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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孝为题的演讲稿

德国大学以请求权为基准的解案分析方法漫谈演讲范文。

知足且上进,温柔而坚定。为了演讲的顺利进行,我们应当静下心学习撰写演讲稿。演讲稿的书写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并且设立好的构架。您对写好演讲稿也充满兴趣吧!或许你需要"德国大学以请求权为基准的解案分析方法漫谈演讲范文"这样的内容,有需要的朋友就来看看吧!

范剑虹

一、阅读与分析案例的一般方法 2

二、对案例鉴定的规则 4

1、注意案例最后提出的问题 4

2、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5

3、注意抗辩权与请求权的竟合 7

4、书面的结构与推理 7

三、案例解析推理举例 9

一、阅读与分析案例的一般方法

通常,在解析案例时我们一般使用相关的法典、法典评论集及学说与判例。此外,任何法律案例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解析完毕,同时应该用三分之二的时间解析案件的难点,也就是说对难点用学说与判例作深入的解析。经调查定下的案情,应该对案例鉴定解析者有一定的拘束力,教学案例视为已定论的案情,但必须注意这儿指的是教学案例,而不是在法院的争诉之中的案例。对在法院的争诉中案情的确定是十分复杂的,因为各方律师均会提出一些不同的案情细节,其中均有不同的法律含义。在教学案例中学生不能随便增加案例没有提供的细节,教学案例中没提供的细节就推定为没有此细节,而案情中提供的细节必带有一定的法律含义。比如,〝五岁的孩子将皮球投向邻居的玻璃窗,玻璃窗碎了〞。这儿玻璃窗碎了,不能再去探究,五岁的孩子掷出的皮球能否真的打碎玻璃,因为教学案例的细节是设计而成的,必须定格,否则案例的解析就会处在不稳定之中。尤其是不能用法律的构成要件去引导及补充案例提供的细节,比如案例中提到作案者喝醉了,因而有人就凭这一点推定作案者无责任能力,并依次将解析答案引向错误的方向,但事实上,一个酒醉的细节的本身并不能成为无责任能力的必然结果,这里有作案时并没醉的情况,或者明知酒后驾车会撞死时还是放纵自己喝酒的情况。

当一个案例放在你面前时,你必须认真,细致地阅读与理解它。那些在阅读案例时省略时间的人往往会在解析时出错。因而,应先用简单的草图构划出案例的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与细节,以便有自由的头脑去思考案例中出现的难点,而不必在遇到问题时再从头阅读案例(此时因时间限制往往会草草地一目十行地阅读),既浪费时间,又可能忽视案例中提供的细节。因为在案例中教授往往间接地提供了在法律上有意义的细节,并以此设计考核的内容,比如:〝实验中学的学生〞就隐含了他是未成年人,他已过七岁,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06条。澳门民法典第111条与第112条没规定未成年人的定义与行为能力问题,这两条与德国104条与106条相关,但是没有明确订立限制行为能力人条款。)。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实验中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了,但在教学案例的解析鉴定时以通常情况为主,即他是未成年人,否则综合性的教学案例就难以设计其中间目标与最终目标。只要你从附合生活事实的角度去观察所提供的案例,将案例作为一个整体去阅读,并理解与解析细节之间的联系及本身的含义,就可避免先入为生及铅牛角尖的现象,从而为案例的鉴定奠定良好的基础。

但在阅读案例时也会出现不同的难题。我在德国学习法律时发现有些案例在一个对法律适用非常关键的问题上无详尽的细节(这在司法实际上也常常出现)。这种案情细节上的漏洞有时是故意设计的,有时是教授疏忽的。此时你就应该借助于接近生活情理的、非人为臆想的解释方法去理解案情,从而在必须选择的不同案情细节之间找到可信的解析,以弥补案情留下的漏洞。由于此时案情的细节的细致差异隐含差不同的法律适用的后果,或隐含不同的法律含义,并且一不小心就会误导你进一步对案情正确解析,这时你必须先对案情明确加注你的解析理由就够了,而不要琐鐀地先加以推理与鉴定,这样你就可以比较清晰的思路,而不会因不同的但又相似的案情细节而在法律上作出错误的判断。

最后在对综合案例中提出的问题必须在以后的鉴定结果中作出明确的回答,你常常必须去不同的法学理论与观点之间作出选择,或者在不同的法律适用及法律后果的冲突中按规则作出选择,你不能给读者两个答案,让别人去判断应该用哪个答案。这是阅读理解案例之后必须心中有数的。

从方法上看,案例解析报告与案例解析考试在论述的结构上没有原则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案例解析报告须用学说与判例的资料来详细论证案例报告中所出现的争论难点。这些争议难点往往是在判例中出现的争议的交点。你必须对学说进行研究,在这儿所说的学说是指与案例的争议有直接关系的学说,因此不能将用在违反合同后的附随义务的学说(pfv, pvv)用缔约前的过去(c. i. c)上去。此外,不必将这直接有关的多种学说详尽地加以陈述,而是只要将不同的观点用精炼的语言概括出来,并针对争议的难点进行判断与分析就行了。过多地对相关学说进行论述固然是多余的,而仅仅以其中一位法学家与评论家或一个法院的判例来论述却也是不够的,而仅仅冠以〝通说认为……〞更是难以让人信服,因为有时少数派的理论更切合具体案情中出现的争议解析,不经过比较与解析只能降低通说的说服力。在解析中不能害怕表达自己独立的理由,要有重点地逻辑地排列所要论述的问题,加大在法律上解析案情的穿透力,给人一个明晰的思路,这一都是教授在设定案例时所期待的。

为了在大量阅读文献与判例时不迷失方向,你应该先阅读一本有一定规模的法典评论。德国学生在做案例报告时,一般均将法典评论视为他们的法律圣经。在德国,世界著名的法典评论有:民法方面主要看palardt的民法典评论,kurt rebmann 与我的博导柏林大学的franz juergen saecker教授的慕尼黑民法典评论集,还有standinger的民法典评论集,soergel-bearbeiter民法典评论集;刑法方面主要看schnke/ schroeder的刑法典评论集及我在基大的教授horn与samson的systematischer kommentar刑法评论集,宪法可参阅bonner kommentar(波思基本法评论),maunz/ oürig的基本法评论,schmidt-bleibtreu/ klein的基本法评论,v münch/ bearbeiter的基本法评论,商法可阅读heidelberger kommentar,grobkommentar zum hgb,ensthaler的 gemeinschaftskommentar zum hgb,竞争法可看baumbach / hefermehl的竞争法评论,bechtold的卡特尔法评论,v. gamm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评论,immenga / mestmaecker的gwb,koehler / piper的umg,müller-hennenberg的反限制竞争法与欧洲卡特尔法评论。公司法典的评论主要看:baumbach / hopt的 hgb,baumbach / hueck的gmbh-gesetz,bgb-rgtrk的bgb-kommentar,hachenburg的grosskommentar zum gmbh,heymann的 hgb,lutter / hommelhoft的gmbh-gesetze kommentar,schlegelberger的hgb,scholz的 gmbh-gesetze,staub的hgb-grosskommentar。当你阅读了相关的章节后,然后将注意力集中在法典评论中提供的、对案情解析直接有关的文献的陈述上,这些文献陈述往往涉及专著、论文及判例的见解,在理解这些详细陈述后,你必须首先将不可能省略的陈述以及对案例鉴定直接有关的陈述在你的案例鉴定中加以引用。这儿注意不能让自己淹没在书海之中不能自拔而是要对问题的概貌心中有数,能在这种练习中培养自己区分(对案例解析而言)重要的文献与非重要文献的能力。在练习中,对特定案例中出现的问题的不同见解的冲突,要以案例中考核的问题为标准来进行取舍,反之不必展开。如在案例解析时,所有的理论的运用结果均得出同一结果的话,那幺不必再就这理论之间的不同展开评析,因为在对所解析的案例而言并无必要,因而是多余的了,这样能做能增加鉴定的清晰度。如果这些理论的运用会产生不同的结果,那幺必须非常小心顾及各种理解中所包含的赞成与不赞成的理由,顾及他们的细小区别,因为对于这样的案例鉴定;不允许提供两个答案。你必须根据具体的案情先分析哪些理论不能适用或在此有其局限性,从而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当然在提供了两个不同的解析答案时只有在案情本身就具有多义性时才有可能,因而在案情本身具有多义性时,必须非常小心地提供不同的解析答案。

二、对案例鉴定的规则

以上基本是阐述阅读理解案例时应注意的地方,既使涉及到解析与鉴定的问题,也是从阅读与理解案例的角度来论及的。以下则主要论述对案例鉴定的规则:

1、注意案例最后提出的问题

比如甲是否必须承担损定赔偿责任?在民商中,尤其在民法中,案例最后的提问一般是按请求权来作出的,也就是他是否有这种要求别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参阅德国民法典194条第1款),有时案例后的提问非常大,比如:请分析其法律状况(rechtslage),此时所有参与人的请求权均须一一解析。当然有时这个“请分析其法律状况”受到前句的限制,比如:“a想知道,他有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请分析其法律状况”,那幺你不必将所有参与人的请求权均作一解析。

2、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要使这种审核有一定的思路可寻,那幺先要弄清楚:1. 谁向谁提出请求权,要什幺请求权,比如:要求付款,要求赔偿,要求交付所有权物品等等;2、 这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什幺。

第一个问题在案例中可以找到,如有多数人,先要分出二人关系,然后每一边再加上参与的人,比如:可分出甲向乙提出请求权,乙向丙提出请求权。你只要在纸上写上甲乙,乙丙就可以了。此外,从经济上角度,应先将那些可以互相平衡的请求权加以审核。

第二个问题是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什幺?顾名思义就是要找出具有请求权的法律条款。大陆法系国家(德国、葡萄牙等)与地区(澳门、台湾)均是用成文法构造的法律体系。而按案例中的提问,更精确地说,按案例中某方的请求权所涉及的法条去解决第二个问题,我们就必须对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有研究。在大陆法系国家,比如在德国,一般只有从第一学期开始学习法律,且至少能取得所有科目学分,并具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学生,才会得到这种训练,才会获益非浅。而这种案例的方法论训练在德国的硕士阶段(往往仅参加研讨会与大课训练),尤其是博士阶段就不会提供这样的机会了。而这种以请求权为基准的全面的推理解析训练在有些国家与地区(除了台湾)都相当缺乏,不少案例教育有一部分是以提出问题与法理解析为特征,且不少有生产知识之嫌,针对性与逻辑性不十分强,与这种以请求权为基准的全面的推理解析训练还有距离。那幺具体地说什幺样的法律条款是请求权条款呢?这样的常用条款在大陆法系的民法法典中并不多,所以也比较容易记住。它是指那些设定了前提条件,又有法律后果的条款。比如澳门民法典第477条(实际是德国民法典823条的翻版,因为唯有葡萄牙采用了德国的有顺序限定的的侵权行为法,而没采用太开放的法国侵权权行为法)就是有请求权特征的多款,其中澳门民法477条第一款第一种情况中的“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犯他人权利”……是构成要件(tatbestand)或前提(vorausetzung),接下去一句“有义务就其侵犯或违反所造成的提害向受害人作出损害赔偿”是法律后果(rechtslage)。这样的条款还有德国的第433条第一款第一句(澳门法的第865条与869条b与之相似,但其请求权条款结构已松散)是交付合同买卖物及所有权的请求权条款,德国民法典第985条是返请求权条款,德国第433条第二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付款请求权。其它比如德国民法典中的第275条第一款不可归责的给付不能,第227条的第1款的正当防卫,第142条第1款撤销的效力也可视为有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请求权条款。

知道了请求权条款后,我们才开始去寻找案例中须适用的请求权条款。在寻找之中,你可以从案例的提问中去找,比如:“甲知道,他是否因此买卖合同而有义务支付货款",那幺这个请求权条款就非常明确了。但有时案例的问题是“此案的法律状况(rechssflage)如何”?此时一般需先从民法典设定的特别合同关系出发,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如不合适,就去寻找未设定的合同关系条款,如不符合,再寻找物权的请求权条款以及法定之债的请求权条款。

但有时你在民法典中找不到相关的法条,那幺你就需使用类推(analogie),你必须寻找是否有相似或者相应的条款可以适用,这种做法,我们称为“法条的类推”(gesetzesanalogie),或者从各种法条中能否找到一个能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原则,比如对合同的附随义务的损害(positive forderungsverletzung,缩写为pfv或positive vertragsrerletzung缩写为pvv)。这样的做法我们称之为“法学类推”。

找到了请求权条款后,我们就必须先画出一个草图,先将所有的请求权不分先后列出来。虽然在以后的鉴定中,有些请求权条款被排除,但必须先经推理后排除,以便使人心服口服,也使自己养成一个系统的,严密的法律头脑。在将所有可能的请求权列出后,就须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权条款的先后审核次序:1、合同请求权;2、与合同相似的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比如:法定之债中的无因管理、缔约过失);3、物权请求权;4、不当得利请求权;5、侵权请求权(包括因危险责任的请求权)。

这样顺序有利于清晰地划定逻辑的推理关系,如你解析无因管理,那你必须先否定没有一个委托合同,否则当你解析无因管理时,即发现,原来有委托合同。此外,在你分析返还请求权条款时,必定在分析构成要件时涉及到占有权(澳门法1183及1184条,尤其是德国民法典986第一款第一句),而占有权也可以从合同或无因管理中产生,所以要先分析合同与无因管理。对于初学者来说,他们往往会错误地先入为生地认定一个请求权条款进行解析,没有全面地将可能的所有条款均列出来,并按次序解析,而没有发现在这个问题前还需要解决的问题。

当然在案例要求提供了两个不同的解析答案时(只有在案情本身就具有多义性时才有可能)更需要理顺思路。如案情本身具有多义性,就必须非常小心地提供不同的解析答案。

3、注意抗辩权与请求权的竟合

在解决案例时必须注意时效的抗辩以及其它的抗辩权,比如澳门民法典第579条及德国民法典第404条债务人的抗辩就涉及到债务人在债权让与的当时所能对抗辩债权人的抗辩有可能是同时履行抗辩(澳门民法第422条),不安抗辩权(澳门民法第423条)。另外在商法也有不少抗辩权(如德国支票法第22条)。这些在推理时必须认真核查。

对于法院的司法的实践,法官如认定甲有一个请求权,就给予甲此请求权,至于甲可能会有另一个请求法官并不感兴趣。但对律师而言,在咨询中,律师可以告知甲有哪些请求权。作为学生而言,必须找出所有的请求权,而且并不因为此请求权已成立,而不再审核彼请求权是否成立。在法理上,我们将出卖人对瑕疵负担保责任的情况处理是:买受人可以要求取消买卖合同(解约)或减少其价金(减价)。这种情况我们称为请求权的选择竟合(alternative konkurrenz),而将一个规范排除另一个规范(比如:具体的条款排除通用的条款),这时我们称之为法条竟合(gesetzeskonkurrenz)或者消融式竟合(konsumierender konkurrenz)

4、书面的结构与推理

当然在提供了两个不同的解析答案时只有在案情本身就具有多义性时才有可能,因而在案情本身具有多义性时,必须非常小心地提供不同的解析答案。

根据以上的请求权的排列及草图,我们就可以进行推理(subsumtion, 德文此词来自于拉丁语subsumere)。一方面是确认案例中的事实,另一方面对法规的构成要件理解透彻,然后将二者进行对比,看看是否能将相应的关系确定下来,也就是能否将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的事实(die feststellung eines entspre chungsverhltnises zwischen tatbestand und sachverhalt nennt man subsumtion),当然这是以在前事找到一个具体的确定的请求权条款为前提的。比如案例是:甲将一乙的“宝马”轿车给毁了,这样我们可以找到具体的确定的请求权条款(澳门民法典第477条第一种情况,德国民法典823条第1款),下面我用草图先将法规的构成要件与案例的事实作一简单对比:

1. 谁 = 甲

2. 他人的财产 = 乙的宝马车

3. 损害 = 给毁了

4. 违法 = 乙没有正当理由

5. 故意 = 乙明知这样做的后果,仍然去毁了宝马车

那么所有的情况均可对齐,那么其法律后果为乙须按澳门民法第477条第一种情况,德国法第823条第1款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由于这种行为是有相关法律所禁止的,这种行为因而可以按上面的推理确认澳门民法第477条第二种情况及德国第823条第二款也适用此案。但有时情况没有那么简单, 比如乙有正当理由,那么就必须去寻找另一个请求权条款,作另一番的推理。而且要注意请求权条款审核的顺序。

此外,法律中出现的概念加以说明,然后再证明案例的细节说明其符合这个概念的含义,比如:德国民法第823条第一款中的“过失”,必须要说明“过失”的含义。这在解析案例时不能跳过,比如说“因a在马路上踢球结果将一b的金饰店的贵重的玻璃打碎了,a就是没有顾及通常要注意的义务,因而有过失”。这样推理还不够,因为读者不明白你怎么结合案例的细节加以确认的,所以必须先说明法规中的“过失”一词是指没有注意通常交往中的注意义务(如有法定的定义,必须指出立法者给与的定义,比如德国民法典276条第一款第二句),而a在x金饰店符近的马路上踢球这一事实是没有顾及通常交往中的注意义务,因而主观上有过失。这样才使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的事实。

在对案例的事实及所选的具体的请求权条款构成要件的互相闸明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概念,这些概念有些已经有了立法的解释,有的没有立法解释。在没有立法解释时,就必须从判例及学说中找到相应的解释。如果没有司法判例与学说解释,那么就必须按通常所用的解释原则加以解释。比较权威的办法是参阅德国法学家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第350页下

如果你将请求权条款,也即将有一连串互有关联及顺序的请求权条款构成要件与案例的事实构成──互相印证,并明确哪些印证是失败了,哪些已符合了,并且按上述提及的解析请求权条款的不同次序进行,那么原则上就能得出正确的结果。

三、案例解析推理举例

下面我举已最简单的例子(就一个请求权举例),仅为了说明这种解析案例的特征:

一、案例

s欲购买汽车,至i之车行时发现黑色车标价120万,白色车标价220万,故s向i说购买陈列德黑色车,车行主点头表示i同意后,s表示要先离去,回来时付款并取车,i亦同意。s在离去后发现另一车行k将同一型号黑色车标价180万,但s认为i之车行较便宜,故不购买,并返回i之车行付款,但此时i以之前黑白二车之标价错误掉转为理由,要求s付220万方将黑色车卖出,s与i理论不果离去。

s返回k车行时发现同一款标价180万之黑色房车已卖掉。最后s唯有前往第三间车行l以230万购买黑色同一型号之房车。

请解析此案

二、解析提纲(本题以《德国民法典》及德国学理解决)

a、i对s

1、 i可能可以以民法典第433条第2款要求s付款220万买下该黑色房车

1) 首先视乎是否具有有效合同存在

a. 有效买卖合同的成立以要约与承诺为前提,合同的要约中,i在车行内仅标出价钱,但“不指向特定对象”,故属“要约之邀请”。

b. 反之,当s进入车行之时,指明在车行内有标出价的黑车,故此时s作出了要约

c. 问题是i是否承诺了,i并未有明确声明卖出黑色车。他的同意是以点头行为表示的。但是点头的表示中是否也包括价格内容呢?要约按民法客观第三者作解释,即第133条所指,故s要约时为120万,而i一定是承诺以220万出售。此处主观不一致(对价格)对解析客观第三者而言不重要,重要的是客观第三者认为i已同意卖出黑车(客观上一致)。(还需将民法典第154,155否定)

d. 合同成立。

2) 问题是合同是否又被撤销了

撤销(anfechtung)合同要具备以下条件:

a、 明显声明撤销合同,i没说要撤销合同,但是案例中i表示不出售该黑色房车,即虽无明显声明撤销合同,但已以行为而为之。此条件符合。

b、 合法撤销理由。表达错误(否定)、性质错误(否定)。内容错误(第119条i第1种情况,可以肯定,因为对他承诺的法律的含义发生错误。i指的是220万的黑车,而s指的是120万的黑车。

c、 声明撤销合同须对相对人为之(第143条第1款所指之相对人)。i以已行为对相对人s为撤销的表示。

d、 撤销的条件中,亦要符合第121条所指之“及时”,而撤销权人i在知悉其价格错误时要立即(不迟延地)撤销。由此可见撤销合法。

e、 基于第142条第1款,撤销之效果为合同也“自始无效”。

2、 结论:由于i作出意思表示撤销合同,故合同自始无效,所以i无权要求s支付220万购下黑色房车。

b、s对i

1、 s可能可以以民法典第433条第1款要求缴付120万的黑色车

因为此合同已被i撤销,所以i不必交付120万的黑轿车

2、s可能可以以民法典第122条第1款要求车行主i赔偿。

前提条件是:

1)、i按119条i第1种情况有效地撤销了意思表示。按上述的论证,i已按119条i第1种情况有效地撤销了意思表示;

2)、赔偿范围(金额),根据第122条第1款“基于信赖表示有效而遭受之损害”,故可见s最后购入黑色房车时为230万,但如s与i并无合同之时,将会在k车行以180万购入同一型号之黑色房车,所以赔偿金额应为230万减去180万,即50万。

3)、-在赔偿之时亦要视乎有否共同过错,有则共同承担后果(参阅第254条)。此外,s是否乎合第122条第2款所指之“明知或因过失而不知该非有效行为”。过失之定义可参阅第276条第1款。

3、结论:s可根据第122条要求i赔偿50万。

原文作者为德国法学博士,现就职于澳门大学法学院,有博导资格。原文被收入:范剑虹 著:《澳门与欧盟相关国家(德国)法治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与澳门基金会出版,XX年11月版

德国大学以请求权为基准的解案分析方法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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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大学爱情


行走在大学校园里,时常看到各种版本的爱情故事一次次上演或落幕。按理说,这是无可非议的。大家都是成年人了,身体各器官系统的生理已基本达到成熟水平,在这个基础上,心理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心理的成熟往往落后于生理的成熟。由于青春期的热情奔放、豪情满怀、朝气蓬勃、敢想敢做,不少男生女生开始恋爱,寻求异性的关注。对此,我认为是非常正常的,是这个时期生理和心理需求的必然结果。

一系列的现象,让我们感到惊愕的同时,不得不思考当代大学生的恋爱观。因为这些现象不仅在我们学校存在,在全国本科院校普遍存在。如浙江师范大学,那里的女生毕业时75%不是处女,浙师大的女生被包养或陪酒的价格比社会上的女的高好多倍;浙江财经大学,下沙周围的几百个旅馆几千间房间一到周末全部被情侣定满;北京一所学校的六人一间的女生寝室某天变为12人一间;某学校失恋女生跳楼事件……

为何会有这些现象发生?作为女大学生的我们是否应该思考这个问题?当代大学生的爱情观怎么了?这是不是在揭露什么问题?我们到底应该怎样处理大学男生女生的感情?这些问题时常引起我的思考。而我思考的结论是:大学生的恋爱观急待正确的引导,努力创造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生活,陶冶学生情操、培养优良个性,满足大学生的情感需求,消除他们的孤独感。

针对现在大学生恋爱动机简单化(只要求爱与被爱),自控力与耐挫力较弱(一旦陷入热恋,任感情随意放纵,缺乏理智的驾驭能力),不成熟性与不稳定性,择偶标准理想化、虚荣心强等问题。

我认为应培养健康的大学恋爱心理与行为:

1、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一致。应该是理想、道德、义务、事业和性爱的有机结合。一般情况下,异性感情的发展是沿着熟人-朋友-好朋友-知己-恋人这一线索发展的,当一个男性成为一个女生心中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的角色时,爱情就可能降临。在分享快乐和痛苦、共同成长的过程中,。(1)提倡志同道合的爱情。在恋人的选择上最重要的条件应该是志同道合,思想品德、事业理想和生活情趣等大体爱情就会产生和发展。(2)摆正爱情与事业的关系。大学生应该把事业放在首位,摆正爱情与事业的关系,不能把宝贵的时间都用于谈情说爱而放松了学习。当我们把爱情视为生命的唯一时,爱情就是一株温室中的花朵,娇弱美丽却经不起任何的打击。当爱情成为我们唯一的存在价值时,我们本人就会失去人格的独立和魅力,也很容易失去被爱的理由。(3)懂得爱情是一种相互理解,是相互信任,是一份责任和奉献。理解对方是为个人和对方营造一种轻松和快乐的氛围,没有人追逐爱情只是为了被约束;相互信任是自信的表现,自己都不相信自己值得别人去爱的人,别人会全心全意爱他吗?责任和奉献则意味着个人道德的修养,它是获得崇高的爱情的基础。

2、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1)恋爱言谈要文雅,讲究语言美。交谈中要诚恳坦率自然,不要为了显示自己而装腔作势,矫揉造作;相互了解,不要无休止地盘问对方,使对方自尊心受损。 (2)恋爱行为要大方。一般来说,男女双方初次恋爱,在开始时常感到羞涩与紧张,随着交往的增加会逐渐自然与大方。这个时期要注意行为举止的检点。不要感情冲动,过早地做出亲昵动作。(3)亲昵动作要高雅,避免粗俗化。粗俗的亲昵动作有损于爱情的纯洁与尊严,有损于大学生的形象,同时对旁人也是一种不良的心理刺激。(5)善于控制感情,理智行事。恋爱中引起的性冲动,一方面要注意克制和调节,另一方面要注意转移和升华,参加各种文娱活动,与恋人多谈谈学习和工作,把恋爱行为限制在社会规范内,不致越轨,才能使爱情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 爱情这一话题是人类亘古以来永远不变的话题!我们大学生更是如此,在进入大学之后,好多大学生不免都会多多少少谈谈恋爱,什么花前月下、卿卿我我---但是我要说的是:不要随便因为寂寞难耐或是羡慕他人而寻找恋爱;那样分手率会很大,据统计大约90%以上的大学生在大学的恋爱不会最终毕业后还在一起!大多因为工作分配问题而不欢而散、各奔东西;这样的例子枚不胜举;还有些人是本着“只是想玩玩的态度来对待恋爱”不要不信,此种人也不在少数,一旦玩腻了吵吵架就分手,到头来还是另一方深受其害;不过有些人是真正爱的,当然也是不乏少数;这些人一旦在一起就是所谓的“真爱”-------

就我个人而言,在大学还是谈恋爱为好--当然这只是片面的见解!于我而言,要找就找个“知己”,最好是熟悉的人、了解的人当然也不乏那种一见钟情、心有灵犀具有共同语言的类型,有些人说找的那一位要“互补”;还有些人就无所谓什么类型;试想你要找的那个人与你没什么“同好”及思想同道,总是整天在一起的日子之中吵吵闹闹那还有在一起的必要吗?这类人在现实生活之中很是不在少数!大学不是枯燥、乏味——那是你没找到适合你的目标,没有定下你的理想,没有为你毕业时做好规划---不要因为寂寞、无聊就突发奇想要找女友或是男友,那样与你与他都不是真正的爱情,对你对他也不公平--因为这样的爱情往往哪个禁不住爱情道路上的种种考验很容易因为一些不必要的事情而发生矛盾之后分手而且还伤心欲绝、痛彻心扉!

有些爱情是一种缘分,无意间就成为了情侣爱人,当然,是缘分也不一定会在一起,有缘就有“分”,俗话说得好“爱情越是来得早也就去的早”,那就是要我们在“去”之后如何看待啦!当然如何看待还需个人情况个人分析!我个人的的观点是:忘记一切该忘记的,不要刻意去忘记,那样会很痛苦,也没什么好处!就当是一场梦,一场能让自己有进步的梦吧!呵呵!我也没恋过---信口胡言、切莫当真!

不过我觉得还是毕业后找为好,要找就找一个可以一辈子在一起的人,在谈恋爱的时候就本此问题出发,当着他或她的面问一下自己是否真的爱他或她,是否愿意去他或是嫁给他--记住第一感觉是不会骗你的!要爱就爱的真心、爱的彻底、爱的恒久、爱的无怨无悔!梁鸿孟光的爱可以借鉴、不管如何爱都要慎重、要负责人------

信口胡言、切莫当真!

我认为,大学生只能自重、自爱、自尊,树立正确的恋爱观,理性处理好各种心理问题,才更容易获得一份真正值得珍惜一生的感情和幸福的生活。

漫谈大众法治观念的树立演讲范文



余 茂 玉
西北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自由、公平、正义这些曾为我国法律人所奢望的理念,随着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已不再成为西方社会的专利。作为非法律人的普通大众已不再满足于法律人的所谓“悲悯”,他们自觉抑或自发地寻求着自己所认为的正义。笔者以为,正义就像火车站一样,火车要到达某一站,则必须要有一个安全的轨道,缺少这样的轨道,火车就会中途脱轨或无法到达目的站点。实现正义就必须要有这样一个“轨道”,即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我们姑且认为,我们的执法、司法者的法治观念是相对先进的,这时我们所思考和期望提高的即为普通大众的法治观念。笔者认为,大众法治观念的发展进程应该是从迷惘到相对迷惘与觉醒并存,再到树立起真正的法治观念。
大众对法律的迷惘。新中国建立后,中央大力号召和发展的法制建设并未能使得普通大众的法制观念有很大的提高。受传统的“无为”思想影响,“无讼”、“息讼”仍被看作传统美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广泛存在,加上普通大众受文化水平所限和各地普法力度不够,普通大众对法律依然处于极度迷惘的心理状态之下,老百姓极易对法律产生恐惧感,法律成了“大盖帽”、“被告席”、“牢房”和“刑场”等的代名词。这些都亟待老百姓的自我觉醒。
相对迷惘与自我觉醒并存。当老百姓对法律处于无知或迷惘之时,我们的政府应当进行大力的宣传和引导,因为我们已经不再处于“法律秘密主义”的时代,而且政府也有责任让老百姓知晓法律规定,更有责任引导老百姓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但笔者以为,老百姓自我觉醒的作用比什么都要突出。一方面,文化水平的提高促使人们权利保护意识增强,人们不再止步于“忍气吞声”,正义一定要伸张。另一方面,广泛交流使得纠纷的不断涌现成为必然,同时也促使人们寻求一种恰当的纠纷处理方式。传统的自力救济方式如斗殴与私下和解或为社会禁止的手段或非最佳方法,这时就激发了人们寻求更佳方法的欲望。积极寻求的最佳纠纷处理方式——法律手段。当老百姓意识到这一点后,就开始逐步地把纠纷送至国家的相关部门处理,但由于案件总是涉及到两方甚至多方利益,这时就不可能满足各方要求,于是乎,各地就出现了许多通过自学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的事例,同时成为某个方面“法律专家”的普通老百姓也增多了。多年的法治建设使得民事案件的审理出现了新的景象:被告席不再“恐怖”;被告不再“暴跳如雷”;粗鲁的“骂街”转变为“带有港台电视剧中案件审理的法律术语”。这些都反映了法治观念的新“变化”,然而未来的法治并不要求每一位当事人都成为一名法律专家,所以大众以自身法律知识参与诉讼的形式仍然属于一种较为落后的法治观念。所有这一切预示着,树立真正的法治观念已成为必需。
所谓“与时俱进”,普通大众的法治观念在新时期也应当有更大的发展。展望未来,笔者以为,基于社会分工的客观情况,我们不应强求每一个人都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因为对于某一位当事人来说,他一生可能只离一次婚或只被撞断一次腿,亦即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一般一生只打一次官司,这时他们只需要有权利保护意识,并知道法律手段是最佳的权利保护方法,这时如果还学会了说一句——“有事请找我的律师”,我们就可以说我们的老百姓已经树立起了真正的法治观念。

余茂玉(1979— ),男,西北政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方向研究。

原文载于《大江晚报》(安徽芜湖)2004年1月1日“镜湖星月”专栏,本文有增删。
漫谈大众法治观念的树立

漫谈演讲的十大技巧


1.做好演讲的准备
包括了解听众,熟悉主题和内容,搜集素材和资料,准备演讲稿,作适当的演练等。
2.选择优秀的演讲者
优秀的演讲者包括下述条件:(1)足够的权威性;(2)演讲者具有较强的语音能力和技巧:(3)演讲者的热情;(4)演讲者的理智与智慧;(5)演讲者的仪表状态
3.运用演讲艺术
包括开场白的艺术,结尾的艺术,立论的艺术,举例的艺术,反驳的艺术,幽默的艺术,鼓动的艺术,语音的艺术,表情动作的艺术等等,通过运用各种演讲艺术,使演讲具备两种力量:逻辑的力量和艺术的力量。
4.何谓善用空间的演讲
所谓空间就是指进行演说的场所范围、演讲者所在之处以及与听众间的距离等等。演说者所在之处以位居听众注意力容易汇集的地方最为理想。例如开会的时候、主席多半位居会议桌的上方、因为该处正是最容易汇集出席者注意力的地方。
反之,如果主席位居会议桌之正中央,则会议的进行情况会变如何呢?恐怕会使出席者注意力散漫了,且有会议冗长不休的感觉?因此,让自己位居听众注意力容易汇集之处,不但能够提升听众对于演讲的关注,甚至具有增强演说者信赖度权威感的效果。
5.演讲时的姿势如何
演说时的姿势(posture)也会带给听众某种印象,例如堂堂正正的印象或者畏畏缩缩的印象。虽然个人的性格与平日的习惯对此影响颇巨,不过一般而言仍有方便演讲的姿势,即所谓轻松的姿势。要让身体放松,反过来说就是不要过度紧张。过度的紧张不但会表现出笨拙僵硬的姿势,而且对于舌头的动作也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决窍之一是张开双脚与肩同宽,挺稳整个身躯。另一个决窍是想办法扩散并减轻施加在身体上的紧张情绪。例如将一只手稍微插入口袋中,或者手触桌边、或者手握麦克风等等。
6.演讲时的视线
在大众面前说话,亦即表示必须忍受众目睽睽的注视。当然,并非每位听众都会对你报以善意的眼光。尽管如此,你还是不可以漠视听众的眼光,避开听众的视线来说话。尤其当你走到麦克风旁边站立在大众面前的那一瞬间,来自听众的视线有时甚至会让你觉得刺痛。
克服这股视线压力的秘决,就是一面进行演讲;一面从听众当中找寻对于自己投以善意而温柔眼光的人。并且无视于那些冷淡的眼光。此外,把自己的视线投向强烈点头以示首肯的人,对巩固信心来进行演说也具有效果。
7.演讲时的脸部表情
演讲时的脸部表情无论好坏都会带给听众极其深刻的印象。紧张、疲劳、喜悦、焦虑、等情绪无不清楚地表露在脸上,这是很难藉由本人的意志来加以控制的。演讲的内容即使再精彩,如果表情总觉缺乏自信,老是畏畏缩缩,演讲就很容易变得欠缺说服力。
控制脸部的方法,首先不可垂头。人一旦垂头就会予人丧气之感,让听众觉得自己很不自信。而且若视线不能与听众接触,就难以吸引听众的注意。另一个方法是缓慢说话。说话速度一旦缓慢,情绪即可稳定,脸部表情也得以放松,再者,全身上下也能够为之泰然自若起来。
8.有关服饰和发型
服装也会带给观众各种印象。尤其是东方男性总是喜欢穿着灰色或者蓝色系列的服装,难免给人过于刻板无趣印象。轻松的场合不妨穿着稍微花俏一点的服装来参加。不过如果是正式的场合,一般来说仍以深色西服、男士无尾晚宴服(tuxedo)、以及燕尾服为宜。其次,发型也可塑造出各种形象来。长发和光头各自蕴含其强烈的形象,而鬓角的长短也被认为是个人喜好的表征。站出来演讲之际,你的服装、究竟带给对方何种印象?希望各位好好地思量一番。
9.声音和腔调
声音和腔调乃是与生俱来的,不可能一朝一夕之间有所改善。不过音质与措词对于整个演说影响颇巨,这倒是事实。根据某项研究报告指出声音低沉的男性比声音高亢的男性,其信赖度较高。因为声音低沉会让人有种威严沉着的感觉。尽管如此,各位还是不可能马上就改变自己的声音。总之,重要的是让自己的声音清楚地传达给听众。即使是音质不好的人,如果能够禀持自己的主张与信念的话,依旧可以吸引听众的热切关注。
说话的速度也是演讲的要素。为了营造沉着的气氛,说话稍微慢点是很重要。标准大致为5分钟三张左右的a4原稿,不过,此地要注意的是,倘若从头至尾一直以相同的速度来进行,听众会睡觉的。
10.与观众互动
演讲时要注意与观众互动,这样可以渲染场上的氛围,增强感染力!

师德国旗下的演讲稿


老师们、同学们:

早上好!

灿烂的五月,迎来了深南中学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情,那就是我校经过上级督导组的严格要求,最终以优良有成绩通过了市一级学校的评估!

这是深南中学的骄傲,更是我们全体师生共同奋斗的结果,在此,我要说说老师们为此作出的无私奉献!

从四年前的“自主、合作、创新”的三维教育模式到“自主学习、自我发展”的实施方案,再到“十二德育创建活动”的开展,无凝结着学校各位领导的心血和智慧。在此,学校有了更加鲜明的办学特色。

当学生的行为出现偏差时,是我们的班主任,不厌其烦地与学生谈心,一遍不行两遍,两遍不行再来,直到学生服口服为止,于是,我们有了各具特色的文明班级。

一边是香喷喷的饭菜,一边是学生渴求知识的目光,毕业班的老师们,毅然先选择了求知的眼睛,伴着对教学的不断钻研,我们有了一年比一年好的中考成绩。

有着几十年工龄老教师,不顾身体的病痛,顽强地坚守岗位,不到万不得已,决不请假,为年轻的教师树立了榜样。

中青年教师们在电脑前,一坐就是几个小时,那是在查找资料制作课件,他们为学校带回了一张张教学比赛的奖状。

在烈日下,在节假日里,会看到音体美教师忙碌的身影,那气势磅礴的大型团体操,那合唱队的一等奖,那头脑奥林匹克的第一名,就在这些特殊的日子里诞生了。

还有后勤组的教师们,为了学校各种教学设备的正常运行,在幕后默默地演绎自己的人生。

说不定,道不尽教师默默无闻的奉献,我只想借陶行知先生的一句话:“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来表达我对老师们深深地敬意。我想,深南中学的明天肯定会因为老师们的奉献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同学们,期末考试即将来临,有这么多优秀的老师作后盾,你们就需要勇敢地去冲刺吧!

同学们,好好爱你们的老师吧,因为他们正在用自己平凡的一生,来帮助你们塑造伟大的灵魂。

谢谢!

演讲时间:XX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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