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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现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要想更好的保护我们自己,签订合同是有必要的。那么合同是如何书写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希望能为你提供更多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共28条,主要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中,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适用要点一: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本解释

法条原文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条是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适用要点:一,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作了严格的限定,即仅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二,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包括两类: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仅指买受人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期房或现房销售合同。三,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房屋,包括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本《解释》。

我国目前存在着多种类型的房屋,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

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所有的私有房等。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等房屋不能直接自由买卖,其交易要受到国家政策的调整,比如,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或者居住一定年限后方可出售,而私有房屋的买卖与商品房买卖又有所不同。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房屋买卖的主流为商品房买卖,而且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纠纷主要也是商品房买卖纠纷。同时,由于此类纠纷不仅关系到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措施的推进,而且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解释》将其调整的范围明确限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适用要点二: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司法救济

法条原文:1.《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2.《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依法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可进行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但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开发商却经常违法操作,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严重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引发了许多纠纷。12345678910 1112

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适用要点如下:

一、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认定为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 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

进行商品房预售。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行政法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而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条件下,违规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此买卖合同的订立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二、在司法实务中,有一种情况是可以认定为有效的,那就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解释》对此作了宽松的解释,对这是从鼓励交易原则出发而出台的司法解释。该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三 .司法救济: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后,买受人发现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或者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如果买受人想反悔的,这时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第一、起诉申请认定该合同无效,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如果选择认定合同无效的,在实务中对购买人来说,还是有一定风险的,风险就在:在查询后到起诉前,开发商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该诉讼请求可能就不会得到支持。因

为按照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二、申请撤销该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对撤销民事行为的规定,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只要在意思表示上有瑕疵,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而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显然属于欺诈行为。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怎样认定?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开发商没有按照该规定 向买受人出示 和没有在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均应当认定为故意隐瞒行为。

第三、如果开发商既有故意隐瞒或提供假证,又根本就不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根本不能实现的话,购买人还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

合同不仅仅是是维护法律权益的证明,更是对自身责任的规划。在阅读了这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之后如果还想阅读更多相关文章,请多多关注我们商品房买卖合同,欢迎下次再来,在此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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