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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工厂的变化

党内称呼变化:权力意识的变迁演讲范文。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为了首次登台演讲时不出现错误,此时我们应该站在演讲内容的角度去制定演讲稿了,好的演讲稿,可以促进我们的成长。那么一篇演讲稿主要由哪些内容组成?下面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为你带来的党内称呼变化:权力意识的变迁演讲范文,欢迎大家阅读收藏,分享给身边的人!


“应该禁止党政部门人员称兄道弟”,这是四川省人大代表、民革自贡市委副主委曾朝章在省十届人大二次全会上发出的呼吁。他指出:一些人见面或谈工作时,不是称同志,而是满口的“大哥、老弟”;对上级不叫领导而叫老板,岁数大一点的就叫大姐,甚至有的人还直接叫“干爸、干妈”。 因此,他建议四川省委省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杜绝这些现象,对于一意孤行者,应给予严厉制裁,以正党风、政风和民风。(《新京报》2月16日)
本来,称呼不过是一种表达的符号,在现代社会,只要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表达什么称呼并无不妥。如有人叫他人“阿猫、阿狗”,他人乐于接受这个称呼,都在允许的范围。然而,在党政机关,称呼却不可随意,在公权力机关,称呼构成行使公权力行使礼仪的一部份。一个社会,公权力机关如何对待自身上下级、平级之间的称呼,反映了这个社会如何看待权力,并对社会的其他阶层带来很强的示范作用。在西方社会,代议制民主奠定了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基础,凭借自己的本事,在法律的框架下追逐权力,从政被认为是一种个人价值的张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同时,为保证行政权的高效行使和体现行政权的领导服从关系,因此,他们公权力机关对待上下级、平级之间的称呼通常是以职务相称,这些都离不开西方社会特有的语境和他们对待公权的态度。
然而,在中国,权力被认为是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始终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宗旨,掌握权力更多认为是一种责任,而不认为是一种个人价值的张扬。掌握权力的人是无高低贵贱之分,这是中国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和中国社会对待权力的特有语境。因此,用“同志”这一称谓最能吻合我们权力的属性和我们党提倡对待权力的态度,也最明确地表明官无大小之分,权力是平等而且只是服务于人民的思想。早在1959年,毛泽东同志就作过指示,要求大家互称同志,改变以职务相称的旧习惯。我们党的第二代、第三代领导核心也一直倡导党内互称同志,并且身体力行。“同志”的称呼也是那些年代的党政机关的流行称呼。
但曾几何时,我们机关的称呼变了,“同志” 被“书记”、“部长”等职务称呼所代替。如果说时代的变迁,从政成为一种个人价值的张扬尚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在很多人眼里根本就不存在为人生价值实现自己的抱负而从政去执掌权力。在现实中,一些人们看到的是权力可以为自己、亲朋带来特权和财富,可以成为人上人,执掌权力目的不再是造福一方,而只是为谋一已好处的手段。君不见某位县委书记说:“当官不发财,请我来都不来。”而某些千辛万苦爬上官位的老爷们,也要下属抬轿子,表达尊贵的身份。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此时的“同志” 职务称呼的转换,其实质不过是一种由从平等对待权力的意识向对权力崇拜、敬畏的意识转变,也是某些权力执掌者将权力视为特权的表征。针这种情况,去年3月份,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继承和发扬党内互称同志优良传统的通知》,要求对担任党内职务的所有人员一律称为同志,党内行文或报送其他书面材料也按此办理。
市场经济的浪潮继续冲击中国,交易成为流行的思维,一些人执掌权力更是为所欲为,将权力如渗入市场,急于寻租。另一些人则看到权力也是易腐并可交易。于是,领导变成了老板,因为他掌有资源的分配权,对下属而言,他可以决定其福利与升迁,对单位外人而言,他是富贾,与基交易可以为已获利。当然,领导也可以是兄弟,那是为了拉近距离,同化他,为将来的各种谋利铺平道路。由此可见,职务称呼向江湖称呼的转换,不过是对权力敬畏与崇拜的意识进一步向的腐蚀、拉拢权力的意识转变,也是某些权力执掌者开始寻租权力和权力被腐蚀的先兆。
党内、政府上下级、平级之间称呼的变化,在特定的社会语境下,表现的是一定社会中对权力意识的变迁。治理语言从本质上是一种治标的手段,而语言本身是意识的流露,但是意识是一种属于精神层面的东西不能以强制的手段加以解决。意识的改变,要针对意识植根的现实,这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公权力成为特权、成为个人不当交易的手段,祛权力之魅、还其为民服务之形,限制公权、监督公权,是我们的必由之路。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邮编:341000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E—mail:[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党内称呼变化:权力意识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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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演讲范文



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即:“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本人认为,必须在法治观念的层面以及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层面上,分别梳理清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使国家与社会成员都能明确其自身的法律地位,和行使“权力”与享有“权利”的法定情形及合理条件,真正使“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的角度与层面很多,如从概念的来源、不同法律部门中的体现、不同学派的不同理解、不同学科中的不同使用等等,本文不可能囊括。在此仅从最粗浅的普法常识的角度,对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二者的基本内容和理论上梳理“权力”与“权利”所需要的条件几个方面做简要分析和思考。以期引起共鸣或争鸣。
一、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
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深深地感叹:“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①虽然此言发自近三百年前,但至今仍令人回味。而“人的知识”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就是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因为人的各种利益关系在法律方面无不表现为权利(权力)问题,因此,在当今的各类社会问题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理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同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要解决的难题,也最终集中于此。
(一)在人与人的劳动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各个劳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存在决定意识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权利(权力)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始终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生、发展和更迭相适应的;纵观人类文明史“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始终是与劳动者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斗争紧密相联系的。②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虽然从经济体制改革入手,至今已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政治体制改革,但由于权利(权力)问题没有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梳理清楚,因此处于最基层的劳动者在国家的改革、社会的进步中的劳动权益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社会中许多基本矛盾也因此而复杂化。如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劳动者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各自的权利(权力),在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似乎很简单;而在我们正在进行的改革过程中,劳动者的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用人单位的层次越来越多,政府的行政干预越来越受限制,各自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交织在一起;尤其在原国企改革中游离出的那些年龄大、学历不高、技术老化的职工,其权利(权力)的享有和行使问题不梳理清楚,将难以解决连新总理都敢于直面的问题:“在今后的三五十年里,中国政府面临的最大课题就是就业。”
(二)在资源配置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我们在全球范围内参与各类资源的合理配置。
本文所指“在资源配置的关系中的各类资源”当然是包括物质性的(如能源、原材料等)、技术性的、人力的,以及交织其中的各种信息和各种关系形态的资源。
在人类同属于“地球村”村民的基础上,无形资产和信息资源的合法占有、开发与利用的过程,实质就是在法律和各种制度的框架内,对资源配置关系的调整、整合的过程,以有利于人类的共同健康、和平地发展;因此必须认真梳理权利(权力)主体对无形资产和信息资源在占有、发布、使用中存在的差异关系,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私权利的错位和缺位,导致破坏人类安全与和平的可避免的现象发生。
我国加入WTO即意味着我们在国际经济循环中参与全球资源的配置;而依照WTO规则,我们必须与其他成员国一样,以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即公平贸易原则、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非歧视性贸易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等为贸易行为的基本准则。但由于我国有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在观念上的余毒,和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习惯,在权利(权力)问题的理解上与WTO其他成员国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必然影响我们对上述WTO的基本法律原则的理解和遵守。因此,必然出现一些争端,甚至付出惨重的代价。
(三)在公民(自然人)、社会与国家三者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严重影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公民(自然人)作为社会和国家的最基本分子,其个人利益的实现途径如何和最终实现状态如何,是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基本统计学体现,如表现为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的人均数字统计;表现为能体现社会生活水平的公民(自然人)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以及就业、就医状况的数字统计等;这是权利(权力)的量化表现。但在这些数字中,经常会出现国家公权力掩盖公民个人的私权利的现象。如“权大还是法大”只争,就反映了这种问题。
尤其令人关注的是,在公民(自然人)、社会与国家三者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如果不梳理清楚,三者中的任意双方之间有了利益冲突,弱者一方能通过何种法律途径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权利(权力)如何落实的问题,都将直接涉及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及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与否。
二、“权力”与“权利”的内容
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必须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角度加以分析,仅从理论或仅从实际一方面都不可能说清楚。
(一)理解“权力”与“权利”的概念现实问题
“权力”与“权利”的概念,从实际运用的角度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人们都处于一种模糊认识中,使用时经常将二者当作同一概念交叉使用。甚至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文件中也明确二者的差别。经过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和理论界长期的研讨、争鸣,公民权利是宪法精神的终结所在,国家权力只是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强有力的手段和工具而已的认识,已较为普遍;但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的规制,以原则性规范为主,过于笼统,过于模糊;我国宪法采取“列举式”的授权方式规制公民权利的范围,这意味着宪法没有规定的,公民不得享有,否则是违法的,这严重违背了“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公理性宪法原则。而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市民社会”即民事生活中,普通公民一直是奉行着“法无禁止我就能做”的“私权利”的行使规则,也是道德观念的反映;国家工作人员则自觉不自觉地奉行“法有规定的我才做”的规则。
有一个不容忽略的事实成为我们理解“权力”与“权利”的法律含义的障碍:我国的公民、国家工作人员,都具有双重身份以至多重身份的问题,因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还是以身份为主。而相当数量的人受传统的“家国同构”的文化影响,个人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不同角色定位单一,“官本位”意识使公权力私权(利)化、私权利公权(力)化现象普遍存在。因此我们只有梳理清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才能解决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三个文明共同发展中的相关问题。也才能使我们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角色定位不出现“错位”、“缺位”、“越位”等问题。
在此不得不先提及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在此提出,似乎太幼稚了,其实不然。因为本人经常看到一些文章中讲到“权力”与“权利”的相关问题,涉及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时,使用的权利(权力)概念语词不准确,主要是所指主体是公民还是人民就就是模糊。以至一些本可以讨论清楚的问题中,因公民与人民的概念运用不确切,反而是相关问题更不清楚了。因此,有必要界定公民与人民的概念。
(二)了解公民与人民的概念有助于对权利(权力)的理解
公民与人民的概念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仅在此说明我们日常把握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点主要的不同:(1)性质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2)逻辑关系不同,公民是具体概念,在现实中就是我们每个人的法律关系的逻辑前提;我们说“我的权利”就是在公民这个逻辑主体定位上的“私权利”;而人民是抽象概念、集合概念,在现实生活中,只有讨论国家权力、国家主权、“三权分立”等属于政治理论和公法的问题时,才能以人民作为逻辑主体来定位;(3)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公民的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义务,由宪法和各个具体法律部门明确加以规定;人民的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力责任,由执政党的规范性文件和宪法给以界定;(4)范围不同,公民的概念在社会环境比较稳定的国度内,一经由法律(如我国的国籍法)做出规定,则公民的法律地位在法定的范围内就是确定的;而人民的范围是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且每个具体的个人是否属于人民范围内也以其政治态度的变化而变化的。
还有一些差别,本文不在此赘述。对公民与人民的概念的差别界定清楚的意义就在于,对“权利”与“权力”主体的定位。
(三)对“权力”与“权利”概念的具体理解
在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浑然一体,群己界限模糊不清③,社会中的个人不知法律上的权利(权力)为何物,其个人利益通过不断地向外扩张去实现;国家的政治管理又是通过“明君、清官”的道德力量、人格魅力逐层向内“德治”、“人治”而完成的。“家国同构”的结果就是没有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之分,更无个人权利的立足之地。可以说,在封建专制统治下的中国社会,人们没有在理论上能够分清“权力”与“权利”概念的政治文化背景条件。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为人民争取出版自由的权利,经过批判资本主义的“抽象的自然人”空洞的权利,到创建了无产阶级的科学的权利观,指出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的途径和方式才能真正实现人的权利。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理论的最重要贡献在于: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权利学说;科学地论证了人的权利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客观地分析了以人类解放为目标的权利意识,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伟大目标中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辨证地告知后人:权利的来源不是“天赋”而是“商赋”(即在商品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个人的权利不可否认,但社会的、国家的、民族的、集体的权利更应受到尊重。④
结合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和当代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以及社会实践中的运用,本人认为,权利的概念有不同层次的涵义。
当然,我们理解“权利”概念的前提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此基础上,可以把权利理解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主张,如向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侵权方主张自己的利益,而对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就是权利主张的对象或内容;可以把权利理解为一种法定条件下的自由,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通信、出版、信仰等等意志自由和劳动、婚姻家庭等等行为自由。但法律允许的自由是有限自由,在享有自由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给予保障的利益,而从经济的角度看,任何利益的获得都要有投入(代价)的,法律所承认和给予保障的利益必然要求权利主体承受相应的负担或不利;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如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的同时就具有了享有专利权的力量,当然专利权人的义务就是服从法律规定的义务;还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有相应资格的人,自己做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还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保障或允许权利主体能够做出或不能够做出一定行为的尺度;等等。⑤总之,本人认为对权利的理解,主要应集中于民商主体的平等法律关系范围内为宜,且与义务相对应,因为从法律关系的内容角度,从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角度,权利就是现实社会中的一种实然状态,这样更有利于法学界之外的各界人士的理解。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各个逻辑联系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法的价值;可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
权力作为一种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⑥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认识。今天我们从现代法治的角度,从与“权利”有所区别的角度看,权力从政治学和公法的层面上可以理解为“人民主权”中的国家权力,正如美国政治家托马斯杰弗逊宣称的“构成一个社会或国家的人民是那个国家中一切权力的源泉”⑦;毛泽东主席曾特别强调过:“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从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看,本人认为,不可以将权力“泛化”,而应局限与特定的层次上,如国家或社会,或社会组织等等。权力泛化的结果就是“不受制约”。在封建社会及其以前的社会中,“家国同构”的集权条件下,统治者行使一切权力,包括享有尽可能多的权利,而被统治者则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履行所有的义务,这就是法律角度分析阶级划分的重要原因。在和平与发展的社会环境中,我们理解权力应从历史的和现实的资源配置不平等的、各国及各国内不同社会阶层普遍存在差异的角度,深入分析权力的功能、社会价值及对人与人、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的作用,这样才能体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真正理解“权力”与“权利”各自的内涵。
本人认为,从法律范畴的对应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已成为共识,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在现实生活中也无太大争议。从这两对范畴的不同中,本文归纳“权力”与“权利”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权力”与“权利”的所归属的理论层面不同。“权力”在英语中一般表述为power;意为“有效地执行或行动的能力或才能,力量”,“强力施加或能够被施加的能力或力量”;“实行控制的能力或官方的权力、权威”;“有势力者,有力的组织,强国对他人或他国具有极大影响力或控制力的人、集团或国家”;“一个国家、政治组织或类似集团的势力”等等。“权利”在英语中一般表述为right;主要意为“正当的,正直的与正义,法律或道德相符合的或可相符合的”;“正确的与事实,常理或真实情况相一致的;正确的”;“是某人生来就享有的权利”等等。语言是文化思想的外壳。可以说“权力”概念的上述涵义使我们清晰地看到,权力所归属的理论层面应在政治学、公法学、社会学等等范畴;权利概念本质上具有更多的抽象性,是人类社会中的公共权威、力量、势力和影响力的体现;而“权利”则更具体,表现于人类生活的现实层面,体现在“私法”范畴。因此我们可以用“公权力”和“私权利”直接将二者区分开。2.产生的基础不同。公权力作为一种力量、权威、势力,是与人类从动物界中提升的同时产生的。只不过人类产生之初权力没有法律规范的意义,而是人类劳动中共同战胜环境中的危险、共同创造财富过程中,无数劳动者的体力脑力的总和,经过世世代代的积累和升华。在法律产生之后集中体现于国家权力、民族力量;公权力必须以一个国家民族可支配资源的多寡为基础,换言之,公权力属于上层建筑,虽然其产生于经济基础。私权利作为每一个自然人、社会组织的主张、自由、合法的要求等,不是与人类同时产生的,而是在法律产生之后,法学家们在总结概括人与人的关系中不同于道德、习惯等社会行为规范的基础上而逐渐形成的区别于权力的认识,私权利的产生基础是人类行为规范的客观性,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权利是“商赋”,而不是“天赋”;可见私权利存在于经济基础之中,但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其具有主观性。3.对应的关系不同。公权力对应于责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一切社会责任;私权利对应的是义务,这就是人们熟知的“无无权利的义务、无无义务的权利”。4.主体不同。公权力的主体是国家、人民、民族,以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任何自然人个人不能成为公权力的主体,只有该个人依法获得了各类组织的相应职务,在履行公职过程中才能代表公权力的主体行使公权力。私权利的主体与相应的法律关系层次对应,即有多少种法律关系,就有多少私权利的主体。5.实现的途径不同。公权力从其产生,经过历史千百年的演变,至今各国各民族的现状可知是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力量较量的产物;私权利的实现是公权力相对稳定后,权利主体通过履行义务而获得的。6.法律后果不同。在现代法治条件下,公权力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放弃和滥用、转移权力,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责任;私权利主体在不违法和不违背公俗良序的前提下,可以放弃、转移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权利。
三、梳理“权力”与“权利”的条件
上述浅显的分析,对梳理“权力”与“权利”的认识和这两个概念的使用可能会有一定的意义,但个人的力量毕竟太微薄,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营造现代法治观念的大环境。
(一)加大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论研讨与争鸣
其实,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大量国外的法学著作被翻译到国内时,“权力”与“权利”的理论研讨与争鸣就悄然开始了。但至今尚有许多认识不能达成一致。本人在教学中使用过的不同法理类教材观点不一,因此本文斗胆在诸多理论高手面前抛砖引玉,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点事情。
(二)提高研究者的综合素质
现如今一种社会现象:是个识字的人就要著书立说,观其书名令人眼睛一亮,翻开一看令人后悔不绝;因此,本人以为研究者的综合素质是今天各社会阶层人士中最有必要尽快提高的。研究法律的学者,其知识结构不应仅仅具有法律知识,还必须具有相关的哲学、经济、政治、文化修养。如马克思,上大学时读的是法律专业,但却在哲学、经济学、逻辑学等多种学科上有很深的造诣,也才能留下传世之作;虽然我们不可能成为马克思,但研究问题是要负责任的,而且只有提高了研究者的综合素质,视野才可能拓宽,理论层次才可能深入,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才可能走到一个平台上,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和使用才可能趋于一致。
(三)立法者应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基本统一
翻看现行法律文件,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制定的与近几年颁布的内容,在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甚至用词上,使人产生歧义的不难找出。好在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中有“模糊理解”的习惯,从中文发音上二者又是同音,因此“没有必要揪住这两个词不放”的想法不仅在普通公民中有市场,甚至在法律文件的字里行间也能读出这种意思。本人以为,要想真正使“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理解、使用在法律文件中就不应有歧义,而且还应具体规定各自的语境。否则违法现象难以制止,法律权威难以树立,“人治”现象依然是我国社会的主流;责任主体难以定位,腐败难以根治!
(四)对全社会的普法宣传应与立法精神一致
综上,要想梳理清楚对“权力”与“权利”概念的理解,使其合理合法地运用,研讨和争鸣是必须的,真理会越辩越明。
但是,任何理论的研讨和争鸣都必须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目标、任务,以及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政策方针为中心,与立法精神一致相一致,因为我们的目的是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因此“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美好前景,是要有相应的人的素质和社会环境的要求的;我们只有在全社会深入进行普法宣传、深刻理解与我国国情基本一致的现代法治精神,才能为早日实现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尽自己的努力。

①参见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局,1962,p62。
②参见 鲍宗豪 金潮翔 李进《权利论》上海三联书店,1993,p7。
③参见袁祖社《权力与自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p106。
④参见 鲍宗豪 金潮翔 李进《权利论》上海三联书店,1993,p43-55。
⑤参见 张文显 《法理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p112-113。
⑥参见 林喆 《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p1-20。
⑦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

家乡变化的演讲稿


原稿已经删除,现在换上三篇有关于家乡变化的演讲稿:

家乡新变化演讲稿:实现教育的腾飞

建国60年来,我的家乡**的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所有的孩子都能有学上,都能上得起学,教育公平迈出了重大步伐。这坚硬的步伐走出了**教育的腾飞之路。

回首往事,历历在目。从**教育的程度来看,中小学的入学率已经达到了约100%,基本扫除青少年的文盲。政府的大力支持教育事业,担当起历史的重任。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是建国以来教育腾飞最有力的见证。教育现代化的步伐越来越快,部分乡镇已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现在最美环境是学校,最现代化的器材还是学校。走进**每一所中小学,现代化的教学设施让你眼花缭乱。

记得七十年代中、八十后代初,**的教学条件都很差,学校破旧房屋多、危房险房多、桌凳残缺多,而教师少、生源多,教师大多是民办教师,每月只有十几元的工资,学校都实行‘复式’教学……从一到六年级都教,老师总是上完一年级,再上二年级、三年级……从早上到中午,再从中午上到天黑。那时候 没有时钟,也没有手表,天一亮就起床,涮洗、做饭、吃饭,然后就开始上课。村小没有下课时间,反正这个年级教二三十分钟后,布置做作业,就接着去上下个年级的课。课一上就是大半天,几乎不停下来休息,有时连饭也没时间吃,厕所也没时间去。

对于身为一名乡村教师感触最深的是学生上学不用再交学费了,和家长在一起交谈的时候,家长一脸的喜色,特别是外地来这打工的家长,原来为了给孩子找一所像样的学校,要花掉几年的积蓄,有的甚至不让孩子上学,流落街头,或者散落在自己工作的场所。 XX年9月1日起实行了全国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就进入学,免除全部学杂费。看来“学有所教”、“有教无类”的教育理想成为现实。

**的改革在继续,社会在发展。“百年大计,教育为本。”60年走过了风雨,同时60年教育不断腾飞,而且在继续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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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看家乡新变化演讲稿

昔日去李鹊镇,一路颠簸路泥泞。今天油亮的柏油路,条条通向幸福村。

昔日去乡村,拐弯抹角路不平;今日去乡村,风雨无阻路畅通。

在历史的长河中,改革开放三十年短而又短,可是这三十年是我的家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 开展后,我们农村更是旧貌换新颜。忆往昔,看今朝,心中好多感慨。

我的家在在广饶县城西南角,我爱它,因为它是生我养我的地方。然而,求学路上行路难却是心中一种难言的痛。忘不了, 两年在初中的学习,每天要从两尺宽的小路跳入几米深的大沟,再翻过两个土疙瘩,才走到我的学校。春秋天,尘土飞扬满脸尘 埃,雨雪天,道路泥泞一身烂泥,那时自行车很少,雨天,我就挽起裤腿,两手提着鞋子深一脚浅一脚地走在上学和放学的路上。 很多时候被蒺藜或砖瓦扎破了脚,那时没有彩电、更没有电脑,全村三百户人家只有两台十四村的黑白电视。家里穷买不起自 己想看的书,一旦有本好书抢着看,在同学中传来传去,爱不释手。

现在不必说那四通八达的电路,跨过乡村和田野,为工业送去动力,为农家送去光明,电风扇、电视机、电冰箱、电磁炉,乡 镇农家新建的新房子里现代化设施一应俱全。也不必说那迅猛发展的通信公路,电话、手机和网络已悄然进入农家,年轻人联 系着天南地北的业务,老年人联络着大大小小的子孙,各种信息咨询的传递方便快捷,世界也显得小了。单是看这眼前一条条的 柏油马路就有了无限自豪之情。新修的柏油路一条蜿蜒长龙,宽阔平坦,一望无际。通往县城的黑油油的柏油路如一条黑色缎 带,联结城市和乡村,一辆辆摩托车、拖拉机、小轿车喜气洋洋一路奔驰。笔直平整的乡间公路像一条长长丝带似的穿梭在村 庄,雨天,不怕打湿裤脚;晴天,更是干净整洁,连头顶的天空也更加一片湛蓝。宽阔的柏油马路如一道飞虹,架起了城市和乡村 交流的桥梁。村民的思想也开放了,好多人办起了养殖场和加工厂,我们田家梓、杨福清等十几家办起了养猪场。养鸡场也有 几十家,另外还有花边厂、木器厂等。他们靠自己的勤劳和智慧过上了好日子,也为李鹊镇农村的经济发展出了一份力。日子 好过了,村民对精神文化的追求也更加急迫起来,自发组织了秧歌队、鼓乐队等,逢年过节或者不忙的时候就自娱自乐一番,我 们村的秧歌队还被邀请参加县里的比赛呢。每逢九九老人节都为老人捐款,这不,四川大地震村民们都踊跃捐款,很多个人捐了 几千元。如今,“社会主义新农村”活动一片繁忙,“村村通”工程让柏油路,村村通,自来水送到每家灶膛,“新农村合作医疗 ”使农民看病有了保障,“两免一补”政策实施,帮了农村孩子上学大忙,村民日子好过开始用电做饭煲做饭。

这不,前天碰上了我村的田茂福,也是我的同学,在三十年前,由于兄弟多,吃不上穿不上,因没钱上学,还辍过学。如今可发 了,办起了“恒发机械厂”。他开了辆福田轿车,老婆开了辆现代轿车。这不女儿要结婚了,陪送了34英寸的彩电,冰箱、电脑 还有一辆小轿车。我简直不信我的眼睛,这就是那曾经吃不饱,穿不暖的田茂福?

李鹊镇村民人人过上了好日子,从“温饱”迈向了“小康”,“和谐”家园正在建设,还要谱写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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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乡新变化演讲稿

北竹岛小学 五年二班 王艳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家乡新变化”。当我刚刚有记忆的时候,就知道我从小一直生活在威海。

新威路的两旁安着古老而陈旧的路灯。有的灯泡都不亮了,马路不平坦,下了车还得从上面走下来。如今路旁已经装上了粉红色和黄色的路灯,高高耸立在马路两旁,仿佛是一排等候检阅的仪仗队。到了晚上,灯儿一亮,那柔和的灯光不仅为行人带来了方便,而且为人们带来了美的享受。如今,新外滩广场的中间耸立着霓虹灯,地上围着霓虹灯是一圈小花坛,里面有蓝色的花,红色的花,黄色的花,等等,真是美不胜收。上次从外地来的一位亲人感叹的说:“这是个美丽的地方啊!这次我只走到这儿,就知道我没白来。”

你可别只以为威海就新外滩美啊!那围在外滩的蔚蓝的大海才是美上加美:“人在海边走,如在画中游。”海边安着一排霓虹灯,红.黄.蓝不停的闪烁着,倒映在海水里,形成了一幅美丽的画卷。

人们的生活条件也有了改善。现在,家家电灯电话,打电话不用去邮局,天黑了也不怕,电灯一开,看书学习像在白昼一样。不管哪里处处可见二十来层的高层像雨后的春笋拔地而起。

这一切一切,使我看到了家乡——威海的新变化,我相信腾飞中的威海一定会更加美丽。

血缘关系与我国行政立法的变迁演讲范文


摘要:血缘关系是中国行政立法的重要依据,比较中国古今的血缘行政立法,现行法在消除血缘行政特权方面有巨大的进步,但是在血缘任职回避、血缘受贿立法等方面,应充分汲取古代法之精华。
关键词:血缘 行政立法 任职 回避 受贿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夏商周分封诸王,血缘是行政组织的依托,宗族是行政系统的主干。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交往的拓展,血缘关系在组织国家政权和推动社会运转中的作用日益淡化。但是血缘关系在皇权制度、选官制度、行政制度、回避制度、反贪制度等行政立法方面,仍有着重要的地位。比较古代与现行的血缘行政立法,既能窥见古代法的辉煌,也能觉察到现行法的不足。

一、 血缘与选官制度
1、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一个重大特色是孝悌为官。一个人对血缘亲属尊老爱幼,堪为楷模者,可以被选为官员。汉宣帝时“其令郡国举孝弟有行义闻于乡里者各一人。” [1]“唐以孝著,为郎中令。” [2]官员不举孝是重罪,被选举者不就职也是重罪。 “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3]西汉举孝廉约32000人,东汉约42000人。[4]孝悌为官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
2、父祖为官,子孙亦可为官。行政官员血缘亲属有任职特权,在任官员的子孙依据血缘关系和父祖的品位,有免试担任行政职务的权利。唐代规定,皇亲国戚及五品以上官之子孙,可以凭父祖的官品取得做官的资格,五品可荫孙,三品以上可荫及曾孙,[5]李德裕与父祖三代荫叙为官即是证明。[6]
3、血缘与行政处罚有直接关系。有些行政处罚因血缘而起,有些因血缘而轻重,有些因血缘而免除。例如,所任官名与父祖名同字或谐音,则应辞职;如果老亲有疾病在身,又无人照顾,也必须辞职;在为父或母守丧期间也不能任公职。“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在父母丧,生子及娶妻;兄弟别籍异财,冒哀求仕;……免居所官。”[7]“诸庙享,知有缌麻以上丧,遣充执事者,笞五十;陪从者,笞三十。主司不知,勿论。”[8]官员不得随意役使部属,如果与部属有亲属关系,则不受限制,“若有吉凶,借使报监临者,不得过二十人,人不得过五日。其于亲属,虽过限及受馈、乞贷,皆勿论。” [9]唐律按血缘构建了户赋制度,一个直系血缘近亲群体为一户,家长是责任人,承担交征税役的责任,“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 。女户,又减三等。” [10]
根据血缘选官、任官和行政处罚是中国古代自然经济时代的产物,现行行政法彻底抛弃了这一封建特权立法,是中华法制文明的重大进步。但是,现实中许多人没有认识到法律的这种时代精神,“裙带”意识严重,是人事领域腐败的重要根源。

二、 血缘与行政任职回避
血缘任职回避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重要内容。明洪武元年规定:在两京,其父兄伯叔担任行政主管者,其弟男子侄不得担任监察之官;内外主管衙门及所属衙门中有系父子、兄弟、叔侄关系者,要回避;回避的原则是依官阶以低就贵,[11]清代把任职回避的范围扩大到了祖孙关系、姐妹关系和姻亲关系,“京师中央各部、院尚书、侍郎以下,至翻译满语文的笔贴式以上,有嫡亲祖孙、父子、伯叔、兄弟之关系者,不得同时在同一衙署供职,令官阶低者回避。乾隆五十八年规定,母亲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女婿、亲姐妹之子,都不得在同一衙门内为上下隶属之职。” "如有捏称宗族姻亲,择缺美恶者革职(私罪)。该上司自认姻族扶同捏报者,亦革职(私罪)。在外失于详查之出结官,降一级调用,在京查之出结官,降一级留用(俱公罪)。凡假借回避,有意择缺者,均照此例议处。"[12]
我国还未制定系统的任职回避行政立法,*中央、国务院及人事部出台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物等工作。"
"第四条 (二)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办理任职手续前,应当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回避的国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
"国家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时,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其中因未回避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13]
新近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此规定有利于抑制选拔环节中的“裙带”腐败。
比较古代与现行血缘任职回避立法,其基本一致的是:第一,现行行政法继承了古代法中任职回避的范围,三代以内的血亲都属回避的对象。第二,回避的办法是以低职回避高职。第三,对不遵守回避规定的行为,都给予处罚。但是二者也有很大的差异:第一,现行法规定了公务回避的要求,古代法则没有。第二,古代法对违背回避规定的处罚比现行法严厉,分革职查办和降级二种。现行法的制裁太轻,最重处分也只是开除,但现实中从未有一例因违背回避规定而被开除公职的案例,违规成本太低。而违规利益的丰厚,使敢于以身试法而高枕无忧者日多,这与今天的腐败现状有着直接的关系。第三,古代法中回避的职业范围包括一切公务,而现行法只涉及行政机关,排除了党务部门和司法机关,而前者是领导决策机关,后者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是社会的中枢,而血缘任职却无法律禁止。第四,古代法的法律渊源是较完备的行政法,现行法的法律渊源是国务院和部门的暂行条例,法律效力层次较低,不利于对人事腐败的打击。

三、 行政官员血缘亲属受贿的立法
近年来,全国特别是湖南的血亲曲线受贿案直线上升,一些领导干部唆使、纵容自己的血亲大肆收受贿赂,或者由血亲开公司、办实体,自己隐居幕后操纵,利用手中权力牟取暴利,马某某受贿案就是典型。
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马某某担任省交通厅副厅长期间,利用主管全省公路重点工程及担任厅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之便,伙同妹妹、女儿、女婿,帮助他人中标、分包工程和承担业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单独和共同收受个人和单位贿赂226.6万元。马某某本人虽然只单独受贿13万元,其它则均为共同受贿,所受贿赃款大部分留存在他妹妹、女儿和女婿手里。对此,马辩称他不知妹妹和女儿等人收受钱财数额,无受贿故意,故不构成犯罪。控方认为,马某某明知妹妹和女儿等人要利用其职务为请托单位谋取利益,任由他的亲属向请托单位收取钱财,因此马某某与妹妹和女儿等人形成了其同受贿故意。[14]
本案的特点是公务员与血亲精心策划,曲线受贿,数额巨大,并企图规避法律。马某某辩称,自己不知道妹妹和女儿等人等是否收了钱,收了多少钱,自己也没收到和保管钱物,因此就妹妹和女儿等人收受钱物的行为,与己无关,自己无受贿的故意,不构成受贿罪。控方驳辩说,马某某明知妹妹和女儿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收受请托单位和个人的贿赂,构成共同受贿的故意。笔者认为,虽然马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心知肚明,在强大的政治攻势面前,不得不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从法律的严密性和法律的功能看,本案审理存在二个问题,首先是个直接问题:共同故意的指控不能成立。即使凭案情发展的一般规律,可以基本肯定马某某等人预谋曲线受贿,被告人后来也确实这样运作,但是控方如果没有举出被告等人如何策划、如何分工、如何联系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主体、客观方面等,就不能认定曲线受贿。从法理考虑,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故意,第一,要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行为,包括个人行为和共同行为;第二,要看行为人是否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第三,要看行为人是否积极追求或放任特定效果的发生;第四,如果是受贿的故意,还要看受贿人是否知道行贿人和行贿数额。从本案的法庭辩论看,如果控方不能提供其他证据,马某某可以作这样的辩护:就妹妹和女儿等收取财物的行为,我没有参与谋划,我不知道行贿人是谁,数额多少、请求事项,没有占有妹妹和女儿等人收受的财物,因此,我既没有受贿的故意,也没有受贿的赃物,因此不构成共同受贿。
其次是个间接问题:法律不能制裁马淇英等人的行为。如果马某某的辩护成功,妹妹和女儿等人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可能会作二种定性,其一是诈骗行为,其二是合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定为合法行为的居多,因为其行为可以理解为中介费、劳务费、无偿赠予等,如果碰上腐败的司法官,这正是徇私枉法的好机会。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类似的行为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无罪释放,贿赂公行而无可奈何。试举一个审结无罪的案例:
甲为一私营原料生产企业主,为争取某大型国企购买自己的原料,以老乡名义资助该企业领导人乙之子丙注册的公司10万元。资助之初,甲乙没有提及原料之事,半年之后,甲以产品积压太多为理由,请求乙帮忙,乙暗示自己的采购科长丁与甲协商,甲成功地以略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该国企推销原料50吨,获取超额利润30万元。后由于原料积压变质,该国企损失近60万元。此事被侦查起诉后,甲、乙和丁都否认有行贿受贿行为,声称甲之资助完全是朋友行为,原料购买是正常业务关系,较高价格和企业损失是市场变化引起的,是经营风险的体现。审理结果是罪名不成立,乙无罪释放,当然乙之子丙也无共同受贿的故意。
此案的作案手法比马案更为狡猾,从长计议,打擦边球,但实质一样,是利用血亲曲线受贿。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智商较高,谋划周密,熟悉相关法律,利用血亲关系的亲密和稳定性,钻法律的空子,达到行贿和受贿的目的。此类现象,路人皆知,但是依刑法第382条、385条、393条、394条,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为什么现行法律这样苍白无力?就是立法中有二个缺口,其一,立法要求控方承担血亲是否勾结的举证责任,事实上控方很难取证。其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血亲取财是受贿,曲径通幽,犯罪分子暗渡陈仓。
血亲曲线受贿,自古有之,对比现行法律,我国古代立法更行之有效,以唐律为例:
“诸监临之官家人于所部有受财、乞物、借贷、役使、买卖有剩利之属,各减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各减家人罪五等。"“非监临之官及家人有犯者,各减监临及家人罪一等”。[15]
凡州、县、镇、戍、折冲府等判官以上,都是监临之官,一般指有领导职务之人,非监临之官指办事员,这些官吏的家人如果收受部下的财物,或向部下借债,或无偿使用部下的劳动,或与所管理部门交易时假公济私,都属犯罪行为;该官吏如果事前不知道家人的上述行为,也默认有罪,如果事前知道,则按一般的受贿罪处罚。唐明律基本一致,试举一个明代的案例:
“宣德四年七月庚午,宥刘观死罪,谪其子辐辽东充军,令观随辐闲住。观为都御史,贪赃狼籍,……其子辐尤无状,与皑等相为表里,各道御史悉听指使。浙江奸民伍辰、顾宗淳等皆犯死罪,辐受其白金数百两,皑与观皆播弄得免死。辐之所得,盖与观等。辐贪淫狼愎,靡所不至。上初有闻,犹以旧臣曲容观,及史劾奏其父子,备得实状,然后发之。”[16]
本案审理有它的法理基础:第一,血亲或家人收受部下财物,必有所应,必然告知官吏,受人之托,用人之财,必有所偏。事前不知,有失教之责,事前知道,有纵贪之恶,不能治家,怎能治国?不能正己,怎能正人?家人受财,官员的责任是不能推卸的。第二,如果要求控方承担事前是否知道的举证责任,则是缘木求鱼,因为家人之间的交流往往对外有一定的封闭性和隐密性,不易取证。第三,官员和家人是利益共同体,案发后,家人为了保护该官吏,会不惜一切把责任揽到自己头上,以规避法律制裁,以确保家庭的整体利益。第四,提高腐败的成本,依托血缘或亲缘立法,对症下药,制度反腐,从体制上进一步堵塞腐败的通道。
鉴于以上分析,可以肯定,血缘关系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关系,也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在行政立法和刑事立法中要反映这种特殊性:首先,鉴于我国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应把一切国家作人员视为公务员,制订一个规范全体公务员行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次,要坚决抑制人事任命和公务活动中的血缘因素的腐败,有针对性地制订预防血缘因素腐败的操作性条款;其三,在刑事法律中,应增加针对血缘因素行政腐败行为的制裁条款,对公务活动中的裙带行为和亲属共同受贿行为进行刑事制裁,提高血缘因素行政腐败的成本。


参考文献:
[1]《汉书.宣帝纪》[M],《二十五史》[M]第一册,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6年出版,第389页。
[2]《汉书.宣帝纪》[M],《二十五史》[M]第一册,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6年出版,第218页。
[3]《汉书.宣帝纪》[M],《二十五史》[M]第一册,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6年出版,第383页。
[4]黄留格著,《秦汉仕进制度》[M],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出版,第106页。
[5]《旧唐书.职官一》[M]卷42,中华书局1975年出版,第1804页。
[6]《旧唐书.李吉甫传》[M]卷148,中华书局1975年出版,第1975年出版,第3992页。
[7]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义》[S]第20条,中华书局1983年出版,第57页。
[8]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义》[S]第20条,中华书局1983年出版,第190页。
[9]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义》[S]第20条,中华书局1983年出版,第225页。
[10]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义》[S]第20条,中华书局1983年出版,第231页。
[11]徐溥等撰,《明会典.改调》[S]卷5,《四库全书》[M]第61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出版,第151页。
[12]《光绪会典事例》[S]卷47,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古代史教研室等编《中国历朝行政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835页。
[13] 国家人事部(人发1996年第48号),《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S] (1996年5月27日)。怀化地区人事局编印,《人事政策法规新编》[S],第198页。
[14]刘政,《湖南日报》2001年9月14日B3版:“家族腐败”警示录[N]。
[15]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义》[S]第20条,中华书局1983年出版,第237页。
[16]刘海年等著,《中国历代贪贿案件选注》[M],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49页。


Abstract: Consanguinity is importance gist in administration lawmaking in China,compare with the consanguinity and the administration lawmaking between ancient and modern,the modern law gain a great advancement on eliminating consanguinity franchise of administration,but,it is not as good as the ancient law in blench,bribery law of consanguinity,it bring on some holes of the administration.
Keyword:consanguinity;administration lawmaking;hold a post blench;bribery

关于九一八演讲稿:祖国岁月的变迁


为了纪念“九一八事变”,小编演讲稿频道特别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九一八演讲稿:祖国岁月的变迁》这篇文章,供大家参考!

历史老人孤零零地守望着祖国岁月的变迁,当年的硝烟弥漫化作了今天的静默无言,他的臂膀依然坚强地背负着飞驶的高速新时代火车,他的眼眸一直饱含着未干的血泪…9月18日,这是一个令中华儿女痛彻心扉的日子。日本关东军炮轰东北军驻地沈阳北大营,发动了对我国东北的大规模武装进攻,策划并制造了震惊中外的“九一八”事变。由于国民党政府的不抵抗政策,东北三省大好河山风云失色,沦于敌手。从此,3000万东北同胞在此后的14年中过着饱受凌辱的亡国奴生活。然而,对一个民族最严重的摧残不是摧残他的肉体,而是摧残他的文化,文化是一个民族惟一的根与魂。今天,在和平年代的今天,我们能否清醒地坚守自己的文化家园?三尺讲台是我们平凡而狭小的岗位,三尺讲台却是我们文化战场最广阔最坚定的阵地。我,就是这个阵地上又一位新的战士!毕业典礼上的那一幕,至今还深深地映在我的脑海里。面对鲜艳的五星红旗,我举起握紧的左拳庄严宣誓:“为教育事业奋斗终身!”言到此时,泪水夺眶而出。是对母校的眷恋,是对恩师的感激,是对同窗的不舍但更多的是一种强烈的神圣感和使命感!“奋斗终身”就意味着一辈子吗?是的,就是一辈子!我很幸运,这一辈子的起点是在这里,在育才这片热土上!这里有我钦佩的前辈、师长,这里有优良的光荣传统,这里有一种朴实而伟大的精神,叫做奉献!这一个月的工作让初为人师的我尝到了苦头。身边的同事都把疲倦藏在微笑的背后,我还有什么理由说累呢?这一个月的工作让初上讲台的我尝到的甜头。夜深人静,一盏台灯,一个闹钟,一支钢笔……可是,孩子的一次漂亮作业,家长的一个感激电话就会让我精神百倍,困意全无。这就是一个新教师最真实,最朴素,最舒心的快乐!耐得住寂寞的人生才是充实的人生!没有哪一个岗位能像教育这样聚集了全社会的关注与期待;没有哪一个工作能像教育这样深刻地影响着民族的未来;更没有哪一项事业能像教育事业这样清醒地坚守着文化家园。又到“九一八”,再谈血泪史。纪念“九一八”是为了不忘国耻,是为了不忘落后就要挨打的历史教训,是为了坚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念。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感动,总有一种精神催我们前行。历史老人依旧在前行,我们依旧需要努力,只是为了那段不容忘却的历史……是充实的人生!没有哪一个岗位能像教育这样聚集了全社会的关注与期待;没有哪一个工作能像教育这样深刻地影响着民族的未来;更没有哪一项事业能像教育事业这样清醒地坚守着文化家园。又到“九一八”,再谈血泪史。纪念“九一八”是为了不忘国耻,是为了不忘落后就要挨打的历史教训,是为了坚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念。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感动,总有一种精神催我们前行。历史老人依旧在前行,我们依旧需要努力,只是为了那段不容忘却的历史……

教师一个神圣的称呼师德演讲稿范文


法国著名作家雨果曾说过:“花的事业是尊贵的,果实的事业是甜美的,让我们做叶的事业吧,因为叶的事业是平凡而谦逊的。”“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踏上三尺讲台,也就意味着踏上了艰巨而漫长的“育人之旅”,教师就像那默默奉献的绿叶,时时刻刻衬托着鲜花的娇艳。

夜阑人静,耳边又传来那熟悉的歌声:

任风/翻阅背影的日子/烛光将记忆/摇曳成孩子的身影/夕阳/便凝重了教师魂……

曾经怀着对远方神圣的热切向往,为了朝拜远方那心目中的圣地,青年教师们把青春年华扎根于三尺讲台而无怨无悔;中年教师们将家庭搁置一旁而全身心地扑在教学工作上;老教师如老黄牛一般埋头苦干而不知疲倦。他们,所面对的不止是几十双求知的眼睛,而是一个需要用爱来倾注的浩瀚的海洋;他们,犹如辛勤的农夫,钟爱自己的这片土地,一年又一年精心耕作、无私奉献。

我永远忘不了读大一时的第一节计算机网络工程课。那天我们提前到了指定的教室,预备铃响了,大家叽叽喳喳的聊天声并没有停下来。这时,有同学注意到进来了一位杵着双拐的人,背着笔记本点脑,正微笑着看着我们,大家都好奇地看着他,他就是我们的老师?不会吧!几个比较捣蛋的男生在后排嘀咕着。前排的几个同学赶忙跑上前想帮他把笔记本电脑接过来,并上前搀扶他,可是他笑笑拒绝了。他走上讲台,并没象我们所想的那样坐到椅子上,而是站在讲台边,这时候教室里已经是鸦雀无声了,“大家好,我叫王峰,从今天开始将由我为大家讲述计算机网络这门课程,好现在我们开始上课。”他广博的知识,流利的讲解很快就吸引了我们,而且在两个小时的授课中他没有一分钟是坐着的,一个健康的人站那么久也会很累,不要说是一个没有双拐就连站都站不起来的残疾人。每次上课他都准时到教室,无论刮风下雨。由于他不方便写黑板,他都是在电脑上演示,所以每次上课都要背一个沉甸甸的笔记本电脑,有的时候还要加上一个投影仪。他给我们上了两年的课,我们从来没有看到他坐在椅子上讲过课。他渊博的学识,严谨的教学深深地震撼着每一个同学。后来我们还知道,他是思科网络学院的负责人,计算机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还是云南省优秀青年教师,我们都对他佩服得五体投地。看到他也让我们感到惭愧,一个残疾人能够取得这样得成就,我们却连他的十分之一都达不到,当我们把这个想法告诉他时,他只是轻轻地笑了笑。——我承认,王峰老师是我最为尊敬的一位老师,也是我一辈子都无法忘记的一位老师。

——从王峰老师身上,我读懂了“师者为师亦为范,学高为师,德高为范”;他用言和行诠释了“教师”这两个字的全部含义。

教师,这个神圣的称呼,它如磁石吸引我游离的目光,安抚我躁动的心河。“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在辛勤耕耘的同时,自然会有收获和回报。我逐渐感悟到人生的哲理:甘于寂寞是成熟的标志。因而我感觉自己在前进,在成长。这不禁让我想起了培根说的一句话,我们不应该像蚂蚁单是收集,不应该像蜘蛛只从肚里抽丝,我们应该像蜜峰,既采集又整理,这样才能酿出香甜的蜂蜜。

古今中外无数事例证明,育人单凭热情和干劲是不够的,还需要以德立身、以身立教。作为一名教师就要有默默无闻的奉献精神,甘为人梯,像“春蚕”吐尽青丝,像“蜡烛”化成灰烬,把毕生献给事业,献给学生。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教师良好的思想品行将是教师最伟大人格力量的体现。

教师工作的“示范性”和学生所特有的“向师性”,使教师在学生心目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教师需要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率先垂范,作出表率,以高尚的人格感染人,以整洁的仪表影响人,以和蔼的态度对待人,以丰富的学识引导人,以博大的胸怀爱护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书育人的实效,学生才会“亲其师,信其道”,进而“乐其道”。

史烟飘过,回看今天。走上三尺讲台,教书育人;走下三尺讲台,为人师表。教师不仅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和传播者,更是莘莘学子们的道德基因的转接者。

其实,在我们中间也不乏这样的教师。记得那是开学的第一天……

我们总会向往辉煌灿烂的明天,但明天是由每一个今天垒成,有向往有行动有坚持,方会使刹那变成永恒,使梦想变成现实。昨夜微霜初渡河,今晨秋风凋青发。每一项新的工作,对我来说都是一项挑战,我告诫自己只要大胆去做,生命便会实实在在,只要放手去干,事业便会充满阳光。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就让自己在充实中完善自我,在宁静中储积生命的动力。还是魏书生说得好:把自己平凡的工作当作宏伟的世界去研究,你就会发现无穷的乐趣。

教育,是无私奉献的事业;教育,是爱的事业。我走上讲台时间不长,教学工作刚刚起步,我亲眼目睹了老教师们爱岗敬业、讲求奉献作为,亲耳聆听了老教师们不畏艰苦,牧牧不倦、潜心教书育人的感人事迹,亲身感受了那为了祖国和人民,为了孩子的明天,真诚奉献的博大情怀。在学校繁忙的工作中,我看到了老师们的奉献和忠诚。我深深懂得,我肩上的担子不轻,我要走的路还很远,很远……

青年诗人汪国真的一首诗道出了无私奉献者的心曲:

我不去想是否能够成功,

既然选择了远方,

便只顾风雨兼程。

我不去想身后会不会袭来寒风,

既然目标是地平线,

留给世界的只能是背影。

我只有挖掘自己灵魂深处的真诚,

把握瞬间的辉煌,

拥抱一片火热的激情,

教师,是一个神圣的称呼;师德,不是简单的说教,而是一种精神体现,是一种深厚的知识内涵和文化品位的体现;师德,需要培养,需要教育,更需要的是——每位教师的自我修养!让我们以良好的师德,共同撑起教育的蓝天,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阳!

讲话中的称呼语


讲话中的称呼语

文/李展

称呼是的基本内容,在讲话稿中必不可少。恰当得体的称呼既是讲话者良好礼仪形象的展示,也是对与会者的尊重,起到加强沟通、增进友谊、实现最佳讲话效果的作用。

1.讲话中称呼语的种类

称呼一般包括尊称、平称和昵称等。讲话是一种公务活动,因此多使用尊称和平称,有时也针对某一个或某一类对象予以单独称谓。尊称能最大程度地表示出尊敬和礼貌,比如"尊敬的×××市长""尊敬的×××总经理".由于讲话者的身份一般都比较高,为了消除隔阂、拉近关系、显示平等,也常使用平称,比如"同志们""朋友们"等。

2.讲话中称呼语的位置

讲话中称呼语的运用比较灵活,但位置相对固定,一般使用在四个地方。

一是开场,以表现礼仪和礼貌。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称呼形式,在讲话的开头用作开场白。所有讲话在开篇即用称呼语,其文面格式是顶格书写,后用冒号,以起到统领全篇、提示下文的作用。

二是文中,以引起重视或表示过渡。文中称呼语常使用在需要提醒注意、表示强调或语义转换、区分层次等地方。在文面上,这种称呼语可以单独成段,也可放在段落的开头。文中称呼语之后可以用逗号,也可以用感叹号。比如习近平在2014年12月13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上的讲话,其开篇称呼语为顶格的"同胞们,同志们,朋友们:"这样的格式,正文中又出现三处,既是强调,也是分层,表示将展开新一层意思的阐述。

三是尾部,提示讲话结束。在即将结束讲话时用称呼语,这种称呼语有时与文中称呼语的作用相似,表示呼告和强调,也有提醒的作用,引出结语段。比如李克强2014年12月15日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的讲话,其结尾段为:"各位同事,上海合作组织已经成为亚欧大陆桥上一支重要的和平发展合作的力量。各成员国应秉承共同责任和使命,同心协力,脚踏实地,为维护地区安全稳定、促进共同繁荣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中国支持俄罗斯在2015年担任上合组织主席国的各项工作。中国作为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东道国,愿邀请各国领导人明年到中国出席会议。"

四是行文涉及,无特殊意义。因提到某个人而对他进行称呼,这种称呼一般在语言叙述中出现,没有特殊意义。

3.讲话中称呼语的使用

讲话针对的对象不同,与会者不同,称呼也不尽相同。最常用的是泛称,仅用一两个称呼语就概括了所有听众。2014年12月20日习近平在庆祝澳门回归祖国15周年大会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届政府就职典礼上发表重要讲话,使用的称呼语是"同胞们,朋友们",涵盖了所有与会人员。2014年9月9日习近平与北京师范大学师生代表座谈,他在讲话中使用的称呼语是"各位老师,同学们",概括了参加座谈会的师生们。

在一些特殊的会议上要使用特殊的泛称称呼语。比如党的会议多使用"同志们",代表会议多使用"各位代表""各位委员"等。2014年10月8日习近平在党的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作重要讲话,使用的称呼语是"同志们",2014年3月5日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使用的称呼语是"各位代表".

在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会议上,有时还要增加对特定人群的称呼语。比如,2014年9月24日习近平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五届会员大会开幕会上作重要讲话,他在开场白中使用的称呼语是"各位嘉宾,各位专家学者,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专门向与会的嘉宾、专家学者致意,表现出对他们的尊重。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在一些重要的国际场合,面对各国领导人,习近平使用的称呼语是"各位同事".比如,2014年11月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二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雁栖湖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习近平在开幕式、闭幕式上的致辞均采用这一称呼语。在日常工作中,除了使用"各位同事",有时也会使用"各位同仁",以表达问候和致意。

在一些有重要人物出席的场合,除了泛称,还需要加上对某一个体的称呼。2014年11月9日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开幕式在国家会议中心举行,习近平发表题为《谋求持久发展共筑亚太梦想》的演讲,他在开场白中使用的称呼语是"尊敬的智利总统巴切莱特女士,尊敬的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阿泽维多先生,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对出席开幕式的两位高级别人物单独致敬。在文面格式上, "尊敬的智利总统巴切莱特女士""尊敬的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阿泽维多先生""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三者分别居左顶格,其后都使用冒号。

称呼个体时,如果是多个人,一般按职务高低安排称呼的顺序,主要领导在前,次要领导在后,其后一般加上职务,比如"×××书记""×××处长""×××主任""×××经理"或者"×××女士""×××先生"等,这是一种高地位优先原则的称呼方法。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泛称,比如称呼"老师们、同学们"等。

如果职务相同,可以按照女士优先的原则先称呼女性,"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的称呼语就是按照这一原则排列的。当女士优先原则与高地位优先原则发生冲突时,应采用高地位优先原则。

在很多场合,称呼个体,出于尊敬会把副职领导职务中的"副"字去掉,如,称呼王副市长为"王市长".但在军队中有严格的纪律要求,对副职的称呼一定要带上"副"字,不允许把副职当正职称呼。

有时为了显示亲近、亲切,在与会者都熟悉的情况下,会省略领导的姓,只称呼其名,如称呼张晓庆书记为"晓庆书记"等。有时在讲话过程中的叙述语境下也会使用简称,即以姓氏加职务称谓的第一个字来称呼,如"张处"(张处长)、"刘局"(刘局长)。

称呼语的使用看似小事,但在礼仪场合显得非常重要。称呼错误,可能引发很多负面效应。《廉政瞭望》2014年第4月号曾刊发《官场称呼的真讲究与"穷讲究"》,分析官场中的一些称呼,这对讲话中称呼语的使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文刊于《秘书》杂志2015年第5期。)

(注:本文来源为《秘书》杂志及微信号"mishuzazhi",任何媒介转载均须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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