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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工作计划与目标

药品质量检查与采购工作计划。

人生最坏的习惯,是自己对工作没有计划。您需要用心去写一份安排得当的工作计划了。这不仅可以让我们有条不紊的完成工作,更可以减轻我们的工作压力,工作计划应该包括什么内容呢?或许你正在查找类似"药品质量检查与采购工作计划"这样的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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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给大家带来一篇文章质量与采购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区范围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

三、检查重点内容、方法和处理意见

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专有标识的规范、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等。

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

一是与分局重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

二是与零售药店的GSp跟踪检查相结合;

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四是与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相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按下列处理意见进行查处。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挂靠、过票的个人(或无证的单位)等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如发现从非法渠道进货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记录。上柜陈列及入库储存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八十五条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 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方可从业;从事医用商品营业员、保管员等16个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上岗证书。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经查处。同时、分局将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 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清理工作,进行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违法规定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方及签名;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违法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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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检查计划3篇


施工质量检查计划一:施工质量检测计划

依据接收到的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质量验评标准的有关要求,为确保本标段各分部,各单元,各工序施工质量达到质量标准。避免漏检,误检现象发生。根据本标段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质量检测计划如下:

一、 建筑物:

(一)、放水导流洞:

1、原材料及中间产品取样送检:

(1、)中间产品:业主指定的产地为隆务河滩地料场生产的砂、石子骨料:根据规范每400m3为一检测批次,检测方式为监理旁站见证现场随机取样、送青海水利检测中心检测,检测内容为砂、石子骨料的必检项目。

1)、检测频率:

(a)、本建筑物工程砼浇筑量为:3500m3,按设计配合比需用砂子:2100 m3,按400 m3检测一次,需检测5次;需用石子3850 m3按400 m3检测一次,需检测10次。

(b)、砼拌合物及试块:砼拌合物每一浇筑单元检测其坍落度、入仓温度、拌合时间,并记录备查;砼试块:抗压试块本建筑物工程按项目划分共计约有80个单元,每一单元制作试块不少于2组,需制取试块160组。抗冻抗渗试块:按同一设计等级标号制取不少于1组控制,如在当年完成本建筑物工程的所有砼浇筑,则需各制取3组,如当年未完成全部砼浇筑,则按遗留的强度等级分别制取。

(2)、原材料:业主提供(或自购)的水泥、钢材、粉煤灰 、外加剂、止水橡皮等:根据规范水泥提供到现场的同一窑次的水泥每200t为一检测批次;

提供(或自购)到现场的同一批号的钢筋每60t为一检测批次;粉煤灰进入现场后每60t为一检测批次;外加剂进入现场后每5t为一检测批次;止水橡皮每进场一次检测一次。检测方式为监理旁站见证现场随机取样、制样、送送青海水利检测中心检测,检测内容为各材料的必检项目。

1)、检测频率:本建筑物工程砼浇筑量为:3500m3,按设计配合比需用水泥:1137.5t,按200t检测一次,需检测6次;需用钢筋200t;按60t检测一次,需检测3次;需用粉煤灰245t;按60t检测一次,需检测4次;需用外加剂16.8t,按5t检测一次,需检测3次;止水橡皮分两个批次进场,需检测2次。

2、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自检:

(1)、中间产品:隆务河滩内料场生产的砂、石子骨料:每一台班检测一次,检测方式为现场随机取样、由施工现场实验室检测,检测内容为砂、石子骨料的含泥量、超径、逊径。

1)、检测频率:本建筑物工程按项目划分共计有80多个单元,按每一台班浇筑一~二个单元,需检测40~80次。

(2)、原材料:业主提供(或自购)的水泥、钢材、粉煤灰、外加剂、止水橡皮等:每进一批次,检查其规格、生产日期是否与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相符,若不相符拒绝进场使用。

3、质量检查:

(1)、依据设计图纸及施工质量评定验收规程有关规定,对项目工程进行分部、单元等项目划分。本建筑物工程共划分7个分部工程,19个单元种类,单元数量120~140。

(2)、依据项目划分及施工次序首先检查(测)建筑物开挖的断面几何尺寸、轴线位移、高程、断面地质情况是否与设计相符或达到设计要求,以及断面是否有浮动体、裂隙带并整理质检技术资料、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单元工程验收或组织进行联合验收。

(3)、根据图纸设计要求,取样送质量检测中心实验室进行砼配合比试验,本建筑物设计的强度标号为:c25f200w8、c20f200w8、c25、m10。

(4)、检测建筑物各单元的钢筋制安、绑扎、位置是否准确;模板制安、支撑、几何尺寸、高程是否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整理质检技术资料,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检、批复砼浇筑开仓证。

(5)、检测砼的和易性、坍落度、配合比、原材料的含泥量、超径、逊径及砼的入仓浇捣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制做砼试块(每一浇筑仓砼试块制做不少于一组)标养后由现场实验室检测,填写检查记录资料及砼试块制样检验台帐。

(6)、拆模后检测砼表观质量是否达到质量标准要求;检查砼养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整理质检、技术资料,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单元工程验收;有隐蔽部位的,报请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8)、检测建筑物两侧填筑料施工工序是否符合施工规范要求;填筑密实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采用灌砂或核子密度仪检测,每一填筑单元检测不少于6点)。整理质检、技术资料,报请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二)、引水发电洞:

1、原材料及中间产品取样送检:

(1、)中间产品:业主指定的产地为隆务河滩地料场生产的砂、石子骨料:根据规范每400m3为一检测批次,检测方式为监理旁站见证现场随机取样、送青海水利检测中心检测,检测内容为砂、石子骨料的必检项目。

1)、检测频率:

(a)、本建筑物工程砼浇筑量为:3000m3,按设计配合比需用砂子:1800 m3,按400 m3检测一次,需检测5次;需用石子3300 m3按400 m3检测一次,需检测8次。

(b)、砼拌合物及试块:砼拌合物每一浇筑单元检测其坍落度、入仓温度、拌合时间,并记录备查;砼试块:抗压试块本建筑物工程按项目划分共计约有60个单元,每一单元制作试块不少于2组,需制取试块120组。抗冻抗渗试块:按同一设计等级标号制取不少于1组控制,如在当年完成本建筑物工程的所有砼浇筑,则需各制取3组,如当年未完成全部砼浇筑,则按遗留的强度等级分别制取。

(2)、原材料:业主提供(或自购)的水泥、钢材、粉煤灰 、外加剂、止水橡皮等:根据规范水泥提供到现场的同一窑次的水泥每200t为一检测批次;提供(或自购)到现场的同一批号的钢筋每60t为一检测批次;粉煤灰进入现场后每60t为一检测批次;外加剂进入现场后每5t为一检测批次;止水橡皮每进场一次检测一次。检测方式为监理旁站见证现场随机取样、制样、送送青海水利检测中心检测,检测内容为各材料的必检项目。

1)、检测频率:本建筑物工程砼浇筑量为:3000m3,按设计配合比需用水泥:975t,按200t检测一次,需检测5次;需用钢筋150t;按60t检测一次,需检测3次;需用粉煤灰210t;按60t检测一次,需检测4次;需用外加剂14.4t,按5t检测一次,需检测3次;止水橡皮分两个批次进场,需检测2次。

2、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自检:

(1)、中间产品:隆务河滩内料场生产的砂、石子骨料:每一台班检测一次,检测方式为现场随机取样、由施工现场实验室检测,检测内容为砂、石子骨料的含泥量、超径、逊径。

1)、检测频率:本建筑物工程按项目划分共计有60多个单元,按每一台班浇筑一~二个单元,需检测30~60次。

(2)、原材料:业主提供(或自购)的水泥、钢材、粉煤灰、外加剂、止水橡皮等:每进一批次,检查其规格、生产日期是否与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相符,若不相符拒绝进场使用。

3、质量检查:

(1)、依据设计图纸及施工质量评定验收规程有关规定,对项目工程进行分部、单元等项目划分。本建筑物工程共划分5个分部工程,10个单元种类,单元数量120~130。

(2)、依据项目划分及施工次序首先检查(测)建筑物开挖的断面几何尺寸、轴线位移、高程、断面地质情况是否与设计相符或达到设计要求,以及断面是否有浮动体、裂隙带并整理质检技术资料、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单元工程验收或组织进行联合验收。

(3)、根据图纸设计要求,取样送质量检测中心实验室进行砼配合比试验,本建筑物设计的强度标号为:c25f200w8、c20f200w8、c20、m10。

(4)、检测建筑物各单元的钢筋制安、绑扎、位置是否准确;模板制安、支撑、几何尺寸、高程是否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整理质检技术资料,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检、批复砼浇筑开仓证。

(5)、检测砼的和易性、坍落度、配合比、原材料的含泥量、超径、逊径及砼的入仓浇捣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制做砼试块(每一浇筑仓砼试块制做不少于一组)标养后由现场实验室检测,填写检查记录资料及砼试块制样检验台帐。

(6)、拆模后检测砼表观质量是否达到质量标准要求;检查砼养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整理质检、技术资料,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单元工程验收;有隐蔽部位的,报请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8)、检测建筑物两侧填筑料施工工序是否符合施工规范要求;填筑密实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采用灌砂或核子密度仪检测,每一填筑单元检测不少于6点)。整理质检、技术资料,报请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三) 坝体及其它待收到设计图纸后另行计划:


施工质量检查计划二:施工项目部质量大检查计划(513字)

9月是全国“质量月”,根据公司关于《关于开展2011年质量月活动的通知》,积极响应以“建设质量强国 共创美好生活”为主题的质量月活动,我项目部组织开展一次质量大检查活动,具体实施计划如下。

一、检查范围:

1、公用工程项目部各科室

2、三修厂房

3、中央控制楼

4、一次水站

5、循环冷却水站

6、总降压站

7、除盐水站

二、成立检查领导组

1、为了做好本次大检查工作,项目部成立了以项目经理周建生为组长的质量大检查领导组。

组 长: xxx

副组长: xxx xxx

组 员: xxx xxx

2、各工号施工队长作为质量第一负责人,负责做好自己辖区内的质量自检自纠工作,并配合项目部的质量大检查。

三、质量大检查时间安排

9月1日——9月12日由各工号主要技术员和施工队长组织展开本工号的质量大检查,对照项目部的质量检查表逐项检查并做好记录。

9月13日——9月18日为各工号自查整改期,由责任人对查出的问题逐一整改落实,不留死角。

9月19日由项目部检查组对项目各部位进项安全大检查。

四、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从内业资料、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材料、现场施工质量控制、施工计量机具设备等几个方面来进行

五、检查后对于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做好质量大检查总结,及时上报。


施工质量检查计划三:铁塔工程施工质量监理验收检查计划(2127字)

一、验收检查主要依据:

1. ××500kv线路工程施工设计图、说明书及工程变更

2.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2005

3.《110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dl/t5168-2002

4.《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质量检查办法》

5.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施工、监理有关规定》

6.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gb2694-2003

7.国家和行业颁发的有关规范及材料的技术标准。

二、 验收要求:

1. 各项目部经过三级检验并消缺后提前3天向监理部提出分部工程中间验收报验申请一式三份。

2.申请单应提供报验塔号、塔型、呼称高明细,三级验收检验报告、记录以及申请检验时间等。

3.提供材质合格证明资料、各种管理文件资料及二、三级检验记录, 原材料跟踪台帐备查。

三、 验收检查塔号及时间安排:

1.抽检塔号:监理部将从报验的塔号中,随机挑选30%,提前1天通知被检单位。

2.验收检查时间,预计第一次在2006年1月中旬,其余验收时间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在各项目部形成放线区段后,另行商定。

四、 验收检查方式、内容及质量评定标准:

1.检查方式:

现场抽查铁塔施工安装质量和文明施工情况;管理文件资料和施工记录采取集中检查方式,施工单位派员配合检查。

2.检查内容:

(1)实物工程质量主要检查内容:

铁塔部件规格、数量、标志、镀锌质量、表面损伤。重点检查主材、曲臂弯曲。

螺栓、脚钉匹配、规格、数量、标志,紧固率(查100条),螺栓、脚钉与构件面接触情况、穿向、露扣长度,脚钉弯勾方向、安装工艺。

铁塔结构倾斜、歪扭。

(2)文件资料主要检查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铁塔开工报告,铁塔工程作业指导书,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技术交底记录,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和培训考试记录等。 铁塔、螺栓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材质出厂合格证及加工复检试验报告,(铁塔:按供货批次每种塔型提供一个合格证;螺栓:塔厂提供材质试验报告及拉伸、剪切复检报告,每一种规格提供一个合格证)铁塔跟踪台账记录。检查各种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性。

(3)施工记录检查内容:

检查各种记录的真实性(记录清楚,无错、漏项或塼改现象),完整性(齐全无空白格),有效性(盖章、签字齐全、时间有效)。

(4)文明施工检查内容:

铁塔施工完毕,植被保护措施,现场没有剩余螺栓、脚钉、螺帽、垫圈、铁线,没有丢失工具材料,地锚坑已回填土,地面恢复平整、美观。

3.铁塔单元工程质量评级标准:

按《110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dl/t5168-2002其单元工程评定原则如下:

达到优良级条件:

a关键项目全部达到优良级标准;

b.其余检查项目必须全部达到合格级标准;

c.全部检查项目中有80%及以上达到优良级标准。

达到合格级条件:

a全部检查项目中达到优良级标准的不及80%,但必须达到合格级标准;

b一般项目中,允许有一项达不到合格级规定,但不影响使用者。 不合格级标准:

关键项目、重要项目、外观项目中有一项或一般检查项目中有两项及以上未达到合格级标准的评为不合格。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见dl/t5168-2002评定规程。

五、 查结果:

验收检查后,由监理收集汇总检查记录,进行统计,写出铁塔工程质量监理检查报告,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发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整改后用文字书面回,报监理部。

六、 验收检查组织及分工:

检查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 ××× ××× ×××。

附加说明:

1.检测用经纬仪,力矩扳手,钢尺、卡尺、望远镜、记录表格由监理部准备。

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带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穿软底鞋正确使用安全带和二道保护,防止扳手随落伤人。注意行车安全,严禁酒后开车。

附录:铁塔、螺栓、脚钉安装质量相关标准要求。

1.铁塔部件规格、数量、标志必须符合设计图规定,不得有缺料。

2.各节点间主材弯曲不得超过1/750。主材背棱应在同一斜线上,不得有弯曲变形。四面斜材应在同一斜面上,不得有凸出凹进的鼓肚情况。塔材连接处应平整紧密,不能有缝隙,该加垫片的应按设计规定加垫。

3.塔材镀锌表面应光洁美观,不应有漏镀、毛刺、砂眼、硬伤、磨损或镀锌层剥落、锈蚀,黑斑等缺陷。

4.铁塔结构倾斜,杯型塔以导线横担上平面为准,干字塔以塔顶面为准,一般塔倾斜率3‰为合格,2.4‰为优良,耐张转角塔向外角倾斜3‰-7‰。

5.螺栓、脚钉的匹配、规格、数量、标志应符合设计。螺杆与构件面垂直,杆头和螺帽平面与构件面不应有空隙。

螺栓穿向规定:铁塔的地线支架、上下曲臂和塔腿三个部位的螺栓均由结构内向外穿;其他部位:水平面和倾斜面的由下向上穿,垂直面的由塔中心向两侧穿。

防盗螺螺母及扣紧母应在架线完成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脚钉安装规定:直线塔脚钉装在塔身的b、d腿上;左转角耐张塔:下导线横担以下设置在转角内侧的b腿主材上,下导线横担以上设置在转角外侧的d腿主材上;右转角耐张塔与上述规定相反,且符合图纸要求。所有脚钉弯钩一律朝上,代替螺栓的脚钉均采用6.8级,普通脚钉使用4.8级。螺栓紧固率架线前检查≥95%,架线后检查≥97%,紧固用力矩搬手检测。

×××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超高压输电线路工程监理部


药品采购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8]49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区范围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

三、检查重点内容、方法和处理意见

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专有标识的规范、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等。

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分局重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二是与零售药店的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四是与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相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x食药监稽[2008]8号)文件精神,按下列处理意见进行查处。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挂靠”、“过票”的个人(或无证的单位)等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如发现从非法渠道进货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记录。上柜陈列及入库储存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方可从业;从事医用商品营业员、保管员等16个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上岗证书。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经查处。同时、分局将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清理工作,进行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违法规定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方及签名;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违法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

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一名药师在职在岗,要是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提醒,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9、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0、在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工作安排和进度

专项检查从2008年8月23日起至10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开展。

1、准备部署阶段(8月23日-8月27日):根据市局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2、组织实施阶段(8月28日-10月26日):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3、检查总结阶段(10月27日-10月31日):对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查处的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局稽查处。

药品采购工作计划结尾


xx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药品采购管理工作将面临一些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将围绕总体工作思路,,本着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继续强化乡村一体化管理、县级医院管理以及督导检查,认真落实各项计划内容,圆满完成各项既定任务,促进管理水平的持续改进和全面提高。为使药品采购办公室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继续深化乡村一体化管理

1、积极推行 “县镇村一体化,医生进农家”模式,将县镇村卫生组织融为一体。实行统一人员培训、统一药品配送、统一公共卫生考核、统一新农合政策实施、统一业务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制。(充实一些具体措施内容,可添加,*月组织培训;药品配送的方法措施)

2、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鼓励不同规模、不同级别的医院之间积极探索以资本、技术、管理为纽带,通过整体托管、重组、联合办医、团队帮扶、城乡对口支援、区域协同医疗、组建医院管理集团、医疗联合体等多种形式的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有效形式。(充实一些具体措施内容,可添加**医院与**医院结对子,与**外地医院建立帮扶关系、合作关系等等)

二、加强县级医院管理

1、充分发挥县级医院的城乡纽带作用和县域龙头作用,推动城乡医院人才、技术、管理纵向流动的制度化、稳定化,加强县乡村区域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和协调,促进纵向管理的机制创新,使县级医院与城市大医院对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辐射,建立完善县乡村一体、上下联动机制,提高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

2、建立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的信息支持机制。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建立统一管理、县乡村互通互联的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网络平台,为实现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推动建立以电子病历和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医院信息系统和区域卫生信息系统。

从分级分工、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居民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合理就诊流程出发,统筹规划建设区域卫生信息网络平台。加强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沟通,建立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及时沟通患者诊疗信息,运用信息化、网络化手段,方便双向转诊。充分运用已经建成的远程会诊系统,开展远程病理诊断和远程疑难重症会诊等服务,实现城市优质资源与县级医院的互补和相互支持,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辐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试行患者诊疗信息“一卡通”和县、乡远程会诊,实现县域居民健康档案信息资料的有效利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

1、确保药品采购安全。把好药品准入关。

2、严格依法依规采购,规范采购行为。

3、加强对辖区内医疗药品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制。

4、加强对基层机构的巡查,加强对薄弱环节的重点督导。

四、加强科室管理工作

1、制订年度计划,每半年和年底做好总结,保证工作落到实处。

2、每月按时填写工作记录本及相关台账记录本,对 存在问题要有明确的整改措施。

3、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经常检查本职工作完成情况以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4、认真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工作技能水平。

药品采购工作计划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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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8]49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

药品采购工作计划。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区范围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

三、检查重点内容、方法和处理意见

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专有标识的规范、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等。

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分局重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二是与零售药店的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四是与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相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x食药监稽[2008]8号)文件精神,按下列处理意见进行查处。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挂靠”、“过票”的个人(或无证的单位)等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如发现从非法渠道进货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记录。上柜陈列及入库储存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方可从业;从事医用商品营业员、保管员等16个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上岗证书。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经查处。同时、分局将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清理工作,进行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违法规定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方及签名;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违法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

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一名药师在职在岗,要是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提醒,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9、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0、在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工作安排和进度

专项检查从20xx年8月23日起至10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开展。

1、准备部署阶段(8月23日-8月27日):根据市局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2、组织实施阶段(8月28日-10月26日):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3、检查总结阶段(10月27日-10月31日):对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查处的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局稽查处。

药品采购工作计划范文


药品采购工作计划范文一:药品采购工作计划

20xx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计划 新华乡卫生院基本药物采购工作于20xx年七月开始实施以来,经过几个月的深入实施已经取得一定成果,已经逐步的走入正规化轨道。二〇一三年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在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和《六枝特区基本药物管理办法》以及《六枝特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精神的同时,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继续推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杜绝采购国家规定的目录内以外的药品。定期深入基层检查监督,保证基本药物制度顺利的开展。

二、全面落实六枝特区网络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精神。 我乡医疗卫生机构已于20xx年1月中旬开始执行20xxx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结果,正式开展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结合我乡实际,根据会议培训内容,要组织卫生院负责药品采购,分管院长进行网上采购平台以及基本药物管理有关知识1-2次的培训。以便于采购药品时按流程按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基本药物。对于卫生院提交的基本药物计划严格审核,严格目录内药物,并对药品配送企业所招标药品价格,进行严格的监督审核,保证药品采购的及时、合理的配送。

三、做好基本药物采购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宣传培训工作。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步骤。因此,我们今年要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组织好基层单位进行基本药物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让政策深入群众中,让群众了解党的惠民政策,让群众都了解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好政策。对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进行不定期的培训,并让村卫生员都合理掌握基本药物知识,规范目录内药品的使用率。

四、坚持经常性的深入进行基本药物的监督检查,监督卫生室对目录内药品的使用情况以及是否使用和经营目录外药品,对违反基本药物制度使用目录外药品的卫生室要严格处理。并按时查看卫生室的基本药物的监督检查情况。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正常合理的开展。

五、规范管理基本药物有关的档案,健全各种档案信息的采集管理,做好各种监督检查记录、卫生室药品采购计划单的审核记录的备案。对各种文件及时归档。

六、做好对药品采购的配送企业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对药品配送企业的药品清单进行价格、品种核对,严格按照招标价格品种执行核对。定期及时的从卫生室收缴药品款,及时准确的给配送企业结算药品款,确保政府承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总之,基本药物的管理采购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是属于刚刚起步的阶段,许多工作需要不断的规范完善,我们要在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管理工作的监管,全面落实基本药物各项工作,充分认识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机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我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让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药品采购工作计划范文二:药品采购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8]49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区范围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

三、检查重点内容、方法和处理意见

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专有标识的规范、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等。

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分局重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二是与零售药店的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四是与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相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x食药监稽[2008]8号)文件精神,按下列处理意见进行查处。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挂靠、过票的个人(或无证的单位)等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如发现从非法渠道进货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记录。上柜陈列及入库储存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方可从业;从事医用商品营业员、保管员等16个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上岗证书。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经查处。同时、分局将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清理工作,进行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违法规定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方及签名;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违法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

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一名药师在职在岗,要是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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