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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站辞职报告

收费站征收管理考核奖惩实施办法。

每个管理者最重要的就是计划,使一切安排妥当。在我们不知道该在哪个下手去落实的时候,我们应尽快制定好一份工作方案。方案可以让我们以更好的状态投入到后续的工作中。方案的格式是怎样的呢?因此,栏目特意整理了收费站征收管理考核奖惩实施办法,感谢您的参阅。

收费站征收管理考核奖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收费站内部管理,树立行业新风,提升文明窗口服务形象,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全面”,以“管理到位,措施到位,注重实效,切实可行,”为原则,结合高管中心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实际情况,深化管理,细化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宽广的发展眼光和前瞻的创新思路,要求全体员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致力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推动收费站沿着业务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的方向健康、协调、持续、全面发展。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1.考核对象:ⅩⅩ所辖各收费站。

2.考核内容:依托ⅩⅩ下发的各类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统一标准,统一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有:机电系统维护(20分)、网络信网-息安全(20分)、半军事化管理(20分)、图书室管理(10分)、体能测试达标(10分)、优胜班组创建(20分)等六个方面。考核标准详见《ⅩⅩ单位收费站征收管理考核表》。

三、考核计分标准和办法

㈠考核计分标准

1.机电系统维护(20分)

⑴机电维护计划(2分)。制定切合可行的维护计划,有详尽的机电设备维护记录,周、月、季、年维护作业需有书面记录。

⑵机电设备运转(2分)。每月将机电设备运转情况汇总,并上报高管中心收费科。

⑶机电维护制度(2分)。指定专人负责机电系统维护工作,建立健全机电设备维护基础台账,实行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

⑷机电维护实施细则(5分)。根据《ⅩⅩ中心收费站机电系统维护管理办法》制定符合收费站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并上报ⅩⅩ中心收费科。

⑸备件管理(2分)。收费站设有备件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有备件库管理台账,纪录购置、登记、领用及库存明细情况,做到账面清楚,账实相符。

⑹机电系统紧急预案(2分)。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机电系统紧急预案,重大失误和事故及时上报ⅩⅩ中心收费科。

⑺设备维修(3分)。收费站机电系统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建立健全机电设备维修纪录台账,故障处理按照机电系统管理办法中的故障处理流程,及时进行设备维修或更换。

⑻故障处理(2分)。监控人员应熟知机电设备操作方法,清楚软硬件的运行原理、设备线路走向及小型故障的处理。

2、网络信息安全(20分)

⑴防病毒软件安装(5分)。除车道计算机外,内网计算机安装Symantec网络版防病毒软件,单机及外网计算机安装瑞星单机版防病毒软件,网络管理人员应及时升级病毒库,定期检查车道计算机。

⑵系统安全(3分)。内网计算机通过编辑组策略设置SUS补丁升级网址,外网计算机通过系统设置,定期自动升级操作系统补丁,防堵系统漏洞,提高系统安全级别。

⑶内外网隔离(3分)。专机专用,内外网计算机互换需重新安装操作系统。严格禁止“一机多网”、“网中网”现象出现。

⑷防护措施(4分)。禁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外来存储介质,收费站计算机不得安装与工作业务无关的软件。

⑸信息化培训(3分)。积极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信息化培训活动,同时各站应自行安排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专业技能考试,考试成绩与考核挂钩。

⑹浏览规范(2分)。收费站人员不得在计算机上浏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

3、半军事化管理(20分)

⑴军训(5分)。坚持经常性的基本常识教育和队列训练,每月以班组为单位组织计二小时的军事队列训练及交通指挥姿势的训练。

⑵内务卫生(8分)。宿舍内搞好集体卫生和个人卫生,被服整齐划一,洗漱用品等按规定放置。收费站定期进行检查评比,每周不少于一次,并评分公布。

⑶着装规范(4分)。上班统一着工作服,并按规定佩带标志、胸卡、携带有关证件。着工作服时,要做到衣冠端正、风纪严整。

⑷升挂国旗(3分)。按照《国旗法》的规定升挂国旗,坚持早上升起,傍晚降下。定期举行升旗仪式。

4、图书室管理(10分)

⑴图书管理员工作认真负责,图书室管理规范、有序。(2分)

⑵图书阅览室环境整洁、明亮,各类图书分门别类摆放整齐。(2分)

⑶图书没有撕毁和严重损坏(2分)

⑷图书室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齐备的图书管理台帐,每周将图书出借情况传真上报至高管收费科。(2分)

⑸遵守图书室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图书应当及时归还,图书证的管理符合规定(2分)

5、体能测试达标(10分)

⑴10米×4往返跑(2分)


收费站征收管理考核奖惩实施办法第2页

查员达标标准:25岁以下12秒2(含)以下,25岁以上13秒1(含)以下;收费员达标标准:25岁以下13秒2(含)以下;25岁以上14秒(含)以下。

⑵长跑(2分)

稽查员1000米达标标准:25岁以下3分05秒(含)以下,25岁以上3分25秒(含)以下;收费员800米达标标准:25岁以下4分(含)以下,25岁以上4分20秒(含)以下。

⑶立定跳远(2分)

稽查员达标标准:25岁以下2.2米(含)以上,25岁以上2.0米(含)以上;收费员达标标准:25岁以下:1.5米(含)以上,25岁以上:1.4米(含)以上。

⑷稽查员引体向上和收费员仰卧起座(2分)

稽查员引体向上达标标准:25岁以下10个,25岁以上8个;收费员仰卧起座达标标准:25岁以下23个(限1分钟),25岁以上45个(不限时)。

⑸稽查员俯卧撑和收费员蹲举(2分)

稽查员俯卧撑达标标准:25岁以下23个(限1分钟),25岁以上35个(不限时);收费员蹲举达标标准:25岁以下上下15次(负10斤哑铃),25岁以上35个(负10斤哑铃)。

6、优胜班组创建(20分)

⑴创建主题(4分)。确定班组创建目标,拟订创建主题词。收费站各班组可结合本班组的特色和特长,确定本班组的创建目标,提出创建主题词。

⑵创建计划(4分)。围绕主题词制订详尽的实施计划,充分展示本班组的特色和亮点。

⑶创建制度(4分)。健全和完善班组管理办法,建立适合班组建设和运行的规章制度和具有本班组特色的管理办法。

⑷创建活动(4分)。组织并开展丰富多彩的各项活动以体现本班组创建目标和主题,活动要多样化,内容要健康。

⑸创建记录(4分)。各种基础台账记录的填写要分工负责,并做到齐全、准确、及时、清晰。

㈡考核办法:采取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以市处考核内容为主、ⅩⅩ中心考核内容为辅,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兑现。

1.收费站自评。对照ⅩⅩ中心收费站征收管理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按考核项目、内容、评分标准逐条检查打分,并将自评结果及有关说明材料按时报送收费科。0

2.季度考核由收费科负责实施。根据各站自评材料,对照ⅩⅩ中心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考核标准,结合收费站日常管理目标、规章制度、开展活动、台账资料等情况,对各收费站上季的征收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季度考核得分占年终综合考核得分的40。。

3.年度考核ⅩⅩ中心组织实施。由收费站牵头组织各部门在各收费站自评的基础上,采取查看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逐项打分。年度考核得分占全年综合考核得分的60。

4.考核综合得分计算比例:市处考核与中心考核按6:4计算总分,

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市处(季度考核分值总和/4×40 年终考核得分×60)×60+ⅩⅩ(季度考核分值总和/4×40 年终考核得分×60)×40

四、奖励基金来源及兑现

1.由市公路处对收费站兑现的考核基金为基数,按不超过兑现考核基金的15作为奖励补助部分。

2.考核兑现方法:季度考核按每分值100元进行兑现。年度考核,大于100分部分作为年度奖励的计算分,按得分多少由ⅩⅩ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

3.考核基金主要用于奖励站领导班子、征收管理人员,以及对年终获得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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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房屋征收、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参加的房屋征收委员会,负责房屋征收的统筹协调、房屋征收项目启动、房屋征收条件审核和征收补偿方案审定。房屋征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房屋征收部门,并启用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专用章。

第七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别会同房产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拟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土地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三)规划部门负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对拟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认定处理意见。

(四)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筹集,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五)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拟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租赁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预评估,落实房屋产权调换房源,做好征收补偿费用预算,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评估期限、签约期限;

(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补偿资金预算、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临时过渡方式、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六)补助和奖励等。

第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委员会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拟被征收人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主办单位、维稳部门、信访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同时,应发布房屋征收冻结通告,并抄送有关部门。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止,拟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

(四)工商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三章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审查意见和符合法定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

(二)发展改革部门书面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查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

(四)规划部门书面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意见;

(五)财政部门书面确认的征收补偿专项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在满足房屋征收条件后,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超过1000人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公告应同时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房屋征收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依据、征收目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建设项目名称、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征收补偿方案;

(三)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的,可以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召开动员会、咨询会、答疑会等形式做好征收补偿方案的讲解工作。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张榜公布。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公告发布的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下列事项:

(一)房产登记交易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人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等批准手续;

(三)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补偿

第二十一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被征收人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条件且房屋被征收后提出申请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配售、配租,被征收人不再等待轮候。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货币补偿的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分别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值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区位新建商品房市场评估价值的90%。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货币补偿的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分别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所处区位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办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房屋征收评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复核结果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鉴定维持复核结果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 经鉴定需要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的费用和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未记载用途的,由房产登记机构依据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

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确有误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房屋建筑面积以测量结果报告为准。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选择。超过50%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投票、抽签、摇号等形式,按照体现大多数被征收人意愿或者随机选定方式确定。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的,得票最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当选。得票较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现两家以上票数相同的,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公开抽签、摇号的方式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代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最低套型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最低套型建筑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享受前款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九条征收个人住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保障办法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户型、套内建筑面积等因素,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双方结清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一条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最多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30%,但被征收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清晰。

市、区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当经被征收人同意。

市、区县人民政府委托建设单位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明确地点、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平面设计图、建设标准、销售价格、质量和性能要求以及建成后移交购买等事项,并与建设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三十三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以货币补偿金额购买相同用途房屋的,或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成交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利用住宅房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对具有营业执照、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住宅房屋,对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年限在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标准增加补偿:

(一)经营期限在1年及以下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

(二)经营期限在1年以上的,每满1年,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

第三十五条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空调、多管太阳能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届时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开户的管道燃气、暖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届时规定的开户费用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被征收房屋已经装饰装修的,补偿价值由承担被征收房屋的同一评估机构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并出具单项装饰装修评估报告。征收当事人对装饰装修补偿价值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价值确定。

第三十七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补偿费;被征收人从周转房迁往产权调换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再支付一次搬迁补偿费。

第三十八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月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由房屋征收部门解决周转用房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偿费。

过渡期限是指从被征收房屋交付验收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的期间。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6层及以下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7层及以上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由于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付给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增加一倍;对房屋征收部门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时,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实际过渡期限一次结清,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发放,超过半个月的按1个月发放。

第四十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直接经济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付给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四十一条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助和奖励:

(一)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二)提前搬迁奖励费支付起点不得低于10000元,根据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提前天数递减。

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未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与奖励。

第四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时,房屋征收部门同时收回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和被征收人可以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十五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申请书、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四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完成后的房屋拆除工作,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条被征收人可以凭补偿协议书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燃气、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以及转学、转托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第五十一条征收房屋涉及的初中生、小学生,需要异地就学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过渡临时就学的,可以在临时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回迁就学的,可以在回迁居住地学校就读。学生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办理已在校学生的转学工作,所在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者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拒绝学生入学和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十二条征收房屋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房屋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其他花木、绿地,按照城市规划不能保留的,园林、林业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栽、移植。

第五十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全部完成后,需要迁移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的,电信、电力、广播电视、国防光缆、供水、燃气、热力、消防等所有权人按照城市规划在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迁移。

第五十四条被征收房屋拆除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五十五条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的标准见附件,市物价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每两年调整一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十七条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为使用面积34平方米,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均按换算成建筑面积45平方米计算。国家对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附件: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1.搬迁补偿费

住宅:10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非住宅:15元/建筑平方米·次,但是征收生产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助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补偿费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地区分类:一类: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二类: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三类:高青县、沂源县。

(1)住宅:一类:10,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二类:8,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计发;三类:7,不足420元的按420元计发。

(2)非住宅:

营业用房:一类:一层50,二层及以上25;二类:一层40,二层及以上20;三类:一层35,二层及以上17。

生产用房:一类:18,二类:13,三类:11。

办公用房:一类:20,二类:15,三类:13。

公益事业用房:一类:19,二类:14,三类:12。

仓储用房:一类:12,二类:10,三类:8。

其它用房:一类:8,二类:6,三类:5。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地区分类:一类: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二类: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三类:高青县、沂源县。

营业用房:一类:一层50,二层及以上25;二类:一层36,二层及以上18;三类:一层35,二层及以上17。

生产用房:一类:27,二类:16,三类:12。

办公用房:一类:29,二类:18,三类:14。

公益事业用房:一类:25,二类:14,三类:13。

仓储用房:一类:18,二类:12,三类:10。

其它用房:一类:10,二类:8,三类:5。

4.一次性搬迁补助费:5000元。

主 题 词:   城乡建设 房屋征收 办法 通知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员工奖励实施办法


员工奖励实施办法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批示

主旨:

××物20xx(便)字第0××号

《关于印发〈员工奖励实施办法〉并贯彻施行的通知》

说明:

董事长:

为了配合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确保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行以及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并为业主提供一流的服务水准,物业公司制定并拟印发《员工奖励实施办法》,对本企业敬业、勤业并取得一定业绩的员工之行为作出奖励,籍此,使公司全体员工能精诚团结,发挥各自潜能及积极性,共同促进公司服务水平的提高。

当否,请批示。

×××

200×/××/××

内部请示(报告)签呈单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函笺

××物200×(便)字第0××号

关于印发《员工奖励实施办法》并贯彻施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配合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确保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行以及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并为业主提供一流的服务水准,公司制定并印发《员工奖励实施办法》,对本企业敬业、勤业并取得一定业绩的员工之行为作出奖励,籍此,使公司全体员工能精诚团结,发挥各自潜能及积极性,共同促进公司服务水平的提高。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年××月×××日

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奖励实施办法》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员工奖励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公司的发展以及公司董事会的要求,拟对公司原有的员工奖励办法进行调整,以改变模式化的奖项设置。根据现代企业管理的理念,按公司价值观为导向,尝试设立新的员工奖励办法并在实际运作中逐步调整完善,形成具有鲜明××特征、层次清晰、结构完整的员工奖励办法,作为公司考核激励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总体要求

奖励办法要能够激发员工奋发向上,体现公司理念,明确价值导向,认同员工价值,提升公司凝聚力。

三、设置原则

第一、细化原则。奖项设置各有侧重,取向明确,既提倡德才兼备,也鼓励学有专长,避免“贪大求全”。

第二、绩效原则。讲求结果导向,以公司利益为最高目标,兼顾社会效益。

第三、量化原则。增加量化指标的比重,尽可能减少非量化、模糊性的评价指标。

第四、榜样原则。奖项的设置及评选要突出优异,名实相符,要有明确的激励和榜样作用。在评选中不设硬性的名额指标。

四、奖项设置

奖项的设置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综合类是对员工认同公司理念、服务公司、爱岗敬业、与公司荣辱与共的褒奖;体现公司对员工个人价值的认同,以及对在年度工作中,完成任务优异的团队和员工的奖励。设:荣誉员工奖,总经理奖,优秀员工奖,年度杰出团队奖,年度杰出经理奖。其中:荣誉员工奖为终身奖,是公司最高奖项。

(二)专项荣誉类主要是为对公司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员工的奖励。设:特殊贡献奖,服务工龄奖。

五、奖项说明

(一)荣誉员工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此奖项为终身奖,是公司最高奖项。

1.入司工作年限四年以上(含四年)

2.连续三年(或累计四年)获得年度单项奖的。

3.认同公司理念,在维护公司利益与声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

4.坚持原则,执行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工作优异,对公司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5.以公司利益为最高目标,有高度的整体意识和团队精神,品德高尚,团结同志。

(二)总经理奖:具备以下条件中五项的公司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

1.坚持原则,执行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工作优异,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考评优秀的。

2.以公司利益为最高目标,有高度的整体意识和团队精神,服从领导,团结同志,业务娴熟。

3.认同公司理念,模范执行员工守则,品德高尚,廉洁奉公。

4.全年出满勤。

5.敬业爱岗,努力工作,锐意进取,在本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省级荣誉或奖励的。

6.以公司利益为己任,通过各种措施,为公司创造效益20万元(含)以上者。

7.努力学习新的管理理念及经验,善于思考,强化管理,有创新意识,对原有的制度、流程提出重大改进意见,提高效率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8.除以上6条外,如有出色完成公司重大或特殊任务有功绩者,评选组认为有必要的,可提请总经理特许并报董事会批准,参加此奖项的评选。

(三)特殊贡献奖: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

1.敬业爱岗,努力工作,锐意进取,在

员工奖励实施办法第2页

本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区、市级政府以上荣誉或奖励的。

2.有创新意识,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措施;提供有效信息,并为公司采纳且产生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为公司防止或减少了重大经济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3.以司为家,厉行节约,在工作中想方设法为公司节约开支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者。

4.业务娴熟,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为公司增创效益在2万元(含)以上者。

5.见义勇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获得区级以上见义勇为基金奖励的。

6.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四)服务工龄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

1.在公司工作年限在三年(含三年)以上

2.尽心尽责,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3.有良好的工作业绩,获得过公司奖励的。

4.关心集体,爱护团队,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并做出成绩的。

(五)年度杰出团队奖:参加此奖项评比必须具备的条件

1.超额完成部门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工作业绩显著。

2.有高度的全局观念,整体意识强,能团结协作配合其他部门工作,注重工作效率,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各项活动。

3.严格执行公司制度,严守职业道德和员工守则,团队有良好职业素质的。

4.团队学习气氛浓厚,创新意识强,注意吸取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并融会应用于工作中,有过硬业务水平的。

5.消防安全意识强,能严格遵守公司消防及安全管理的规定,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

(六)年度杰出经理奖:具备以下条件四项者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

1.工作认真积极,卓有成效,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10(含)以上的。

计算公式:(实际完成任务指标—计划任务指标)/计划任务指标

2.在工作中,锐意改革,积极创新,为公司创造明显效益的。

3.部门管理严格规范,执行制度一丝不苟,部门员工认同度高,团队凝聚力强。

4.有高度的全局观念,与其他部门配合协调好。

5.严守职业道德和员工守则,廉洁奉公。

(七)优秀员工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部门经理以上的管理人员不参加此奖项评比)

1.完成工作指标,业务水平高,获得公司上下一致认同的。

2.遵守职业道德和员工守则,目标考评优秀。

3.工作勤勤恳恳,认真负责,成绩突出。

4.团结同志,相互协作,且有团队精神和全局观念。

5.厉行节约,维护公司利益。

六、评选程序

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议,具体程序如下:

部门推荐评审组初评张榜公示群众评议

评审组审定总经理审批董事长核准公布结果

七、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除特殊贡献奖之外的其他奖项的评比:

(一)入司时间未满一年的。

(二)未完成年度工作指标的。

(三)病事假时间连续超过一个月(或累计超过一个半月的)。

(四)出现重大工作失误。

(五)违反员工守则被处罚的。

八、奖励标准

(一)荣誉员工奖:

1、授予公司终生员工。

2、公司为其购买大病医疗保险(累计保费1万元)。

3、受奖当年安排本人及配偶境外旅游一次(地点公司确定)。

4、受奖当年晋升一级工资。

(二)总经理奖:

1、奖金3000元。

2、带薪休假一周(5个工作日)。

(三)特殊贡献奖:

1、根据贡献额,酌情给予提成奖励。

2、安排本人及配偶境内旅游(地点由公司确定)。

(四)服务工龄奖:

晋升一级工资。

(五)年度杰出团队奖:

1、每人奖励300元。

2、带薪休假一周(5个工作日)。

(六)年度杰出经理奖:

1、安排境内旅游一次(地点由公司确定)。

2、安排与工作相关的带薪学习(费用在3000元以内)

(七)优秀员工奖:

奖金600元。此外,对自费参加物业相关专业培训的员工,按培训费用的比例给予适当奖励。

获奖的员工和集体,除以上奖励之外,公司可根据事迹推荐其参加市区级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模,红旗手,青年标兵,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九、表彰形式

(一)在全年总结表彰会上授奖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二)对于获得“荣誉员工奖”和“董事长奖”的员工,其事迹和照片将陈列于公司荣誉室。

(三)以“××精英荣誉榜”的形式给予公开表彰。

十、荣誉员工的解除

(一)荣誉员工是公司的终生员工,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解除其荣誉员工称号。

1.违法乱纪,被司法机关处理的。

2.贪污受贿,被举报查实的。

3.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失误,导致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4.纪律散漫,屡次违反员工守则被处罚,经教育仍无改进的。

(二)解除程序。

董事长办公室提出动议评审委员会复查张榜公示

群众评议评审组审定董事长审批公布结果

(三)荣誉员工的考核。按荣誉员工考核表(另行下发)每年进行一次,由董事长办公室负责。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有的员工奖励办法同时终止。

二○○×年××月×日

抄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

抄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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