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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工作小结

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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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心得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决定了党对各项工作包括政法工作的领导权,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权是从党的领导权所派生出来的。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和加强党内监督。针对社会各界要求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形势,中央政法委试图通过赋予和强化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权等手段来解决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和司法腐败等问题。
一九九五年,个别地方的政法委开始了执法监督工作的探索,一九九八年四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二0xx年四月四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经省委同意正式发布了《浙江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此后,执法监督工作成为我省各级党委政法委的一项基本职能和重要工作内容。但是,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尽管已全面推开,然对其进行理论研究的仍很少,更不要说运用理论来指导执法监督工作实践了。一方面,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定的偏差;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同志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尚心存疑虑,认为这是干预司法独立,不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可见,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认识还不够统一,理论研究还比较缺乏,而缺乏理论指导的实践往往带有一些盲目性,因此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理论上的研究探讨显得十分必要。一、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必要性
有的学者认为,党委政法委作为政法各部门的领导机关,在多年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由政法委牵头,由公、检、法机关“联合办公”、“协调定案”(主要是对疑难案件)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可能真正完全独立地行使职权。认为应该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定以后废除这种做法,因为其违背了诉讼原理,且直接与宪法和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等相抵触。有的学者认为,地方党委及其政法委的干预是导致司法不公,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根源之一,并认为这主要是体制上的原因。司法干部由地方党委管理,经费由地方政府负担,司法机关是极难做到只服从法律,而不服从地方党委的命令的。而且政法委员会主要是由公、检、法、司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联合体,本应独立行使的审判和检察权等在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往往变成司法机关的“联合办公”、“协调定案”,并在实践中多强调“互相配合”,较少重视“互相制约”。在现有体制下,司法权往往屈从于地方权威势力,司法独立无法做到,司法公正就很难保证。还有的学者认为,司法活动是一项技术性、理论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证据的运用,逻辑的推理和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并非非职业人士所能做到的,更不是什么人都可以仅从一方面的申诉状中就可以判断是非曲直的。对案件的是非要专业人员依照一套严谨的诉讼程序才能作出判断。如果把本来属于司法的权力分割到地方党委包括党委政法委或其他部门手中,要实现法治是不可能的。地方领导对案件定调子和阅批案件的做法是司法权被分割的典型表现。
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尽管上述观点都是有一定道理,而且是极有高度的,但是从当前看,这些观点都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中国现阶段的国情,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中国的经济基础尚处于“初级阶段”,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主和法制也就不可能达到很高的程度。中国改革是渐进式的改革,它必须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这是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司法改革也必须首先考虑这一点。《法学月刊》主编郝铁川博士认为,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将经历从人治到综治,再到法治三个阶段,当前正处于从人治到法治的中间过渡阶段,即综治阶段。所谓综治是指当前我们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文化事务还无法事事处处都唯法是行,而必须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国家。法治在现阶段社会生活中无疑具有前所未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但要达到“法律至上”的境界尚待时日。但这并不是我们追求法治的诚意不足,而是法治的基础一时难以具备,无法全面启动法治,因此,也就不可能马上实现完美的法治理想状态——公平、公正。窃以为,郝博士的看法是符合实际的。单从司法人员这个角度来说,我国司法机关的人员大致分为三部分:一是司法人员,二是行政管理人员,三是后勤服务人员。现有司法人员的来源非常复杂,既有从法律院校毕业的,又有从军队转业的,既有从其他机关调入的,又有从企事业单位改行的,还有从社会上直接招聘的。而且从数量上看,从法律院校毕业的还只占很少的一部分。在法律院校毕业的司法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又只有很少一部分。即使是法律本科以上的司法人员,与把法律本科作为第二学位,再考律师,当了一定年限的律师后才有资格考法官的西方司法人员(如美国)相比,层次也是较低的。西方的司法独立制度是与确保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制度等配套的。如果不考虑目前我国司法人员等的现状,而一味地照搬西方的司法独立等制度,可想而知,则不乱

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心得第2页

套才是怪事。在对待中国法治现代化模式选择上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有三种:一为“本土化方案”,二为“西方法方案”,三是“中庸主义方案”。笔者认为,“中庸主义方案”是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实际的。而且,我们在研究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这个问题时,既要看到“政法委体制”有干预司法的嫌疑,同时也要看到其主要还有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实际。扬长避短才是我们的正确选择。笔者认为,抓政法队伍建设,不但要靠“教化手段”如“三讲”教育、“三个代表”教育、开展“争创人民满意”活动等,但主要靠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设。从国外经验看,确保司法公正的主要手段是体制和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也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必须反对二种倾向:一是借口坚持党的领导而随意干预司法。要坚持党的领导,“主要应该从政治上支持和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二是借口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而一味地排斥包括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等在内的司法制约。如果那样的话,在现有条件下,司法腐败必然会更加严重。
二、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目标和重点
中国加入WTO后,人们已经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经济全球化是一股挡不住的世界潮流,按国际通行做法处理经济问题也将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在这种形势下,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应当是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使中国的司法制度逐步与世界接轨。在日益高涨的司法改革浪潮面前,党委政法委应当采取怎样的态度是很值得研究的。有人在评论人大开展个案监督工作时有这样的担心:“目前人大在并没有把现有监督方式激活、用足的情况下,又去创造新的监督方式,这就好比一个管道被堵塞,我们不去疏通它,而是又去铺设一个,再堵塞,就再铺设。如果我们采用这样一种思路处理问题,就等于永无解药。”“个案监督错了怎么办?谁也不能保证个案监督就无懈可击。”其实上述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四川夹江打假案”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同样道理,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正面临相同的问题。
为了规范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国家专门颁布了三大诉讼法,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否则就是违法。但是,我国政党活动、政府活动和人大活动很少有程序方面的规范,即使有,也远没有象诉讼法那样执行严格。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党委政法委应当是司法改革的领导者、支持者和参与者,而决不能成为司法改革的阻碍力量。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必须站在这样的立场上,才有可能不出偏差。马克思说过,法官只服从法律,不服从命令。这是很有哲理的,也是站得极高的。虽然,我们目前还无法完全做到像马克思说的那样,但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也好,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也好,都应从这样的高度去认识和构筑。笔者认为,目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目标应当是既加强党内监督,又确保不随意干预办案,促进司法公正。而重点应当是督办和协调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及查处司法人员违纪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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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问题的思考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执法监督是其主要工作职责。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不但是宪法赋予的光荣历史使命,也是我国现阶段政法工作的客观需要。199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出台,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随之全面铺开,并逐渐成为党委政法委的一项基本职能和重要工作内容。通过十年的实践,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的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的地位和作用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等原因,使执法监督工作还存在着诸多突出问题,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要求。

一、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重大意义

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切实加强党对政法机关和执法工作的监督”。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强党对政法机关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同时加强对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的监督。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是党对政法工作实施领导的重要内容和措施,其监督的对象是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监督的内容是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监督的目的是要从深层次上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监督不力问题。

二是提高政法队伍素质的需要。从总体上看,政法队伍和执法状况是好的。但是,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违法乱纪,甚至司法腐败的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干警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事情时有发生。加强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有利于从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中发现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从而研究制定对策,加强队伍建设,遏制司法腐败,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是弥补当前司法监督乏力的需要。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虽然设定了监督制度,但还很不完善。而这时候,党委政法委则可起到支持和弥补作用。

政法委虽然不是司法职能机关,但它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执法监督上有自己的优势。在其他监督难以取得实效的情况下,加强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执法监督,对消除当前司法腐败问题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认识存在误区。实践中,少数政法领导干部和部分干警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和错误倾向,认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对司法独立的干预,把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监督、管理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拒不接受党委政法委的监督。

二是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执法监督依据。虽然中央政法委于1998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使各级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有了基本依据,但是该意见是粗线条的规定,注重宏观上的把握,缺乏微观上的细则,针对性弱、可操作性差,使各级党委政法委在执法监督工作中感到无所适从。

三是政法委执法监督与其他方式监督配合不够,形不成合力。人大的监督和司法监督是法律规定的重要的监督形式,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作为二者补充的党的监督(政法委执法监督)往往是单兵作战,没有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建立起密切联系,无法发挥优势互补,以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难以产生最佳效果。

四是执法监督职权不够充分。中政委的《意见》仅规定了五项职权且比较空泛,没有规定调查权和对责任者查究权等执法监督必备的重要职权,行使起来缺乏力度,起不到应有效果,这些职权显然不能适应当前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

五是执法监督工作中心发生偏移。涉法涉诉信访本来是执法监督工作的一项内容,党委政法委通过信访渠道了解政法部门执法状况,发现干警在执法中违法乱纪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查究责任人,以便更好的行使监督职能。但目前各级党委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中心发生了偏移,把过多的精力花在了信访人身上以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忽略了对政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

六是缺乏奖惩机制。奖惩者,权力之柄也。党委政法委负有协管干部的职责,但目前实际是,在干部考察、选任和班子配备上,主要是政法各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门研究、考察、任命。即使党委政法委参与组织部门的考察,但也起不了决定作用;对中层干部的任免由政法部门党委(党组)决定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完全把党委政法委排除在外。可以说政法委在协管干部上形同虚设,在政法干警的奖励层面上职责全无。同时党委政法委没有纪检监察机构,在干警发生问题时不负有查处职能。奖励和惩罚职能的缺失使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举步维艰。

七是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存在问题。通过上网查询发现,各地各级党委政法委工作人员往往人数不多,有些地方的政法委没有设置执法监督科,或者虽然设置了执法监督科却没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大多由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兼职。另一方面,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素质上也存在问题,有不少地方的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对政法业务不熟悉,综合素质不高,很难有效地开展工作。

八是缺乏考核机制。执法监督是各级政法委的重要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上级党委政法委对下级党委政法委,地方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却没建立起相应考核制度,既没有考核标准、考核办法,也不进行季度、年度考核,这项工作的好坏不与政法干警评优评先挂钩,政法工作会议上也不进行表彰,考核制度的缺失,严重影响了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积极性。

三、对策和建议

一是正确处理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纠正少数政法干警的错误观念。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这两者之间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辅相成的。正确处理党委政法委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就是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执法监督与支持司法机关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职权,坚持多联系、多沟通、多协调,以支持政法工作的愿望出发去开展监督工作。在政法系统继续加强党员先进性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干警树立宗旨观念,提高对现阶段我国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从思想上纠正少数人的错误观念。

二是建议中央政法委制定新的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具体办法,以中共中央的文件下发。新的办法不能是没有强制约束性的意见,要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要把执法监督的每个环节细化,做到程序上衔接紧密,实体上处理有力。具体到一件违法案件的监督过程来说,要从违法案件的发现,立案、督办、调查、处理等阶段一条龙规定下来,从时效到各种文书,事无巨细,一一具明,使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由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是建立政法委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经常性联系机制。政法委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法官、检察官有违法违纪行为,在依法做出处理的基础上,如果认为责任者不再适宜从事审判、检察工作,可以提请人大机关实施监督权,依法罢免其审判员、检察员职务;政法委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政法干警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执法不公等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启动司法监督程序。党委政法委与人大、司法部门建立经常性监督联系机制,可以使三种监督形式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发挥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效能。

四是扩充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职权。鉴于98年中政委《意见》赋予党委政法委职权较少,不利于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建议增加如下职权:1、调阅案卷权。在党委政法委接到有关当事人反映政法干警办案不公、违法办案的情形下,可以调阅查看案卷。2、听取案情汇报权。应执法监督人员的要求,办案人员应对其所办案件向执法监督人员汇报,并说明案件办理的经过。3、调查案情权。必要时执法监督人员会同办案单位纪检部门实地调查以了解案情。4、对有关责任人处分权。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政法干警有违法违纪嫌疑的,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在全市政法系统内部通报,构成犯罪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五是涉法涉诉信访是党委政法委了解政法部门执法状况的窗口,是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践中,防止以偏盖全,纠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就是执法监督的全部内容的错误认识,避免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与执法监督工作划等号。党委政法委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应重点考察政法部门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得当,实体是否公正,不能一味追求信访人息诉罢访目的而忽略了对政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

六是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党委政法委作为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着越来越繁重复杂的任务,发挥政法委的职能作用,必须切实解决好管人和管事相脱节的问题。建议从中央到地方健全政法委协管干部工作机制,有政法委会同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一套协管政法干部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党委转发。政法委应全方位参与对政法机关领导干部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推荐、考察、选任、管理和监督,协助党委和组织部门把好用人关。政法部门中层干部的考察任免,有党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实施。另一方面,建议党委政法委层层设立纪检监察机构,以加强对政法干警的日常执法行为的监督,对政法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政法委在参与研究政法部门干部任免时,应有政法委政工、执法监督相关科室负责人在场并提出意见,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任用,党委政法委坚决实行否决权。奖惩机制的建立健全是有效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

七是加强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政法委要抓好自身建设,把政法委干部政法业务知识培训列入队伍建设重点,强化现有执法监督人员司法工作业务培训,以适应各项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政法委配齐配强法律工作专门人才,把懂法律、责任心强、执法监督水平高的人员调整到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岗位上来。为使执法监督规范化、日常化、制度化,建议中央政法委为各级政法委从事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统一制发执法监督工作证件。

八是建立执法监督考核制度。考核制度的中心内容是考核标准,而考核标准则是衡量执法监督工作的基本手段,是检验政法干警执法质量、执法水平的有效形式。建议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层层建立执法监督考核制度,制定详细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实行平时考核与季度、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把考核结果与政法干警评先评优、晋升、晋级挂钩,用考核制度引导政法干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建立执法巡视制度

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要逐步建立执法巡视制度,对政法机关执法状况进行检查,会同当地党委切实解决政法机关和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周永康提出了一项前所未有的制度—执法巡视制度,这是对政法委执法监督制度的完善。由于现在还在调研阶段,有关规定还未出台,下面对该制度作几点探讨。

一是执法巡视组的组建。党委政法委根据执法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由分工执法监督的领导任组长,由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和从政法部门抽调的业务骨干任成员,组成执法巡视组,政法委统一制发执法巡视员工作证件,定期对政法各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巡视。

二是执法巡视组的任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或专项治理,深入查找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敦促政法机关落实。纠正执法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查处违法违纪干警,改进执法工作

三是执法巡视组的工作方式。巡视组主要采取“听、谈、阅、访”工作方式。听,即听取汇报,听取案件办理情况汇报、执法情况汇报等;谈,即采取与政法干警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执法状况,探察存在的问题;阅,即调阅有关案卷材料等资料;访,即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必要时可进行暗访,以掌握第一手资料。

执法巡视制度的建立必然能提高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效能,更好的促进政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优秀范文:县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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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是党委领导、管理政法的职能部门,是其主要工作职责。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不但是宪法赋予的光荣历史使命,也是我国现阶段政法工作的客观需要。199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出台,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随之全面铺开,并逐渐成为党委政法委的一项基本职能和重要工作内容。通过十年的实践,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的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的地位和作用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等原因,使执法监督工作还存在着诸多突出问题,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要求。

一、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重大意义

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切实加强党对政法机关和执法工作的监督”。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强党对政法机关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同时加强对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的监督。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是党对政法工作实施领导的重要内容和措施,其监督的对象是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监督的内容是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监督的目的是要从深层次上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监督不力问题。

二是提高政法队伍素质的需要。从总体上看,政法队伍和执法状况是好的。但是,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违法乱纪,甚至司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干警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事情时有发生。加强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有利于从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中发现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从而研究制定对策,加强队伍建设,遏制司法****,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是弥补当前司法监督乏力的需要。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虽然设定了监督制度,但还很不完善。而这时候,党委政法委则可起到支持和弥补作用。

政法委虽然不是司法职能机关,但它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执法监督上有自己的优势。在其他监督难以取得实效的情况下,加强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执法监督,对消除当前司法****问题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认识存在误区。实践中,少数政法领导干部和部分干警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和错误倾向,认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对司法独立的干预,把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监督、管理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拒不接受党委政法委的监督。

二是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执法监督依据。虽然中央政法委于1998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使各级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有了基本依据,但是该意见是粗线条的规定,注重宏观上的把握,缺乏微观上的细则,针对性弱、可操作性差,使各级党委政法委在执法监督工作中感到无所适从。

三是政法委执法监督与其他方式监督配合不够,形不成合力。人大的监督和司法监督是法律规定的重要的监督形式,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作为二者补充的党的监督(政法委执法监督)往往是单兵作战,没有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建立起密切联系,无法发挥优势互补,以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难以产生最佳效果。

四是执法监督职权不够充分。中政委的《意见》仅规定了五项职权且比较空泛,没有规定调查权和对责任者查究权等执法监督必备的重要职权,行使起来缺乏力度,起不到应有效果,这些职权显然不能适应当前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

五是执法监督工作中心发生偏移。涉法涉诉信访本来是执法监督工作的一项内容,党委政法委通过信访渠道了解政法部门执法状况,发现干警在执法中违法乱纪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查究责任人,以便更好的行使监督职能。但目前各级党委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中心发生了偏移,把过多的精力花在了信访人身上以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忽略了对政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

六是缺乏奖惩机制。奖惩者,权力之柄也。党委政法委负有协管干部的职责,但目前实际是,在干部考察、选任和班子配备上,主要是政法各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门研究、考察、任命。即使党委政法委参与组织部门的考察,但也起不了决定作用;对中层干部的任免由政法部门党委(党组)决定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完全把党委政法委排除在外。可以说政法委在协管干部上形同虚设,在政法干警的奖励层面上职责全无。同时党委政法委没有纪检监察机构,在干警发生问题时不负有查处职能。奖励和惩罚职能的缺失使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举步维艰。

七是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存在问题。通过上网查询发现,各地各级党委政法委工作人员往往人数不多,有些地方的政法委没有设置执法监督科,或者虽然设置了执法监督科却没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大多由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兼职。另一方面,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素质上也存在问题,有不少地方的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对政法业务不熟悉,综合素质不高,很难有效地开展工作。

重温苏区精神-政法委干部学习十八大心得


重温苏区精神-政法委干部学习十八大心得

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作为一名基层政法委的工作人员,作为在一线为人民服务的普通干部,在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过程中,在学习、宣讲《若干意见》过程中,又情不自禁地重温了苏区精神。“苏区干部好作风,自带干粮去办公,日着草鞋闹革命,夜走山路打灯笼”,那首代表苏区干部好作风的山歌不断地在我耳边响起,这是当年苏区干部的形象和真实写照。这对我们作为新形势下新时代的干部同样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我们只有发扬苏区干部好作风,才能真正起到共产党员的模范先锋作用,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发扬苏区干部好作风,就是要树立人民公仆新形象。首先在思想上要正确认识、高度重视,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其次在行动上,要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真正树立起人民公仆“开拓进取、务实高效、联系群众、勤政廉洁”的好形象,塑造成“求新思变、开明开放、诚实守信、善谋实干”的干部新形象。
发扬苏区干部好作风,就是要找到树立人民公仆新形象的有效途径。一是要结合实际,与时俱进,突出针对性;二是要加强教育,以史育人,务求实效性。
发扬苏区干部好作风,就是要提倡和保持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在新世纪新阶段,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特别需要用艰苦奋斗的精神来凝聚、团结和激励全国人民,学习苏区军民那种励精图治、无私奉献、艰苦创业的精神。
发扬苏区干部好作风,就是要走群众路线。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关心群众、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严以律己、廉洁奉公。
发扬苏区干部好作风,就是要有矢志奋斗和勇于牺牲的精神。实现共产主义是我们共产党员的奋斗目标的最终目标,我们要为这个目标矢志奋斗。在任何时代任何情况下,都动摇不了我们的斗志和奋斗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们要有勇于牺牲的精神。
发扬苏区干部好作风,就是要结合实际。自觉遵纪守法,勤政廉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为建设“创业、宜居、平安、生态、幸福”XX而贡献自己的全部力量,为把XX区建设成为经济繁荣、文化活跃、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XX首善之区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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