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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报告

在省高院的实习匆匆结束了,真希望能再多些日子。我有一种体验,在生活过得充实、有意义的状态下,时间流逝特别快。

我实习的部门是组织干部处,是一个综合性的部门,日常事务十分庞杂。下设组织干部处、法官管理处、宣传教育处、法官管理处、法官培训中心。组织干部处的工作包括:人员的调配,工资的制定,人事档案,人事任免、推荐、考核等。由于我们是认识实习,处里开始只交给我们一些简单的工作。我的第一份工作就是整理全院干警的公务员登记表,主要目的是按部门分类,以一定顺序装定成册。表面上工作很简单,真正做起来才感到难度不小,全院380份公务员登记表,要找到指定的一份需要花一番功夫,“事倍功半”。看来简单的工作还要创造性的做,才会提高效率,节约人力,于是我先按部门整理,然后再排序,工作速度就快多了,最终我用了很少的时间顺利完成了工作。

随着我和处里老师相互认识加深,我们的工作安排多了起来,内容各种各样:统计工资表、分发文件、收发传真、打针文件等,实习变得紧张而忙碌,对工作的态度由开始的新鲜亢奋转入倦怠和懒惰,每天都是简单重复的工作,逐渐产生了审美疲劳,可后来的一件事给了我的触动特别大。一天刘科长叫我拿一叠文件,要我去办公室盖章,然后发到各个科室。我立即赶到办公室找小粱(办公室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小梁面有难色,因为她马上要出去办公,来不及给我盖章。我便自告奋勇把活揽过来,“你先去办事,把章给我,我帮你盖。”小梁忙称谢后匆匆离开了。于是,我自己拿起的印章胡乱的盖起来。盖完章后我按刘科长的要求把文件下发到全院20多个科室,一趟下来,身上也冒了汗。不过总算完成了一项任务。回到组织干部处,我把发剩下的几份文件交给刘科长,有些邀功似的说:“刘科长,文件发完了,只剩下退休办的啦,他们办公室没人。”刘科长笑笑说:“小李,辛苦了!”可当他拿到我给他的文件,笑容马上停滞了。他马上拿起听筒拔号,同时吩咐我说:“小李,你赶紧把发下的文件取回来,出错了。我跟他们打声招呼。”我没有说什么,心里感到一阵紧张,匆匆跑去收文件。从20楼跑到3楼,真让人难以想象我心里不停的抱怨,怨天怨地,怨刘科长不近人情,甚至想撂摊子不干了。但理性告诉我,文件一定有问题,否则怎么会轻易收回呢?我一定要坚持住,小不忍则乱大谋。凭着这种信念,我把100多份文件全部收回,其中的周折真是一言难尽。因为管内勤的人员已经把文件到自己部门下面的科室,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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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二、学以致用,推进工作 同时,我局边学习、边整改,确保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结合“发展”第一要义,不断创新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思路、发展手段,在实践中探索出更多更好的做法,如在区内学校设置法律顾问等,不断提高工作效能;结合“以人为本”核心,坚持求真务实、服务民生、使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更加适应群众的需要,尤其是做好法律援助“民心工程”、搞好外来人员和青少年等群体的普法工作等。结合“全面协调可持”的基本要求,在构建“大调解”等格局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法律保障的长效机制。结合“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进一步强化各方协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大调解”格局,强化安置帮教成员单位的“社会帮教”力度,强化法律援助成员单位联络制度、法制宣传工作联络制度等。

三、深入基层,开展调研 我局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开展科学发展观调研活动,谋划下一步工作思路。局长龙月欢和两名副局长深入到机关科室和全区6个街(镇)司法所进行调研,发动全局同志出谋献策,适应发展变化,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全力提升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应变能力。把握工作重点,创新法制宣传工作手段。发挥司法所与律师事务所“所所结对”优势,广泛联合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普法宣传等活动。抓牢基层、打牢基础,进一步增强基层司法所的软实力。充分发挥司法所设立有党支部的优势,使基层党组织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强堡垒,基层党员干部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骨干力量。创新思维方式,全面提升司法行政队伍素质。把干部培训的重点放在创新干部思维方式上,着重把科学发展观的知识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把理论上的东西搞通、搞明、搞懂,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的开展。另外,我局还专门确定了若干个调研课题,即将形成专题报告。这些措施体现出我局实实在在地将科学发展观的理论落到了实处,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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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司法工作重点

文章标题:20xx年市司法局司法工作重点

一是组织实施全市“五五”普法规划,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和内容,继续保持___普法工作的特色,着力打造“法律人在行动”、“18法律咨询广场”。二是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财政投入为主、专项资助和社会募集为辅的经费保障机制,着力打造“老年人维权”、“农民工维权”、“法律拥军”。三是努力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业,合理配置公证资源,加强司法鉴定管理,着力提高___法律服务机构的品牌影响力和法律服务人才的社会知名度。四是进一步完善理顺“大调解”机制,规范区县“大调解”中心的设置和运作,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扩大专职调解员工作试点。五是积极探索新管理体制下司法所工作的运行机制,确保规范化司法所达标率在全省领先。六是继续提高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管理水平和帮教成效,加强对涉毒、涉黑和有重新犯罪倾向刑释解教人员的管控、帮教力度,协调帮教安置工作成员单位解决好“三无”人员的生活出路。七是确保劳教场所安全稳定,进一步健全安全防范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劳教管理模式改革。八是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规范工作流程,提高矫正效果。九是继续做好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工作,寻找法学教育工作新的增长点和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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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工作意见

20xx年司法行政工作,要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给镇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坚持依法行政,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构建和谐广福,为弱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搞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入开展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学法、懂法、守法,努力构建法治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治教育,重点是:

1、对国家干部、职工要开展宪法、行政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整体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指导和督促各类学校全面、规范地开展法制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继续坚持“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每期到校上法制课,以案说法等青少年易于接受的方式,有针对性,实效性地开展法制教育,不断提高青少年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

3、加强企业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全面落实四部、委、办《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能力,提高企业管理人员与职工的权利义务意识,构建和谐劳务关系。

4、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依法维权意识,大力宣传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与广大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素质,增强农村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培养广大农民工的依法维权能力,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和农村各项事业的法制化管理水平。

二、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1、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充分发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体系的作用,及时方便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

2、继续印制,发放农民工维权救助卡,开展农民工维权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搞好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宣传报道。

3、为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服务。

4、做好农民工、返乡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在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下,积极做好农民工,工伤案件等法律援助的同时,尽可能将农民工因提前返乡引起的房屋相赁,代管纠纷、社会保险待遇、土地流转纠纷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满足农民工维权的实际需要。

三、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1、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接收工作,同时承担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2、积极配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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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要点

一是完善场所治理,推动实现安全稳定常态化。全面夯实所政管理基础,提升所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完善安全防范长效机制建设,加强安全稳定形势分析研判、预报预警和监测监控,加强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和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建立以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化的联动立体防范格局,进一步提高场所安全防范水平。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不断创新管理工作方法,体现文明和谐,突出人文管理;把握宽严相济,推进激励管理;注重内引外联,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戒毒矫治科学化。 二是完善教育矫治模式,提升教戒治质量。继续做好服务场所安全稳定工作,扎实做好常规性教育矫治工作,突出抓好教育矫治工作监督考核,切实加强戒毒矫治专业化建设,务实开展循证戒治试点工作,着力探索戒毒矫治方法,规范和提升心理矫治工作,加强戒毒文化建设,积极配合“大戒毒”体制相关工作调研,继续做好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意识教育,继续做好戒毒矫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升戒毒机关社会影响力。 三是深化三项创建,全面加强生活卫生工作。强化生活保障,做到伙食搭配科学、营养均衡。强化饮食卫生,健全饮食安全责任体系。强化卫生管理,抓好个人卫生、内务卫生、环境卫生工作。强化医疗防疫,落实入出所体检、定期体检和跟踪体检制度,加大医疗设备的更新和投入,健全疾病流行趋势分析研判、疾病防控分类预警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四是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公信力。正确把握戒毒人员“违法者、受害者、病人”的三重属性,以强化关怀救济、体现治病救人为重点的服务型执法新理念,提高戒毒工作法制化水平。着力规范化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戒毒人员从入所到出所各个环节的执法标准,严密程序,细化流程,减少执法随意性。提高执法透明度,加大所务公开力度,将有关执法工作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 五是适应改革转型,提高信息化建设应用水平。以构建“211”信息化功能体系为重点,推进场所指挥中心、安防管理平台、戒治管理平台和综合数据库建设,着力提升信息化应用效能和管理水平,实现工作流、信息流、管理流的深度融合;进一步加强装备管理,完善制度,规范流程,全面提升装备保障水平。 六是立足服务保障,推动场所经济平稳发展。坚持稳中求进、稳中向好的主旋律,根据我所的实际情况,做强做优劳务加工,继续强化劳教习艺现场“7s”管理 查看全文>>>
一、前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投资环境已经成为决定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建设良好的投资环境也越来越被城市管理者所重视。一个城市的投资环境可以分为硬环境和软环境两大类,硬环境一般是指较易进入人们视觉的因素,具有较强的物质性,如城市设施环境、城市气候环境、城市地理环境、城市生活环境等;软环境则是指易被人们用心理感觉的因素,具有较强的精神性,如一个城市的法制环境、诚信环境、服务环境、文化环境、文明环境等[1]。法制环境是一个整合的概念,它除了包括静态的法的规则、制度系统等之外,还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的过程。良好的法制环境是投资环境的重要保障,是影响投资环境的重要因素,是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之一。在台湾区电机电子工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电电公会)于“2002年中国大陆地区投资环境与风险调查”中,对大陆整体投资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基础建设、公共设施、社会环境、法制环境、经济环境、经营环境七个方面,前三者为硬件环境,其权重依次为5%、15%、10%;后四者为软件环境,其权重依次为10%、30%、15%、15%。又该公会对大陆投资风险分为社会风险、法制风险、经济风险、经营风险四个方面,其权重依次为10%、35%、20%、35%。足见台商在大陆投资时应格外重视法制环境(权重30%)及法制风险(权重35%)。又根据电电公会最近三年所作调查显示:2000年至2002年台商发生经贸纠纷之比例依次为38.5%、28.9%、29.3%;发生经贸纠纷时,除了经由私人管道、当地政府、台商协会或仲裁处理外,透过司法诉讼方式加以解决者,2001年所占比例为28.4%,2002年为22.5%。此外,台北市企业经理协进会于2002年7、8月间,前往上海、武汉、福建、广东等地区,针对“传统产业中小企业台商赴大陆投资与经营现状调查”显示,曾发生经贸纠纷的比例高达78%,而解决纠纷的方式,除了自行协商解决、通过第三人或台商协会协助解决、经由当地政府调解或仲裁外,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者亦占28%。通过司法诉讼途径来解决经贸纠纷,已成为传统产业或高科技产业台商解决经贸纠纷常用的手段之一。因此,司法环境如何,是决定投资者投资取向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由此可见,从这个角度来考量我国司法体制目前存在司法权地方化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二、司法权地方化的弊端及表现形式 目前,我国司 查看全文>>>
内容提要: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是在司法实践基础上所作的理论总结,而不是单纯地依据法学理论进行的逻辑归纳。笔者对目前法学理论界持有的法律方法必然具有正当属性的观点表示质疑,提出司法实践中法律方法的异化问题,并剖析其异化的基本形态及危害。同时,从社会信息经济学的视角论证法律方法的异化现象与司法资源交易行为的辩证关系,指出二者的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相互促进必然会导致司法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运作,形成司法方法的制度性腐败。

关键词: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的异化 司法资源的交易 司法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论法律方法的异化及其危害

——兼析司法过程中司法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韩德强 郝红梅

1、何谓法律方法的异化

1、1法律方法异化的具体含义 法律方法 是指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它大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思维方式;二是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三是一般的法律方法。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是否可以提出这样的质疑 :不是“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是什么?在此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在提出这个疑问时,我们已默认法治具有明确、统一、现实的标准,以建立一个明确的论域和平等的对话平台;二是不论如何表述法律方法的定义,我们都可以对适用法律方法的目的本身提出质疑。 这个质疑的提出在理论上是成立的。我们知道,体系内的目的与方法是可以相互脱节甚至分离的,在法律体系内同样如此。首先是法律目的的主观性决定了法律方法的滞后性,模式化的方法跟不上变化着的主观目的,使目的与方法相脱节、分离,使得方法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受到减损甚至消失,从而破坏、对抗目的的实现。其次,适用法律的主体对法律方法的工具性运用,使得方法所具有的可操作性带有主观性,非正当目的下的方法操作有可能将方法本身所具有的积极价值降至最小值,甚至产生消极性价值。第三,法律方法只能限制、约束,但不能禁止、消除非正当性的目的。法律方法自身的客观性不能完全对抗法律目的的主观性。同时,非正当性法律目的的产生并不排斥法律方法本身的存在。第四,法律方法本身成立与否不以法律目的的性质为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讲,不“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或不以“维护法治”为目的,同样可以根据法律,运用法律方法分析事实、解决纠纷。 这个质疑的提出在司法实践中更是成立的。法学理论界、司法实践界对此没有足够的认识和研究,本文尝试填补这一空缺,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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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报道,该报刊发《权威刑法专家透露:最高法院已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近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收回死刑核准权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酝酿的一项司法改革举措,他建议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专门办理死刑核准案件。 笔者认为,这一消息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件大事,表明了司法改革正在向前推进。学者刘武俊也认为,这一信息表明最高法院在对待死刑核准问题上的明智之举,真正兑现了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独家行使的明确规定。 但是,笔者在为之高兴的同时,也深感司法改革的推进速度缓慢,近些年来,要求对现行的司法体制进行改革的呼声一直不断,学者们也进行了大量的论证,但实际改革的步伐却总是“雷声大、雨点小”。前不久,笔者在江西省赣州市举行的“地方法院现代化”论坛上获悉,有关死刑核准权的收回、法院鉴定权的改革等已经原则上达成一致,但学者们普遍关注的法院执行权的改革、公安看守所归属问题、强制措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等等都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学者们普遍认为,司法改革归根结底是司法权的重新配置和合理划分、界定的问题,然而,仅仅于此认识我们并不能看出司法改革的推进的艰难之所在。在笔者看来,司法改革中至少涉及三方利益的博弈。 首先,司法改革是一场在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博弈。这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局在内的多方博弈,比如法院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局行使,那么法院的权力相对缩小、司法局的权力要扩大;再比如建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那么法院的权力相对扩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权力相对缩小。而权力在现实中往往就代表了利益,对拥有权力的惯性依赖,必然让相关机关难以在改革上作出正确的取舍,而是想方设法找出自己应当拥有该该权力的理由。 其次,司法改革是一场在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司法改革中,有时是公权力的退步,而公民权利的扩张,或者相反公民权利缩小,公权力的扩张。比如建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能自由行使权力就相对缩小,而公民可以对有关机关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司法审查,就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在扩张,那么在将来的实践中也必然带来这些机关在行使强制措施的权力时更为不便,为维护自身的权力,因而,有关机关与民众声音之间的一场博弈也将在所难免。 最后,司法改革也是一场上下级之 查看全文>>>
彭江民

备受关注的“乔占祥状告铁道部”一案,因国家计委举行的铁路客票价格听证会而再次引发了人们的思考。 需要说明的是,“乔占祥状告铁道部”一案的一审判决虽已作出,但由于乔占祥律师的上诉,该案目前正处于二审阶段。也就是说,该案的诉讼程序尚未终结,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此前媒体关于铁道部已在该案中胜诉的报道是不准确、不全面的。 无论一审判决以怎样的理由驳回了乔占祥律师的诉讼请求,在本案当中,有两个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其一,《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该案中所涉及的铁路客票涨价行为显然未经过听证会程序。虽然听证会仅仅是价格决策的一个程序,但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同样是违法行为。其二,《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按照该规定,铁路旅客票价的批准权在国务院,而不在国家计委。根据职权法定、越权无效的行政法原则,国家计委未经国务院同意而自行批准的铁道部票价上浮方案,不能作为票价上浮的合法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国家计委在此批准事项上已经获得了国务院的授权,这是值得商榷的。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行政授权的规定尚不完备,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授权实践,行政授权行为的成立既要有明确的授权意思表示,又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所谓国家计委已经获得授权可以审批铁路旅客票价的说法,显然不符合行政授权的这两? 慊疽蟆? 随着又一次春运的即将来临,由铁道部申请,国家计委于2002年1月12日举行了铁路旅客票价调整听证会,这是符合《价格法》规定的,也是政府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但是,人们不仅要问,同样的决策行为(旅客列车票价调整)、同样的法律依据(《价格法》和《铁路法》),为什么上年没有经过价格听证程序,而今年却要举行价格听证会?是上年的价格决策程序错了,还是今年的价格听证会多此一举?无论如何,价格听证会的召开必竟是一个进步。应当坚信,在国家不断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民主法治建设亦必将不断取得进步。 司法权审查行政权,这是现代法治社会对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要求。在行政实践已经走在司法审判前面的情况下,人们有理由期待司法机关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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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初召开的河北省“两会”到现在,河北省一个红头文件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该文件首次提出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司法机关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此间人士分析,这意味着政府不再追究民企“原罪”。(据) 从现有的评论来看,许多作者除聚焦原罪能否赦免外,还对河北省政法委作为一个党委部门机关是否有权制订这么一个文件提出了质疑。《南方都市报》载《三问不追究民企“原罪”》一文中问到:“河北省政法委有权决定不追究民营企业主的“原罪”吗?“ 的确,纵观河北省政法委的《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通篇都是“不得“”、“一律不得”、“不得随意”等字词,绝非有的网友所说如同美国总统发表的可作为国会立法的指南的国情咨文,而俨然是各级公安司法机关的上级机关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或就是法律本身。如该文件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又如该文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引进资金按规定所得的奖金或引资费用,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一律不得按犯罪处理。 党政分开、司法独立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坚持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就是要坚持党对司法机关的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就是要通过法定程序将政策方针转化为法律,通过法定程序向人大推荐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人员。政策不等同于法律,法官在司法中可以参考政策,然而政策绝不可代替法律成为强行性的规范。政策要在司法中得到强制性的执行,就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将其上升为法律。 河北省政法委决定的出台,在笔者看来,绝非仅仅就涉及到原罪能否赦免的问题,而是在新时期对我们党如何领导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依法治国战略的口号提出的今天,我们是沿续过去的简单就个案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或是就某类案件作出强制性规范,还是在思想、政治、组织上加强领导,善于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执政党的意志。制订法律是立法机关的事情,行政是政府的职权,司法是法官在法律范围独立的判断,党委部门不能也不必越庖代俎。 其实,河北省政法委要体现对原罪赦免或从轻的政策方针,完全可以出台相当于任意性规范的指导意见,而不是制订如同强制性规范的决定,或者将有关意见提交人大,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来规范本辖区的司法、执法活动。在一个法治社会,我们需要把立法的还给立法、司法的还给司法。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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