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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商业贿赂检讨书

**交通分局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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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维护交通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性,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交通厅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实施意见》、《**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根据市交通局、市运管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按照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省纪委七次全会、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和全省交通系统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依据《安徽省交通厅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实施意见》、《**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确保我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治理交通运管部门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使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普遍受到教育,规范执法意识、诚信服务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显著增强,经济行为基本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廉洁、高效,相关制度规定得到完善,建立起全局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重点
治理交通运管部门商业贿赂要围绕基建工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规费征收、资金拨付和使用等环节,重点查处违反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违反规费征收标准、违反依法行政有关规定行为,坚决纠正基建工程项目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划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坚决杜绝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的行为等现象,严肃查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擅自违规给予行政审批、降低征收标准、违规减免规费以谋取非法利益和索贿受贿行为。
四、实施步骤
按照市交通局、市运管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部署,我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安排9个月的时间,从2006年7月中旬开始,至2007年3月底结束。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7月)。
7月14日,召开全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完成工作部署。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工作要求和方法步骤,做好本部门的动员部署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省委、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文件,把握政策要求,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开展工作的自觉性,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宣传工作,通过组织专题讲座,开展答题问卷等多种形式,营造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和依法查处阶段(2006年8月至2006年11月)。
自查自纠工作从8月初开始,11月底结束,集中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根据自查阶段的发现和群众举报线索,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以基建工程项目、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规费征收为切入点,组织各部门进行自查自纠。各股、室、站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对所管工作范围负责。
(一)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在从事基建工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规费征收主要环节中,关键岗位和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调查各部门在工作中违反依法行政的行为,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列明可能存在的问题清单,为自查自纠打下基础。
(二)查找突出问题。深入查找问题,拟出治理工作中需重点解决的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方向。重点查找基建工程中存在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划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查找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违反有关路检路查制度的不规范行为;查找在规费征收中存在的违规包缴、报停、封存、开票、收取罚款、课以滞纳金等突出问题;查找行政审批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和索贿受贿行为。认真分析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规律和特点。
(三)落实整改措施。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切实加以整改。总结经验教训,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端正思想,规范行为,做到严格自律。
(四)加强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全过程,坚持经常性督促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对自查自纠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问题较多、反映强烈的人员,要现场督促解决,对自查自纠不认真、消极应付的,重点进行督办,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分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抽查。
(五)及时处理问题。自查自纠要把握政策、讲求策略,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事实、情节和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普遍存在的问题,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六)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分局纪委监察员要积极协助有关机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要掌握案件线索,与检察、公安、审计、工商等部门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网络的作用,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广泛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行为。要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商业贿赂问题,及时予以查处。要正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严格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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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心得


 目前,商业贿赂在我国已达到很严重的程度,它几乎存在于每个行业、泛滥于市场的各个角落,甚至成了很多领域做生意的“潜规则”,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此而派生出大量的官员腐败案件,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廉洁性和公信力。所以,不论是从经济方面,还是从政治方面考虑,都必须对商业贿赂进行严厉打击。我想,这是中央决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原因。
此次保监会下达的《关于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表示要把车险、银行代理保险、团体保险以及此前较少提到甚至有点忽视的大型商业保险项目作为专项检查,并以中介机构作为专项治理的重点,以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作为这次治理行动的主要方式。我们要认识到此次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对保险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机会。过去,在习惯上,人们把商业贿赂只看成是不正当竞争,不当成腐败,而事实上,商业贿赂就是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它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不仅阻碍了保险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还增加了公司的经营成本,造成资产流失,也令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党员干部和保险员工队伍。这就是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商业贿赂在腐败滋生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原因。
那么,治理商业贿赂如何才能治标又治本呢?我认为最主要的是要侦破几件有典型代表的案件,首先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让人们改变习惯,不再敬畏“潜规则”,而是相信法律。治理商业贿赂,仅靠宣传是远远不够的,也就是说,不仅要让人们通过媒体知道有人因商业贿赂受到处罚,更要让群众通过执法执纪机关查办案件,看到身边的人因搞商业贿赂受到处罚。只有这样,人们才会改变观念,树立信心。当然,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建立长效机制。不可否认,我国现有的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文件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因此,更是有必要把自查自纠、专项检查、查办案件的成果落到制度建设上,完善立法。另外,在保险企业内部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也是有必要的。首先,财务工作人员本身就有着对企业资金运用的各个环节的敏感性和监督的职责,因此财务人员对防止企业资产的流失和浪费,起着自觉依法办事,依法经营的管理、监督作用;其次,保险企业要完善员工的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推行反商业贿赂的承诺。
现在,治理商业贿赂战斗的号角已经吹响,只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苟非吾之所有,非一毫而莫取”,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一定会得到遏制,一定会还原廓清公正的道德观念,重建健康、有序的保险规范市场

治理商业贿赂须釜底抽薪


治理商业贿赂须釜底抽薪
治理商业贿赂,是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是治理的重点。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蔓延开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又是一种腐败行为。商业贿赂无处不在:小到导游带团购物商店按人头给的“提成”,医院中的药品“回扣”,大到外资公司给官员的“考察费”。在商业交易中给予回扣以获取交易机会,目前在我国已成为潜规则。其中,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最为普遍,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常常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等貌似合法的形式出现。商业贿赂是市场不成熟、资源不够丰富等条件下,滋生的一种丑恶社会现象。商业贿赂对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是致命的摧毁。市场竞争的正常形态,是在经营者比商品质量、比价格、比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而商业贿赂的出现,使正常的比质、比价扭曲为比回扣、比私下得到“好处”。商业贿赂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导致市场腐败盛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加大贫富差距,其导致的官商勾结和结党营私妨碍了法律政令的实施,诱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商业贿赂的产生既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又有各种个体原因。商业贿赂之所以盛行,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市场经济规则的不完善,是相关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是权力对市场经济规则粗暴干涉所导致的运行不畅,这些才是商业贿赂多发的真正病根。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管理上的脱节和空当,以及新旧体制的摩擦碰撞产生的混乱,都给商业贿赂提供了可乘之机。社会风气的恶化为商业贿赂的滋生提供了温床。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思想的存在,经营者唯利是图,是产生商业贿赂的主观原因。相当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发生商业贿赂的诱因。商业贿赂已经对中国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害,据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仅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回扣,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商业贿赂将使市场经济陷于毁灭,使社会道德腐化堕落,使社会发展落入迷途,根治商业贿赂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须用釜底抽薪之策。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要修订、完善《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反垄断法》,建立和完善企业与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二是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企业自律机制。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和企业文化建设,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三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

治理商业贿赂须釜底抽薪

治理商业贿赂论文:浅析商业贿赂的危害及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论文:浅析商业贿赂的危害及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论文:浅析商业贿赂的危害及治理措施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商业贿赂破坏市场秩序和交易规则,侵害群众利益,诱发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毒化社会风气,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已成为影响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突出出问题。因此,治理商业贿赂势在必行,对一个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显得尤其重要。笔者在本文就商业贿赂的危害及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措施谈几点肤浅的看法。
一、商业贿赂的危害版权所有
它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交易的要求,践踏了正常的市场规则和交易秩序,使诚实守信者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二是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经济犯罪的温床,任由商业贿赂的“潜规则”形成气候,必将滋生出大批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的官员和企业经营人员。三是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假冒伪劣产品打开了方便之门,最终损害群众利益。四是商业贿赂造成价格偏高,使企业经营成本增加,同时也会导致国家和地方税收的大量流失。五是商业贿赂严重破坏国家廉政制度建设,也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
二、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教育,营造氛围。一要加强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思想上、观念上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二要加强以“八荣八辱”为主要内容的荣辱观教育,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各类市场行为主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打造健康的商业文化,树立以廉洁为荣、搞商业贿赂为耻的道德风尚。四要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进行舆论宣传,大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三项主要工作,形成整体推进的态势,又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要突出“六个重点领域”和“两类重点人员”。“六个重点领域”是指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的商业贿赂。“两类重点人员”是指利用职权插手商业活动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为获取交易机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人员。通过突出重点,找准切入点,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形成治理工作的强劲态势。版权所有
(三)通力配合,形成合力。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公安、审计和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尤其要注重查处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多沟通、多交流、多通报情况,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要尽快建立健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如: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等机制,使之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强大合力。
(四)建章立制,注重预防。要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金融、投资体系等改革,健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制度,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要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权力行使机制,规范施政行为,防止和纠正利用权力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的行为;要督促各行各业加快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要强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自律机制,深入开展“诚信行业”、“诚信企业”评比活动。在企业中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引导和监督企事业单位依法经营,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治理商业贿赂论文:浅析商业贿赂的危害及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要从红包开始


治理商业贿赂要从红包开始内容显示中
在涉及公共权力的部门与个人,基于人情往来的“红包”礼金经常成为商业贿赂的载体
日前,上市公司南宁百货原总经理黄箭雀以受贿罪、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黄箭雀案”是近期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之一,而这一案件给人们带来的特别警示,在于其中暴露出的“温情”腐败、“红包”腐败的特点。法院审理查明,现年55岁的黄箭雀在担任南宁百货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先后贪污、受贿人民币近95万元,受贿事实达14宗,其中7项受贿事实是在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发生的。
据悉,2002年,黄箭雀因身体不适,到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后入院治疗,其众多下属公司“抓住”这一时机,以探望“病人”为名,或送上“红包”,或奉上珠宝,种种行为的目的,只是为回报或请求黄箭雀的关照。
当前,反商业贿赂成为反腐败工作重点。而披着脉脉人情的“红包”礼金,在某种情况下却成了商业贿赂的载体,成为腐败分子敛财的“帮手”。因此,在治理商业贿赂中,有必要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在私人交往中的收礼行为,把治理“红包礼金”作为反商业贿赂的重要任务,树立清廉之风。
红包前方开路,绿灯违规放行
红包作为我国传统的社交礼仪,是亲友间礼尚往来的一种形式。内中少有功利计较,多的是情谊的体现。但在一些掌握权利的部门和个人行为中,“红包”的内涵却变了味。
南京市原纪委书记王浩良认为,党员领导干部收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严重腐蚀毒害了心灵,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一些干部就是从逢年过节收受红包礼金开始,胆子逐渐变得越来越大,开始权钱交易,索贿受贿,最终走上腐化堕落和违法犯罪道路的。
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石发亮贪污三千多万元。他在悔过书中对不法分子腐蚀干部的手段概括为十二个“一下”:逢年过节看望一下,住院治病慰问一下,家人生日祝贺一下,出国考察支持一下,家有丧事凭吊一下,乔迁新居意思一下,孩子结婚(升学)表示一下,已提拔者感谢一下,想提拔者争取一下,关系好的加深一下,关系一般的亲近一下,暂无求者铺垫一下。
这十二个“一下”,经常假日常人情往来“红包”以行。
被称为“红包书记”的原广西昭平县县委书记李某,就是从收受红包开始走向贪污腐败之路的。1995年李某任广西昭平县县委书记,有个个体老板到他家中拜访,送给他一个装着5000元现金的“红包”。从此,李某患上“红包瘾”,不见红包,坐卧不宁。2001年8月,李某调任苍梧县县委书记,即主动暗示一个想保住局长位子的人向他进贡。果然,此人红包马上就到。此例一出,苍梧县上下广知其“爱好”。一些怀有不同目的的人,乐此不疲地给李某送上红包以联络感情。李某也投桃报李,在招揽建设工程、提拔任用等方面,大开绿灯。
一些纪检干部认为,红包虽小,危害多多。收送红包败坏了社会风气,腐化领导班子和干部群体。从近年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轨迹来看,很多腐败分子违纪行为都是从收受红包礼金开始的,其深层次问题也是从收送红包礼金这一线索深挖细查出来的。可以说,收送红包,就是腐败行为的开始。
官场中的“红包”现象损害了党的形象,破坏了干群关系,使干部的公众号召力、感召力大大下降。原广西北流市委书记李水明在其忏悔录中对红包破坏干群关系作了较为实在的表述:“春节中秋,有的领导门前门庭若市,鱼贯而入,鱼贯而去,来去匆匆者,手上只有一个小皮包,干什么?群众曰:‘送红包也。’群众心中如何感想,不言而喻。走于街头,群众唾之;‘腐败分子’骂于众,则损于党,损于政府。”
收送红包使大量国有资产消于无形,破坏了地方的财务秩序。红包资金,绝大部分是企事业单位或集体资财,自掏腰包者只占百分之一二。为了达到利益交换和在上级面前求得好印象的目的,一些企事业单位甚至对年终红包的派发进行集体研究,对什么级别的领导送多少金额的红包都进行了仔细推敲。同时对资金的来源进行了安排,要么是从单位的小金库中开支,要么就是虚列支出,在财务账中报销。
破除“红包无罪论”
红包“潜规则”在官场的盛行,已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但一些人却错误地把收送“红包礼金”当作“礼尚往来”,认为是有来有往,心安理得。还有的人存在“弥补心理”,认为为别人出力办事,收点礼作为酬劳很正常。
“红包书记”李某认为,先收人家的钱,再给人家谋利那是利用职务之便,是犯罪;而他并没有向人家索取,是人家一片真诚的感谢,理所当然,何罪之有!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李某在以后如潮般涌来的红包面前,都能坦然接受。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认为,以婚丧嫁娶、祝贺节日、乔迁新居、过生日、子女升学、孩子过满月或者以给孩子压岁钱等名义向公务员馈赠礼品的现象十分普遍,这是一种仅仅因“职务关系”而收受他人财物,不以实施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利治理商业贿赂要从红包开始

治理商业贿赂要从红包开始内容显示中益”为构成要件的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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