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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颂党和人民的演讲稿

地方立法应充分体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

千淘万浪虽辛苦,吹尽黄沙始到金。在要进行演讲之前,因此在演讲之前就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应的稿子。演讲的过程里面,有逻辑性的是最基本的要求。您清楚如何去撰写优秀的演讲稿吗?也许"地方立法应充分体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就是你要找的,欢迎收藏本网站,继续关注我们的更新!

胡锦涛同志在2003年7月1日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能够切实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即“顺民意,谋民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定要加强立法工作,其中包括加强地方立法的工作,但并不是说,制定了法律就是实行了法治。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法治的含义是包括严格的依法和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这两层意思的。所以我们不仅要制定出法律,而且必须制定出能够实现、维护、发展广大人民利益的法。
地方性法规一定要符合宪法。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最集中的体现,任何法律法规都要以宪法为依据而不能违背宪法。违宪的法律规定越多、执行得越坚决,对人民的利益危害就越大。最近一段时期社会反映强烈的孙志刚案件,起因是公安机关依据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对孙志刚实施了错误的收容审查,导致了孙志刚被伤害致死。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孙志刚是因为当时他没有随身携带“三证”(我们任何人都不可能随时随地将“三证”带在身上)而被作为“流浪者”被收容即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因为强制性地收容审查与拘留、逮捕在限制人身自由上并无区别,故这样做显然是违宪的。同时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来设定,在上述两个法律颁布后国务院这个《收容遣送办法》应当是不能再执行的。这次孙志刚案件受到法律界人士的严厉批评。国务院迅速作出决定,废止了原《收容遣送办法》,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不能违宪、违法,我们制定地方性法规更应当严格遵循合宪、合法的原则,不能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应当防止对公民权利的过度干预。公共领域或者称公共权力和私人领域或者称私人权利,从来就是一对矛盾,既对立又统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行使的权力即是公共权力,其最大特点是在于它是由法律赋予的,法律赋予这些机关什么权力,这些机关才行使什么权力,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它们是不能行使的,否则就是构成“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就是越权;但公民不同,除了法律明确限制的以外,其权利广泛存在。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是对公民权利的基本的方面、起码的权利作出规定,予以强调,并不是公民权利只限于此,凡是法律没有限制的就是公民自由的领域。世界文明、法治的总趋势,是减少、限制公共权力,扩大、发展私人权利,尽量使公共权力保持在最小范围,而使公民获得尽量多的自由。我国近年来推行政府机构改革,努力简化行政程序、精简机构设置、减少行政审批等,也是朝着这种趋势的。过去的情形就不一样,如以往很长时期,公民出门办事要带很多的证明和文件,否则寸步难行、啥事也办不了。如农民进城打工,除身份证以外,还要有原籍县政府制发的“外出人口务工证”、务工地的“外来人口就业证”、务工地的“暂住证”、雇佣单位的经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招工计划和名额等,没有这些证明材料,是不能在城里务工的。如是夫妻一同外出,还要持结婚证,否则不能一同住房或租房。要获得这么多的证明,就是要经过这么多的审批。甚至于结婚,虽然男女双方自愿,什么条件都符合,但必须经过所在单位批准,开出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这些都是国家公共权力对公民私人权利的过度干预,公共权力膨胀的结果就是公民权利的被挤压,公民自由的空间越来越小,这对于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建设一个朝气蓬勃、充满活力的社会是不利的。现在改革的结果,除了身份证、暂住证以外,其他的证明和批准都不要了,这是我们社会的一个很大进步。当然,有些必要的审批和手续还是应当要的,如从事餐饮、食品行业的人,必须身体健康,持有卫生许可证。现在各个方面都强调依法管理,要求规范化、正规化,故地方立法中不断地出现“管理条例”之类,所以要特别注意公共权力的不应有的扩大。如民事合同,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有同志建议:为了防止欺诈,应在地方立法中规定合同订立后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证。这个建议是不能采纳的,至于合同欺诈的问题,法律已有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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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至上



文章标题: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至上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

我是来自XX烟草营销管理中心的XX,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XXXXXXXXXXX.

前些天,在和一个退休职工的聊天中,他意味深长地对我说:“年轻人啊,你们可是赶上了烟草行业发展的好时代啊,现在国家局正在大力‘提倡牢固树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价值观,我坚信只要我们切实把握好‘两个利益至上’价值观,烟草行业的明天就会更加美好,我们这些退休职工也可以心安理得的安度晚年啦!”

是啊!应该说,世界上没有哪一个行业像烟草行业一样,自从诞生以来就倍受争议,烟草行业以其特殊性承担起了沉重的社会责任。特别是烟草专卖制度确立的那一天起,烟草人就成为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守护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就成为烟草人生命的全部。山雨欲来风满楼!正是在风云际会的今天,国家局为了做精、做大、做强中国烟草,审时度势,提出了树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的共同价值观。我认为,维护了国家利益,就是奠定了烟草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维护了消费者利益,一句话,得消费者得天下!维护国家利益是我们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是我们烟草人在新的形势下的指路明灯!她告诉我们如何才能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那就一切要以国家利益的大局为重!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只有维护了国家利益,烟草行业才能得到可持续的发展。维护了消费者利益,就能够鼎定天下。问渠哪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消费者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是我们决战终端市场时候,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工作中,我们时常听到这样的说法:“烟草专卖了,烟草公司可发财了,烟草公司的职工太‘牛’了”。面对这些,我们烟草人总是坦然一笑,一般人很难理解我们烟草职工为了维护烟草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烟农利益付出了多少。甚至有人说,烟草公司是一个清闲的单位,坐在那里数钱就可以了。对这样的人,我想请问,面对成千上万户的零售户要检查管理,面对上万户的烟农在烟叶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要进行督促和指导,难道这样是清闲吗?要冒着被违法分子伤害的危险,清缴假烟、私烟,难道这也是清闲吗?在寂寞寒冷的深夜里,我们在街头、在路旁、在山地守点,去查处那些贩运假烟、私烟的车辆和窝点,难道这还是清闲吗?有的职工家人有病,却不能守在他们身边,哪怕是一句安慰的话和一点点体贴的照顾,他们都不能做到;有的甚至是父母病危,都没能见上最后一面,说上最后一句话。带病上班,带伤工作更是家常便饭。他们都是为了什么?还不是为了我们烟草市场的纯净和安宁,为了我们的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不受侵犯!作为烟草业的守护神,他们没有豪言壮语,他们没有惊天地泣鬼神的事迹;当受到委屈的时候,他们总是将泪水咽到肚子里,当他们面对客户的无理指责和蛮横对待时,他们什么都不说,因为他们知道,他们代表的是国家利益,每收回一分钱,就是为国库充盈做了一份贡献。他们严于律已,他们秉公执法,面对违法分子的拉拢和威胁,他们挺起胸膛,义正辞严,因为他们知道,只要他们筑起坚固的防线,带给广大消费者的就是放心和公平。他们乐于奉献,他们英勇顽强。因为他们知道,没有他们的苦和累,就没有烟草市场的纯净和安宁,就没有消费者对烟草行业的信任。作为消费者,当您悠然点起一支香烟的时候,您会想到,我们烟草人为您做了多少吗?我是一名烟草人,我深深地爱着我的职业,在我的心中将永远会有一个深深的情结,我不会忘记,我们曾经为了国家利益奋斗过,我们曾经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付出过。不管人们是否还记得我们,中国烟草事业的大厦都有我们的一砖一瓦,国家利益的海洋中都有我们的一点一滴。作为烟草人,我有一个希望,希望烟草行业的每一分税收都能为国家建设做出更大贡献。作为烟草人,我有一个梦想,我梦想祖国大地的烟草市场象天空一样纯净,广大烟民再不受假冒伪劣的侵扰。朋友们,让你、让我、让我们大家共同携起手来,牢固树立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至上观,立足本职工作,争创一流业绩,用青春和热血谱写XX烟草事业的辉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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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农民利益呼唤涌现“狄绍增们”


/ 据 中新社报道, 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却利用法律武器为自己和自己身边的农民兄弟们打赢了不少官司。近日,人们称之为“农律专家”的狄绍增再一次带着自己的议案,带着三农问题走进了浙江省人民大会堂。在这次人大会上,狄绍增提议,对于还拥有土地的农民,农民之间可以互相联合,发展产业合作社,国家可立法保障这种新形式的“农村合作社”。
2月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这就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一号文件”。一时间,农村、农业、农民“三农”问题成了媒体的焦点,维护农民的利益成为今年新春伊始大众的流行话语。采取调整农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加快科技进步、深化农村改革等等有力措施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是维护农民的利益的关键,然而在这场声势浩大的新时期农村工作中,法律是不能缺位,诸如土地的承包、转让、征用以及农民税费负担林林总总,都是涉及到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这就要求有更多的人能为农民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中更有效地表达农民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更有效付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在立法中,无庸讳言,我们有很多农民问题的法律专家为农民的利益大声疾呼。然而,专家们并非来自于农民,对于农民的真实处境与想法缺乏真切的感受,并且没有共同利益因而缺少利益表达的内在冲动,这不免给他们的的疾呼带来内在缺陷,这就需要有来自农民自身代表的声音来弥补这种缺陷。然而,农民没有自身的团体,没有利益的有效代言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农民代表由于职业所限,对法律知之甚少,这就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表达的效果。所以,我们需要更多的像狄绍增一样的来自农民又较为精通法律的人,与我们的法律专家一起共同在立法争取农民的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受侵犯更是司空见惯。农民知法、懂法的并不多,经济条件的所限又阻碍了他们维权之路。而现阶段我国总体经济实力并不强,法律援助刚刚起步,广大的农村仍是一片法律贫瘠的土地上。这也使我们需要更多的像狄绍增一样的生于斯、长于斯又较为精通法律的农民,为农民的利益依法维权,据理力争。
然而,狄绍增们并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如果国家、社会不去创造、培养适宜的土壤,甚至对狄绍增们的苗子刚刚生长时就加以打击和排挤,恐怕狄绍增们将永无出头之日。
加大送法下乡的力度,让与农民切身利益有关的法律家喻户晓,这是涌现狄绍增们的有效途径。法律束之高阁、藏于官府,政府不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田间地头,农民也为生计奔波无暇多顾法律。如此一来,农民中也就不可能有狄绍增们的出现,发生了纠纷,农民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带来涉繁的上访甚至引发过激行为。
对于依法维权的农民,国家要给予鼓励、支持,特别是对打击报复的人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这是狄绍增们生存的前提。一些干部不是闻过则喜、知错就改,而是千方百计打击报复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的农民。如果让这种情形泛滥,恐怕是人人自危,法律不仅还道具都不如,甚至成为烫手山芋,谁挨谁倒霉。
及时对知晓法律、敢于维权、乐于为他人维权的农民加以引导、提高,这是狄绍增们顺利成长的必备条件。农民毕竟是农民,知识的局限、为生计的奔波,使他们缺乏系统的法律,不能完全真正领会法律的真谛,即使他们学习大量的法律、法规,对于法律理解偏差在所难免。我们的政府、我们的专家要义不容辞地担当起培训狄绍增们的使命,提高他们的水平,要让他们不仅敢于维权而且善于维权,以此带动一大批农民走上依法维权的道路。
我们真诚地期望在国家和全社会的努力下,有更多的像狄绍增一样的“农民法律专家”不断地涌现并迅速地成长起来;我们的立法、司法中有更多的狄绍增们发出有力、有效的声音。因为,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迫切需要狄绍增们。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邮编:341000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E—mail:[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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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不断完善和加强


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不断完善和加强

依法选举和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加强民主政治和政权建设,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障。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选举任免与贯彻党管干部原则一致性上,不断进行探索,大胆实践创新,在创新中认真总结经验,使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进一步改进、深化和完善,逐步纳入民主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一、人事任免权的行使充分体现了民主化
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之初,党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荐的被任命干部只是举行投票选举、表决的形式,不搞民意调查,考察了解。特别是党委向人大常委会党组推荐拟任命的干部,大多只是投票表决,更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表决前才见到拟任命人员的名单和组织部门的考察材料,常委会委员尤其是一些兼职委员对拟任命人员了解甚少,一无所知,出现了投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因此,有人把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看成是单纯的履行法律程序,是办手续,走过场,在社会上也造成人事上的事只找党委,冷落人大,严重损害和降低了人大的威信和权威。还有人认为,党委已经对拟任命干部考察了,人大再搞民意调查是多此一举,是对党委的不信任和不尊重,是与党争权,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中也认识到这种简单表决走程序,起不到对党对人民负责的作用,实质上实现不了在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与党管干部原则上和目标上的一致性。人大常委会考察拟任命干部,广泛征求各方面、多层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有很多意见和看法是领导和组织部门所听不到的,人大考察不仅可以和组织部门的考察互为补充,相辅相成,而且可以使投票人对拟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执法情况等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认识,真正能把好关,选出对党、对人民负责,公仆意识、人大意识较强的干部。在逐步认识的过程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探索、实践,规范了任前把关,任前搞民意调查,全面进行考察了解等工作,在选举和任命中,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整个选举任命过程真正体现了民主选举、民主决定人事工作。如邢台市上届换届选举,大家都知道,市长差额被选为正式市长,这位市长确实是人民公认的党的好干部,人民的好公仆,现已连任两届市长。前几年,我市某单位搞内部人员调整,未按程序呈报,未经常委会搞民意调查,考核了解,在召开常委会前临时要求对这部分人员进行任免,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未能通过,并要求该单位必须按照任免程序依法提交。各地这样的民主选举和依法任命的事例确实不少,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地方人大常委会经过改革、探索、创新,民主化程序不断提高,从而提高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和权威。
二、人事任免权的行使趋向规范化、法律化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在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的14项职权中,有4项是有关人事任免的,这是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法律依据,但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不便于操作。各地人大常委会认识到,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人大依法任免是为党管干部把好最后一道关,更具有绝对的政治权威性、广泛的人民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对此,各地方人大常委会依照地方组织法,相继制定了人事任免办法,并根据发展需要,先后多次进行创造性地修改,特别是增添了任前把好关,更具实质性意义的新内容。我市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方面,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任前的考察监督上,把任前资格审查、法律考试、任前公示、施政演说、提请报告、就职报告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撤职等为主要监督管理的内容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把严把基本条件关、综合素质关和法律程序关进行了补充、完善,纳入了南宫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用法规性的文件来规范人事任免权,使人事任免权更加规范和更具有权威性,如2000年法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官时,经审查,调查了解,代表反映某法官综合素质差,口出狂言,影响本村“三提五统”工作,经人大党组研究决定暂缓提交常委会任命。同时,与法院院长沟通,要求对该同志加强教育,以观后效。这样的做法,既完善和规范了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的形式、程序和内容,又增强了人事任免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和权威性,为人大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奠定了基础。

立法法的品性


/ 法制日报2000年7月2日
我们可以说,立法应当是民主和法治的过程,是民主和法治的产
物,甚至是民主和法治的化身。这些,都只是我们在应然意义上进行
的表述。事实上立法不民主,立法非法治的状态经常存在,甚至成为
民主和法治发展的障碍也不是不可能。这就涉及到了立法的品性问题
。如果是民主与法治的立法,就会有好的法律———良法据此而得以
产生;如果是专制与人治的立法,就会有坏的法律———恶法据此而
得以产生。立法的良善,制约的因素是多重的,但是是否民主与法治,
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为了保证立法的良性,就必须对立法进行民
主与法治的调控,这也许是立法法得以产生的初衷。这并不意味着有
了立法法一切都有了。要保持立法法应有的品性,还需要我们在制定
立法法时和制定立法法后做大量的工作。其中有民主的工作也有法治
的工作。也就是说立法法要具有良好的品性,就必须具有民主的品性
和法治的品性。这一说未见先论,但恐怕也还不是谬论。
立法法不可缺少的品性是民主。无论怎样地将民主和立法结合起
来论述,都不可否认,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是国家权力的构
成部分与实现方式。立法作为一种权力的体现和运作过程,它本身就
可能有一种脱离民主的倾向与可能。立法法的一个重要的使命就是保
证各种立法的民主性质。现在我国的第一部立法法产生了,对于立法
的民主性质也作出了重要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如何被贯彻实施还特
别值得我们去思考。立法法实际上是通过立法权限的划分来进行国家
权力的分配的,保障各项权力对人民的忠诚显然是立法
法的使命。立法法通过立法与立法冲突的协调来解决权力与权力
之间的冲突,维护正常的权力构架与权力关系,这对于保证权力的民
主性质具有特别的意义。一个法律、法规乃至规章,在立法上的合法
性质也体现着一定的民主性质。擅自扩大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立法,
在立法法上肯定是非法的,立法法就必然会反对,就应当宣布其为非
法而无效。人民在选举立法机关之后,实际上就把直接的立法权委托
给了立法机关。立法机关一旦背离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但难以修正,
而且还将受害于恶法。因此,用立法法来保障立法机关及其对于人民
的忠诚———保障民主,制约立法权,防止立法权的滥用,不能不被
认为是一大建树。
立法法不可缺少的品性是法治。法并不都是良法,法也并不是都
有利于法治。
在专制统治下,在人治条件下,法都还是存在的,而且甚至还发
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也就说明,有法并不一定有法治。创制立法
法的目的显然不在于允许专制与人治,更不是要推行专制与人治,而
恰恰相反,她要排拒专制与人治。法治的重要特征是保障人权,制约
权力。立法法应当担负起的责任也至少包括着保障人权、制约权力的
两个方面。立法者在最终的主体意义上或许是人民,而在直接的意义
上都只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者个人。因此对于立法权的制约就
成为了权力制约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也成为了法治对于立法法的要求
。如果说,司法的不公正主要是以个案的方式存在,立法的不公正则
都是以普遍的方式存在的。人民可以用种种方式来对抗司法专横,甚
至有时可以用合法的方式来对抗司法专横,但是却很少有办法对付立
法的专横,更难用合法的方式来对付立法的专横。立法法的恶性远比
某个法律法规的恶性危害严重,因此,立法法的价值也就凸现了出来
。没有良好的立法法就不会有良好的立法权。惟此,立法的法治品性
就没有制度的保障。
立法法不可缺少的品性是成为立法的民主与法治,这样最终才能
保证立法良性化的存在与发展。立法法已经颁布了,她本身也还有需
要在实践中总结完善的问题。但是她的被实施却是一个更为急迫的问
题。“纸上得来终觉浅,事非经过不知难”。在立法法尚未制定之前,
我们的任务是如何制定一个尽可能完善的立法法,一旦立法法制定出
来,我们的使命就应当转化为如何贯彻立法法,并使立法法永远具有
其应有的品性———民主与法治。立法法的品性体现在立法法的条文
里,更体现在立法法被贯彻实施的行动中。只要立法法关于民主与法
治的品性没有失落并能始终拥有,立法法就没有失去她的本质和自我,
立法法都是真正的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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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发言稿



文章标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

善待百姓,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
各位领导:
我发言的题目是:善待百姓、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是构建和谐农村的关键。

前段时间我认真学习《保先读本》收集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得决定》,感触很深,受益匪浅,特别是其中阐述的“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的能力”对我启发很大。

20xx年,我街发生多起失地农民集体上访,给市、区领导添了麻烦,影响了开发区形象,也反映了我们街道党政班子“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急待提高。痛定思痛,经过认真反思,我们认为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善待百姓,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具体要在四个方面下功夫:

1、在提高认识上下功夫。我们要认真认识到只有一个和谐稳定得开发区,我们才能招得到商,落得下项目,而要建设和谐稳定的开发区,就必须善待百姓、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使失地农民得生活因开发区发展的速度和谐同步。也可以这么说,不能带领农民致富的开发区就不是成功的开发区,没有农民的富裕,就没有开发区的发展。因此,在我街今年的工作思路中把“千方百计,使农民人平增长500元”作为一个头等大事,并使每个农民家庭逐步迈入小康。

2、要在讲求科学上下功夫。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与农民利益发生冲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主要在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但我认为只要方法得当,讲求科学,人性化操作,这两大难题也会迎刃而解。对房屋拆迁,今年,我区工业园管委会提出的思路和方法深受农民欢迎,只要我们具体操作得当,一定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此我充分相信。我们一定要从“自拆自建”逐渐过渡到“统拆统建”,这样不仅解决农民的安居和未来人口的聚集,而且为入园项目仓储运输、三产服务预留了空间。但对土地征用,我建议能否借鉴昆山、宁波等地的做法,或者同时提供几种征地办法给农民自主选择。20xx年我街按现有模式尽管征了503亩地,如果能更加人性化的操作,我想征用的效率还更高。今年下半年,出口加工区起步区0.987平方公里要在规定时间封关运行,一个重要前提实现完成291户,1480亩的征地拆迁要在短时间内完成任务,就必须在征地拆迁中尊重和维护他们的利益,使他们得到合理的补偿。

3、在部门配合上下功夫。在三农工作战线上,街村组织始终处于一线,在维护农民利益上责无旁贷,但街道作为管委会得派出机构职能不全,权利有限,就少了赢得市区等职能得大力支持。例如失地农民得就业,病险水库得去险加固等,只有有关职能部门的全力支持,农民的利益才会得到真正得维护。由于体制原因,开发区很多涉农部门在省、市没有户头,得不到各种专项资金的支持,直接影响到2万多名农民朋友的生产生活,这种现象希望能引起省、市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得到圆满的解决。

4、在提高效率上下功夫。农民的事大于天,天大的事就要用天大的劲去办,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才能高效得解决,才会赢得理解和支持,办晚了、与不办在农民看来是一回事,这就要求我们要有时不我待,只争朝夕得精神高效率地满足群众愿望,解决他们的问题。现在有一部农民上访反映的问题,我们都正在解决,就是解决的速度达不到他们的要求和愿望。例如在疏通农民合理的建房愿望上,市直有关部门效率不高,农民说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楼”,如果能早一天定点、早一天审批,违章建筑才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和根除。百姓是天,天大无边,只要我们善待百姓、切实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我们开发区就会和谐稳定,开发区得发展也就会更快更好。

以上发言不对之处请领导批评,唐突之处请领导包涵。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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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也叫演讲词,它是在较为隆重的仪式上和某些公众场合发表的讲话文稿。 演讲稿是进行演讲的依据,是对演讲内容和形式的规范和提示,它体现着演讲的目的和手段。希望《地方立法应充分体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一文能帮助您解决关于2024“歌颂党和人民的演讲稿”相关的问题,再次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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