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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理念心得体会

环保工作理念心得体会。

一念成佛,一念成魔,每个人都有不一样的想法,基于自己的思考和感悟,我们一般通过心得体会的方式把它呈现出来。在日复一日的生活中,大家都对心得体会很是熟悉吧,写心得体会可以记录我们的思想活动。关于好的心得体会要怎么样去写呢?以下为小编为你收集整理的环保工作理念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收藏,分享给身边的人!

大家下午好!首先,我很荣幸的站在这里和大家一起交流一下关于环保工作理念的学习体会。谈及环保理念,我想先来说说何为环保?环保顾名思义就是环境保护,是利用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解决各种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一切人类活动的总称。
我们作为一名新进入环保系统的工作者,在环保工作前线战斗的年轻人,在我们做好环保工作时,我们首先要明白我们的工作标准。具体一点就是说我们必须了解自身并且了解环保这个行业,明确我们的工作职责是通过有效的手段和法律手段来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通过环境的保护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从而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从小家人和老师就教育过我做什么事都要有一个工作重心,现在来到单位工作亦如此。我们在工作中应该分清主次,抓住环保的工作重点。以工作核心、工作重心、工作中心为基准,并且不动摇。我个人认为环保工作的核心是全力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将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现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重心是是加大服务经济的力度;中心是全力推进重点工程
在工作时我们还更应该坚持四个服务的工作要求,即服务社会、服务经济、服务民众、服务纳税人。就服务而言,首先自己要有一个良好的服务意识,那什么是服务意识,服务意识即自觉主动做好服务工作的一种观念和愿望,它发自服务人员的内心。我们在工作中有了良好的服务意识才能更好、更热情的做好自己的本份工作。而我们在环保工作中的服务,就是要服务社会、服务经济、服务民众、服务纳税人。作为一名环保工作人员,我们要做的除了收取排污费,还要致力于改善我们的环境,服务我们的社会。。。。从服务民众、服务纳税人的角度出发,我们的工作也离不开人民群众,对于群众环境问题的投诉,我们也应该积极谨慎的去处理,从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深入了解问题,解决好人民群众的环境投诉问题。
至于工作措施,我们应该力求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严格遵循执法的程序和标准,做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从工作性质来说,我们监察大队属于一个执法部门,而我们更应该懂得依规办事、按制度办事,严格工作程序,从而避免出现违规、违纪、违背原则的行为。最终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的落实,达到确保待遇提高和工作更好的发展。
在我们工作中,坚持人性化执法则是我们工作的另一项基本原则,法律无情人有情,人性化执法是文明执法的需要,更是当今社会所大力倡导的执法方式。这一种新的执法理念。要求执法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靠人性化管理,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处理好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地位的关系,依据合法的程序开展执法活动,从而更好的开展我们的环保工作。
讲诚信、讲吃苦、讲奉献、讲好用是我们的工作精神,在工作中我们更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重要思想为指导,强化依法监督与管理,加大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与人民群众共同做好环保工作。
面对高速度、快发展的新局面,环境保护工作千头万绪,任务十分艰巨。我们要使人文建局、和谐建局、制度建局、素质建局的工作得到保障,就必须要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存,坚持改造与开发并举,建立循环经济体系,强化依法监督与管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大力开展环境宣传工作,加大力度处理群众的环境投诉问题,使我县环境保护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以上,是我对环保工作理念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谢谢大家!

孙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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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心得体会


随着现代中国的不断崛起和发展,我们国家的经济逐渐强大起来,我们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的体高。可是在经济发展中我们国家同样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其中最致命的就是我们的环境保护问题,这已经是严重影响我们国家继续发展的重要原因。科学家们一再呼吁,地球的环境危机包括:温室效应、野生动植物的灭绝、热带雨林的滥伐、垃圾大量制造、有毒废弃物的污染、空气污染、水资源的污染等等,整个生态环境的岌岌可危。人们如果再不自觉自醒,从个人、家庭、学校、社区来推动环保运动,保护我们自己居住的地球,那么地球能源将日渐枯竭,我们的后世子孙亦将承受这代人类所种下的恶因。
人们习惯将垃圾分成四类:(1)有机垃圾:又称湿垃圾、不可回收垃圾或厨余垃圾。包括:瓜果皮、蔬菜皮、变质食品、剩饭菜等。(2)无机垃圾:又称干垃圾、可回收垃圾或可再生废弃物。包括: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布料)等。(3)有害垃圾:又称危险废弃物。包括:废电池、过期药品、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等。(4)其他垃圾:包括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等。以及垃圾处理的方法及每种方法的优缺点。
同时人们也看到了垃圾分类回收后的经济价值,如:每利用1吨废纸,可造纸850千克,相当于节约木材3立方米或少砍伐树龄为30年的树木20棵;每利用1吨废钢铁,可提炼钢0.9吨,相当于节约矿石3吨;1吨废塑料再生利用约制造0.7吨塑料原料;1吨废玻璃回收后可生产一块篮球场面积的平板玻璃或200克瓶子2万只;用45000吨废食物加工饲料,可节约36万吨饲料用谷物,可产生100万吨以上猪肉。
那么我们又能在生活和工作中做些什么呢?
一、环保工作,就从日常生活做起
小孩的饮食习惯多是大人养成的,市面上流行的碳酸饮料、速食店里炸鸡、炸薯条、高热量的汉堡、甜食、巧克力、糖果等食品,迎合孩子口味,大人又常以方便或小孩喜爱为理由,提供这类食品给孩子,这么输掉孩子的健康,可不划算!速食、小吃都提供现代人吃的方便,但是动手制作健康、环保的食物,带环保餐具,虽然对自己是不太方便,对环境却是大有帮助哟!
二、参加资源回收的活动
积极推动资源回收再利用,赋予它们新的生命,在这个过程中,互相激发参与者的想像力,鼓励家人共同创作,拉进家人之间的感情,一举数得,唯有亲手做过的人,才能深刻体会环保的重要。
环保工作最能达到效果的就是从自身的生活做起,由亲子互动中,教导孩子物尽其用,体认省吃俭用的美德,期许自己成为环保小尖兵的责任使命,对生命与全人类的生活赋予特别的永续资源回收再利用的意义。
二手货跳蚤市场的推广,让资源再利用,旧爱变新欢,不但教育孩子要惜福,珍惜每件物品的缘分与功能,并且推广环保观念,让可以回收再利用职权的资源,物尽其用,减少垃圾量,减少物品的制造量。
建立垃圾资源回收观念:一起来协助做废塑料瓶、废铝罐、废铁罐、发泡塑胶容器、含水银废电池、废纸等等的回收工作,因为这些资源的再利用,可以大量减少地球自然资源的开发,别小看了这些举手之劳。
三、多参加生态保育团体的活动
当我们的土地被过度的开发,表面上人们的物质生活是获得了一些好处,但是代价却是付出家乡美丽的风景,以及风景中的自然生态,生态破坏后的天灾人祸也会接踵而来。人类失掉与大自然接触的机会,内心产生烦躁不安的空虚感,在都市业林里行不到真正的休息、滋养,在物欲的追逐之间,罪恶滋生,人类原始的生命力与创造力离开大自然越来越远。
如何积极带领孩子,走入自然、享受自然、保护自然,让世世代代的子孙都能有机会一窥地球的美丽风貌,探知自然的奥妙,领悟生命的意义,得到大自然的启示与灵感,让这片土地继续美丽,充满自然生机,这是我们这一代每个人严肃不容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也是我们的权利。
四、树立简单生活的消费观念
教育孩子一饭一物,当思来处,在生活中多思考减量、重复使用、回收、再生、生态、公平等原则。可以依下面的例子来实行:1、居家整理整齐、有序,让生活中可以方便找到需要的东西。家人的起居作息不会受到杂物乱放的干扰,又可减少因为找不到东西而乱买东西的浪费。孩子成长过程中,慢慢养成物品归类的能力,从小养成收拾、整理东西、物归原位的好习惯,自然可以避免找不着东西的情形,不但可以节省时间又可以物尽其用。2、孩子的玩具、用品太多时,家长可以订定一进一出的规定,并且尽量参加环保回收的活动,以物易物交换玩具,减少因占有欲望,而造成的环保问题。3、孩子画画、写字纸张的使用,也以正、反两面节俭使用为原则。4、减少购物时包装的浪费,以自己带购物袋为佳。5、选择较耐用的、本地出产的产品,避免交通燃料的浪费。6、多用手帕、抹布,少用会造成树林滥伐的卫生纸。
如果我们人人都有绿色环保观念,并且真正从生活中落实,那么给下一代一个青山常在、净水常流的美丽地球,应该是可以期待与实现的愿望。
20xx年5月28日

关于环保工作心得体会


此次学习是在前阶段学习培训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研,查找影响xx市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用科学发展观审视过去和现在,重点是对xx市市情进行深刻再认识、再把握,形成科学发展的共识。此次科学发展观学习不是简单学习,而是一次再认识。科学发展观是可持续发展在中国的本土化,比可持续发展更深刻,内涵更加广泛,可持续发展是在发展的角度上来平衡,而科学发展观首先是“以人为本”。

以下结合自身所分管的工作,从污染控制的角度及对xx市市情进行的再认识,谈三个方面的认识和感受:

第一个再认识:xx市污染防治逐步进入“以防为主”新阶段以后,我们怎么办?首先,应科学分析目前xx市污染控制的水平。全国的污染防治工作已经进入“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新阶段,而xx市仅在市区完成治理任务,进入“以防为主”的新阶段,就2万平方米的整个大xx来说,尚未达到全国水平,并未完成治理的历史使命。这对我们的环境保护工作来说,是一种机遇,也是对常规思维提出的挑战。第一,在xx市处于工业化的中期进入“以防为主”新阶段,随工业化发展和城镇化扩张,必须上马重大化工项目,才能实现快速发展,达到后期工业化整体水平。而xx市再上马重化工项目与其国际化城市的定位不相符,以防为主的

的压力很大。面对重大化工项目的上马,我们只能让项目进入工业园区,严格要求新项目按最高环保标准、最洁净的清洁生产技术进行生产,削减项目所在地现有环境污染物的排放量,争取这些项目顺利上马;第二,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出现了新的污染物、新的投诉,有些是无法控制的,如交通干线的噪声污染,所以应严格遵循以防为主的原则,在“防”上做工作,才能解决新污染产生的投诉,满足市民对环保的诉求,保障群众的环境权益;第三,面对城镇化高速扩张,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环保部门的工作应是“有所为,有所不为”,不应全部介入管理;第四,xx市市区已进入以防为主新阶段,六县城在污染防治的水平上与其存在较大差距,尽快提升六县城的水平,使其逐步赶上xx市市区是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总之,在进入以防为主的新阶段,应调整常规思维,结合xx市的市情,重新审视环保工作的做法。

第二个再认识:对xx市的项目由谁监管的问题,从以往“谁审批,谁负责”的观点转换成“主动介入,主动监管”。通过深入学习发展观,更深刻地理解了第一要义“发展”,对环保管理工作进行了再认识。以前,对县、自治区审批的项目未主动介入,现在,只要是有利于xx市发展的项目,xx市环保局将主动介入,对国

家环保部、自治区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当作自己的事情来看待,主动出审批意见;各县各城区环保局也在逐渐主动介入xx市审批的项目。这是再认识的过程,不管谁审批,只要是有利于xx市发展的,我们都要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做。

第三个再认识:从“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转变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将民生、生产、生活需求放在首位”的再认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新形势下也对公务员提出新的要求:“执法为民,以人为本”.在任何时候,我们都要考虑市民的需求,关注民生,关心群众。这是此次学习科学发展观,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对其进行的再认识。

坚守执政理念心得体会


坚守执政为民理念,必须坚持惩教结合。坚持惩教结合,以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自觉做到知法守纪,带头维护法律的权威,以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如果不加大维护群众利益监督检查力度,任由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蔓延发展,我们党就无法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党的光荣事业和任务就无法完成,党的性质宗旨无法实现。风清政廉是党心所归,风正气顺是民心所向。“为弘扬正气,狠刹歪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风氛围,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利益。对以权谋私、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乱纪者,必须从严查处。同时针对一个时期内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要采取专项集中治理,坚决遏制不正之风的发展和蔓延。
当前,对要坚决纠正征用审批土地、城镇房屋拆迁、用人中的买官卖官、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司法领域存在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要认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和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继续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等工作;要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执法不公、吃拿卡要、刁难群众等问题。要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对于那些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肆意欺压群众的行为,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作风粗暴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坚决查处,绝不留情,绝不手软。以严明的党纪政纪法纪,使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地坚守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政治准则,更好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真正做到让党放心,使人民群众满意。

法治理念心得体会


 通过前一点时间的学习,本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新的认识。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省的具体实践。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不断推进依法治省,把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在各个方面、贯穿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进,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浙江的严格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浙江的贯彻落实,确保我省的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作为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使各方面都能够坚持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
今后,本人将进一步学习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道自己的工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学法制理念心得体会


 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是讲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正是一个法治社会。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2006年要在全体政法干警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对人院而言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法院干警作为履行国家法治职能,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主力军之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正确履行各项法治职能的前提和保障。本文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 一、关于“法治”的涵义
自古希腊和中国先秦哲人提出“法治”并阐述其思想以来,历代思想家对“法治”这一命题作了不懈的探讨,不断丰富了法治内涵和认识。按照柏拉图在其名篇《法律篇》中的解释,法治就是“服从法律的统治”。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发展了他的思想,将法治概括为“普遍服从良法”,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以后的思想家西赛罗、詹姆斯·哈林顿、孟德斯鸠、洛克、卢梭、康德等都对法治有过精辟的阐述。目前,我国学者公认,法治至少有以下五层涵义:
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在中国古代,“法治”即“以法治国”,经常与“德治”、“礼治”、“人治”相提并论,主要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理念来理解。在西方,“法治”也首先被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来认识,即“法律的统治”。今天,我们使用“法治”的概念,是指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和治理,即“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报告专门对“依法治国”作了阐述:即“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其基本含义是:在法律制定之后,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活动都要受到既定法律的约束和规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随意废法和立法,强调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普遍性和一致性,认为在法律面前,只有首先承认形式的合理性,才能承认实质的合理性。这是法治建立的基本要求。
3、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模式。即“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的法制”。法律历来有多样性,通常有专制的法制和民主的法制,而有法律不一定就有法治。真正意义上法治只能是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的法制模式。
4、法治代表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即体现为一整套关于法律、权利、权力等问题的原则、观念和价值体系,反映了人们的价值追求和需要,成为人们设计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和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对人类法治思想与实践的发展历史进行总结和提炼,我们认为当代法治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包括:法律至上、善法之治、平等适用、制约权力、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内容。
5、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即“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在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权力;在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在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在国家和政府权力受到有效约束之后,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一种社会状态。由此可见,法治所追求的理想状态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确定状态,而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运动过程。
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法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言,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从根本上要求我们实行法治。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对此有精辟的论述:“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个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故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而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障。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实行法治。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对权利、平等、自由等法律价值有天然的依赖和促进作用。如果市场主体没有产品所有权,就不可能有交易行为,如果没有交易主体的平等和契约自由的规则,交易行为就必然难以为继和持久进行。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3、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和我党宗旨也要求我们实行法治。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要求我们的各项制度设计和安排要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而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充分保障人权,充分体现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爱护。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共产党的宗旨,除了人民的利益,党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为实现人类的完全解放,也需要用法治体现党的追求人民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当前全党和全国人民贯彻落实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当前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体现以人为本,实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确保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既是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其重要保障。
5、如果把法治理解为“依法治国”,那么作为法律施行的最重要的载体,应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及相关的司法机关。故法治理念对司法机关而言,可以等同于司法理念。因此,在司法工作中,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就是树立现代司法理念。这是现代法治理念在司法机关中的具体运用。
三?br> ⑷嗣穹ㄔ汉胙锷缁嶂饕宸ㄖ卫砟畹乃伎?
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是我国法治建设事业中相当重要的主体力量,是法律的忠实守望者和捍卫者。用西方法学家的一句名言: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法官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在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在全面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精神,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具体而言,应当坚持和贯彻落实以下司法理念:
1、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思考和部署,坚持党的领导,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有序的法治社会做出贡献。对这个问题,历年来都有很充分的论述,在下文也还有论述,在此不作赘述。
2、要全面把握司法规律与特点,尊重司法规律,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法院公正履行审判职能的内在要求。为了实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很多国家都通过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机制,为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提供体制保障、经济保障、法官资质保障和诉讼机制保障,切断各种不当干预法院公正审判的渠道,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空间严格限制在法庭范围内,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我国宪法和三大,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但是,从实践的情况看,一方面从外部看,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制约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还没有完全消除。因此,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都明确提出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另一方面,从内部看,司法权的独立行使要依宪行使,即在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一府两院”体制下的独立审判,是审级独立、法官审判独立,而不是“三权分立”意义的“司法独立”。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依法司法,首先是依宪司法。这就要求全体法官,特别是党员法官,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政治大局意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任何时候都要保持清醒。
第二、司法的中立。司法中立,要求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案件,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平等对待诉辩双方和各方当事人。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进一步完善回避制度和各项诉讼制度,合理配置司法权力,明确界定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的角色定位,强调法官居中裁判,强化诉辩双方和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将容易影响法官中立地位的立案、调查、监督、执行等职能从裁判职能中分离出来,形成相互制约关系。
第三、司法的公开。司法要取得社会公信,不仅在于法官是公正的,而且还在于他们的公正要能够被人所觉察到。这正是西方所说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果一个没有偏见的人,合理怀疑法庭对某件案件已有结论,或者存有先入为主的可能性,那么他就不可能对判决的公正性树立信心。司法活动,只有严格依法公开进行,才能产生公信力。司法公开,一是公开司法依据,包括各种办案规则、案卷资料、司法解释;二是公开审判过程,做到一切审判活动都在法庭上公开进行;三是公开审判组织的组成;四是公开审判的时间、地点和场所,允许社会公众,以及作为公众代表的新闻媒体旁听审判过程;五是公开审判结果,允许公民查阅法庭的裁判文书。
第四、司法的民主。司法民主要求审判活动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权利,司法过程必须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正当监督。审判组织的组成和决定过程必须符合民主化的要求,陪审制度应当发挥实际作用,使社会主流意识和价值观念有机会对司法决策产生影响。
第五、司法的权威。司法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但是,其权威不是来源于强制,而是来源于理性,来源于主流社会对判决理由的尊崇和信仰。如果一项法律只有靠强制才能实施,那么它必然是不能长久的。司法判决也一样,它必须反映主流社会的价值观念,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依靠社会的力量来促使其执行。要实现这一点,就要求法院的判决必须讲道理。近年来,法院大力推行裁判文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裁判文书改革,不仅仅是一个文书的风格和技巧问题,更是一个执法的理念和指导思想问题。
第六、司法的及时。司法的及时,要求司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尽快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投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当事人的权利尽快得到实现。这个问题既涉及到审判,又涉及到裁判的执行,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法院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强化审限监督,确保案件迅速审判,及时结案。同时要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从执行权的运行机制,执行方法和执行手段的完善、创新方面进行改进,强化执行工作。“执行难”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属于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有的属于法院工作不力,有的属于当事人选择交易对象不慎,忽视交易安全,发生了市场风险。对不同的情况,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处理。
3、要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立足审判职能,切实更新司法理念,适应和谐稳定、科学发展的国家转型期的司法要求。六中全会的建议涉及审判工作的明文只有第九方面的第32条和第十方面的第40条,但通观全文,全都与法院工作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主要体现为:①平安社会的构建,要求刑事审判工作要继续贯彻依法严打各类刑事犯罪,保卫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和公民个人、各种社会组织的政治、经济、人身、生命财产安全权益,依法保障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个人人权。使社会生产安全,生活安宁有序。②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我们创新司法手段,正确处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大民商事审判调解和执行中和解工作的力度,纠正失范,示范规则,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③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立以科学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社会公正的良性互动,要求刑事审判和民商事审判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促进创新能力的提高;创新审判理念和审判方式,支持金融、财税、国有垄断企业的改革,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力要素的合理流动和配置,推进城市化进程,妥善处理“三农”案件,土地承包、租赁权案件,资源纠纷案件,以司法手段推进新农村建设。④法治政府的建立,要求行政审判支持和监督政府依法透明行政,加快政府的改革和职能转变。⑤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对我们的管理方式,队伍素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我们只有在全面学习领会的基础上,才能在体制、机制、队伍素质和管理创新上做出有效的应对转变,才不会辜负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公正廉洁司法要求与期望。
4、要立足于依法治国、科学发展、和谐稳定社会构建的高度,构建适应新时期要求的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要建立在符合国情民意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基础上,而不能东施效颦,盲目照搬西方“三权分立”的那一套做法。那么这一司法理念的内涵有哪些?个人认为应是党领导下的宪政宪治,民主人权,廉洁效率,司法公正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观念,以及在其指导下建立的、司法程序和司法过程。中国的政治制度体系可以概括为我党执政、人民主政、政府行政、民主参政、司法公正的五位一体制度体系,具有鲜明的人民性特征。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对民主法制建设的着力点放在了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上,这是对市场经济现代法治内在规律的高度准确把握,反映了党的与时俱进和英明伟大。因为法的本质是治官治权而不是治山治水治电治民,故依法限制全能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前提,政府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行政方式。因此,现代司法理念是以法治权、治官,明晰公平竞争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则,明确市场经济的各类主体,依法打击犯罪保平安,制止制裁违规维秩序,把社会各种力量纳入有序;是依法支持监督依法行政,而不是使司法沦为工具。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老先生说:建立市场经济,或法治社会,本身是一个社会治理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对社会矛盾状况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找到化解矛盾所需要的制度安排。适应社会利益多元化的要求,以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安排,让各种利益群体公开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党和政府、司法机关处于超然的裁判地位,使矛盾在立足于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上依序、理性得到化解。这就需要防止政府部门有自己的利益从而成为某种利益的代表,使党和政府直至司法机关陷于利益的纠纷中。理解了这一点,党领导下的宪政体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审判,公正裁判司法的司法理念就成了常识而不是难懂的理论了。
5、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问题
第一,从司法角度讲,所谓“效果”是指法律功能的实现。正如我们讲审判效率指的是正效率一样,所谓效果通常也是指的正面效果。任何法律都具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双重功能,人民法院一方面通过公正司法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得以实现,也就是使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得以体现;另一方面通过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则是审判工作社会效果的体现。一般来说,当社会关系比较稳定、社会主流价值观念趋于一致时,法律所具有的双重功能处于高度重合的关系,司法实践中也比较容易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如上世纪五十、六十年代,姑且不论当时法制如何不健全,“文革”中又被砸烂,但因当时的政治,社会价值被强行统一,你怎么判,都不会出现两个效果的矛盾。相反,在社会转型期,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各个方面都具有“新旧并存”的特点,社会关系极不稳定,人们的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与社会秩序的维护功能就经常会出现矛盾和冲突,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有的案件,从认定事实到适用法律并不存在明显的问题,但社会认可程度不高,有关方面意见较大。因此,要跳出法院来思考法院,跳出案件研究案件,自觉从整体上全面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第二、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并不违背法治原则。法治的目标,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而所谓公正,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经典解释,就是不偏不倚,使每个人“各得其所”。翻译成中文,其实就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所说的“中庸之道”。所谓“中庸”通俗讲就是“去其两头取其中”。对民事纠纷的调处,非得分清是非责任是调解不了的,只有促成妥协,才能和稀泥,达成利益上各自能接受的一致,当然要当事人自愿,注意方法,不能强迫、强制。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工作,在公民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这是最高意义上的“中庸之道”,是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体现法治精神。这也是法院庭前调解,诉讼调解、执行和解的思维理论基础。
第三、从更广阔的时空背景来看,法律所具有的双重功能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自从法律产生以来就已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古今中外,概莫例外。在西方法律史上,曾出现过“实证主义”与“实用主义”、“概念法学”与“现实法学”的争论,其实质就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争。前者强调法律效果,认为法官的职责是“执法”而不是“造法”,法律适用就是运用三段论进行严格的逻辑推理,其目的是要限制法官的司法权,防止法官借口维护公共秩序而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后者则是强调社会效果,认为法官的职责是要维护社会正义,因此法律适用中应当把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公共政策与社会正义理念结合起来,通过能动司法,使双方的利益得到平衡,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1)衡量法律效果的标准是一个逻辑标准,具体是看法官作出的判决事实是否清楚,选用的法律是否正确,法律推理是否符合逻辑规则。而衡量社会效果的标准则是一个功利性的标准,主要是看法院判决作出后,当事双方的矛盾是否有效地得以消解,是否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法律秩序的裂痕是否恢复到正常状态,社会各方面是否认可法院的生效裁判。(2)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严格法条主义”与“自由裁量主义”的矛盾和冲突,法官如何运用好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关键。换言之,严格法条主义根植于大陆法系的司法传统,为防止法官素质不高、自由裁量度太大,法律要严密。法官判案适用法律就如同在自动售货机上买东西,把案子当硬币投入法条的售货机中,掉下来的就是一个完整的判决。自由裁量主义是英美法系的典型思维、寄望于法官的内心自省、法官的责任,学识智慧和法官的正直。假设好法官、资深法官判出好案子。在国民综合素质较高,法治氛围浓厚,司法权威较高的地方、两者的冲突不大,尽管一个案子判下来社会效果不好,但大家议论一阵子就过去了,如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刑事宣告无罪,民事又判赔2500万美元。这样的案子在其他国家是绝对不敢这样判的。在法治传统不深的地方,二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处理不好会直接否定法律权威,产生反社会、反法治的社会效果,故本土文化中的中庸之道,对民事司法审判是必要的。第四、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必须实现五个转变和一个加强。 “五个转变”:一是在认定事实过程中,法官要善于实现从“职业人”向“理性人”转变。法院判决的对象不是法官自己,而是不精通法律的老百姓。判决只有被普通公众所接受,才能获得正当性。这就要求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不能仅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去获得内心确信,还要以一个理智正常的普通人的角度,来观察判断问题,才能得出贴近百姓生活的判决结论,才能被当事人所接受。二是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要善于实现从“审判者”向“被审判者”的转变。著名学者、北京大学张明楷教授指出,当法官运用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的方法获得一个结论后,如果从普通人的角度不会感到吃惊,就说明该解释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法官不能老是站在审判者的角度看问题,而应该经常作一些换位思考,从当事人的角度来检视自己的结论是否正当。三是要实现从“审理案件”到“解决纠纷”的转变。任何案件从的角度看,都是现实发生的利益纷争。对于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法官来说,审结一个案件并不难,但要有效消解当事双方的利益冲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却需要充分运用法官的智慧。法官面对一个案件时,不能把它仅仅看成一个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而要把它看成一个实实在在的纠纷;不仅要看到眼前的当事人,还要看到每一个当事人的背后还站着无数个潜在的利益主体。只有这样,才能透过冰冷的卷宗看到其后的民生、民权、民主问题,从而找到妥善的解决办法。四是要实现从单纯的“法律思维”到“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相结合”的转变。在社会转型时期,许多纠纷都不是纯粹的法律纠纷,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政治事件,如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就有不少属于经济体制转轨所形成的“结构性破产”,准确地说,是国家将体制转轨的代价转移给企业职工来承担。对这类案件,只有将法律与政策结合起来才能妥善地予以解决。同时,社会转型期的法院也不仅仅是一个审判机关,法院除了具有运用审判手段解决案件的司法功能外,还肩负着社会管理的政治功能。因此,无论是从案件性质还是从法院功能的角度出发,都要求法官必须将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结合起来,不仅要善于从“案件之中”来研究案件,而且还要善于从“案件之外”和“案件之上”多角度、多方面地分析思考问题,决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司法。五是要实现从“重判轻调”到“调判结合”的转变。我们正处在一个变动不居的时代,利益主体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人们对法院判决有各种各样的看法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必然的。基于这一严酷的现实,调解结案就是法院和法官的最佳选择。实践证明,诉讼调解在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中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所谓“一个加强”,就是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著名法学家华伦滋曾经指出:“判决理由是区分司法擅断与司法民主的分水岭;如果判决可以不给理由,所谓权利保障和上诉审查都将变得毫无意义。”判决说理是程序“吸收不满”功能的必然要求,也是程序具有“作茧自缚效应”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法官不在判决书中对当事双方的争议一一作出回应,那么,审判程序不仅不能吸收不满,反而会将不满集中到法官身上,使法官和法院成为诉讼双方攻击的对象。判决说理的实质在于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使当事人服从法律,养成守法的习惯。因此,判决说理的关键,就是要将法理与情理结合起来,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增强司法裁判的亲和力。正如古人所说:“法乎于情。”真正

的法理和情理是相通的,否则法律就会寸步难行。但要使两者有机结合,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非凡的洞察力。所以说,审判是一门艺术,判决说理是法官智慧的集中体现。在这方面,英国贵族法官丹宁勋爵写的《法律的训诫》和《法律的正当程序》,其中所引用的判词十分精彩,可以说是情理交融的典范。
综上所述,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人民法院工作,建设和谐稳定、民主法制的公平正义社会,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与任务,当中刑事审判的核心是惩治犯罪,实现司法对人权的保护,严肃执法非常必要和重要。民事审判中制裁违规,示范规则是必要的,但在民法规范不完整、不系统,要靠政策条文来指导补充的社会转型时期,民事审判的难点在于许多案件的处理无法可依,单靠不停修改的法律无法囊括复杂的社会经济事务,仅考虑法律效果的司法追求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从本土的文化传统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义精神,最后总是在武侠复仇,好汉结拜,急公好义中得到弘扬。其实这种精神恰恰促成了法律规范、法制意识的缺失,以致于在我们的本土文化中,法治意识一直是稀薄的。由于法律精神的缺失,法治传统的缺失,公众甚至相当文化层次的公民往往以情理来理解法理,却不能理解和接受法理是不能掺杂情理因素的。法律追求的是千万个具体案例后抽象的社会价值的公正,情理则是以身边的个案来判断司法审判是否公正。这就要求我们只能立足于情理为大的国情,以及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缺乏的现实,通过法官的刻苦努力,把抽象的法理,理想的公正价值追求,用深入浅出的语言,转换表达为公众可以接受的情理,或追求二者交合的最大化,以增加审判工作的接受度,从而提高法院工作的公信度,即使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得到最大程度的统一。使司法工作的专业性,封闭性与社会公众的普通性、直观性得到通畅的、通俗的交流,从而得到必要限度的理解。做到了这一步,法院自身工作的艰辛、社会公众根本利益的公正价值、理想追求与社会对司法效果的认可落差就能逐步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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