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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改进的工作总结

改进法律援助的工作心得。

对你来说,别人的想法你也不一定会接受。阅读或观看过程中的感悟把它记下来就成了心得体会。无论在生活还是社会里,要用到心得体会的情况还是蛮多的,写心得体会时需要将所思所得条清缕晰地记录下来,你是否会写相关心得体会呢?由此,有请你读一下以下的“改进法律援助的工作心得”,建议你收藏本页和本站,以便后续阅读!

改进法律援助的工作心得

法律援助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当前司法行政系统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履行政府职责,“服务科学发展,营造法治环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安全稳定”的具体实践。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必将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认真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增强各级政府的责任感。法律援助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解决的是人民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直接服务于困难群众,服务于民生,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是各级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大力推进法律援助事业,是弘扬社会正义,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建设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法援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确保法援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大力加强县、乡两级法援机构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提高法援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办公场地、设备、设施等。各个基层法援机构都要设立侯谈室、接待室、办公室、会议室、档案文印室等,还要配备电话、电脑、传真、打印机等办公、办案的基本设备,逐渐完成配备交通和通信工具。同时,法援机构也要加强规范化建设的内业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管理措施、经费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办法,确保援助工作健康、高效的发展。

三、加大经费投入,确保法援工作的正常开展。省级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扶持贫困县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主动承担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财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或根据上年度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及法律援助计划预算和追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同时还要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确保法律援助经费真正用在法律援助工作上,确保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四、创新法援宣传的形式和载体,不断增强法援的法律效果和法援的社会效果。扩大法援宣传的主体,社会各界齐发动、齐宣传。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都要增强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积极宣传法援工作;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实效。法援机构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方式向基层农村、偏远山区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要加大宣传工作的投入,不断更新宣传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法援宣传力度,以家喻户晓为目标,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扩大宣传面,提高知晓率。

法律援助事业是一项事关民生的事业,是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的“民心工程”,尽管目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但相信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法律援助事业一定能够克服困难,取得更大的发展,在法制建设、社会文明进步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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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援助文化建设工作的思考


关于法律援助文化建设工作的思考

文化是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力量,文化力日益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是国家软实力的根本体现。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朝,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可见,文化是竞争力的越来越重要的支撑,文化建设必将迎来前所未有的高潮。

从广义上讲,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上讲,是指人类精神生产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式:如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意识形态等。中国古代,“文化”是文治、教化的总称。《易·贲卦》中说:“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这是中国历鸣上文化概念的最早起源。在西方,“文化”的本义是指人对自然界的有目的的影响以及人类自身的教育、训练和培养。那么什么是法律援助文化呢?法律援助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是人们在法律援助实践中所创造的事与物,以及基于这些事与物而形成的习惯,其核心是这些事与物的汇集。简言之,法律援助文化就是关于法律援助的文化。

法律文化的研究在十几前形成了一个高潮,后又逐渐式微,目前又有升温趋势。而法律援助文化的研究尚游离于人们的视野之外。今年以来,我们在此方面作了一些探索和实践的尝试,不揣卑陋,在此求教于同道。

我们认为,法律援助文化具有四大功能:凝聚功能、导向功能、激励功能、约束功能。法律援助文化有四个层次: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

一、物质文化是基础

法律援助物质文化是指以物质形态体现出来的关于法律援助的文化,包括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的外在容貌、内在布局、技术与装备特色及由此折射出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人的特点、风格和作风等。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选址在如城镇福寿路南侧,处于城区交通要道边。临街是接待大厅,门面上方是中心匾牌,匾牌由三部分组成:最左侧是法律援助图标,中间主体部分是“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黑体中文字,中文下方是“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英文”,右下侧是“服务热线:87288148”,整体格调为红底白字。通过无障碍通道进入候谈和接待合二为一、面积40余平方米的大厅,整个大厅通透明亮。西侧和南侧放有三张三人沙发,配有立式空调、饮水机和报架、宣传资料架,为候谈区。南面白墙上配有蓝色的“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黑体中文字,上方是法律援助图标,下方是“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英文”。靠墙居中安放有一张1.2m(宽)1m(高)4m(长)的接待台,台上配置2台电脑,可同时容纳3人接待。西侧墙上安有中心工作人员和值班律师公示栏和“如皋市法律援助工作流程”图;东侧墙上是一面1.2m2m的电子显示屏,用于需公示的各项内容。大厅东侧有一间面积20平方米左右的“受理室”,系通过接待符合援助条件的人员,即进入受理室,由中心工作人员发放相关表格,由受援人在此填写。“受理室”配有电脑、桌、椅、资料橱和饮水机。由大厅往南即是两间咨询室即4名中心值班律师办公室,再往南是中心会议室,往南右侧是卫生间,左侧是调解室。从调解室往东即是微机房,微机房往南是中心工作人员办公室、主任室和档案室。中心办公用房10间、面积240平方米左右,布局体现了“功能齐全、划分科学”,环境布置上凸显了温馨、和谐,具有文化品位。

二、制度文化是支撑

法律援助制度文化是指法律援助工作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制定的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规章、规范以及渗透到工作人员思想所共同遵循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等。“一个好的制度可以约束坏人;一个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制度文化建设是法律援助文化的骨架部分,起到不可替代的支撑作用,任何一个组织离开了制度就会成为一盘散沙。文化的“柔”必须要由制度化管理的“刚”来支撑。为此,我们从如皋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和发展需求出发,以“大家认可”为基点,组织法律援助中心全体人员共同制定了《如皋市法律援助业务办理程序规则》、《如皋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办法》、《如皋市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发放办法》、《如皋市法律中心工作人员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并编印了《如皋市法律援助工作手册》,人手一册,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工作手册》要求检查、考核,确保制度的“刚”性。

三、行为文化是关键

法律援助行为文化是指法律援助工作者在工作、学习、娱乐中所产生的文化。行为文化是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的结果,是精神文化在行为方式上的外在表现。我们如皋法律援助中心着力构建“严谨规范、文明友善、学习互助、乐观向上”的行为文化。

严谨规范。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职责、规范、标准办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在工作中严谨务实,认真负责,一丝不苟,把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做细、做实。

文明友善。在言行举止、

关于法律援助文化建设工作的思考第2页

工作交往、人际交往中合乎道德、法律、纪律制度规范,坚持文明接待,平等待人、诚信待人、友善待人。

学习互助。构建学习型组织,营造终身学习、团队学习的氛围,做到业务精湛,工作高效,敬业奉献。

乐观向上。保持坚定的信念,健康的心态,阳光的心理,热情、主动、愉快地工作,坦然面对、积极应对各种困难、挑战和压力,始终保持乐观自信,心胸开阔,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

四、精神文化是核心

法律援助精神文化即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包括法律援助工作的运行哲学、战略、价值取向,以及由此体现的工作人员的共同追求、共同意志、共同情感等。我们积极引导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全体人员确立“心怀仁爱,以人为本,担当责任,守护公平”的理念,急困难群众所急,想困难群众所想,用“爱心”使困难群众“暖心”、用“耐心”与困难群众“交心”、用“真心”换来困难群众“开心”。

心怀仁爱。仁爱,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中华文化的精华,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理念。孔子认为,仁爱是做人的根本。“仁”即爱人,就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善意,去对人好。法律援助是公平与善良的事业,须怀仁爱之心,方能从事此项公益事业。法律援助工作的“仁爱”既是感性的“爱”,更是理性的“爱”。首先是体现在“无差别性”,即不分亲疏、不分人我,无差别地关爱别人。即无论面对是什么类型的人,喜欢还是不喜欢,只要他们以来访者或求助者的身份出现,都应该给予平等的关爱。这种“博爱”,类似于墨家哲学“兼相爱”的思想。其次是体现在“无条件性”,即来访者或求助者表现出各种不同的行为和情绪反应时,都要无选择接纳它们,而不是只接纳那些积极的情绪排斥另外一些消极的情绪。第三是体现在“无利己性”,即这种仁爱“不以满足自身心理需要为目的”,是职业使然,是代表政府行使职权的需要。

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把关心人、尊重人、解放人、发展人作为发展的第一要义和根本目的。坚持以人为本,必须把执政为民作为最高价值取向,把人民群众作为最高价值主体,把为人民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最高价值理想。把“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表述为政治学话语,就是要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表述为社会学话语,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表述为法学话语,就是要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具体体现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应有两层涵义:首当其冲的就是要以受援人为中心,急受援人所急,想受援人所想,在受援人“最急”上抓落实、在受援人“最怨”上促整改、在受援人“最盼”上动脑筋,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努力实现受援人利益最大化。其次,以法律援助工作者为重,关心、爱护、培养他们,为他们工作、执业提供了良好的工作场所和环境,并在全省第一家组建了法律援助专家顾问团,为他们的发展提高搭建了良好的平台。

担当责任。什么是责任?责任就是份内应做的事情。也就是承担应当承担的任务,完成应当完成的使命,做好应当做好的工作。责任所系,人人有份;履责担责,人所必为。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这项神圣事业具体的实施者,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必须义不容辞地担起责任。责任是一种客观需要,也是一种主观追求;是自律,也是他律。无论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定责任,都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不履行道德责任,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和良心的拷问;不履行法定责任,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度的惩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我们法律援助工作者理应有担当责任的勇气,更要有敢于负责的决心和能力。

守护公平。法律援助制度其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它使人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实现自己的法定权益。“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法律援助对关注民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不可或缺的支柱作用。法律援助工作者必须通过自身的履职的责任担当,为弱势群体守护他们应得到的“公平正义”。

法律援助文化建设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施并见成效的,应始终贯穿于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有些方面如物质文化、行为文化等都应自上而下进行统一规范,以提升整体水平和形象。

一是要导入ci战略理念,努力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形象。ci战略与企业文化建设密切相关。cis是corporateidentitysystem的缩写,意思是企业形象识别系统,俗称ci。ci由mi(理念识别)、bi(行为识别)、vi(视觉识别)组成。对内,可通过ci设计办公系统、生产系统、管理系统以及营销、包装、广告等宣传形象形成规范设计和统一管理,由此调动每个职员的积极性和归属感、认同感,使各职能部门能各行其职、有效合作。对外,通过一体化的符号形式来形成企业的独特形象,便于公众辨别、认同企业形象,促进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推广。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应借鉴银行系统的做法,导入ci战略,自上而下出台一整套建设标准,规范全国或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二是要引入iso9002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切实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iso(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standardization,简称iso)即国际标准化组织,其制定的系列标准,总结了世界各国在质量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是一种结构完整、操作性强的体系标准。该标准不受具体行业和部门的限制,已经被广泛运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组织,在经济和政府的管理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法律援助机构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是一项更新管理理念、规范办事程序、进行动态监控、提高工作绩效的全新探索。

三是要积极融入地方文明创建序列,真正树立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公正形象。文明创建各类先进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社会广泛认可,在同行业、单位、机关、窗口、村镇、社区中位居前列,由地方党委、政府命名表彰的全市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法律援助中心作为政府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其形象不仅事关自身形象,而且代表政府的形象,因此更应加强自身形象建设,积极参与地方文明窗口创建工作,以此推动自身规范建设,确立高大形象。

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经验材料


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经验材料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进城务工人员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产业工人,是工人阶级的新成员,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巩固工农联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是新时期工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更好地服务职工、农民工,余庆县总工会提出“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帮职工解难、对职工负责”的服务理念,不断探索和创新机制,切实有效的维护职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工会真正成为职工、农民工的“家”。

一、人大议案、政府建制,形成维权长效机制

20年2月召开的余庆县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作为县人大代表的县总工会主席从加大维权力度、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建立和完善保护农民工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建立农民工维权管理机制的议案》。作为主席团成员的县委书记认为这件议案提得好,是当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议主席团立案,大会主席团表决一致同意立案,并委托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办理。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组对全县农民工情况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于20年6月21日召开第28次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建立农民工管理机制的议案》,印发了《余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建立农民工管理机制的议案〉的决议》,交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制定出台了《余庆县农民工维权服务实施意见》,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具体明确,对农民工登记备案、维权、培训等任务进行了分解,建立健全了农民工维权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农民工维权保障机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和安全保证金制度、农民工救助保障机制和农民工参加社会制度等五项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完善全程服务,形成了党委重视、人大支持、政府实施、部门运作的维权工作格局。

二、部门配合,精诚协作,形成共同维权机制

县总工会加强与县法院、司法局、教育局、卫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协作,不断拓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效益。成立了余庆县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10个乡镇、68个村(社区)分别建立了维权联络服务站、联络点,聘请了130名维权联络员,与司法局组织了60余名法律援助志愿者,建立和完善了维权网络。20年县人民政府抽派一名三级律师和一名主任科员充实县政府驻深圳宝安联络处力量,专门为余庆籍在深圳等沿海地区务工人员提供维权服务,已为100多名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县司法局推行了“一建三送四优六询”工作长效机制。一建:建立农民工档案(农民工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等基础内容及工作联系方式),让需要法律援助的农民工在第一时间内能获得援助,真正做到农民工维权的“零距离”服务;三送:一是免费向农民工家庭赠送法律援助挂历;二是免费送给农民工法律知识维权手册;三是免费送给农民工一张法律援助绿卡;四优:即对因公致残的农民工优先接待、优先审查、优先办理,对行动不便的农民工提供上门服务;六询:即开展工会询、构皮滩工区询、69村(居)询、信访询、劳动保障保险询、余庆县看守所询等“六询”活动,20年来共承办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00余件,挽回农民工各项经济损失700余万元。其中为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款为83万余元,工伤赔偿款为600余万元;县人院、乡镇法庭开通了“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并对农民工维权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行,确保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20年来已成功调处和执行案件6件,为农民工追讨工资和赔偿金200余万元;劳动部门开展劳动调处和劳动仲裁53起,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430万余元。

三、跨域合作,工会联动,形成双向维权机制

县总工会不断扩大与外县工会的协作,先后为吴成伦、王廷禄等20余名外务工致伤致残的农民工维权,伤残农民工获得工伤赔偿款达500余万元。20年大乌江镇农民工吴成伦在河北省三河市段甲岭建兴石料厂务工,因放炮被炸致一级伤残,县总工会派出工作组前往三河市,在当地工会帮助下,20年获得了17万元赔偿金;20年2月关兴镇农民工王廷禄在山西省大同市古店煤矿务工,被矿井顶板砸伤致三级伤残,县总工会致函山西省农民工维权联络站和山西省长信箱请求维权,并将其遭遇的情况材料发送新闻媒体寻求舆论监督。《中国青年报》记者辛明以《伤残矿工因煤矿政策性关闭索赔陷僵局》为题于4月26日在《中国青年报》报道,全国多家媒体转载,引起山西省高层重视,当年6月终于领到了25.42万元的赔偿金;2月,白泥镇农民工陆永燕在浙江萧山区一企业务工突发肠道细菌感染危急生命,总工会得知情况后立即发函萧山区总工会救助,萧山区总工会迅速救助0元,陆永燕得到及时救治脱离生命危险;5月县总工会接到农民工何国爱在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打工患矽肺病信息后组成调查组,亲临该公司调查,摸清了职业病患者的基本情况,与县法律援助中心开展了索赔行动,10月13日患矽肺病的何国爱等五名农民工患者获赔184万元;4月大乌江镇农民工廖正刚在福建省南安市被打死,引发冲突,市、县两级政法、工会亲赴南安协调谈判,为其家属索赔29.5万元。今年5月19日,我县总工会接到了在河北省卢龙县务工的余庆籍农民工刘道江、谭忠强等人在工地被人殴打致伤住院的信息后,立即向卢龙县总工会发出《关于帮助协调处理依法维护余庆籍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函,该县总工会收函后立即协调相关单位深入调查,并形成处理意见,使事件得到圆满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复函至县总工会,谭诤县长在卢龙县总工会的复函上作出了长达200字的批示,肯定了县总工会加强对外协调发挥的作用,并希望继续发扬。

四、窗口前移,健全制度,建立维权服务阵地

,县总工会提前收回单位门面并投入70000余元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从二楼搬到一楼门面,设立“法律援助、困难救助、职介职培、三关工程”四个服务台,制定了“八心”文明服务准则(即:接待来访要热心、说明解释要诚心、听取反映要耐心、处理问题要公心、了解情况要细心、排忧解难要真心、启发疏导要贴心、为党为民献丹心),建立了法律援助办事制度、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等20余项制度,建成了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四位一体的办事大厅,获省总工会授予“贵州省三星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荣誉称号。县总工会领导班子在窗口定期接访,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20年以来,共接待农民工来信来访461件次,追讨工资及赔偿1000余万元。在全县10个乡镇党务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三关工程服务岗”和“困难职工帮扶岗”,建立了县、乡两级工会服务职工的平台,建立困难职工、农民工信息档案,收集录入困难职工、农民工信息2503人。与全总帮扶管理软件系统成功对接,实现了信息共享。一是开展“两节”送温暖和临时救助活动,对因自然灾害、务工伤残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实施生活、医疗、维权等救助。敖溪镇官仓村农民工周德安在浙江务工致95%的大面积烧伤,厂方赔偿80万元仍未治愈,总工会向省、市总工会帮扶中心申请,多方筹资予以资助。同时将此类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农民工列入长期帮扶对象。以来,走访困难职工(农民工)3156人,发放慰问金192万元。二是开展“金秋助学”活动,为困难农民工子女就学提供救助。以来,资助181名困难职工、农民工子女圆大学梦,资助金额36.5万元。三是加强农民工源头入会工作,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吸纳到工会组织中来,广泛宣传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必要性和优越性,让农民工自愿加入工会组织。四是通过制定农民工创业优惠措施和召开农民工座谈会、表彰返乡创业优秀农民工等形式,引导、鼓励、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实施“三关工程”以来,全县农民工源头入会27860人,相继有54名外出农民工返乡创业,解决了1000余名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就业。

五、开通网站,法制宣讲,增强自主维权意识

20年向全国总工会申请利用全总网站空间和生成系统开通“余庆县总工会网站”,是贵州省第一家开通工会网站,职工、农民工可从网站上的“权益维护”、“政策法规”等栏目查阅维权常识和相应的政策法规,为职工、农民工搭建了更为快捷、方便的网上维权平台。组织召开农民工座谈会和开展技能培训,并利用机会讲解维权知识,印制《农民工维权手册》、《“三关”工程服务手册》2万册、“实施‘三关’工程,构建和谐家园”日历画1万份和《致农民工朋友的慰问信》1万份在集市、车站等农民工集中地方发放。在余庆开往省外的16辆省际大客车车门显眼位置张贴服务中心电话号码,便于外出民工咨询维权常识,从而增强农民工自主维权意识,从根本上改变工会的被动维权、事后维权为农民工主动维权、事前维权,“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深入广大农民工心中。

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经验总结


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经验总结

XX镇总工会面对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新形势,抓住加强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这一突破口,做好做实服务职工工作,有效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在推进工会参与社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搭建工作平台,增强法律援助工作实力

一是搭建组织平台。坚持把法律援助维权服务作为工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强化组织领导,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保证。会同镇司法、社保、信访、综治等部门,通过健全法律维权组织、加强法律援助阵地建设,先后成立区法律援助中心XXX镇工作站和“三个中心”,即来沪人员综合服务中心、来沪人员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来沪人员维权中心,该中心集综合服务、调解、维权为一体,为广大职工和来沪人员提供全面、有效、快捷的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使“服务一站式、维权有阵地、纠纷有人管”的工作措施得到落实。二是搭建平台。通过工作指导、业务培训、案例分析等形式,不断提升“三个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坚持开展法律法规、业务深造、专题培训等活动,通过培训,强化理论学习,提高认识,懂得工会依法维权必须要从自身过硬内功和业务素质为支撑。对职工提出的诉求和问题,用关爱的眼光对待,用创新的思路解决,用务实的作风取信,切实履行工会职能,坚持把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三是搭建服务平台。开通维权服务热线,及时为职工解决急、难、愁问题,为再就业和来沪人员提供招工信息、就业登记、咨询指导、参加面试、上岗培训、岗位技能考核、鉴定录用、办理参保等手续。为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指导企业办理用工登记和做好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坚持做到心系职工,认真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组织是职工“娘家”的作用。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劳动争议处理原则,为企业建立职工维权工作室,便于职工诉求有场所,通过有效维权,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成效

一是完善源头维权机制。为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快工会组建步伐,注重把职工吸纳为工会会员。加大有政治身份的企业经营者建会力度,促进其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今年,建立工会XX家,其中独立工会XX家,共吸纳会员XXX人。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维权的有效抓手,为了搞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同镇社保所落实专人抓好此项工作。今年,签订工资专项协议、集体合同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分别有XX份,覆盖企业XXX家,覆盖职工XXX人,均完成区总工会下达的工作任务。二是完善厂务公开机制。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工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厂务公开中坚持职代会制度和规范化运作,对X家镇管企事业单位党政班子领导做好述职、述廉、测评等民主评议工作,在职代会上的评议结果在厂务公开栏中公开,既使干部明确肩负职责,增强责任感,又使职工心里明亮,增强向心力。由于规范操作,此项工作已成为常规性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厂务公开除了镇级企业单位的在动态中保持100%外,还向非公企业拓展,内容主要是涉及企业重大决策、集体合同签订履约、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职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三是完善良性互动机制。定期召开镇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联席会议,落实对劳动争议和劳资矛盾的预警、调解、处置等措施,注重为职工排忧解难,有效凸显“互动性”。坚持把各类矛盾纠纷纳入“大调解”工作中去解决,组成基层调解员队伍,聘请16家大中型企业的部门骨干和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有爱心、责任心的来沪人员作为调解员,发挥“老娘舅”作用,及时把各类矛盾解决在一线,消除在萌芽状态。在办理职工诉求中,坚持做到统一受理和个别受理相兼顾,委托调解和专属调解相结合,及时做好案件排查、分流、调处、反馈、台账登记等工作,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发生。

三、落实服务措施,拓展法律援助工作领域

一是法律援助载体向多位一体转变。坚持对职工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会同镇司法所、社保所、工商等部门对企业和职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通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增强企业和职工共创双赢意识,既为职工维护合法权益,还为企业生产经营把好法律关,帮助企业运用法律知识规避风险,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二是法律援助方式向彰显特色转变。注重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推动解决就业人员和来沪人员的就业环境、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问题,确保社会稳定。为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各基层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3至5人,有效做好预警工作,及时为职工排忧解难。

三是法律援助内容向社会管理转变。加大工会组织适应参与社会管理的力度,充分运用资源和手段,在为职工帮扶救助、推动民生改善、实现和谐发展上给力聚力。利用“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的开展,与企业和职工“零距离”接触,倾听职工的诉求,为职工去法院办事、申请律师、代理诉讼,全力办理维权事宜。

当企业遇有难事,及时启动预案,加强部门协调,发挥整体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矛盾。日资企业上海XX服装有限公司由于倒闭,涉及到XX名职工的切身利益,镇总工会会同镇司法所、综治办等部门,认真参与处理,及时做好职工工资补偿等有关工作,使企业职工无一上访。由于坚持做到法律援助工作向社会管理拓展,充分调动了职工生产积极性。今年,全镇创建松江区和谐示范企业5家、和谐企业9家,有效稳定职工队伍,确保一方平安。

论文:如何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思考


论文:如何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思考

一、法律援助制度体现平等、公正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它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得以实现,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目前已被在世界上140个国家所接受,并作为一项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载入了《世界人权公约》,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律建设的日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亦更加完备和健全。其内容从刑事诉讼扩大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其对象从为穷人服务到为中产阶级服务;其形式从法庭代理扩大到预防性服务,法律援助已涵盖国家法制运行的各个环节的不同层面,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对本国公民必须承担的一项国家责任。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1994年,1995年11月9日,我国首家政府投资设立的专门办理法律援助业务的律师服务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1996年7月,司法部成立了国家法律援助中心,同时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也获准成立。1996年后陆续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继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基本原则和框架作出了明文规定。司法部于1997年5月颁布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最高法院、司法部1997年5月下发了《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1999年4月下发了《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7月,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7月,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此外北京、武汉、广州等地方也出台了各自的法律援助试行办法。至上半年,全国已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5000多个。

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追求,或者说,其体现平等、公正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其理论根据有如下几点:第一,出于人道主义和慈善的理由,需为社会中的弱者和穷人提供法律服务。历史地看,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也是各种社会集团权力斗争和利益平衡的产物。现代法律以权利为本位,更是集中体现了保护弱者以对抗力集团,保护公民社会利益而限制政治公权的价值取向。第二,提供这种服务,是为保证司法机器的恰当运行、实现司法公正所必不可少。在法治国家,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护皆有赖于司法途径(即司法救济),则司法公正是至为重要的。司法公正的内涵是以正当程序达成实质正义,正当程序包括了两个基本点:任何公民都有依其需要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诉讼中当事人地位的实质平等。法律援助制度正可成为支撑正当程序的基石,诉讼费用的援助消除了阻滞贫困公民向法院起诉的障碍,律师援助创造出当事人地位实质平等的结果。第三,法治国家里,公民的平等权首要的和集中的表现为法律面前的平等,即平等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宪法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虽然法律援助待遇在分配上不可能做到绝对地平均,但各社会成员在享受这种待遇的机会和权利上呈现着显著的机会均等和利益均享,如任何一位社会成员,当其无力支付聘请律师费用而又需要律师帮助时,都可以均等地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和权利,而这种将相对稀缺的律师服务资源从高收入阶层转到贫困者身上的过程,也就是公平分配社会权利资源而实现“福利国家”和“生活质量提高”的过程。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只是刚刚起步,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法律援助主体力量不足,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据统计,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有万,农村贫困人口有6500万,共8000万。如果按贫困人口中1‰的人需要法律援助计算,则每年有8.5万件法律援助案件。又据共青团中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0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按万分之三需要法律援助计算,每年有3万多件。另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调查结果,我国残疾人6000万,按1‰计算,每年需要法律援助18万件。另外据《1999年中国统计年鉴》的统计,到1998年底我国约有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9240万,按1‰计法律帮助,有9.2万多件案件需要办理。上述几项相加,每年大约有38.7万件法律援助案件等待办理。以上计算方法有交叉,但仍属极为保守的数字。因为以上的计算比例可能大大低于世界的比例,绝大多数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律师提供帮助,按每位律师每年无偿办理1件-2件案件计,现有10万多名律师只能办理10万-21万件案件。可见,法律援助的现实是供给远远无法满足需求。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的通知》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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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目前我国提供法律援助的几种组织形式包括政府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内设的法律援助中心和民间法律援助机构。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律师无疑是提供法律援助的主要力量。但是,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中存在以下问题: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少;普通律师缺乏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总体上低于有偿服务的质量。由于律师力量不足,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法律援助工作跟不上,受援率较低,只有65%。总之,供需之间的矛盾是当前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

2、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随意扩大和缩小司法救助范围的倾向。

因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够具体明确,加之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司法理念不一,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滥用司法救助,对一些不够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适用司法救助,诉讼费实行减、缓、免的比例过高。二是限制司法救助,一些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本应当得到但没有得到司法救助,造成制度的虚置。另一方面,对于受援助者的条件都有十分严格的限制,实际上就大大限制了受援者的范围,使相当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

3、法律援助的经费短缺,人民法院负担过重。

关于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各国无一例外地都由政府拨款支持这一事业。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主要是政府行为,原则上应由各级政府纳入年度财政开支预算,每年拨出专项援助经费,以体现国家对受援者承担的责任。法律援助又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可以考虑设立一项专门用于法律援助的基金,接受社会上热心此项事业的公民和单位的自愿捐助,包括国内外的捐助。此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律师协会的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法律援助基金,以体现律师协会对社会承担应尽的责任。但是,由于中国还处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国家财政压力很大,所以不可能为法律援助机构支出大量费用。另外,国内还没有能够发展出一套完善的社会捐助机制,社会捐款助的途径还不通畅,尽管一些援助机构能够从国外基金会获得一定的资助,但是国外资金的不稳定和不充足性,使得靠国外的资金来源只能是权宜之计。因此,各法律援助机构,尤其是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大多都面临着经费严重不足的局面。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是国家财政行为,诉讼费用的收取可以弥补国家财政为办理案件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目前,法院的各项审判设施都逐渐进入更新换代期,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难免导致法院办公经费与司法救助之间产生互为消涨的关系而影响了司法救助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

4、立法滞后,现有制度操作性不强。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规定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最高法院、司法部的几个通知等,表现为形式分散,不甚集中,较为凌乱,操作性不强,而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法》。如《法律援助条例》的受援对象是公民,而最高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受援对象是当事人,受援对象是否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明确。再如,最高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2条要求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实际情况来看,当事人既然向法院起诉,当然认为自己的案件符合有关条件,然而是否如此最终需要立案法官进行判断。可是一般而言,案件事实情况,只有经过开庭审理法官全面掌握了案件证据情况之后才能确定,要求法官在案件受理环节就作出当事人是否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判断,过于苛刻,缺乏合理依据。第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在审判实践中,因为对救助范围的11种情况,什么样的情况,应提交什么样的证据材料,应由哪一级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是民政部门出具,还是所在地的办事处、乡镇出具,或是单位出具?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不好把握。

除以上几点之外,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面临着许多外部问题,尤其是政府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普通老百姓对于法律援助服务的具体内容也并不真正了解,甚至社会舆论对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仍有偏见。

三、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理性思考。

1999年通过的中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通过的中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援助制度要体现平等、公正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确保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在实现法治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应当制定法律援助法,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期对制定法律援助法有所裨益。

1、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国人应列入法律援助的对象,拓宽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法律援助的对象,作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和实际享受援助受援主体,在整个法律援助活动中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对于援助对象包括哪些人的问题,西方社会不论采用哪一种法律援助制度模式的国家,几乎都将援助对象限制在公民或自然人的范围内,法人和社会组织一般不能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对于法人能否成为受援对象的问题,立法不是十分明确,而我国理论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有人主张援助对象只限制在自然人的范围;有人主张援助对象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第一、从完善诉讼民主机制,确保司法公正,以及化解利益纠纷和社会矛盾角度看,有关问题所涉及对象主要还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现实社会中,既存在严重经济困难,又急需法律援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不鲜见,其数量和困难程度也不低于自然人。第三、从审判工作实践来看,法人作为司法救助的对象,有先例可循。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定阶段针对特殊的案件,做出过司法救助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3月17日法函()20号《关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减收积压房地产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的请示〉的函》,同意到12月31日止,对海南的积压房地产案件按50%减收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这类案件的司法救助对象大都为各商业银行等法人。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能否成为法律援助对象的问题,学者也有不少争论。有的学者认为,只要是自然人,不论其是何国度的,只要在居住国遇到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并符合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都应当成为被援助的对象;然而有的学者认为,就共同的法律援助制度来说,只有某一国家自己的法律,才能承担对本国公民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外国人、无国籍人不应不分条件、不加区别地一律成为某国家法律援助的对象。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很赞成这样的观点,即“对于外国人是否可作为中国法律援助的对象,这一问题比较复杂。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对刑事案件被告人中经济困难的外国人给予法律援助,因为这涉及到我国刑法的公正实施问题;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外国当事人,如系经济困难的,则应由其所属国籍的国家提供法律援助费用,或者由两国签订了法律援助的司法协助协议相互减免有关费用。”⑦笔者认为,对于无国籍人,从人道主义出发,只要他居住在我国,符合我国法律援助的条件,应视其为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

2、采用属地主义标准,完善法律援助的适用条件。

法律援助的适用条件,即对于如何确认援助对象的标准,世界各国由于经济状况、政治制度和法律援助立法上的差异,对法律援助对象的确定标准有所差异。但共同的标准有两个:一是经济标准,即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贫困线(即低于该国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二是案情标准,即申请人确实有提出诉讼的理由,而且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已经受到侵害或者正在受到侵害在对第二个标准进行审查时,各国均趋向于不能过分严格,不能要求法律援助申请人须有绝对胜诉的把握。即使也有败诉的可能,也就提供法律援助。在美国,凡是收入在贫困线的125%以下,均可申请法律服务公司给予民事法律援助。对刑事被告,所有可能被判刑的,未聘请律师,公设辩护机构都要向其提供法律援助。在英国,民事法律援助比刑事法律援助的审查标准更为严格。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者必须经过资力调查和案情调查。资力调查中,申请者必须证明他们“扣除所得税后的”收入和“可自由动用的”资本低于规定的标准。案情调查中,申请者必须“基于合理的理由参与诉讼程序”,并且不能“在该案的特定情形下不合理地接受法律援助”。我国没有法律援助的统一立法,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地方确定法律援助对象,所遵循的原则和标准有较大差异。从广州、上海、武汉、北京这四个法律援助工作起步较早,成绩较大的大城市的经验来看,各地确定法律援助对象也主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要求申请人须为经济困难的公民,二是要求申请人须为已经立案的案件当事人(非诉讼案件除外)。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如何来确定具体的援助对象,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认定援助标准的冲突。一种是“属人原则”,以广州市为代表。即以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为标准来确定援助对象。另一种是所谓的“属地原则”,以武汉市为代表。即以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发生地为标准来确定援助对象。笔者将二个标准进行比较,认为属地主义更符合中国的国情,属人主义有其局限性。第一,属人主义具有浓厚的地方本位色彩,而这种地方本位色彩所表现出来的狭隘性,与法律援助的公益性,以及保障公民法律服务权利的平等,消除公民由于经济困难而导致的法律服务权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基本宗旨是相违背的。不仅如此,这种标准确立的结果,必然导致法律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第二,属人主义的标准与目前异地交往增多的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客观情况也不相吻合。随着人员流动的增大,诉讼和非诉讼事务的发生,往往都不在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以属人原则为标准来确定援助对象,必然使大量急需法律援助的非本地居民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援助。第三,属人原则将造成较大的浪费。因为以属人原则来确定援助对象,如果涉及本地居民在外地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援助,异地办案必然造成较大的经济花费,这也不利于有效地节约援助资金。实行属地原则,有利于国家节省人和力、物力。第四,当前由于人口是由农村流向城市,流向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总的说来,实行属地原则,城市和沿海比较发达的地区对非本地人的援助要多些,这是扶贫的一种方式,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环。第五,外地人员到本地来务工,是对本地的发展作贡献,他们遇有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形,理应依法为他们提供好的法律服务,优化务工环境。在实行属地主义原则中,如何确定“经济困难”的标准是关键。笔者认为,凡当事人有家庭负担的,按其家庭成员经济居住地的标准,如果没有家庭负担的,按其家庭成员经济居住的标准来确定是否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实行属地原则,不应当以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去衡量外地当事人经济是否困难。

3、规定法律援助的机构为法律援助的管理和实施机构,明确法律援助的机构的性质。

《法律援助条例》第5条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规定了其主要职责。但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和组织结构没有明确规定,立法的不完善,导致法律援助机构在设置及运作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性质不同,模式不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存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实践中存在三种模式。一是代表各级政府的法律援助管理型机构,如1997年5月26日成立的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及各地司法局下属的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包括对全国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援助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协调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事宜等。江苏、广西等将法律援助机构确定为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二是法律援助的管理和实施机构,如广州市成立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隶属司法局,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广州市的法律援助工作。该机构既为广州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机构,又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三是各地律师协会成立的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如武汉市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是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具体机构是各律师事务所。此外,司法部还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与“12348”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合署办公。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符合中国国情,也比较可行。(1)为保证那些影响较大、案情复杂,耗费时间长的法律援助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须由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直接办理。因此,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年月有一批不但业务精,而且没有后顾之忧的公职专家队伍来承办这些案件;(2)各地原来占国家编制的律师事务所中,已经逐步转变为不占国家编制的律师事务所,空下来不少编制,在这一基础上建立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公职律师队伍不需另外再增加编制,不会向国家精简人员的精神矛盾;(3)近几年,我国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增长较快,涌现出一大批愿意拿国家薪水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员,从而使建立公职法律援助队伍和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直接办理部分法律援助案件成为可能;(4)法律援助机构拥有一批公职律师并直接办理部分法律援助业务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做法,如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援助署,美国的联邦法律服务团及联邦和各州的公设辩护机构。

4、扩大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规定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的责任形式。

关于法律援助主体的界定问题,国外有两种基本做法:一类是只有律师或专门的法律援助机关从事法律援助。又可细分为所有的律师均有义务,如德国;只有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的机关才有义务,而其他律师只凭自愿参加,如日本、英国及瑞典等北欧国家。另一类则除了专门的法律援助组织外,还包括其他非营利组织,兼职律师事务所(即正常营业外也从事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比较而言,第一类有利国家调控,但对国家拨款依赖相对较大;第二类则能广泛利用社会力量进行法律援助,缺点是国家的调控能力不如第一类国家。而从我国法律援助的实践来看,各地法律援助主体皆有各自特点,如广州成立由市政府财政拨款并由专职律师组织的法律援助中心;上海浦东规定所有律师每年至少承办1件法律援助案,费用由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郑州由各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并实施法律援助计划;武汉大学成立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等等。这些援助主体都有着各自鲜明优势和特色,在我国目前经济欠发达,国家财政难以承担一切法律援助费用的情况下,走援助主体多元化道路显然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也将法律援助主体的范围界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团体、组织、学校的志愿者等。但《通知》对具体形式、权利、义务等缺乏相关规定。我国目前法律援助的巨大需求和律师和现状也决定了法律援助的主体不能局限于执业律师。对于全国13亿人而言,我国现有的10多万律师,仅折合10多万人中拥有一个律师,再加上律师分布与法律援助需求并不呈正比相关分布,更加剧了供求矛盾。

综上所述,我认为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及责任形式应为:(1)、法律援助机构的公职律师,由国家财政支付其工资,专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费用皆由国家财政负担;(2)、合作、合伙开业的执业律师,规定律师事务所每年应承担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定最低数量,法律援助中心补贴其适当比例的费用(3)、从事法律援助的非营利机构及志愿者,应由法律援助中心核准成立,工作人员可以从当地声誉好的退休司法官员、法律院校师生、其他志愿者中选取,法律援助中心可以解决其适当比例的经费开支;(4)、加快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建设,目前北大、武大、复旦、华政、中南等院校都成立了学生法律援助组织,但均有待进一步引导规范。高校的法律援助组织应在法律援助中心登记,并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监管。

5、多渠道筹集法律援助的资金,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

法律援助是从经济上的帮助入手,以达到保护公民的诉权,使其能够公平地得到司法救济之目的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一制度能否生存的关键因素是经济来源——即资金。法律援助制度既然是关系到全国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能够平等地、切实地得以实现的一项广泛的社会法制保障建设工程,某经费来源就应当多渠道、多层次筹措,仅由某一方或某一层次来解决,不仅不现实,而且只能是杯水车薪。因此,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适合我国实际的一些成功作法,解决我国法律援助的资金问题应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1)、政府财政支持。政府的财政投入都是其中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得以实施的根本保证。原因是法律援助作为对社会弱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扶持,本质上是现代法治国家应承担的一种国家义务,况且财政投入拨款列入国家预算,受法律保障和财政机关的监督,其投入和运作具有稳定性、可靠性等其他资金来源无法比拟定之优点。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将政府拨款列为主要资金来源,但未作具体规定。因此我国应考虑有关法律援助中政府财政支持的具体方式和途径。笔者认为政府给予经费支持可以有多种方式:第一,财政拨款。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拨款应拨付法律援助专款,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以保证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最低标准的法律援助。第二,政策上的支持。规定律师交纳的税收的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加拿大规定的比例为75%);对社会各界用于法律援助的捐款给予免税的优惠及其他相关的鼓励政策,如特许发行法律援助的彩票等;制定相应政策,允许法律援助机构对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受援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等。

(2)、受援人分担费用和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费用。第一,受援人分担费用。这一措施的实质是,就涉及经济方面的援助案件而言,国家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帮助某些当事人“讨回了公道”。当事人也据此获得了一笔可观的经济收益。收益人应当从自己所获得的钱财中拿出一部分,以偿还部分法律援助费用。根据受援人经济状况,采取受援人分担费用提供法律援助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但受援人因败诉、或胜诉但未因此而获得经济收益时而免于分担费用,我国也应由财政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政策,让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受援人根据自身能力分担费用。该费用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纳入整体法律援助的经费管理中,专用于办案。第二,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费用。在香港地区,受援人若在民事诉讼中胜诉,败诉的对方当事人被法院裁定必须支付受援人的费用,并且将赔偿金缴到法律援助署中,受援人已经支付的分担费用就可以被发还。在瑞典,当受援人胜诉时,对方当事人通常有责任偿还其全部的法律援助费用,其中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受援人承担的费用分担。最高法院、司法部下发《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此项规定的落实,将大大减少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压力。

(3)法律服务行业的奉献。在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过程中,法律服务业负有特殊使命。表现为:要求法律服务者个人提供一定量的无偿法律援助义务,也可准许法律服务者用捐赠资金的方式来代替免费服务;法律服务机构组织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等等。

(4)社会支持。社会力量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有多种方式:第一,建立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个人、组织、团体直接向法律援助基金会捐款。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已于1997年5月26日正式成立。各省、市、自治区也可根据本地区条件依法设立各省的法律援助基金会,地(市)、县也可视各地的情况,设立相应的组织。基金会的基金用途是,在保证基金会本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基金的增值部分,来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活动和事业。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目前接受社会捐赠的范围仅限于境内,不得接受国外、境外的捐赠。显然该规定已不符合社会发展和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国应允许接受国内外的有益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捐赠。第二,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联络一些基金会以及拥有经费的民间组织或社团组织设立某些特定项目的法律援助,如残疾人、消费者、外来务工人员等。第三,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支持法律援助,就如同爱心助学,将需要援助的案例刊登于报纸,寻求捐款。

(5)司法保险。可借鉴意大利和北欧的瑞典、丹麦、芬兰、挪威等国推行的诉讼保险制度,即公民个人预料到将来可能介入诉讼纠纷,在还没有发生诉讼纠纷前,每月或每年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司法保险费用,一旦将来发生诉讼事项,便可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包括聘请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诉讼费用。在司法保险的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成为法律援助资金的相对承担者,从而减轻国家负担。

6、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处理好司法救助案件。

如何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打官司,打得起官司,并且最终能够保证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法官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公正、高效地处理好司法救助案件。

(1)对弱势群体诉讼先予立案,保障司法救助渠道畅通。法院可设立一个专门接待需要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窗口,对弱势群体实行优先接待,并及时解答他们的疑问。同时,加强司法救助宣传工作,将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及审批程序印成小册子,发给当事人,使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懂得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确定为司法救助的案件,由立案法官在立案审批表上加盖司法救助印章,快速移送有关业务庭,由相关庭优先安排从快审理。

(2)、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案件的审判、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首先,在诉讼过程中,应对司法救助案件实行优先审理。对被救助对象调查取证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或由审判人员直接调查收集证据。被救助对象在诉讼中遇有特殊困难,法院应准许调整开庭时间、地点,尽可能地改变弱势群体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使司法救助真正落到实处。其次,在案件的执行阶段,应对符合司法救助的执行案件实行优先执行。通过采取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措施,加强执行力度,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兑现,使受到援助的当事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改进巡查工作的心得体会


改进巡查工作的心得体会

巡查工作是市、县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和中纪委关于对巡视工作的一系列新要求,给市、县党委的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让巡查工作也面临着新情况、新挑战。

一、困难和问题

一是没有常设的组织机构。从**年度县委巡查工作开展情况来看,虽然县委高度重视,但主要还是由县纪委党风室来组织开展,缺乏常规统筹性,容易让巡查工作造成紧一时松一时的局面,对巡查工作没有规范的指导,与上级的对接缺少落脚点。

二是巡查工作不深入,大多停留在面上。巡查过程中,把重点放在了核对票据,制度是否有上,而没有时间深入一些关键问题,没有真实反映被巡查对象的真实情况,更没有看制度是否真正执行,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容易形成巡查工作只是侧重于台帐资料,走马观花、蜻蜓点水的情况。

三是巡查力量薄弱。县委巡查队伍的组成主要是临时从县乡、财政、农经审计等部门抽调出来的工作人员,而且熟悉财经、工程项目招投标业务的人员很少,很难在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及时发现问题。即使是业务骨干,也不能完全确保时间,势必影响巡查工作质量。

四是巡查方式单一。对巡查单位和所属部门进行走访按步就班,缺乏深度,问卷调查和群众参与面不够,另外谈话的方式和内容过于简捷,不够全面和深入。对涉及财经、招投标等一些带有专业性的问题仅凭个人经验,执行标准不统一。

五是巡查结果的应用力度不大。巡查结果公示、公开的范围不大,只对巡查单位领导班子作了反馈,对于结果的应用和整改成效缺乏有效跟踪,仅限于书面报告,后续对整改落实检查工作未完全到位。没有完全起到教育、警示、震慑作用。

二、原因分析

一是巡查工作制度不够完善。巡查仅仅依据县委实施方案作为整个巡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有一定的操作性但不是长效机制,缺乏工作连续性。

二是巡查人员自身能力有待提高。巡查过程中存在巡查人员不敢碰硬,有“老好人”思想,有觉得同是一个地方的人,来得去得就行。发现问题存在“睁点眼、闭只眼”;存在巡查人员自身对巡查认识不足,有等同办案的,认为大题小作。存在巡查人员大多不精通财经、招投标业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是巡查工作更进一步的障碍。

三是巡查人员搭配不合理。巡查组组成人员有数量,缺乏高质量,抽调的人员被打散到各个巡查组中,尺度不一、标准不一,能力不一,导致工作开展不均衡。

四是巡查宣传发动不到位。宣传发动仅限于召开动员大会,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公告,设立举报箱公布一个巡查内容、巡查组联系方式,群众知晓率低,群众的信任度,参与度不高,导致出现没有人愿意说真话、说实事,问题依然存在。群众对党委、政府更加不信任。

三、意见和建议

一是设立常设机构。建议成立巡查工作办公室,成为巡查工作的参谋部,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抓在手上,加强对巡查工作的统筹,上下联络,有效组织、协调相关单位,提供专业人员参与巡查;建立巡查工作人员人才库。实现对巡查工作结果应用及分类办理、监督、执纪、问责。

二是加强对巡查队伍的作风教育。巡查人员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三严三实”的要求做到一身正气。对不敢直面困难,不敢担当的“老好人”应给予惩治,对失职和渎职的应给予查处,杜绝巡查队伍里的“灯下黑”;对敢于担当、刚正不阿的干部要提拔使用。

三是建立规范性巡查工作制度体系。制度体系中应体现可操作性、可量化、长期性。制度体系内要涵盖巡查工作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工作原则、工作重点、工作方式,工作流程,巡查组人员的职责规范。同时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长期巡查工作规划,要形成以制度管理人、制度教育人和制度约束人的发展趋势。

四是巡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巡查要结合中央巡视工作精神突出“四个着力”的要求,在“四风”问题上,要盯住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方面的问题,同时要关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重点发现顶风违纪行为,制定符合本地的巡查工作重点,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如果巡查工作不剑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容易等同于督查,就会弱化工作效果。

五是巡查工作方式要灵活多样。要以常规巡查和专项巡查相结合开展,逐步实现全覆盖,让贪污腐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行政效能低下等顽症没有市场;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没有死角。常规巡查要注重对执行政治纪律的检查,做好“两个责任”的监督,对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的研究执行情况为重点。专项巡查要发挥短、平、快的特点,要指向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程序应当简化,带着指向性的问题进行核查。专项巡查还可以杀“回马枪”,就像王歧山书记所说的:“哪里问题集中就巡视哪里,谁问题突出就巡视谁,巡视过后再杀个回马枪,给党员干部以警示,发挥更大威慑力。”

六是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由巡查工作办公室组织好对巡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应突出在党的政治理论,巡查工作的方法,财经、招投标、审计业务,让广大巡查人员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自信心,增强发现问题、突破主攻方向的能力,增强收集证据资料意识,提高严守保密纪律的能力水平。

七是注重巡查结果的应用。对于问题线索要认真分类梳理,要区分好巡查与办案之间的区别,不能影响巡查的权威,也不能让巡查流于形式,让被巡查对象认为无关痛痒。对于巡查报告不能只做全面的评价,对具体问题遮遮掩掩。应该针对问题对被巡查对象从依法治理、依制度管理的方向,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对发现的违纪行为,要注意固定证据,注意保密,及时移交纪委办理。对巡查结果坚持“两公开”,既要在被巡查单位进行党内通报,又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

八是加大巡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在进驻被巡查单位期间,要做到宣传广泛性,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政务微信公信平台、短信等方式公开,让广大群众体会到党委政府的决心,并支持、参与到巡查工作来。对贪腐行为、违反政治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等行为形成足够的震慑,达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援助珠海公司学习心得


XX年4月1日,我接到冀中公司领导援助珠海公司的任务,我感觉自己责无旁贷,是任务也是我们的使命。在领导们精心的部署下,通过队友们团结一心的合作,经过20天的不懈努力,我们终于安全回到公司,圆满完成了冀中公司领导下达的任务,下面是我援助珠海公司过程的工作总结。

一 、工作方面

(一)外部环境。初到珠海公司时,外部环境十分复杂,气氛也依旧紧张,每天场站外部总有几辆警车实施警戒,甚至几辆特警车辆来回巡逻,总给人一种剑拔弩张的感觉。毕竟敌对方是当地政府机构,在基本了解事件真相后,我们每个队员心里都是九层天悬空没有底,相互间什么都不说,但都提高了警惕性。

(二)团队管理。外部环境虽然复杂,但我们队伍的整体士气没有向压力低头,我向队员们提出:一主、二不、三新、四得、五至的要求。一主:就是以安全第一为主旨,在保卫北岭气站的过程中既要保护场站安全运营不失守,还要保证自身安全,在生活、工作各个方面都要提高警惕,要有充分的安全防范意识。二不:就是生活、工作等各方面要高度自律,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做的不做,我们代表的不仅是冀中公司的形象,对外我们甚至代表昆仑、代表中石油的形象。三新:(1)友新交如故。虽然我们来自四家公司,彼此都是新朋友,但我要求队员要在最短的时间里,要把新朋友当做故友那样去相处对待。(2)法新行如竖。法指的是制度规范,我们是新的队伍就要有新的规章制度,行动起来,实施起来就必须要严格遵守。不论各队员原工作状态怎么样,在这里必须成为铁打的兵。(3)镜新思如柱。我们虽然换了新的环境,有了新压力新挑战,但我们的思想要像擎天柱那样支撑着我们一切,要让我们的思想改变别人的思想,要让外界看到我们铁的毅力,钢的决心。四得:(1)苦吃得(2)累受得(3)寂寞耐得(4)压力顶得。艰苦奋斗,吃苦耐劳是我们公司的老传统,通过这次机会,我们要拿实际行动向外界做一展示。五至:(1)想至。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所有事只有想到了才能做到,而且我们的思想要超越,我们不仅仅代表冀中公司,而且我们代表昆仑公司甚至集团公司,所以我们的言行举止都要高标准严要求。(2)说至,我们要利用这次机会努力提高个人语言表达能力,要锻炼每一名员工都成为善于表达、易于沟通的优秀人才。(3)做至。做就要做最优秀的,我们要用实际行动来诠释我们作风,用实际表现展示冀中员工的精神风貌。(4)学至。这次任务也是一次学习的机会,要有学习成果,要会学习方法。通过不断学习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5)悟至。综合以上几点,要有所感悟,此行过程中的优缺结合自身的实际工作要有所领悟,自身发展要看清方向,找差距,找出路,判断准确。

(三)团队协作。在珠海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公司领导要求,在各个方面都严格要求自己,首先是对外展示,我们所住的地方离场站有一段距离,周围都是居民区,为了向外界展现昆仑守卫好北岭站的决心,我们在队列行进过程中,严格按照军事化管理要求,做到士气高昂、纪律严明、队列整齐划一。当时我们的队伍已成为当地的一道风景线。初期的几家公司在这方面没有严格要求,但在我们的影响下纷纷效仿我队的行进状态。其次是值班情况,我要求队员要严格要求自己,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外来人员夺站,特别是夜间值班,无论别的公司什么样的状态,无论队员有多困,多累,多无聊都要始终牢记公司领导的要求,禁止打牌、禁止睡觉、禁止一切有损公司形象的事情出现。在同志们的支持和配合下,我们严格按时巡查,口呼响亮,队列整齐划一,从始至终,无论天气怎样,别的队伍怎样,我们始终如一,用铁的纪律规范自己,用钢的意志要求自己,众志成城,获得了昆仑公司领导的好评。

二、生活方面

(一)初到珠海的一段时间,高温,潮热,连日阴雨。每一个班下来每一个同志都是一身汗。在饮食方面天天吃盒饭,而且米饭总是没有煮熟,北方人大多以面食为主,所有同志都有些不适,肠胃都出现了问题,但我们没说一句怨言,没向珠海公司提任何要求,牢记领导的嘱托:我们是支援来了,这是任务也是使命。把四得当做我们的座右铭(苦吃得、累受得、寂寞耐得、压力顶得),要让冀中的优良作风在此体现。后在冀中领导的协调下,饮食有了一些改变。

(二)由于值班情况比较枯燥,没有什么业余文化生活,更主要的原因是我怕队员的身体出现问题,我在保证队员休息好的同时,定期组织全体队员一起去爬山锻炼,这不仅缓解了压力,陶冶了情操,更大的磨练了意志,锻炼了体魄,让队员们始终保持一种愉悦的心情投入工作。

三、学习方面

(一)外部学习。珠海公司是一家管理比较规范的公司,虽然外部环境复杂,但他们依旧严格规范的进行生产运行状态。我带领全体队员,利用休息时间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参观学习,对其场站人员管理,设备管理,以及生产运营各方面都进行了实地了解,发现了我自在管理中的许多不足,(1)人员管理。珠海公司员工单兵作战能力特别强,每一个员工在进站讲解,设备流程讲解都语言表达清晰流畅,这一点我站员工要达到这一点还有差距。(2)设备管理。珠海公司在设备法兰连接处的防腐有独到之处,他们是内黄油外锡纸包裹,效果非常明显,我站今后将借鉴此做法。(3)资料填写。珠海公司各班组的各类预案非常完善,运行、保养、维修的记录十分清晰,时间精确到分钟。在这方面我站还有提高空间。这段时间的学习,我从珠海公司学到了很多东西,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感觉自己在场站管理方面还有许多不足之处,通过这次机会,我找到了自己前进的方向。

(二)班组学习。(1)我们每天晚上20点上班,就把18:30-19:30定为学习时间,每天要求每个队员都要把自己所学到的,所感悟到的都要说一说,谈一谈我们每一天都有什么新收获。这样就变相的提高了每个人的语言表达能力(2)利用刘总给我们带去的五本书,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学习。每一篇,要求每一个队员都要讲一讲自己对其的认知(3)定期组织全员与刘总交流工作中的感悟,让刘总指点我们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以利于我们改进提高。对工作中的迷茫处,刘总也耐心的答疑解惑。这段时间我相信每位员工在业务素质,自身修养,思想境界都会有很大提高,虽然时间很短暂,但我们收获颇丰,而且这只是开始。

四、理解感恩

圆满完成冀中公司领导交给的这项任务,我想说以下几点:

(一)我要感谢冀中公司领导把带领这个队伍的任务交给我,这本身是对这支队伍综合素质的一种肯定,更是对我有能力带领好这支队伍的信任,这种信任是激发我克服一切困难的源泉,这里我衷心感谢冀中领导,感谢张总的信任,没有信任我们的成功无从谈起。

(二)我要感谢聂书记。在聂书记带队过程中,同志们有目共睹,每天夜班没有一家公司带队领导会去巡岗,而我们的聂书记每天无论多晚都会巡查一次,而且是在他身体不适,坐不下,站不稳的情况下,仍天天坚持,同志们看在眼中疼在心头,正是这种铁的意志,钢的作风,真正的铁人精神震撼了我们,感染了我们,我们的荣誉归功于他,这里我要说声:书记,您辛苦了!

(三)我要感谢刘总。在刘总带队过程中,让我真正体味到什么是儒家管理思想。润物细无声的管理方法结合自己以前的工作,让我有种茅塞顿开的感觉。特别是有些思维模式打破了原有的观念,让我对一些事情模糊的认识变得清晰,而那五本书更让我们擦亮了思绪。这段时间不长,但我相信我们每个人都会受益终生。师者:传道,受业,解惑也。刘总您做到了!

(四)我要感谢这九个队友,经过这次任务,我们才真正感悟到什么是兄弟情战友情。海云压顶时,昆山皆灰色。可我的队友们没有被吓到,我们用坚强的意志力,昂扬的战斗力,向外界展现:有我冀中男儿在,中石油花常开不败!这次的成功,这一切都与他们对我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分不开的,更是坚持和奉献的结果,我很庆幸有这些好战友好兄弟。

五、总结

20天的任务圆满完成,虽有付出,但更多的是收获,我要把这次任务中所学到的,结合到我今后的实际工作,要把这次过程中成功之处全部复制到我今后的工作上,以提高自己管理水平更上一层楼;要把这次机会当做一个学习的开始,积跬步才能行千里,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踏踏实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了自己的目标而不懈努力,为冀中公司发展无私奉献自己的一切。

在此我写给此行同志的诗:

珠海烽烟已消散,海云遁去终现天,昆仑旗帜南天摆,冀中凯歌北国还。

来日峥嵘互勉力,任重路远携手攀,他年号鸣重聚首,跃马征程再扬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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