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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暑期实习报告

暑期大学生质监局实习心得。

针对同一件事,同一部作品,每一个人的感受都不一样,对于自己阅读过的书籍或文章的内容,然后写出自己的意见或感想,我们称之为心得。写心得体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写作训练,写心得体会能够提升我们的书面表达能力。如何写好一份值得称赞的心得体会呢?小编特别编辑了“暑期大学生质监局实习心得”,欢迎阅读,希望你能阅读并收藏。

第一次能够如此近距离了解省直属机关的运作。我实习的单位处室是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处,主要负责全省质监系统人事工作。处室的同事常常为了各种数据统计的焦头烂额,虽繁琐却稳中求细,确保每一个人的数据不会出错,深感机关单位工作的不易,同时更对他们心生敬意。

我在处室主要负责的部分是机构编制部分的资料长篇的撰写整理,刚开始看到二十多年的文件时我的心里是十分忐忑的,虽幸运自己能够参与到这么重大的事情中来,但更担心自己不能高效完成任务而辜负了领导的信任。将一份份文件扫描件整理打成文字再打印出来,每条记录都要打上文件发文日期和文号等,这么多文件,我却不敢有丝毫懈怠,因为这些材料出书之后就是史料,任何一个数字的错误都是无法承担的后果,细微之中尽显责任。

这是我第一次参加实习,为我将来的工作实习奠定了夯实基础,实习虽只有一个半月,却让我受益匪浅,不仅仅是业务技能和专业知识技能的提升,更重要的是严谨细致的做事方式和与人相处的人际之道,同时还有理论知识的储备。作为青年学生,我们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践行马克思主义,做一名合格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这也是省大骨班对我们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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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学习党章心得体会


质监局学习党章心得体会内容显示中
质量技术监督局学习党章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党章》,使我对新的党章有了一定的认识,特别是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写入了新党章,对我党今后的工作起到了指导的作用,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目标任务的高度概括,体现了我们党最大的先进性。首先我觉得对党章进行修改是很有必要的。十五大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历史性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顺利实现,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达到了小康。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新世纪新阶段,党提出了新的发展目标和行动纲领,党章中的

质监局实施“双六”工程材料


2002年,烟台市质监局针对全系统班子调整后新成份多、部分领导缺乏工作经验的实际,决定以深入调研为抓手,以实施“双六”工程为突破口,即要求市、县两级局班子成员围绕分管的工作提出一套措施,挖掘一个亮点,推广一个典型,开拓一个领域,解决一个难题,堵塞一个漏洞;要求直属所站领导班子成员围绕分管的工作培植一个强项,开拓一个市场,树立一个典型,联系一个工作室,引进一笔资金,使工作提升一个档次,以此解决领导干部“怎么干”和“干什么”的问题,促进领导水平和领导艺术的提高,从而推动质监事业发展。通过一年来的实践和努力,全系统共上交362篇,落实“六个一”668项,其中提出措施146项,挖掘亮点110项,开拓领域111项,推广典型107项,解决难题91项,堵塞漏洞103项,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堵塞一个漏洞”。通过举行“面对面话环境,心连心促发展”电视对话会,开展“走千企、访万人”活动,虚心征求各类意见,针对存在问题扎实整改。如,针对打假力度不够的问题,80多万元增添了执法车辆、通讯设备和现场检测仪器,开设了24小时值班的“12365”打假举报专用电话,实行了打假举报奖励制度;针对市民呼吁对果蔬农药残留和装饰材料防射线污染进行检测的问题,投资100多万元购置了检测设备,成立了“烟台市农副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面向社会开展检测服务,深受广大市民的欢迎。

——“提出一套措施”。按照“提速、减量、增效”的要求,该局出台了《关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规定所有审核审批、审查备案项目在行政审批中心“一站式”办结。目前75%的行政审批项目实现提速,其中提速15天以上的10项,缩时一半的17项。去年我局驻行政审批窗口共受理审批事项2.26万项,办结率达100%,收到来自企业的表扬信22封、锦旗5面。去年4月,烟台万华气体充装站因改制急需办理变更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和气体充装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工作人员特事特办,用不到一周的时间就办妥了有关证件,确保企业改制后安全合法的开展工作。

——“解决一个难题”。针对目前多数企业不了解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问题,该局推出了“跟踪帮办制”。2002年以来,先后为45个水泥生产企业的71个产品集体申报了生产许可证。去年11月份,我们又在技术机构的业务办理窗口实行10小时工作制,对企业办事人员免费提供午餐,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开拓一个领域”。2002年该局经反复与有关部门协调,先后收回了水泥检验站和煤气表检测站;开展了燃气报警检测标准项目、X射线和超声波探伤仪的检定、条码胶片制作业务。各县局想方设法拓宽工作领域,如福山区分局还利用仙丰公司新购买的先进化肥检测设备扩建自己的化工检验室,并争取两家摩擦片厂投资6万元,建起了摩擦片检测中心。

——“开拓一个市场”。该局锅检所采取借水行舟、优势互补的办法,利用企业闲置厂房和部分设备建立起乙炔气瓶检验站,既填补了烟台气瓶检验的空白,又方便了企业生产。招远局针对龙口粉丝生产企业多、塑料包装袋用量大的特点,建立了塑料包装材料检验室。

——树立一个典型。去年10月初和12月中旬,该局分别组织廉洁勤政先进事迹报告团,到13个县市区局巡回报告,用身边的人和事教育身边的人。在先进事迹的鞭策下,干部职工的敬业爱岗精神明显提高。2002年全系统为企业办好事实事1676件,收到锦旗301面,表扬信218封。

——引进一笔资金。该局在当地政府没有下达硬性招商引资指标的情况下,自我加压,主动出力,将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中,层层分解,将任务落实到每个单位,让干部职工在招商引资中换位思考,亲身体验创业的艰辛。去年为烟台引进项目30多个,引进资金折合人民币8000多万元,成为垂管部门中招商引资的领头羊,多次受到烟台市领导的好评。

质监局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心得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继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既是我们有力量反腐败的表现,又是巩固我们反腐败力量的保障,对于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保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教育失误、监督失效、制度失范。要遏制并逐步减少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就必须相应地运用思想教育、制度规范和监督制约等综合手段。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就是要把教育、制度、监督三者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统一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全过程以及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它集中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精神,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体现了党的十六大以来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理念,也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联系与发展的哲学思想。那么,如何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要求,努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要坚持求真务实,通过制度和监督,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成效。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现代传媒的迅速发展,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党员干部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明显增多、程度明显加深。这些年来,尽管我们不断加大对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的教育力度,但由于缺乏得力的监督措施和制度保障,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最大的失误是教育的状况并没有改变,领导干部少受教育、不受教育,没当学生,却总当先生的状况没有改变。在深化反腐倡廉教育中,应突出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以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着力加强干部教育的制度化建设,用加强教育的强制性来提高针对性,用增强教育的规范性来促进有效性。

要坚持求真务实,通过教育和监督,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充分发挥制度在反腐倡廉中的根本性、基础性作用,是求真务实的内在要求,是依法治国的有效措施,也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分析认识当前的腐败现象,不难看出其中一个重要的客观原因是我们正处在一个腐败易发、多发的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时期。因此,惩治和预防腐败也就必须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期加大工作力度。原创文秘材料,尽在网络。一是要促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尽快完善,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经济基础;二是要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步伐,筑牢反腐倡廉的政治基础;三是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夯实反腐败的法律基础。这三大基础,既是制度反腐的根本,也是决定制度反腐胜利的关键。要通过教育的深入,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反腐败本质上就是一个制度建设的过程;要通过监督的深化,使制度建设更好地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根本性作用。

要坚持求真务实,通过教育和制度,强化对权力运作的监督制约。求真务实看权力,就可以清醒地懂得权力是柄双刃剑,它既可以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公器,又可能成为牟取一已之利的私产。权力的独占性、排它性和扩张性,决定了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要保证各级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但是不允许,并不能直接转化为不存在。要防止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的产生,必须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缺乏教育的监督,是盲目的监督;没有制度保障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既要通过教育调动干部群众敢于并善于进行监督的积极性,更要以制度保护干部群众进行监督的积极性。以求真务实的态度看待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健全过程,可以清醒地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既是抓出来的,也是带出来的,更是在这个三位一体的科学体系的作用下,靠教育培养出来的,靠制度规范出来的靠监督约束出来的。我们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的部署,求真务实,狠抓落实,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努力取得反腐倡廉新胜利。

质监局打造法治质检心得体会


质监局打造法治质检心得体会

近年来,各地政府、行政机关均对行政指导进行了一定探索并越来越多的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实践。检验检疫部门也不例外,多年来已在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包括行政处罚工作中运用到行政指导工作方式,也得到了很多行政相对人和上级政府部门的肯定。然而,作为新兴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导工作在取得成果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较为突出问题的是: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对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融合的正当性存有疑问,认为二者是相互冲突和对立的两个范畴,从而制约了行政指导在日常监管工作的运用和效能。由于行政处罚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各项制度之中,客观上成了衡量我国行政法制完善程度的重要实践尺度,也是检验检疫部门考量行政执法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因此,笔者认为,要实现行政指导工作的日常化、长效化,就不能忽视行政处罚这一检验检疫部门的常用执法手段。同时,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引入行政指导手段,实现二者的结合运用,对提高检验检疫执法水平,建设法治质检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检验检疫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检验检疫行政指导,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监管和服务的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以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是检验检疫部门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维护检验检疫秩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一定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检验检疫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属于不一样的行政法学范畴,存在着诸多的区别和联系。

(一)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实施依据不同。行政处罚,其适用的首要内涵即要求处罚的依据法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具体到检验检疫部门主要是“四法五条例”。检验检疫行政指导行为的依据可分为规范性依据和非规范性依据。其中,规范性依据是指具有行政指导行为内容的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3条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非规范性依据是指不具有行政指导行为内容的法律原则、客观情况和行政相对人的需求等,如某检验检疫部门根据企业需求上门指导实验室建设。

2.适用范围不同。相较而言,检验检疫行政指导适用范围较宽。从对象上看,行政指导的对象包括与检验检疫职能范围相对应的所有行政相对人,而行政处罚仅指向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制裁的行政相对人;从内容上看,行政指导的事项十分广泛,基本上涵盖了检验检疫职能范围内的所有事项,在违法行为发生前、发生后及处置后均可以有所作为,而行政处罚则仅限定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惩治和纠错方面。

3.实施方式不同。检验检疫行政指导的行为方式较为灵活多样,只要是符合法律精神、原则的方式都可以采用,包括提示、警示、劝告、劝诫、奖励、建议等,如现在很多检验检疫部门采用的质量分析、行政建议、行政处罚回访、代理单位座谈、许可企业证书到期预警等等;行政处罚为依法设定,《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有七类,检验检疫涉及到的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4.实施程序不同。目前检验检疫部门对于行政指导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存在较大的灵活性,执法人员可以因时、因地、因人、因事灵活运用。行政处罚程序则十分严格,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严格的行政处罚程序既将检验检疫部门官僚武断和伸手过长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又保证其能够灵活有效地进行管理。

5.实施保障不同。检验检疫行政指导要求相对人协助具有任意性,不以强制力为保障,虽然有时行政指导行为中指明行政相对人如不接受行政指导行为,可能会产生某种具体的法律后果,但这仅是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结果,并非表明该行政指导行为具有强制效力。如某检验检疫部门向辖区内某商品注册登记企业发出警示:“该企业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将于三个月后到期,需及时准备换证复查材料并提前申请。”该企业未按照此行政指导的要求申请换证复查而导致许可证失效,此结果并非行政指导行为的强制效力。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制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质监局打造法治质检心得体会第2页

》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虽然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之间存在着如上诸多的差异,而深入分析两者的价值取向和实践意义可以得出,二者在价值层面和执法实践中均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

1.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本身具有关联性。《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这表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法定原则。事实上,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本身就是一种警示教育,要做到标本兼治、达到行政处罚目的,必须使当事人不仅知道这样做不行,还要知道为什么不行。要达至这一目标,我们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加强解释、说理、答疑等基础工作,近来江苏检验检疫系统正在全面推行的行政处罚“说理式办案”即属于此,而这恰是行政指导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所以说,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本身具有高度的关联性。

2.两者在实现检验检疫行政管理目标上具有统一性。行政管理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利益。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的目标并非实施处罚,而是纠正违法行为、预防再次发生,维持良好的检验检疫秩序。检验检疫行政指导则是以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向相对人施加作用和影响,促使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达到维护良好检验检疫秩序的目的。由此可见,两者在实现检验检疫行政管理目标上有着相类似的价值取向。

3.两者的结合运用有助于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能。从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的效果来看,虽然每年执法力度不可谓不严,处罚企业不可谓不多,但违法行为数量却未在实质上减少,一些伪造、使用假冒检验检疫单证的严重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同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立法已有明显的滞后性,使得行政处罚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不能产生很好的纠错作用。而引入行政指导,则可能进一步降低违法行为发生率,或及时纠正轻微违法行为,从而有效地避免检验检疫监管不到位或监管效果不佳的情况。从检验检疫执法成本看,行政处罚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也设置了严格的程序,通常耗时较长、需要人力物力投入较多,执法成本相对较高。而行政指导相对于行政处罚,程序简单、适用灵活,耗费的管理成本较低。因此,二者的结合运用,恰好能取长补短,有效减少行政管理成本。

4.两者均是全面建设法治质检的题中之意。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20xx年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提出了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奋斗目标。20xx年质检总局法制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全面加强法治质检建设。这就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完善行政处罚机制,而如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完善行政处罚机制,引入行政指导就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同时,法治质检又要求质检工作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托,各项工作都要有相应的程序,需要按照步骤、按照时限、按照要求严格执行。而检验检疫立法因多方面的局限,其滞后性、抽象性是难以避免的,法律空白始终存在,不可能完全满足检验检疫日常执法的需求,难以提供详尽、有效的法律依据。此时,如果以传统的“无法律即无行政”的观念来限制行政行为,将可能使一些职能的履行陷入瘫痪状态。而行政指导由于更强调当事人的合意和意思自治,以灵活多样的手段、柔和的程序弥补了法律的僵化和滞后性,如果再将日常化的行政指导手段,用规范、文件的形式加以确认和完善,便可以更好地实现法治质检的内在要求。

二、关于检验检疫行政指导在行政处罚中的运用

如前所述,将行政指导引入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在理论上有着可行性和科学性。从近年来部分检验检疫部门的实践来看,在检验检疫工作中引入行政指导,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提高监管效能,减少和避免监管对象不配合的现象,并能促使监管对象主动参与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实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通过政策宣导、质量分析、行政建议等多种手段,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危机;此外,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行政民主、行政法制、行政服务意识,构建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和谐关系,促进服务型检验检疫建设。

笔者认为,将行政指导引入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过程,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违法行为发生前。

1.重点项目预警。检验检疫部门通过与地方政府、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等加强联系,主动了解大型进出口项目、新设企业进出口需求等,提供“送法上门”等服务,让行政相对人第一时间了解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从而在进出口环节规范操作。

2.监管过程预警。在委托代理进口的贸易中,实际的收、发货人极有可能并不清楚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无意中违法。这一现象在进口商品检验过程中经常发生。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发现的有可能发生违法的苗头性、倾向性行为,及时通过提示、警示、通知等方式,控制违法事态的蔓延,及早纠正违法倾向,尽量避免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二)违法行为发生后。

1.不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检验检疫部门对已经立案的轻微违法行为,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通过行政指导能达到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能够预防再次发生的情况下,适当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这样在能达到相同行政管理目标的同时,还更有利于缓和矛盾,促进和谐。

2.说理式办案。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当事人说清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以提高当事人对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认知,争取当事人的配合,增进案件的透明度,促进案件的顺利办结。这可以说是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以行政指导确保个案公正性的有效途径,能够有效避免因执法不公而造成行政执法权威的落空。

(三)违法行为处置后。

行政处罚回访。在违法行为遭受处罚后,检验检疫部门可结合日常监管等工作,对受过处罚的相对人进行主动回访,了解其对案件处罚是否有想法、有疑义,并可以借机观察其事后整改情况,解答行政相对人的疑问,可杜绝以往“只罚不纠”情形,避免反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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