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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工作计划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计划。

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目标,那么,为下一个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就是必须的了。工作计划,可以对下阶段的工作进行合理的安排,让工作变得清晰。如何去借鉴一些优秀的工作计划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计划",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计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X开发区、XX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XX市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调解规则》已经市政府第XX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XX市人民政府批转XX市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同时废止。

XX市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

为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作用,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有XX家以上企业的乡镇(街道)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

调委会人员由劳动保障事务所、综治、司法、企业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工会、商会等有关单位代表组成。调委会主任由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1名领导担任。

调委会在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二、调委会的任务

(一)调解本乡镇(街道)各类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纪守法,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三)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四)向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汇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情况。

(五)协助企业、村(居)建立调委会并对辖区企业、村(居)调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三、调委会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

(一)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劳动保障法律规范没有规定的,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解小组名单应及时报送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五、调解员上岗条件:热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熟悉劳动保障法律规定,经培训取得调解员证书;处事公道;具备胜任工作的文化程度。

六、调解员由乡镇(街道)调委会聘任。聘任范围: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综治、司法、企业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工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等单位符合调解员条件的人员。调解员名单应及时报送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员任期3年,每3年聘任1次,可以续聘。

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严重失职时,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七、调解员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八、在调解活动中,劳动争议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劳动争议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如实陈述事实;遵守调解规则;配合主持人调解;不得激化矛盾;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九、当事人以书面方式向调委会请求调解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的,调委会应在3日内受理。调委会可以当即审理,当即调解。调委会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受理劳动争议调解,应当登记造册存档。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调委会调解劳动争议,根据需要指定2名以上调解员参加调解,其中1人为调解主持人。

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经审查符合回避条件的,调委会应当予以调换。

十一、调委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了解申请人的要求及理由,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劳动争议的事实和情节,制作调查笔录或调解笔录,并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

十二、调委会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十三、调委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15日内结案。

到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向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调查笔录等案卷材料。

在调委会调解期间,仲裁申请时效中断。

十四、经调委会调解解决的劳动争议,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劳动争议事项;

(三)需确认的事实;

(四)协议内容及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十五、经调委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六、自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经调委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审理涉及调委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充分注意原调解情况,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确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的,应及时裁决。

仲裁前的调解情况应在裁决文书的事实部分予以表述。如调解协议属自愿达成,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劳动人事仲裁委应在裁决书中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如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十八、县(市、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应当加强对调委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建立健全岗位职责、例会、学习、考评等规章制度。

十九、县(市、区)劳动人事仲裁委负责解答、处理调委会或当事人就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应调委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对具体案件的调解活动;对调委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十、县(市、区)劳动人事仲裁委负责调解员的培训,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的素质。

二十一、根据XX市相关规定,各地要适当安排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调解员误工补贴纳入公共服务范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兼职调解员实行“一案一补”、“以奖定补”,专职调解员实行最低工资加“一案一补”、“以奖定补”,由各地根据本级财力情况确定。

二十二、本工作规则由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工作规则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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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劳动争议仲裁院年度工作计划


社保局劳动争议仲裁院年度工作计划

根据局关于提出“十二五”规划实施的要求,结合我科的职能,对20xx年的工作计划如下:

一、做好结案率督办工作,确保各地结案率保持90%以上。

加强对全市各市、区劳动仲裁部门工作的指导、督促。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做到有案必受,在规定的时间内立案,在法定时效内结案。开辟劳动争议案件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绿色通道,不断提高办案效率,争取保持结案率达90%以上。

二、大力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

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前移,研究市管企业下放管理后市仲裁院的工作职能,规范案件处理工作,将调解和仲裁程序充分结合。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构建立案前调解、开庭前调解、开庭调解、开庭后调解“四位一体”的调解体系,实现仲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有机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加强与信访、工会、司法及企业代表等组织沟通协调,在各镇、街道维稳中心普遍建立基层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组织,将劳资纠纷尽量化解在基层,减轻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压力,力争今年劳动争议调解率达到80%以上。密切与法院沟通,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的有机衔接,实现本地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

三、继续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加强仲裁机构能力建设。

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和《办案规则》,力促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真正做到独立地、成建制地实体化运作。着力提高劳动仲裁效能,争取上级支持实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增加仲裁办案经费。大力推进劳动争议仲裁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受理和跟踪处理服务平台。

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水平。

为加强仲裁员和调解员队伍建设,促进各地业务交流,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水平,积极参加省厅开展的各项业务培训活动。要求仲裁办案人员必须具备仲裁员资格,取得仲裁员资格证书,按照作风过硬、行为规范、业务精通、运作高效的要求,全面提升劳动争议仲裁员的办案水平和综合素质,为仲裁员专业化、职业化打下坚实基础。

人民调解的工作计划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学法氛围

1、利用宣传栏等村内宣传阵地,张贴法制宣传的各种文字和图片材料,积极营造全民学法氛围。

2、组织人民调解信息员通过会议、讲座等形式,宣传讲解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知识、法律常识,并通过他们在广大群众当中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精神。

二、更新机制制度,提高调解效率

村内稳定工作要以人为本,始终坚持急村民之所急,想村民之所想的工作原则,认真遵守民事调解工作职责,改善工作方式,提高调解效率,采用公开、公正的操作程序,杜绝人情调解、暗箱操作,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

三、突出工作重点,确保目标到位

我村20XX年的调解工作,仍然以防止民转刑、民间纠纷激化、群众性上访事件作为调解的工作重点,同时充分利用村级组织和基层民间的力量,力争使民间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达到100%和98%。

四、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村的多样性决定了调解工作的复杂性,因此,本年度将不断拓宽思想,改进工作方法,针对不同矛盾纠纷多讨论、多思考,努力寻求新的工作策略,从多方面吸取经验,以达到更好的调解效果,计划从四个方面入手:

1、组织村内调解信息员进行一至二次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理

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2、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加强宣传,规范调解协议书的制作。

3、进一步完善调解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工作网络,充分发挥他们的信息优势,引导他们全方位发挥群体优势参与到调解工作。

4、深入开展村内矛盾大调解机制建设和运行,严格按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考核细则》的有关标准,对照执行。

五、对照标准,努力争创优秀调解委员会

20XX年要按照工作进度,做好每个阶段工作,突出重点,狠抓细节,不轻易终止调解,使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

总之,20XX年我村人民调解工作要以提高广大村民的自身素质为着眼点,不断转变他们的思想理念,以人为本,从多方面来实现民事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标本兼治,努力实现和谐融洽的人居环境。

乡镇人民调解工作计划报告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深入排查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为打造平安巧报和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工作目标

(一)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应该始终坚持从党委、政府的大局出发,以大局为重,为大局服务,注重让法律先行。同时,在党委、政府的新政策、新举措出台之前,司法所应当进行充分的研究和预测,分析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注重捕捉矛盾纠纷的迹象和苗头,一旦发现有苗头和隐患立即组织人员予以调处,把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注重回访和信息反馈工作,防止其反复,从而为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的顺利推进铺平道路。

(二)进一步加强各级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充分挥发调解网络的职能作用。我镇已经建立了镇调处中心和各居委会调解组织。今年将从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入手,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改善村调委会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各级调委会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调委会的档案登记和回访工作,真正使调委会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三)注重人民调解与法制教育相结合,深化和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农村广大群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很多矛盾纠纷都与群众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与人民调解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双赢。

(四)继续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坚持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确保小纠纷不出居,大纠纷不出镇,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五)抓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打造一支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做得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全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因此抓好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充实显得尤为重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职业结构,将有知识、有经验、有热情的同志充实到调解员的队伍中来,鼓励法律相关职业的同志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提高人民调解的水平和实效。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强化和完善培训制度,真正使培训学习和人民调解的实践操作结合起来,使人民调解员真正能够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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