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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素质演讲稿

个人仪表礼仪的五大基本特征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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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好为目标。遵循个人礼仪,尊重他人的原则,按照个人礼仪的文明礼貌标准行动,是为了更好地塑造个人的自身形象,更充分地展现个人的精视风貌。

第一,以长远为方针。个人礼仪的确会给人们以美好,给社会以文明,但所有这一切,都不可能立竿见影,也不是一日之功所能及的,必须经过个人长期不懈的努力和社会持续不断的发展,因此,对个人礼仪规范的掌握切不可急于求成,更不能有急功近利的思想。

第二,以修养为基础。个人礼仪不是简单的个人行为表现,而是个人的公共道德修养在社会活动中的体现,它反映的是一个人内在的品格与文化修养。若缺乏内在的修养,个人礼仪对个人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就不可能自觉遵守、自愿执行。只有“诚于中”方能“行于外”,因此个人礼仪必须以个人修养为基础。

第三,以尊敬为原则。在社会活动中,讲究个人礼仪,自觉按个人礼仪的诸项规定行事,必须奉行尊敬他人的原则。“敬人者,人恒敬之”,只有尊敬别人,才能赢得别人对你的尊敬。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礼仪不仅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友好合作的新型关系,而且还可以避免或缓解某些不必要的个人或群体的冲突。

第四,以美好为目标。遵循个人礼仪,尊重他人的原则,按照个人礼仪的文明礼貌标准行动,是为了更好地塑造个人的自身形象,更充分地展现个人的精视风貌。个人礼仪教会人们识别美丑,帮助人们明辨是非,引导人们走向文明,它能使个人形象日臻完美,使人们的生活日趋美好。因此,我们说,个人礼仪是以“美好”为目标的。

第五,以个人为支点。个人礼仪是对社会成员个人自身行动的种种规定,而不是对任何社会组织或其他群体行为的限定。但由于每个群体都是由一定数量的个体所组成的,每一个社会组织也都是由一定数量的组织成员所构成的。因此,个人行为的良好与否将直接影响着任一群体、社会组织乃至整个社会的生存与发展。从此意义看,我们强调个人礼仪,规范个人行为,不仅是为了提高个人自身的内在涵养,更重要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发展的有序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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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场五大礼仪


职场五大礼仪:

一、职场仪表礼仪

1、职场人士的衣着,务必要做到:干净、整洁、庄重、简洁、大方。忌讳:不修边幅、脏乱、邋遢、臃肿和过多的层次感、穿运动装上班。

2、服装搭配讲究:

三色原则全套装束颜色不超过三种。

三一定律皮鞋、手袋、皮带的颜色要保持一致。

三大禁忌穿西装必须要打领带,不可无领带。西装上的标签必须拆除。穿深色西装不可配白色袜子。

3、职场女性要养成每日化妆的习惯,素面上班是非常不礼貌的行为。但是妆容要以干净、大方为宜,绝不能过于浓妆艳抹。

4、无论男士女士,如果您习惯用香水,那么一定要选择淡雅香型的,不宜用香味过于浓烈的香水。

二、办公室礼仪

1、保持办公桌的清洁是一种礼貌。凌乱的办公桌,往往使人联想到它的主人是做事缺乏条理,不求慎解的。

2、在办公室里用餐,如果使用的是一次性餐具,那么最好吃完立刻扔掉。同时,饮料罐、食品袋等都不宜长时间摆在办公桌上,这样有损办公室的雅观。

3、吃起来乱溅以及声音很响的食物最好不吃,会影响他人。食物掉在地上,要马上捡起扔掉。餐后要将桌面和地面清扫干静。

4、有强烈刺激气味的食品,不要带到办公室来。会损害办公环境和公司的形象。

5、准备好餐巾纸,不要用手擦拭油腻的嘴。嘴里含有食物时,不要讲话。他人嘴含食物时,最好等他咽完再跟他讲话。

6、最好别滥用公司的电话长时间聊天,或打私人长途电话。

三、拜访客户的礼仪

1、拜访客户务必要准时。如果临时有紧急的事情,或者遇到了交通阻塞,一定要立刻告知对方你会晚到一会儿,并告知对方你预计到达的时间。

2、当你到达时,要先告诉接待员或助理你的名字和约见的时间,递上您的名片以便助理能通知对方。如果助理没有主动帮你脱下外套,你要询问放在哪里比较适宜。

3、在等待时要安静,不要通过谈话来消磨时间,这样会打扰别人工作。即使你已经等了很久,也不要不耐烦地总看手表,可以问助理他的上司什么时候有时间。如果等不及,可以向助理解释一下,并另约时间。

4、当你被引荐到客户的办公室时,如果是第一次见面应做自我介绍,如果已经认识了,只需互相问候并握手。

5、要尽可能快地将谈话进入正题。清楚直接地表达你要说的事情。说完后,让对方发表意见,并认真地听,不要辩解或不停地打断对方讲话。你有其他意见的话,可以在他讲完之后再说。

四、握手的礼仪

握手是一种沟通思想、交流感情、增进友谊的重要方式。

1、握手时要温柔地注视对方的眼睛。

2、脊背要挺直,不要弯腰低头。要大方热情,不卑不亢。

3、长辈或职位高者要先向职位低者伸手。

4、女士要先向男士伸手。

5、作为男士,看见漂亮的女孩,就算是再对人家有好感,也不能死握着不放。

6、不要用湿湿的手去握对方的手。

五、电梯间礼仪

电梯虽然很小,但是在里面的学问却很大。

1、伴随客人或长辈来到电梯门前时,要先按电梯按钮。电梯到达,门打开后,可先行进入电梯,一手按开门按钮,另一手按住电梯侧门,请客人们先进。

2、进入电梯后,按下客人要去的楼层按钮。行进中有其他人员进入,可主动询问要去几楼,帮忙按下。

3、电梯内尽可能不寒暄。电梯内尽量侧身面对客人。

4、到达目的楼层后,一手按住开门按钮,另一手做出请出的动作,可说:到了,您先请!

5、客人走出电梯后,自己应立刻步出电梯,并热诚地引导行进的方向。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特征演讲范文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按照有关规定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依照宪法赋予的权利,独立地对检察机关部分案件行使监督权,以促进公正执法的一项民主监督程序。在实践中,该制度形成了自身的基本特征,即监督性质的民主性、监督机制的独立性、监督功能的预防性、监督手段的直接性、监督方式的多样性。这些特征使该制度区别于其它的监督(如党委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舆论的监督等),彰显出独特的自身价值和法制功能。

一、监督性质的民主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本质特征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通过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行使监督权的新途径,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精神,其制度来源于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活动原则,反映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与国家、国家机关间(包括上下级国家机关间)的关系。民主集中制也是检察机关组织活动的原则,因此,民主集中制也就成为,确立反映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关系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之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属于民主监督的范畴。这种监督的民主性,首先体现在人民监督员是代表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虽然现行法律上还未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但是我们可以从《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找到实行这项民主监督制度的法律依据。其次,在制度的设计上也体现了民主性的本质特征。一是以会议的形式对监督案件进行评议;二是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实行票决制,表决意见以多数票为准;三是每次会议推选一名主持人,轮流主持;四是少数意见也一并记录在案,供检察长和检委会审查。再次,民主性还体现在人民监督员组成的广泛性上。人民监督员经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来自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身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正因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民主性,使得这项制度赢得了社会公信力,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

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与人大的监督不同。人大的监督是权力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督对象行使监督权时,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强制性,被监督对象必须执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不具有强制性。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与政协的监督不同。民主监督不是政协监督的专用名词,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指民主党派的监督,其监督的主体是民主党派。而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是指人民群众的监督,监督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 众。

二、监督机制的独立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程序特征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是现行检察制度基本框架内的一项制度创新,“新”就新在其自身机制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程序设计上的独立性。它是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的一个独立环节,既不影响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又不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或其它监督机制混同,是一种独立的程序性监督。二是监督运行方式的独立性。(1)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时,案件承办检察官只介绍案情和适用法律的情况,不参加评议案件;(2)检察机关的其它人员,除担任记录的工作人员外,也不参加旁听;(3)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独立发表意见。三是人民监督员地位的独立性。人民监督员不依附于任何单位或组织,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独立评议案件。既不站在当事人一边,也不站在检察机关一边。四是表决结果的独立性。评议表决意见直接送检察长审查或进入检委会,不需其它环节的审批。五是人民监督员身份的独立性,可以以监督员名义应邀列席检委会或参加有关执法检查。六是监督形式具有独立性,是来自检察机关以外的外部监督。

当然,我们还应看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独立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其相对性体现在:第一,人民监督员制度不能脱离检察制度框架而单独存在。第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评议意见不是一经作出就生效,它必须接受检察长及检委会的审查采纳后,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效力。第三,监督范围是有限的、相对的。主要是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三类案件(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实施监督,而不是对检察机关所有案件的监督。第四,监督权的行使是有限的。对应当监督的案件,也不是介入案件的立案、侦察全过程,而是对案件处理意见作程序性的监督。第五,检委会可以否决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综上,也可以把独立性表达为相对独立性。

三、监督功能的预防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特征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预防功能上。所谓预防功能,是指人民监督员依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对一些可能出现的滥用职权的行为和违法后果,提前实施程序监督和事中监督,从而有效地防止权利滥用的情况和违法后果的发生,以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其它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是对既成事实的违法状态和行为进行的监督。就其监督的对象来讲,已不具有预防功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预防性应是创立这项制度的立法意图和实施这项制度的终极目的。当然,这种预防功能是一种制度上的预防,不能简单地作为评价、衡量检察工作好坏的标准。就具体的个案而言,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意见,仅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而不是评价检察官能力的依据。因为不同人,不同的法律水平,不同的角度,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的看法和结论,是极正常的,也是工作职责所允许的。即使被人民监督员会议否决的拟办意见,也不能得出拟办意见是滥用职权的结论。否则案件承办检察官将不会冒这个风险,大胆提出自己的意见,从而回避这个监督程序,这样的结果显然有违该制度创设本意(如果有证据证明确有滥用职权的事实存在,属另一法律关系,应由其它监督程序监督,比如人事监督程序或检委会监督程序去处理)。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预防功能是相对独立性存在的必要条件,相对独立性又是其价值和功能得以发挥的重要保障,二者缺一不可。我们可以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和我国的陪审员制度相比较,来认识相对独立性对其制度功能作用的影响。尽管这两种制度都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但不可否认,陪审团制度比陪审员制度对司法审判结果的影响更大。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陪审团在司法程序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有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案件事实和犯罪是否成立,由陪审团决定。法官只解决程序和法律适用(包括量刑)问题。二者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共同完成了对案件的审理,同时又独立显现了各自的作用。有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陪审员是合议庭组成人员,陪审员不但可以对案件事实,而且可以对法律适用发表评判意见,对案件具有表决权。但是,其表决意见与合议庭多数意见一致时,才能决定审判结果。其作用已溶合在法官的审判权之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不能独立的显现出来,其价值与功能很大程度上起象征性作用。通过比较我们看出,一项制度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程度的功能作用,其相对独立性特征起了决定性因素。新创设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显然吸收了其它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四、监督手段的直接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权利特征

所谓直接性,就是指监督手段直接对监督对象发生监督作用。其它监督机制大多是“事后监督”,其作用往往要由监督对象自己启动内部的审查、决定程序,才使监督发生作用,具有间接性。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直接参与在办案过程之中,是典型的“事中监督”。监督意见直接启动检委会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程序而起作用;人民监督员还可以直接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了解案情和法律运用的情况,有权了解案件的证据材料;可以直接对案件进行评议,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甚至否决案件的拟办意见。这种带“刚性”的监督,弥补了民主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的不足,使民主监督提前介入到办案过程之中,对案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监督手段的直接性,也使这种外部监督有了“权威性”,有了“权利”的特征。有权利就有压力,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客观上,也给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带来了一定的外部压力。一是时间压力,在刑诉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内,承办检察官要提前将案件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二是工作压力,承办检察官要将材料准备更充分,用语准确,具有说服“外行”的能力,因为没有人喜欢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三是思想压力,促使案件承办检察官提高自己的廉洁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接受监督意识。所以,案件承办检察官会更加注重案件质量,公正执法,从而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权的行使起到约束和制约的实效。

五、监督方式的多样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职能特征

人民监督员制度赋予人民监督员多种监督职能,其中对检察机关“三类”案件的监督,是最主要的一种职能。同时,人民监督员还具有应邀参加执法检查、调查和听证会;应邀列席检委会;对发现问题提出批评、建议;转交人民群众投诉、控告等职能。这些职能是通过多种多样的监督方式来实现的。1、从监督介入阶段性来看,有事前监督(如执法检查)、事中监督(评议案件、列席检委会等)、事后监督(如批评、建议)。2、从监督的手段来看,即有直接监督,又有间接监督。3、从监督的力度来看,即有刚性(提出否决性意见)的监督,又有柔性(提出建议性意见)的监督。4、从监督的主体来看,即可以以集体的方式(监督员会议)进行监督,又可以以监督员个人身份进行监督。从这些监督方式的多样性可以看出,新创设的这项监督制度,既吸取了其它监督制度的长处,又避免了其短处。在监督过程中,人民监督员能够针对不同的监督事项行使不同的监督职能,使这项制度既有可操作性又有灵活性,充分体现出这项外部监督制度的优越性和职能特征,从而发挥出良好的法制效果。

综上所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是检察机关深化外部监督机制的创新,是现行检察制度中增设的一种民主监督程序,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限制权利滥用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应当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尽快启动立法程序,使该制度法律化,推动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特征

法治的国度——一谈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 检察日报2000年03月06日
建立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然而,法治国
家应当具有怎样的特征,并以此与非法治国家相区别呢?我以为,法
治国家必须具有民主完善、人权保障、法律至上和法制完备的特征。
民主完善是法治国家的政治前提。民主是法治国家必备的政治基
础,完善的民主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法治国家是以完善的民主作
为基础和目标的,其中,最首要的是政治民主,最直接的是立法民主
。政治民主是立法民主的前提和保障,立法民主是法治国家得以建立
的首要条件。法律包含着法治状态的制度框架或理论格局。从一定意
义上讲,法治国家的立法是立法家们对一国法治状况的制度化预想,
是具有国家权威性的法治蓝图。
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人权权利范围的大小与保护程
度好坏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国家的进步过程,也
是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国家由非法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的
转换,也是人权内容与保护的一次飞跃。人权保障状况的良好与否是
区别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区
别,不是法治国家中没有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而仅是在于:法治国
家侵犯人权的事件相对较少;侵犯人权的事件一旦发生,即能获得依
法处理——侵权者会受到应有制裁,受害者能获得应有保护。
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理性原则。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原则和
,但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它的误解、歧见长期困扰着我们。有
的人认为,法律至上就是对权力的否定;有的人认为,法律至上会导
致对道德作用的否定;有人认为,法律至上会导致对经济决定作用的
否定。其实,法律至上并不是对权力的简单否定,而是强调任何权力
的获得和行使都应当具有法的依据,受到法的约束。法与道德是两个
相互联系而又相互独立的社会规范体系,在各自的领域发挥作用。任
何法律都以一定的道德准则作为自己的社会基础,法律至上不仅不会
否定道德,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道德的完善和发展。经济决
定法是从法的本源意义上讲的,但就法与具体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
关系来说,一切具体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也都得遵守法的规定,符
合法的要求。
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法制完备表现为法律制度的类
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一遗漏。凡是法律制度所应调整的,均有法律
制度调整;凡是由法律制度调整的,均有适当的法律制度调整;调整
不同领域的法律制度相互衔接,有机协调;法律制度在执行、遵守、
监督中的任何问题,均能在法律制度中找到解决的途径;法制有着良
好的调节机制,能作出适应客观需要的相应反应,进行有效的自我修
正。法制完备对于法治国家的建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法律制
度具有确定性、明确性的特点,便于人们掌握与运用;因为法律制度
是法制建设的首要环节,没有法律制度就不可能谈及整个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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