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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

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的经济社会条件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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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的经济社会条件的实证分析

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的经济社会条件的实证分析

养老保险工作计划

一、引言
从本世纪50年代起,一些发达国家在其社会和经济改革过程中,相继为其为数不多的农民建立起社会养老年金保险计划(以下简称农民年金保险计划),从而将农民全部纳入其社会保障体系之中。这些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制度的发展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社会养老年金保险最早是出现在城市,随后才逐渐扩展到农村。在农村,开始是农业雇佣劳动者,其后才扩展到全体农民。其间一般都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如德国在1889年就建立了雇佣工人养老年金保险计划,直到1957年才扩大到全体农民;日本在1941年开办厚生年金保险,1959年建立国民年金保险,1971年才建立农民年金保险;美国在1935年开办职工养老年金保险,直到1981年仍有25的农民及农业工人没有享受政府的养老保险保障,直到1990年才全面建立农民年金保险;加拿大从建立雇佣工社会养老保险计划到农民年金保险计划相隔了64年(见表1)。表1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农民年金保险的时间及经济发展水平(附图{图})注:人均GDp,接美元现价计算。②a是1978年数据;b是1992年数据。资料《世界经济年鉴》,1981,1990,1991,1993年;《社会保障实务大全》,新华出版社。
事实表明,各国国情尽管不同,但建立农民年金保险计划都远远滞后于为城市的
雇员雇工建立的国民社会年金保险计划。其客观原因、规律性如何?对我国建立农民社会年金保险计划有些什么借鉴意义呢?
二、各国建立农民年金保险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1.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挑战各国建立农民年金保险时,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很小,农业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地位已显著降低。农村经济极不稳定,农村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农民收入普遍低下,生活日益贫困;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农村劳动力不足,农地无人耕种而撂荒,农业劳动生产率下降,加之,西方国家的居民一般家庭观念比较淡薄,往往也不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老年农民一般都依靠自己的土地、房屋等资产养老,但农业劳动力的老化进一步加剧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下降,进而成为各国工业化发展的障碍。西德是最早建立农民年金保险的国家,在1957年,西德的农业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产值份额仅为5.7,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为13.7,而工业产值份额却为54.5,工业劳动力结构份额为47.3。50年代的德国已是十分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农业的发展完全依靠工业剩余的支援。日本是1971年建立农民年金保险,当时日本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很低,农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50年代初的25.6下降为8.0,工农业产值的比例为9.2:1,农业劳动力人数由50年代初的50.9下降为14.7。农业生产增长率1951~1961年平均3.6,1961~1970年平均3,1971年比上年负增长6。[1]丹麦是一个古老的农业国家,农业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一向占有重要的地位,丹麦以生产粮食
为主,到60年代转而以畜牧业为主。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的部门构成中由60年代的14.0下降到1976年的6.9,农业的地位迅速下降。芬兰粮食生产到1968年才自给有余,但是到了70年代中期各种主要作物产量有所下降,如小麦由1976年的654千吨下降为1977年的295千吨,黑麦由178千吨下降为80千吨,燕麦由1573千吨下降为1023千吨,马
铃薯由948千吨下降为737千吨,甜菜由610千吨下降为560千吨。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率也因此大受影响,1975年为0.6,1976年为0.3,1977年为0.4。波兰政府也是70年代中期建立农民年金保险的,其农业份额相对于其他各国高些,但也只有14.5。由此看来,各国建立农民年金保险时,农业问题比较突出,以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甚至严重负面影响。
2.人口状况的变化农业人口状况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各国建立农民年金保险时,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都很低。如日本当时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比重为24.1;丹麦1997年建立农民年金保险时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比重为20;芬兰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比重为40;农业人口比重最大的是波兰,也只有42。这表明各国在建立农民年金保险时,其农业人口远远低于非农业人口,或者说,非农业人口已经超过了50以上。虽说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在明显下降,可是各国面临由于出生率和死亡率的下降而导致的农业人口绝对量的增加,以及农业人口的老化,为各国所担忧。根据人口经济理论所确立的人口增长模型(见图1),一个国家的人口要经历一个由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增长率型到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增长率型的转变过程,这对世界各国是普遍适用的。根据工业化国家的发展经验,人口增长的第一阶段与工业化发展以前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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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相对应,人口增长的第二阶段大致与工业化的初期相对应,这一时期,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医疗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居民的健康和营养状况大为改善,从而引起人口死亡率大幅度地下降,高出生率与低死亡率的并存使得人口增长率急剧上升;人口增长的第三阶段大致与工业化中期相对应,这一时期死亡率仍在下降,但下降的进度放慢,而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妇女文化水平和社会政治、经济活动参与率的提高,以及生育观念的改变,使人口出生率呈下降趋势,且下降幅度要大于死亡率下降的幅度,从而使人口增长率逐渐降低,人口增长的第四阶段大致与工业化的后期相对应,这一时期出生率的下降步伐明显趋缓,而死亡率因趋于极限而难以下降,这样低出生率伴随着低死亡率,人口变动逐渐趋于稳定,且增长率趋于零。
(附图{图})图1人口增长与工业化对应关系模型图注:①发达国家指首批工业化国家,如英国、西德、美国、日本、加拿大等。②后起国家指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如韩国、波兰等。<R>人口增长阶段与工业化成长阶段的对应关系意味着在工业化中期阶段的前期,经济发展一直都面临着人口高增长的压力。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困难时期往往在这一阶段形成,如果农业部门不能供给充足的剩余,则经济要成功地度过这一阶段是困难的。农业人口的高增长严重制约着农业剩余供给的增加。因此,摆脱这一人口陷井的根本办法,就要求尽可能快地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同时积极地对农业人口的高出生率进行必要的社会控制,而社会控制的结果,使出生率急剧下降,由于经济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卫生技术的发展,死亡率也急剧下降,这个在人口高出生率
时期出生并存活的人在过半个多世纪后成为白发老人,换句话说,在半个世纪后,将有一个老龄人口高峰期,这些老龄人口将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担。根据各国建立农民年金保险的时间看,正是在老年人口压力最大的时候(图1中的阴影部分)。3.经济发展的水平
各国建立农民年金保险制度的背景是在农村面临着严峻的经济、社会问题情况下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尤其是像西德、日本等这些发达的国家,从它们工业化发展所走过的历程来看,当它们充足的吸纳了农业剩余而有了大量资本积累完全走上了工业化发展道路之后,农业的发展缓慢难以与工业的发展相协调,此时,需要以工业剩余
来补充农业。这一时期,由于工业高度发展,表现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高水平化,人均GDp很高。从表1中可以看出,各国建立农民年金保险时除了斯里兰卡人均GDp只有386.9美元,波兰人均GDp为1822美元外,其他国家人均GDp都在20xx美元以上。但是根据各国工业化发展的阶段看,只要人均GDp达1000美元(按1980年美元价计算),就实
现了工业化发展的第一个飞跃,即农业为工业提供剩余的使命结束。这一阶段美国用了80年时间,日本持续了40年时间。相反,韩国、台湾等后起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农业提供剩余持续时间要短得多。在农业为工业提供剩余使命结束后一段时期,常需几十年时间工农业要进行各自的积累,自我发展,也就是在这一时期,各国陆续建立工人年金保险制度,为保障工人的生活安全,老后有良好的经济保证。日本是在1941年建立工人年金保险的,而在30年之后的1971年经济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人均GDp达3802美元(按当年美元现价计算),日本便进入发达国家的行列,同年,日本建立了农民年金保险制度。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建立农民年金保险计划是工业反哺农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它所起的作用给农村居民提供了一种社会福利,而且是农业劳动力数量和质量保障措施的组成部分。
三、结论与思考
如果将各国工业化成长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的话,则大致划分如下:第一阶段:经济起飞时期,工业的发展要完全依靠农业的支援,即以农养工阶段。若工农业的结构比例为6:4,农业劳动力份额不超过55,人口城市化率不低于35,人均G不少于1000美元(按1980年汇率计算),则经济发展进入下一个阶段。第二阶段:工业化发展的中期。工业化的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的剩余积累,农业和工业平等发展,即工农自养阶段。若工农业的结构比例为8:2,农业劳动力份额在30以下,人口城市化率在50以上,人均G在20xx美元(按1980年汇率计算)以上,则
进入下一个阶段。第三阶段:工业化发展的成熟时期。工业化的发展完全依靠工业剩余积累,且农
业的发展需要工业支持,即以工养农阶段。前述分析表明,这些国家或地区建立农民年金保险计划大都是在工业化发展的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过渡时期,即工业化发展靠自身积累,且其剩余反哺农业时期。依世界各国的经验,在工业剩余反哺农业的初期,一般所采取的措施都是进行农业价格保护,进行农业投资,之后,才是进行农村社会保障。美国以工业剩余回流农业为内容的农业保护政策始于20世纪30年代前期。日本是60年代初期,开始以工业剩余回流
农业进行农业保护的,同期建立了农业工人的养老年金保险,但直到71年才建立了农民年金保险。台湾省是在7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农业保护的,但农民年金保险的建立是在90年代初开始的。根据以上资料和分析,我们对建立农民年金保险的其他经济指标粗略推断如下:(1)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在15以下;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在20以下。(2)农业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已下降到50以下,且总人口增长处在人口增长的第Ⅲ阶段中后期(图1阴影部分)。
(3)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较高,人均GDp在20xx美元以上(当年美元)。按照这一推断,那么目前我国农业发展处于什么阶段呢?是否具备建立农民社会年金保险制度的条件呢?(1)我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逐渐下降,目前农业在国民经济,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各部门中的份额为20.6,农业劳动力份额为52.9(1995年统计数据)。(2)我国目前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70.1,人口基数庞大,人口出生率由1990年的21.6下降为1995年的17.12,而死亡率由1990年的6.67下降为1995年的6.57,人口的自然增长率为10.55,正处在人口增长的第三阶段中期。(3)我国在1995年人均G约为1000美元(按1979年的不变价计算)[2]。对照国外的经验,从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的工业化水平还很低,还不具备建立农民年金保险的经济条件。统计表明,我国工业净产值首次超过农业净产值是在1971年
,这是我国国民经济结构由以农业为主体转向以工业为主体的临界点,当时农业净产值的结构份额为47左右。经过约15年的过渡,到1985年,我国净产值的结构份额基本稳定在41以下,农业劳动力占全国社会劳动力的比重为60,城市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为36.6,人均G按1980年汇率计算已接近600美元(若按人民币实际购买力计算人均D接近1000美元)。根据前述各项指标,我国的工业化道路在80年代中期基本上完成了第一阶段。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发展的第二阶段,即工业与农业平等发展的阶段。当然,尽管我国工业化水平目前很低,可是我国经济增长速度远远高于那些工业化国家当时的水平。自70年代后期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一直呈高速增长的势头,1979—1991年G平均增长率达8.6,人均G平均增长率为7.5,1992年、1993年又分别创造了12.8和13.4的世界记录。而1965年到1990年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为2.4,根据有关预测资料1990年到20xx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为9.3,按照该增长速度,中国2020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将等于1990年的10倍,2030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将等于1990年的19倍。预计中国在2050年前后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3万美元左右(以1990年美元汇价计算)。依发达国家经验,工业化中期一般所用时间较短,如美国用了30年,日本用了10年,台湾地区用了10年。那
么,我国依目前的发展速度要不了几年就会渡过这一阶段而跃入工业化成熟期或更高的阶段。如果经济确如所预测的速度发展,全国性的、真正的农民年金保险制度要到15—20年以后才能顺利地建立起来。不过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很大,部分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其经济发展水平已相当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如苏南地区1993年人均G已达到1500美元(,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按当年汇率折算),农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构成中只占7.7,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为26.3,已处于工业化的中后期,大体相当于日本60年代后期,台湾地区70年代后期,韩国80年代初期水平。因此,这些发达地区可以早一些开始建立农民年金保险制度。与目前学术界普遍的观点相比,我们在这里所得的结论显得不大协调,观点似乎有些保守。但任何制度变迁首先要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尽管强制性制度
迁有其必要性,但也必须认真考察其成本和效果。参考文献:
1.李pèng@①:《农业剩余与工业化的资本积累》,西北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2年。
2.田伯平:“东亚发展模式与苏南现代化道路的比较”,《国外社会科学情况》
(南京),1995年第4期。
3.胡继晔:“中国人均G700美元,一种新的计算方法”,《清华大学学报》(
哲社版),199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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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点


劳动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点

20xx年劳动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点

20xx年劳动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点

20xx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着力抓好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和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协调推进各项基础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一、全面做好就业培训各项工作,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一)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不低于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要将上述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逐级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二)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广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全面完成并轨任务,解决好并轨人员就业、劳动关系、社保关系接续等问题。建立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以奖代补”机制,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的联合检查,推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推进服务措施和政策的落实。

(三)做好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大力推行技能人才培养的校企合作,推广现代企业培训制度,加强技能实训平台特别是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提高技能鉴定质量。加强职业培训教材等基础建设和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能力促创业计划”和“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实现创业培训40万人,再就业培训400万人,新增技师和高级技师32万人。通过东部工程探索素质就业的路子。

(四)切实加强失业调控工作。探索加强失业调控的新措施,推动建立失业预警机制。指导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推动“就业新起点计划”试点的实施,积极帮助更多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职工权益。

二、做好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五)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20xx年力争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95亿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3亿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7亿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2亿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0.7亿人。

(六)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巩固确保发放的成果。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巩固成果,不发生新的拖欠,努力创造条件补发历史拖欠养老金。全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工作,提高基金征缴率,保持基金增长态势。

(七)继续做好国发〔20xx〕38号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全面落实实施意见。做好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完善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相关政策,规范个人账户基金归集和管理流程,推动试点地区逐步提高个人账户做实比例,将既有基金支撑能力、又有试点积极性的省份纳入试点范围。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落实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提高统筹层次,加快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指导推动企业年金规范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养老保险精算工作,为完善制度提供技术支撑。

(八)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指导试点省份在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好本地区的试点方案,及时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九)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提供再就业服务。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在有条件的中西部省份选择一些中心城市进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加强与就业服务工作的配合,健全完善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十)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精心组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建设。多渠道落实参保资金,着力解决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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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加强生育保险服务管理,规范生育保险给付和经办管理程序,推行生育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办法,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

(十一)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以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和大中城市为重点,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基础管理,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加强对各地工伤认定工作的指导,抓好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继续做好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试点工作。

(十二)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强农保基金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业务经办能力。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十三)开展社会保险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制定经办业务标准。完善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加大联网数据整理力度,推进经办业务管理、数据采集、信息传递、查询服务的网上办理。逐步实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研究制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行标准,普遍开展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做好9个地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管好用好试点资金,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继续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扩大社会化管理服务覆盖范围,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积极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和退休人员公寓建设试点。

三、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十四)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及基金管理监督的法规,充分认识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基金纪律是“高压线”,形成人人关心基金安全、重视基金安全、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

(十五)加大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57次常务会议精神,认真整改审计检查和内控检查发现的问题。配合审计署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全面审计工作,对各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纠正问题,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组织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专项检查。对典型的举报案件直接进行查处,加强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检查。

(十六)完善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研究制定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披露社会保险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落实要情报告制度。

(十七)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工作机制。省级普遍建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定期研究工作,解决问题,加强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推动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调整充实专业人员,从组织上保证基金监督工作的开展。

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八)全力以赴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加强工资宏观调控。层层落实清欠任务,做好工资历史拖欠的认定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制订清欠计划和具体解决办法。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按月统计汇总各地清欠情况。推进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狠抓最低工资制度的贯彻落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监管,完善并严格实行垄断企业工资总额控制制度。

(十九)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继续推动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确保实现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宏观动态管理。继续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启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计划。继续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和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将创建活动与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加强工资支付保障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将创建活动推向深入。

(二十)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各省会城市及其它中心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率先建立实体化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在企业聚集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积极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尽快形成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进处理程序,改革办案方式。

(二十一)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和机制创新,加大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提高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工作协调机制。不断创新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和执法模式,积极推广“网格化”和“网络化”劳动保障监察。继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及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利用12333劳动保障咨询电话,进一步畅通咨询、投诉、举报和权利救济渠道。

(二十二)认真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及时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进一步规范办信接访办法,健全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机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监控。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认真分析,做出准确判断,对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下大力气做好农民工工作

(二十三)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环境。继续开展“春风行动”,为农民工进城务工提供服务。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全年培训800万人。

(二十四)扎实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示范县建设,推广“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组织开展劳务品牌推荐、评选活动。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村劳动力输出的组织化程度。

(二十五)做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进一步实施“平安计划”,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继续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积极促进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研究制定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和经办业务规程。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到2800万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3600万人。

(二十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重点开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用工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查处严重超时加班和劳动条件特别恶劣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十七)继续做好农民工办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协调各地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夯实工作基础,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引导各地普遍在市一级建立农民工协调机构。组织开展农民工统计指标体系等基础性研究。继续做好涉及农民工的各种专题性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按照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xx年工作要点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加强基础工作,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八)加快劳动保障立法进程。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险法》及《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组织有关方面起草《企业工资条例》草案,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二十九)加大执法监督和普法宣传工作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各项制度。建立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调查制度、和解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动普法工作,增强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三十)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组织实施。制定和落实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强化目标责任制,做好“十一五”规划主要指标的分解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分解。采取切实措施,促进重点工程投入等保障措施的落实。组织实施20xx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加强对各地执行年度计划情况的调研和检查,促进年度计划的落实。

(三十一)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统计工作。探索开展社区劳动保障情况的统计直报,充分利用金保工程获取统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力调查、农业普查、城乡统筹就业等统计工作,研究开展农民工调查工作。

(三十二)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强化政务公开意识,全面推动政务公开办法和制度的落实,发挥政府网站、电话咨询中心和媒体的作用,提高政务公开的快捷性和有效性。

(三十三)加快金保工程建设步伐。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要求,加强省市两级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完成示范城市的评估和验收。抓好全国统一应用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完成各省与所辖各地市的联网,实现部、省、市网络的三级贯通,推进联网应用,开展异地业务应用系统建设试点工作,推动和规范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系统建设。

(三十四)继续做好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出版工作。拓展信息来源渠道,突出政务信息促进劳动保障中心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工作网的使用效率。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落实新闻发言人定时定点新闻发布制度,继续做好政策宣传和典型宣传工作。做好劳动保障报刊和图书出版发行工作。

(三十五)加强劳动保障科学研究工作。着重加强对城乡统筹、比较充分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合理调节社会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农民工问题等重大课题的研究,积极有效地发挥科研理论的重要作用,使科研课题在理论创新和指导实践两个方面有新的突破。按照国家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劳动保障科研项目库。

(三十六)加大干部培训力度,推动劳动保障系统能力建设。针对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和干部队伍状况,以劳动保障业务和公共管理为主要培训内容,加强对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厅局长和地市劳动保障部门新任局长的培训。

(三十七)巩固和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成果,全面提升交流合作水平。按照我国总体外交要求,围绕劳动保障工作重点,继续推动多双边高层互访,构建良,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好的对外交流合作平台。做好“亚洲就业论坛”的承办工作,扩大我在国际劳工事务上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民间和非政府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境外就业服务和管理,通过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实现境外就业中介服务行业的规范管理和行业自律。维护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国际劳动保障信息库。


2023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实实在在解决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重大惠农民生工程。自20xx启动新农保以来,我乡按照有关部门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乡村统一思想,重点抓管,落实到位,新农保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创新方法,明确责任,明确奖罚制度,不断督任务。

1、责任明确。面对如此巨大的收缴任务,乡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将社保作为全乡三大中心工作来抓,乡党委政府制定了中层干部办样板村、包村干部、村干部办样板组的办点示范工作措施,定时定责。各办公室为单位捆绑考核,激励各办比学赶超,良性竞争,推动新农保工作进行。乡干部和村干部不分白昼地走组串户,宣讲政策,解答疑惑,亲征保费。为了解各办各村收缴任务完成进度情况,乡领导及时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征缴进度,进行督战。农保工作得到了乡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我乡农保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2、奖罚分明,影响考核。乡党委政府把农保纳入乡、村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对于完成任务的村,给与一定奖励。

二、保质保量,吃透参保政策。

按参保条件规定,外出打工已参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予再进,另外公安数据中还有户口异动、部队服役、出嫁户口未迁出、死亡,此部分人员也是无法参保人员,导致各村要完成任务更显困难,加上外出务工人数较多,有的根本联系不上。但全乡上下克服种种困难,乡、村干宣讲政策,解答疑问,收缴保费。乡人社中心严格把关绝不允许非农户口人员都上报参保,,严格按照政策要求,不合条件不予参保,给村干部和村民解释,做好了第一关审核工作,卡关切源,禁止所有不符合政策的人员进保,保证了参保人员 100%符合新农保的参保条件。


三、克服人手不足,完善资料

我乡人社工作主要是两个人负责的,而新农保工作具体业务工作仅由2人完成。我们为克服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的困难,加强了业务学习,理清思路,加强责任心,出一套相对简单且准确的信息录入方法,使我们的工作得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加班加点,放弃周末休息时间,在最短的时间里,我们先已完成了人员录入,我们采取业务上一人专门负责收集和审核表格,核对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户口性质等,保证了资料准确性;一人专门负责录入和上传信息,更全面地完成了数据录入,在最短时间保证参保人和保费的落实到位。有时为了一个人的资料不齐全,我们要打电话通知村级联络员,要求资料报送齐准,村干部更是顶着烈日,奔波于村民家、派出所、农保站之间,为的就是将每一个合条件的人员准确参保。目前资料收集工作也正在有秩进行中。

四、克服问题复杂,争取理清思路,保证不漏不缺。

1、改错信息,不留疑点。大面积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但是遗留下来的一些个体化问题,这部分人是符合政策人员,如姓名和身份信息有误、外地嫁入我乡的人员、特殊参保人员、参保费数额不对等问题的存在,需要一一解决,更改成正确信息,但是这个更改需要多个部门联动,多项手续协调,相对难度较大,花费时间较多,要求业务员思路清晰。我们正在逐一完成这项工作,为防止打印票据后难以修改,我乡在录入名单后又返回各村,要求各村认真核对信息,错误的信息将报县、省有关部门修改。此外每月全乡都有密码遗忘、农保卡丢失人员上报,每月都有年满60岁人员需要去查询上报,每月有死亡人员待遇需要暂停或中止,并报相关资料,

五、月报增减,落实各项政策,确保发放到位。

新农保工作是一项全年性的,常年性的业务型工作,日常工作明确,我们根据上级指示,定于每月20日前定期报送60岁到龄表格和死亡表格。全乡新农保工作每月发放准时到位,让老人每月按时拿到钱。

今后我们将继续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农保等各项业务工作,尤其是社保归档材料的整理工作,更加规范经办业务流程,做到内部管理严格有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折不扣地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为黄湾乡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养老保险工作细则-《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养老保险工作细则-《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养老保险工作细则-《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在外地已退休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以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已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已在本市办理退休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并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其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本市月最低工资适用企业工商登记的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地的月最低工资。

第六条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交比例×超龄年限。其中,补交比例的计算办法为:30+超龄年限×1;1996年7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期间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的超龄年限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实际年龄-35(工人身份调入)或45(干部身份调入),20xx年2月1日后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的超龄年限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实际年龄-市政府规定的与调入者身份对应的年龄界限。

员工调入本市时,企业未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按《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投诉、举报或者申请仲裁。员工逾期未投诉、举报或者申请仲裁的,或因单位破产关闭等原因导致未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自行补交。

第七条户籍迁入本市但非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迁入前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金存入其个人账户。

第八条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缴费未满1年的,每缴费1个月按1/12年折算。

第九条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

员工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缴费年限

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员工退休时

───────────×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

缴费年限的月数月平均工资

员工每月缴费指数为:员工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当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下列情形的月缴费指数为:

(一)员工参加工作至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二)1992年8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期间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且已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员工,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未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员工,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第六项规定计算;

(三)1992年8月1日后安置到本市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1992年8月1日至安置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四)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超龄调入本市且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其超龄年限中属于1992年8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按1计算;在本市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五)员工于1—6月份退休的,退休当年和上年每月缴费指数分别按当年和上年每月缴费工资除以退休时上二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于7—12月份退休的,退休当年每月缴费指数按当年每月缴费工资除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六)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员工,调入时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以及调入时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但没有缴费工资记录或者1992年8月1日后至调入前缴费指数重新计算后低于0.4的,缴费指数均按0.4计算。

第十条员工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本市时应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含缴费工资记录,下同)和养老保险金,其调入前的

养老保险工作细则-《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2页

缴费指数按本规定第九条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标准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

享受比例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未超过25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1.2;

(二)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25年的,其享受比例为30+(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25)×1。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过渡性补贴:

(一)1994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

(二)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过渡性补贴,按1994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给付10元计算。

第十三条员工退休时的干部或工人身份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企业在我市首次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时已有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且在企业办理退休的,已退休员工的养老保险费应由企业按规定补交至其达到退休年龄时止。已退休员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市社保机构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员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应计发的月养老保险待遇和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调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待遇不予补付。

第十六条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不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由本人申请继续缴费。继续缴费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员工本人缴纳。在缴费年限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员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及时办理退休的,除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人员外,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已缴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市社保机构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受理当月的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受理的下月开始计发,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员工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退休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不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计入共济基金。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工龄补助:

(一)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

(二)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工龄补助的具体标准为:(本人,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退休后首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补贴)×1992年7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0.5。

20xx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享受的工龄补助在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1994年7月31日前退休的本市户籍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所享受的生活补贴在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一定比例加发待遇时,具体比例为:

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10;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30;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期间退休的,比例为50;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比例为70;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期间退休的,比例为90。

第二十一条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其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予折算。

第二十二条市社保机构在办理员工退休手续时,应提取退休人员的指纹,退休人员有义务在社保机构设置的指纹采集地点提供其本人的指纹。

退休人员每年应提供1次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延迟期间停付的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市社保机构应妥善保存退休人员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退休人员无法提供指纹的,应按市社保机构的要求每年提供有效的生存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应于每年7月份公布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标准。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金额在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之间流动的,不更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员工因其他原因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积累额不间断计息。

第二十五条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之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其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市户籍员工从中央驻深原行业统筹单位(以下简称驻深行业单位)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企业的,流动时不再为其在驻深行业单位工作期间补交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后,其在驻深行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驻深行业单位、且调入时超过市政府规定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员工,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企业时,应由流入单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后,调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非本市户籍员工从驻深行业单位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企业的,其流动前的连续工龄不计算缴费年限,流动前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八条具有本市户籍在异地工作并在异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员工,退休前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本市的,其在异地的实际缴费年限按照《条例》和本规定予以确认,缴费指数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九条企业、员工以虚假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效,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流动指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本市内机关事业单位、驻深行业单位之间的工作变动。

第三十一条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在本市就业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参保条件的,参照非本市户籍人员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机构设置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十四条《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中规定的城市化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养老保险工作计划


关于养老保险工作计划

关于养老保险工作计划

养老保险工作计划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0以上,其中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8000多万,占农业人口的9.1.据预测,到下一个世纪的二三十年代,我国老龄人口将上升到总人口的23左右,到那时候我国将成为一个负担沉重的老龄型国家,给社会的经济发展将带来一系列的矛盾。随之而来的赡养矛盾也会日益突出,如不未雨绸缪,将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影响社会文明和社会稳定。因此,农村社会养老已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重大社会现实问题和事关全局、迫在眉睫的战略任务。

一、家庭养老现状及老人心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家庭养老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1995年,针对农村的养老问题,我们在富平县进行过一次百户家庭养老现状调查,结果表明农村家庭在养老问题上,子女孝敬老人或基本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占44,在赡养问题上争争吵吵、有分歧、有矛盾的或尽赡养义务有困难的占36,不尽赡养义务的占17,因赡养问题引起纠纷、告状诉讼的3.以上情况说明,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体系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人们生产和生活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副的农村养老现状,逐步地要发展到以社会养老和靠自身的积累养老为主,家庭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化养老趋势上来。据调查,出现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是:1.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青年婚后即与父母分家另立门户已成为普遍现象。这一方面有利于培养其独立创业意识,另一方面也使赡养孝敬老人意识逐渐淡薄。2.随着农村产业结构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不再是维系家庭的主要生产对象,一些青壮年从事商业和工副业,常年在外打工,甚至“乐不思蜀”,也给身在农村的老年父母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1996年笔者在华阴市检查工作时,对官北乡青山等三个村,以“你认为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是:有87的农民普遍关注的是养老问题,其次是医疗问题。3.随着人类寿命延长,独生子女通婚,造成一对夫妇,上养四个老人,下养一个孩子的家庭单元结构(亦称4—2—1结构),使家庭经济上难以负担,生活照料、精神抚慰更难以顾及。

市场经济发展和价值观念的变化也带来了农村老人心态的变化。由于年老多病,贡献愈来愈小,老人在家庭中地位随之受到削弱。经济支配权利十分有限(有支配权的仅占17,无支配权的占46),加之,医疗费用的上涨和家庭承受能力之间的矛盾,因而老人在家中得不到应有尊重,甚至受到岐视或虐待。很多老人自卑感增加,自认为“老了、不中用了”,“活着是多余的”。他们看不到自身的价值,感叹晚年的凄苦,失去生活信心,消沉忧郁,性情孤癖,同时又怕活着无人养,病了无人医,不能动弹,无人侍候。

二、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势在必行、功在千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为解决即将到来的老龄化社会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是一种储蓄积累式的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规,由政府组织的非盈利性质的社会福利事业。

为顺应历史的发展,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民的养老问题,1991年,民政部在国内外调查的基础上出台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同年在山东牟平县组织试点,随后在全国逐步推广,至此一个上为国家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养老保障体制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在全国各地开始启动。到目前,全国约有2亿农民投保,覆盖面占应投保人数的20,积累保费一百多亿元。我市的这项工作起步于1992年,1993年减轻农民负担,使刚刚起步的农保工作,在基层干部思想上出现了误区;1994年机构改革,又受到了冲击;1995年、1996年自然灾害,再次使工作受到影响。尽管这项工作举步艰难,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截止1997年6月底,全市已有15万人参保,积累保费2500万元,出现了保费六个县超百万、四个县超三百万的良好势头。从我市当前发展的形势看,虽然工作经费不足、宣传力度不够、投保覆盖面仅占440万农民的3,但我们深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行和政策的深入人心,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一定会取得更大的发展。理由:(1)在建立市场经济进程中,保障农民生活是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维系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要逐步推行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必然会出现竞争,竞争中又必然会出现社会弱者,加之机构改革、精减冗员,社会失业者在一定阶段会增加,这就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来保持社会公平,调控的手段主要是加大

关于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第2页

社会保障的力度。如果在推行市场经济的进程中,社会保障工作跟不上,特别是占全国人口80以上的农民的后顾之忧解除不了,就可能由于分配差距拉大、犯罪因素增加而影响社会稳定;由于道德下滑而制约经济发展、延缓社会进步等。(2)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顺利实施。要发展经济,实现小康,首先要控制人口增长,要长期实施计划生育国策,首先要妥善解决好农民的养老问题,农民一旦认识到农村养老保险的积极作用,计划生育工作就会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3)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一支主力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出现风险甚至倒闭这是常有的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障又将如何体现,成为长期从事乡镇企业生产的农民的一大心病。农村养老保险为企业职工的晚年生活提供了可靠的保证,这将会大大提高乡企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还可以调节人际关系,体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它代表了亿万农民的心声,所以说农村养老保险不但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根本途径,而且是一项造福农民、惠泽子孙的千秋伟业。


三、问题蕴含着希

望总结分析五年来我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笔者认为它是一项施惠于人心的善事,在推行中也是一项充满着酸甜苦辣的难事。几年来,这项工作之所以被动徘徊不前,主要原因:一是认识上有差距。党中央、国务院对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要尽快在全国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十分重视,但在基层有的领导思想上存在着发发文件,靠部门去干的想法和重城轻农的思想,认为农村养老保险是一项不显山、不显水的软任务,列不到重要,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日程上来。也有的人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周期长,干的再好,也显示不出本届班子的政绩来,推诿应付,不下大功夫。二是宣传的高度、力度不够。任何新生事物,要使群众去接纳它,必须大张旗鼓地宣传。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是党和国家施惠于广大农民朋友的一项福利,而不是负担;是存款,而不集资;是为自己,不是为别人。但由于受经费的制约,而宣传广度不够,至今不少群众仍说不清农村养老保险是怎么一回事,分不清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有什么不同。群众对基本政策弄不清,思想疑虑没有解决,怎么能积极地参与呢?三是立法滞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能否尽快建立起来,关键在于立法,养老保险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国家考虑到,目前我们的生产水平还不高,不少地方群众的温饱刚刚解决,在这种国情下,只能是引导群众自觉投保,不能搞一刀切。但这样搞,必然拉长了工作时限,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

尽管当前民政部门完成国务院交给的这一任务是艰巨的,但我们相信,好事善举必将紧紧地扣住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民政人的心弦,竭尽全力推动这一利国利民事业不断发展向前。

四、对解决农村老有所养相关问题的思考

解决农民养老之忧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但是我们还应看到,这项工作刚刚起步,覆盖面还很低,因此,当前解决好相关的一些问题,仍然非常重要。

(一)维护家庭养老功能,以法保障老年人权益。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健康水平的提高,老龄社会的迅速到来,同时家庭养老功能也在不断弱化,因此,要加快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步伐。但是,几千年的文明古国,家庭养老永远是社会养老一个不可低估和取代的补充。所以,社会保障网络未健全之前,仍应努力维护家庭养老功能,要通过加强道德教育、五好文明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思想上建立起尊老敬长的良好习惯,对无理不尽赡养义务、虐待老人的案件,要依法予以惩处,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大力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走靠自身养老的路子。人的生老病死是谁也无法回避的现实。根据农村养老的现状和人口老化的趋势,“老来难”已经成为农村一个十分突出的现实问题。过去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今后自己养自己是必然趋势。趁自己年轻有劳动能力的时候,为自己投一份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争得了养老的自主权。在你丧失劳动能力时,如果子女能履行赡养义务,你参加养老保险会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充裕;当家庭保障不充分时,养老保险可以提供另一经济补偿;当家庭保障功能失效时,养老保障可以向你提供生活必须的费用,帮助你安度晚年。

(三)办好老人公寓、托老所和福利院、敬老院,解决好特殊对象的老有所养问题。解决好特殊对象的养老问题,除养老供给之外,还有一个场所和服务问题,,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这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同步建立和完善。如果这些设施健全,城镇年老退休不愿和子女一起生活的有了去处,农村无依无靠的可通过生产福利院、敬老院,提供服务,使他们安度晚年。

养老保险工作要点


养老保险工作要点

养老保险工作要点

养老保险工作要点

200*年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点

200*年,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求为指导,以健全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目标,坚持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出发,完善基础,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稳步发展,努力扩大失地农民基本养老试点范围,积极探索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模式,力争年内全部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成投保续保40000人,收缴保险费1600万元,收回违规基金35万,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元,基金滚存达到3.2亿元,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有较大幅度提高。
一、加大力度,努力扩大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在去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巩固试点成果,扩大试点范围。没有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县市区要抓紧制定出台文件和实施办法,已出台文件的县市区,要进一步扩大范围,落实保障资金,建好个人养老金账户和补充养老金账户。各县市区都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和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疏通筹资渠道,切实抓好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同时,配合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和外出务工。
二、突出重点,继续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重点做好村干部、乡村医生和有稳定收入群众的参保工作,努力扩大覆盖面。各县市区都要选择有条件的乡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财政适当补贴”的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为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引导、扶持和激励农民参保。要依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参考,合理确定最低缴费标准和最低缴费年限,确保参保农民的基本养老需求。
三、完善基础,强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继续坚持做好农保业务档案年检工作,逐步实现农保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把个人账户管理工作做实,全部实行手工和计算机双重管理,市局适时组织进行检查。加快农保办公自动化建设,为“金保工程”农保个人账户管理系统改造升级做准备。进一步提升基金管理工作水平,继续做好农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严格基金存储市级审核备案制度,探索市级基金运营机制,提高基金运营层次,加强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无风险。
四、强化措施,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发展。各县市区要进一步重视农保工作,稳定工作人员,抓好业务培训,促进工作开展。继续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为参保农民提供便捷服务。要在有条件的乡镇积极推行发放养老金金融机构代发工作,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对养老金月领取额较低,达不到代发养老金要求的,可与领取人协商,实行一次性领取,并终止保险关系。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保险金发放稽核工作,防止多领、少领或冒,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各种传播媒体,结合劳动保障家喻户晓工程和12333电话咨询热线,大力宣传农保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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