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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作风建设实施方案

物价局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想要达成心中所想之事,就一定要做准备。根据企业发展的新方向,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制定方案,工作方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关于写方案我们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呢?相信你应该喜欢小编整理的物价局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欢迎阅读,希望你能够喜欢并分享!

物价局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积极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与价格行政管理相关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独特作用,努力构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现结合全省物价系统工作实际,就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稳定。但伴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社会利益和群众诉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各种矛盾纠纷需要多层次化解。价格是调节利益关系最直接、最灵敏的杠杆,价格工作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矛盾集中、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决定了价格工作必然牵涉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矛盾,价格问题容易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全省物价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相关要求,以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价格行政争议为重点,针对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行政资源多、调解范围广的优势,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妥善协调各方面价格利益关系,确保不同社会群体的价格利益得到兼顾,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价格行政调解组织体系。省物价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价格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物价系统价格行政调解工作的政策调研、组织推动、综合协调、指导督促、考核问责。各市(州)、县(市、区)物价部门要及时成立相应的价格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建一支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本文 强、法律素质高的价格行政调解员队伍,负责本辖区内价格行政调解及信息报送工作。同时,市(州)、县(市、区)物价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基层价格监督网络和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及时把价格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全省各级价格行政调解组织要在同级“大调解”工作领导部门的领导下,按照“逐级调解、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
三、明确范围,把握原则。价格行政调解的范围是物价部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价格行政争议;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价格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各级物价部门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要积极研究探索调解价格民事纠纷的新方法,不断提高价格行政调解的成功率,力争做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一般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区)、重大纠纷不出市(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重复越级上访和不稳定因素,防止因价格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同时,价格行政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处理价格行政争议和化解价格民事纠纷的全过程,引导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力争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对不愿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妥善解决;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价格行政调解意识,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制和分级责任制,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价格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各级物价部门要结合价格工作职能以及自身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价格行政调解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要规范调解程序,对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调解期限以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环节明确具体要求。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系统的调解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建立典型案件和普遍性问题的通报制度。要完善矛盾纠纷预防机制,按照“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原则,构建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价格行政调解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要把价格行政调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消极应付调解,导致重大矛盾纠纷发生的,严肃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强化服务,落实保障。各级物价部门要坚持预防和化解并用、排查和调处并行,把价格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信访工作、综合治理工作以及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要依托“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工作成果和工作载体,促进价格收费矛盾纠纷从集中处理向常态化解转变。通过价格维权、价格自律、价格引导、价格协调、价格宣传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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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投诉权和举报权;帮助经营者增强价格诚信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价格行为;落实价费优惠措施,了解民情民意,及时出台有利于发展和减轻群众及社会负担的价费政策;化解企业之间、产供销各环节之间、执收与征费对象之间价费矛盾;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发挥成本调查、价格评审、价格认证等方面职能作用,有效调解价格矛盾。同时,要将价格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落实必要的设施条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充实和调剂价格行政调解人员;要充分发挥基层价格行政调解的主力作用,加强对基层调解人员的指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其调解工作能力与水平,确保调解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物价局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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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实施方案


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进一步做好县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就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争议能否妥善化解,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已于20**年5月1日开始施行,我县面临着行政诉讼范围扩大、应诉案件数量增多的趋势。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有利于引导行政相对人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树立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理念,有利于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学习行政诉讼法,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

二、认真落实应诉承办职责

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统筹协调指导应诉工作。行政应诉工作实行“谁承办、谁应诉”,具体应诉承办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县政府应乡镇政府、所属部门或机构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报送该请示的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报送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牵头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

(二)对县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以行政行为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或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

(三)起诉县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

(四)对县政府作出不予受理、驳回或维持等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以行政行为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机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法制办为应诉承办单位;对县政府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县政府法制办为应诉承办单位,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机构或乡镇政府应当积极配合。

(五)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一审时的承办单位和原出庭应诉人员继续承办。

(六)县政府法制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应诉承办单位,并指导应诉承办单位做好答辩材料准备等工作。

凡涉及县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各应诉单位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各应诉单位主要领导要及时听取情况汇报,组织人员认真研究案情,落实应诉责任人和工作要求,严格审查答辩材料,并送县政府领导审签。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主要领导要参与协调、应诉。

三、完善行政应诉工作程序

按照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的要求,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状副本及相关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作为特急件统一接收、登记后送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并当日移交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收到行政诉状副本及相关材料后及时根据案件类型确定应诉承办单位,并在次日内交办各应诉承办单位,同时向应诉单位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各应诉承办单位要在接到县政府法制办通知当日内安排专人取件,并迅速开展应诉准备工作。应诉单位应于答辩期届满前三日内,将拟订的答辩状、相关证据及依据材料送县政府领导审签。县政府领导签批后,由应诉单位送县政府办公室加盖县政府印章,并在答辩期内送至人民法院。

四、规范委托代理行为

县政府负责人(包括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必要时可以同时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出庭应诉人员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准时参加庭审活动。各应诉单位要向县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做好汇报,保证行政机关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委托代理人要及时、全面地整理、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分析、研究争议焦点,认真起草答辩状等法律文书,依法提出应诉意见及其他处理意见。

县政府法制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应诉单位的出庭律师人选进行调整。

五、做好诉讼后有关工作

各应诉单位应当在收到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司法建议书等行政诉讼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要依法按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要认真履行义务。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并将结果函告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等法律文书的履行、执行情况以及司法建议书的反馈、落实情况,应当同时抄送县政府法制办。

各应诉单位应当对本年度本单位承办的县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分析总结,于次年一月底前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书面材料。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对县政府全年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并向县政府报告。

对重大复杂、政治敏感性强、社会影响面广、涉及社会和谐稳定等案件,各应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制度,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对县政府败诉的行政应诉案件,各应诉单位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败诉原因,汲取教训,并应当在收到一审行政判决书之日起3日内向县政府书面报告是否上诉;收到终审行政判决书之日起**日内向县政府报告下一步整改意见。

行政应诉案件结案后30日内,各应诉单位应将行政应诉工作各环节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整理齐全并装订成卷,以便存档备查。

六、严格行政应诉责任追究

下列情形纳入全县依法行政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案件败诉的;二是因应诉工作不当而受到人民法院书面通报的;三是未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未按规定反馈、落实司法建议书的;四是未按规定执行备案、年度统计分析、重大案件报告、败诉案件分析报告以及案卷归档制度的;五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败诉的;六是未按规定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七是未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八是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县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应诉单位落实县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对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

七、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行政应诉工作专业性和法律性较强,各应诉单位要确定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法制工作专(兼)职人员,充分发挥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沟通协调和指导作用。重视行政应诉人才的培养,加强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本单位应诉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切实加强对行政应诉案件的分析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努力避免因应诉策略不当、应诉不到位等导致县政府败诉的问题。县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县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认真组织行政应诉人员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行政应诉水平。

八、健全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机制

各应诉单位要切实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对某些行政管理领域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问题,以及某些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情况,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充分听取人民法院对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执行各类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为化解行政争议所做的调解工作,共同依法妥善化解复杂、敏感的行政争议。建立完善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联席会议、工作通报等制度,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进行政和司法的协同配合、良性互动。

九、建立积极地纠错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权责清单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作为,及时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阶段,减少行政诉讼案件,树立法治政府良好形象,增强政府公信力。

十、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被告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应诉案件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一、以县政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也参照本意见执行。

关于对2005年物价局价格宣传工作的安排意见


关于对2005年全局价格宣传工作的安排意见 根据行评整改的有关要求,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广泛征求各科室意见的基础上,对全局2005年物价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强领导 局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物价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外宣传的组织领导,具体工作由调控科负责协调督导。 二、 宣传内容及重点 物价宣传要坚持团结、协作、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宣传报道的内容要面向社会,贴近群众,要围绕不同时期物价工作重点,总结典型经验,捕捉闪光点,有计划地组织稿件。宣传报道以网站、市内新闻媒体和系统内省市刊物为主,发挥党委政府综合部门内部刊物的效应优势,把物价系统工作的新验、新动态、新做法及时宣传出去,树立物价部门的良好形象。宣传重点为物价部门的工作职责及管理权限;定调价信息;监督检查工作动态;价格举报;公用事业价格;行政事业收费;价格听证及明码标价等价格制度;相关价格政策等等、 三、宣传方式及途径 1、利用现有的“行风热线”、“异口同心 行风对话”以及威海电视台法治栏目,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价格问题,宣传物价政策,做好答疑解惑工作。 2、计划7-11月间在报纸上开辟物价政策专栏,对价格举报和行风热线中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统一进行政策答疑和宣传,为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全年开办的期数约10期。 3、与电台联合开办“价格之声”专题节目,1-2周制作一期,定点播出,及时反映物价系统情况,公布不同行业、不同系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传递物价工作动态,为全社会了解物价政策法规提供便利。 4、充分利用政府网站上已有的物价收费政策查询专栏,及时公布教育、卫生、电信、交通、公安、司法、房产、土地、中介等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局内将筹建威海物价网,通过网站及时公布我市及全省邻近地市的公用事业价格、相关行政事业收费,宣传明码标价制度、价格听证等制度以及物价部门的职责、权限,让社会各界通过互联网查询物价政策,了解价格信息。 5、围绕全局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活动。围绕“3.15”消费者权益日、《价格法》实施六周年、“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开通三周年、《山东省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等主题开展宣传纪念活动;围绕各个时期的专项检查,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和取得的成果,抓住有利时机,披露一些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在社会上大造惩治价格违法行为的声势。 四、 落实责任,强化考核 局建立对外宣传用稿登记备案制度。各科室、所要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每月5日前提报本部门的宣传重点,对外宣传稿件统一由调控科登记备案,凡对本单位、本系统有重大影响事件的宣传报道,须经主管领导审阅签发后,再向外界发送。 建立健全有效的奖惩机制。调控科要根据各科室、所每月提报的宣传重点,结合全局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宣传计划,加强督导落实,定期通报宣传结果。各科室、所的用稿采稿情况做为一项硬指标与岗位责任制、星级管理考核有机挂钩,做为年终评优树先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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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县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县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预防腐败体系,根据县政府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在我局全面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处罚权规范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成立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副组长,成员:。
三、工作目标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细化、统一处罚裁量标准,实现价格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化,为我县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四、实施原则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
(二)合理原则。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同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不得将行政处罚权力与本部门利益挂钩,或者把加大罚款额度、增加收入作为执法的目的。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坚持教育为先的理念,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依法能够通过批评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应当轻罚的,不得重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四)公开原则。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投诉电话等。实施行政处罚时,除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救济途径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五、工作任务
通过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对自由裁量权的干扰,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的现象,并以此为突破口,全面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
(一)确定价格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范围。要在前两年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梳理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事项,明确现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依据(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行为实施机关以及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确定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并编制目录。
(二)明确行政自由裁量的条件。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对行使行政处罚涉及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制定出更加具体的、更具操作性的执行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让价格执法裁量准确明了,一目了然。
(三)划定行政自由裁量的权限。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划定的区域开展价格执法,案件的审理和决定按照《县物价局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行政自由裁量的要素。通过宣传栏、价格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细化后的自由裁量标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向当事人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纳合理要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给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强化监督。这次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分局、队、中心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县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精心组织,确保质量。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梳理自由裁量项目,制定指导性标准,上报、编印相关材料。要严格按照审查公布后的标准规范执行,确保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
3、明确责任,严肃纪律。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执法形象和加强廉政建设、源头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落实不力、执行不力的部门和人员,将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物价局领导个人整改方案


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通过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党章和其它辅导材料,深刻认识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解决党员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迫切需要。前一阶段的学习中,按照市委要求,我和其他几位班子成员以及机关中层干部进行了一对一、面对面的交流谈心,根据同志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党组织反馈意见后,自己又重新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分析,对个人存在问题的原因以及危害进行了更深层次的剖析,以期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完善、修正缺点、增强党性的目的。作为一名党员,自身体会到最大的进步是自觉把学习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要求的过程,变成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完善、增强党性的过程。同时,对照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标准要求和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以党章要求“十好党员”标准为尺子,以“一找二征三指”的自我剖析材料为依据,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得到改造,党性水平得到提高,能全心全意为党的教育事业奋斗终身,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教育活动带来的变化和进步为总目的,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制定出了整改措施,现总结汇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照《党章》及《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对照自身党性分析材料,按照边整改边完善逐步提高的整改要求,针对个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修正错误,纠正缺点,学习先进,取长补短,真正达到提高觉悟,增强党性,履行职责,以身作则,创新发展的目的,争做新时期共产党员的先进模范。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对学习抓得不紧,满足于一般化。自己认为平时学的可以,满足于有一定的基础,因而放松和忽视学习,致使学习被动应付,特别是对"三个代表"的系统理论理解不深,联系实际不够,缺乏学习的自觉性。以往组织单位学习,以会代学,以工代学的情况多,念念文件,不深不透,一人念大家听,也听也不听,大而化之,学习空对空,解决实际问题少。即便是这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阶段,也是一步步地逼出来的的,不然的话,3万字的读书笔记是不会自觉地在短期间内完成的,更谈不上主动写心得体会。
2、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不强。作为单位党政一把手,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不好,满足于工作有分工,偏重于强调各负其责,统揽全局,负总责的意识不强,有分工不具体,布置多检查少,落实责任不到位,调度不及时,督促不到位,全局工作没有形成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局面。
3、思想解放的力度还不够大。对物价工作如何从计划经济时期由“定调价”为主向市场经济以“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为主的转变认识还不够到位,工作中循规蹈矩,按部就班,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还不能用全新的思维和方式去做开创性的工作。
4、对议定工作的落实抓得不够,对制订完善的各项制度还应抓落实,出效果。工作中虽然重视决策,力求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但由于本人管理所涉及的内容多、头绪乱,对决策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对执行结果的督查做得还不够,导致有些工作虽然花了大力气,但实际效果却不太明显,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意识需要提升。
5、工作不够深入,调查了解不够。平时工作偏重依赖分工,个人深入各业务科室时间不够,与同志们谈心交流少,借口工作忙,应酬多,忽略了与同志们的及时沟通,关心照顾少。在强新时期价格理论的调查研究工作方面,拟出重点调研课题较少,未能用理论更好地指导工作,切实开创我市物价工作的新局面。
6、接待应酬多。由于上级来人、外地参观、部门走访、外来人员频繁,有时手忙脚乱,忙于应酬,有时应该接待的应酬多了还犯急躁情绪。
三、整改的目标
1、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个人的党性观念再度提高,树立良好的个人党性形象,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永葆共产党人的先进本色。
2、牢固树立宗旨观念,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奉献意识进一步增强,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始终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工作的最高标准。
2、增强学习的自我约束机制,形成自觉、科学、全面、系统学习的良好习惯,熟练掌握本行业、本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促进自身素质全面提高,实现工作和服务再上新水平。
3、增强自我管理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强,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创造性地工作, 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作用。
4、遵守党的章程,严守党的纪律,坚定立场原则,带好队伍,树好形象,创优发展,搞好服务。
四、整改措施
由于以上问题的存在,最终造成在个别工作上的被动,增加了个别工作上的难度,导致了在个别工作上不能达到十分的满意。我作为一名老党员,应该真诚地向党组织进行认真地汇报,常能自警、自律、自省,使自己不褪色,不断地去打扫思想上的灰尘,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使自己的各方面的综合素质,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我将按照以下整改措施,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1、加强学习,提高整体素质。在以后的工作中,注意学习方式,增强自我约束机制,自我加压,系统、全面地学习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经济、WTO知识,学会管理自己,学会管理单位,学会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2、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大协调工作力度。在以后的工作中,树立工作的高标准,大胆负责,敢于碰硬,坚持原则,锲而不舍,进一步加大业务协调工作力度,发挥好党组一班人的作用,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切实形成团结协调,富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坚强堡垒。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好基层支部的作用,管好自己,带好队伍,树好形象,创优服务,促进发展,使我市物价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3、进一步解放思想,适应工作需求。价格工作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需要用新的思维去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思想的解放,观念的创新,以适应新时期工作的需求。
4、 加强党性修养锻炼,做到廉洁自律。牢记党的宗旨,时时处处以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标准要求自己,时刻牢记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要“拒腐蚀、永不沾”,认真遵守党的廉政建设规定,做到廉洁自律,勤政为民。既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更要统揽全局,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作用。
5、进一步转变作风,自我加压,积极工作。坚持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兢兢业业地做好各项工作,树立强烈的时间观念、效率观念、质量观念,今天能办的事不拖到明天,这一周能办的事不拖到下一周,用最短的时间完成任务;同时,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时处处严格约束自己,正确对待个人得失,不计名利,不讲价钱,不图虚名,不事张扬,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做好物价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6、严格执行制度,提高机关效能。进一步依法治价、用制度规范物价干部,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规范完善相应的制度监督机制,使我局的各项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抓好政务公开,努力把我局建设成为运转协调、公正透明、规范高效、依法办事,文明行政的政府部门。切实执行“为经济发展服务、为群众服务、为基层服务”的工作理念,敢于管理,大胆管理,善于管理,以一流的管理,高效的服务,为全市经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以上整改措施,一经制定立即行动,马上实施,并长期不懈地坚持一贯,决不间断,请组织和同志们今后监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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