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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服务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思考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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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服务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思考想法

“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中首家业务网站。它的运行标志着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入了利用高新技术和快捷的网络传播方式进行预防宣传、工作、信息交流的一个全新发展阶段。这既是对高检提出的“科技强检”的具体实践,又同时包含了对各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的工作要求——善于利用网络技术,来推进预防工作的现代化、信息化。“预防网”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站,给我们基层检察机关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如何使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跟上时代的步伐,在信息技术发展的今天,是我们应当进一步考虑的问题。下面就网络技术服务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谈几点想法,抛砖引玉。

一、关于基层院的网站

目前,全国基层检察院很多都有了自己的网站,内容涉及检察业务的各方面,但真正能把网站做成优秀的信息平台、宣传平台的不多,能成为工作平台的就更少。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检察业务,特别需要社会化宣传和交互式的交流,客观上要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率先能在各自的检察网站上实现新的突破。

1、信息平台——发布方式需要多样化

目前,基层检察机关网站的预防信息的发布,主要以文字为主,图片及声音运用比较少,即使运用了图片与声音,也是静态方式为主。flash动画具有强烈的视觉及听觉冲击力,flash的通用性能好,动画速度快,与多媒体交互功能齐全,flash进行宣传有着信息传递效率高、受众接受度高、宣传效果好的显著优势,这种动感十足的表现方式,具有极快的传播速度,预防职务犯罪宣传的网络化运用,应加强flash动画的尝试,在寓“防”于乐中起到宣传效果。当然flash的动画的制作者需要一定的美术、网络技术及法律知识,这就为flash的制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可以开辟一个互动栏目,专供各基层院网站上传预防职务犯罪的flash作品,时机成熟时,可以举办优秀flash作品的评比活动以推动预防职务犯罪flash的作品创新及发展。

2、逐步向工作平台过渡——开展网上预防对策咨询等工作

控告申诉部门是检察机关对外的窗口部门,网上举报是继来信举报、电话热线后的新举报形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打防并重”的工作思路,使预防部门理应成为“预防犯罪”的对外窗口部门。而目前基层院预防部门人手偏少,工作任务很多,条件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开好这个“窗口”,是简便而行之有效的方法——网上受理“预防”对策的咨询。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如金融、海关等部门的计算机化工作方式,使这个窗口有开展网上咨询的物质基础;同时预防咨询的非保密性,预防方案的相互借鉴性,预防工作的宣传性,客观上决定了网上预防咨询无需象举报等其他业务工作一样,要严格的保密性,电子认证的技术障碍在预防对策咨询中,矛盾并不突出,可以这么说,网络预防对策咨询是适合基层院网上办公的。唯一值得探讨的是,在现阶段,作为这些预防重点行业、领域的负责人员,有没有一种防患于未然,在没有出现问题前主动查找漏洞,借助检察机关的“认识”优势,开展好预防工作的主体意识;网上咨询能否象网上举报一样红红火火地开展起来。——这个需要我们对预防工作和“受理预防对策咨询”的工作方式进行宣传,如在检察建议中告知我们相关部门负责预防对策的咨询、预防方案的设计,检察各业务部门人员在工作中主动介绍,和当地热门网站的链接等,当然也理所当然地包括利用自己的网站和其他媒体进行宣传,网络化和传统工作方式互补。

二、关于各单位的局域网——可以成为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平台

各地检察机关的网站从开通时间上看,都还不长;从访问量看,较之一些门户网站,综合性网站,甚至一些品牌专业法律网站,还只是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上,而且这些访问量中很大一部分是同行之间的相互交流学习。真正要做到面向社会,吸引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要全面地扛起预防宣传的大旗,还有待时日。在这样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重点行业、领域的局域网作为预防宣传的阵地,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金融、工商、税务等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行业、领域和一些初步具有现代企业结构形式的国企等,都有内部的局域网,我们检察机关通过和这些单位联系,利用局域网进行预防宣传,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甚至五倍、十倍的作用。

1、涵盖面广,宣传的作用具有辐射性

上述的这些企业、部门、往往都有较多的分支机构(以苏州为例,一般分行级的银行,都具有十个以上的县市、城区支行及保税区支行等,一些大型国有建筑企业也都有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近十家左右),这些分支机构通过局域网共享资源。检察机关向这些单位提供检察宣传文章、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例、犯罪原因的分析文章,一经挂网,所有网络用户都可以查阅,也就是说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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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个点做工作,就可以把宣传作用面对面地辐射到较大范围。从涵盖面的角度看,是法制宣传课、发放预防刊物等传统方式所不能及的。

2、对接效应强,宣传的方式具有易接受性。

无纸化的局域网宣传,是新形势下较易为接受的方式——这种方式与文字稿件相比,有其独特的优势:一是没有印刷成本,不受日期限制,针对具体情况随时发表和更换;二是内容丰富,信息量大,除了文字之外,大量的照片、图片文件可以发表;三是随着各单位局域网技术的成熟,还可以加载一定的视听资料或者flash动画宣讲法条等,改变教条式宣讲为受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增强宣传对象的兴趣,提高宣传效果。

3、契合点准确,宣传的对象具有针对性

很多单位的局域网的访问对象大多是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具备了“职务”条件的“易感人群”。通过阅读挂网的一些法律法规,消除法律认识上的模糊概念,绷紧“犯罪”这根“高压”弦;通过挂网一些案例剖析,有助对照本部门的制度,查找存在的管理漏洞,从而加以改进;通过对一些涉案管理人员(特别是本地的案件)现身说法,提高员工拒腐防变能力。

而且局域网的设置上,也往往是不同级别的人员有不同的访问权限,正好为我们的预防宣传工作进行了一个分类筛选,我们可以针对不同访问权限设定的访问者群的职务、特点、年龄层次采取不同类型的宣传策略,使法制宣传效果有最大的契合性。

4、更易形成预防合力,宣传的效果具有互补性。

预防职务犯罪的体系是一个树状结构,全国检察机关的预防机构是干,每个预防部门还联系着社会各网络成员单位,这些终端是叶。终端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是连接树干和叶的枝。我们要利用网络单位的局域网开展工作,一是要加强与这些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相互配合和补充。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惩治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对犯罪分子的思想演变、堕落轨迹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的把握,这是作为职能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优势。纪检监察部门贴近行业业务部门的日常工作,对各种违反党纪、制度的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更能够从自身角度发现单位乃至行业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及薄弱环节。双方联合利用电脑局域网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工作,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部门预防与社会化预防的结合。

今年三月份,我院和工行苏州分行签订了协议,利用分行局域网开展预防宣传工作。今年五月份,又利用分行局域网进行“预防知识竞赛”的答题辅导,把辅导材料挂网后,在分行范围内组织开展竞赛答题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关于“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对“预防调研”的力量进行协调,步署;对“预防调研”的成果进行汇总、推广。

从检察系统预防职务犯罪上下级机构的分工来看,笔者认为,预防厅作为全国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机构,在预防调研工作中,主要应当发挥两方面作用,一是领导、规划和协调全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形成研究合力,防止对同一内容各地反复调研,资源的重复投入,二是汇总、整理和推广基层预防机构的研究成果和预防经验,发挥预防工作的规模效应。

1、调研前的分工协调

作为虚拟平台的网络,理所当然地应该发挥其积极的作用。预防厅可以通过对案例的统计分析确定研究课题后,在网络平台上设置权限,定期开通“会议区”,召集各地方部门进行交互式讨论以确定分工,这种经常性的分工是网络以外的方式无法经常召集的,而只有这种高检预防厅的网络平台上召集的调研分工,才能让大家打破地域限制,在正式开展研究之前就经过探讨、比较各自优势后,进行适当分工,从而把各地研究优势和长处发挥到最大限度。

2、调研结果的汇总

职务犯罪预防网还要承担着另一个重要职责,就是搜集、整理和评价基层的制度创新、预防检察建议和研究成果,并把其中最有价值、通用性最强的部分推广到全国,最大限度地发挥规模效应。这项工作不能寄希望于一般新闻媒介的宣传和报道,因为汇总、整理和评价基层的预防经验和研究成果是一项长期、复杂而且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显然是以追求新闻效应为主要出发点的各类媒体所难以胜任的。职务犯罪预防网代表的是预防工作的领导部门——预防厅,有足够的权威性;具备了分析、评价、汇总基层预防研究成果所需的专业知识性;同时具有网络独有的特性——与基层沟通中,上传和下载的快速便捷性,这三种先势的结合,使之成为承担调研成果汇总,制度推广的不二之选。通过网络平台汇总、整理,形成的成果,最终从网上落地,到纸上,在全国推广。

四、关于整个互联网——整合社会“预防”资源。

1、整合社会各领域专家资源、形成网上专家群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涉及社会各方面,需要各界人士的知识技能专长,我们开展预防调研、策略咨询也需要有一批有相关社会背景和社会工作能力的专家阵营作后盾。每个地方(特别是基层)的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咨询和调研,不可能也没有条件都成立相关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之类的组织。而我们如果能通过互联网整合社会的“预防”资源,通过电子邮件、加入各个专业网站(非指法律网站,而应包括金融、土地等各个专业网站,因为我们需要“互补”的专家队伍往往不仅是法律专业人士)的讨论区,选择,邀请一批学者、各专业领域有见解的人士,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松散型的专家群,开展讨论,或者向其请教,了解专业知识,启发我们的工作思路,可以达到咨询委员会同等效果的作用。

2、整合社会反腐败视听资料资源,建立各种 “副刊”式网站或“副刊”式栏目,加强检察网站的亲和力。

随着宽带技术在互联网中的运用,视频技术在internet中的运用已经越来越广泛,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信息发布也应把视频技术的运用作为一个重要工作来进行。现在中国的反腐败题材的影视作品不少,但集中收集、展示这一题材的网站似乎没有,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站可以设一专门栏目,收集有关反腐败题材的影视作品以供网友在线收看或者下载,这里面有个版权问题,对此,可以通过链接的方式进行。除了通过开辟专门栏目来展示反腐败影视作品以外,预防网站还可以整合各方面资源,提供重要会议及重大案件的视频在线收看及下载。这种“副刊”式网站或栏目,加强了检察网站的亲和力,同样是寓“防”于乐,并在潜移默化中增强网站的知名度,和社会对于预防工作的关心程度。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善于假借先进的工具和载体,往往对于事业能否取得成功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网络技术一日千里的今天,探索和思考网络科技如何服务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整个检察事业,是有着实际意义的。反腐败斗争注定是一场旷日持久的苦战,时刻考验着我们的毅力、智力和勇气,而“科技强检”一定会成为我们取得胜利的一颗重要法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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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心得-关于职务犯罪预防的理性思考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伴随着阶级、国家、职务、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为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所不容,他们都以法的形式将之固定下来,以法的手段惩治之,遏制之,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江山社稷的稳固。我国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务犯罪依然存在,人民痛恨职务犯罪,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已的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现代意义的职务犯罪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讲是指有职务的人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狭义讲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这里仅从狭义上的职务犯罪谈起。一、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基本特征,也是其本质特征,职务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其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而表现出其比一般犯罪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显著特征。具体表现为:㈠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职务意味着责任,意味着管理,其对象涉及人数多,涉及面宽,如果职务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就会损害多数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如有关主管领导或工程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就会造成工程质量劣,豆腐渣工程等问题的发生,从而导致工程不能用,甚至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等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受损情况的发生,四川虹桥倒塌等一系列类似事件便是明证。㈡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严重违反国家的财经纪律及有关法律法规,往往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为贪污、挪用行为人往往掌握有一定职权,掌握着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管理权、使用权等,如果他们私心严重,利欲熏心,就会不择手段违法违纪,侵吞、动用公款,就会造成大量公共财产的流失,就会造成比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更为严重的公共财产损失。㈢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不仅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降低国家和政府的声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削弱国家的职能。同时,职务犯罪还必然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干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贯彻和实施,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二、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产生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归纳起来,其产生原因可分为内因和外因两种。㈠内因内因,即职务行为人自身的因素,包括职务行为人的素质、修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可以说,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决定了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可能性。很容易理解,如果职务行为人思想觉悟不高,素养差,追求享乐,贪图名利,则其利用职务或因为职务而犯罪的可能性是随时随地都会有的;同样,如果职务行为人思想觉悟高,素养好,一切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则其利用职务或因为职务而犯罪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另外,我国目前,公民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不懂法也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因素。以行贿和受贿罪为例,行贿人为办成事,往往认为给受贿人财物是正当的,理所当然的,符合情理的;而受贿人为他人办成事以后,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往往也认为正常,属礼尚往来。再以挪用公款罪为例,挪用人往往认为“借”公款用几天,随后就还了,没什么大不了的事,等等。犯了罪还不知道,反而认为正常,这就是法律素质不高,不懂法的具体体现。㈡外因外因,即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种类繁多,形式各异。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很多,也很复杂,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⒈不良社会风气。时下,求人办事,请客送礼、塞红包已成社会普遍现象,无论小事、大事,公事、私事,合法之事、不合法之事等等,要想办成,大都得出点儿“血”。其实,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社会风气,可以说,大家都深恶痛绝,因为我们大家都有求人办事的时候。在此,我们且不去追这种不良社会风气,源于何时,缘于何因,但论其实质。言及实质,或许会有很多人认为这是中国人重情义,礼尚往来思想的具体体现。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犯了逻辑上偷换概念的错误,是走到了偷换概念的误区,或者说是犯了凡事一概而论的错误。不错,重情义,礼尚往来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它应是在一定范围内起作用的,如亲戚朋友之间,私人关系之间等等,而对于公务、职务行为来说就不能再以重情义,礼尚往来去行事了,否则,对于受益人来说是投桃报李思想在作怪,对于职务行为人来说是个人官本位思想在作祟,这两种思想都是前述不良社会风气的具体体现,是权钱交界的具体体现。从法律上讲,在这两种思想支配下,必然导致行贿和受贿行为的发生。⒉国家公职人员收入普遍不高。目前,受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普遍不高,而社会上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则收入偏高或很高,且有时出手大方,这种情况往往导致国家工作人员心理失衡,或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或应付工作,失职渎职。⒊和监督管理因素。规章制度对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导其正确履行职权具有重要作用;监督管理对于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减少各种职务犯罪产生的机会具有重要作用。所以规章制度的不健全,疏于或不到位的监督管理很容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如平时我们所说“小金库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温床”,其中的“小金库”实质上就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的产物,它也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载体。⒋执法因素。反腐败这么多年了,腐败不止,惩治职务犯罪这么多年了,职务犯罪时有发生,原因何在?笔者认为除了上述因素以外,执法更是其中一关键因素。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职务犯罪分子更是如此,他们往往认为,凭借其构筑的关系网,犯了罪即使被发现也能摆平而逍遥法外。这是目前很多职务犯罪分子敢于顶风作案,大肆敛财,失职渎职的心理基础,在这一心理基础支配下,他们敢于以身试法,敢于肆无忌惮。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遏制职务犯罪的有效举措,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则是助长职务犯罪的催化剂。三、职务犯罪预防对策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才是治本之策。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任何事物都是在内因和外因的交互作用下发展变化的,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然也不例外。预防职务犯罪自然就要从其产生的内因和外因谈起。㈠优化、强化内因。前面谈到,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决定了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可能性。由引可以看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从内因方面只有不断优化、强化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职务行为人具有良好的素养,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而不想为职务犯罪,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具体来说:⒈运用正面教材开展宣传教育。人的好恶、善恶是受后天的环境影响而形成的,如果我们及早注重宣传教育,从娃娃抓起,使一个人生下来就受到好的教育,而远离不良习俗、不良环境,则这个人就会向着善的方向发展,就会向着教育者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同样,如果我们注重宣传教育,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树立正面典型,大力宣传真善美,不断强化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以形成强大的正面宣传教育阵地,逐步祛除不良因素的影响和不良思想在一个人头脑中的份量,则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就会在人的头脑中逐步生根,发芽,茁壮成长。⒉运用反面教材开展宣传教育。实际工作中,我们既要注意运用正面教材宣传教育以树立人,又要注重运用反面教材宣传教育以改变人。社会生活中,很多人没有为职务犯罪,并不是其不想为职务犯罪,而是不敢为或不能为职务犯罪,这一部分人可以称之为不稳定分子,其思想随意性很大,犯罪的可能性也很大。所以,对这一部分人我们应通过大量的反面教材,教育之,改变之,改变他们的思想,使他们由不敢为不能为、职务犯罪转向不想为职务犯罪,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进而加入不想为职务犯罪群体。㈡劣化、弱化外因。外因是引发职务犯罪的所有外部因素的总称。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并影响和促进内因异化。可见,预防职务犯罪除了优化、强化内因以外,还应劣化、弱化外因,消除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下面笔者从社会风气、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及执法环境等方面谈点个人看法。1、净化社会风气。前面谈到,大家都对“求人办事,请客送礼”等不良社会风气深恶痛绝。净化社会风气,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就难了,它涉及到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等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国家的直接参与,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等措施从宏观上加强规范和引导,更需要每个公民、各个单位、部门的直接参与,从我做起,从本单位做起,从小事做起。就后者具体来讲,依法照章办事,消除单位、个人为谋非法、违章之利益而走后门、拉关系的非分之想;守法照章行事,消除非法、非分之想,不给有关单位、个人开后门,得好处提供条件。如上述所说去做,那么,上述不良社会风气定能在不远的将来得到遏制,减少,消失。当然,万事万物都有其特殊性和不完备性,我们不可能制定出绝对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更不可能人人都依法照章办事、守法照章行事,所以,净化社会风气只能是相对的,它是一个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它又是我们所追求的理想境界,需要你我去实践,身体力行。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狠抓监督管理。这是的“规章制度”既包括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部门、行业规章制度,也包括某个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既包括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也包括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实际生活中,很多职务犯罪与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有关。规范、科学的工作程序和及时有效的监督管理可使职务行为人不敢、不能为职务犯罪,从而有效地减少和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所以,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加强对各行各业,包括本单位工作特点、规律的调查研究,并注意加强对各种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规律的调查研究,为制定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提供有效依据。再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就得不到执行、落不到实处,而使之成为一纸空文,所以,我们还应狠抓监督管理,使各项规章制度得以执行,落到实处,发挥规章制度的效用,预防和减少因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职务犯罪。3、优化执法环境。执法环境不好是诱发职务犯罪的重要外因。执法环境不好表现为领导干预、说情、执法执纪机关不严格依法依纪办事等,优化执法环境就要从排除以上几个方面情况努力。就执法执纪机关来说,应紧紧依靠党委和上级机关领导,顶住压力,顶住说情风,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执法执纪人员素质,要坚信党和国家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要认识到个别领导干预代表不了党委的意见,要有不怕丢乌纱帽的气概和豪情,敢于碰硬,善于碰硬,要敢于顶住说情,善于顶住说情,要通过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执纪人员素质,来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可以说,执法执纪机关对反腐败工作的态度和工作情况是优化执法环境的重要内容,所以,优化执法环境,执法执纪机关严格执法执纪、反腐败的态度要坚决,工作效率和水平要高。当然,优化执法环境还涉及到其他很多问题,如加强党委集体领导、消除部门保护主义等等。所以优化执法环境除了执法执纪机关自身应积极努力外,还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不断加强党的建设,需要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四、

职务犯罪社会化大预防格局的构筑预防职务犯罪,需要党委的领导,政府的支持,需要职能部门主力军作用的发挥,需要各个部门及全社会的积极参与。由此,我们应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检察机关在其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社会各部门及人人都来参与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格局。可见,构筑社会化的职务犯罪预防格局,党委和政府要重视,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部门及每个公民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具体来讲:㈠党委和政府重视党和国家反腐败的态度是明朗的,决心是坚定的,并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所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坚决拥护和执行党中央的决策,将反腐败和领导、支持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党委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要建立本辖区预防职务犯罪领导机构,确保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统一有序进行,形成预防合力,打造整体预防效果。政府支持主要是从人力和财力两方面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给予支持。从人力方面协同和配合党委选配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干部,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好的人力资源和坚实的人力保障;从财力方面主要是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给予必要的财力倾斜和支持,保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必要经费。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开展过程中,没有党委的领导,将会迷失方面,缺乏力度;没有政府的支持,将会失去支撑,缺乏保障。总之,没有党委和政府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将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㈡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犯能作用,必须树立大预防意识,力戒单兵作战和点面脱离。检察机关也只有树立大预防意识,各业务部门协同配合作战,点面结合,以点带面,才能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取得预期实效。这里的“树立大预防意识”包括三层含义:1、检察机关内部应树立大预防意识,要认识到预防工作是各个检察业务部门的事,而不仅仅是预防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任检察长韩杼滨2001年在江苏无锡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上讲话指出:“要发挥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把开展各项检察业务特别是查办案件同预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预防,把预防职务犯罪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所以,实际工作中,各检察业务部门都应结合办案,结合自身业务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预防部门应主动和其他检察业务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和配合,充分运用和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切实把预防工作做实、做好。其实,查办案件也是犯罪预防,它是刑罚功能的具体体现,即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和对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一般预防,但查办案件往往偏重于特殊预防。这就需要我们预防部门基于自身职能综合运用宣传、教育、调研、提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确保一般预防实效,从而确保充分发挥刑罚功能的整体效能,以形成预防合力,确保预防效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是查办案件和宣传教育,提检察建设的有机统一,离开查案工作,单纯去谈犯罪预防,那么,我们的预防工作将缺乏后盾和必要的支撑,从而显得苍白无力;离开宣传教育、提检察建议工作,单纯去查案,那么,我们的预防工作将不完整,从而很难取得完整的、理想的预防效果,很难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标。2、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树立大预防意识,要点面结合,以点带面。我们的预防工作对象是所有的职务犯罪,是各行各业各个部门里的职务犯罪,它涉及到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搞职务犯罪预防就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个点,某个行业、领域,或某个部门,应面对各行各业,各个领域,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当然,在我们预防工作的初级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某个行业、领域,或某几个行业、领域,搞试点,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单位、部位、环节,搞重点预防,但搞试点,搞重点预防应在确保预防效果的前提下立足于总结经验,达到向面上推广,向各行各业拓展,最终达到全面预防的目的。3、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工作,教育、引导全社会、各行各业、各个单位都来参与预防工作,从而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大家来参与的大好局面和理想境界。如果大家都来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人人都有预防意识,各单位都有预防意识,都主动加强自身修养,加强单位内部教育和管理,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那么,我们的预防工作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目标才能得以全面实现。㈢社会各部门和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是2002年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活动的宣传主题。在党和国家日益重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问题,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的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这一“举报宣传周”宣传主题的提出显得极为适时、确切、合意。“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就是指预防职务犯罪需要社会各部门及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也就是说社会各部门及每个公民积极参与和配合预防职务犯罪是“预防职务犯罪,大家来参与”的应有之意。1、社会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各种职务犯罪具体发生在社会各个部门或领域,各有其发案特点和规律,与社会各部门、领域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备程度,监督管理情况密切相关。所以,预防职务犯罪单靠检察机关而缺乏相应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就会显得单薄无力,很难取得实效。举个简单例子,检察机关在查处某单位某人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发现该职务犯罪是由于该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造成的,遂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监督管理。此时,如果该单位不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仍然我行我素,则类似的职务犯罪还可能会发生,检察机关也只能通过查处再度发生的类似职务犯罪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而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功效则显得十分微弱。反之,如果该单位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及时认真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监督管理,结合本单位已发生的职务犯罪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教育,使他们警钟长鸣,不想、不敢、不能为职务犯罪,则刑罚功能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都能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标才能实现。对某个具体单位来说,预防职务犯罪,检察机关是外因,该单位是内因,内因不起作用,外因再努力也收效很小,作用不大,最终达不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的。所以,预防职务犯罪要想取得实效,最终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的目标,非有社会各个部门、各行各业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不行,也只有如此,才能形成整体预防合力,达到最佳预防效果,取得明显预防成效。基于此,社会各部门都应树立职务犯罪预防意识,在党委的领导下,在主动做好自身预防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好检察机关的工作,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为共同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建言献策,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取得实效,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2、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遵守和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很好地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很好地运用向有关国家机关控告、检举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遵守宪法和法律,不为职务犯罪,人人控告、检举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不让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为职务犯罪的大好局面。任何职务犯罪都与其周围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都存在于一定的现实生活中,都或多或少地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我们大都痛恨职务犯罪,我们何不很好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洁身自好?又何不很好地行使控告、检举权利,揭露职务犯罪,让其无藏自之地?人人都如此,则职务犯罪将无藏身之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标将指日可待。

预防税务干部职务犯罪的思考


预防税务干部职务犯罪的思考
预防税务干部职务犯罪的思考
近年来,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例屡见不鲜,这就给税务出了一个新课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搞好预防职务犯罪。根据税务机关基层工作实际和多年来纪检监察工作经验,我们认为税务机关做好预防税务干部职务犯罪,加强教育是基础,健全机制是保障,强化监督是关键,严肃处理是爱护。
一、加强教育,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加强政治教育,提高政治觉悟。有的税务干部整天上班时间忙于工作、业余时间忙于家庭事务,而疏忽和淡化了政治学习,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税务干部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加强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加强党纪政纪学习,使每一名税务干部明白自己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权力观,依法行政,为国聚财,分清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自觉维护和遵守税法。
加强业务教育,提高业务水平。有的税务干部政治素质虽然不抵,但业务水平不高,往往会因为缺乏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系统学习,执行政策不到位,执法程序不严谨,最后成为了被告。所以税务机关应加大对税务干部税收业务培训力度,采取集中学习、举办讲座、统一测试、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确实使税务干部懂得税如何征、法如何执。
加强正反面教育,做到警钟长鸣。税务机关在加强税务人员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教育的同时,注意发现、培养、树立和宣传本间位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先进典型,结合实际工作中先进典型事例,经党组织税务干部学习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严格执法的先进事迹,用身边的人和事来感染人、带动人、教育人。同时,利用反面案例,警示税务干部自觉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整改,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健全机制,形成一套完整的“两权”监督制约机制。
税务机关的权力,归纳起来分为“两权”,即:税务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税务执法权是国家赋予税务干部依法行使税法权利,行政管理权是税务机关对所属人、财物管理的权利。如何正确的行使“两权”,在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法明文政策规定的同时,税务机关还要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不断完善人、财、物行政管理制度。
人、财、物的管理对整个税务工作来说非常重要,管理好了,整个队伍就会焕发活力,激发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和战斗力;否则,民以涣散,还会滋生腐败。在人、财、物的管理制度方面,建立健全严密和管理机制,税务机关应该不留空隙,不挂空档,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在用人机制上,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选拔任用干部,采取资格认定、业务考试、竞争演讲、民主测评、党组决定的用人制度;税务系统进入,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制度;干部管理方面,采取定期交流、民主考评、强化监督的办法,实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制止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的行为。二是在财务预算、基建、经常性办公用品及大宗物品购置、车辆管理、会议费、招待费等管理方面,采取集体研究采购制、财务开支定期公开制、车辆实行定期轮换派车制、基建实行公开招标、招待建立定额标准制,建立一套完善的财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不给欲违法者纪违法的机会,最大的预防职务犯罪。(二)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江总书记曾经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国家税务总局也做出了加强“两权”监督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决定,各级税务机关应该根据实际工作中不断出的新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个完整的“从源头上监督制约”的网络,使之贯穿于税务机关权利运行的每个环节,将权利的运行纳入公开、民主、平等、公正、合法的轨道。在税务行政管理方面,一是强化党内都督,定期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二是强化群众监督,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都督,领导干民主评议和干部考察,建立廉政档案,并把考核情况与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挂钩;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定期召开有代表性的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征求社会各界对税务工作好的建议和意见,定期走访个体户、企业以及人大、政协执法监督部门,听取他们对税务工作的看法和意见,把税务机关权力的运行置于社会监督之下,督促税务机不断改进自身工作,真正做到预防职务犯罪。(三)不断完善责任追究制。监督是为了及时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后,不仅要进行整改,还要对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否则,当事人引不起高度重视还会犯同样的错误,所以,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和行政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制定和完善责任追究办法是非常有必要的。责任追究也应贯穿“两权”运行的整个范畴,不仅要对税务执法不到位的行为进行追究,还要对行政管理权行使不当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当然,追究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责任大小、责任性质予以追究,对错误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诫勉谈话、预防税务干部职务犯罪的思考

预防税务干部职务犯罪的思考通报批评、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一定时间的待岗学习;对违犯党政纪律的,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提高认识,严肃追究违纪违法人员党纪政纪责任。(一)各级领导干部应支持纪检监察干部秉公办案。税务职务犯罪对国家、对社会、对税务机关危害极大,不仅可能毁掉一批干部,而且可能严重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个别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对职务犯罪的严重性认识不够,他们认为,税务系统内部有问题应该内部处理,或者觉得要“爱护”干部,“家丑不外扬”掩盖问题,还有的认为税收执法中存在一点随意性,到企业吃点喝点都属于小节问题,犯不了国法┉┉致使少数税务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不强,遵纪守法的意识淡薄,“吃、拿、卡、要、报”,收“人情税”、“关系税”等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随意执法现象时有发生,以至于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提高认识,真正把预防职务犯罪摆到重要的位置,支持纪检监察干部依法办案,有效的解决税收领域的腐败问题。(二)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应不徇私情、依法办案。作为反腐倡廉前沿阵地的纪检干部,如果怕得罪人、存在“老好人”的思想,对违纪违法行为不敢查、不敢管,那么,税务队伍就会违法乱纪现象盛行,岂谈为国聚财?因此,纪检干部应该具有强烈的工作热情和事业心,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敢于嫉恶如仇,运用政纪法纪武器对付违纪分子,勇于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铲除税务系统中的害群之马,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三)对违纪违法人员要及时落实党纪政处分。对已经查实的纪检监察案件,税务机关应该及时追究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达到惩处教育当事人,警戒有同样违纪苗头者悬崖勒马。这既是对国家、对人民的一种负责态度,也是对违纪当事人的一种善意爱护。如果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行为视而不见、坐而不管,其违纪行为愈演愈烈,达到违法犯罪的地步,那将贻误了国家、抗害了个人。(四)对负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要落实“一岗双责”。造成税务干部违法乱纪,其领导者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违纪违法人员的领导,假若能够及时发现并提醒或制止其违纪违法行为,其行为就不会发展到违反党纪政纪的程度,甚至达到违反法律的地步。因此违纪人员的领导应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也应追究其领导的责任,真正落实”一岗双责”,以此,警戒领导者加强对所属税务干部严格监管,切实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近年来,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例屡见不鲜,这就给税务出了一个新课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搞好预防职务犯罪。根据税务机关基层工作实际和多年来纪检监察工作经验,我们认为税务机关做好预防税务干部职务犯罪,加强教育是基础,健全机制是保障,强化监督是关键,严肃处理是爱护。一、加强教育,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加强政治教育,提高政治觉悟。有的税务干部整天上班时间忙于工作、业余时间忙于家庭事务,而疏忽和淡化了政治学习,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税务干部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加强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加强党纪政纪学习,使每一名税务干部明白自己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权力观,依法行政,为国聚财,分清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自觉维护和遵守税法。加强业务教育,提高业务水平。有的税务干部政治素质虽然不抵,但业务水平不高,往往会因为缺乏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系统学习,执行政策不到位,执法程序不严谨,最后成为了被告。所以税务机关应加大对税务干部税收业务培训力度,采取集中学习、举办讲座、统一测试、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确实使税务干部懂得税如何征、法如何执。加强正反面教育,做到警钟长鸣。税务机关在加强税务人员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教育的同时,注意发现、培养、树立和宣传本间位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先进典型,结合实际工作中先进典型事例,经党组织税务干部学习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严格执法的先进事迹,用身边的人和事来感染人、带动人、教育人。同时,利用反面案例,警示税务干部自觉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整改,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二、健全机制,形成一套完整的“两权”监督制约机制。税务机关的权力,归纳起来分为“两权”,即:税务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税务执法权是国家赋予税务干部依法行使税法权利,行政管理权是税务机关对所属人、财物管理的权利。如何正确的行使“两权”,在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法明文政策规定的同时,税务机关还要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一)不断完善人、财、物行政管理制度。人、财、物的管理对整个税务工作来说非常重要,管理好了,整个队伍就会焕发活力,激发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和战斗力;否则,民以涣散,还会滋生腐败。在人、财、物的管理制度方面,建立健全严密和管理机制,税务机关应该不留空隙,不挂空档,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在用人机制上,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选拔任用干部,采取资格认定、业务考试、竞争演讲、民主测评、党组决定的用人制度;税务系统进入,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制度;干部管理方面,采取定期交流、民主考评、强化监督的办法,实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制止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的行为。二是在财务预算、基建、经常性办公用品及大宗物品购置、车辆管理、会议费、招待费等管理方面,采取集体研究采购制、财务开支定期公开制、车辆实行定期轮换派车制、基建实行公开招标、招待建立定额标准制,建立一套完善的财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不给欲违法者纪违法的机会,最大的预防职务犯罪。(二)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江总书记曾经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国家税务总局也做出了加强“两权”监督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决定,各级税务机关应该根据实际工作中不断出的新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个完整的“从源头上监督制约”的网络,使之贯穿于税务机关权利运行的每个环节,将权利的运行纳入公开、民主、平等、公正、合法的轨道。在税务行政管理方面,一是强化党内都督,定期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二是强化群众监督,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都督,领导干民主评议和干部考察,建立廉政档案,并把考核情况与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挂钩;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定期召开有代表性的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征求社会各界对税务工作好的建议和意见,定期走访个体户、企业以及人大、政协执法监督部门,听取他们对税务工作的看法和意见,把税务机关权力的运行置于社会监督之下,督促税务机不断改进自身工作,真正做到预防职务犯罪。(三)不断完善责任追究制。监督是为了及时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后,不仅要进行整改,还要对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否则,当事人引不起高度重视还会犯同样的错误,所以,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和行政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制定和完善责任追究办法是非常有必要的。责任追究也应贯穿“两权”运行的整个范畴,不仅要对税务执法不到位的行为进行追究,还要对行政管理权行使不当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当然,追究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责任大小、责任性质予以追究,对错误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一定时间的待岗学习;对违犯党政纪律的,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提高认识,严肃追究违纪违法人员党纪政纪责任。(一)各级领导干部应支持纪检监察干部秉公办案。税务职务犯罪对国家、对社会、对税务机关危害极大,不仅可能毁掉一批干部,而且可能严重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个别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对职务犯罪的严重性认识不够,他们认为,税务系统内部有问题应该内部处理,或者觉得要“爱护”干部,“家丑不外扬”掩盖问题,还有的认为税收执法中存在一点随意性,到企业吃点喝点都属于小节问题,犯不了国法┉┉致使少数税务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不强,遵纪守法的意识淡薄,“吃、拿、卡、要、报”,收“人情税”、“关系税”等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随意执法现象时有发生,以至于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提高认识,真正把预防职务犯罪摆到重要的位置,支持纪检监察干部依法办案,有效的解决税收领域的腐败问题。(二)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应不徇私情、依法办案。作为反腐倡廉前沿阵地的纪检干部,如果怕得罪人、存在“老好人”的思想,对违纪违法行为不敢查、不敢管,那么,税务队伍就会违法乱纪现象盛行,岂谈为国聚财?因此,纪检干部应该具有强烈的工作热情和事业心,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敢于嫉恶如仇,运用政纪法纪武器对付违纪分子,勇于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铲除税务系统中的害群之马,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三)对违纪违法人员要及时落实党纪政处分。对已经查实的纪检监察案件,税务机关应该及时追究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达到惩处教育当事人,警戒有同样违纪苗头者悬崖勒马。这既是对国家、对人民的一种负责态度,也是对违纪当事人的一种善意爱护。如果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行为视而不见、坐而不管,其违纪行为愈演愈烈,达到违法犯罪的地步,那将贻误了国家、抗害了个人。(四)对负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要落实“一岗双责”。造成税务干部违法乱纪,其领导者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违纪违法人员的领导,假若能够及时发现并提醒或制止其违纪违法行为,其行为就不会发展到违反党纪政纪的程度,甚至达到违反法律的地步。因此违纪人员的领导应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也应追究其领导的责任,真正落实”一岗双责”,以此,警戒领导者加强对所属税务干部严格监管,切实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预防税务干部职务犯罪的思考》预防税务干部职务犯罪的思考

预防职务犯罪讲稿


预防职务犯罪讲稿

今天有幸和大家坐在一起,共同探讨预防职务犯罪。我今天主要讲三个问题,一是了解什么是职务犯罪,二是几种职务犯罪介绍,三是我国目前的反腐败体系和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一、了解什么是职务犯罪

1、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职务犯罪行为古已有之,在中国古代,职务犯罪行为表现为官吏犯罪,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历来有“治吏甚于治民”的刑事司法指导思想,其惩治力度不可谓不大,但纵观整个中国历史,官吏的职务犯罪仍然是愈演愈烈,不绝于史。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使国家工作人员在生存方式、个体观念的演变等方面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心理与心灵考验,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以手中的权力作为筹码,大搞权钱交易而腐化堕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屡禁不止,且有蔓延趋势,依靠打击职务犯罪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腐败蔓延的趋势,在当前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必须加大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实践证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

2、职务犯罪的种类和管辖职务犯罪主要有三类案件,第一类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第二类是渎职犯罪案件,第三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犯罪案件。我国刑诉法第十八条规定,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管辖,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根据查办职务犯罪的需要,分设两个部门承担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一个是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对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物罪这十二个罪名。另外一个是反渎职侵权局,负责对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等40个罪名。

3、职务犯罪的危害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较之一般的刑事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必须服务于人民,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把人民赋予的职权当作牟取私利的工具,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歪曲人民的意志,就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造成严重的破坏。

二是严重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如果执法犯法,就会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法律的尊严。

三是严重破坏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国家管理社会各种事务,是通过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完成和实现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就会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四是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和流失,破坏竞争的经济秩序,造成市场的失控和混乱,危害改革开放,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五是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总的来说,职务犯罪的危害最终指向是国家政权的核心,综观我国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到,每个朝代的衰亡,几乎都与政治腐败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党中央多次指出:“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这都反映了职务犯罪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

4、产生和存在职务犯罪的根源我国产生和存在织物犯罪的根源有多种说法,比较全面的是经济、政治、思想和文化这四个方面的根源。

①经济根据,这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最直接、最现实的原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解放,经济的迅猛发展使人们的心理骚动不安,金钱的诱惑对于已经穷了大半辈子的中国人来说影响巨大,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观念却并未完全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规范,贫穷、贪图享乐、利益分配不平衡、行业之间的差别、激烈的商业竞争等等,都是职务犯罪的诱因,在现阶段,不规范的经济行为、经济观念、经济体制构成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经济根源。回顾多年来所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无一不是受到经济体制改革的刺激和影响,受利益的驱动而铤而走险,才沦落在犯罪的道路上。

②、政治根源。我国不仅是一个经济上尚处发展中的国家,与之相适应,社会主义政治,即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也还不健全和不完善,尚处在发展阶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大到国家的法律,小到单位的,不可谓不健全,但有的缺乏相应的配套和细化措施,有的落后于实践,加之执行国家法律、制度的国家工作人员素养不高,导致这些法律、制度难以落到实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监督制约机制尚待完善,权力缺乏监督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对发展中政治的真实写照,因此我们尚不能做到从政治上杜绝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既然杜绝不了,发生也是必然的,这就是职务犯罪产生和存在的政治根源。

③、思想根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体现为这样的事实:在相同的客观环境和条件下,有的能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有的则经不住各种各样的诱惑,利用职权违法犯罪。究其原因,这说明人的思想可以反作用于物质客观条件,很多国家工作人员最初都能勤勤恳恳做事,踏踏实实做人,但时间一长,在种种外因的诱惑下,产生了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消极思想,追求高档、豪华的生活方式,追求感官刺激,既而利用职权大肆贪污受贿,中饱私囊,以供自己享乐、挥霍,这是特权思想和享乐主义思想相结合的结果。在中国人固有的观念中,特权思想是极易被人民认同的一种观念,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有“当官做老爷”的说法,那些身为“父母官”的官宦阶层,既然以草民的“父母”和“大老爷”自居,那么享受种种法外特权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事,时至今日,虽然法律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不是所有人的观念能够随着法律的明文规定而转变,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思想上仍然存在着“官老爷”的特权思想,仍然存在着利用职权作威作福的衙门作风,这就是多年来我们虽然竭力反对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而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仍然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乃至身边的道理。

④、文化根源。在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根源的探讨中,对文化根源的讨论较少,实际上,相对于制度而言,文化是一种更根本的因素。与西方职务犯罪不同,我国职务犯罪受到了传统文化的强烈熏染,但由于久处其中,加之文化所具有的隐性功能,只不过更加难以发现和把握。相对于思想,思想观念是一个个体概念,而文化则是一个整体概念,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处的整个人文社会环境和氛围。在中国古代的文化氛围是读书是为了做官,作官是为了发财,当官不发财、谁请都不来。所谓“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就是对这种世俗化理想的最通俗的表达。这种世俗化的价值取向造成了中国古代“无官不贪”的腐败官场文化,只要置身其中,则很难幸免,即所谓的“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虽然旧的官场制度和习俗随着封建王朝的覆灭而被废除,但这种旧官场的习俗观念、文化氛围仍会影响到今天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几种职务犯罪介绍

﹙一﹚、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贪污罪是我国中为数不多的由法律直接规定数额标准的犯罪之一,这个立法模式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79年制定的刑法对贪污罪的数额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没有数额规定在执法中不好操作,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罪的犯罪数额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2000.00元以上或虽然不满20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均够上贪污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在97年新刑法修订后,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将贪污罪的法定最低刑的数额标准从2000.00元提高到5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这是根据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的法定最低刑的数额标准作出的规定。②、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这是为了处理一些贪污数额虽然未达到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法定最低刑的数额标准,但影响恶劣,不查不足于平民愤的特殊案件,如我院在2002年办理的原砖庙梁中心小学校长李爱民贪污一案,当时无锡向我县捐助一笔资金,用以救助特困得失学儿童,对特困的失学儿童,每人每学期救助200.00元,该款由各乡镇小学负责发放,李爱民利用担任砖庙梁小学校长的职务之便,采取实领少发的手段,少发24人的救助资金4800.00元,将该款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导致十余个特困儿童因无钱上学而缀学,在该案中虽涉案金额不满5000.00元,但影响恶劣,所以我院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起诉法院对其做出有罪判决。对“不满5000.00元”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数额,在执法中不好把握,因此,高检院的立案标准附则部分规定,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根据这一规定,贪污数额不满5000.00元是指接近5000.00元,且已达到5000.00元的80﹪以上即4000.00元以上。

2、贪污罪的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贪污罪的应当根据贪污数额的大小和情节,分四个档次予以处罚。①、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②、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③、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④、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应该如何进行处罚?这法律也有规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根据刑法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进行处罚。

3、“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什么是“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例如某单位出纳利用职务上管理单位现金得便利条件,盗窃由其保管的公款,就构成贪污罪。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单位其他人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其原因就是没有利用职务之便。

4、关于在公务活动接受礼物不交公的定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论处。新刑法不仅吸收了这一规定的内容,而且还将接受礼物不交公以贪污论处的范围扩大到国内公务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变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法律对接受礼物不交公问题的规定更加严格。当然,这里所说的礼物是公开的,而不是隐性的,如果是隐性的、私底下接受礼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而不是贪污罪。

为什么法律对接受礼物不交公规定的这么严格,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参加公务活动接受礼物的情况比较普遍,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代表单位参加企业的一些活动时,这个礼物的价值是相当可观的,我有一个表弟,在西安长安区部门工作,担任税务所所长,据他谈到他应邀参加辖区里一些企业的活动时,一般给三、五千元的礼物,多数是购物卡,少的给一、两千元,多的还有上万的,为的是拉关系,希望给予照顾。因此说现在这种现象太普遍了,应该予以重视和打击。

5、案例为了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途径和方法,在这里就我本人办理过的一些案件,来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我办过的贪污案件中,最典型的是2003年办理的原白马滩财政所副所长陈林舟贪污一案,在陈林舟任职期间,一直主管农税征收工作,并兼任农税征解,从1999年12月到2002年12月,陈林舟先后开具大头小尾税票66笔,涂改税票36笔,白条收税1笔,共计103笔,从中贪污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46000.00余元,用于个人挥霍。从犯罪人陈林舟的作案手段来看,并不高明,作案的103笔中,金额最大的1笔是通过涂改税票贪污税款5000.00元,金额最小的1笔是通过开大头小尾税票贪污税款60.00元。分析该案的致罪原因,一是陈林舟政治素质低下,价值观扭曲,贪图享受。一个人从白马滩逛韩城雇的专车,在韩城住高档宾馆,吃喝玩乐。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上至县财政局、县农税局,下至走访调查的一百余户纳税群众,大部分人都对陈林舟评价较高,在他们看来,陈林舟精明能干,工作认真,但实际上陈林舟内心贪婪,以其外表蒙蔽了领导和同事,欺骗了群众,暗地里在税票上做手脚贪占税款。二是陈林舟法制观念淡薄,在利益的驱动下,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在审讯陈林舟时,问到其在涂改税票、开大头小尾税票时是怎么想的,陈林舟谈到“他也知道这样做是贪污,是犯罪,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做了。”身为白马滩财政所副所长,刚被任命主持该所工作,本有着美好前程,但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无视党纪国法铤而走险,葬送了大好前程。三是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在《收税十不准》中严格规定收税不能打白条,在《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多联式税票必须全份一次套写,不得分次分联填写,填写时必须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挖补,这些制度制定地很好,详尽而细致,但由于管理不严和监督不力,对陈林舟而言,这些制度无异是画虎照门,无济于事,其明知故犯,肆意在税票上做文章以达到贪污的目的。四是对发现的问题未能严肃处理,在2002年9月份,白马滩财政所发现陈林舟在两张税票上做手脚,从中贪污5000.00余元的问题,发现问题后所里仅对陈林舟作出退赔贪污款,并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未向县财政局、县农税局上报,也未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而陈林舟也只承认发现的这两笔税票的问题,对未发现的问题只字未提,这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陈林舟的侥幸心理,导致其更加胆大妄为,在2002年十一月所长张建文被免职后,该陈被县财政局任命为主持工作人,同时在2002年年底收税期间又故技重施,又在税票上做手脚,贪污税款一万余元。陈林舟最终被法院判决四年有期徒刑。致罪的原因还有很多,主要就是上边谈到的四个方面的原因,在此分析这个案子,目的在于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在今后能够引以为戒。﹙二﹚、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可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和超过三个月未还型挪用公款三种。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中的“非法活动”是指为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活动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如走私、贩毒、赌博、嫖娼等。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中的“营利活动”是指进行各种能获得经济利益的活动,如经商办企业、股市、公款私存吃利息等。

1、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②、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另外还规定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根据这一规定,咱们陕西省确定的执行标准为7000.00元和20000.00元,即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为7000.00元以上,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和超过三个月未还型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为20000.00元以上。2、挪用公款罪的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在一审判决前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新刑法实施前后,对挪用公款拒不退还的处罚不一样,在旧刑法实施期间,对挪用公款拒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新刑法实施后,对挪用公款拒不退还的还按照挪用公款罪认定,只是处罚时作为一个加重情节,这点大家了解一下。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所谓“挪用”,是指行为人无权动用其所经管的公款,但却违反财经纪律,未经批准和允许而擅自予以动用,具有擅自动用的特点。在挪用公款罪中,最关键的就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况很复杂,在执法过程中往往难以认定,因此两高就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出司法解释,以便执法中操作。下边大家大致了解一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这里所说的个人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如子女上学、就业等非财产性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借给个人或其它单位的,一般不按挪用公款罪处理,对其中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或主管领导按渎职罪处理。但如果里边有个人利益,单位领导考虑到个人利益而决定将公款借给个人或其它单位的,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4、挪用特定款物的处罚挪用特定款物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挪用上述款项的,从重处罚,属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挪用特种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这也就是说挪用特种款物数额达到7000.00元以上,就构成了犯罪,这体现了对特种款物的保护,和对挪用特种款物的行为人从严惩处的精神。

5、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①、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②、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用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③、行为人截留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帐目中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④、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6、案例2005年我院办理的原财政局社会保障股副股长兼会计陈霞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这是我院多年来办理的最大的一个经济案件。我们先来看一下陈霞一案的犯罪事实:2002年12月10日至2004年1月15日,陈霞先后三次从其管理的黄龙县财政局困难企业帮困基金专户中擅自给县上的某些企业拨款60000.00元,从中收受贿赂16000.00元归个人所有,这是其受贿的犯罪事实。2003年12月25日至2004年3月11日,陈霞先后五次从其管理的黄龙县财政局困难企业帮困基金专户中给西安、延安某些公司汇款共计433400元,将汇票存根栏予以隐匿,而后将上述款项提出,为自己开办的布拉格娱乐城购买电器及交房租,装修等支出,这是其贪污的犯罪事实。2004年3月26日至2004年11月3日,陈霞私自从其管理的黄龙县财政局农村社会养老基金专户中,分5次拔出610000元,存入其自己捏造的人员存折上,先后将款提取用于其开办的布拉格娱乐城购置设备,经营周转,购商住楼,购车辆等开支,至案发时未归还,这是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以上共计1059400.00元。从陈霞的犯罪轨迹看,贪图虚荣,追求奢侈的生活,是促使其走上了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陈霞出生于一个生活优越的干部家庭,中学毕业后即被招为县财政局的合同制干部。接着又被公派外出进修学习,毕业后担任财政局社保股副股长,家庭生活的优越,使她能时常接触到外面的世界,也使她体会到了金钱的魔力。喜欢钓鱼玩耍,希望拥有私家车,喜爱游山玩水,这一切都使得她感到自己囊中时常羞涩。遂把黑手一次次伸向国有资产,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大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百万之巨,以供自己挥霍和进行营利活动。事实再一次证明了一个人的法制观念淡薄,在思想上堕落后,必然导致行为上的失控。从陈霞的犯罪过程看,一个手握实权的人,一旦失去监督和制约,必将导致腐败。陈霞所在的股室是单人单股,她既是领导又是具体办事的人,票据、印鉴一应俱全地保管在她的手里,陈霞一个人就可以独自完成拔付和提取。在感到自己囊中羞涩时,她从寺庙中求来了“财神”,希望有朝一日能大富大贵。但寺庙中求来的“财神”,毕竞变不成现实的财宝,于是乎,开办娱乐城,便成为她发财的希望。东借西凑,解决不了所需的资金,动用公款,以权换钱,便“顺利成章”的开始了。由于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几乎可以说形同虚设。何时动用公款,如何动用,对陈霞来说,可以说是随心所欲。因此说,权力失控必然导致腐败。从陈霞的犯罪手段看,陈霞是一个十足的制度破坏者。按照规定,社保资金专户拔款对象只能是县境内履行社保职能的单位,而不能对县境外的单位,更不能对个人。而在本案中陈霞先后五次出现对西安、延安等地企业拔款,而相关的农行业务人员却置若罔闻,依然照办,开户行审查不严,违规操作给犯罪提供了方便。陈霞作为社保股会计,对其管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在两年的时间里不做帐,对其管理的困难企业帮困基金帐户作假帐以应付财政局的内审,陈霞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连续做案,手段极其简单,就是将单位公款拔付出去,而后自己再提取归入自己腰包。帐面反映是直来直去,近乎赤裸裸地将公家的钱装入自己腰包。陈霞一案,暴露出当今社会相当一些人的思想动态,同时提醒我们,决不能放松对的学习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否则,防线一旦失守,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便会乘虚而入,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私欲就会更加膨胀,腐败这个幽灵就会来到你身边。

﹙三﹚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1、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②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③强行索取财物的。2、受贿罪的两种情形①、索取他人财物。对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对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从上述两种情况看,索取他人财物主观恶性教大,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所在单位的职权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影响较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更为恶劣,性质更为严重,因此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索贿的从重处罚。3、对受贿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386条之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和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4、案例我院在二000年查办的原延安市社会福利院主观业务的副院长贺志凯贪污、受贿一案,犯罪嫌疑人贺志凯虽是延安市人,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但由于行贿的是我县崾岘乡人,为了便于侦查,市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我院管辖,经侦查,贺志凯在主管业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下安排业务科对生活费自己负担的代管院民,我县崾岘乡痴呆人韩小喜转为收容院民,生活费全部由财政负担,而贺志凯将96年至99年所收取的韩小喜的监护人所交的代管生活费7800.00元,不交单位入帐,个人予以贪污,其后又非法收受韩小喜的监护人为解决韩小喜的收容问题给其送的现金6000.00元,收取后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通过该案发现,延安市社会福利院制度很不健全,韩小喜的监护人所交的代管费7800.00元,贺志凯全部给开具的正式发票,但在福利院查不到发票的存根和记帐联,福利院是谁收费谁领票,领票时财务上不进行登记,领票人不按时向财务上交款交票,票据长期滞留在个人手中,既就是给财务上交回的票据,也存在缺页少张的问题,而财务上根本无人过问,上存在着漏洞。再就是不按规章制度办事,存在吃空缺的现象,痴呆人韩小喜进入福利院没有申请,没有审批,没有经过会议研究,仅由贺志凯私下安排为收费的代管院民,后又私下安排转为收容院民,生活费全部由财政负担,这是由于部分由财政供养的收容院民在死亡后,福利院不给市财政局上报,财政上仍按原收容院民人数拨款,造成了吃空缺的现象,给主管业务的贺志凯创造了贪污受贿的条件。

三、我国目前的反腐败体系和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在研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对策时,一些同志片面地强调打击。似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是由于打击不力造成的,只要打击力度上去了,职务犯罪的犯罪率就会被压下来。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历史经验证明,只靠打击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要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必须下大力气铲除产生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土壤,方能使其不再滋生蔓延。多年的实践证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必须长期不懈地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党的十六大曾经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既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又要充分认识其长期性,要坚定信心,豪不动摇地把反腐败斗争深入地开展下去,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随后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是党中央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所作出的重大决策,推出了我国目前的反腐败新体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正确理解打击和预防的关系。坚决打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打击和预防是反腐败工作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只有抓好从严惩处腐败案件,才能以打击促预防,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才能为预防创造前提条件,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以对症下药。同样的,只有抓好预防,从源头上不断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才能巩固打击所取得的成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进行有效预防本身就要求实行严厉打击,而严厉打击本身又有利于进行有效预防。过去我们反腐败侧重于打击,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未能从根本上扭转腐败蔓延的势头,因此,无论从当前还是从长远看,反腐倡廉既要抓好打击,更要注重预防,只有预防才是治本之策,这就是我们搞预防职务犯罪的原因所在。否则,如果我们只注意查办具体案件,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可能是一时见效,但往往会产生查不胜查的情况,一些腐败问题很可能查了又查,纠而复生,所以我们必须抓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2、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措施是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由于导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也应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可以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必须齐抓共管,才能有效。在诸多的预防措施中,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是最根本的预防措施,这也是我们党经过千锤百炼才总结出来的经验。教育、制度、监督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三个关键环节,也是三大支撑点。分析职务犯罪等腐败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无一不是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的结果,因此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思路是科学的、发展的思路,是我们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一条基本经验。教育侧重于教化,是基础环节;制度侧重于规范,是保证环节;监督侧重于制约,是关键环节。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教育要取得经常性的效果,不仅取决于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还要靠制度和监督来做保证。制度的实施,不仅需要制度本身的合理性、科学性,还需要有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有效的思想教育来推动。监督工作要取得实效,不仅取决于监督的权威性,还需要加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以及制度规范作用的保障。教育、制度、监督只有统一于反腐败的全过程,才能实现反腐倡廉的战略目标。

3、抓教育,走德治之路。教育是反腐败的基础,当前必须继续在教育上下功夫,使国家工作人员从个体思想上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明荣辱,辩是非,做当荣之事,拒为辱之行,这样才能为自觉执行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提供正确的思想基础,才能推动社会整体道德和文化水平。法律法规只是依靠其震慑作用叫人不敢违法乱纪,它仅仅在敢不敢的层次上扼制各种腐败行为,而不能在愿不愿这个更深的层次上消除人的罪恶心理,所以我们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必须以人为本,在思想道德建设上下功夫,走德治之路,而德治之路首在教育,在于培养国家工作人员不愿违法乱纪的心理,在于创建一个崇尚礼义廉耻的社会文化环境。纵观中国历史,以德治天下是中国文化独有的智慧。道德具有很大的弹性,同一事对于不同的人结果差异很大,它取决于一个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和人文环境,在一个笑贫不笑娼、笑贫不笑贪的时代,腐败遭受到的压力和谴责就很小,而在一个崇尚礼义廉耻的社会中,腐败者必将为其行为背负沉重的道德负担,因此历代王朝都十分重视道德建设,运用伦理道德工具凝聚人心,巩固统治,这种做法无疑值得我们借鉴。早在2001年江泽民同志就曾经提出在依法治国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以德治国基本方略的目的就在于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水平,树立良好的精神风尚,在全社会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和氛围,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更应该带头身体力行社会主义道德,自觉抵制腐败思想的侵蚀,从思想上筑起一道反腐败的防线。当前有很多单位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似有若无,大多是搞形式,走过场,不出事根本无人问津,出了事才有人管,才有人检查,才有人教育,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在反腐倡廉过程中,必须坚持教育先行,开展形式多样的党风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构筑思想上的防线,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

4、抓制度,走法治之路。所谓制度,简而言之就是行为规范,行为规范的总和就是法律,我们所说的制度治腐,实质上就是加强法制建设,走法治之路,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们党的明确要求。现在已经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方针,还应该提出“依法治党”,从而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建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法制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从人治到法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走法治之路,落实制度防治腐败,首先是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使制度和法律与所发展的形势相适应,既不能落后于实践,又要有相应的配套和细化措施,便于执行和操作,做到有法可依,这是法治的前提。没有制度和法律,或者制度和法律不完备,那就谈不上法制。其次是严格按制度,按法律办事,不得违反,要以不折不扣的精神抓落实,维护制度和法律的尊严,使制度和法律成为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必须在其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做到有法必依,这是法治的核心。第三是对敢于无视制度和法律而违法乱纪者,不论是谁,不论职务有多高,坚决查处,该给什么处分就给什么处分,该处以刑罚的就处以刑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法治的关键和保障。人愈能管好制度,制度就愈能管好人,这也是制度防止腐败的关键所在。只有切实做到依法治国,建立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和观念,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5、抓监督,走民主之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本质是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要想消除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最根本的就是对权力加强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产生腐败,这已经是世界各国公认的真理。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保证各级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这个问题解决的如何,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要监督就要讲民主,就要走民主之路。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做主,真正享有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利,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对这些权力运行的监督还要通过民主的方式来实现。

其一是稳步推进民主选举,这对各级领导干部是一种根本的监督和措施。只有人民群众真正行使选举权,才能选出他们放心、满意的管理者,才能将一些公仆在变质以后予以及时罢免,民主选举也许不能选出最好的管理者,但能避免最坏的管理者上台。

二是稳步推进民主决策,各级领导干部在做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严防独断专行的家长作风。其三是稳步推进民主监督。民主监督就其本质来说,是要使人民群众保持一种健康的怀疑意识,严密注意权力运行,保证国家公职人员权力在正常的范围和轨道运行,杜绝暗箱操作,它包括党内民主监督,如党内民主生活会、党员干部之间互相监督等;党外民主监督如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的监督等,以及广泛的社会监督如社会舆论监督等。其四是以专门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来保证民主监督的效果。就民主监督而言本身缺乏制约权,也就是光监督但不制约,他必须和专门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才能使民主监督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得到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的反映,特别是人民群众的检举和举报件件有着落。

纵观反腐败新体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他必会将我国反腐败斗争纳入自觉化、法制化、民主化的轨道。

完善新农村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


完善新农村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省辽中县检察院总结多年查办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经验,建议采取下列预防措施,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

第一,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下的社会化预防网络,实行刚性预防。在农村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是全社会的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各个领域。辽中县检察院多年的预防实践表明,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发生,必须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实行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参与,检察机关指导监督的工作机制。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和法律手段,实行预防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当前农村职务犯罪的新动向,及时了解掌握容易诱发职务犯罪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消除滋生职务犯罪的隐患。

第二,建立健全各种财务管理制度。各乡镇政府,要结合本乡镇的实际情况,统一制定一个基层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责任追究制度,统一实施。纠正各自为政、财务管理混乱的局面。一是基层组织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二是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三是建立经费收支咨询制度。四是建立监督体制。五是在基层组织财政收支统一管理后,财政部门管理人员应按《会计法》等相关法律严格去执行。对各单位、部门报销的票据,严格审查,认真履行审批程序,并实行大额支出集体审批制。

第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当一个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时,只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是不够的,还要追究其上级主管领导的责任,这样才能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负起责任来。要开展无职务犯罪机关、无职务犯罪单位、无职务犯罪行为活动,扎扎实实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层层签订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责任状。

第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深化预防效果。一是要增强农村乡镇、站所、村组工作透明度。切实落实“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要充分发挥社会化预防网络作用,强化乡镇与村、村与组的相互监督机制。三是要加强农村资金管理,堵塞漏洞,广泛推行民主理财制度,强化定期审计监督和严格检查,增强财务管理的透明度,通过强化监督机制,使农村干部远离犯罪、不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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