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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依宪治国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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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就要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出发,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现行宪法以其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规定了国家公权力的组织体系、职责权限和行为标准,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我国现行所有的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是对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因此,依宪治国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就是要按照宪法和党章的要求,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依宪执政,前提是要深刻把握党的领导与宪法权威的一致性。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政党的执政资格,都是通过宪法规定的方式实现的。政党执政方式是否具有合宪性,既是判断一个政党是否具有法治理念的重要标准,也是判断一个国家法治成熟程度的重要指标。作为中国的执政党,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各项事业中的领导地位。在这个意义上,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深刻认识党的权威与宪法权威的统一性,就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不断优化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更好地提升党的执政能力。

依宪执政,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推动宪法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实施水平,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息息相关,没有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依法治国的目标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应当看到,当前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提高宪法实施水平,就要对这些问题高度重视、切实解决。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提高能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要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只要我们通过具体制度安排,保证宪法从纸面走入生活、走进人民心中,就一定能使我们的社会既严整有序,又充满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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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治国学习心得体会


十八届四中全会于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xx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从入团宣誓,到入党宣誓,再到现在向宪法宣誓,虽说这些都只是仪式,但却代表了一个新的起点,是一个庄严的承诺,有着重要的实质意义和作用。

官员就职向宪法宣誓,这一庄重仪式,不仅有助于促使宣誓人在内心产生一种宪法至上的情感,明白权利属于人民,是人民赋予的,还向人民表明了政府的决心。宣誓并非儿戏,一旦宣誓,那就是对人民做出了极其庄严的政治承诺。公职人员就不能以其他任何理由规避自己承担的责任,甚至是以权谋私、贪污腐败。否则,就必须接受法律严惩。

在新历史起点和新形势下,怎样更有效地治国理政,怎样更好地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怎样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面临着新的挑战。十八大以来,中央的有关决议和领导人讲话都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而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治理的总章程。因此,官员宣誓仅仅是个起点,落实宪法权威,让宪法真正走进公民的日常生活,才是关键。

落实宪法权威,首先要靠有效的监督机制。宪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公民利益,但宪法制定了,却得不到捍卫,那制定再多也是徒劳。我们近年来宪法实施中产生和存在的问题,与宪法监督制度不健全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此次会议再次强调要健全宪法监督制度,可以说是抓住了问题的核心所在。

落实宪法权威,还要深刻把握党的领导与宪法权威的一致性。作为中国的执政党,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各项事业中的领导地位,在这个意义上,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的尊严。因此,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

落实宪法权威,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提高宪法意识,运用法治思维,推动发展,解决矛盾,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把宪法切实运用到生活之中,贯穿于国家管理之中,才能成为人民美好生活的有力保障。

《依法治国决定》为何着重强调“依宪治国”?


刚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明确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方面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进一步巩固了依宪治国的地位,为在具体的法治工作中有效地推进依宪治国指明正确的发展方向。

首先,《决定》对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之间的关系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治国的思想从1996年法学界最初提起,到XX年xx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首次肯定,再到总书记在XX年12月4日在纪念现行宪法正式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肯定,直至XX年9月5日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上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决定》的规定是对不断演变、发展和完善的理论探索精神的充分肯定,是依法治国理论不断自我完善的重要特征。

其次,《决定》从三个不同角度对依宪治国的基本内涵作了全面的阐述,为贯彻落实依宪治国指导思想提供了政策依据和行动纲领。《决定》主要是从以下几个角度对依宪治国做出了具体部署:

一是提出了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有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决定》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二是《决定》以加强宪法实施和对宪法实施监督为重点,对依宪治国的工作重点做出了制度安排,确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宪治国方面的重要使命。《决定》规定,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三是《决定》对贯彻落实依宪治国指导思想的社会环境和制度背景做出了明确要求,规定设立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同时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最后,《决定》对立法工作也提出了依宪立法的要求,规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等等,上述这些规定无疑对于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推进依宪治国具有非常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四中全会公报系列评论解读——依宪治国是全面


依宪治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石

——四中全会公报评论解读之二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会公报的这一重要表述,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极强的现实意义。

首先,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法治国的关系,强调了依宪治国在战略布局中的重要性。现行宪法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存在“违法有后果、违宪无所谓”的现象,少数人甚至认为宪法只是一纸宣言,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全会公报突出依宪治国的基础地位,进一步明确表明了依宪治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基石。

其次,明确了党的领导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系,强调了依宪治国在战略布局中的根本性。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的领导、人家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最佳实现形式。

再次,强调了依宪治国在全局部署中的优先性。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但是,因为各种原因,距离形成全民遵守宪法、保证宪法实施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

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只有首先确立宪法权威,才能确立法治权威。全会公报对于“首先要”的强调,突出了依宪治国在全局部署中的优先性;公报还对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进行了具体部署,这让我们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更加充满信心。

四中全会公报系列评论解读——依宪治国事周全


——四中全会公报评论解读之二

俗话说,基本不牢,地动山摇。周全推动依法治国,只有起首确立宪法威望,才能确立法治威望。全会公报对于“起重要”的强调,凸起了依宪治国在全局安排中的优先性;公报还对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轨制,完美全国人大年夜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轨制,健全宪法解释法度榜样机制进行了具体安排,这让我们对周全推动依法治国巨大年夜实践加倍充斥信念。

依宪治国事周全推动依法治国的基石

再次,强调了依宪治国在全局安排中的优先性。现行宪律例定,一切国度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集团、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司法,并负有保护宪法庄严、包管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年夜常委会负责解释镘法,全国人大年夜和全国人大年夜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然则,因为各类原因,距离形成全平易近遵守宪法、包管宪法实施的目标还有必定距离。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保持依法治国起重要保持依宪治国,保持依法在朝起重要保持依宪在朝。全会公报的┞封一重要表述,具有深远的汗青意义和极强的实际意义。

起首,进一步明白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法治国的关系,强调了依宪治国在计谋构造中的重要性。现行宪律例定,“本宪法以司法的情势确认了中国各族人平易近斗争的结不雅,规定了国度的根本轨制和根本义务,是国度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但在实践中,存在“违法有后不雅、违宪无所谓”的现象,少数人甚至认为宪法只是一纸宣言,不具有直接司法效力。全会公报凸起依宪治国的基本地位,进一步眉僮阿解了依宪治国事周全推动依法治国计谋构造的基石。

其次,明白了党的引导与周全推动依法治国的关系,强调了依宪治国在计谋构造中的根本性。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引导地位,党的引导是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点,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包管。保持依宪治国、依宪在朝,就是保持党的引导,是党的引导、人家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同一的最佳实现情势。

四中全会公报系列评论解读——依宪治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石


依宪治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石

四中全会公报评论解读之二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会公报的这一重要表述,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极强的现实意义。

首先,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法治国的关系,强调了依宪治国在战略布局中的重要性。现行宪法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存在违法有后果、违宪无所谓的现象,少数人甚至认为宪法只是一纸宣言,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全会公报突出依宪治国的基础地位,进一步明确表明了依宪治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基石。

其次,明确了党的领导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系,强调了依宪治国在战略布局中的根本性。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的领导、人家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最佳实现形式。

再次,强调了依宪治国在全局部署中的优先性。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但是,因为各种原因,距离形成全民遵守宪法、保证宪法实施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

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只有首先确立宪法权威,才能确立法治权威。全会公报对于首先要的强调,突出了依宪治国在全局部署中的优先性;公报还对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进行了具体部署,这让我们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更加充满信心。

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


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来,法治成为各界关注的主题词,构建法治中国成为改革的下一个发力点。10月28日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得到了正式公布。这个升级版的依法治国纲领,不仅确立了中国法治建设新的战略方向,而且也包含了很多具体可操作的决策。

依法治国是中国国家治理理论的创新,是几十年来对国家治理方式进行的曲折探索所最终得出的正确结论。1997年,依法治国被明确写入xx大报告;1999年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XX年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更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中国长期探索所获得的一个基本经验是,国家治理不能只依赖领导人的个人权威,不能只依赖一时的政策,而必须依赖依据严格的程序制定的、反映了公众意志和公共利益的、具有普遍约束性的法律;不如此,就不足以构建起现代的国家治理秩序。在需要建设的法治社会中,政府的权力要受到限制,正如xx指出的,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要得到宪法与法律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治建设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

而且,法治不仅意味着所有社会各方,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则办事,遵守法律所确立的程序,严守法律规定的行为边界,不侵犯他人的权利;法治同时也意味着,法律应该成为一个符合社会正义观的内部有序、自洽的体系,意味着应该通过良法来实现善治。不过,法律是一个实践性的事物,中国社会又处在变化非常迅速的转型期,法律体系本身也在经历着剧烈的调整。为此,就需要在法律体系内部构建一种自洽的调整机制,确保法律是良法。而要判断法律法规是否合理,是否良法,唯一的依据只能是所有法律的基础和根本大法宪法。以宪法这个更高的法律来统合整个法律体系,让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而得到规范和清理,良法和善治才会实现。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这次的《决定》强调要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要求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就具有非常大的意义。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力也有责任监督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是不是符合宪法,这才能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性。改革的目标把宪法监督制度实质化,就是要让宪法不再只是高高在上,乃至被束之高阁、被人遗忘,而是要让宪法发挥出威力,细化宪法监督机制;未来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以及具体的宪法监督程序,明确哪些主体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参与到宪法监督中来。

良法的另一个保障是科学合理的立法程序。《决定》要求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这都有利于改变部门立法的现状,减少既得利益对法律制定过程的影响,从最初的源头上就确保法律的公正性、有效性。

深入推进司法改革是进一步走向法治的重要抓手。当前司法改革正在进入关键期,顺应社会各界的呼声,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必须提升,必须在各种主体之间建立起相互监督与制衡的关系。《决定》要求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构建起包括律师在内的专业有公信力的法律人职业群体,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让老百姓打官司变得更容易。通过这些方面的司法改革,可以让民众树立起对法律、对司法机关的信任,让权大于法既不再是现实,也不再是人们的意识,从而发挥法律对于缓和、疏导社会矛盾的独特效果。

中国是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一直以来存在着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现象,政治人物一言而兴邦,一言而丧邦。现在中央强调法治,就是要走出这种治乱循环的历史怪圈,以客观存在具有内在稳定性、不以特定人物意志为转移的法律秩序,为社会提供一个稳定的基石。当然正如《决定》所指出的,应该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不能陷入法律虚无主义的陷阱,也不能陷入道德虚无主义的陷阱。依法治国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容忍礼崩乐坏、道德沦丧的状况,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须强调对于官员的道德约束,也培育起民众的公德精神,实现法律与道德的统一,让法律为道德建立底线。通过依法治国,重现中国礼仪之邦的传统,实现文化复兴。

当然,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也密不可分。法治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基础性的制度,提供了发展市场经济所必不可少的明晰规则;法治约束具有不可预测性的绝对权力,限制权力的放恣,从而提供确定性的预期。法治的实质是遵照确立的规则来治理,这是基于信任、信用的成熟、可持续的市场经济所不可缺少的要素。所以法治建设必将为经济建设提供内生动力。

中国的依法治国战略既是基于现实需要,又反映未来国家发展愿景,应当通过依法治国的方式,进一步构建起现代国家的治理方式与体系。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是实现依法治国所必需的,在此基础上,要让法治长期化、稳定化,让社会各方都形成规则思维和规则意识,让法治成为一种内在的、自发的、可以长久维系的制度,让从政府到公民的各方主体都极为自觉地一切依法行事、依法解决纠纷。就如孟子所说的行之而不着焉,习矣而不察焉,让守法成为习惯,让法律成为信仰,让中国社会走出治乱循环怪圈,实现历史性转型。

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依法治国(一)

团市委 滕慧阳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10 月20 日至23 日在北京召开。会议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并将通过《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在中央全会上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的庄严选择。从开国大典前夕的《共同纲领》播下法治的“种子”,到民主法制在经历曲折后的艰辛探索;从1997 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中国共产党的坚定信念和执着追求。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法治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组数据引人注目:截至2014 年3 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42 部。68 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列入了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引领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成为国家治理新常态。

2014 年5 月20 日 ,天津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挂牌成立,1 枚公章取代了过去109 枚公章的权限。“昨天上午交的材料,今天就全部拿齐了,真是太快了!”在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里,来办件的张璐告诉记者。国务院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达600 多项。“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政府理念深入人心。

多轮司法体制改革,使“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司法机关孜孜以求的庄严目标。2014 年8 月22 日,福建小伙儿念斌在被羁押多年、4 次被判死刑后,终于被宣告无罪释放。此刻,迎接他的不仅有自由的空气,还有法治国家对人权的保障、对公正的呵护。

不久前,宁夏中卫的农民王金富决定结束长达3 年的上访奔波,改为向法院提起申诉。“现在走到哪里,都说要走法律程序,找领导也没用了。”朴实的王金富说。随着《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的出台,诉讼与信访彻底分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求。

依法反腐、制度反腐,“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审视党的以来的反腐历程,反腐以治标开始,在过程中逐步制度化,通过一系列规范性的做法,最终达到治本的效果。不难看出,法治化无疑是反腐倡廉最鲜明突出的特点,其本身就是依规治党、依法治国的重大实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必须首先回答,当前我们在法治国家建设中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什么?

从人民网每年全国两会前夕进行的“两会调查”中可以看到,从2002 年到2014 年的13 年间,“反腐倡廉”12 次名列网民关注的“两会热点”前三名。而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司法公正、食品安全等网民关注度较高的话题无不与法治密切相关。

腐败之风令公众对公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信任大为消减;执法不严让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有害食品事件频频上演;有法不依令“看得见的手”进退两难,“看不见的手”难以施展。过去的经验和现实的要求都表明:治理当今中国的问题,健全法制、厉行法治,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坎。无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按下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快进键”。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是中国改革新的启程,是中国法治建设新的启程,是社会和谐发展新的启程,定会奏响依法治国的“最强音”,为党和国家未来的新发展打下坚固的基石。

依法治国心得体会(二)

安平县司法局局长 张毅

4 月23 日下午,我局按照县委政法委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全局干警集中学习了省委党校社科部王卿教授的辅导讲课,通过学习,对依法治国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如果执法机关威信扫地,司法没有权威,就难以有效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包括有些自认为“有理”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另一方面,执法者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凡能做到执法如山,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就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体到执行某一部法律,检验我们执法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执法的结果是否符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强调执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就要强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尤其要克服当前执法环节中存在的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只重视单位利益和个人主义的倾向。

模范遵守法律,是政法干警的应尽责任。政法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在普通社会公众眼里,执法者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律的地位、权威和形象,执法者就是法律的化身。如果执法者能够自觉尊重法律,模范遵守法律,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从而给社会和广大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带来积极影响。反之,如果执法者不尊重、不遵守法律,甚至执法犯法,带头破坏和践踏法律,那么,也同样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恶劣的典型,普通群众也会不尊重、不遵守法律,并进而产生对法律尊严的轻视和对法律权威的怀疑。因为我们是执法者,法律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如果我们自己不带头遵守法律,不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导致整个社会轻视法律,到最后,我们的工作、我们的职业也就不会被社会所尊重,也就丧失了价值和尊严。因此,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保持清醒的角色意识,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克服特权思想,从我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时时自觉遵守法律,努力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依法治国心得体会(三)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一方面,包括公民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含义做了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法律具有规范相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具有普遍性。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

依法治国心得体会(四)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日益走向成熟,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实践迈入更高阶段。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国家,是以市场经济的相当发展为经济基础、以民主政治的相当完善为政治基础、以发达的权利义务观为核心的精神文明为思想文化基础的。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在资本主义社会才开始实行,但是,正如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一样,资本主义也不可能有彻底的法治。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必然是而且应当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依法治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逐步发展与成熟,以科学的权力义务观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逐步发展,全面确立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针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的伟大旗帜,继承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总结 古今中外治国的成功经验,反映全国人民的意愿,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从宪法的高度确立了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理念,这标志着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根本性转变。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一)有法可依,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如果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仅会给坏人提供为非作歹的机会,还会使好人无从依法行事。(二)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要求:(1)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能否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否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不去随意干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不能代替国家政权包办一切,而是要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与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严肃认真的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守法,保证其充分、正确、合理地行使职权。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法治意识,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2)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代表国家制定、执行和实施法律的专门机关和人员。它们严格依法办事,是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为人民群众树立守法的榜样。(3)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勇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这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三)执法必严,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一是讲执法要严肃,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忠实于法律的精神严肃认真地、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二是讲执法要严格,即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四)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

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过程。这也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

作为基层司法人员,我们要切实做到从自身做起,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在司法工作中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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