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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工作计划

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理论和实践探索。

根据公司的工作要求,我们可以借鉴已有的模版,写一份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可以让我们的工作变得条理清晰,顺序分明,更加节省时间,你知道工作计划应该从哪些方面来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理论和实践探索”欢迎分享给你的朋友!

【内容摘要】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执法行政责任制如何在新形势下不断深化、发展、提高,一方面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理论构架中寻找支撑、开拓思路、丰富和完善执法责任制的内容。就此笔者试谈一些自己的观点合认识。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宏伟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和经常性工作。由于行政法制建设在我国是相对较新和较薄弱的领域,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程序制度不完善,对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论是从意识上还是制度上都有待加强,以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如何全面推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我省从2000年以来,开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探索。省计生委制发了《河南省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河南省计生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分解了目标、任务,规划了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落实了领导、机构和人员。把严格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并维护公民在生育上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高效、严谨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计划生育法治管理水平,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作为我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为保证这个目标的实现,从清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保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合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建立执法监督体系、促进正确执法;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权责统一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

在计划生育这一涉及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与公民个人的生育权利交汇的特殊领域,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着力解决好真正树立行政机关权力应受制约的观念;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建立科学、系统的考核、监督、评估机制;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五个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践探索

近年来,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各级政府机关和所辖的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执法职能特点,先后开展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试点和推广工作。我省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也相继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如何在新形式下不断深化、发展、提高,一方面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理论构架中寻找支撑、开拓思路,丰富和完善执法责任制的内容。笔者试就此谈一些自己的观点和认识。一、全面准确地理解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必要性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又进一步要求“加快推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宏伟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和经常性工作。由于行政法制建设在我国是相对较新和较薄弱的领域,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程序制度不完善,对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论是从意识上还是制度上都有待加强。从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实际看,行政机关片面重视“权”而忽视“责”。凭执法者个人好恶行使、搁置或拖延职责的现象相当普遍。因为这些行为没有过到应受法律制裁的程序,难以追究法律责任或受到司法监督,而客观上这些不当或轻微的违法行为对管理相对人权益的损害是最常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办事拖沓、程序繁冗甚至故意刁难、增设障碍的现象求告无门。基于此,行政执法责任制势在必行。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涵和外延

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行使权力的最基本准则,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制建设本身发展的结果。依法行政的内涵包含职权法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依据法律和职权与职责统一。权力和义务的统一是基本的法律原则,职权与职责统一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论依据。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它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力是私权,私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公权力,公权力不仅是可以行使而且是必须行使,不能放弃。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实际上也就是赋予行政机关以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尽一切力量去保证完成。因此,行政机关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责任的重要部分,专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责任。广义的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规范要求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按行政法要求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另一部分是指行政法主体由于不履行前一种义务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即依法形成了一种新的义务,而且当事人必须承担。因此,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责任的具体表现方式之一。行政执法责任制不仅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引导、规范、制约和预决,也是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的种类包括行政政纪责任和行政侵权责任两种。政纪责任的原因是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责任的形式是行政处分;行政侵权责任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职务过程中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相对人的损害。责任形式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为补充。

(三)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是权、责的对应和统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可以概括为:有权即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应追究。其根本目的是保证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权利和责任并重,这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区别于其它工作程序制度的关键。只有职权而没有责任的规定,与岗位责任制没有多少区别。

二是执法责任要具体。行政执法责任是一利法律责任而非道义责任。执法责任制解决是没有正确执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因此,必须结合本机关、本部门的实际,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的责任条款和形式,既要有实质内容,又不能照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解决法律调整之外的行政执法行为损害相对人权益的空档。

三是不能以行政执法责任制替代法律责任或政纪责任。行政执法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不能与其他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相互代替。不能因为承担了行政执法责任而免除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如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我省从2000年以来,开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探索。省计生委制发了《河南省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河南省计生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分解了目标、任务,规划了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落实了领导、机构和人员。一部分市、县(区)计生委也相继制定了具体

实施措施。从根本上来看,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为了保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减少或杜绝执法违法或执法不当的现象发生。所以,我们把严格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并维护公民在生育上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高效、严谨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计划生育法治管理水平,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作为我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把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为落实执法责任制的具体途径,以权、责、利的明确划分和有机统一为中介,从执法主体、执法职能、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责任、错案追究等各个环节入手,来具体落实和推行执法责任制:

(一)清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保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合法

主体合法是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的基础和首要条件。决定主体是否合法的因素有:是否是依法设立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针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实际,重点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依法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尤其是对涉及到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权限进行严格审查,禁止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组织从事行政执法。坚决取缔由临时人员组成的小分队、突击队、宣传队等形式。二是严格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全省行使执法人员凡未经行政执法培训和资格考试合格的,一律不发给《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三是坚持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明确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四是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中,分解明确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有关执法机构、人员的执法任务、执法依据、执法职能、工作程序制度和执法责任,接受公开监督。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

规范性文件一般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直接依据,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更大更广泛的影响,一些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行为也常常借助规范性文件实现。因此,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是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方面。对此,应重点抓好制定、清理和备案审查三个环节。一是严格依照法定职权,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下级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二是在实施执法责任制之初,对计划生育系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继续有效和应修改或废止的行文公布;坚持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对照检查原有规范性文件,凡抵触的一律修改或废止。三是制定规范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审查机构、审查程序、审查办法和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全省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政策法规科(处)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内部职能机构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经政策法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再送办公室核稿。重要的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起草并送分管领导审签。

(三)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

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初期,程序违法是导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无效或行政诉讼败诉的重要因素。针对这一影响行政执法水平的状况,九十年代初,我们就开始探索制定计划生育主要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并不断加以总结完善,在实施部门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我们把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作为基础工作的重点,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在调查取证、审查、许可、审批、核准、处理、处罚以及复议应诉各环节都有章可循。还制定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规范性文章备案审查制度、大案、要案申报制度、法制工作统计制度等内部工作制度。做到外部行政执法程序和内部行政执法程序并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行为的记录和反映,是开展行政复议的基础,也是行政应诉成败的关键。我们制定了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并于20xx年元月1日起在全省启用。随着国家“一法三规”和我省《条例》的相继颁布或修订,我省以前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还将作一些必要调整和完善。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充分发挥了统一协调、监督约束、矫正补充功能,充分保障了管理相对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

(四)建立执法监督体系、促进正确执法

权力缺乏监督,必将导致腐败。有效的监督,可以预防和制约违法行政。应把建立高效运转的监督机制作为实施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逐步形成以计划生育法制机构为主体,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政纪监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群众监督综合发挥作用的监督体系。从1991年开始省人大连续三年对各级政府贯彻实施《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省政协人口组或人口环境委员会每年都要对计划生育执法问题进行调查。省计生委每年要组织全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查和抽查。对重大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省计生委坚持事前指导和事后监督。同时,全省广泛开展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活动,公开办事程序和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了计划生育和行政违法有奖举报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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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为了进一步明确每位干部的计生工作责任目标,增强工作责任心,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区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一、全体干部计生工作主要职责

㈠片长职责

1、片长主持全片工作,副片长协助片长工作。

2、对本片计生负责,从严把好审批关、办证关、考核关。

3、将计生工作摆上本片突出的重要位置,每月不少于安排一周时间抓计生工作。

4、负责牵头组织攻克计生钉子户。

㈡驻村干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承担完成年度人口计划生育责任和县里下达的各项责任指标;

2、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动员和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引导群众走少生、快富、文明奔小康之路。

3、全面掌握所驻村的村情、民情、家情、孕情,重点摸清孕情,从严控制计划外生育,严格把好所驻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申报、审查关;

4、负责帮助所驻村健全计生协会组织,会同村干部和协会会员对广大育龄人员开展计划生育政策、人口知识、优生优育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

5、认真做好计生记录,每周驻村干部汇报会上,将计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向班子汇报。二、计划生育工作质量指标考核15分

1、密切联系群众,全面掌握全村育龄妇女的生、孕、育的情况,走访重点服务对象和管理对象孕环检对象、18周岁以上未婚男女青年走访率达85%以上,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以书面记录为准。4分

2、积极做好计生宣传工作,使85%的育龄夫妇掌握计生科普知识,90%的家庭有一份计生宣传资料。2分

3、认真做好所驻村年度人口计划的调查摸底工作,会同计生专干科学地编报所驻村年度人口计划。并督促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对策。3分

4、指导帮助村级计生服务员做好计生台帐,要求底细清,情况明,帐册表清楚、齐全、填写规范、逻辑相符、无漏人。2分

5、把好生育审批关,错批一例扣2分含倒扣以驻村干部签字为准。2分

7、及时报告本辖区范围同居住外地的未婚先孕、未婚先育、计划外怀孕,实施片内“一盘棋”管理,及时报告一例奖2分。三、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指标考核85分

1、计生率92%,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每升一个百分点奖2分,奖到10分为止。10分

2、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总人口在1000以上的村,每出1例扣5分;600—1000人的村每出1例扣10人;600人以下的村每出1例扣15分含倒扣。15分

3、计划外怀孕率2.5%,不达标不得分。2分

4、当年二孩结扎率9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10分

5、一孩累计放环率8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4分

7、计划外生育征收金额兑现率93%,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8分

8、查孕查环率上下半年98%,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10分

9、早育占当年出生:0,不达标不得分。5分

10、非政策性多孩占出生:0,不达标不得分。5分

1

1、大月份引产占当年出生:0,不达标不得分。2分

11

3、科普知识普及率0%以上,不达标不得分。5分

1

4、流动人员办验证率90%以上,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5分四、奖惩措施

1、年终考核按考核得分计奖,总分在95分以上的驻村干部奖600元;总分在90分以上的奖500元;总分在85分以上的奖400元;总分在80分以上的奖300元;总分在75分以上奖200元;总分在75分以下不得奖。

3、年终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且达到合格村标准奖200元,并授予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称号。同时作为评优秀公务员,县级先进工作者的主要依据。

4、主任、处长实行与一般干部捆绑奖罚制。主任按平均数上浮20%奖罚,正副片长按平均数上浮15%奖罚。五、惩罚措施

1、计生率在92%以下的村。片长知情并采取措施不力的,正副片长各罚50元。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驻村干部不得评为本年度先进工作者。

⑴本村有计划外生育;

⑵考核成绩列新区倒数三名;

⑶全片50%以上的村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该片正副处长不得评为本年度先进工作者。

3、为减少当年人口出生漏报,从2000年统计年度开始,对瞒报漏报人口出生严重的驻村干部进行责任跟踪追究,如发现某年人口出生漏报超过15%的村,对当时的驻村干部包括正副片长实行追踪否决:

⑴因某年度瞒报漏报或本人严重失职,造成管委会当年被县黄牌警告的,原驻村干部实行易地交流;

⑵已提升、调离的有关责任人员,建议按县有关规定处理;

⑶所获取的先进称号和各种奖励予以撤消,奖金如数退回。

⑷如发现2000年9月31日出生漏报的,按原制度执行。

6、对新调任的驻村干部,原驻村干部做好计生交接工作。新驻村干部在三个月内摸清该村计生底细,发现出生漏报或瞒报对象,及时报告管委会,由管委会负责追究原驻村干部的责任,否则,逾期由新到任的驻村干部负责。

7、凡办理计生证明时,由于驻村干部审核不严而造成错办后果的,每例给予罚款500元。六、后勤干部考核

后勤干部职工按驻村干部的平均数奖罚。七、考核办法

本责任制考核采取平时工作记录检查、县组织阶段性检查和年终考核结果三方面结合,对干部进行综合评分。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论文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论文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论文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摘要:总结了近年来在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所遇到的几个突出问题:一是部分乡镇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二是“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三是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四是职权异化;五是征收社会抚养费难以到位;六是执法队伍不够稳定、执法人员错位,素质偏低。然后从加强宣传、增强全版权所有社会的法律意识;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协调和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普法教育的不断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得到不断加强和提高。但在基层单位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也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缺乏公平、公正。因此,正视和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确保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前提。如何解决所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就近年来的工作经历谈谈个人的浅见。
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1、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在其职权所辖范围内,之所以拥有执法权是其法定职位所规定的,因此,其执法行为必须应当依据法律来开展,但是,在部分基层单位,由于领导法制意识不强,对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往往不是依法,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因此,也就将法律赋予的“职权”演变为“个人权利”,导致行政侵权,违反程序执法,甚至腐败等一系列现象发生。
2、“自费执法”现象仍有存在。由于受市场经济所引发一些腐朽思想冲击,在计生队伍中也有少数人往往因利益的驱动,出现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加之乡镇财政供给严重不足,个别乡镇将政策外超生等等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和罚款作为给计生机构的日常经费、职工福利资金的来源或补贴,造成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
3、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法律的执行要求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所规定的一整套程序和步骤来进行,而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就存在这样一些认识偏差: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搞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若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计生对象早逃之夭夭,消弱了工作力度等等,这些错误认识使少数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之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未背离执法目的,但程序不到位同样是违法。
4、职权异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权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特权。其职权异化的表现有:一是以“人情”作为执法的尺度。由于受历史传统影响,在计生执法工作中,常常出现面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但执法尺度不相径庭,其执法尺度依据是违法者与自己是否有人情关系,这种关系的亲密度如何。二是权钱交易。有些执法人员难以抵制金钱的诱惑,把职权蜕变为个人私权,并将其作为筹码进行交易,使得违反计生法规者逃避了法律的追究;三是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武断专横、拖延履行职责、该罚不罚、处罚程序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随意而定,甚至因个人恩怨而刻意报复等现象层出不迭。
5、社会抚养费难以征收到位。近年来虽然人们的生育观念有了转变,但个别育龄群众受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仍未根除,超政策外生育现象时有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及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此依据法律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但很难征收到位,其原因是:一是超政策外生育者经济能力差,交不起。二是个别超生者抵制不交,作为计生部门无法律依据的保障措施及强制措施;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的强制执行到位率也是很低的,这样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带来了很大难度,也给计生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6、计生执法队伍不稳定、人员错位、素质偏低。现在的乡镇计生机构人员受乡镇行政管理,县级以上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只负责其业务指导等。近年来各级计生部门对乡镇计生执法人员进行了法规知识培训,并为其办理了行政执法证件,但乡镇工作头绪多,机构也多,人员极不稳定,有的计生工作人员刚刚熟悉计生工作却又被调入其它单位,而新调入人员又缺乏工作经验和计生法规知识,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人员错位,工作素质偏低,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二、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之对策。
1、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论文第2页

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对法治实践有重大影响。当今社会强调“法律统治”、“以法治国”,崇尚法治,政府同公民一样必须受法律的支配,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律规定。因此,要克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人治”等问题,必须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要增强计生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从执法主体思想意识层次上杜绝其违反执法、职权异化等现象,改变其淡薄的依法行政观念。
2、切实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针对执法人员而言的。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与未能很好贯彻这一精神有关,比如“自费执法”、违反程序执法就是没有贯彻“有法必依”,而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则是对“执版权所有法必严”的违背。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切实加强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克服其以“人情”为执法尺度等错误做法。
3、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虽然我们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在不断完善,但监督不力的情况却还存在,不仅其他行政部门如此,计生行政部门也是同样存在。要克服计生行政执法中的种种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除了依靠整个国家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外,笔者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事业自身的监督机制,一是完善计生系统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以上级部门对下级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为主的模式,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下级行政执法在执法程序、法律文书、档案管理是否规范;认定事实、处罚依据、案件定性是否准确。二是建立、健全、完善系统外部监督机制,通过政务公开,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增强计生行政执法透明度,同时充分发挥和拓宽村民自治委员会和计生协会在计生行政执法中的民主监督职能。只有真正建立了一套属于群众的监督机制,才能使执法人员不敢不依法,不敢随意执法。
4、协调和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
由于计生部门受法律法规之规定权力所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及督促计生对象落实各项节育手术和“三查”等无强制性措施,致使行政执法难以到位,为此,各级政府应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充分利用组织、宣传、公安、工商、监察、法院、广播、人劳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对于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该采取组织措施的采取组织措施,该动用法律强制手段就动用法律强制手段,这样就形成全社会的齐抓共管局面,促使计生对象不敢不守法,不敢违法。
5、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提高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保证其依法执法和正确执法的重要基础。一是把好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关。二是对在岗执法人员强化法律基础知识,依法行政知识等学习。三是创造条件选送执法人员到法律院校进修,以适应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更新。四是举办执法人员政策、法制理论研讨会,交流执法经验,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只有建设好一支高素质的计生执法队伍,才能真正公正、公平地贯彻执行好计生行政法律、法规。
6、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不可否认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相当一部分是由执法者个人错误的思想意识造成的。因此,有必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应当对计生干部坚持不懈地抓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搞好党纪政纪、工作纪律、人生理想教育,使执法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只有树立了正确的依法行政理念,才能将计生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许多问题防范于执法主体之思想意识中。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目录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目录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目录
第一部分文件选编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安康市质监局《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管理,严格落实打假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3、旬阳县质监局《关于建立打假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方案》。
第二部分执法工作制度
1、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2、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3、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4、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
5、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6、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
7、旬阳县质监局执法目标责任制。
8、旬阳县质监局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9、旬阳县质监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部分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旬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
1、贯彻执行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在全县的组织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全县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县质量规划和措施,对重大质量事故组织调查、分析;
3、负责全县质量监督工作,对产品质量、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强制认证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产品等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和推进名牌战略工作,指导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管理工作,执行省市局下达的统检、定检计划和县政府下达的定检计划,依法管理质量检验机构;
4、负责全县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地方标准,指导工业标准化、农业标准化和服务标准化工作,组织和监督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统一管理全县单位代码和产品条码;
5、综合管理全县的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依法组织计量认证,依法对质量检验、计量检测机构授权认可和监督管理;
6、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索道、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7、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从源头抓好假冒伪劣产品的治理工作。
办公旬阳县政府大院西一楼
咨询电话:0915-7221095
投诉电话:0915-7202668
第四部分旬阳县质监局执法责任分解
(一)、领导执法责任分解
1、局长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宣传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科技工作;
(3)、全面负责质量、计量、标准化和锅、容、管特安全监察等工作;
(4)、负责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
(5)、负责机关行政综合管理工作。
2、副局长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分管质量、计量、标准化和锅、容、管特安全监察等工作;
(2)、组织、监督、协调行政执法工作;
(3)、分管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工作;
(4)、分管机关行政事务工作。
3、办公室主任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管理工作;
(2)、负责文件材料的起草及会议组织和有关事项的督办;
(3)、负责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工作;
(4)、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党的工作;
(5)、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
4、法制股股长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
(2)、负责行政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3)、负责行政案件审理及移送的具体工作;
(4)、负责“打假办”的日常工作。
5、安监股股长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综合管理工作;
(2)、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质量计量标准股股长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质量、计量、标准化综合管理工作;
(2)、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统检、定检和专项检查工作;
(3)、负责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无证产品;
(4)、负责案件的举报、投诉、申诉处理工作。
7、稽查队队长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质量、计量、标准化违法行为的综合执法工作。实施现场检查和执行行政处罚;
(2)、受理用户、消费者对标准化、计量、产(商)品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对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3)、承办上级部门、本部门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交的行政违法案件。
(二)、执法机构执法责任分解
1、行政股行政执法岗位责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目录第2页


(1)、负责组织协调全局业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局机关的、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年鉴工作;
(3)、负责组织安排全局性会议;
(4)、负责综合性文稿和以局名义发文文稿的审核工作;
(5)、负责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6)、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卫生、车辆管理、公务接待、办公用品、资产管理等行政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
(7)、负责全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8)、开展综合性调研工作;
(9)、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法制股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宣传贯彻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
(2)、负责全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3)、负责全局执法证件、执法文书等执法装备的管理工作和执法人员、办案质量的督查工作。
(4)、负责局案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本局的行政应诉工作;
(5)、开展政策法规调研工作;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质量标准计量股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组织对全县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整改;组织实施全县名牌战略工作,受理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的申请;负责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对全县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制订全县质量发展规划,开展质量培训和质量管理活动,对质量认证活动进行监督。
(2)、组织、监督标准实施工作;组织制订地方标准;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协调指导企业产品标准的制订并管理其备案;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检查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指导企业标准化、农业标准化以及新产品、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3)、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计量标准,组织制订地方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县量值传递,实施强制计量检定;规范市场计量规则,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对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进行考核;负责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发证、计量器具制造、维修许可证管理和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审核。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检测、维修(改造)等机构的资格审查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日常监督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并对有关部门实施资格审查和证照管理;对有关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
5、稽查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全面履行《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对生产、流通领域,尤其是市场标准化、计量、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执法,实施现场检查和执行行政处罚;受理用户、消费者对标准化、计量、产(商)品质量方面的投诉,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处理,受理违反标准化、计量、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举报,对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承办上级部门、本部门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交的行政违法案件。
第五部分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一章单独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一节单独执行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xx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二节单独执行的行政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xx年2月19日国务院第373号令发布,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xx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国务院令第53号发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8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xx年9月3日国务院第390号令发布,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10、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xx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314号令公布施行)
第三节单独执行的地方性法规
1、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9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施行,根据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xx年7月27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3、陕西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1981年10月2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
4、陕西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管理办法(1996年5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34号发布施行)
5、陕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39号发布施行)
6、陕西省名优产品认定办法(20xx年2月1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93号发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节单独执行的部委规章
1、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98年11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发布)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3、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1991年9月1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发布)
4、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7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发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6月2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发布)
6、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xx年1月2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
7、商品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
8、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xx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发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9、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2号发布;1996年9月18日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7号修正发布)
10、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1995年6月2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0号发布,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25日国经贸[1995]458号印发,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998年7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号局长令发布)
1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xx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发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13、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1996年9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8号令发布)
14、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1996年9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9号令发布)
15、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1996年9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5号发布)
16、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1990年7月1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发布;1996年9月18日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6号修正发布)
17、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1992年1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7号发布)
18、纤维质量行政执法管理办法(1992年6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3号发布)
19、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xx年4月2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20、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xx年6月1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1990年7月2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发布)
22、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7号发布)
23、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发布)
24、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
25、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26、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发布)
27、标准出版社发行管理办法(1991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6号发布)
28、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5号发布)
29、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1995年6月2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0号发布)
30、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1991年9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3号发布)
31、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1992年1月3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9号发布)
32、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1992年2月1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2号发布0
33、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国家注册管理办法(1995年3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8号发布)
34、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管理办法(1995年4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9号发布)
35、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8月1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发布)
36、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xx年3月1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7号发布)
37、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xx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5号令发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38、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1997年9月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0号发布)
39、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年3月12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发布)
40、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xx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号令发布施行)
4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2月3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1999年2月1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2号令发布)
42、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及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1999年4月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发布)
43、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0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并发布施行)
4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xx年6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
45、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xx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46、游乐园管理规定(20xx年2月23日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发布)
47、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6月2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五号发布)
48、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xx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发布施行)
4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xx年9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9号令发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xx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51、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xx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号令公布,自20xx年5月25日起施行)
52、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xx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54号令公布,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5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xx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35号令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节单独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xx年3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政发[20xx]43号发布)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20xx年4月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3、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质技监局标发[20xx]36号)
4、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1986年10月28日国家经济委员会经质[1986]664号发布)
5、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6、质量振兴纲要(国务院1996年12月24日发布)
7、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1999年3月29日质技监局监发[1999]89号发布)
第二章共同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一节共同执行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施行)
8、中华人民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xx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xx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共同执行的行政法规
1、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2、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施行,根据20xx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版权所有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自1993年10月5日起施行)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施行)
3、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5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171号发布)
4、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xx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节共同执行的部委规章
1、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发布)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3、产品标识标注规定(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5、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6、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20xx年6月1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发布)
7、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1993年10月9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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