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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置方案

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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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实施意见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实施意见,请大家参阅!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xx重要讲话精神,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xx政〔xx〕x号)和《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xx人社秘〔xx〕xx号),现就我市化解行业过剩产能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的原则,更多运用市场办法,分类有序施策,通过鼓励企业挖潜消化、发放稳定岗位补贴、实施内部退养分流、组织岗位对接就业、落实扶持政策创业、提供援助服务托底,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兜牢民生底线,扎实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为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鼓励企业挖潜消化。

1.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开展“双创”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支持企业根据职工(不含退养人员)安置工作需要组织职工开展转岗培训,企业自主制定职工转岗培训方案,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对照《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企业200—1300元/人的转岗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总工会)

(二)发放稳定岗位补贴。

1.支持企业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2.对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的具体措施且承诺一年内不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申请企业上年度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实施内部退养分流。

1.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退养人员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2.对退养人员,免除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个人按规定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根据企业退养人数,失业保险基金在不超过市本级当年征收失业保险费50%限额内,按照当年我市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一次性增补企业稳岗补贴;按照每人每月250元养老保险、60元医疗保险的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四)组织岗位对接就业。

1.提供精准就业服务。全面了解拟分流职工的技能水平、就业愿望、岗位需求等情况,举办专场招聘会,让职工获得更多的转岗就业机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总工会)

2.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给予800元/人一次性求职补贴,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3.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培训意愿的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重点开展订单定向技能培训,确保“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对就业困难人员到我市公共训练基地参加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10元生活费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4.支持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所招录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的60%,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5.组织转移就业。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全额供给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企业职工或失业人员转移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其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介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50元;对就业困难人员跨地区转移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职工一次性交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五)落实扶持政策创业。

1.提供创业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2.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3.鼓励失业人员创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为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新创办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成功补贴5000元。以上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提供援助服务托底。

对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月2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6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化解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政策性强,要把职工安置工作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市政府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人社部门负责统筹我市职工安置工作,督促政策落实,开展工作调度。建立由市人社部门牵头,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审核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协调处置突发问题。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

(二)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社和财政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三)落实政策和资金保障。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和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企业职工、失业人员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四)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职工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五)加强社会保障衔接。

1.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3.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原企业及存档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规定,妥善解决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

(六)注重宣传引导。要重视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等作用,深入宣传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职工分流安置政策,引导分流安置职工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更好地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改革。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耐心细致解读政策,不回避问题,不激化矛盾,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文广新局)

本实施意见的各项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xx—xx年。

F132.com延伸阅读

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

方案 一:职工安置方案

因矿山资源问题,企业无法正常组织生产,经集团公司批准,我公司从20xx年7月24日起,由生产企业转为探矿企业。企业留用员工数量大幅减少,为此,经请示集团公司并××县劳动局批准,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基本情况:截至20xx年8月28日,企业在册职工294人,其中高管4人,拟留用54人,休产假2人,停产放假234人。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靠地方劳动机关的指导,规范操作,妥善完成此项工作。

三、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

四、成立职工安置工作暨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有关日常工作。

五、经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集团公司可向集团所属矿山转移安置职工,但由集团公司负责安置的,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书面申请 截止到9月15日。

六、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要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排除矽肺等职业病后方可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书》。

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工作由建昌县劳动局派人到企业现场集中办理。

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1)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职工工作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职工工作月数按满勤月数计算;

(2)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支付。

(3)职工月工资高于葫芦岛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葫芦岛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4)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九、职工放假期间,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放假工资,放假工资按放假天数计算。

十、自动离职(依据放假前考勤或者个人离职表为准)的不予补偿。

十一、工伤职工、休产假职工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将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并统一办理有关关系转移和失业保险金领取事宜。经济补偿金由××县劳动局审批后发放。

十三、本方案经向职工说明并经××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方案二:职工安置方案

根据国家和河南省、郑州市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国药材郑州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12月1日,郑州公司在册职工总人数201人。其中:全民固定工114人(含1985年前集体工)、合同制职工43人(含1986年后集体工);离退休职工44人(其中退休职工38人,离休职工6人)。

(一)郑州公司本部171人。其中:全民固定工109人(含1985年前集体工)、合同制职工28人(含1986年后集体工);离退休职工34人(其中退休职工29人,离休职工5人)。

(二)林州库30人。其中:全民固定工5人(含1985年前集体工)、合同制职工15人(含1986年后集体工);离退休职工10人(其中退休职工9人,离休职工1人)。

二、职工身份转变

(一)职工身份转变的目的:通过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在国有体制下形成的劳动关系,取消国有职工身份。改制后到新公司工作的职工,由新公司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新型的人事劳动用工机制。

(二)转变对象和范围:郑州公司全体职工。包括在册的在岗人员、待岗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及内退人员等。

(三)新公司全员接收现有在册职工。尊重职工本人去留意向。职工可自愿选择自谋职业或继续到新公司就业。

(四)身份转变程序

1、张榜公布职工工龄及经济补偿测算情况。

2、由职工本人填写《国有职工身份转变申请及去留意向表》。

3、参加改制的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职工国有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取消国有职工身份,原与郑州公司的劳动合同即行解除。

4、职工身份转变后,编制《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名册》,报中国药材集团公司及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五)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确定为新公司成立前一日。

三、经济补偿和职工安置

(一)职工国有身份转变及解除与原企业劳动关系后,依照有关政策和协议予以经济补偿。

职工

经济补偿金数额,将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计算。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用工性质,以人事档案资料为依据。工龄截至日期为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实际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定。

(二)在职职工经济补偿

1、全民固定工的补偿标准:按郑州市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16694元乘以3除以30再乘以实际工作年限,30年封顶。林州库职工按相同标准计算。

2、合同制职工的补偿标准: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按郑州市200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392元标准计算),30年封顶。林州库职工按相同标准计算。

3、1985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集体工按全民固定工的补偿标准执行;1986年后参加工作的集体工,按合同制职工的补偿标准执行。

4、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退、转军人按全民固定工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非正常上班职工经济补偿

1、非正常上班职工指待岗、停薪留职等已离开工作岗位的职工(不含内退)。

2、经济补偿标准:

(1)待岗职工同在岗职工一样计发补偿金,30年封顶,林州库职工按相同标准计算。本条款中的待岗职工是指实施公司下发的《关于对在岗人员试行聘用及分流的通知》〈药郑司字(2005)第3号〉后确定的待岗职工;

(2)凡已办理过停薪留职手续的职工其停薪留职期间不再给与经济补偿。

3.下列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

(1)办理调离手续的职工;

(2)在企业挂靠档案不上班的挂名人员。

(四)职工内退条件和待遇

1、原已与公司办理过内退手续的职工,改制后维持其原内退待遇不变。

2、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可选择内部退养或领取经济补偿金。选择内部退养者,其内退待遇按本人现工资标准的80%计发,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

3、内退职工待遇改制后由新公司按月发放,并正常缴纳应由企业负担的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基本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直至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为止。

(五)离退休职工的安置

1、企业改制后,对企业现有的离休职工按郑州市有关规定办理医保统筹。但是在未办理医保统筹前,离休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新公司办理。

2、离退休人员(不含改制后新退休人员)原企业负担的补贴(35.7元/月人)由新公司继续负担。

(六)其它补偿

1、考虑公司长期工资偏低的实际情况,对改制基准日前的在职职工工龄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工龄每满一年发给330.60元,30年封顶。此外,对改制基准日前的在职职工本企业工龄再给予每满一年480元的补偿。

2、企业改制前拖欠职工的养老金、医保金、失业金、住房公积金、工资等,经审计评估确认的,在本方案经职代会通过并且企业改制方案经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批准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清偿。

3、职工房改住房发证后,按国家规定的房改政策,核实后予以退发多集资的房款差额。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不同意签订《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职工,可暂时保留国有职工身份不变,并可根据需要在中国药材集团内重新安排工作。

(二)对拖欠公司各种款项(包括各种借款、业务往来欠款、各项社会保险费、管理费、应补交的职工建房集资款等)及物品的职工,在身份转变前予以清收。到时不偿还者,按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并直接以其应得经济补偿金和应付职工内债抵偿,仍有余额的,按照法律程序提起诉讼追回欠款及物品。

(三)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档案转移:与原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及职工国有身份转变协议》自谋职业并领取补偿金的职工,其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移交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机构保存,应交纳的各种费用由个人负担。

(四)改制后的新公司与留下来就业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计算,新公司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新公司员工依法受到保护和制约,企业和员工共同遵守相关法律,各自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五)新公司须向到新公司就业的职工出具债权凭证及偿付承诺,以保证职工将来离开新企业或退休时能按时足额拿到经济补偿金。

(六)本方案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药材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方案三:职工安置方案

由于某公司资产巨亏、经营困难、包袱沉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将对公司实施依法解散。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比照同类型企业的职工安置方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一、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职工、公司、社会的承受能力;

2、坚持依法安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3、注重发挥工会、职代会的作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安置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防止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4、坚持程序规范,有情操作的原则。

二、职工安置的对象及基本情况

职工安置的对象为:在岗职工、待岗人员、伤病残人员、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死亡职工的遗属以及下属二级单位的挂靠人员

,共计 人。截止 年 月,公司总人数 人,其中:在岗职工 人,待岗人员 人,伤病残人员 人,离退休人员 人,内退 人。另供养死亡职工遗属 人,下属二级单位挂靠人员 人。

公司参加湖北省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失业保险统筹。

三、安置资金来源及运用方式

经省政府同意,本次职工安置费用从公司自有资产中支付,并设立专项资金,公司清算组存在时由其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清算组撤消后,将剩余的资金设立专用信托计划 ,利用信托计划 的独立合法主体地位来解决后续的各项资金需求和手续办理工作。

四、在岗职工安置办法

根据国办发60号文的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在岗职工已在国有控股的湖北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继续工作,因此本次安置不予经济补偿。

五、待岗人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人员,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按职工工龄(《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 元,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中"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按职工工龄(法规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为缓解职工再就业的压力,公司为其预留3年社会保险费用。

3、将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并预留3年档案托管费。

如果该职工在安置后3年内重新就业或3年期满,则停缴社保及档案托管费(或办理转移手续)。

六、伤病残人员安置办法

公司与经劳动部门鉴定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除按第五条方法和标准补偿外,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不少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分别再增加不少于前项医疗补助费标准50%和100%的补助额。

七、离退休人员安置办法

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逐步移交各居住街道社区。在没有实现社会化管理之前,由清算组或信托计划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1、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湖北省养老保险统筹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2、离休人员在未参加医疗统筹之前,其医疗待遇维持不变。

3、落实退休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原由公司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5、将职工档案转交社保机构托管。

八、内退人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费。根据鄂政发66号文中"生活费标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规定,采取按月平均工资标准的90%发放一次性生活费的办法安置(月平均工资标准的90%×距法定退休时间的剩余月数=一次性生活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后,不再追加。

2、落实内退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按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递增预缴社会保险费用至法定退休年龄。

4、将档案转入社保局并预缴档案托管费至法定退休时间。

九、其他人员的安置办法

1、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公司按原确定的标准继续发放。(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2、原南达公司内退人员和待岗人员比照公司内退人员和待岗人员安置办法予以安置。

3、落实原国信、恒通公司退休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由公司代为发放的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4、下属公司遗留人员参照该公司的人员安置办法,由公司代为支付一次性安置费,并补缴社保费。

十、欠款的处理

1、对公司欠缴的社保费用,按规定予以补缴。

2、职工、公司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据实核定缴存。

3、拖欠职工的医疗费按公司现行医疗费报销政策予以兑付。

4、职工欠公司的款项核实后由职工予以清偿。

十一、其他问题的处理

1、公司成立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职工安置方案的实施。

2、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计算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复职工安置方案之日。

十二、本方案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实施。

十三、本方案公布实施后两个月内未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方案一: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XX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充分考虑职工的安置问题,在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结合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公司改制职工安置实施方案,并预留职工安置等费用元。具体如下:

一、公司职工基本情况

原公司截至年月日在册职工人,其中:在岗职

工人,退休职工人,内部退养和即将退养的职工人。

二、职工安置总体思路和原则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公司、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确保稳定。

2.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公司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职工安置具体方法

1、在岗职工

2、退休职工

3、内部退养职工

4、工伤待遇

四、职工安置其他问题

五、安置标准

1.职工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依据号文中相关条款计算。发放标准为:

(1)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XX元,其中:

(2)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支付部分XX元。

(3)预留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XX万元。

(4)预留职工工伤医疗保险补助、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XX元,

(5)预留退休人员增量补贴XX元。

六、本方案实施

本方案需经市劳动部门审核确认后,并由XX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商议通过,最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经XX市政府批准后由xx负责实施。

七、本方案的解释权

本方案参照的法律、法规:略


方案二: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为了更好促进XXXXXXXXXXX(以下简称XXX)的发展,保证XXX改制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方案。本方案充分贯彻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精神和XXX公司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XXXXXXXXXX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总体方案的批复〉的通知》(XXX发[2005]112号文件)精神。

一、职工身份转换

根据XXX发[2005]112号文件精神,培训XXX所有在册以及在册不在岗的教职工,除符合XXX公司内退条件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者)外,其余人员原则上随XXX改制全部分流安置。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由改制后的XXX按有关规定足额交纳。职工在改制前的工作年限计入改制后的工作年限。

二、劳动关系

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规定,XXX教职工需与XXX变更或解除原劳动合同,并与重新XXX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XXX进行工商登记后30内完成。对不原意与XXX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教职工,XXX在改制之日起与其解除劳动雇佣关系,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对符合XXX内退条件的职工以及在改制前已经在XXX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按其内退生活费和XXX应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计算至法定退休时间,从净资产中划出,统一移交集团公司专设机构管理。

三、教职工经济补偿

为了充分维护XXX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XXX将按教职工的工龄确定补偿额,然后予以补偿。

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教职工在XXX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XXX的教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XXX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XXX正常教学培训情况下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教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XXX月平均工资的,按XXX月平均工资计发;教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XXX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XXX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其中对实行年薪制的院级领导,按其年薪标准计发。

四、补偿金的支付

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采取现金与股权相结合的模式。根据XXX改制方案,改制后XXX为股份制组织形式,其股份持股模式以外部投资者、经理层、职工混合持股为特征的TCL模式为参照。通过对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统计汇总,按一定比率将经济补偿金折算为XXX股份分配给教职工。对于拒绝接收股份的教职工,XXX将按经济补偿的汇总结果支付给教职工相应现金。

五、补偿金来源

补偿金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来源:

1、资产评估后的三类资产;

2、教职工筹集入股的资金;

3、外界金融机构的贷款;

4、外部投资机构或人员的投资。


方案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经太原市迎泽区委、区政府的批准,太原白鹭文具厂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随着企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劳动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为了推动国企改制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指导意见》(并政发[2000]81号)及其实施细则(并经[2001]56号)、太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交、商贸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发[2004]1号)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以下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情况

1、截至2004年5月30日,企业职工人数为255人。

2、离退休人员109人,全部为退休人员。

3、在职职工146人,其中在岗人员107人,不在岗人员39人。其中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13人,1986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33人。

4、内退职工5人。

5、特殊职工1人,是工伤职工。

6、职工遗属3人。

二、安置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以及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依据并发[2004]1号文件、并政发(2000)81号和市经委并经(2001)56号文件精神,实行企业国有资本和职工全民身份双置换,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企业制度创新和经营机制的转换。

三、职工安置的原则、思路及形式

(一)安置的原则

职工安置实行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企业友情操作、区别合理对待的原则,做到服从分配有岗位,置换身份有补偿,内部退养有保障。

改制后的新公司应负责安置原企业职工。在改制中由于资产重组,用人主体发生变化,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改制后的企业代为支付经济补偿金;新企业与原企业职工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重签劳动合同,负责续接各种保险,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证。

(二)安置的思路

1、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对不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由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原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对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也要调整劳动关系,由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金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转为对改制企业的债权或股权。

2、内退职工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内退手续;已在原企业办理内退的职工,应与改制后的企业存续内退关系,内退职工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内退期间,由改制后的企业职工本人基本工资的80%(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按最低保障金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内退职工生活费按照内退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月份乘以职工本基本工资的80%从企业净资产中计提;社会保险费用企业缴纳部分,按改制时企业缴纳标准计提36个月。

3、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根据太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交、商贸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可以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由企业的固定工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择。

第一种:每满一年工龄,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种:职工申请自谋职业,一次性发给太原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986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劳动合同期届满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其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2001年10月6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废止后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规定企业不再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4、病退职工

原病休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原则上不再安排上岗,由医疗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符合病退条件并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办理病退。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实际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企业和本人各按规定缴清所欠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关系相应转移。

5、特殊职工

因工致残、精神病患者、绝症病人和职工遗属的生活费、医疗费、各项补助等费用,可从企业净资产中按企业前三年支付上述有关人员的月人均费用的标准,计提36个月。改制企业原则上要与上述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并从扣除的净资产费用中支付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包括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6、离退休职工统筹外费用

企业改制时,从企业净资产中按前3年统筹外费用的月平均水平,计提60个月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三)安置的形式

根据职工本人意愿,可自行选择企业内部退养、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方式,并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改制后企业对原企业职工的具体安置办法如下:

1、内退职工:

对于申请内退的职工和已办理内退的职工,按每月本人基本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分别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2、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根据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有两种安置办法,第二种办法,经济补偿数额较高,本企业选择第二种办法,即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均按申请自谋职业对待,一次性发给太原市企

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具体发放标准是:白鹭文具厂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人员为113人,每人按太原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领取的安置费总额除以113人月工龄总和,得出每一年工龄一个月的补偿标准,再乘以每人的工龄数,即为每人的经济补偿标准。

1986年9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本人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按参加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上年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本人上年平均工资低于企业上年平均工资的,按企业上年平均工资计算,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企业对每个职工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应缴纳到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由改制后企业代表原企业与自谋职业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办理转移各项社会保险相应手续。

3、改制后的企业对在本企业工作的双职工原则上要照顾一人实现再就业。

4、凡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经济补偿金,愿意在改制后的企业重新上岗的职工,实行双向选择,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重新上岗,在岗期间由改制后的企业依法续接养老、医疗等各项保险。

5、原企业因工致残和职工遗属的生活费、医疗费、各项补助等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按月支付。

6、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按原规定支付。

7、凡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在改制后的企业重新上岗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发放给职工本人。

四、安置具体费用的计算办法

1、离退休职工109名,《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交、商贸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企业改制时,可从企业净资产中按3年统筹外费用的月平均水平,计提60个月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这一项约需要16万元。

计算办法:月均数额XX元乘60个月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XX人,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内退手续,内退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内退期间,按职工本人基本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生活费标准按内退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月份乘以职工本人工资的80%计算。社会保险费用企业缴纳部分,按改制时企业缴费标准计提36个月。大数按5年计算,约需支付内退职工生活费68万元,养老保险费22万元,失业保险2万元,医保费6.4万元,公积金8万,生育保险费0.5万,大病保险4万,共计约1110000元。

3、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113人,按照职工申请自谋职业的人员人数,一次性发放给太原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安置费。2003年太原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882元,大约共计3349998元。

计算方法:9882元/年3倍113人=3349998元

4、1986年9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33人,按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共计273000元。

5、企业支付工伤和遗属费用共计XX元。

(1)工伤职工1人,XX元/月X36月X人=XX元。

(2)遗属3人,100元/月X36月X3人=10800元。

五、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管理办法

1、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

根据国家规定,应从企业净资产中将安置费计提给改制后的企业,但由于太原白鹭文具厂净资产为负数,根据太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交、商贸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发[2004]1号)的规定:国有净资产为负数的,经市企业改革领导组批准,应交的土地出让金按收支两条线办法先全交,后返还,作为原企业的改制成本。太原白鹭文具厂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给企业,作为职工安置费用。

2、改制后企业尽快给职工支付安置费用,支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改制后企业设立专门账户,记载职工安置费用的使用,并有专门人员管理。

4、安置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

职工大讲堂活动实施意见


职工大讲堂活动实施意见

各车间工会:
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大讲堂”活动的安排意见》,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不断提升职工队伍综合素质,矿工会决定在全矿范围内开展“职工大讲堂”活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增强诚信意识、感恩意识、责任意识为重点,通过开展“职工大讲堂”活动,着力推进职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全面提升职工队伍综合素质,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二、活动原则
(一)按需施教的原则
针对职工素质差异,积极开展基层调查研究,掌握职工需求,本着“以人为本、因需施教、注重实效”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确定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的讲授内容,避免讲授内容与实际需要脱节。
(二)学以致用的原则
活动必须讲求实效,教育引导职工把学习与应用结合起来,在日常工作好和生活中自觉实践和应用学习到的理论和技能,做到以学增智,以学促干,学以致用。
三、活动内容
职工大讲堂活动主要包括以九类内容:
(一)政策宣传类。包括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涉及企业的各项政策法规、企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等。
(二)安全生产类。包括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生产安全知识、交通安全知识、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知识。
(三)经营管理类。包括商业模式创新、内部市场化、成本管理、市场营销等有关知识。
(四)职业技能类。包括岗位知识、技能、经验、技巧,操作方法等。
(五)思想道德类。包括各类先模人物的先进事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的事迹突出的“好人好事”。
(六)健身养生类。主要包括中西医养生、保健和心理健康知识。
(七)法律法规类。包括与职工工作、生活关系密切的有关法律、法规、案例。
(八)历史文化类。包括古今中外历史文化知识。
(九)环保节约类。包括低碳经济、环保知识,工作、生活中的节能减排知识。
四、组织实施
(一)搞好阵地建设。利用现有的会议室、学习室,建立“职工大讲堂”阵地。一是职工食堂大会议室,二是各区队学习室,三是安培中心教室,四是首席技师工作室和劳模创新工作室。
(二)确定开设形式。职工大讲堂以“领导讲堂、专题讲堂、综合讲堂”三种形式授课。
(三)选聘授课人员。根据职工大讲堂活动内容好和开设形式,选聘授课人员,实现“领导讲形势、干部讲政策、专家讲理论、典型讲经验、职工讲感受”,搭建起广大职工接受教育、展现自我和参与管理的平台。
1.领导讲堂。授课人员为矿副总以上领导,主要讲政策宣传类、安全生产类内容,讲堂以职工食堂大会议室为主。
2.专题讲堂。授课人员一是矿安监、生产技术以及人力资源、企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安培中心教师,主要讲安全生产类、经营管理类、职业技能类内容,讲堂以区队学习室、安培中心教室为主。二是首席技师,主要讲职业技能类内容,讲堂以首席技师工作室为主。三是道德标兵、岗位明星、劳动模范等先模人物,主要讲思想道德类内容,讲堂以职工食堂大会议室为主。
3.综合讲堂。授课人员为外聘专家、学者,主要讲安全生产类、经营管理类、健身养生类、法律法规类、历史文化类、环保节约类,讲堂以职工食堂大会议室为主。
五、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开展“职工大讲堂”活动不仅是贯彻落实上级工会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而且是积极应对严峻经济形势考验,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方式,更是广大职工提升本领,实现自我价值的迫切需要。各车间工会对此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按照矿工会的安排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将“职工大讲堂”打造成单位满意、职工认可的工会工作品牌。
2.规范管理。矿成立“职工大讲堂”活动领导小组,工会主席任组长,工会副主席任副组长,机关有关各科部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矿工会,工会副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职工大讲堂”活动的协调、运作。矿工会将建立活动制度,排定授课计划,定期、不定期地采取集中宣讲、巡回宣讲等形式,统一开展活动。各车间工会也可结合各自实际,以安全生产、职业技能类内容为重点,利用本单位的职工学习室,开展灵活多样的教学活动。
3.搞好结合。把“职工大讲堂”活动要与形势任务教育、商业模式创新和内部市场化管理、全员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职工文化企业文化、“首席技师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务求实效。
4.强化宣传。要充分利用召开会议、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宣传开展“职工大讲堂”活动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大力宣传活动中的工作经验及典型人物先进事迹,形成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

策划方案,是策划成果的表现形态,通常以文字或图文为载体,策划方案源自于提案者的初始念头,终结于方案实施者的手头参考,其目的是将策划思路与内容客观地、清晰地、生动地呈现出来,并高效地指导实践行动。《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实施意见》如果还没解决您的需求,请访问我们为您2024准备的“职工安置方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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