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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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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房屋征收、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参加的房屋征收委员会,负责房屋征收的统筹协调、房屋征收项目启动、房屋征收条件审核和征收补偿方案审定。房屋征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房屋征收部门,并启用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专用章。

第七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别会同房产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拟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土地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三)规划部门负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对拟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认定处理意见。

(四)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筹集,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五)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拟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租赁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预评估,落实房屋产权调换房源,做好征收补偿费用预算,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评估期限、签约期限;

(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补偿资金预算、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临时过渡方式、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六)补助和奖励等。

第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委员会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拟被征收人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主办单位、维稳部门、信访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同时,应发布房屋征收冻结通告,并抄送有关部门。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止,拟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

(四)工商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三章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审查意见和符合法定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

(二)发展改革部门书面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查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

(四)规划部门书面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意见;

(五)财政部门书面确认的征收补偿专项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在满足房屋征收条件后,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超过1000人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公告应同时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房屋征收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依据、征收目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建设项目名称、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征收补偿方案;

(三)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的,可以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召开动员会、咨询会、答疑会等形式做好征收补偿方案的讲解工作。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张榜公布。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公告发布的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下列事项:

(一)房产登记交易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人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等批准手续;

(三)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补偿

第二十一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被征收人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条件且房屋被征收后提出申请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配售、配租,被征收人不再等待轮候。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货币补偿的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分别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值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区位新建商品房市场评估价值的90%。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货币补偿的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分别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所处区位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办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房屋征收评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复核结果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鉴定维持复核结果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 经鉴定需要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的费用和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未记载用途的,由房产登记机构依据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

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确有误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房屋建筑面积以测量结果报告为准。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选择。超过50%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投票、抽签、摇号等形式,按照体现大多数被征收人意愿或者随机选定方式确定。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的,得票最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当选。得票较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现两家以上票数相同的,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公开抽签、摇号的方式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代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最低套型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最低套型建筑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享受前款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九条征收个人住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保障办法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户型、套内建筑面积等因素,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双方结清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一条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最多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30%,但被征收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清晰。

市、区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当经被征收人同意。

市、区县人民政府委托建设单位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明确地点、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平面设计图、建设标准、销售价格、质量和性能要求以及建成后移交购买等事项,并与建设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三十三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以货币补偿金额购买相同用途房屋的,或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成交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利用住宅房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对具有营业执照、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住宅房屋,对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年限在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标准增加补偿:

(一)经营期限在1年及以下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

(二)经营期限在1年以上的,每满1年,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

第三十五条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空调、多管太阳能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届时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开户的管道燃气、暖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届时规定的开户费用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被征收房屋已经装饰装修的,补偿价值由承担被征收房屋的同一评估机构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并出具单项装饰装修评估报告。征收当事人对装饰装修补偿价值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价值确定。

第三十七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补偿费;被征收人从周转房迁往产权调换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再支付一次搬迁补偿费。

第三十八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月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由房屋征收部门解决周转用房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偿费。

过渡期限是指从被征收房屋交付验收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的期间。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6层及以下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7层及以上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由于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付给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增加一倍;对房屋征收部门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时,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实际过渡期限一次结清,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发放,超过半个月的按1个月发放。

第四十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直接经济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付给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四十一条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助和奖励:

(一)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二)提前搬迁奖励费支付起点不得低于10000元,根据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提前天数递减。

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未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与奖励。

第四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时,房屋征收部门同时收回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和被征收人可以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十五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申请书、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四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完成后的房屋拆除工作,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条被征收人可以凭补偿协议书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燃气、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以及转学、转托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第五十一条征收房屋涉及的初中生、小学生,需要异地就学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过渡临时就学的,可以在临时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回迁就学的,可以在回迁居住地学校就读。学生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办理已在校学生的转学工作,所在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者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拒绝学生入学和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十二条征收房屋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房屋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其他花木、绿地,按照城市规划不能保留的,园林、林业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栽、移植。

第五十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全部完成后,需要迁移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的,电信、电力、广播电视、国防光缆、供水、燃气、热力、消防等所有权人按照城市规划在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迁移。

第五十四条被征收房屋拆除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五十五条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的标准见附件,市物价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每两年调整一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十七条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为使用面积34平方米,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均按换算成建筑面积45平方米计算。国家对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附件: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1.搬迁补偿费

住宅:10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非住宅:15元/建筑平方米·次,但是征收生产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助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补偿费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地区分类:一类: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二类: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三类:高青县、沂源县。

(1)住宅:一类:10,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二类:8,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计发;三类:7,不足420元的按420元计发。

(2)非住宅:

营业用房:一类:一层50,二层及以上25;二类:一层40,二层及以上20;三类:一层35,二层及以上17。

生产用房:一类:18,二类:13,三类:11。

办公用房:一类:20,二类:15,三类:13。

公益事业用房:一类:19,二类:14,三类:12。

仓储用房:一类:12,二类:10,三类:8。

其它用房:一类:8,二类:6,三类:5。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地区分类:一类: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二类: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三类:高青县、沂源县。

营业用房:一类:一层50,二层及以上25;二类:一层36,二层及以上18;三类:一层35,二层及以上17。

生产用房:一类:27,二类:16,三类:12。

办公用房:一类:29,二类:18,三类:14。

公益事业用房:一类:25,二类:14,三类:13。

仓储用房:一类:18,二类:12,三类:10。

其它用房:一类:10,二类:8,三类:5。

4.一次性搬迁补助费:5000元。

主 题 词:   城乡建设 房屋征收 办法 通知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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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励实施办法


员工奖励实施办法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批示

主旨:

××物20xx(便)字第0××号

《关于印发〈员工奖励实施办法〉并贯彻施行的通知》

说明:

董事长:

为了配合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确保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行以及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并为业主提供一流的服务水准,物业公司制定并拟印发《员工奖励实施办法》,对本企业敬业、勤业并取得一定业绩的员工之行为作出奖励,籍此,使公司全体员工能精诚团结,发挥各自潜能及积极性,共同促进公司服务水平的提高。

当否,请批示。

×××

200×/××/××

内部请示(报告)签呈单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函笺

××物200×(便)字第0××号

关于印发《员工奖励实施办法》并贯彻施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配合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确保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行以及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并为业主提供一流的服务水准,公司制定并印发《员工奖励实施办法》,对本企业敬业、勤业并取得一定业绩的员工之行为作出奖励,籍此,使公司全体员工能精诚团结,发挥各自潜能及积极性,共同促进公司服务水平的提高。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年××月×××日

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奖励实施办法》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员工奖励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公司的发展以及公司董事会的要求,拟对公司原有的员工奖励办法进行调整,以改变模式化的奖项设置。根据现代企业管理的理念,按公司价值观为导向,尝试设立新的员工奖励办法并在实际运作中逐步调整完善,形成具有鲜明××特征、层次清晰、结构完整的员工奖励办法,作为公司考核激励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总体要求

奖励办法要能够激发员工奋发向上,体现公司理念,明确价值导向,认同员工价值,提升公司凝聚力。

三、设置原则

第一、细化原则。奖项设置各有侧重,取向明确,既提倡德才兼备,也鼓励学有专长,避免“贪大求全”。

第二、绩效原则。讲求结果导向,以公司利益为最高目标,兼顾社会效益。

第三、量化原则。增加量化指标的比重,尽可能减少非量化、模糊性的评价指标。

第四、榜样原则。奖项的设置及评选要突出优异,名实相符,要有明确的激励和榜样作用。在评选中不设硬性的名额指标。

四、奖项设置

奖项的设置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综合类是对员工认同公司理念、服务公司、爱岗敬业、与公司荣辱与共的褒奖;体现公司对员工个人价值的认同,以及对在年度工作中,完成任务优异的团队和员工的奖励。设:荣誉员工奖,总经理奖,优秀员工奖,年度杰出团队奖,年度杰出经理奖。其中:荣誉员工奖为终身奖,是公司最高奖项。

(二)专项荣誉类主要是为对公司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员工的奖励。设:特殊贡献奖,服务工龄奖。

五、奖项说明

(一)荣誉员工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此奖项为终身奖,是公司最高奖项。

1.入司工作年限四年以上(含四年)

2.连续三年(或累计四年)获得年度单项奖的。

3.认同公司理念,在维护公司利益与声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

4.坚持原则,执行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工作优异,对公司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5.以公司利益为最高目标,有高度的整体意识和团队精神,品德高尚,团结同志。

(二)总经理奖:具备以下条件中五项的公司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

1.坚持原则,执行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工作优异,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考评优秀的。

2.以公司利益为最高目标,有高度的整体意识和团队精神,服从领导,团结同志,业务娴熟。

3.认同公司理念,模范执行员工守则,品德高尚,廉洁奉公。

4.全年出满勤。

5.敬业爱岗,努力工作,锐意进取,在本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省级荣誉或奖励的。

6.以公司利益为己任,通过各种措施,为公司创造效益20万元(含)以上者。

7.努力学习新的管理理念及经验,善于思考,强化管理,有创新意识,对原有的制度、流程提出重大改进意见,提高效率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8.除以上6条外,如有出色完成公司重大或特殊任务有功绩者,评选组认为有必要的,可提请总经理特许并报董事会批准,参加此奖项的评选。

(三)特殊贡献奖: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

1.敬业爱岗,努力工作,锐意进取,在

员工奖励实施办法第2页

本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区、市级政府以上荣誉或奖励的。

2.有创新意识,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措施;提供有效信息,并为公司采纳且产生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为公司防止或减少了重大经济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3.以司为家,厉行节约,在工作中想方设法为公司节约开支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者。

4.业务娴熟,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为公司增创效益在2万元(含)以上者。

5.见义勇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获得区级以上见义勇为基金奖励的。

6.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四)服务工龄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

1.在公司工作年限在三年(含三年)以上

2.尽心尽责,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3.有良好的工作业绩,获得过公司奖励的。

4.关心集体,爱护团队,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并做出成绩的。

(五)年度杰出团队奖:参加此奖项评比必须具备的条件

1.超额完成部门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工作业绩显著。

2.有高度的全局观念,整体意识强,能团结协作配合其他部门工作,注重工作效率,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各项活动。

3.严格执行公司制度,严守职业道德和员工守则,团队有良好职业素质的。

4.团队学习气氛浓厚,创新意识强,注意吸取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并融会应用于工作中,有过硬业务水平的。

5.消防安全意识强,能严格遵守公司消防及安全管理的规定,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

(六)年度杰出经理奖:具备以下条件四项者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

1.工作认真积极,卓有成效,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10(含)以上的。

计算公式:(实际完成任务指标—计划任务指标)/计划任务指标

2.在工作中,锐意改革,积极创新,为公司创造明显效益的。

3.部门管理严格规范,执行制度一丝不苟,部门员工认同度高,团队凝聚力强。

4.有高度的全局观念,与其他部门配合协调好。

5.严守职业道德和员工守则,廉洁奉公。

(七)优秀员工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部门经理以上的管理人员不参加此奖项评比)

1.完成工作指标,业务水平高,获得公司上下一致认同的。

2.遵守职业道德和员工守则,目标考评优秀。

3.工作勤勤恳恳,认真负责,成绩突出。

4.团结同志,相互协作,且有团队精神和全局观念。

5.厉行节约,维护公司利益。

六、评选程序

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议,具体程序如下:

部门推荐评审组初评张榜公示群众评议

评审组审定总经理审批董事长核准公布结果

七、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除特殊贡献奖之外的其他奖项的评比:

(一)入司时间未满一年的。

(二)未完成年度工作指标的。

(三)病事假时间连续超过一个月(或累计超过一个半月的)。

(四)出现重大工作失误。

(五)违反员工守则被处罚的。

八、奖励标准

(一)荣誉员工奖:

1、授予公司终生员工。

2、公司为其购买大病医疗保险(累计保费1万元)。

3、受奖当年安排本人及配偶境外旅游一次(地点公司确定)。

4、受奖当年晋升一级工资。

(二)总经理奖:

1、奖金3000元。

2、带薪休假一周(5个工作日)。

(三)特殊贡献奖:

1、根据贡献额,酌情给予提成奖励。

2、安排本人及配偶境内旅游(地点由公司确定)。

(四)服务工龄奖:

晋升一级工资。

(五)年度杰出团队奖:

1、每人奖励300元。

2、带薪休假一周(5个工作日)。

(六)年度杰出经理奖:

1、安排境内旅游一次(地点由公司确定)。

2、安排与工作相关的带薪学习(费用在3000元以内)

(七)优秀员工奖:

奖金600元。此外,对自费参加物业相关专业培训的员工,按培训费用的比例给予适当奖励。

获奖的员工和集体,除以上奖励之外,公司可根据事迹推荐其参加市区级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模,红旗手,青年标兵,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九、表彰形式

(一)在全年总结表彰会上授奖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二)对于获得“荣誉员工奖”和“董事长奖”的员工,其事迹和照片将陈列于公司荣誉室。

(三)以“××精英荣誉榜”的形式给予公开表彰。

十、荣誉员工的解除

(一)荣誉员工是公司的终生员工,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解除其荣誉员工称号。

1.违法乱纪,被司法机关处理的。

2.贪污受贿,被举报查实的。

3.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失误,导致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4.纪律散漫,屡次违反员工守则被处罚,经教育仍无改进的。

(二)解除程序。

董事长办公室提出动议评审委员会复查张榜公示

群众评议评审组审定董事长审批公布结果

(三)荣誉员工的考核。按荣誉员工考核表(另行下发)每年进行一次,由董事长办公室负责。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有的员工奖励办法同时终止。

二○○×年××月×日

抄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

抄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村道修建实施办法


村道修建实施办法

文章标题:村道修建实施办法

根据区政府*区长指示,为尽快修善大砂村道路,改善公路周遍群众和工矿企业出行、运输条件,根据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修好农村路,加快城镇化”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群众参与”的思路,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把大砂村道路建设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充分体现政府“爱农、兴农、富农”的政策,实现村道的畅、洁、绿、美目的,推动全村和周遍工矿企业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街道应成立乡大砂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公路建设资金的协调和筹措,动员和组织群众投工投劳拉运土方和铺筑砂石。公路段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报建。

三、工作原则 

公路建设中,要做好群众的宣传动员,用活、用好民工建勤政策。工程实施中,坚持“等级适当提高,线型基本不变,老路充分利用,路基适当加宽,防护工程加固,排水设施齐全”的建设原则,结合村情,因地制宜,开展村道建设。

四、工作任务

主要任务是公路进行拓宽路基,补强路面,开挖水沟,整修路肩,修复毁坏,填补坑槽,铺筑砂石,达到路面平整、路肩整齐、路拱适度、水流畅通、路容美观;对公路进行路基处理和石子硬化。确保在60个工作日完成0.9公里道路的油路铺设。

五、工作措施

1、该路属于村道中的干线公路,车流密集。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必须动员多方力量广泛参与,按照政府管、社会办、群众干的建设格局,形成规划科学、设计合理、质量过关的建设模式。

2、该公路建设是在原来路面的基础上进行扩建的公路,所以在繁多的路障排除中,必须做到领导包村、干部包组、村干包户。

3、工程展开后,参战干部要全力配合测设、放线、指导施工。

七、几点要求

1、村委会要精心安排,对群众做好政策宣传,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实施。同时要确定专人负责,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动员群众投工投劳,迅速投入到公路建设中去。

2、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公路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村道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组织施工,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

3、领导小组要加强监督,及时向政府汇报监督和工程进展情况。

(此方案由地方公路段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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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协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办法


市科协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市纪委《关于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的力度,逐步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重点岗位、重大事项及实施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和“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工作要求,着眼于科协内部主要防控目标,坚持内部防范与外部监控相结合、事前防范与预警处置相结合,按照分级管理、责权明确的要求,在查找风险点的基础上,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三个阶段实施过程防控,初步形成内控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体系。

二、主要任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在进一步明确人、财、物管理等岗位职责、岗位权限和管理程序的基础上,重点查找权力行使、制度机制和思想道德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点,设置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三道防线”,通过加强教育管理、建立完善制度、制定监督措施等办法,推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三、方法步骤

(一)突出排查重点环节。权力行使方面,重点查找由于权力过于集中、运行程序不规范和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可能造成权力滥用的风险;制度机制方面,重点查找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可能导致权力失控的风险;思想道德方面,重点查找由于理想信念不坚定、工作作风不扎实和职业道德不牢固,及外部环境对正确行使权力的影响,可能诱发行为违规的风险。可采取岗位自查、不同岗位互查和集体排查等方法,可征求所属学会、地方科协的意见,通过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需优先控制的风险。

廉政风险点查找既要覆盖全面,要注意突出重点环节。

1.领导班子决策机制。重点关注领导班子的议事规则与程序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一把手的权力内部制约和监督情况,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公开情况,重要事项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的程序执行情况,制度建设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2.关键岗位内部监督机制。应重点排查涉及人、财、物等关键岗位的内部控制措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一是关注领导班子成员财务报销事项的内部牵制程序和财务监督情况。二是财务岗位管理方面,应重点关注内部牵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干部人事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否符合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规定程序;干部考察工作中是否存在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情况;干部管理中是否存在私自泄漏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信息、搞拉票非法组织活动、违规要求或指使提拔使用领导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4.财政资金预算和执行。财政资金的预算环节,应关注预算编制是否做到据实申报、预算审核程序是否到位和有效。在预算执行方面,应注意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挪作他用。在资金使用方面,按照财政部门要求,使用经费。

5.资产管理。重点关注物品管理库存账建立和出入库手续办理情况,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制度落实到位情况,公务用车购置、运行情况。

6.权力行使。重点排查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关注本单位人员是否存在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在重要评选推荐及竞赛活动中是否存在请托、收受财物等情况。

(二)合理评定廉政风险。应认真归纳综合风险评查情况,确定本单位廉政风险点、风险表现情形、涉险岗位人员等。按照风险发生几率和后果危害程度,风险等级可划分为三级:发生可能性大、后果严重的为一级风险;发生可能性较大、后果较严重的为二级风险;发生可能性较低,后果较轻微的为三级风险。各部室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平衡比较评定等级。

办公室负责归纳综合各部室风险排查情况,并对风险点及风险等级进行初审后报党组审定。

(三)制定防范措施。针对廉政风险和风险等级,依据法律法规、廉政要求、工作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属于权力行使方面的,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程序规定,探索完善分权、制控权的有效办法,规范权力行使;属于制度机制方面的,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抓好落实;属于思想道德方面的,通过开展专题党课、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等形式,增强党员干部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围绕重大决策、重要岗位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规范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决策权限、决策内容及决策程序,完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风险防控措施。

(四)加强教育监督力度。按照分级防控要求,各部室要加强对风险防控点的日常工作监控,定期分析研究廉政风险,对可能引发腐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综合运用风险提示、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处理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及时化解廉政风险。要加强群众监督,公开内部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加大公开力度。发挥政务公开、审计、检查考核、信访举报、效能考核等监督功能,从风险防控角度分析情况,及时发现职权运行和工作人员履职中出现的廉政风险迹象和问题,分析产生风险的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四、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加强对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廉政风险防范机制贯穿于机关单位工作的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把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渗透到日常管理工作中。

(二)建立长效机制。要加强宣传教育学习和廉政文化建设,经常组织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理论学习,坚决避免和克服形式主义。要将队伍建设与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相互融合,增强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把加强风险防控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

(三)加强监督检查。深入分析查找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健全基层监督网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推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

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我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保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计生委《山东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责任,理顺执法关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正确行使职权,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促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推动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轨道。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各级计划生育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要将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和督导,加大行政执法的人、财、物的投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保证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章执法机关和权限
第五条市(区)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
第六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经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
第七条青岛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是: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管理监督权;对市(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免征社会抚养费批准权;对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组织审核权;对下级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第八条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是: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管理监督权;二孩生育证的审批权;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下级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限是:一孩生育证(卡)的审批权;二孩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查验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权;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对属地管理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权。
第三章执法责任
第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内设的有关业务机构负有行政执法的职责。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将法定的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政证明、行政收费、行政奖励、行政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等执法职责,按照主管和协管的不同责任,分别落实到内设执法机构。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处(科)执法责任:
(一)负责生育证的审批管理和特殊情况的生育审核、报批,生育审批正确率达98以上。
(二)对出现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调查,拟定处理、处罚意见,处理率、准确率达到90以上;对其它处(科)提出的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处罚意见进行审核把关,正确率达98以上。
(三)对出现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的机关和责任人拟订追究意见,处理率、准确率达到90以上,防止违法大案发生。
(四)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保证落实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五)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行政复议的正确率达90以上。
(六)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报备工作。
第十二条信访处(科)执法责任:
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办理,协调查处重大来信来访案件等,完成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和同级信访部门下达的责任指标,无恶性案件发生。
第十三条规划统计处(科)执法责任:
(一)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执法工作,对人口计划完成情况和统计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计划生育率达98以上,统计合格率达98以上。
(二)负责对计划外生育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中统计瞒报、弄虚作假等案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处(科)执法责任
(一)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执法工作,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建档率、婚育证明的出具、查验率达到90以上。
(二)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联合执法。
(三)负责对市(市、区)直单位人员或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四)对辖区内属地管理单位落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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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财务处(科)执法责任:
负责对计划外生育费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的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第十六条宣传教育处(科)执法职责:
负责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新闻出版法规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媒体和宣传品市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监察处(室)执法责任:
(一)负责对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等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二)负责计划生育行风建设,防止计划生育违纪案件发生。
第十八条科学技术处(科)执法责任:
(一)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和技术服务人员从业资格的审批。
(二)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和审查,独生子女病残儿父母申请生育二胎审批正确率达98以上。
(三)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调查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技术鉴定,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章执法制度
第十九条严格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不得超越管辖范围、法定期限,不得越权办案,不得违法收集、调取证据以及违反其它法定程序,包括:生育证审批核发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办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领程序、二孩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程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申请强制执行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程序等。
第二十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法定的执法内容、标准、程序,时限、收费、奖惩等向社会公示,实行“七公开”,即法定职责范围公开、生育政策公开、奖励与优惠规定公开、执法程序公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公开、来信来访重点案件的查处结果公开、生育审批结果公开等。
第二十一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和跟踪督查制度。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二孩生育审批、计划外生育费和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情况、行政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使用情况、基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重点案件查处情况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对计划生育侵权案件进行立案和跟踪督查,限期报告处理结果,逾期不报的,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和纠正其侵害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计划生育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过错性质和种类与过错责任划分、追究程序及补救措施等,对计划生育行政过错责任人,特别是对出现严重行政过错或者恶性事故、案件负有直接责任或明显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将追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结合执法实践,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建立并执行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党政分管领导干部培训制度,年度重点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执法人员管理考核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每半年将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并向上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生育审批、二胎社会抚养费及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计划生育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政法处(科)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凡未报经上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机构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不予支持。坚持对规范性文件每年进行一次清理的制度,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符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纠正,相抵触的要坚决废止,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第五章责任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严格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之中,每年由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部门负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进行考核评议。通过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下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对上级执法机关的评议、社会各界特邀监督员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等多种评议形式,全面考核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考核评议的结果,要纳入公务员和干部考核之中,作为执法人员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显著的,每年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所在机关给予表彰。凡出现较严重的行政执法过错,以及对下级出现较严重的行政执法过错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取消其评先晋级资格。对出现因严重违法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对以往发生的事件、案件故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实行“追踪奖惩”,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因计划生育提出的有关申请、申诉、举报和控告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申请强制执行的;
(三)应当核发生育证、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证件而不予核发或者出具的;
(四)其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关押、强制学习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实施暴力、侮辱行为,侵犯公民健康权和名誉权的;
(三)破坏公民房屋、庄稼等财产或者违法将公民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的;
(四)违法实施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五)违法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社会抚养费的;
(六)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收取押金等乱收费的;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的;
(九)其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徇私枉法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单位和他人财物的;
(二)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记录或证据的;
(三)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罚款、计划外生育费、社会抚养费或者其他财物的;
(五)对违法行为人处罚不当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没收入的规定,实行罚缴分离、收支分离,不得对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收入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经济利益挂钩,不得将法定执法职责以各种形式转化为有偿服务。

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为贯彻执行本公司《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1目的

1.1客观公正地分析和评价员工履行职责情况及实际工作效果,并依据考核结论正确地指导分配、实施奖惩,以充分激发员工的聪明才智和创造热情,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2完善目标管理体系。公司制定年度经营目标和阶段工作目标,通过逐级分解展开实施,必须有相应的配套考核体系。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部门工作的考核,以及对总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非生产人员的考核。

3考核原则

3.1重点考核原则:以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为依据,按照岗位职责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

3.2分别考核原则:按对应的岗位职能设置考核要素逐项进行考核。

3.3主体对应原则:由各自的直接上级进行考核,并就考核结果及时沟通。

3.4部门联动原则:部门经理和一般员工的最终绩效均受部门整体考核结果的影响。

3.5目标考核和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各部门的质量、安全、成本等专项工作,设置相应的权重,与考核期内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并纳入考核体系。

4考核组织

4.1公司成立考核小组,对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小组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分管副总、总经办和人力资源部组成。考评结果由总经办负责汇总,人力资源部根据考评结果核定部门绩效。

4.2各部门长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核工作,于3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考核方式

5.1采用月度考核制,每月对部门和员工进行考核。

5.2采用通用评价和岗位职责评价法对员工进行考核,并结合目标管理法(部门整体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部门进行考核。

5.3部门考核:以公司下达的月计划和部门职责为考核内容,月终由部门长向考核小组汇报,考核小组根据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评定考核结果。

5.4员工考核:由部门长根据各岗位特点制定考评细则,参考附表三。部门负责人直接考核人数超过8人的,可指定人代为考核,再签批。

5.5人力资源部对各部门员工考核的过程和结果有监督权。员工对考核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部投诉,由人力资源部调查后裁决。

6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6.1部门绩效考核见附表一。

6.2部门负责人考核内容:工作目标与关键指标考核结果(取百分率)与各类专项考核结果(取百分率)相乘,得当月绩效分配系数,见附表二。

6.3员工考核内容:要求各部门针对岗位特征定出量化考核指标,并将考评标准告知本部门员工。

7考核程序

7.1员工每月26日向部门长提交工作报告,作为月度考核依据。

7.2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的工作报告、工作表现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填写《绩效考核表》(员工),打分并签字。

7.3各部门考核表打分完毕,交人力资源部存档。版权所有

7.4各部门长每月26日向公司考评小组交月度工作总结,作为部门月度考核依据。

8考核注意事项

8.1员工考核工作由部门负责人组织,每次考核时,被考核者的直接上级必须与被考核者进行至少一次的沟通。部门考核由总经理办公室组织,并进行相关沟通和统计工作。

8.2每月30日前,各部门将员工考核表、总经办将部门考核表交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完成对数据的统计。

9考核结果处理

9.1连续3个月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9.2年度综合考核为“不合格”者,予以降级、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

9.3年度综合考核为“优秀”且无“不合格”记录者,晋一级。

9.4职等五等以下员工,连续五年年度综合考核为“优秀”者,晋一等。

10考核责任

10.1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内上交考核表的,视为考核者工作失误。每延误1天,减发考核者20的绩效工资。

10.2考核者应对被考核者作出公正评价。若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减发考核者20的绩效工资;考核者一年内累计失误3次者,视同失职处理。

11工资发放

11.1公司按部门核发部门工资总额,由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员工工资的考核发放。

11.2绩效系数绩效考核结果转化为绩效系数,实现其调节工资分配的功能。部门绩效系数和个人绩效系数均定义为百分制考核结果取百分率;其中部门长的个人绩效系数为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与各类专项考核结果(取百分率)的连乘积。

11.3部门工资计算方法

部门

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第2页

工资=基本工资总额 年功工资总额 全勤奖总额

(岗位技能工资总额 绩效工资总额)×部门绩效系数版权所有

=∑部门员工工资

11.4部门负责人工资计算方法

部门长工资=基本工资 年功工资 全勤奖

(岗位技能工资 绩效工资)×部门绩效系数×个人绩效系数

11.5员工工资计算方法

员工工资=基本工资 年功工资 全勤奖 ∑(岗位技能工资 绩效工资)×部门绩效系数×(个人岗、效工资和×个人绩效系数)

÷∑部门(个人岗、效工资和×个人绩效系数)

(“个人岗、效工资和”=岗位技能工资 绩效工资)

12相关文件

Q/BW.管理人员绩效管理办法

13记录文件

绩效考核表(部门)

绩效考核表(员工)

绩效考核表(部门负责人)

附加说明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编制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负责解释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主要审定人:

发布日期:20xx年5月日

版本号:G-A受控(编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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