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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讨整改措施

汉江集团: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有关问题的探讨与企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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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集团: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有关问题的探讨与企业实践


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逐渐滋生蔓延,甚至演变为"潜规则",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导致企业之间恶性竞争,妨碍资源的合理配置,破坏了公平竞争,成为社会生活的一大公害。同时,商业贿赂行为还诱发了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赃枉法,严重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和国际形象。因此,依法治理商业贿赂,既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预防与惩治腐败的重要内容。
一、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
1、唯利是图是从事商业贿赂的主观动机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它始终激烈地存在于市场商品交易之中。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通过"捷径",取得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优势,往往抛开应有的商业道德,违背正当的竞争规则,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个人。追根求源,经营者愿意冒违法犯罪的风险,直接暗中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好处,或者唆使雇员在业务活动中,以回扣开路进行交易,其目的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收取回扣方为牟取私利,置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于不顾,其贪婪动机更是显而易见的。可见,唯利是图则是从事商业贿赂者的主观动机。
2、供求失衡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市场条件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的市场已由过去计划体制下商品短缺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品种数量繁多的买方市场。尤其在国外商品大量进入国内市场之后,现在已很难找出使用货币买不到的商品。众多的货物在供买方选择之时,市场总会千方百计使商品循环流通,其中包括了合法与非法渠道。可以认为,商业贿赂是供求失衡状态下市场代谢的扭曲,然而,人们追求的供求平衡,只能是暂时的、局部的,供求矛盾却是永恒的。为此,商业贿赂的产生,有其普遍的市场条件,制止商业贿赂的工作,也就成为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3、腐败孳生是商业贿赂产生的社会基础
在国外市场经济运作方式不断对我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今天,一些腐败现象又沉渣泛起,少数不廉洁者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搞钱权交易。在金钱发挥支配作用,"有钱能使鬼推磨"的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下,商业贿赂现象必然适时而生。社会风气的好坏是商业贿赂猖獗与否的客观环境,蔓延的腐败现象是其孳生的土壤。事实上,商业贿赂现象就是社会腐败在市场交易中的反映。
4、滥用优势是当前商业贿赂的一个特点
现阶段,在两种体制交替之时,一些从事公益行为的单位和具有特定职能的部门,在附带从事公益经营和行使管理职能权利时,往往利用其"独家"服务的优势,肆无忌惮地与供货方串通,在貌似"公平、合理"的幌子下,大量获取回扣。公用企业和具有特殊服务职能的部门,利用其优势从事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活动,已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同时也成为现阶段商业贿赂的新特点。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1、隐蔽性强
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薄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行贿主体往往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种特定的行贿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
2、目的明确化
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3、手段多样化
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如经营者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货币现金、有价证券、物品、礼品、佣金、回扣等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也是商业贿赂中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
4、侵犯客体复杂化
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巨大危害
1、破坏了竞争机制
市场竞争的正常目的,显然是要求经营者在比商品质量、比价格、比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而商业贿赂的出现,使正常的比质、比价扭曲为比回扣、比私下所得"好处"。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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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价值规律不可能正常发挥作用,预期的市场目的也无法实现,还会助长其他违法行为,构成了对其他诚实经营者的排挤和不公。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剥夺了其他竞争者公平交易的机会,使守法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使诚信的公序良俗受到极大破坏,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若不制止,将使其他守法经营者对正当竞争丧失信心,无奈之余只好选择了屈从,并容易造成恶性循环。
2、助长了不正之风
腐败是商业贿赂产生的社会土壤。同时,商业贿赂又对腐败进一步加深,起着催化剂的作用。贿赂、回扣的存在,使国家应收入的利税,通过不正常渠道变为"成本"、"费用",流失为小团体或个人的不法收入。而且,为掩盖其违法活动,有的经营者阳奉阴违搞两套账、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进一步败坏了社会风气。它不仅破坏了正常的财经制度,践踏了诚实信用的尊严,还使少数经办人得以趁机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直接吞食差价中饱私囊。商业贿赂为损公肥私,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提供了方便条件,其污染和破坏社会风气的恶劣程度有目共睹,在商业贿赂下形成的"奸商文化",更是对民族传统美德的践踏,对一个国家、民族文化的破坏无法估量。
3、损害了公众利益
盛行的回扣,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在我国,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建筑企业每年的经营费用约占营业额的2至3,而其正常的费用范围仅仅在0.3至0.5之内。在医药行业,推销人员一般按药价5至15或者更高的比例给医务人员以回扣。所有这些费用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使得交易成本增加,消费者不堪重负。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大都是在账外暗中进行,产生的不正当利益进入交易对方单位的"小金库"或者个人腰包,使国家的利税大量流失,导致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商业贿赂严重违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要求,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诱发了社会的仇富、仇官心理。
4、破坏了合理分配
合理的竞争能准确的反映市场状况,企业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并且通过竞争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资源及劳动的不合理流向了行贿者一边,势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商业贿赂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销售渠道,大开方便之门。商业贿赂加大贫富差距,一部分人一夜暴富,更多的人却因在市场竞争中受到不公正的排挤而收入减少,从而使得贫困人口增多。商业贿赂导致官商勾结和结党营私,妨碍了法律政令畅通,诱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
5、孳生了贪污腐败
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在商业贿赂成为"潜规则"后,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商业活动相关单位人员,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受贿者暗中出卖本单位利益,造成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困难,严重破坏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已查处的高官腐败案件证明,腐败通常与商业贿赂相联系,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为了销售飞机向日本前首相田中支付160万美元,田中内阁因此垮台;在我国,已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如胡长清、成克杰、韩桂芝受贿案)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如厦门远华走私案、慕马大案)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商业贿赂,已经成为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的一个突出问题。
6、损害了投资环境和国家形象
一个盛行商业贿赂的社会,绝不是一个规范有序的社会。商业贿赂损害国内投资环境,降低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随着近年来曝光的"朗讯风波"、再到最近的"德普门回扣"事件,国际舆论对我国商务环境的不利评论直接影响到我国的投资环境,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受到影响和冲击,商业贿赂很有可能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新环境瓶颈。数据表明,商业贿赂为祸之甚,已关乎国家经济安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年来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的案值达52.8亿元,但这只是冰山一角。据商务部的统计,仅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回扣,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7、危及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
欧美发达国家,其经济从人均收入3000美元到7000美元,一般只用3年左右的时间,最多的用6到7年。然而拉美的几个国家在达到3000美元之后,不能上升,反而上下震荡。造成拉美如此状况的正是腐化的商业风气、权钱交易的商业贿赂潜规则。因此,商业贿赂是生长在经济社会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对市场经济和国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无一利,绝非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商业贿赂得不到有效治理和清除,将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陷于毁灭,使社会道德腐化堕落,使社会发展落入迷途,危及社会稳定。所以,根治商业贿赂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必须下大力气依法进行治理整顿。
四、我国治理商业贿赂与国际公约之间的差距
1、治理商业贿赂中所面临的困境表明,我国的法律制度急待完善
(1)"德普门回扣"案。一年前的"德普门回扣"案,在中国引起很大震动。20xx年5月,美国加州的医疗诊断设备企业被美国司法机构以违反美国法律为由,处以479万美元巨额罚金。美国司法部提供的报告显示,该公司在中国天津的子公司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年到20xx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
这起案件中,行贿者外资公司受到了美国本土法律《海外反腐败法》的处罚,而它在中国行贿11年,竟然没有被中国司法部门发现,而且在美国方面判决近一年后的今天,仍没有任何信息显示受贿的中方人员受到了中国法律处罚。这暴露出中国对商业贿赂的监管存在巨大的疏漏。
事实上,对于商业贿赂,中国并不缺法律。早在1993年,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又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刑法》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受贿犯罪最高可处以死刑。如此严厉的刑罚,为何不足以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
(2)"德普案"一年后。20xx年5月,《人民日报》记者向有关执法部门询问对"德普回扣门"案涉案国内人员的处理情况时,却发现到目前为止,涉案的单位和人员均未受到处理。记者联系了德普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有关人士介绍: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德普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发生在1991年到20xx年之间,国内工商部门20xx年从媒体上得知此消息时,已过追诉期,因此未专门立案调查,并未发现德普公司在近两年有不合法的商业操作行为;记者又向天津市检察院进行了解。市检察院有关人员说:案件经媒体报道后,检察机关曾进行过一个初步的调查。从调查的情况看,德普公司的贿赂对象只有少部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公立医院的院长、科室干部),且数额不大,不够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因此检察机关没有作进一步的立案侦查。至于医生收取回扣的行为,目前多作为行业的不正之风处理,是否作为违法行为来处理,还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德普案中,其母公司DpC公司首先从账面上发现问题并主动举报到相关部门的。德普母公司之所以选择主动揭发其子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正是因为慑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威力,避免因他人举报而将遭受更大的处罚。因为尽管其子公司的行为并不直接受到《海外反腐败法》的管辖,但是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受处罚的行为不但包括直接行贿,而且包括对于命令、协助他人行贿而构成共谋犯罪,同时还规定母公司对其股权占多数的子公司,仍有要求子公司遵守法律、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会计体系的义务。德普案在中国反商业贿赂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它集中反映出中国在治理商业贿赂中所面临的困难,这些困难是多方面的问题交织在一起的,当前主要表现为执法体制不顺和法律规定不完善。
2、中外在治理商业贿赂方面的主要差异
我国已于20xx年12月12日及20xx年12月10日分别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xx年10月27日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是我国推进反腐败国际法治的积极行动,也是推进我国反商业贿赂法治的重要措施。从我国立法情况看,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具有一定的差异,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我国刑法中贿赂犯罪的标的物仅限于"财物";公约中贿赂犯罪的标的物不限于"财物",其表述为不应有或不正当"好处"。
(2)我国刑法将为谋取正当利益而行贿的行为排除在行贿罪之外;公约中的行贿罪,不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必要。
(3)我国刑法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公约未将此种情形作为非犯罪化处理。
(4)我国刑法只能依据总则有关犯罪预备的规定对预备犯罪予以评价;公约将许诺给予和提议给予不应有好处的行为"分则化",明确了处罚范围。
(5)我国刑法中"非法收受型"受贿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除"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外,还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型"的受贿罪则无此要求;公约规定,"索取"和"接受"不应有的好处都构成受贿罪,其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并无区别。
(6)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向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构成犯罪;而公约对此明确规定为犯罪。
(7)我国刑法受贿主体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公约规定的犯罪主体则较为广泛。
(8)打击行贿弱于打击受贿犯罪。将党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作为防治腐败的重点,但私营部门中的反腐败工作处于薄弱环节。相对于打击政府官员受贿来说,打击商业贿赂方面存在失衡问题。
因此,参考国际反商业贿赂刑事司法准则,完善我国刑事立法,是当务之急。
五、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制现状
1、立法局限
(1)治理商业贿赂的立法滞后。缺少一部较高立法层级的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分别颁布于1993年和1996年,对商业贿赂形式的规定比较简单,已不足以规范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同时,商业贿赂的治理涉及实体、程序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参与的部门多,需要协调的工作量大,而作为打击商业贿赂的专门立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只属于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过低,有些内容陈旧,无法满足惩治商业贿赂的现实需要。
(2)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制裁力度不够。行政制裁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常用手段,在治理商业贿赂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外对于商业贿赂的行政制裁非常严厉,如美国1977年颁布的《海外反腐败法》是世界上惩治商业贿赂最严厉的法律之一。公司一旦卷入贿赂丑闻,行贿者面临的不仅是法律上的责任、公司商誉的损害以及巨额罚款,还有大大提高的运营成本。同时,《海外反腐败法》不仅要求母公司及其子公司都按此法行事,还规定企业有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会计体系的义务,即使是跨国公司的子公司独立实施了商业贿赂行为,母公司也要为自己的监管不力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德普"回扣门"的主角、总部位于美国的DpC公司就为其在天津的子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付出了479万美元罚款。相比之下,国内对商业活动中行贿者的惩罚轻了许多:一是罚款数额过低,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商业贿赂可能带来的巨额利润而言实属微不足道,难以达到处罚效果;二是单位商业贿赂中的个人以及总公司、母公司对下属单位的商业贿赂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规定不明确,从而导致个人责任承担和上级公司监管责任的承担全部落空;三是行政制裁的种类较为单一。除药品管理法外,其他行政法规均未规定对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的资质处罚,使得经营者在被处罚后仍具备进行商业贿赂的条件,不利于有效遏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
(3)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不够完善。一是受贿犯罪的主体范围过窄。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及国有单位,但对国有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医生),则没有构成受贿犯罪的规定,致使大量的商业贿赂犯罪难以追究;二是商业贿赂的犯罪对象范围有限。当前商业贿赂的形式越来越隐蔽,已从简单的送金钱、财物发展到提供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旅游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以及安排子女出国,甚至提供性贿赂。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无法满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
2、治理商业贿赂中存在的问题
(1)执法主体混乱,执法尺度不一。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纪委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的权力,都是执法的主体。如果是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由检察机关查处,涉及公司企业人员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工商部门处罚。表面看来,多方监管,应该对于扼制商业贿赂更有效,但事实上,由于体制没有理顺,却出现了"多头监管、头头难管"的局面,各部门常常会产生管辖权的撞车或脱节。另外,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导致了不同部门在对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执法尺度不一。执法体制不顺,导致商业贿赂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客观上助长了不公平竞争现象的蔓延。
(2)行政执法手段单一。面对商业贿赂花样不断翻新,回扣、账外折让等形式更加隐蔽的现实,工商部门现有的执法手段显得过于单一。对于出现商业贿赂的企业,工商部门只能从其账面上找问题,而且不能把对方的账本带离企业,增加了查找企业涉嫌商业贿赂证据的难度。另外,由于工商部门没有查封、扣留等执法手段,对那些变相以实物相折扣的贿赂行为很难及时取证,导致一些涉案企业轻易地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3)行政执法力度不够,查处商业贿赂的积极性不高。由于受社会不良意识的影响,不少人认为收受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属于商业惯例,可以促进了商品交易的实现。一些部门和地方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查处商业贿赂会影响企业发展和当地的投资环境,因而对商业贿赂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怠于行使职责,助长了商业贿赂的肆虐发展,增加了查处打击的难度。即使查处,也多是一罚了之,缺乏长期有效的制约机制,导致商业贿赂在一些地方泛滥蔓延。
(4)尚未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的合力。由于主管部门众多,多头执法,致使商业贿赂的治理政出多门,加之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机制尚不完善,没有形成合力和有效监管。对重大贿赂犯罪和腐败线索,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传递,弱化了打击商业贿赂的力度。虽然商业贿赂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行政执法机关也查处了一些商业贿赂案件,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最终被审判定罪的商业贿赂案件却不多。20xx年以来,由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商业贿赂案件只有2684件,最后被移送法院审判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就更少了。
3、潜规则侵蚀经济肌体,20xx年中国剑指商业贿赂
20xx年伊始,中国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向商业贿赂全面宣战。20xx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六项重点工作之一,强调要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了商业贿赂给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带来的严重危害,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政府机关反腐倡廉的重中之重,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对治理商业贿赂作出全面部署。与此同时,组成了由中央纪委牵头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也由原来的18个部委扩充到22个部委。之后,中央各部委、各省纷纷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组长均由最高负责人担任。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如此高规格地全面反击商业贿赂。版权所有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正在健康有序地向前推进,全国上下态度坚决,形成合力,迅速推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根据商业贿赂案件具有的行业性突出、行规性强、隐秘性强、窝案串案突出等特点,以及存在的立法滞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完善等情况,有关部门正加强政策法规研究,推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深入开展:中央已准备出台《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20xx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进行了修改,其适用对象由"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有公司、企业或其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上述行为按照"受贿罪"处罚;国务院法制办正抓紧进行反垄断法的审查修改,同时还积极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的研究修订,以及执业药师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
目前,各地区各部门正突出重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重拳出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探索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商业贿赂赖以存在的土壤和条件正逐步被铲除。
六、汉江集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做法
国有企业如何有效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汉江集团根据省国资委、长江委的工作部署,从20xx年5月中旬开始,分动员部署、对照检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稳步有序地推开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序幕。我们的主要做法: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迅速推开专项治理工作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集团公司党政组织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高度重视,态度坚决、行动迅速:一是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传达学习文件,集团公司两级党委中心学习组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把开展专项治理视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一次重要机遇,认真领会精神,抓好工作落实;二是召开集团公司反腐倡廉工作会议,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安排布置,确定工作任务和重点,把专项工作纳入到《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xx年工作任务分解的意见》,明确了工作责任。
(2)深入调研,制定方案。近年来,汉江集团发展和资本扩张迅速,已形成了一个由十多个成员企业组成的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侧重点各有迥异。因此,我们在深入开展调研,了解和掌握本企业商业贿赂问题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出内容具体、重点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集团公司领导贺平、张庆华等同志亲自拟稿,将集团公司治理的重点确定为工程建设等9个领域。5月24日,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印发了《汉江集团公司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对专项治理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
(3)动员部署,全面推开专项治理工作。5月25日,集团公司召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动员大会,集团公司党政领导、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参加了会议,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贺平、张庆华、姚树志等同志在会上要求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反腐倡廉和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集团公司专项治理工作随后迅速启动、全面推开。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各单位积极行动起来,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动员部署、亲自抓任务分解,逐级逐项落实任务,纪委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形成了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三到位"的局面。据统计,集团公司动员部署、对照检查、自查自纠三个阶段共召开动员会60余场(次),直接受教育人数近6000人次,通过深入宣传教育,干部职工对商业贿赂的警惕性明显提高,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明显增强。
2、突出重点,对照检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纠正错误观念行为、自觉依法合规经营的一项有效措施。我们的主要做法:
(1)建立了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根据"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集团公司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抓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共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20个,建立了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工任务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了工作职责,层层动员部署,两级领导小组共印发文件39个,已出台工作制度66个,保障了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工作局面的形成。
(2)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抓好自查自纠。经过调查摸底,集团公司将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物资购销、资源开发利用、银行存贷款、商业保险、资产报废处置等9个重要领域确定为自查自纠重点,摸清了企业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发生规律和特点,掌握了所涉及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并明确禁止以下行为:(1)在交易之外直接收受或给付对方现金和实物回扣的行为;(2)收受或给付对方礼金、提成、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贿赂的行为;(3)假借"劳务费"、"咨询费"、"宣传费"、"信息费"等名义,收受或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贿赂的行为;(4)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方式给以贿赂的行为;(5)收受或给付帐外回扣的行为;(6)为对方提供明显可盈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透露企业商业秘密、专有技术,收受对方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7)接受对方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等给付财物以外其他利益贿赂的行为;(8)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各单位认真对照政策法规,重点检查了本单位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抓好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查找问题、处理问题、组织整改、评估验收等六个工作环节,领导干部带头查、重要岗位普遍查、关键环节重点查、有关问题专项查,重点自查20xx年以来在经营观念和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三查"、"四明确":一查思想认识上是否有商业贿赂是市场交易的"潜规则"、企业发展的"润滑剂"的错误观念;二查经营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其他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查经营、财务、购销等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健全,本单位有没有"小金库"、账外账、账外物,保险返款、报废资产处置收入是否全额入账等。工作布置做到"四个明确",即明确工作重点、责任部门、内容范围、方法步骤,认真查找容易发生不正当交易问题的环节和岗位、消除工作中存在的"嫌疑点"、"易发点"和"关键点",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在8月份对8个单位作了阶段性工作检查,11月21-30日又对所属19个单位的总体工作情况作了全面检查。集团公司共清理项目2581项,总金额达82.35亿元。
(3)加强政策研究和纪检干部培训。为便于基层单位开展宣传教育和对照检查,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及时编辑整理了《汉江集团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特刊》,在工作启动后即印发各单位、部门,其中收录了相关法律法规15部、情况通报1篇、理论文章1篇,约4万字。印发了3期《纪检监察通报》,通报了专项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商业贿赂案件呈现出新形式和新特点,为提高纪检干部的执纪水平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能力,集团公司纪委于20xx年10月19日-21日举办了一期以防治和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为主要内容的纪检干部培训班,邀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及集团公司纪委办案人员分别做了专题讲座,拓宽了学员的视野,提高了实战水平,培训效果明显。
3、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必须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逐步铲除其赖以存在的土壤和条件。我们在建立长效机制方面的主要做法:
(1)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一是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融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xx年5月,集团公司正式启动了惩预腐败体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集团公司党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xx年工作任务分解的意见》,明确了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措施计划。为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依靠现代科技手段有效预防和遏制商业贿赂的水平,9月份集团公司成立了电子商业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推进目标措施,确定了4家试点单位,目前工作进展迅速;版权所有
二是积极开展效能监察和纠风工作。集团公司对资金在限额以上的基建工程,大宗原材料、设备、零配件、办公用品采购,废旧资产处置等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环节,均实行了公开招标或比质比价采购,监察、审计部门实施有效监督,有效防范了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行为。水电公司、汉江医院等单位通过加强行风建设,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促进了经营发展;
三是积极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学习党章、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有机结合,充分利用集团公司电视台、广播、报纸、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政策法规,提高企业员工对商业贿赂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使企业干部职工特别是经营管理者的一些错误观念得到了及时澄清,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得到了增强。集团公司纪委开展了廉政短信征集、"家庭助廉教育知识竞赛和征文评比"活动,召开了廉洁文化经验交流会,总结了近年来廉洁文化建设的经验成果,明确了发展方向。
(2)抓好廉洁自律规定的贯彻落实。近年来,为增强企业活力、拓宽职工就业,司属部分单位以职工参股的形式创办了民营企业。集团公司党政组织对中层管理人员在民企兼职、投资入股问题高度重视,今年先后3次召开党委常委会作了专题研究,明确由集团公司纪委、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进行全面清理调查。经清理,在民营企业兼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有25人,目前除2人因本企业相对控股民企,未辞去该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外,其他人员已全部辞去兼职;中层管理人员在民营企业投资入股有11人,投资额为84.16万元,现已全部撤资,较好地执行了廉政法规。
(3)加强监督,提高制度执行力。近年来,集团公司加大了制度创新力度,从完善企业内控机制的需要,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具有防范性、约束性、警示性、惩戒性的规章制度,对规范管理、预防商业贿赂等腐败问题滋生,发挥了较好的防范作用。为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集团公司对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了检查:
一是抓商业保险制度执行情况检查。20xx年,集团公司出台了《商业保险管理规定》,明确了工作程序,规定保额在10万元以上商业保险项目的必须实行招标、保险赔款及返款必须及时入账等。20xx年3月,集团公司检查组对各单位执行制度的情况作了检查,重点检查了保险项目拟定、申报审批、招标选择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核算保险费用、保险理赔等内容,查阅了保险合同、财务凭证,并对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了整改建议;
二是抓往来账款清理。20xx年4月至今,集团公司成立了往来账清理工作小组,围绕往来账中关联交易、资金拆借、对外投资、个人借款等内容开展了全面清理。集团公司召开专题会议,对293项遗留多年的往来账,分类逐笔进行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集团公司要求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及时上报清理结果,随后集团公司还要进行跟踪回访。此项工作,理清各单位资金往来,降低资金占用,规范了资金管理,完善了会计基础工作,强化了源头预防;
三是开展三级公司清理。20xx年5月至今,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参与设立的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法人企业、无国有股份但与各单位存在关联交易的职工入股或其他民营企业(简称"三级公司")开展了全面清查。集团公司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第一批共55家"三级公司"进行清理和整改,进一步理顺了集团公司内部的产权关系,规范了关联交易,降低了企业的法律风险。
4、国企治理商业贿赂应注意处理好四个关系
(1)处理好严肃惩治和有效预防的关系。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必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按照构建惩防体系的要求,坚持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既要从严惩处,又要深入探索有效预防措施。当前最重要的是付诸实践、见诸行动、取得成效;既要严厉惩治,又要实打实地研究一些治理措施,不断完善体制和机制,探索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的新举措、新制度。
(2)处理好整体推进与突出重点的关系。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头绪多、难度大,必须从实际出发,抓主要矛盾、主要问题;既要整体推进,同时进行,又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既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又要审时度势,及时调整思维方式,正确判断和全面把握商业贿赂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带来的影响,使治理应对措施更加有效。
(3)处理好集中治理与常抓不懈的关系。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在集中治理的基础上,持之以恒、锲而不舍地抓下去;要建立责任机制、督察机制和保障机制,实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要通过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努力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引向深入。
(4)处理好治理商业贿赂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关系。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国有企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治理商业贿赂一定要严格把握政策,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区分正常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切实维护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汉江集团: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有关问题的探讨与企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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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整改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整改措施


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

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我局以开展国土资源系统行风建设工作开路,认真调查摸底,采取查摆问题及发放征求意见表的形式,广泛征求部门及服务对象对国土系统的意见,经梳理汇总的意见有五条:1、政务公开方面:对矿权招、拍、挂公告宣传力度不够,建议在沿河报及电视台予以公告;2、依法行政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对国有土地非法买卖及违法用地应严厉打击;3、需进一步改进服务态度;4、收费标准方面:(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太高,企业无法承受;(2)加大对国有土地招拍挂及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并以相应表册下发给外商。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系统行风建设,树立国土系统管理部门“为民、高效、廉洁、务实”的形象,改进不足,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经过认真深入研究,我局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一、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进行分类整改

我局采取以“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为指导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问题的滋生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边整边改,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一)对矿权招、拍、挂公告宣传力度不够,建议在沿河报及电视台予以公告。1、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透明度。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全面拓开我局政务公开宣传工作,特别是做好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招、拍、挂程序的公告,确保在沿河报道、沿河县国土资源网站及沿河电视台等媒体书面公告形式进行能见到我局的公告事项。从而增加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报、拍、挂程序的透明度,预防暗箱操作行为。2、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管理制度。版权所有

(二)加大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力度,对国有土地非法买卖、矿业权违法转让和违法用地给予严厉打击。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律意识。加大《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6.25”全国土地日、“8.29”测绘日法制宣传日进行广泛宣传,并将我局的行政事务办理承诺在沿河报道和沿河电视台进行公告,同时,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也对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的收取依据及收费标准,对土地出让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作成宣传专栏,扩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面。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加大对全县国有土地非法买卖及违法用地的查办力度。特别是要重点查处对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干预和插入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谋取私利的行为;评估中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固有资产大量流失的行为;项目发包中收受贿赂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及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重大案件。并从严追究,公开曝光,惩一儆百,增强震慑力。

(三)、增强全局职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国土系统干部自身的业务学习,全面提高工作业务水平。召开全局职工会议,对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进行业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建立健全教育、监督、制度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八荣八耻》社会荣辱观学习“五条禁令”和“十项便民”措施,努力提高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能,全面提高国土系统工作业务能力。

二、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是预防和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推行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一是总结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中层干部轮岗制,预防了腐败滋生的环境,同时保护了我们的干部;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出台内设单位相应规范制度;三是加大国土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行政”。

三、下步工作打算版权所有

(一)对国土资源系统行风建设继续实行明查暗访工作,进行分级调查。

(二)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和不足,巩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成果。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整改措施》

外贸处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外贸处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外贸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安排及措施
根据厅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外贸处围绕我厅查找商业贿赂的9个重点问题,结合处室工作实际,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讨论,决定从广交会摊位安排、进出口许可证发放审批管理、供港鲜货商品分配等三个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和办事程序,把反商业贿赂工作与反腐败工作紧密结合,具体落实到每一项工作和每一道工作环节中,严格贯彻和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把反对商业贿赂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取得实效。
外贸处处长全面负责处内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制定处内各项工作制度,并组织贯彻落实、检查、督促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发现、反映和处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版权所有
具体的工作措施如下:
(一)治理“广交会摊位分配”中商业贿赂的措施
根据商务部及省厅的有关规定,正式制定了《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湖北交易团分配性展位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实施以来,得到了广大参展企业的好评。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交会摊位分配,治理摊位分配中可能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特制定以下措施:
1、广交会展位的分配管理严格按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审查参展企业资格条件,按照量化评分的原则打分依次分配展位,不采取招标方式安排展位。
2、展位分配方案及时在我厅网站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事件。对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我厅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或单位。
4、负责人:葛翔;经办人:徐博源
(二)进出口许可发放制度
1、发证人员签发各类进出口许可证,应严格按照《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要求办理,认真审查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和各种附加材料,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必须及时受理,不得无故拒绝企业申请;对缺少材料的企业申请,必须一次性告知企业,严禁工作人员刁难办证企业。
2、办理各类进出口许可证,实行工作日制度。无特殊原因,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地市企业和网上申领企业实行随来随办,减少企业办证时间和费用。
3、对发证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负责人:石明辉;经办人:陈明丽,付丽萍
(三)外商来华邀请审批事项。负责人王伯祥,经办人李晓莉。
1、审批依据: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鄂审批权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1994]45号)。
2、办事程序:
(1)各市州企业邀请外商来鄂,先报各市州商务局,然后转报我厅。
(2)省直进出口企业邀请外商来鄂,直接报我厅。版权所有
3、审批内容:
(1)国外客商所在国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在鄂企业与国外客商所签署的合同或协议;
(3)国外客商护照复印件;
(4)在鄂企业邀请国外客商的申请报告。
(四)供港鲜活商品事项。负责人王伯祥,经办人李晓莉。
1、办事依据:商务部关于印发《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办事程序:每年初根据商务部下达的供港鲜活商品的配额,经报厅领导审定后进行二次分配。年中每月根据广州特办下达的配额分配任务按规定比例进行二次分配。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服务企业。
3、办事时间。三个工作日。

《外贸处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如何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如何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一大“公害”。为此,党和国家在反腐败的统一框架下,把开展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六大领域作为20xx年专项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点,也自然就在情理之中。准确把握现阶段商业贿赂的特点,积极探索反商业贿赂对策,不仅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而且也是将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了配合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使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在法治的轨道内顺利进行,推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在已有研究队伍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研究中心。赵秉志教授任研究中心主任,卢建平教授、李希慧教授任研究中心副主任。6月6日上午,研究中心在北师大主楼举办第一期治理商业贿赂专题论坛。高铭暄教授、赵秉志教授、卢建平教授出席论坛并作了主题发言。

左坚卫副教授:从源头遏制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一对一”的行为特点以及行贿受贿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现实,决定了查处商业贿赂的难度较大,犯罪黑数较高。因此,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不宜放在惩办已经发生的违反犯罪活动上,而应当防范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因此,完善监管体系,从源头遏制商业贿赂,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关键。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在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最重要的是确立严格而明确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作为这种条件的体现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只有取得了经营资格的主体,才能够在某一核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市场退出制度方面,主要是要做到将那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极差,以及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

第二,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

(一)加快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立法步伐

(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

在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后,就可以通过对存在行贿记录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监管,甚至将一些信用极差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减少商业贿赂产生的源头,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第三,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

从已经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相关领域行政监管的缺失,是商业贿赂得以肆虐的重要原因。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已经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当务之急。

1、完善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法律法规;

2、健全监管机构;

3、将监管职责落到实处。

吴宗宪教授: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

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严重影响中国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正常运行的重大问题,需要从多方面采取对策加以治理。目前,特别应当重视下列方面的工作:

一、构建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

商业贿赂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存在着极其复杂的情况,仅仅依靠某一种或者某一类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

1.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在目前涉及到商业贿赂的立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比较笼统,而一些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太低,法律效力较弱。这些都限制了立法在遏制商业贿赂方面的作用。所以,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整合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2.完善刑事惩罚法律。要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商业贿赂罪的刑事责任,增大这类行为的成本,遏制犯罪者从中牟利的现象。

3.制定行政法规。在颁布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之后,要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细化《反商业贿赂法》中的有关内容,解决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反商业贿赂问题。

4.制定部门规章。有可能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政府主管部门,都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情况,进一步明确本领域中商业贿赂的具体表现形式,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行政责任和预防对策。

二、完善举报制度

针对商业贿赂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特点,要完善举报制度,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

1.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

2.严惩侵害举报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改进举报人奖励制度

三、改进政府管理体制

四、完善监管制度

赵秉志教授:商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

商业行贿犯罪所

如何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第2页

涉及的刑法典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389条第1款规定的行贿罪,第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以及第393条规定的第一种单位行贿罪,都以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成立要件。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分歧,同时,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设置使惩治行贿犯罪陷入了某些困境。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作为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正确认定行为人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定“不正当利益”。在界定不正当利益时,应当明确以下两个问题:第一,“不正当利益”不限于“非法利益”,二者之间是一种包容关系,非法利益为不正当利益所包含,不正当利益中除了法律禁止取得的利益即非法利益外,还包括根据国家政策、国务院各部门规章不应当取得的利益。第二,“不正当利益”不同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首先,从逻辑上看,这两个概念无法等同;其次,从《通知》的规定来看,“不正当利益”也不能理解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最后,如果将不正当利益等同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那么规定行贿犯罪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就是多此一举,因为通过行贿获得的利益都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应当是对这一要件进行修改。笔者主张,将刑法典规定的作为某些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修改为:“为了促使有关人员滥用职权或者违背职责,进而谋取利益;或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进而谋取利益”。这样,既可以将那些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又可以对那些虽然谋取的不是不正当利益,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谋取利益,并且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的行贿行为,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予以刑罚制裁。同时,还避免了将那些只是为了加快官员例行职权的行使而被迫行贿的无辜者纳入打击范围。

刘广三教授:商业贿赂犯罪的证据问题

商业贿赂犯罪的证据与其他犯罪证据一样,也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特征。但除此以外,商业贿赂犯罪的证据还具有以下特点:

(1)案件证据的单一性;(2)案件证据的互证性;(3)案件证据不稳定;(4)直接证据缺乏。由于商业贿赂犯罪证据的上述特性,我们用传统的证据规则来惩治这类犯罪显得无力,为能达到预防、惩治和消灭犯罪的作用,应重新确立有关的证据规则。

第一,关于证明责任的推定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控方,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亦有例外,如我国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就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了证明责任的倒置。结合具体司法实践,我国也可以确立贿赂推定规则,就是当出现行贿人与受贿人单独联系的一对一情形下,行贿人或受贿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受贿或行贿后,被指控受贿或行贿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以示清白,如不能提出反证,则推定受贿或行贿罪成立。当然,贿赂推定原则适用的范围应有所限制,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贿赂推定只宜在“一对一”证据情形下适用。

第二,关于商业惯例不得作为证据的规则

在审判实践中,常常会碰到被告人以商业惯例收受费用为由进行辩护,法官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不得不考虑被告人的抗辩理由,甚至宣告被告人无罪,因此在立法上确立商业惯例不得作为证据规则有着积极的意义。

高铭暄教授:中国反商业贿赂的历史进程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50年代之初,我们曾经开展过三反五反运动,从这个运动揭示出来的关于资本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现象,如果用今天的眼光看就是商业贿赂,反行贿作为五反的目标之一。当时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但当时不用这个名字,受贿包含在贪污罪里。

1979年刑法第八章规定的渎职罪包含9个罪名,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但是没有规定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罪,但是由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也是国家干部,有关罪名也可适用公职贿赂罪名,所以就没有商业贿赂。

198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通知》制止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私通买卖、禁止从中牟利、禁止回扣,1984年关于严惩贿赂犯罪的规定提高公职人员贿赂犯罪的法定刑,科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禁在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

1988年,对受贿人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的主体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规定了经营者贿赂的民事责任形式责任。

1995年2月28日《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受贿罪,作为商业贿赂内容之一,单行刑事法律首次予以规定。

《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个决定开始,这种行为为商业受贿罪。商业贿赂一般是从95年开始叫的。

1995年12月18日正式在司法领域定的商业贿赂罪。

1997年新的刑法颁布,把主体严格的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后来的第三节,既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也规定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前者规定在第163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并处没收财产。

20xx年底,包括我国在内120多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加强与商业贿赂作斗争。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在20xx年12月和20xx年4月,先后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商业贿赂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人员,并加大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力度。

卢建平教授: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及其启示

“朗迅”、“得普”和“张恩照”案件是我国治理商业贿赂行动中比较引人瞩目的亮点,而这些案件无一不和一部外国法律有关:这就是美国1977年的《反海外腐败法》。版权所有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简称FCpA)于1977年制定,期间经过1988年、1994年和1998年三次修改,其宗旨在于限制美国公司和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对外行贿的最主要的法律。

《反海外腐败法》的立法背景是由于“水门事件”的影响,美国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发现不少美国公司为了获取有利于自己的待遇,曾经对某些外国政府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官员大量行贿。

由于《反海外腐败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国公司和个人,给美国公司的海外扩张带来了一定的制度成本,因此,自该法颁布之时,就受到众多大公司的激烈反对。为此国会通过了1988年《全面贸易与竞争法》(OTCA),对《反海外腐败法》进行了修订,如将向国外政府官员的支付分成两类:一种称为腐败性支付,其目的在于诱导该官员滥用或偏离其职责,从而获得或者保留某些合同、特权等;另一种支付称为加速费,其目的仅在于完成或加快政府例行职权的行使。

1988年后,美国继续致力于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范围扩大,增强了其国际影响力。1988年之后的修正案继续体现了这个意图。虽然1994修正案只调整了法律的个别词语,但1998年修正案却将《反海外腐败法》的管辖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在美国境内实施的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也纳入该法的管辖范围。

《反海外腐败法》包括了禁止条款、第三方支付、抗辩和处罚条款。

王秀梅教授:《反腐败公约》对我国惩治商业贿赂立法的借鉴价值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仅超出以往类似的法律文件中将基本的腐败方式,诸如行贿、挪用公共基金等行为予以犯罪化,而且还将影响力交易和第16条规定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我主要讲我国刑法执行《公约》,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纳入我国刑法典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准确界定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内涵和外延

关于外国公职人员的理解,《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职人员”,系指外国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以及外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员。这里容易出现理解偏差的是“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职能的任何人员”。

第二,明确行贿、收受贿赂的主体和索取贿赂的主体范围

《公约》第16条第1款主要是关于商业活动中行贿罪的规定,在该规定中,并未对行贿罪的主体加以任何限制,即任何个人或者实体均可构成《公约》规定的行贿罪。应当说,无论所企盼的国际商务有关的商业是否成功,或者是否获得其他不正当好处,均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公约》第16条第2款则明确规定了索贿和受贿罪的主体为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一方面应明确组织的概念,另一方面该款也为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构成贿赂罪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性的规定,即必须是执行公务时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第三,正确理解“不正当好处”的含义

第四,厘清向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及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索贿和受贿的前提条件

第五,《公约》规定犯罪行为国内化过程中,还应考虑“腐败行为的后果”

张远煌教授:商业贿赂的对策思考

1、完善制度建设,形成反商业贿赂的合力

我国已有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制度在内的反商业贿赂的基本法律框架,但现行规定存在协调程度和完备性较差、执法主体混乱、制裁力度不够、执法尺度不一等问题,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使分散的力量得以有效整合。

2、切实提高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率,遏制大要案的发生

目前应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应在一些重点行业和部门大力推行《公益举报制度》,鼓励员工揭发、透露公司、企业主管或分管人员的违法舞弊行为,并对举报人予以切实保护,使商业贿赂行为能及时被发现;其次,加大对商业贿赂双方的经济制裁力度,使行为人在经济无法占便宜,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获利动机。

3、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关键部门实权人员的预防、监督机制建设版权所有

要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发生和蔓延,必须结合行业和部门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以垄断行业和关键部门的实权人员为重点,切实加强内部预防和监督商业贿赂行为的机制建设,有效抑制权力对市场经济的不当介入,最大限度地减少商业贿赂赖以产生的土壤与空间。

《如何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论文:浅析商业贿赂的危害及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论文:浅析商业贿赂的危害及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论文:浅析商业贿赂的危害及治理措施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商业贿赂破坏市场秩序和交易规则,侵害群众利益,诱发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毒化社会风气,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已成为影响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突出出问题。因此,治理商业贿赂势在必行,对一个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显得尤其重要。笔者在本文就商业贿赂的危害及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措施谈几点肤浅的看法。
一、商业贿赂的危害版权所有
它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交易的要求,践踏了正常的市场规则和交易秩序,使诚实守信者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二是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经济犯罪的温床,任由商业贿赂的“潜规则”形成气候,必将滋生出大批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的官员和企业经营人员。三是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假冒伪劣产品打开了方便之门,最终损害群众利益。四是商业贿赂造成价格偏高,使企业经营成本增加,同时也会导致国家和地方税收的大量流失。五是商业贿赂严重破坏国家廉政制度建设,也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
二、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教育,营造氛围。一要加强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思想上、观念上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二要加强以“八荣八辱”为主要内容的荣辱观教育,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各类市场行为主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打造健康的商业文化,树立以廉洁为荣、搞商业贿赂为耻的道德风尚。四要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进行舆论宣传,大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三项主要工作,形成整体推进的态势,又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要突出“六个重点领域”和“两类重点人员”。“六个重点领域”是指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的商业贿赂。“两类重点人员”是指利用职权插手商业活动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为获取交易机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人员。通过突出重点,找准切入点,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形成治理工作的强劲态势。版权所有
(三)通力配合,形成合力。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公安、审计和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尤其要注重查处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多沟通、多交流、多通报情况,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要尽快建立健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如: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等机制,使之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强大合力。
(四)建章立制,注重预防。要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金融、投资体系等改革,健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制度,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要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权力行使机制,规范施政行为,防止和纠正利用权力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的行为;要督促各行各业加快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要强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自律机制,深入开展“诚信行业”、“诚信企业”评比活动。在企业中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引导和监督企事业单位依法经营,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治理商业贿赂论文:浅析商业贿赂的危害及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对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的几点思考


对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的几点思考


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是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的一项重点任务。这是一场“攻坚战”,序幕已拉开,如何将这项工作引向深入,笔者结合实际谈几点粗浅看法。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主要特征

商业贿赂在某些行业和领域比较突出。商业贿赂行为大都发生在竞争激烈的行业,如医疗卫生、电信、电力、金融、建筑领域等。这些行业垄断性强,对外交往的业务较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商业贿赂的“沃土”,或“重灾区”。不法谋利者通常借商业贿赂对交易行为施加不正当影响,使自己在竞争中居于优势地位。在商业贿赂中,行贿主体通常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也就是那些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种特定的行贿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

商业贿赂已被一些人默认为“行规”。目前,商业贿赂歪风比较严重,在一些地方、一些行业已发展为“行规”,或企业运行的“潜规则”,有的还甚至被作为“行业惯例”。商业贿赂现象在个别地区和行业已渐趋普遍化、公开化,不仅被“认同”,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被“接受”。

商业贿赂大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商业贿赂行为人在主观上出自故意,大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一般表现为通过秘密方式向单位或个人支付财物,而且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账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应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商业贿赂手段呈多样性,犯罪方式比较隐蔽。相当一部分商业贿赂是以付信息费、科研费、中介费、促销费、手续费、劳务费、咨询费、赞助费等方式发放的“奖金”、“提成”,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为由,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和实物。当前,商业贿赂犯罪已向社会多行业、多领域渗透,从简单地送钱物发展到送技术服务费、代投保险、安排出国考察、帮助迁移户口、安排子女到国(境)外读书、就业,甚至是提供性服务等。还有的贿赂直接在境外进行,或者由行贿方把钱直接打入受贿方在境外设立的账户中。

商业贿赂案件比较复杂,查处比较艰巨。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商业贿赂大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作案后通常也不会留下明显痕迹,局外人即使怀疑,也很难知内情。由于商业贿赂中的行贿、受贿方均从中获取了利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一般情况下很难突破。由于商业贿赂名目繁多,无账可查或账目虚假,且商业贿赂手段比较隐蔽,不仅增加了案件复杂性,而且增加了查处商业贿赂的艰巨性。

产生商业贿赂的原因

唯利是图、牟取暴利,是产生商业贿赂的主观动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走“捷径”,往往违背正当的竞争规则,利用少数人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人,其目的就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获取更多利润。

供求失衡,是商业贿赂产生的市场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商品市场已由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短缺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品种、数量繁多的买方市场。尤其是国外商品大量进入国内市场后,现在已很难发现买不到的商品。在这种供求失衡的状态下,如果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不健全,商家缺少商业道德,“暗箱操作”难免会产生,商业贿赂自然也就有了市场条件。

行业垄断、滥用特权,是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前提条件。现阶段,一些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特殊服务职能的部门,在附带从事商品经营时,往往利用其“独家”服务的优势、行业垄断的特权,肆无忌惮地与供货方串通,在貌似“公平、合理”的幌子下,大量获取回扣、好处等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一些企业经营人员、采购人员、供销人员以及政府官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不仅败坏了商业风气,也腐蚀了干部队伍。版权所有

社会风气不正、对商业贿赂行为认识不清、查处不力,是商业贿赂产生的重要原因。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有些人总认为收受回扣、手续费、好处费等行为属于“商业惯例”,是内部“行规”和“潜规则”,是正常的。还有的甚至认为查处商业贿赂会影响企业发展和当地投资环境。由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执法、监管部门较多,谁都管,谁又都不管,不仅使行业内的商业贿赂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而且导致不同部门在查处中的标准、尺度不一,造成混乱状况。即使查处,也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虽然商业贿赂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行政执法机关也查处了不少商业贿赂案件

对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的几点思考第2页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最终被审判定罪的商业贿赂案件却不是很多。

治理商业贿赂当前应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要同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的三项主要工作。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三项主要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要同步进行,整体推进。要抓住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专项治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开展,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要严肃查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问题。要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重点查办大案要案,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同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坚决纠正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进行不正当交易行为,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要建立查处商业贿赂的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同时,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要建立健全财会信用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大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和经济处罚力度。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人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体制,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健全金融管理制度,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使商业诚信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促进各商业主体加强商业自律,更加自觉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从现有的规定看,我国对商业贿赂的制裁偏重于刑事立法,轻于经济制裁。一些涉案公司常常采取“丢卒保车”的手段,以个人做替罪羊而保全公司利益。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对商业贿赂经济制裁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版权所有

要健全法律法规,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的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一定局限性,导致其可操作性不够,从而给主管部门的执法带来了困难。从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看,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经验,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通过对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一步整合、修改、完善其中的有关规定,通过扩大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范围,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人员、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扩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增设剥夺、限制从业资格刑,完善资格刑设置等。但是,从长远来看,关键还是要制定出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或者在拟制定的《反贪污贿赂法》中作出专章规定,以填补这一法律体系中的缺陷。同时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投资监管体系和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对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的几点思考》

特警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整改措施


特警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整改措施


 特警支队××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开展以来,在组织发动阶段中,多次召开支部会议和全体民警大会,就我大队目前的工作展开了积极的讨论,并且层层动员,认真开展自纠自查工作,通过个别谈话、集体讨论等方式深入征求大队全体民警的意见和建议,并加以归纳。发现我大队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我大队党支部在此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开展中方法滞后,工作中缺乏创新意识和进取意识,默守陈规,治理力度不够。版权所有
二、党支部在工作中积极性还不够高,没有紧迫感,降低了工作效率。
三、党支部对日常政治思想学习和法律法规学习抓的不够紧,对于政治学习和法律法规学习对工作的促进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重视单纯的照本宣科,忽视了案例教育。
四、部分民警在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深度方面还有欠缺,导致学习过后书写心得体会不够深刻。
五、有少数民警在日常生活中,对所学反商业贿赂理论知识与实践过程中的联系不够,认为平常休息时与外面朋友吃个饭玩一玩不算什么,殊不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事物发展总是从量质到质变的。
六、个别民警认为,我单位当前的主要任务是防暴处突,且没有执法权,因此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积极性不够高。
针对我大队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对照《特警支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标准,经过大队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我大队制定以下整改措施:
一、党支部在工作中积极开拓工作新局面,党支部成员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来指导自己的工作,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积极寻找新方法、新思路。开拓创新,平时多学习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寻找合适的工作方法,以适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需要。
二、提高党支部工作积极性,加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强工作责任心,积极履行职责,以饱满的精神状态积极的态度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对日常政治思想学习和法律法规学习过程中要引起充分重视,完善学习考勤、学习签到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定期组织各种考试,了解民警的掌握情况。要将学习内容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做到用理论指导工作,用工作实践理论。
四、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有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简报和各种资料、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使民警真正掌握哪些属于违规行为,从而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警钟长鸣,随时绷紧这根“弦”。
五、以镜为鉴,可以整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事理。要组织民警收看反贪污、腐败的案例宣传教育片,并开展讨论,使广大民警认识到一切腐败现象的产生既有其主观方面的原因,又有客观因素的影响。分析当前公安队伍出现的个别腐败现象,通过警示教育,切实增强民警的公仆意识,法纪意识,廉洁执法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版权所有
六、要做好经常性、长期性的思想教育,通过加强理论学习,引导广大干警积极深入的展开讨论,使广大干警认识到此次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尤其是要扭转个别民警认为没有执法权就不必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消极思想。使民警从小事做作起,从点滴促养成,树立民警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七、是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在进一步加强并扩大监督渠道的同时,坚持把治理商业贿赂与治理滥用职权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紧密联系警营廉政文化建设,通过加大宣传、深化教育、强化管理等手段,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环境氛围,增强干警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腐朽思想,逐渐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特警××

《特警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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