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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集中整治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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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方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的通知》的部署,为集中解决我市当前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完成今年整规工作的各项任务,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集中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矿山,全面查处超深越界、非法转让矿业权违法行为,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严肃查处违规审批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行为,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得到查处,从而优化矿山布局,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完成今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各项任务,顺利通过省政府组织的验收。二、集中整治的重点矿区这次集中整治的重点矿区为江华河路口矿区、零陵锰矿区、蓝山铁锰矿区、铜山岭矿区、东安钨矿区、宁远牛头江铀矿区。三、重点矿区的整治措施1、江华河路口矿区。非法矿山予以全部取缔,发证的35个矿山除3个石场、2个砂场外,其余30家矿山全部停产整顿,对破坏的环境由江华县政府责成原矿主限期恢复治理。对超深越界的矿山按有关规定处理到位,采矿许可证到期涉及采钨的矿山不予延续登记,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属违规发证的予以撤销采矿许可证,由市、县政府出资委托有资质的勘查单位对矿区进行储量核实和做好矿区规划,科学设置矿权,进行资源整合,并公开出让。由江华县人民政府出资,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上苟坑地面塌陷的地质灾害原因进行鉴定,认定防灾责任人,并落实防灾措施。2、零陵锰矿区。全面查处非法采矿,对零陵区锰整办违规收取非法矿机的费用一事由零陵区政府自行纠正,对在11个规划的采矿权范围内的非法洗矿机全部取缔,收缴采矿设备、没收矿产品,继续做好11个采矿权拍卖的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尽快公开拍卖。3、蓝山铁锰矿区。全面取缔非法矿山,收缴采矿设备、没收非法矿产品,加强土状铁锰矿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科学编制矿区规划,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规模开发,提高资源利用率。4、铜山岭矿区。江永、江华、道县要对代管区内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非法矿山予以取缔,切断电源、没收火工产品、查封设备、遣散人员,对屡次违法的非法矿主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5、东安钨矿区。[找文章到第1-/-范文资讯网!]全面取缔矿区内的非法矿点,炸毁井口,追查盗采盗卖钨矿资源行为,并由当地乡镇政府为主,公安、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配合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反弹及时处理,保护好国家的战略资源。6、宁远牛头江铀矿区。由县政府组织力量炸毁井洞,密闭井口,严肃追查盗卖铀矿资源行为,并由当地乡镇政府为主,公安、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定期开展巡查,发现反弹及时处理,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另外祁阳、冷水滩对已关闭的10家煤矿要由有关部门按程序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对现有的42家煤矿根据资源整合、安全整改等措施进行整顿,对整顿后仍达不到年产3万吨生产能力、安全条件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予以关闭,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同时严防非法煤矿的死灰复燃。上述重点矿区以外的其他矿山由各县区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关于整治工作的文件要求做好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四、整治的时间安排重点矿区的具体整治方案各县区要在7月20日前上报市整规办,7月底完成切断电源、收缴火工产品、查封设备等工作;8月底完成炸毁填平井口、拆除设备等清场取缔工作;9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五、整治责任分工各县区人民政府是集中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区长是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是责任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对无证勘查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超深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行为依法查处。公安部门对无证非法开采的矿山收缴火工产品并严查火工产品的来源,对非法购买火工产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够刑事犯罪条件的要立案查处。电力部门对非法采矿要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停止供电,对停产整顿的只供应保安用电,待整改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环保部门对环保设施不完善、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予以关闭并收回排污许可证。安监部门要严格审查矿山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矿山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提请政府关闭取缔。监察机关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整治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查处不到位、以罚代管、违规收费、违法违规发放证照等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方案维护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市委、市政府已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治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将组织督查组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督查。对这次集中整治工作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10月份验收未能通过的,暂停受理其国土资源方面的审批事项,并对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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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


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为了巩固和发展矿山整治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护矿区的生态环境,维护矿业秩序稳定、持续、健康发展,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特制定桂平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到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矿产资源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釆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矿山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矿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釆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目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

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五)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我市目前不存在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今后发现和需要开采的,要加强对稀缺矿种的资源保护,严禁乱釆滥挖和浪费破坏资源,严格按程序报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地方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锰矿、河砂、石灰石、铅锌矿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公路、航道等安全的采矿行为,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各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石灰岩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各地要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的有效措施。调整现行的矿业税费政策,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
(四)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全市矿业权审批实行“两个一律”、“三个统一”和“四个不在”,推行阳光行政,实行政务公开。“两个一律”即新设立矿山一律实行招拍挂取得采矿权,延续登记矿山一律实行协议出让取得采矿权;“三个统一”,即统一前置条件,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会审签字;“四个不在”即不在政策法规上搞变通,不在前置条件上弄虚作假,不在审核程序上出漏洞,不在职责岗位上谋私利。国士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5年10月10日~11月20日,宣传发动,明确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05年11月21日~2016年12月31日,实施阶段,按照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的六项要求,逐项落实;
第三阶段:2017年1月1日~10月31日,实施阶段,按照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的六项要求,逐项落实;
第四阶段:2017年11月1日~12月31日,总结阶段,对国务院提出的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和“回头看”,写出工作总结,迎接上级验收。
六、工作要求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十分艰巨。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建立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国士资源局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做到进度服从质量。到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各地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乡镇要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完成后,按照要求,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七、经费来源
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专项整治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统一列支。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和省、河东市政府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要求,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规范矿业权的审批和管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秩序,合理使用、节约和保护矿产资源,为推动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河东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于安居担任;副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文彬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经贸局、公安局、劳动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城建局、林业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延平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治理整顿日常工作。
三、治理整顿工作内容
1、未取得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不按地质勘查设计施工,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以无证采矿处理。
4、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5、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整改无效的矿山企业,坚决予以关闭。
6、对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拒缴采矿权使用费的单位或个人,一律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照有关规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7、继续清理自然保护区、高速公路和省级以上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重要风景区和景点所在地、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内的矿山企业,该关闭的关闭,该取缔的取缔。
8、对无主体矿山、未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耕地、河道和植被的矿山企业(选、洗矿厂),坚决依法取缔。
9、全面清理已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关证照,对"五证"不全、内容不一致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违法发证的发证机关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10、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入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行为,严肃查处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进行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问题。
11、清查矿权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矿权。
12、科学制订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规划,加快矿权市场建设进程,做到整合资源与优化配置相结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13、各职能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于贪污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绝不姑息。该追究行政责任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治理整顿工作步骤
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4月-5月)。
国土资源局组织治理整顿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结合实际,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整改验收阶段(2005年5月-12月)。
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对自查自纠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验收,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认真总结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矿政管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乡镇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负总责,落实目标责任制。国土资源、经贸、公安、劳动、工商、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这次治理整顿工作。
2、深入宣传。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为治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曝光,推动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3、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对干扰、阻挠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惩处;对在治理整顿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坚决予以查处。
4、标本兼治。对治理整顿中做出的各种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要确定专人督促落实。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措施。对管理工作中的存在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漏洞和问题,坚决纠正,并尽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治理整顿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策划方案,是策划成果的表现形态,通常以文字或图文为载体,策划方案源自于提案者的初始念头,终结于方案实施者的手头参考,其目的是将策划思路与内容客观地、清晰地、生动地呈现出来,并高效地指导实践行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方案》如果还没解决您的需求,请访问我们为您2024准备的“环境集中整治方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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