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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工作小结

完善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之我见。

面很很多的事情或者文学作品,我们都会油然而生一些体会。先发表自己的意见或感想,然后引用读过的文章来做印证。在日复一日的生活中,大家都对心得体会很是熟悉吧,每一次心得体会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想要写心得体会需要从哪方面入手呢?为此,小编从网络上精心整理了《完善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之我见》,欢迎你收藏本站,并关注网站更新!

完善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之我见
完善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之我见
自1998年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以来,各级政法委根据指示精神,不断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公正案件、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检查和治理,确保了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得到及时纠正解决,为推进依法办事,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得到严格实施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工作中我们发现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为此,我们结合近几年来我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就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谈谈进行专题调研。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通过对2000年以来执法监督工作基本情况的深入分析,我们认为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1、执法监督重点不突出,工作不平衡。2000年以来,我们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虽然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开展了“一保两不”、“刑罚执行”、清理“超期羁押”等专项检查工作,但从总体情况来看,开展的重点则主要集中在大量的接处访和案件协调工作上,而主要的执法指导工作和督办案件工作的则开展相对较(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弱,存在等靠应付的现象,导致执法监督工作发展不平衡,范围及深度不够,执法监督的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2、执法监督缺乏刚性,性质不明。中央和省政法委虽然制定了“宏观抓共性,微观抓典型”的基本执法监督工作原则,明确了行使执法监督职权主要在对政法各部门具体执法活动的指导检查、专项治理和监督上,但执法监督性质不够明确,缺乏刚性,致使操作中容易与专门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行使相联系,导致出现偏差,从而影响到各自职权的充分、正确行使。如: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政法各部门之间难免产生一些争议、分歧甚至冲突,本应主要通过法定程序,采取法律手段,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角度出发来加以解决,而实践中各方往往消极地将其交由政法委来协商解决。这种简单地用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来替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做法,不仅使政法委对政法各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大量消耗在处理具体案件和事务上,削弱了其指导作用,而且极易造成公、检、法三家“重配合、轻制约”的不良倾向。
3、执法监督工作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目前,我们工作中,没有一套完善的监督程序和规范有效的监督措施,导致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在某些环节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一是监督行使程序不规范。如:在指导工作中,有时采取电话或普通信函等不够规范的方式进行。在案件协调工作中,有的以单位党组的名义提请协调,有的以单位执法主体的名义提请协调;研究协调结果有的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达,有的以案件协调审批表的形式下达,还有的用平件的形式下达。二是监督措施不完善,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和相应的保障体系,监督难以引起被监督者的足够重视,回应不积极,监督者往往束手无策。三是被监督者与之相应的工作机制不完善,管理松散。绝大部分协调案件是由谁提起、谁落实,各单位没有明确的专门机构对此项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导致责任分散、相互推诿,彼此间工作协调不畅。
二、几点建议:
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1、进一步明确执法监督的职责,摆正监督的位置。应进一步明确政法委执法监督职权的政治属性。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应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导上,而不应过多地放在对处理具体案件和法律事务的领导上,应主要通过指导和检查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工作方式,来督促政法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以防止政法工作背离党的法治轨道。
2、理顺好执法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关系,强化监督的重点。在明晰职权的基础上,应正确处理好政法委执法监督与专门机关法律监督之间的关系,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来。执法监督与法律监督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对立”是指二者职权属性有差异,各有侧重。“统一”是指二者均具有保证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致性,彼此联系密切。因此,实践中,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应坚持适度原则,即监督内容应突出重点,在不同时期有相应的侧重,并充分体现其职权的政治属性,防止越权和失职。同时还应坚持间接原则,即政法委执法监督不宜也无权直接干涉专门机关法律监督的具体实施,不能干涉具体案件的处理,更不能替代专门的法律监督职能,只能从法律的角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从而进行间接的监督控制。
3、制定完善一个好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的权威。新形势新阶段,树立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权威,全面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必须进一步推进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法律化、规范化、程序化。实际工作中,应从强化监督手段,完善监督程序入手,健全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权威。监督手段和监督程序是监督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手段,监督将不足以引起被监督者的应有尊重,监督者也难免产生懈怠,就难以获得理想的监督效果。因此我们认为,为强化政法委执法监督手段,应采取以下执法监督方式:(1)预警通告。若发现被监督者有轻微的错误行为,应发出预警通告,提醒其不要再犯类似错误。(2)指导意见书。若发现被监督者司法工作出现偏差或存在不足,应发出指导意见书,要求其限期修正或弥补,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3)纠正通知书。若发现被监督者有一般违法行为,应及时发出纠正通知书,勒令其立即纠正,并书面报告纠正结果,同时予以通报。(4)建议罢免。若发现被监督者违法失职不再胜任司法行政职务,应建议人大或党委、政府依法予以罢免。(5)建议党纪处分。若发现被监督者的行为有违党纪,应建议党纪检查部门给予党纪处分,若在政法委职权范围内可直接作出纪律处分。(6)实绩考核。要把执法监督职能与部门工作实绩能结合起来,把是否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作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任用的重要内容。此外,还应在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督办等各个方面,分别明确监督关系各方的职权与职责及其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的程序要求,以严格规范和约束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相关活动,从而使执法监督工作各个环节做到有章可循、严谨有序。
自1998年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以来,各级政法委根据指示精神,不断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公正案件、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检查和治理,确保了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得到及时纠正解决,为推进依法办事,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得到严格实施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工作中我们发现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为此,我们结合近几年来我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就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谈谈进行专题调研。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通过对2000年以来执法监督工作基本情况的深入分析,我们认为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1、执法监督重点不突出,工作不平衡。2000年以来,我们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虽然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开展了“一保两不”、“刑罚执行”、清理“超期羁押”等专项检查工作,但从总体情况来看,开展的重点则主要集中在大量的接处访和案件协调工作上,而主要的执法指导工作和督办案件工作的则开展相对较弱,存在等靠应付的现象,导致执法监督工作发展不平衡,范围及深度不够,执法监督的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2、执法监督缺乏刚性,性质不明。中央和省政法委虽然制定了“宏观抓共性,微观抓典型”的基本执法监督工作原则,明确了行使执法监督职权主要在对政法各部门具体执法活动的指导检查、专项治理和监督上,但执法监督性质不够明确,缺乏刚性,致使操作中容易与专门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行使相联系,导致出现偏差,从而影响到各自职权的充分、正确行使。如: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政法各部门之间难免产生一些争议、分歧甚至冲突,本应主要通过法定程序,采取法律手段,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角度出发来加以解决,而实践中各方往往消极地将其交由政法委来协商解决。这种简单地用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来替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做法,不仅使政法委对政法各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大量消耗在处理具体案件和事务上,削弱了其指导作用,而且极易造成公、检、法三家“重配合、轻制约”的不良倾向。
3、执法监督工作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目前,我们工作中,没有一套完善的监督程序和规范有效的监督措施,导致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在某些环节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一是监督行使程序不规范。如:在指导工作中,有时采取电话或普通信函等不够规范的方式进行。在案件协调工作中,有的以单位党组的名义提请协调,有的以单位执法主体的名义提请协调;研究协调结果有的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达,有的以案件协调审批表的形式下达,还有的用平件的形式下达。二是监督措施不完善,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和相应的保障体系,监督难以引起被监督者的足够重视,回应不积极,监督者往往束手无策。三是被监督者与之相应的工作机制不完善,管理松散。绝大部分协调案件是由谁提起、谁落实,各单位没有明确的专门机构对此项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导致责任分散、相互推诿,彼此间工作协调不畅。
二、几点建议:
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1、进一步明确执法监督的职责,摆正监督的位置。应进一步明确政法委执法监督职权的政治属性。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应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导上,而不应过多地放在对处理具体案件和法律事务的领导上,应主要通过指导和检查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工作方式,来督促政法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以防止政法工作背离党的法治轨道。
2、理顺好执法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关系,强化监督的重点。在明晰职权的基础上,应正确处理好政法委执法监督与专门机关法律监督之间的关系,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执法监督与法律监督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对立”是指二者职权属性有差异,各有侧重。“统一”是指二者均具有保证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致性,彼此联系密切。因此,实践中,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应坚持适度原则,即监督内容应突出重点,在不同时期有相应的侧重,并充分体现其职权的政治属性,防止越权和失职。同时还应坚持间接原则,即政法委执法监督不宜也无权直接干涉专门机关法律监督的具体实施,不能干涉具体案件的处理,更不能替代专门的法律监督职能,只能从法律的角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从而进行间接的监督控制。
3、制定完善一个好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的权威。新形势新阶段,树立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权威,全面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必须进一步推进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法律化、规范化、程序化。实际工作中,应从强化监督手段,完善监督程序入手,健全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权威。监督手段和监督程序是监督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手段,监督将不足以引起被监督者的应有尊重,监督者也难免产生懈怠,就难以获得理想的监督效果。因此我们认为,为强化政法委执法监督手段,应采取以下执法监督方式:(1)预警通告。若发现被监督者有轻微的错误行为,应发出预警通告,提醒其不要再犯类似错误。(2)指导意见书。若发现被监督者司法工作出现偏差或存在不足,应发出指导意见书,要求其限期修正或弥补,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3)纠正通知书。若发现被监督者有一般违法行为,应及时发出纠正通知书,勒令其立即纠正,并书面报告纠正结果,同时予以通报。(4)建议罢免。若发现被监督者违法失职不再胜任司法行政职务,应建议人大或党委、政府依法予以罢免。(5)建议党纪处分。若发现被监督者的行为有违党纪,应建议党纪检查部门给予党纪处分,若在政法委职权范围内可直接作出纪律处分。(6)实绩考核。要把执法监督职能与部门工作实绩能结合起来,把是否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作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任用的重要内容。此外,还应在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督办等各个方面,分别明确监督关系各方的职权与职责及其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的程序要求,以严格规范和约束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相关活动,从而使执法监督工作各个环节做到有章可循、严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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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问题的思考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执法监督是其主要工作职责。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不但是宪法赋予的光荣历史使命,也是我国现阶段政法工作的客观需要。199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出台,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随之全面铺开,并逐渐成为党委政法委的一项基本职能和重要工作内容。通过十年的实践,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的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的地位和作用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等原因,使执法监督工作还存在着诸多突出问题,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要求。

一、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重大意义

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切实加强党对政法机关和执法工作的监督”。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强党对政法机关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同时加强对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的监督。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是党对政法工作实施领导的重要内容和措施,其监督的对象是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监督的内容是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监督的目的是要从深层次上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监督不力问题。

二是提高政法队伍素质的需要。从总体上看,政法队伍和执法状况是好的。但是,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违法乱纪,甚至司法腐败的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干警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事情时有发生。加强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有利于从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中发现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从而研究制定对策,加强队伍建设,遏制司法腐败,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是弥补当前司法监督乏力的需要。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虽然设定了监督制度,但还很不完善。而这时候,党委政法委则可起到支持和弥补作用。

政法委虽然不是司法职能机关,但它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执法监督上有自己的优势。在其他监督难以取得实效的情况下,加强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执法监督,对消除当前司法腐败问题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认识存在误区。实践中,少数政法领导干部和部分干警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和错误倾向,认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对司法独立的干预,把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监督、管理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拒不接受党委政法委的监督。

二是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执法监督依据。虽然中央政法委于1998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使各级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有了基本依据,但是该意见是粗线条的规定,注重宏观上的把握,缺乏微观上的细则,针对性弱、可操作性差,使各级党委政法委在执法监督工作中感到无所适从。

三是政法委执法监督与其他方式监督配合不够,形不成合力。人大的监督和司法监督是法律规定的重要的监督形式,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作为二者补充的党的监督(政法委执法监督)往往是单兵作战,没有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建立起密切联系,无法发挥优势互补,以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难以产生最佳效果。

四是执法监督职权不够充分。中政委的《意见》仅规定了五项职权且比较空泛,没有规定调查权和对责任者查究权等执法监督必备的重要职权,行使起来缺乏力度,起不到应有效果,这些职权显然不能适应当前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

五是执法监督工作中心发生偏移。涉法涉诉信访本来是执法监督工作的一项内容,党委政法委通过信访渠道了解政法部门执法状况,发现干警在执法中违法乱纪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查究责任人,以便更好的行使监督职能。但目前各级党委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中心发生了偏移,把过多的精力花在了信访人身上以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忽略了对政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

六是缺乏奖惩机制。奖惩者,权力之柄也。党委政法委负有协管干部的职责,但目前实际是,在干部考察、选任和班子配备上,主要是政法各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门研究、考察、任命。即使党委政法委参与组织部门的考察,但也起不了决定作用;对中层干部的任免由政法部门党委(党组)决定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完全把党委政法委排除在外。可以说政法委在协管干部上形同虚设,在政法干警的奖励层面上职责全无。同时党委政法委没有纪检监察机构,在干警发生问题时不负有查处职能。奖励和惩罚职能的缺失使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举步维艰。

七是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存在问题。通过上网查询发现,各地各级党委政法委工作人员往往人数不多,有些地方的政法委没有设置执法监督科,或者虽然设置了执法监督科却没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大多由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兼职。另一方面,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素质上也存在问题,有不少地方的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对政法业务不熟悉,综合素质不高,很难有效地开展工作。

八是缺乏考核机制。执法监督是各级政法委的重要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上级党委政法委对下级党委政法委,地方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却没建立起相应考核制度,既没有考核标准、考核办法,也不进行季度、年度考核,这项工作的好坏不与政法干警评优评先挂钩,政法工作会议上也不进行表彰,考核制度的缺失,严重影响了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积极性。

三、对策和建议

一是正确处理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纠正少数政法干警的错误观念。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这两者之间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辅相成的。正确处理党委政法委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就是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执法监督与支持司法机关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职权,坚持多联系、多沟通、多协调,以支持政法工作的愿望出发去开展监督工作。在政法系统继续加强党员先进性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干警树立宗旨观念,提高对现阶段我国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从思想上纠正少数人的错误观念。

二是建议中央政法委制定新的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具体办法,以中共中央的文件下发。新的办法不能是没有强制约束性的意见,要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要把执法监督的每个环节细化,做到程序上衔接紧密,实体上处理有力。具体到一件违法案件的监督过程来说,要从违法案件的发现,立案、督办、调查、处理等阶段一条龙规定下来,从时效到各种文书,事无巨细,一一具明,使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由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是建立政法委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经常性联系机制。政法委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法官、检察官有违法违纪行为,在依法做出处理的基础上,如果认为责任者不再适宜从事审判、检察工作,可以提请人大机关实施监督权,依法罢免其审判员、检察员职务;政法委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政法干警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执法不公等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启动司法监督程序。党委政法委与人大、司法部门建立经常性监督联系机制,可以使三种监督形式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发挥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效能。

四是扩充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职权。鉴于98年中政委《意见》赋予党委政法委职权较少,不利于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建议增加如下职权:1、调阅案卷权。在党委政法委接到有关当事人反映政法干警办案不公、违法办案的情形下,可以调阅查看案卷。2、听取案情汇报权。应执法监督人员的要求,办案人员应对其所办案件向执法监督人员汇报,并说明案件办理的经过。3、调查案情权。必要时执法监督人员会同办案单位纪检部门实地调查以了解案情。4、对有关责任人处分权。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政法干警有违法违纪嫌疑的,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在全市政法系统内部通报,构成犯罪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五是涉法涉诉信访是党委政法委了解政法部门执法状况的窗口,是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践中,防止以偏盖全,纠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就是执法监督的全部内容的错误认识,避免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与执法监督工作划等号。党委政法委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应重点考察政法部门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得当,实体是否公正,不能一味追求信访人息诉罢访目的而忽略了对政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

六是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党委政法委作为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着越来越繁重复杂的任务,发挥政法委的职能作用,必须切实解决好管人和管事相脱节的问题。建议从中央到地方健全政法委协管干部工作机制,有政法委会同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一套协管政法干部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党委转发。政法委应全方位参与对政法机关领导干部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推荐、考察、选任、管理和监督,协助党委和组织部门把好用人关。政法部门中层干部的考察任免,有党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实施。另一方面,建议党委政法委层层设立纪检监察机构,以加强对政法干警的日常执法行为的监督,对政法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政法委在参与研究政法部门干部任免时,应有政法委政工、执法监督相关科室负责人在场并提出意见,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任用,党委政法委坚决实行否决权。奖惩机制的建立健全是有效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

七是加强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政法委要抓好自身建设,把政法委干部政法业务知识培训列入队伍建设重点,强化现有执法监督人员司法工作业务培训,以适应各项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政法委配齐配强法律工作专门人才,把懂法律、责任心强、执法监督水平高的人员调整到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岗位上来。为使执法监督规范化、日常化、制度化,建议中央政法委为各级政法委从事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统一制发执法监督工作证件。

八是建立执法监督考核制度。考核制度的中心内容是考核标准,而考核标准则是衡量执法监督工作的基本手段,是检验政法干警执法质量、执法水平的有效形式。建议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层层建立执法监督考核制度,制定详细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实行平时考核与季度、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把考核结果与政法干警评先评优、晋升、晋级挂钩,用考核制度引导政法干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建立执法巡视制度

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要逐步建立执法巡视制度,对政法机关执法状况进行检查,会同当地党委切实解决政法机关和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周永康提出了一项前所未有的制度—执法巡视制度,这是对政法委执法监督制度的完善。由于现在还在调研阶段,有关规定还未出台,下面对该制度作几点探讨。

一是执法巡视组的组建。党委政法委根据执法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由分工执法监督的领导任组长,由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和从政法部门抽调的业务骨干任成员,组成执法巡视组,政法委统一制发执法巡视员工作证件,定期对政法各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巡视。

二是执法巡视组的任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或专项治理,深入查找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敦促政法机关落实。纠正执法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查处违法违纪干警,改进执法工作

三是执法巡视组的工作方式。巡视组主要采取“听、谈、阅、访”工作方式。听,即听取汇报,听取案件办理情况汇报、执法情况汇报等;谈,即采取与政法干警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执法状况,探察存在的问题;阅,即调阅有关案卷材料等资料;访,即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必要时可进行暗访,以掌握第一手资料。

执法巡视制度的建立必然能提高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效能,更好的促进政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优秀范文:县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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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是党委领导、管理政法的职能部门,是其主要工作职责。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不但是宪法赋予的光荣历史使命,也是我国现阶段政法工作的客观需要。199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出台,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随之全面铺开,并逐渐成为党委政法委的一项基本职能和重要工作内容。通过十年的实践,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的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的地位和作用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等原因,使执法监督工作还存在着诸多突出问题,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要求。

一、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重大意义

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切实加强党对政法机关和执法工作的监督”。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强党对政法机关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同时加强对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的监督。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是党对政法工作实施领导的重要内容和措施,其监督的对象是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监督的内容是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监督的目的是要从深层次上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监督不力问题。

二是提高政法队伍素质的需要。从总体上看,政法队伍和执法状况是好的。但是,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违法乱纪,甚至司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干警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事情时有发生。加强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有利于从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中发现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从而研究制定对策,加强队伍建设,遏制司法****,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是弥补当前司法监督乏力的需要。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虽然设定了监督制度,但还很不完善。而这时候,党委政法委则可起到支持和弥补作用。

政法委虽然不是司法职能机关,但它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执法监督上有自己的优势。在其他监督难以取得实效的情况下,加强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执法监督,对消除当前司法****问题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认识存在误区。实践中,少数政法领导干部和部分干警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和错误倾向,认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对司法独立的干预,把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监督、管理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拒不接受党委政法委的监督。

二是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执法监督依据。虽然中央政法委于1998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使各级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有了基本依据,但是该意见是粗线条的规定,注重宏观上的把握,缺乏微观上的细则,针对性弱、可操作性差,使各级党委政法委在执法监督工作中感到无所适从。

三是政法委执法监督与其他方式监督配合不够,形不成合力。人大的监督和司法监督是法律规定的重要的监督形式,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作为二者补充的党的监督(政法委执法监督)往往是单兵作战,没有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建立起密切联系,无法发挥优势互补,以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难以产生最佳效果。

四是执法监督职权不够充分。中政委的《意见》仅规定了五项职权且比较空泛,没有规定调查权和对责任者查究权等执法监督必备的重要职权,行使起来缺乏力度,起不到应有效果,这些职权显然不能适应当前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

五是执法监督工作中心发生偏移。涉法涉诉信访本来是执法监督工作的一项内容,党委政法委通过信访渠道了解政法部门执法状况,发现干警在执法中违法乱纪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查究责任人,以便更好的行使监督职能。但目前各级党委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中心发生了偏移,把过多的精力花在了信访人身上以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忽略了对政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

六是缺乏奖惩机制。奖惩者,权力之柄也。党委政法委负有协管干部的职责,但目前实际是,在干部考察、选任和班子配备上,主要是政法各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门研究、考察、任命。即使党委政法委参与组织部门的考察,但也起不了决定作用;对中层干部的任免由政法部门党委(党组)决定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完全把党委政法委排除在外。可以说政法委在协管干部上形同虚设,在政法干警的奖励层面上职责全无。同时党委政法委没有纪检监察机构,在干警发生问题时不负有查处职能。奖励和惩罚职能的缺失使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举步维艰。

七是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存在问题。通过上网查询发现,各地各级党委政法委工作人员往往人数不多,有些地方的政法委没有设置执法监督科,或者虽然设置了执法监督科却没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大多由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兼职。另一方面,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素质上也存在问题,有不少地方的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对政法业务不熟悉,综合素质不高,很难有效地开展工作。

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工作之我见


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工作之我见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推进,我区己相继建立了三个街道,同时在街道设立了人大工作委员会,实现了人大工作向街道的延伸和拓展,体现了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实践证明,在街道设立人大工委,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为反映民情民意提供了重要渠道,活跃了闭会期间的代表工作,弥补了区人大监督上的断层,适应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街道人大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可代行区人大的部分职权,主要是监督权,但如何行使没有现成的经验,需要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摸索探讨。本文想就这一问题谈一点看法。
关于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工作的内容
法律赋地方人大常委会重要的职权,监督权是其中一项十分重要、运用最多的职权,在对一府两院开展法律和工作监督中,通过听取汇报、开展评议、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一系列的活动来有效行使职权。街道人大工委受常委会的授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区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其监督的内容是较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区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各级代表提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街道财政经济、社会事业以及事关全局重要问题;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及有关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设在本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及社会治安管理方面执法情况;辖区内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情况;本行政区域内事关公民权利、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所关注、反映较强烈的问题。由此看来,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工作的内容很多,任务也很重,这项工作的开展是对区人大监督权行使的完善,可以促进本区域内三个文明建设更快更好地发展。
关于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工作的方式
街道人大工委和镇人大相比,在职权的行使上、工作的对象上、工作的方式上都有很大的不同,监督方式的选择同样需要考虑采用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取得实际效果的方式。结合工作实践笔者以为,以下一些方式可以采用。
⒈听取汇报。这是一种常用的方式,无论是开展工作还是法律监督都可以采用,通过这种方式了解本区域内财政经济、社会事业等方面工作,了解办事处领导人员履职的情况,了解司法机关执法情况等。如:街道办计划、财政完成和执行情况,镇人大可以通过召开人代会来作出审查决定,闭会期间通过召开主席团会议等来加强监督,保证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完成。街道人大工委已不能每年召开人代会计论决定重大事情,而又需要通过有效的监督保证计划、财政预算的实现,听取汇报是比较好的一种方式。
⒉开展视察。结合本地实际围绕一定的议题组织代表视察,对某一方面工作的推进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看法,以供政府在具体运作中参考,是非常有效的。如目前的三个街道人大工委准备组织代表就水利建设、重点工程、园区和城市建设、社区建设、拆迁安置等开展视察,就非常符合当前的实际。当然这种视察可以集体也可以小型,可以综合也可以专题,我们还应提倡代表个人持(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证视察的方式,三个街道的省、市、区三级代表有近八十人,分布范围涵盖了方方面面,这种灵活方便的视察方式可以使代表更好地了解情况,体察民情民意。对于代表视察后需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街道人大应积极加以协调,及时安排。
⒊执法检查。地方人大常委会始终把执法监督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深入开展执法检查,推进法律法规的实施,推进行政执法任制的落实,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的提高。街道人大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街道的工作机构,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司法部门依法行政是重要的职责。街道人大工委的执法检查要注意效果,事先可通过一定的方式,就某一方面的执法工作开展一些调查,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开展执法检查,事先务必要注意对法律法规的深入学习,从中才可以发现问题,同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使执法检查不要流于形式。
⒋专题调查。围绕党委的工作中心,政府的工作重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从中发现值得总结的经验,需要引起关注的方面,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党委的决策提供参考,为推进政府工作提供支持,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街道人大需要关注和调研的课题很多。如:区域规模扩大后的社区建设,就业和再就业,建设发展中的征地拆迁安置,城市建设与管理,村级经济的发展等问题都可以作为我们调查研究的很好课题。
⒌情况通报。开展经常的情况通报,了解方面面的工作情况,一方面可以有利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同时也可以使人大更好地支持和促进政府的工作。街人大工委应和街道办建立定期的情况通报制度,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一些重点工程的推进,一些涉及群从利益的需出台的有关规定等进行事先的沟通,征求意见,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也可以使政府作出的决定更符合群众的要求。
⒍开展评议。评议是集听取汇报、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多种监督形式于一身的综合监督方式,声势大,效果好,实践中有许多成功的经验,街道人大工委可以组织代表参加区人大组织的评议活动,但是否可以自已组织评议,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可以借鉴的做法。但就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工作的内容来说,采用这种方式是可以尝试的。可以组织代表就本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开展评议,以此促进转变职能,更好地服务经济、服务群众、服务基层;以此促进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的稳定。
关于开展监督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⒈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街道人大工委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双重领导,它的监督工作要紧紧围绕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委的中心开展,体现呼应,这是工作中应把握的原则。脱开中心和重点,监督就不可能达到很好的效果。比如今年区委提出“两个率先”和“以江阴为标杆,奋战五年,进入苏南第一方阵的”目标,全区上下凝心聚力加快发展,这就是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委的工作中心,以此确定的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就是今年监督工作的重点,通过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促进依法治街道,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的监督,把政府为民办实事落在实处。街道人大工委应经常把准备开展的工作向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委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
⒉依靠代表,突出主体。人大代表是街道人大工作的基础,紧紧依靠代表搞好监督是工作中应把握的基点。要注意充分发挥各级代表比较集中的资源优势,通过各项活动的开展请他们为地方三个文明建设的发展建言献策。要按照与时俱进的精神,根据变化的情况在代表活动方式上进行新的探索。听取汇报和专调研相结合,开展视察和重点跟踪相结合,大组活动和专业组活动相结合,执法检查和开展评议相结合。要发挥代表生活在群众之中,联系群众得天独厚的优势,强化代表联系工作,通过代表接待日、代表信箱、代表联系卡等多种方式让代表工作走进社区,广泛深入的走访调研,了解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是什么,最希望政府解决什么,最需要人大做什么,最想要代表干什么。集中民情民智,反映民情民意,使人大的监督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上,使政府的行政行为符合人民的意愿,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利益。
⒊重视发挥整体功能。人大工作最显著的持点是集体行权,集体决定重大问题,街道人大工委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不论是工作要点的确定,还是监督工作的开展,人大工委要经常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这里有个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街道人大工委代行区人大的部分职权,对街道办、本区域内司法机关的工作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其工作的改进和提高,但在监督过程中涉及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利在区人大常委会,街道人大工委应把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涉及比较重大的、需要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问题及时报告,以在监督上形成整体合力。
⒋加强通气支持促进。街道人大工委对街道办,以及本区域内的司法机关的工作开展监督是法律赋的职责,在监督的同时也包含了支持,因为在促进本地区三个文明建设上目标是完全一致的。街道人大工委应经常和他们加强通气联系,使人大开展的每一项工作都能使他们及早了解,从各方面做好支持配合,在提高活动效果的同时,也使他们感受对工作的支持和促进。
街道人大工委的监督工作在推进基层的政治文明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监督法律法规在本区域实施,推进依法治街道;如何畅通代表联系渠道,推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如何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等课题,还有待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实践总结完善提高,只要我们在依法的前提下,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开拓创新,就一定能使街道人大工作有新的进展。


如何加强和完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我见


如何加强和完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我见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和完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对于充分保障政法各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文明执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和完善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大意义
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就是要求各级政法机关领导和干警要不断增强党的纪律观念和组织观念,一切服从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的统一和权威性,自觉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署,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增强大局意识,重大问题和事项及重要工作部署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做到令行则止,各级党委要切实把政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政法机关的思想政治领导,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和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政法部门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择优配齐、配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落实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帮助、协调解决建立政法机关的经费物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法工作机制,全力支持监督和保障政法各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帮助政法部门派出执法中的各种阻力和干扰,为政法机关行使职权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加强和完善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途径
1、全面加强党委政法委自身建设。按照“四化”的要求,选拔(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那些德才兼备能够统领政法机关工作的优秀领导干部。充实到政法委员会,配齐、配强、配好领导班子,按照有关规定,坚决支持政法委履行协管政法部门领导干部的职能,建立查处职务犯罪分级别审批制度。政法委员会的全体干部要牢固树立为政法部门服务的思想,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肃文明公正执法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执法监督是党委政法委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法委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执法监督工作,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加强政法委班子建设的同时,还要着力抓好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要把政治强、思想硬、熟悉政法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执法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的优秀干部选拔到政法部门的领导岗位,本部门、本地区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委立足本系统内交流选配。要坚持与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不能搞“一言堂”。要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闹不团结、搞小团体、严重影响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在教育无果的情况下,上级党组织要坚决果断采取措施予以调整,以增强领导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
2、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新的形势下、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政法队伍工作在第一线,他们所面临的是高智能、高智商、高科技等问题,政法队伍的整体现状、整体素质与新形势、新发展、新任务、新要求还不相适应,极少数干部文化层次业务素质低、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个别干警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讲粗话、拍桌子、瞪眼睛、辱骂嫌疑人或当事人,这些方面严重影响政法机关的威信。因此,政法队伍在思想政治上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强化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干警牢固树立为人民掌权,为人民执法的观念,争当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要加强干警的业务素质教育,为干警创造宽松的学习条件,鼓励干警高升本、专升本,培养一批专家型、复合型高层次的人才,推动和提升干警的文化业务素质,加强干警的法制教育,组织干警利用好各种培训,不断提高各自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要加强干警的勤政廉政教育,引导和教育干警自觉抵制各种不健康思想的侵蚀,作廉洁自律的模范。要强化政法干警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政工干警的工作待遇与职级,关心政工干警的工作与生活,增强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弘扬正气、激励斗志,表彰先进,进一步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通过加强领导,加强管理,加强教育,加强监督,不断推进政法干部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
3、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以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司法改革是政法队伍的一件大事,要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深入调查研究,从政法部门的实际出发,对各项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管理监督机制,后勤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以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通过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政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确保公正、廉洁、文明、高效执法,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整体效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4、完善司法保障机制,为政法部门的依法履行职责创造有利条件。完善司法保障机制是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司法保障工作作为事关坚持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大事,认真研究解决。千方百计保证政法部门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政策措施,提高干警待遇,改善政法干警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加大政法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的投入,改善政法部门的交通、通信和其他技术装备,把科技强警所需资金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提高政法部门运用先进装备和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手段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能力,通过强化司法保障,推进各项政法工作更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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