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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利用时间的演讲稿

政协关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案。

集中精力在自己脚下的人生道路上。有效率地完成一项工作,写方案是最重要的一步,方案能帮助我们确定目标范围,如何规划好一份全面的工作方案呢?也许"政协关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案"就是你要找的,不妨参考一下。希望你喜欢!

政协关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案

案 由:我县矿产资源丰富,已探明的矿种储量相对较多的有:石灰岩矿、钼矿、镍矿、钒矿、煤、磷、陶土、重晶石等。但是,我县目前已开发的矿产资源仅石灰岩矿、煤、磷、陶土矿部分开发。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尤其是建筑用石灰岩矿,工农业生产所需的煤矿更是关系到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我县每年建筑用砂在60万立方米左右,工农业用煤在80万吨左右。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可以大大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同时还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循环发展。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涉及到多个行业和领域,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电力、民用爆破物资的供应和管理等等。
办法:1、由有关部门对全县矿产资源进行合理规划,拿出切实可行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创造廉洁高效务实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2、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确保安全生产和符合环保要求。

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持全县青山绿水的现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对完成工程要进行复垦;在对矿产资源的开发中,必须树立“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办理情况:***县国土资源局 余国土提复[20xx]第1号

提案点评: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高度重视该提案,成立专门机构办理。首先,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县经济发展相结合的道路,从本县经济发展需要和矿产资源现状出发,根据县委、县政府对全县经济的总体要求和矿业发展的规划部署,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目标。其次,坚持矿业经济协调发展,兼顾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充分利用资源,立足本县,面向全社会,逐步建立起矿产资源的供需体系,保障矿产资源对本地稳定供给。第四,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开发与保护并行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综合开发,综合利用。其办理结果为b、量化评比9.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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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采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夯实基础、重点打击”的原则,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遏止矿山安全事故发生,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山资源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

用两个月时间,对全县非法违规采矿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依法处理到位。通过整治,使全县所有矿山实现“五个确保”:确保安全第一、确保依法有序出让、确保生态和植被得到彻底有效恢复和保持、确保各项税收和规费足额征缴到位、确保当地群众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整治对象

在全县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均列入此次集中整治对象。

四、整治重点

按违法违规的性质将整治的重点确定为:

1、各类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2、超深越界开采违法违规行为;

3、采矿许可证过期仍然在继续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

4、以采代探的违法违规行为;

5、证照不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企业;

6、破坏污染环境、造成水土流失严重的矿山企业;

7、逃、漏税费现象严重的矿山企业。

按矿种将整治的重点确定为:

全县范围内的铁矿、煤矿、白泥矿、煤矸石场、机砖厂、采石场和其他各类非煤矿山。

五、工作步骤

从**年5月开始到**年6月结束。集中整治工作分三个步骤:

(一)清理排查阶段(5月7日—5月11日) 

各乡镇要制定本辖区内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按照工作目标和整治重点,对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一次拉网式清理排查,全面摸清和掌握全县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中各类违法违规情况,建立相关台帐。5月11日前,将清查结果上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5月12日—**年6月20日)

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工作组,对各乡镇排查出来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开展集中整治。集中整治的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县政府。

1、对无证开采且具备采矿许可条件的,采取先行依法处理到位、后再依规依序补办采矿手续。对不具备采矿许可条件的应坚决予以处罚和取缔;

2、对超深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责令纠正并予以处罚。拒不纠正的,注销采矿许可证。

3、采矿许可证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小型矿山,根据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确定需要延续开采的年限、采矿权价款,限期办理采矿证延续登记。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的,注销采矿许可证;

4、证照不齐全的矿山,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产,限期办理证照。愈期不办的,予以处罚和取缔。

5、对因采矿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水土流失、耕地损毁、引发安全隐患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令矿山停产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处罚和取缔。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清缴各项税费。欠缴税费严重且拒不补缴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建章立制阶段(**年6月21日—6月30日)

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政府对做好矿政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集中整治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开发秩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克齐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董万兴任副组长,县政府办谢小冬、国土资源局杨润根、安监局周小荣、财政局袁小彪、公安局杨志华、发改委许招满、工信委欧阳昌清、供电公司容海根、工商局刘小燕、环保局赵木苟、水利局王平平、林业局邓九平、国税局陈兵浪、地税局罗春喜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土资源局局长杨润根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从国土、安监、工商、环保、水利、林业、公安、供电、国税、地税等部门各抽调一人集中办公,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日常工作。

(二)强化工作责任

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切实可行方案,要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务实高效抓好集中整治专项工作。其职责如下: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的主体,要把整治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的非法采矿、超深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地毯式的排查,据实上报,领导包矿、责任到人,实行“谁监管、谁负责”的办法,积极参与和配合各职能部门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类违法违规采矿行为。

国土资源局

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的巡查和排查,建立台帐;负责对重大的非法采矿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按程序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负责承办采矿权审批手续、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类违法违规采矿行为。

公安局

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负责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各类黑恶势力;负责处置涉矿群体性治安事件;负责对非法开采使用民爆物品的查处;负责对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依法注销或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负责对违法采矿破坏正常的矿业秩序刑事案件和暴力抗法的行为依法查处、惩处;切实做好保驾护航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发改委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县河道管理情况和水电发展规划,会同河道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河道采砂禁止开采期、禁止开采区域和拟建水电项目规划区。协助清理和掌握在建水电项目规划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并提出依法处理意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完善矿产资源采、选、冶项目的预审、核准等管理制度。

工信委

负责对全县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生产粗放、工艺落后、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矿山企业的清查处理工作;负责制订矿山企业关闭、整合标准,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负责进一步制定完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核准、生产许可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供电局

负责对非法采矿、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停止供电。对列入取缔对象、经县政府同意关闭的矿山企业停止供电。

工商局

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企业设立、经营许可等管理行为和无照经营的小选厂、加工厂的清理、查处、整改、关闭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和执行企业设立、经营许可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把好矿山企业主体准入关。

环保局

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保审查等管理行为和不履行环保手续、无尾矿库的小矿山、小选厂及因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污染环境行为的清理查处工作;负责对已有勘查开采加工企业的环保整治或限期关闭工作;负责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或达不到环保基本条件的矿产资源开发、矿产品经营企业的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关闭工作;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水利局

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许可等管理行为和违反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规定行为的清理、查处、整改、关闭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局

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安全生产许可等管理行为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各类矿山的清理、查处、整改关闭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安全许可等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国税局、地税局

负责对矿山企业税收的征缴,清理、查处矿山企业逃税、漏税行为。

(三)依法严厉整治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措施,加大对违法矿山的取缔打击力度。对清查发现的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既查事,又查人的要求,严肃进行查处。对被责令整改或停产整顿的矿山,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暂扣或收回所有证照,对确定关闭的矿山,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依法关闭,公安部门不准提供火工产品,电力部门不准供电,国土资源部门不准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准颁发营业执照,环保部门不准办理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对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工作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督查指导

县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乡(镇)和各部门开展这项行动的督查指导,组织开展跟踪督查和阶段性检查。要加强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公开曝光处理一批典型违法案件。要建立督查报告、举报、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确保工作落实。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全面落实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审批、动态巡查制;建立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各乡镇、各部门要把集中整治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切实履行职责,坚决打击取缔非法采矿行为,不留死角,不出现反弹,巩固和扩大整治工作成果。

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


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为了巩固和发展矿山整治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护矿区的生态环境,维护矿业秩序稳定、持续、健康发展,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特制定桂平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到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矿产资源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釆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矿山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矿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釆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目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

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五)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我市目前不存在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今后发现和需要开采的,要加强对稀缺矿种的资源保护,严禁乱釆滥挖和浪费破坏资源,严格按程序报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地方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锰矿、河砂、石灰石、铅锌矿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公路、航道等安全的采矿行为,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各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石灰岩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各地要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的有效措施。调整现行的矿业税费政策,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
(四)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全市矿业权审批实行“两个一律”、“三个统一”和“四个不在”,推行阳光行政,实行政务公开。“两个一律”即新设立矿山一律实行招拍挂取得采矿权,延续登记矿山一律实行协议出让取得采矿权;“三个统一”,即统一前置条件,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会审签字;“四个不在”即不在政策法规上搞变通,不在前置条件上弄虚作假,不在审核程序上出漏洞,不在职责岗位上谋私利。国士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5年10月10日~11月20日,宣传发动,明确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05年11月21日~2016年12月31日,实施阶段,按照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的六项要求,逐项落实;
第三阶段:2017年1月1日~10月31日,实施阶段,按照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的六项要求,逐项落实;
第四阶段:2017年11月1日~12月31日,总结阶段,对国务院提出的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和“回头看”,写出工作总结,迎接上级验收。
六、工作要求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十分艰巨。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建立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国士资源局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做到进度服从质量。到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各地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乡镇要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完成后,按照要求,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七、经费来源
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专项整治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统一列支。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和省、河东市政府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要求,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规范矿业权的审批和管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秩序,合理使用、节约和保护矿产资源,为推动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河东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于安居担任;副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文彬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经贸局、公安局、劳动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城建局、林业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延平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治理整顿日常工作。
三、治理整顿工作内容
1、未取得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不按地质勘查设计施工,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以无证采矿处理。
4、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5、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整改无效的矿山企业,坚决予以关闭。
6、对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拒缴采矿权使用费的单位或个人,一律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照有关规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7、继续清理自然保护区、高速公路和省级以上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重要风景区和景点所在地、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内的矿山企业,该关闭的关闭,该取缔的取缔。
8、对无主体矿山、未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耕地、河道和植被的矿山企业(选、洗矿厂),坚决依法取缔。
9、全面清理已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关证照,对"五证"不全、内容不一致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违法发证的发证机关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10、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入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行为,严肃查处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进行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问题。
11、清查矿权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矿权。
12、科学制订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规划,加快矿权市场建设进程,做到整合资源与优化配置相结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13、各职能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于贪污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绝不姑息。该追究行政责任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治理整顿工作步骤
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4月-5月)。
国土资源局组织治理整顿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结合实际,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整改验收阶段(2005年5月-12月)。
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对自查自纠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验收,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认真总结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矿政管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乡镇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负总责,落实目标责任制。国土资源、经贸、公安、劳动、工商、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这次治理整顿工作。
2、深入宣传。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为治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曝光,推动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3、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对干扰、阻挠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惩处;对在治理整顿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坚决予以查处。
4、标本兼治。对治理整顿中做出的各种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要确定专人督促落实。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措施。对管理工作中的存在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漏洞和问题,坚决纠正,并尽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治理整顿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湘政发〔2005〕30号)、市人民政府《郴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暂行规定》(郴政发〔2005〕2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切实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政府履行维护矿业秩序的法定职责明显加强,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根据我县实际,以整顿和规范煤炭、有色金属为重点,突出煤炭、钨、锡、锑、铅锌、硅灰石等重点矿种,把*****************矿区和行政区域交界地区作为重点区域,制定专项措施,全面落实各项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严肃查处:①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违法行为;②假联合、假改造挂靠井的违法行为;③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违法行为;④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⑤证照不齐的矿山企业。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依法处理。①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②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③国有和其他矿山企业通过各种形式擅自发包、租赁、转让的;④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编制假地质报告,骗取采矿许可证的;⑤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
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整顿和关闭:①在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②危及铁路及公路通行安全的露天开采矿山;③因采矿导致环境破坏严重、造成地质灾害重大隐患的生产矿山;④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废石、废渣、尾砂等固体废弃物乱堆乱放,废气、废水未能达标排放且严重污染环境,噪声超标扰民的生产矿山及选厂;⑤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
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煤炭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局、环保局、工商局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中的不符合法定权限、程序、条件和要求的审批行为进行清查和纠正;对各类非法干预或越权处置矿业权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排查、纠正、撤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参与矿山生产经营的行为进行清查和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煤炭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61号)要求,加大煤炭资源开采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煤炭局制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执行。
6、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要从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等环节进行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监管等突出问题。继续对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清查。严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全县的探矿权、采矿权审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2、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特别是重点矿山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重点矿区,要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对规划区内已设立的矿山,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进行资源整合。逐步减少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布局。
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除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可以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外,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格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矿业权转让必须依法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加快有形市场建设,明确交易条件、方式和程序,规范交易收费标准。
4、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加强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护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5、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安全生产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等内容。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执行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调控投放总量。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建立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信息交流和联络员制度等工作制度;落实动态巡查、举报非法采矿有奖、矿产品销售凭证、矿山年检、矿山资源储量核查检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制度;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要把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的一项单独考核内容,各乡镇在辖区内的各重点矿区都要成立常年整治队伍,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联合执法,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月)
1、学习领会精神。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通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成立组织机构。县、各乡镇人民政府都要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3、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提高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效率,取得更好的整顿和规范效果。
4、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指导,研究解决问题,统一工作步调,全面部署和稳步推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5、全面宣传动员。对干部群众进行依法办矿教育,采取多种宣传动员形式,大力宣传这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工作重点、目标要求以及相关的法规政策,形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浓厚氛围。
各乡镇要于2016年1月20日前将动员部署阶段工作情况上报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二)集中整顿阶段(2016年2月~2016年12月)
1、组织摸底(在2016年3月底之前完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矿产地情况和勘查、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排查无证勘查、开采,持过期失效证照勘查、开采,证照不全勘查、开采,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及以采代探、一证多井、挂靠等情况,检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中探矿权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开展矿山储量核查检测,摸清资源储量消耗和越界开采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和汇总,县、乡镇都应建立相应的台帐。
2、边查边整边改。在2016年3月底之前,完成矿山布局不合理调查,拟订资源整合规划方案。国有矿山企业要在2016年3月31日前,对违法发包、租赁、转让矿产资源行为完成自查自纠,自行关闭到位。要在2016年12月底之前,将非法矿关闭到位。
3、制定整治措施。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针对摸底排查出来的问题,分门别类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4、整改落实到位(在2016年9月底之前完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查出的问题,分别采取纠正、处罚、整顿、关闭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5、整治回头看(在2016年12月底之前完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与国务院、省政府、省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政府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要求进行对照,针对不到位之处进行重点攻关,确保圆满完成这项工作。
(三)建制规范阶段(2017年元月~2017年7月)。要针对集中整顿阶段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完善管理体制,健全长效机制。要把整改措施落实在资源配置,“两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勘查开发管理等环节和过程中。加强经常性督查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四)检查验收阶段(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2016年10月至11月,主要检查整顿工作情况。第二阶段在2017年8月至11月进行全面检查整顿和规范工作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每个阶段检查验收按以下步骤进行:1、制定验收方案。明确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时间安排、工作标准等。2、开展自查自纠,写出自检报告,提供有关数据和报表,提出检查验收申请。3、组织验收。由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乡镇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4、做好迎检准备。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汇总各地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接受省、市政府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各级各部门要将它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提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责任,依法整治。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公安部门要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治安刑事案件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各种“矿霸”和黑恶势力,积极参与对非法矿山的关闭,加强对采矿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的管制,严厉打击非法矿业主;电力部门要加强对供电及转供电秩序的整治;监察部门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问题严肃查处;财政部门要列出专项资金,保证整顿和规范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和超越批准范围进行开采等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品进出口流通秩序的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矿山进行治理整顿;安监、煤炭部门要加大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度,严查各类违法生产的案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及时打击、取缔各类非法矿点,加大对违法矿主的打击力度。对被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的矿山,人民政府要予以公告,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暂扣或收回证照。对整改不合格、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地方政府予以取缔,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对整顿和规范过程中,发现非法矿点未整治到位的按国务院国办发〔2003〕58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2005〕5号文件规定处理,凡出现失职渎职,监督检查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狠抓督查,确保落实。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地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跟踪督查和阶段性检查。建立督查、报告、举报、责任追究、检查验收等各项制度,确保工作落实。要对整顿和规范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皖政〔2005〕95号)、《安徽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皖政办〔2005〕64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全面整顿和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矿产资源开发机制,全面实现我县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振兴我县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目标任务: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加强,投资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基本建立。二、整顿的内容和要求(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处罚,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证照不全的开采企业,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对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有关部门要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县政府将组织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其矿区范围,并依法实施处罚,直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要认真核查矿业权人与实际探矿、采矿经营者是否一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矿山企业取得矿业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矿业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矿业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等。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施工、圈而不探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依法实施处罚,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生产安全的监管力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逾期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并予以关闭。(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审批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的,要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对拒不撤出投资的,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五)对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进行专项整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的矿山一律予以取缔;对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以及铁路、重要公路沿线附近的采矿活动进行整治,对禁止开采区域内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并依法注销有关证照。对《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9号令)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设的通知》(皖政办〔2005〕42号)规定属于关闭淘汰的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窑厂,要坚决予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以关闭淘汰。2016年12月31日前,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暂停发放新的普通建筑材料砂、石、粘土矿采矿许可证。(六)全面整治独立选(洗)矿厂。各有关部门要本着“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选(洗)矿厂进行综合清理整顿。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或未获得行政许可的选(洗)矿厂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未依法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或尾矿库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价设计、未经安全评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污染环境、破坏耕地、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三、规范的内容与要求(一)严格矿业权管理。要对矿业权设置、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矿业权,禁止非法干预设置矿业权的行为。要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严格矿业权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二)切实解决矿业权布局不合理问题。要严格按照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抓紧制定部分矿种和矿产地密集地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引导矿业投资人向鼓励探矿、采矿区聚集,切实调整和优化矿业权布局。要制定小矿关闭、整合方案,对矿产开发集中区的小矿,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走集约、规模、联合开采的道路,切实减少小矿数量。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到2016年底,凡达不到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的《安徽省24个矿种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皖国土资〔2004〕179号)的小矿,一律予以关闭;凡达不到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十五”末减少小矿数量目标的市、县,不得恢复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颁发采矿许可证工作。(三)完善矿业权市场。要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深化矿业权一级市场建设,完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办法。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完善市场监管办法。坚决制止以招商引资为由,干扰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工作。逐步解决矿业权无偿与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凡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种,不得设立探矿权。凡以有偿方式取得的矿业权,一律缴纳矿业权价款。凡过去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时,一律评估并按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四)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对矿山地质环境研究制定保护条例,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坚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与矿山建设同时设计、同时实施。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废弃的矿山、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和国有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力度。(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今后,凡勘查工作达不到开采要求,以及没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矿山开采设计必须以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为依据,凡未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必须补编,否则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六)加强勘查、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的监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勘查、开采设计单位和有关中介、咨询机构的监管,发现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要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有关资质审批管理机关要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取消其执业资格或评审资格。四、工作安排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2005年10月下旬—12月中旬,为学习宣传和动员部署阶段。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和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发〔2005〕28号文件和国土资源部等9部门《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等,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等。2005年12月下旬—2016年底,为整顿阶段。各乡镇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业权人,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严厉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纪行为。2005年底前,完成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国土资〔2005〕171号)中规定的“三查”任务。2017年1月—10月,为规范阶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矿产资源开发市场监管、地质环境恢复补偿等进行规范,要着力解决矿业权设置不合理问题,加强资源整合,调整矿山布局,优化矿山规模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完善矿业权的市场配置和准入制度;制定和修订有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2017年11月至年底,为检查验收阶段。整顿和规范任务完成后,县政府将分阶段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并向市政府报告整顿和规范工作情况。五、职责分工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共同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清理矿业权审批情况,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矿产开发项目的核准工作;公安部部门负责监管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查办矿产资源开发中设计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行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有关经费;商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特定矿种矿产品的出口;工商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登记工作,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颁发、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环评审查工作,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能,负责清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供电部门负责对无证和关闭矿山采取停电措施。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政协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提案


政协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提案

案 由:20xx年,***市被列入全国79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之一。为此,***县也开展此项试点工作,要求全县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城镇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人群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县实验小学、城关一小、城关中学、实验中学等学校积极宣传动员,使在校学生基本上参加此项保险,然而,通过近半年的实际运作来看,一些操作问题须完善。

1、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繁杂,以实验小学为例,全校有201人积极登记造册参保,为了将学生基本情况录入电子程序文档,全校60余名教师利用课余时间近3个月基本完成。其中,能正常录入1956人,有55人无法正常录入,只能将保费的返还学生家长,影响参保积极性。

2、按规定,学生、少年儿童每年按80元筹集,其中学生自付40元,政府补助40元,另学生每人自愿又向县财产保险公司交10元/年的残疾死亡保险。实际在校学生每年交以上两项保险费50元,高于往年向县财产保险公司交“平安住院”及“人身意外事故伤亡”保险的30元保险金,多出50—30=20元。

3、自付部分起付标准过高。按规定的自付起标准是:三级医院450元,二级医院300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80元。以此标准,学生摔伤,平常生病入院达不到300元或略高于300元,如学生注射防免疫苗270元/人次,根本不能报销。按照往年学生加入县财保公司参保只付30元,就能或多或少给予报销;或者以农村加入农合自付10元,也能给予相应报销。相比之下,特别对于城镇“干居民”或城镇低保户,虽交保险,却在300元以下医疗费用报销中没得到实实在在的受益,有的家长说:“今年交的就算了,下年我是不交的了。”在今年,因向财保交10元残疾死亡保险,300元以下的产生费用,两边都无法报销。

4、医疗费用手续繁杂,在报销过程中,首先要由学校开证明交家长,再由家长到医院、社保局等机构办理,社保局定期又将所报销费用到校现场办公,让学校通知学生家长到校领取补偿,增加了学校对家长的解释难度,也直接影响居民参保的积极性,特别是学校对于下一年度的此项参保工作的宣传带来极大的不利因素。

5、“按规定,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待遇,20xx年1月1日后新参保缴费人员,设置6个月的等待期。”参保后当月享受待遇比较,也有不便之处。如:学生在9月1日加入城镇居民保险,要到10月1日后才能受益。若学生在9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因病产生的费用则无法报销,再若脱保须等6个月,学生家长更无法接受。

办法:1、参照我县已取得成功的农村合作医疗经验,简化参保手续;

2、适当降低自付部份起付标准,使居民付了费,多少也能受益;

3、简化报销程序,实施全县网络管理,在医院就能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4、增加参保居民对医院能报销药品等项目的知情权,防止过多过滥使用不能报销的医疗用药,因减少报销金额而增加自付部份费用;

5、取消“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待遇以及6个月的等待期”规定。注重参保对象参保前真实性进行严格认定,避免“骗保、作保”发生,当月缴费,当月受益。

6、结合工作实际,以居民自愿参与为原则,应以街道社区定时专人集中管理,便于知晓辖区内居民的详情,同时减轻学校教师工作的负担,利于教师安心于教书育人的本职工作。

办理情况:***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余社保提复[20xx]第8号

提案点评:20xx年,***市被列入全国79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之一。为此,***县也开展此项试点工作,要求全县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城镇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人群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同时,也是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良性循环的重要手段。其办理结果为a 、量化评比9.50分。

社区建设政协提案


社区建设政协提案

关于加快新型城市社区建设、推进社区管理水平创新的提案

一、背景
社区是城市的细胞和基本单元,是城市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与保证。在城市化的进程中,社区已成为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居民素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载体,充分发挥社区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是提升城市化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社区的地位和功能发生了重大变化,社区已成为各种社会群体的聚集点、利益关系的交汇点、社会组织的落脚点,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性日趋凸显。加强和创新社区管理服务体制,已成为构建现代化和谐社区的迫切需要。“十一五”期间,各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社区建设取得了突出成就,表现在:社区管理体制不断健全、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基础条件不断改善、服务队伍不断壮大。这些成绩的取得,有力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徐汇区现辖xx,近年来,xx区社区班子建设得到加强,办公条件有所改善,自治水平逐步提高,纽带作用不断显现,服务功能逐渐拓展。

二、社区管理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尽管社区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目前社区管理体制还适应不了社会管理形势与任务的需要,社区服务功还不能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社区建设还存在很多困难,主要表现为:
1、社区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有待加强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个别社区在发展取向上仍然对社区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社区居民自治意识薄弱,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不强,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不高。
2、社区建设投入有待加大
长期以来,城市社区建设经费,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投入渠道单一,总量尚显不足。部分社区基础设施落后,为居民服务的平台缺乏。有的街道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面积不足,社区办公经费的紧张,影响了社区服务工作的开展。
3、社区干部素质和待遇有待提高
一些社区存在工作人员少、年龄老化、结构不合理、文化程度偏低的现象。社区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较低,使得工作积极性难以调动,影响队伍稳定。
4、管理体系不完善。政府部门习惯把社区居委会当作自己的下属机构,社区成了政府的“派出机构”。许多职能部门强调“工作进社区”,简单地把工作任务推给社区,行政事务下移多,由此导致社区检查考核多,创建达标多,服务活动少。对社区给予的少,要求的多,致使社区管理陷于“什么都要管,什么都难管好”的境地,社区工作以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为主,服务功能不足,服务内容不多,社区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5、整体服务功能不凸显。虽然现在不少社区建立了计生、再就业、卫生方面的社区服务站,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社区服务整体水平仍然偏低,主要表现为服务领域不宽、服务设施不足、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投入不多等方面。目前社区提供的大多数服务都是由政府主导的,带有很强的政府主导色彩,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组织、安排的状态,作为社区主体的广大居民参与意识较淡薄,而且社区服务多是有牌子少内容,有项目没服务,有需求缺人才,难以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需求。

三、推进社区建设的建议与对策
为加强我区社区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建议如下:
1、切实转变观念,加大扶持力度
社区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和落脚点,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社区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社区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整合功能,使之成为构建创业、宜居、平安、生态、幸福社会的重要切入点和承载平台,以社会管理的进步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
  (1)完善政策法规,为社区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明确社区管理的职责,通过制定政策培育社会组织,完善社区服务的市场机制,激发公民的社区精神,促进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依法构建社区管理体系,用法律规范政府、社区、社会组织、家庭、个体的行为,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为居民依法参与社区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2)加大社区建设投入,确保社区工作的正常、高效开展。建议将社区办公经费按比例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逐年按一定比例增长;政府各部门在工作任务进社区的同时,实行“费随事转”的原则,确保工作经费进社区。
2、创新社区管理体系,提高社区治理能力
(1)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区管理格局,实现从政府单一治理,向全社会多元合作的“一主多元”复合治理模式转变。建立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以社区社会组织

社区建设政协提案第2页

为补充、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治理结构,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管理工作平台,制定实施规划和具体方案,将社会公益性工作尽量交由社区,以增强社区凝聚力。同时,强化工作考核考评,落实部门共建责任。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社区工作格局,以增强社区的实际工作能力。
(2)构建自治化的社区管理组织体系。建议根据经济的发展状况,构建自治化的社区管理组织体系。在确保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社区的自治权利,帮助社区加强自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每个社区要建立居民代表会议,作为决策机构,负责决策本社区重大事项,并对社区居委会进行监督。由居民代表会议制定《社区管理委员会章程》,根据章程成立社区管理委员会,社区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干部、驻社区单位代表、居民代表组成,作为社区事务的执行机构。
(3)科学设置和划分社区管辖范围,有效发挥其自治、服务、管理、监督作用,严格按标准配置社区工作用房和社区公益性设施,并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业规划。
(4)大力培育居民自治和民间服务组织。政府要在明晰职责的基础上,实现公共服务社会化,变直接服务为间接服务,减少政府服务机构,通过政策工具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用资金、物业、人才来培育居民自治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让其承担过去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
 3、创新社区管理机制,提高社区管理实效
在社区管理方面,实现体制创新转型,扩大社区居委会的服务功能,构建“社区——业委会(居民小组)——楼长——居民代表”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执政党基层组织的作用,使得群众遇到疑问或者困难时能够及时找到不推诿、负责任的组织,让他们的各项诉求有正常上传的通道,更好地促进城乡基层群众与政府间的双向沟通与交流,减少或避免矛盾尖锐化现象。要研究政府的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之间的衔接问题。当前特别要强调发挥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两者的能动性,牢固确立社区居民的主人翁地位和意识,倡导并支持社区内部逐步实现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
一要建立和完善维护群众利益机制。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问题,着力解决社区居民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关心、关注和解决弱势群体、特殊群体和社会群体的根本利益。
二要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以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的方式,通过教育、疏导、说理等方法化解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的萌芽状态在社区内解决。
三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稳定风险预防机制。通过经常性的摸排,掌握社区内不稳定因素,防止问题蔓延,势态扩大,创建平安社区、和谐社区。
  4、创新社区服务机制,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1)不断拓宽社区服务内容。要针对社区居民的需求,开发服务资源,拓宽服务空间,实现由事务性服务向生活服务和福利保障的转变。针对居民的卫生保健需求,开发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龙头的疾病预防、卫生保健、养生指导服务;针对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应以社区为依托,积极探索社区养老服务。
  (2)创新社区服务机制。按照民办公助、公办民营、股份制等办法,使社区服务向社会化、产业化、网络化、实体化方向发展。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覆盖社区全体成员的新型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体系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服务门类齐全的社区服务体系。
(3)强化服务内涵,提升社区服务职能。
一是加强社区就业服务。建立社区内失业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等动态管理制度,提供就业法规政策、就业信息等方面咨询。
二是加大社区救助服务。对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加大动态管理,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积极开展慈善救助活动。
三是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全面落实。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适宜老年人需求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四是加强社区卫生和人口计生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鼓励企业以连锁经营、品牌加盟等形式,大力推进社区服务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
5、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夯实社区发展物质基础
(1)科学规划,确保社区办公和服务基本条件。建议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将社区的办公、活动用房纳入规划。按“五室(会议室、党建活动室、警务室、图书阅览室、文体娱乐室)、四站(社区服务站、医疗卫生计生服务站、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一校(市民学校)、一场所(室外健身活动场所)”的标准配套好社区。对目前尚无条件建设的社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在国有房产中进行统筹调剂,通过借用的方式解决办公和活动用房,为开展社区服务提供最基本物质条件。对于新建小区,开发商必须按规定建设配套的公共设施,否则不予以审批和验收。
  (2)完善投入机制,确保社区建设工作的正常、高效运作。建议出台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社区建设。加大驻社区单位对社区的支持与配合,实现以财政为主、民资参与、辖区共建单位资助的多渠道投入机制。
(3)远期规划应加大政府对社区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努力建设“五个中心”。
社区公共服务可分为行政管理、文体活动、医疗保健、宣传教育、社会福利、商业消费、垃圾处理和治安保障等。我们建议,远期规划应该以政府为主导,依靠社区居民,借助非政府组织的社工力量,重点建设五大中心,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卫生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垃圾分捡处理中心。
每个社区都要设立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社区事务受理中心除了方便办理市民各类与政府相关的日常事务外,还应该具有倾听诉求、下情上达、上情下传的功能。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举行部委办局和其他政府部门进社区现场办公活动,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因地制宜设置社区文体活动中心。要优先解决开放型文体活动的用地需求,建设小型多样方便实用的体育锻炼场所,配备健身器材并定期维护。建设社区公共体育健身场所设施,应当全面考虑各个不同年龄阶段和特殊群体的不同需求,倡导健康快乐的生活方式,满足各类人群的体育锻炼需要,丰富人民群众的业余生活。
因地制宜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借鉴发达国家的家庭医生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多设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并与地理位置相近的市区两级医院形成快速抢救通道。
因地制宜设置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充实完善为老年人、残障人服务的内容。随着上海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日益严峻。一方面养老院的床位和档次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另一方面更多老人心理上无法接受养老院养老方式,因此居家养老是不错的选择。独身子女时代的居家养老是子女不能完全承担的,必须依靠社会和政府的力量。
每个社区至少设置一个垃圾分捡处理中心。垃圾分类回收处理有利于节约资源。有的社区明明已经建成了分类收集的垃圾箱,不少市民也知道垃圾应该分类投放,但却不清楚具体该放到哪里。环卫工人在收拾分类垃圾箱里的垃圾时也没有按照科学标准分类放置,而是一股脑儿装运,垃圾填埋和焚烧场的分类收集处理仍处于摸索阶段。我们建议政府部门向市民大力宣传解释垃圾分类处理的功效,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在社区层面建设垃圾分捡处理中心,同时从严管控垃圾中转站和末端处理场。
6、加强社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区干部的整体素质
(1)切实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待遇以吸引更优秀的人才参加社区建设。通过岗前培训、专业培训和鼓励学历进修等抓好社区“两委”干部的理论和业务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定期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人员充实到社区工作者队伍,创新社区工作上挂下派、横向交流、脱产学习深造等培训机制,提高社区人员政治、经济待遇,在评先、评优、公务员招考等方面向其适当倾斜。
(2)完善工作模式。推行“社工+义工”社会工作模式,建立社工、义工联动机制,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常态化、制度化。
(3)加大培养力度。充分利用本区教育资源优势,探索建立社工培训基地,加快专业社工培养培训步伐。同时,积极借助社会尤其是企业力量,拓宽培养渠道,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购买社工服务。
7、加强重点人群监管,破解社区管理难点。
(1)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全面掌握社区户籍人口,以社区为依托,以派出所为主管,建立外来人口备案制度,促进人口规范有序流动。
(2)加强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开展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活动,加强对社区闲散青少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服务管理。重点解决辍学生、流失生返校学习问题,加强对孤儿和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管理。
(3)加强刑释解教人员服务管理。妥善安置帮教刑释解教人员,为其顺利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4)加强精神病残疾人服务管理。在社区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对吸毒人员排查和管控,促进社区平安、和谐。
8、不断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要坚持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脱钩,物业管理市场化。设立物业管理监管部门,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物业管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按照市场机制运作,与社区居委会密切配合,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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