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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工作计划范文

农民工服务工作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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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服务工作计划范文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民工服务工作计划范文,请大家参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xx〕40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xx府发〔xx〕27号),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民工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推动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将农民工培养成为稳定就业的新型产业工人,发展成为在城镇常住并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是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重要任务;是统筹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巩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从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农民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

(二)明确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统筹兼顾、优化布局,城乡一体、改革创新,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立足实际探索农业劳动力转移途径,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到2020年,实现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力争接近或达到6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努力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农民工市民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三)统筹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培训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利用人社、农业、扶贫和移民、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商务以及工青妇等部门和组织的职业培训资源,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改进培训补贴方式,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企业要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支持企业对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进行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中学,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县人社局、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民工办)会同县发改委、县农业局、县扶贫办、县移民局、县教科体局、县财政局、县房管局、县商业局、县市管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负责)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不同层次职业教育,从源头上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加强职业中学基础能力建设,整合教育资源。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县教科体局、县人社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移民局负责)

(五)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积极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发展县域经济,加大就业扶贫力度,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大力发展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对在被认定为促进就业基地的家庭服务企业从事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病患陪护、社区照料等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按实际从业人数给予所在企业不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民工就业。支持发展特色劳务经济,扶持劳务品牌发展。加强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拓展区域协作服务平台。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继续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在扶持农民工创业中的引领作用,鼓励采取抵押、质押、联保互保及信用担保等方式提供反担保。(县人社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教科体局、县民政局、县房管局、县商业局、县人民银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市管局、县扶贫办、县移民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负责)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六)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大力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规范审批制度,严把建筑行业市场准入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划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政府对本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县直部门和中央、省、市驻县单位对本部门、本系统直属用人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主要责任。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制度,及时足额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加大查处力度,严惩故意、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逐步推广招用农民工备案和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推进同工同酬,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保障农民工休息休假权利。(县人社局、县房管局会同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管局、县人民银行、县法院、县总工会负责)

(七)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及时为跨统筹区域流动的农民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矿山和服务业等领域为重点,采取灵活多样的计缴方式,合理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县人社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卫计委、县市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法院、县总工会负责)

(八)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机构。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获得相应的医疗救助和生活保障。(县市管局、县卫计委会同县发改委、县教科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房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法制办、县总工会负责)

(九)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继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建立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长效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县人社、公安、市管、卫计、安监等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解决农民工维权取证难的问题。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县人社局会同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卫计委、县市管局、县法院、县总工会负责)

(十)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充分发挥人社系统“12333”、司法行政系统“12348”和工会系统“12351”咨询专线的作用,为农民工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做好涉及农民工的诉讼、非诉讼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继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不断完善异地协作机制。在农民工聚集地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下基层活动。发挥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协的作用,为农民工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援助服务。(县司法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法院、县总工会负责)

四、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十一)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扩大项目范围。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保障服务平台正常运行。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区域,主要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或农民工服务专区,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到2020年,工业园区全面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农民工流动较为集中的街道、社区基本实现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全覆盖。(县农民工办会同县发改委、县教科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房管局、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委、县法制办负责)

(十二)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增加城镇教育储备,抓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全部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对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指导和帮助学校、幼儿园提高教育质量。农民工随迁子女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报名和录取,与其他在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和减免学费政策。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开展关爱流动儿童活动。(县教科体局会同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房管局、团县委、县妇联负责)

(十三)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教育和精神卫生工作。加强农民工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户籍所在地医疗救助范围。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巩固完善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全省“一盘棋”工作机制,落实县内流出地与流入地服务管理责任,完善流动人口统计信息采集、分析应用和数据核查工作机制,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积极推进农民工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工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县卫计委会同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

(十四)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进一步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农民工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程序和轮候规则,向社会公布。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的,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县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农民工及其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转移接续制度。(县房管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

(十五)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要求,全面放开县级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让符合条件有落户意愿的农民工在城镇有序落户并依法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从制度上逐步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民工享有城镇的基本公共服务。(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人社局会同县教科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房管局、县卫计委、县统计局、县法制办、县委农工部负责)

(十六)维护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完善乡村调解、县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完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县农业局、县国土局分别会同县法制办、县委农工部、县法院负责)

五、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七)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公务员报考、事业单位招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创造新办法、开辟新渠道,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县农民工办会同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总工会负责)

(十八)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自信自强、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农民工融入城镇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疏导。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免费开放。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举办示范性农民工文化活动。从每年送戏下乡演出活动中,安排部分场次,在大型基础建设工地现场、工业园区等有条件的、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方组织专场演出。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农民工文化消费提供适当补贴。(县文广新局、县农民工办会同县发改委、县教科体局、县卫计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负责)

(十九)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深入推进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入园需求。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深入推进留守妇女关爱行动,依托基层“妇女之家”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加强农村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与规范管理,推进建设农村留守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养老服务平台,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合法权益。(县民政局、县妇联会同县发改委、县教科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团县委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考评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的建设,提高统筹协调与工作指导的能力。县政府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县农民工办会同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一)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县财政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监测调查和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县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农民工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县财政局、县农民工办会同县发改委、县教科体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房管局、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委、县统计局负责)

(二十二)创新和加强工青妇及各类社会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以输入地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团组织配合,逐步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县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通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努力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改进对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扶持政策,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民政局会同县发改委、县教科体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委、县市管局负责)

(二十三)做好农民工调查研究工作。加大投入,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农民工基本情况。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研究,为县委、县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县统计局、县农民工办会同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四)营造良好的农民工工作氛围。坚持正确导向,组织引导新 闻媒体运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政策阐释解读,宣传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的典型事迹。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县委宣传部、县农民工办会同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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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农民工工作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障、职业安全卫生和食品卫生保障、健康教育等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农民工输入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二、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结合本地区情况,选择职业病多发行业,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调研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会同安全生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加强农民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三、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强化为农民工服务意识,完善相关管理;对农民工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当地政府惠民政策的要求,积极落实对农民工的惠民政策。在为农民工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实行接诊医师首诊负责制,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并按规定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以方便农民工就医。同时,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等多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节省农民工医疗开支。鼓励医疗机构对农民工医疗费用实行自愿减免政策,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价格适宜的医疗服务。(二)地、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推荐医德高尚、技术精湛、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农民工因公受伤需要劳动能力鉴定时,按照标准对农民工劳动能力进行公正、公平、科学的鉴定。(三)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对农民工劳动能力鉴定和按治疗规范、常规、指南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在农民工劳动能力鉴定和医疗救治工作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四)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农民工参加合作医疗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和完善参合农民工在城市就医后的合作医疗结算方法,主动引导农民工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配合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四、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规范建筑工地食堂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和发证后监督工作,加强农民工食堂和农民工聚集地餐饮单位的日常食品卫生监管,在食物中毒高发季节,要对农民工食堂卫生状况开展专项督察。要强化农民工食堂开办单位责任意识,增强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建筑工人食品卫生知识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要针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薄弱环节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重点环节,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要加强与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建立良好的联系机制,共同做好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五、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农民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以农民工的主要居住地和流向为基础,开展以场所为基础的重点人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针对农民工中存在的重大健康与疾病问题,以满足农民工基本健康需求为重点,普及基本卫生知识,提高农民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一)以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为平台,开展农民工流出地的健康教育。要将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列入省市“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规划与计划;运用“行动”多部门合作的优势,组织开展流出地农民工转移健康教育培训。(二)开展乡镇企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倡导有益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及职业相关疾病的发生,为农民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自我救护技能培训;针对女工生理特点,开展妇女“四期”劳动保护,加强有关生殖健康的健康教育。要强化乡镇企业经营者实施职业卫生与健康教育培训的工作职责与督导。要以点带面,开展以“安全-健康-环境”为中心的乡镇企业健康促进工程的试点工作。(三)以城市建筑工地、大中型生产企业为重点场所,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发放传播材料、组织学习班会、大型文体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流入地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加强农民工岗前和岗位安全教育和健康生活方式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四)结合社区卫生与妇幼保健服务,开展城市社区健康教育。以散居在城市社区的进城务工人员为对象,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相约健康社区行”等有针对性和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开展《母婴保健法》的宣传教育,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服务对象,在建立社区流动人口健康档案的基础上,提供社区健康教育服务。(五)开展城市(镇)集贸市场健康教育。针对从事饮食、服务、商品营销行业的农村流动人口,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政策法规和重大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力度,预防人禽流感、结核病、性病、艾滋病、食物中毒等重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六)加强铁路交通等流动过程中健康教育。春节返乡及麦收季节等农民工集中流动过程中,在全国铁路、交通港(站)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健康教育,加强卫生法规宣传,防止重大传染病的暴发与流行。现将我部“2006年农民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附件:2007年农民工工作计划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2007年农民工工作计划一、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一)疾病监测。1、拟于第2-3季度,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福建等省(直辖市),开展农民工传染病防控工作调研。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大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尤其是农民工传染病发病、死亡基本情况及其相关影响因素;通过问卷、走访、座谈会等形式调查当地农民工传染病疫情报告及现场调查处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了解各地在加强外来人口尤其是农民工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2、第3-4季度,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目前传染病疫情监测与防治工作规范;对于需要政府其他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措施建议,报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二)防治艾滋病。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强,医疗卫生机构对他们的健康教育、疾病监测、治疗随访等工作存在一定难度,各地也因为经费原因,未将农民工的宣教、检测,尤其是免费治疗工作纳入日常工作。鉴于上述问题的复杂性,我们计划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和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制订在农民工中落实艾滋病免费治疗具体措施,计划初步安排如下:1、3-5月份,赴北京、天津、上海、东南沿海大城市及内地部分人口密集省会城市开展调研,调查各地农民工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了解当前各地存在的实际问题。2、6月份组织专家在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出相关措施,以文件形式下发,要求各地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措施、加强宣传、保障经费,将农民工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的日常工作,真正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3、结合农民工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采掘、服务等行业、企业及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举办宣传活动,促进广大农民工掌握艾滋病防治知识,了解国家免费治疗政策,提高农民工主动接受宣传、检测及治疗的积极性。到2006年底,使农民工集中地区(场所)农民工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60%以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农民工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65%以上。(三)防治结核病。1、5-7月,组织专家到京、津、沪等沿海省份调研。2、8月制定全国农民工结核病控制框架和技术指南。3、10-12月,建立省际间的协作机制,实现农民工结核病人基本情况、治疗管理情况等相关资料的共享。(四)防治血吸虫病。1、第二季度商财政部及各省有关部门,下发农民工血吸虫病人免费治疗文件,要求各地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将农民工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日常工作,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2、下半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各地农民工血吸虫病人免费治疗情况。(五)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免疫。1、4月25日儿童预防接种日前后,开展以“同样的权利,同样的健康-关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通过宣传活动,设立临时接种点,为流动儿童提供预防接种服务,落实流动儿童享有与常住儿童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政策,免费为流动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2、6-9月,在北京、杭州等大城市开展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的调研。3、全国省会城市及各城市常年在流动人口集中地方设立接种点,为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卡和证,开展接种工作。4、9-12月,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联合在托幼机构和学校实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为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开展补证、补种工作。5、6-12月,全国各地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开展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乙肝疫苗查漏补种活动。6、12月,在全国城市地区开展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脊髓灰质炎疫苗的强化免疫工作;3-6月,当有麻疹、流脑等疾病暴发流行时,在农民工聚集地开展晨检工作和疫苗应急接种活动。二、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一)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重点监督检查。根据2006年我部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检查范围:对煤炭、化工、冶金、制药、建材、电子、轻工(家具制造、制鞋、皮革加工)等职业病多发行业的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以上行业的中小企业农民工人群健康监护情况。工作安排:1、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业病危害情况确定3-4个行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培训,及时汇总、分析本地区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必要的督导和抽查;2、对用人单位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的检查,由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查阅档案、填写调查表、询问劳动者等方式完成;3、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06年10月30日前,将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汇总表及典型案例材料上报卫生部。(二)组织调研,制定农民工健康监护方案。卫生部正在组织制定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状况调研方案,结合“职业病防治万家企业行活动”,以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为切入点,组织开展调研工作。分地区、分行业、抓重点,掌握用人单位实施保护农民工职业健康的情况,进一步摸清我国农民工职业卫生现状、存在的问题。根据调研的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方案,计划2006发农民工健康监护工作方案,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健康权益。(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结合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开展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项目,以保障农民工健康权益为重点,开展以提高农民工职业卫生服务水平为目的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2006年4月启动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职业病防治监测网,保障农民工得到有效的、最低限度并能够负担得起的职业卫生服务。(四)深入开展针对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宣传培训。在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及公共场所举办宣传活动,重点针对农民工人群进行宣传、咨询活动,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增加农民工对职业危害的了解及防护知识。针对中小规模企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现状,卫生部已制定计划,从第二季度开始,分四期开展相关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组织对中小企业用人单位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技术培训和指导;加大对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标准宣传工作,指导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和执行职业卫生标准。(五)加强农民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1、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强化属地管理,组织开展卫生监督人员全员培训,充实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2、各级卫生部门会同安全生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加强农民工职业病监督管理,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乡镇企业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3、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社会举报等监督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严重危害农民工健康的案件,严厉惩处严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违法行为。三、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一)积极做好农民工的工伤鉴定和医疗救治工作。1、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2、要求地、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积极部门组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推荐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农民工在因公受伤时,按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3、要求医疗机构按照当地政府惠民政策的要求,积极落实惠民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4、要求医疗机构按规定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方便农民工就医,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价格适宜的医疗服务。(二)积极配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做好进城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障工作。四、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一)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建筑工地食堂卫生许可证发放的审核和发证后监督工作。与有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工作。(二)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农民工聚集地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管,严格食品卫生许可发证发放,并强化事后监督。同时结合餐饮业专项整治工作,以餐饮具消毒情况为重点,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规定,重点检查农民工聚集地餐饮单位的餐饮具消毒情况。(三)2006年8月我部将组织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督察,建筑工地食堂和农民工聚集地的餐饮单位将作为食品卫生督察工作重点之一,通过督察,加强各地建筑工地食堂监管,同时清理、整顿农民工聚集地不合格餐饮单位。五、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农民工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一)开展输出地农民工健康教育。结合输出地劳动力转移阳光培训工程,以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网络,开展输出地省区市的农民工健康教育。运用“行动”多部门合作优势,普及基本卫生知识与法规,了解意外伤害知识,掌握急救基本技能等,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拟于第三季度完成适宜教材开发与课件。在劳动力转移重点省区开展试点与评估。(二)开展交通工具及公共场所农民工健康教育。在春节返乡及麦收季节等农民工流动比较集中的时期,在铁路、公路等港站及交通工具上开展健康教育工作。重点以预防艾滋、结核、乙肝等重点传染病及吸烟有害健康等基本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内容。(三)开发农民工健康教育传播材料。编写农民工健康教育系列传播材料(小册子),内容涉及厂矿企业以及理发、餐饮、家政等服务行业特点的基本卫生知识与法规,发放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并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开展辖区内农民工健康教育活动,做到健康教育传播材料发送到工地、厂矿企业及农民工手中,倡导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拟于6月份完成传播材料框架编写工作,并分册实施,年底前编印下发,并为各省区提供模版。(四)“关心务工女”专题活动。关注进城务工女工人群,以“学习科学、拥有健康、享受生活”为主题,开展相约健康社区行“关心务工女”专题活动,引导务工女性增强自我保护、保健意识。拟于第三季度在广东等省务工女性集中的县市举行专题活动。组织一批女医生深入社区,进行以育龄妇女孕产期保健、生殖健康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工孕产期保健覆盖率和常见妇科病的诊治率。

农民工工作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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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一)疾病监测
1、拟于第2-3季度,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福建等省(直辖市),开展农民工传染病防控工作调研。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大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尤其是农民工传染病发病、死亡基本情况及其相关影响因素;通过问卷、走访、座谈会等形式调查当地农民工传染病疫情报告及现场调查处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了解各地在加强外来人口尤其是农民工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2、第3-4季度,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目前传染病疫情监测与防治工作规范;对于需要政府其他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措施建议,报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防治艾滋病。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强,医疗卫生机构对他们的健康教育、疾病监测、治疗随访等工作存在一定难度,各地也因为经费原因,未将农民工的宣教、检测,尤其是免费治疗工作纳入日常工作。鉴于上述问题的复杂性,我们计划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和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制订在农民工中落实艾滋病免费治疗具体措施,计划初步安排如下:
1、3-5月份,赴北京、天津、上海、东南沿海大城市及内地部分人口密集省会城市开展调研,调查各地农民工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了解当前各地存在的实际问题。
2、6月份组织专家在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出相关措施,以文件形式下发,要求各地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措施、加强宣传、保障经费,将农民工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的日常工作,真正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
3、结合农民工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采掘、服务等行业、企业及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举办宣传活动,促进广大农民工掌握艾滋病防治知识,了解国家免费治疗政策,提高农民工主动接受宣传、检测及治疗的积极性。到2006年底,使农民工集中地区(场所)农民工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60%以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农民工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65%以上。
(三)防治结核病
1、5-7月,组织专家到京、津、沪等沿海省份调研。
2、8月制定全国农民工结核病控制框架和技术指南。
3、10-12月,建立省际间的协作机制,实现农民工结核病人基本情况、治疗管理情况等相关资料(material)的共享。
(四)防治血吸虫病
1、第二季度商财政部及各省有关部门,下发农民工血吸虫病人免费治疗文件,要求各地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将农民工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日常工作,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
2、下半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各地农民工血吸虫病人免费治疗情况。
(五)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免疫
1、4月25日儿童预防接种日前后,开展以“同样的权利,同样的健康-关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通过宣传活动,设立临时接种点,为流动儿童提供预防接种服务,落实流动儿童享有与常住儿童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政策,免费为流动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2、6-9月,在北京、杭州等大城市开展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的调研。
3、全国省会城市及各城市常年在流动人口集中地方设立接种点,为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卡和证,开展接种工作。

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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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利用今冬明春农民工返乡和农闲的这一有利时机,大力开展“百日农民工培训行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市8万名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为年全市劳务经济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奠定基础。

二、时间安排

从月份开始,集中三个月时间,组织实施全市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政府主导、统筹谋划、部门参与、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合理推进”的总体要求,各县(区)要在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协调下,劳动保障、劳务、扶贫、农牧、财政、教育、建设、科技、妇联、团委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集中抓好今冬明春农民工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好培训前及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2、广泛宣传动员,营造培训氛围。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省、市鼓励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相关扶持政策,宣传经技能培训后输出农民工的典型事迹,让广大农民工充分了解有关培训内容、经费补助标准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创新培训模式,保障资金投入。要针对农民工特点和本地培训资源的实际,开展高、中、低多层次的培训模式,采取集中培训与流动培训相结合、技能培训与引导性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因地制宜,因人施教,既要保证培训质量,又要保证培训规模。在资金投入上,要切实落实省委发〔〕32号文件关于就业再就业资金的10%用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足额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同时,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要按照“各级政府决策政出一门、县区一级捆绑使用”的原则进行整合,统一实施,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率。

4、突出培训重点,增强培训实效。一是做到培训与项目建设相结合。围绕灾后重建和重大项目的开工建设,开展泥瓦工、木工、电工、电焊工、钢筋工、架子工等科目的培训,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实现就地就近转移。二是做到培训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加强与全国各地特别是深圳市的劳务合作,考察就业市场,了解用工需求,大力推行订单、定向培训,校企联合培训等方式,重点加强保安、家政、电子、服装加工、计算机应用等市场需求量大的工种技能培训。三是做到培训与扶持创业相结合。在落实各项创业优惠政策的同时,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力争培养一批小老板,扶持一批创业企业,带动更多人实现就业。四是做到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在开展培训过程中,按照市场需求和群众愿望,精心筛选一批实力雄厚、工资福利高、社会信誉好的用工单位,通过媒体播放用工信息和印制张贴招工信息等方式,为外出务工者提供岗位信息和就业服务,实现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同时,要加强农民工的技能鉴定工作,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技能鉴定率。

5、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培训质量。按照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组织专人深入各乡镇和培训基地,从师资、学时、教材、实训等方面对农民工培训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培训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培训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使培训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工作计划


一、目标任务

利用今冬明春农民工返乡和农闲的这一有利时机,大力开展百日农民工培训行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市8万名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为年全市劳务经济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奠定基础。

二、时间安排

从月份开始,集中三个月时间,组织实施全市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政府主导、统筹谋划、部门参与、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合理推进的总体要求,各县(区)要在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协调下,劳动保障、劳务、扶贫、农牧、财政、教育、建设、科技、妇联、团委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集中抓好今冬明春农民工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好培训前及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2、广泛宣传动员,营造培训氛围。

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省、市鼓励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相关扶持政策,宣传经技能培训后输出农民工的典型事迹,让广大农民工充分了解有关培训内容、经费补助标准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创新培训模式,保障资金投入。

要针对农民工特点和本地培训资源的实际,开展高、中、低多层次的培训模式,采取集中培训与流动培训相结合、技能培训与引导性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因地制宜,因人施教,既要保证培训质量,又要保证培训规模。在资金投入上,要切实落实省委发〔〕32号文件关于就业再就业资金的10%用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足额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同时,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要按照各级政府决策政出一门、县区一级捆绑使用的原则进行整合,统一实施,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率。

4、突出培训重点,增强培训实效。

一是做到培训与项目建设相结合。围绕灾后重建和重大项目的开工建设,开展泥瓦工、木工、电工、电焊工、钢筋工、架子工等科目的培训,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实现就地就近转移。二是做到培训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加强与全国各地特别是深圳市的劳务合作,考察就业市场,了解用工需求,大力推行订单、定向培训,校企联合培训等方式,重点加强保安、家政、电子、服装加工、计算机应用等市场需求量大的工种技能培训。三是做到培训与扶持创业相结合。

在落实各项创业优惠政策的同时,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力争培养一批小老板,扶持一批创业企业,带动更多人实现就业。四是做到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在开展培训过程中,按照市场需求和群众愿望,精心筛选一批实力雄厚、工资福利高、社会信誉好的用工单位,通过媒体播放用工信息和印制张贴招工信息等方式,为外出务工者提供岗位信息和就业服务,实现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同时,要加强农民工的技能鉴定工作,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技能鉴定率。

5、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培训质量。

按照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组织专人深入各乡镇和培训基地,从师资、学时、教材、实训等方面对农民工培训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培训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培训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使培训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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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利用今冬明春农民工返乡和农闲的这一有利时机,大力开展“百日农民工培训行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市8万名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为年全市劳务经济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奠定基础。
二、时间安排
从月份开始,集中三个月时间,组织实施全市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政府主导、统筹谋划、部门参与、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合理推进”的总体要求,各县(区)要在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协调下,劳动保障、劳务、扶贫、农牧、财政、教育、建设、科技、妇联、团委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集中抓好今冬明春农民工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好培训前及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2、广泛宣传动员,营造培训氛围。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省、市鼓励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相关扶持政策,宣传经技能培训后输出农民工的典型事迹,让广大农民工充分了解有关培训内容、经费补助标准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创新培训模式,保障资金投入。要针对农民工特点和本地培训资源的实际,开展高、中、低多层次的培训模式,采取集中培训与流动培训相结合、技能培训与引导性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因地制宜,因人施教,既要保证培训质量,又要保证培训规模。在资金投入上,要切实落实省委发〔〕32号文件关于就业再就业资金的10%用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足额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同时,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要按照“各级政府决策政出一门、县区一级捆绑使用”的原则进行整合,统一实施,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率。
4、突出培训重点,增强培训实效。一是做到培训与项目建设相结合。围绕灾后重建和重大项目的开工建设,开展泥瓦工、木工、电工、电焊工、钢筋工、架子工等科目的培训,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实现就地就近转移。二是做到培训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加强与全国各地特别是深圳市的劳务合作,考察就业市场,了解用工需求,大力推行订单、定向培训,校企联合培训等方式,重点加强保安、家政、电子、服装加工、计算机应用等市场需求量大的工种技能培训。三是做到培训与扶持创业相结合。在落实各项创业优惠政策的同时,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力争培养一批小老板,扶持一批创业企业,带动更多人实现就业。四是做到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在开展培训过程中,按照市场需求和群众愿望,精心筛选一批实力雄厚、工资福利高、社会信誉好的用工单位,通过媒体播放用工信息和印制张贴招工信息等方式,为外出务工者提供岗位信息和就业服务,实现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同时,要加强农民工的技能鉴定工作,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技能鉴定率。
5、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培训质量。按照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组织专人深入各乡镇和培训基地,从师资、学时、教材、实训等方面对农民工培训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培训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培训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使培训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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