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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工作落实方案

落实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方案。

综观成大事的人,他们对于重要事情的方案设计非常重视。面对即将开展的工作项目,我们应该按自己要求制定方案,写方案要灵活,不必过分恪守成规,你知道什么样的活动方案才能切实地帮助我们吗?以下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落实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方案”,请阅读,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落实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方案

文章标题:落实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方案


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本局机关各科室(队):
为了贯彻落实___市人民政府20xx年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确保政府各项主要目标任务的按时完成,根据区局《关于落实20xx年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桂食药监办﹝20xx﹞15号)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主要目标任务
政府20xx年工作主要目标和任务涉及我局的内容有:“努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项中的“以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和劳动力培训为重点,全面完成首批1731个‘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任务”以及“政府自身建设”项中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改善政务环境,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和“完善行政决策的机制,健全涉及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决策的协商和协调机制,健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决策的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制度,健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的公示、听证制度,推动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我局成立落实20xx年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德源局长;副组长:韦菊月、李玉海副局长、张龙纪检组长、苏生坚助理调研员;成员由市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三、分解各项工作任务

(一)做好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1、做好我局扶贫点融安县雅瑶乡苏田村的帮扶工作。以帮扶引导农村发展集体经济和村委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抓好以下项目的落实:一是引导村委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山区优势,培育特色产业。利用村委集体土地进行种植、生产和加工中药材,为引进、开发项目创造条件,为培育壮大集体经济打好基础。二是加强村委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组织办公环境,培训电脑基本知识,为信息扶贫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三是继续帮扶村委教育工作,为该村因贫、因灾的特困学生和特困党员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此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责任人黄培昌。

2、深化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工作。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药品分类管理,进一步深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开展“两网”示范县建设,扩大监管网络;促进供应网规范发展,县、乡、村监督网络覆盖率要分别达到100、100、95。此项工作由市场监督科负责,责任人刘永逸。

3、做好农村药品市场整顿。针对当前制假售假违法行为转移到农村、转移到低收入人群的趋势,工作的重心要下移,查处办案的关口要前移,积极做好农村药品、医疗器械市场各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农村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使农村药品市场有明显改善。此项工作由稽查队负责,责任人宋绮埙。

4、认真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职能。做好本市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ADR病例报告的数量和质量。此项工作由综合业务科负责,责任人姜建才。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推进政务公开。继续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做到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事项外,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要求、内容、形式及时公开政务、事务信息。此项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各县分局配合,责任人黄培昌。

2、规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和权限。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依法制定和规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做到职责明确、责权一致、运行高效。此项工作由人事教育科牵头,各科室配合,责任人宋献霞。

3、推行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围绕完成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及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开展调研立项,制定保障措施并抓好落实。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评议意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局机关工作作风的改变,进一步塑造“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新形象。此项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各县分局配合,责任人黄培昌。

4、开展建设节约型机关活动。把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健全和完善节约用水、节约用电、节约用油、节约用办公用品等方面的相关制度。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落实责任制,养成自觉节约一杯水、一度电、一滴油、一张纸的良好习惯,争做节约资源的模范,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此项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各县分局配合,责任人黄培昌。

5、开展为纳税人办实事活动。首先是针对纳税人对本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开展调研立项,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抓好实施,保证效果,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其次是加强行政受理大厅工作的领导,完善行政大厅公示内容,提高行政

落实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方案第2页

许可申请受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此项工作由市场科牵头,各科室、各县分局配合,责任人刘永逸。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1、完善重大决策的听证、论证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听证、论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对于专业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于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与他人有利害关系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开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此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责任人黄培昌。

2、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并按规定报送备案。通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在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公布。建立完善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此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责任人黄培昌。

三、工作要求

(一)各项工作的责任(牵头)科室要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到人,明确任务完成的时间、步骤。20xx年5月10日前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局办公室反馈并提交书面报告;20xx年11月30日前要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办公室报送书面汇报。

(二)各牵头科室要积极主动与配合科室、县分局沟通联系,各配合单位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各牵头科室负责督促各项工作的进展和进行情况汇总。

(三)各科室、各县分局要结合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按照职能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加强机关自身建设方面,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并抓好落实。

(四)局办公室负责落实20xx年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总体督办工作,适时跟踪督办,确保各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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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落实市政府工作任务实施方案


区商务局落实市政府工作任务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区商务局落实市政府工作任务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办《2017年主要任务分解立项抓落实的通知》(**政办明电〔2017〕3号)文件要求,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取得实效,特对照2017年市政府工作主要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发展特色街区、楼宇经济、社区商业和连锁经营,培育财务、咨询、工业设计等中介服务,鼓励工业企业工贸分离;实行“互联网+”行动计划,加快推进联发软件园一期等项目,争取引入一批有实力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入驻;重点打造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建设跨境电商主题园区,发展一批线上品牌,新增限上电商企业30家;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鼓励企业“抱团出海”,开拓南亚、西亚、非洲东海岸等新兴市场,落实外贸出口扶持政策,稳定出口增长,推动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

二、主要任务立项分解

(一)现代商贸业

完成时限及细化任务内容:第一季度,走访辖区内有实力的商贸业个体户及新注册企业,宣传我区出台的《**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推进商贸服务业企业“三转一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城政〔2016〕275号)等扶持政策,走访区辖内有潜力的工业企业,宣传商贸服务业奖励扶持政策,鼓励制造业企业剥离成立独立贸易公司,力争引导工贸分离;第二季度,通过与工商、国地税等部门对接,督促指导辖区内符合“限下(规下)转限上(规上)”标准的企业入库,继续走访宣传我区新出台的商贸服务业“三转一市”等扶持政策;协调促进汇犇商贸物流与中科商软对接,通过V店汇和汇万家便利店平台打造B2B2C供应链系统,服务我市众多夫妻店、小商户,持续优化物流配送资源,推动城市消费升级;第三季度,挖掘潜力,跟踪服务并指导商贸业和服务业企业做好入库月度新增工作;第四季度,重点推动华友实业大厦、**商总部中心、双洋环球大厦、宏基财富总部楼、金海湾中心、国艺文创城等现有楼宇经济,加强楼宇的招商服务力度,提升楼宇经济运营管理水平,积极申报一批市级服务业示范楼宇;下半年持续引导工贸分离和主辅分离工作。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招商局、各镇(街道、管委会)

(二)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完成时限及细化任务内容:第一季度,制定印发**区扶持联发**电商城实施意见,进行二期办公楼主体建设;第二季度,宣传扶持政策开展招商,继续开展二期办公楼主体建设,争取6月份一期开园;第三季度,二期办公楼主体封顶,进行内外部装修并继续开展招商工作;第四季度,二期办公主体装修部分完成,争取年前落架。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责任单位:安福管委会、区招商局、龙桥街道办事处

(三)电子商务

完成时限及细化任务内容:第一季度,确定跨境电商产业园的建设方案和装修设计方案;第二季度,跨境电商产业园内部装修及制定招商计划;对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纳入限上统计入库;第三季度,跨境电商产业园继续进行内部装修及招商;扶持一批辖区较成熟的自主线上品牌,并争取申报**市知名商标;对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对接月度新增;第四季度,跨境电商产业园争取试运营;扶持一批龙头电商企业发展壮大;对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对接年度新增。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责任单位:安福管委会、区工商局、区统计局、各镇(街道、管委会)

(四)外资外贸

完成时限及细化任务内容:组织企业参加春季和秋季广交会、境外各类专题展会等展会,积极融入“一带一路”,拓宽国内外市场。前三季度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境内外展会;第四季度,组织参加境外展会的外贸企业申报省、市级展会扶持资金。

鼓励我区外贸生产性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落实中央、省、市各级进口贴息的扶持政策。上半年汇总企业进口技术和设备情况,下半年组织企业申报中央、省、市各级进口贴息扶持政策。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各镇(街道、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报送制度。为确保分解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自3月份起,各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报送人员,并于每月26日前将相关进展情况盖章送至区商务局,再由区商务局统一汇总向上级部门汇报。

(二)严格绩效考评。区效能办已将2017年市政府工作主要任务纳入“行动计划”一季度一督查,督查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务必对号入座高度重视,做到准时上报、如实上报。

(三)加强部门交流。建立报送人员联络库,营造促进良好的环境氛围,及时协调、分析、解决在落实2017年市政府工作主要任务中存在的矛盾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落实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案


落实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制定的《20**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结合本局实际,现制定目标任务工作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省、市、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生态立县,旅游兴县,产业强县”发展战略,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大力开展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粮食管理工作,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实现全局工作新突破,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工作内容

(一)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8.5以上;

(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以上;

(三)加快制定奖励扶持政策,加大对侗锦、银饰、芦笙及土特山货等旅游商品创意开发,形成“通道旅游”商品体系;

(四)推进珍稀药材铁皮石斛产业园建设;

(五)建设城南综合农贸市场;

(六)夯实招商基础,加强项目论证、包装,充实招商项目库,做好规划、用地报批等工作,保证项目具备落地条件。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抓好招商信息发布工作;

(七)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推行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县级领导联系制度,实行全程跟踪代办、集中并联审批,促进签约项目尽快落地实施;

(八)积极对接“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制造强“1274”行动,突出电子信息、现代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重点产业,培育壮大骨干龙头企业,推进同产业链企业分工合作,促进优势特色产业集聚发展;

(九)推进一批商贸物流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本土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中型商贸物流企业,促进传统商贸物流业转型升级。

三、工作要求

1、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按照落实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将目标任务量化分解,逐项落实到分管领导、到股室、到具体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制定计划,全力落实

本部门对分解任务要早研究、早安排、早部署,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结合实际,找准工作切入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经常调度进展情况,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3、加强监督,严格考核

将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列入年终综合绩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考核。本部门要围绕分解任务的落实积极开展督促检查活动,全力推动各项任务的完成。

将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列入年终综合绩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考核。本部门要围绕分解任务的落实积极开展督促检查活动,全力推动各项任务的完成。

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县长提出建议。县长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工作。
九、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
十、县政府所属各部门的主任、局长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事先请示分管副县长,并定期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县长报告。对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要勇于负责,大胆决策,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规范和管理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处置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以及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政府决策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要经过专家或咨询、研究、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地区、部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充分协商,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五章 依法行政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规范行政权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须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发布决定;非行政机关的事业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一、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并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同时向市政府备案。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决定,要告知其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给予陈述、申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力;重大事项行政机关要组织听证。
二十二、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进行赔偿;依法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要对行政相对人

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2页

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三、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办理建议和提案。
二十四、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限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六、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县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到会指导,安排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国家、自治区、市和县委、县人大的重要决定事项;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十八、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有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到会指导,安排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县级财政预算;讨论通过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提请县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由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十九、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参加,不定期召开。
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拟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听取地区、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处理县长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有关地区、部门负责人参加,不定期召开。
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
三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务会议或县长确定,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长确定,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
会议的议题在提交会议研究前,要经过充分协商,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或有可选择的方案。
三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人或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人或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县长或分管县长签发。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并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专业会议,不以县政府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政府领导和各乡镇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四、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公文的受理和审核,并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审批公文时,要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事项;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公文时,要提出具体的办理意见或建议,供领导决策时参考。签署纸质文件,要使用钢笔、碳素笔或毛笔.
三十五、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由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规定程序报送;紧急特殊公文可用签报的形式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岐意见,主办部门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县政府协调或决定。
三十六、县政府文件,属于综合性、全局性、政策性较强的文件,由分管副县长审阅后,呈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件,由分管副县长审阅后,呈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交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人员任免文件,由县长签发;属于就某一事项作出安排和部署,或就某一请示事项作出批复,以及致函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事项的文件,由副县长签发。
三十七、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涉及县政府工作的重要问题,须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阅。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提倡少发文,发短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确需县政府批准的事项,经批准后可加注“经县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自行发文。
三十九、加快网络化、无纸化办公进程,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快公文运转速度,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第九章 新闻宣传制度

四十、县政府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县政府重要工作情况和重大工作部署。县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四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定,必要时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的非涉密性公文,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布。
四十二、县政府领导参加外事活动、出席会议、下基层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的宣传报道,按县委有关规定办理。其他需要新闻报道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配合实施。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和调查研究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四十四、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县政府领导外出开会或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简化接待程序。
四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廉政意识和节约意识,在推动建设廉洁型政府和节约型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
四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各项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必须事先经县政府同意。
四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向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政协报告工作或通报情况,报告或通报的内容必须事先报县长审阅。
四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按要求认真参加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组织的会议,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四十九、县政府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开宁城县出访、出差、学习、开会、休假或因病休养,须事先报县长同意,并及时向县长报告有关情况;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离开宁城县外出,应事先请示分管副县长和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宁城县外出,应事先请示分管副县长同意,并向县政府总值班室通报行止。
县长、副县长离开宁城县外出,政府办公室主任、有关副主任应在机关处理日常工作。
五十、为增强工作的计划性和预见性,加强协调配合,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对重要活动或重点工作要预先作出安排,并及时向县政府总值班室通报,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印发。

第十一章 督查落实版权所有

五十一、县政府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督查工作的重点是: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和办复质量;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五十二、县长对督查落实工作负总责,副县长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职责承办有关事项。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抓好督查落实工作,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五十三、县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以县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督查职能,加大督查力度,注重督查实效,确保政令畅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五十四、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可根据本规则,建立、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对本规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十五、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群众的稳定工作。 当前,是我国生育政策处于完善的时期,国家政策要求与个人生育意愿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计划生育工作难度还比较大,因此,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稳定广大干部群众的情绪,促进安定团结,确保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是摆在我们各级计生信访部门和信访干部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面地新形势,我们必须继续坚持“为全局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信访群众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多办少转”的原则,增强预防意识,增强超前疏导意识,强化一线控制能力,切实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为计划生育工作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 二、认真处理好群众举报的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根据信访举报的情况,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不支持原则,为不到结婚、生育年龄的人出具假证明骗取《结婚证》《生育证》,扰乱生育管理秩序。 2、以权谋私,循私舞弊,开假证明,向生育、节育对象索取钱物。 3、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 4、虚报瞒报计划生育统计数字,骗取荣誉和奖励。 5、部分党员、干部计划外生育未及时处理。 近几年来,我区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力的查处,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今后,各级信访部门和信访干部要积极主动地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做到发生一件查处一件,为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加强计划生育廉政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认真整理分析群众的批语建议,向领导输送有价值的信访信息,得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四、扎扎实实为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做好信访群众的思想工作。对少数在实施信访行为过程中确属无理取闹的,要开展必要的批评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出妥善处理 。 计划生育信访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光荣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发扬社会民主,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对于促进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于实现我们党的宗旨,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群众的联系,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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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形势目标任务责任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


开展形势目标任务责任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文章标题:开展形势目标任务责任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
按照公司党委转发的《大庆石油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形势、目标、任务、责任”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动员干部职工为实现公司“十一五”奋斗目标和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而努力奋斗,充分激发干部职工致力于“推进发展、构建和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向阳党支部决定,从现在起至7月底,在全处范围内开展“形势、目标、任务、责任”主题教育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员教育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二次创业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职工,扎实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把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集团公司工作会议、局六届一次和建设集团一届四次及公司一届二次职代会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推进发展、构建和谐”上来,引导动员干部职工认清形势,牢记目标,明确任务,增强责任,提高执行力,为实现“十一五”确定的目标和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而努力奋斗。二、主要内容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党章》及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集团公司工作会议、管理局和建设集团及公司职代会精神,总结回顾“十五”成就,展望“十一五”良好前景。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宣传增强《党章》意识、坚持党员标准、加强党性修养的必要性和深远影响,宣传集团公司、管理局和建设集团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十一五”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重大部署及今年主要工作。按照“推进发展、构建和谐”的总体要求,开展群众性大讨论,充分认清向阳养护工程处发展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明确工程处的目标、任务和责任。三、主要措施(一)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工程处党组织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干部职工头脑,采取组织学习、专题辅导等多种形式,引导干部职工深刻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理论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引导干部职工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实效。(二)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党章》是我们党最根本的党规党法。工程处党组织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中进行认真学习《党章》、自觉遵守《党章》、切实贯彻《党章》、坚决维护《党章》的教育,把学习《党章》作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点,作为支部“三会一课”的主要内容,确保党员干部永葆党的先进性,在各自岗位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和带动职工群众把工程处党支部和工程处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三)广泛深入进行宣讲。工程处领导干部以支部为单位,带头联系实际,就当前形势、奋斗目标、重点工作、党的建设、自主创新、安全环保、稳定和谐等问题作形势任务报告,认真组织宣讲。通过广泛深入地宣讲,使公司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集团公司“十一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三大战略”、树立“三个意识”、必须遵循的“六个必须”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深刻领会党员队伍在二次创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了解掌握集团公司、管理局和建设集团及公司“十一五”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重大部署,了解掌握集团公司、管理局和建设集团及公司今年的重点工作安排,了解掌握集团公司、管理局和建设集团及公司实现“十一五”和今年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四)开展群众性大讨论。主题教育活动中,工程处紧密结合实际,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开展群众性大讨论,重点引导干部职工树立起与集团公司建设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集团相适应的思想理念,树立起与创建百年油田、搞好二次创业、推进发展、构建和谐相适应的思想理念。通过大讨论,统一干部职工思想,凝聚力量,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立足本职岗位,增强责任意识,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为实现向阳养护工程处持续有效较快协调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五)搞好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厨窗、板报、电视、网络等,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力量,重点宣传,形成主题教育活动的浓厚舆论氛围。积极向《大庆油田报》、局有线电视中心投稿报道。充分利用公司网页、《养路人风采》等媒介,及时宣传报道向阳养护工程处主题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四、活动要求(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这次主题教育活动既是一次时间相对集中、全员参与的思想教育活动,也是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工作会议、管理局和建设集团及公司职代会精神的重要环节,更是对公司“十一五”起步工作的检验和考核。因此,工程处党政组织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把主题教育活动同促进又快又好发展紧密结合,同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同推动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紧密结合,运用多种方式方法,

开展形势目标任务责任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保证教育活动取得实效。(二)认真组织学习。在活动中把《“形势、目标、任务、责任”主题教育活动读本》和《纲要》单行本,作为学习宣讲的主要资料。要积极参加公司《党章》知识竞赛和“七·一”前组织职工参加公司党委开展的学习《党章》专题讲座。工程处在广泛开展学习和讨论的基础上,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开展“讲一堂党课,写一篇体会,开展一次《党章》知识竞赛”活动。同时还要结合实际,编写宣传教育学习资料,组织职工反复学习《纲要》和职代会精神等

落实垃圾分类工作的活动方案策划


似今,在咱们生齿浓密的齐邑,废物处置变成了一个辣手的标题。议决废物分类流动,能够让人们晓谈废物分类的相合学识,自觉入走废物分类。议决什么样的计划能够拿魁梧众对废物分类的邃晓呢?范文资讯网小编专程为您收集收拾“降实废物分类劳动的流动计划策划”,期盯能对您有所合心,请收躲。

降实废物分类劳动的流动计划策划(篇一)

一、训导想想

深刻贯彻降训练近平总布告对付生态文亮缔造的训导想想和生存废物分类劳动的系列又要付托物质,小心降实省、市、区对付施行生存废物分类的相合劳动安顿,加速我局建站分类投放、分类处置,建议齐体干部职工自觉参预废物分类流动,制造越发整净、美美、恬静、协调的机合劳动环境。

二、构造机构

为加强局机合废物分类劳动的构造首长,由党酿成员、副调研员赵xx负担组长,各科室负担人为成员的首长小组,首长小组止设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负担办公场所生存废物分类投放的构造首长、宣报道育、监视施行劳动。并由专职人员旧洋美入走寻常管辖和监视。

三、投放申请

(一)废物及可归收物

1、废弃纸张(文件等)、报纸由各自办公室缺暂整净堆放,按期接由办公室联结处置;

2、其余可归收物由办公人员自走分类投放至可归收废物桶,饮料瓶投放前将饮剩的饮料倒齐。

(二)有害废物

电池、硒鼓等有害废物联结投放至有害废物桶。

(三)厨余废物

1、寻常办公生存诞生的茶叶渣倒入洗池塘专用茶叶桶。

2、就餐人员答将剩菜剩饭、果皮等放至厨余废物桶里。

(四)其余废物

寻常诞生的其余废物投放来各办公室其余废物桶里,再汇合投放至其余废物桶里。

四、劳动申请

1、小心邃晓,拿高熟识。生存废物分类劳动是一项利国、利民、利己的大事,每一位干部要小心学习、邃晓生存废物分类劳动的相合文件物质,确切拿高熟识程度,增长参预的自觉性。

2、严厉分类,担美责任。废物分类投放是生存废物分类劳动的根底,齐局干部职工必需要严厉按照厨余废物、可归收物、有害废物、其余废物离去入走确切投放,真正担美责任、守美阵脚。

3、加强监视,与得后果。局办公室要加强对的生存废物分类劳动降实环境入走监视、查验,实时处置发现的标题,确保生存废物强迫分类劳动与得后果。

降实废物分类劳动的流动计划策划(篇二)

xx镇生存废物处置分类收运处置劳动

施行计划

跟着社会经济的速速入展和群多生存程度的不绝拿高,生存废物诞生量延缓增长,废物围城之困日显凸起。为打造生态宜居美美新冉义,拿高公多环境邃晓和文亮邃晓,根据《20xx年成齐市生存废物分类收运处置试点劳动施行计划》,联结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施行计划。

一、训导想想

根据《中华当局同和国固体废物混浊环境防治法》、《中华当局同和国循环经济促入法》等国度及成齐市勉励生存废物分类归收及资源化行使相合执法法例、政策指点,美化缔造生态宜居美美清溪的指标,猖獗推入生存废物分类投放、收运和处置,建站生存废物概括管辖体制,鞭策生存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益化处置,促入齐邑物质文亮与生态环境缔造。

二、劳动准则

(一)协调管辖。坚拿联结首长,亮确相合部分职责,深刻属地管辖、概括和协调分工协作运走机制,加强宣传疏导。

(二)科学易走。各屯社区联结分类收运和处置要领,按照前粗后细、前易后难准则,制定科学分类要领,方便住民支配。

(三)演示推入。各屯社区议决建站生存废物分类投放、收运、处置试点,总结理解,以点带面,徐徐推入。

(四)联结操持。各屯社区零碎推敲分类投放、收运、处置各

关键中央的相接,设置配套的环卫收运模式装备。

三、推走区域

xx镇7个屯社区作为我镇20xx年生存废物分类收运处置区域。

四、劳动指标

20xx年,齐面张开生存废物分类宣报道育,屯社区建站废物分类收运体制,配套相合模式装备;20xx年终,力求实现生存废物分类收集率达55%,在齐镇范围里构建生存废物分类收运处置体制,徐徐建站长效监视管辖机制拿供理解警戒和根底保障。

五、生存废物分类支配要领

(一)分类规格

现在,我镇群多环卫邃晓尚处于始级阶段,试点区域摘纳粗分法,根据生存废物起源、要素酿成和现在生存废物处置技能,分为可归收物、餐厨废物、有害废物和其余废物四类。

1、可归收物:指生存废物中未混浊的、领有必需经济代价的、适当归收和资源行使的废物,似纸类、塑料、玻璃和金属等。

2、餐厨废物。指居皇室庭生存和宾馆旅舍、机合集团及企奇观单元食堂诞生的有机易腐废物,领有含水量高、易被生物降解、诞生臭味、诞生渗沥液等特色。重要包蕴:废弃和剩余的食物、蔬菜、瓜果皮核、茶叶渣、废弃食用油等。

3、有害废物。包蕴生存废物中对人体强壮或天然环境酿成直接也许潜趴损伤的物量,领有易焚性、侵蚀性、爆发性以及传染

性等特色,混入生存废物容易酿成二次混浊。重要包蕴:废电池、日尽灯管、水银暖量计、油漆桶、逾期药品、废穿戴品以及电子产物等。

4、其余废物。包蕴除餐厨废物、有害废物除外的其余齐部生存废物,含大件废物等。大件废物指体积大、集团性强,也许需求拆分再处置的废弃物品,似废旧家具器具、废旧大件电器等。

(二)生存废物分类收运和处置模式设置

1、废物分类收集容器设置。配置废物收集固定点,并按照分类规格,装备区别颜料的废物分类收集容器。废物分类收集容器答对收集的废物种别标识隐约,容器设定位子答绝对固定,并适当方便住民、不影响市容盯瞻、不阻挠接通、利于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呆滞化收运作业等申请。其余,对有害废物收集桶要干美防渗透等处置,戒备酿成二次混浊。

2、废物收运模式设置

生存废物的分类收运模式要与前端生存废物分类收运投放模式相配套,并联结外盯和标识,实走密合运输。

3、餐厨废物处置模式设置

根据需求设置餐厨废物处置模式,处置餐厨废物和部分降叶、杂草、荣枝等有机废物。

(三)分类投放

按照分类规格,将生存废物分类袋装后(试点时刻由当局免费拿供“生存废物分类收集袋”和“其余废物收集袋”),分类投放

来归答收集容器,由环卫工人负担分类装运。其余,可归收物还可预约处事企业上门有偿归收或自走送至再生资源归收点;大件废物可议决电召预约上门归收。

(四)分类收运

废物分类收运实走“分类手推车收集+压缩转运”机制。分类收集可摘纳手推车或直接装备带轮带盖废物桶。此中,分类手推车收集要满脚以止申请:

1、装备路过岗前培训的环卫工人,负担清运废物收集容器的废物;

2、环卫工人装备的专用手推车要密合、有分类装装性能,可分装多类废物。

六、构造首长

(一)首长小组

为加强构造首长,成站xx镇生存废物分类收运处置试点劳动首长小组。首长小酿成员名单似止: 组 长:曹xx(党委副布告、镇长) 副组长:吴xx(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成 员:喻x(党政办公室主任)

杨x(经济入展办公室主任) 康xx(经济入展办公室副主任)

熊xx(社会变乱办主任)

李xx(废物清运负担人) 各屯社区布告

首长小组止设办公室,办公室主阻挠xx同道兼任,办公电

话:xxx。首长小组办公室负担齐镇生存废物分类收运处置劳动的分身操持、和协调推入,详细负担制定生存废物分类收运处置劳动施行计划和年量操持,宣传、监视、查验和考核的降实,协调降实生存废物分类收运处置劳动经费。

七、施行步调

1、召集劳动带动会:协调首长小酿成员单元、屯社区、企奇观单元召集一次劳动带动会,成站首长小组,亮确部分职责,安顿生存废物分类收运处置劳动。此项劳动在20xx年x月x日前尽成。

2、前期准备劳动:协调屯社区尽成试点小区废物诞生环境、废物要素瞧见;置备废物分类收集桶,干来公允布点、标识隐约,按申请装备专用手推车、运输车辆;断定餐厨废物处置单元和有资量的废物处置单元。此项劳动在2011年10月15日前尽成。

3、张开宣传培训:议决标语、广播、会议等张开舆论宣传,发放生存废物分类宣传资料,对保净行参加走构造培训,此项劳动与前期准备劳动同步入走,在20xx年x月x日前尽成。

4、开动劳动:在小区生存废物分类收集袋、收集桶及生存废物分类运输车辆等专程模式设置来位的环境止,开动生存废物分类收运处置劳动。试点劳动答在20xx年xx月xx日底前尽成。

5、总结理解:20xx年终对我镇生存废物分类劳动入走齐面总结,酿成书面资料,又点拿炼试点理解;按照市劳动安顿,制定止一步生存废物分类收运处置劳动操持,主动扩大沛类收运处置

遮掩范围。

八、保障主意

(一)加强构造首长。各相合部分答高量又视推入废物分类收运处置劳动,指定专人按照职责分工负担劳动的降实;首长小组按期召集会议试探试点劳动中存在的标题,加强对试点劳动的查验训导,确保试点劳动与得实效。

(二)降实资本保障。劳动张开时刻,宣报道育流动经费和生存废物分类区域里分类废物袋、废物收集容器、废物收运模式及餐厨废物处置模式设置所需经费等由镇屯两级财政予以操持。

(三)加强宣传疏导。议决广播、标语、横幅等多种模样张开宣报道育,拿高群多的想想熟识;主动构造张开生存废物分类专题教诲与学识遍布流动。

(四)总结尽擅推广。劳动张开时刻,按期向首长小组报告试点劳动环境;以废物分类试点劳动为契机,入一步尽擅生存废物管辖体制,推入生存废物齐程依法监视和特许策划,深刻环卫体制改进,建站长效管辖机制。

降实废物分类劳动的流动计划策划(篇三)

一、流动背景

为了保拿xx幼儿园的寂寞卫生,养育xx幼儿园齐体教职工、小同伴的环保邃晓,拿高教职工及幼儿的环保技能,让教职工、幼儿清楚废物分类归收有利于变废为宝,实现废物资源化,有利于缩小管辖老本,实现废物分类量化递减,有利于概括行使,实现废物的无益化等美处,缔造可延缓入展的朴素 型社会。

根据本园的实际环境,特制定废物分类劳动施行计划,期盯齐园教职工及幼儿严厉听从执走,自觉养成废物分类收集和处置的美风气。

二、废物分类管辖准则

废物分类管辖人人有责,废物分类从幼儿干起,加强管辖,园令通顺,又在实效化,有奖有罚,拿之以恒。

三、废物分类宣传总带动

1、xx幼儿园废物分类劳动小组

组长:xx

成员:xx、xx

2、召集齐体教职工大会

入走齐园带动宣传,充分熟识缩小幼儿园废物和朴素 资源的又小心义,亮确废物分类收集是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益化的又要抬措。实走校园废物分类处置,美化幼儿园,改擅幼儿园环境量量,是一件利园利师利幼儿的利国利民大事。

3、加大宣传力气

把分类的详细要领标示在显眼处,要让每一位教职工和幼儿齐熟悉我园的废物分类和处置要领,并自觉顺从,分类第一要从源头上把美合。

4、行使网站、微信平台、聪亮树、LED横幅等模样猖獗宣传

公众铭记废物分类准则,清楚废物分类学识,在耳濡目染中养成自觉对废物分类投放的风气。在幼儿园中张开废物分类归收行使的流动,不仅能够使资源循环再行使,朴素 资源,还能够养育弟子环境守卫的邃晓。遍布废物分类学识,拿高齐民环保邃晓,齐面推广和降实尽擅的废物分类处置政策,缔造一个协调,雅观,朴素 型的社会。

区政府加快发展服务业的主要措施


(一)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投入服务业. 对本《工作意见》中提出的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要切实采取措施,落到实处。要将服务业的发展项目有选择、有重点地列为区级两类建设项目,以加大建设管理力度。要通过政府资金、政策的倾斜、引导,充分运 用市场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兴 办服务业。只要具备经营条件的且是国家允许经营均可经营;凡属我区鼓励发展的项目如家政、中介、运输、 旧货经营等,将在工商、办理证照、管理方面给予支持。同时优先支持下岗职工和土地被征用的农民积极。 (二)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l、成立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府办、经济贸易局、财政局、发展计划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公安分局、交通局、建设局、文体旅游局、教育局、卫生局、科技局和银行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扶持服务业发展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加强对服 务业的引导和服务工作,研究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措施。 同时,要建立服务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度以及领导挂钩制度,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推进服务业迅速发展壮大。 2、各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协同各方,抓好引导,热情扶持。各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都要相应成立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工作意见》分解任务的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将把《工作意见》中的主要工作任务逐年进行分解立项,落实责任,并将完成情况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对全区服务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落实优惠措施,加快服务业发展步伐。 l、政府服务 (l)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为服务业重点企业提供 优质服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行公开服务承诺制、办事流程公示制,简化办事程序,限期予以办理和答复。 (2)坚持和完善服务业企业收费一张卡制度,任何有权收费单位对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应在《收费卡》上明确登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企业对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有权拒交,并有义务向区监察局、物价局举报;坚持和完善一个窗口收费、一个窗口办理外来人员三证制度(就业证、计生证、暂住证)。 (3)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区政府要有计划、经常性地举办或组织服务业重点企业经营管理者参加各种班和知识讲座;要编发专刊、简讯,定期、免费地为服务业重点企业提供经济、科技、政策、市场等方面的信息,赠送有关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业务书刊;区政府每年拨出专项经费分批组织服务业重点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市场。 (4)鼓励服务业重点企业认真实施人才战略,积极引进和培养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服务业重点企业引进的人才如符合《关于扶持科教兴区重点项目的若干规定》中要求的条件,优先享受该规定中所提供的关于住房、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资待遇、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待遇。 (5)服务业重点企业列为公安部门重点内保单位,企业内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应尽快侦破,保障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税务部门应严格执行税务检查的有关规定,确需稽查的要经税务局长批准。区直各单位和各镇、街道办事处应避免对服务业重点企业作不必要的检查、考核、评比活动,确实需要的,经请示区分管领导同意方可进行。 (6)服务业重点企业法人代表或经理、经贸人员申请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出口手续等,外事、公安等部门优先报批。 (7)要充分利用我市户籍改革的有利时机,用好用活相关政策,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的准入条件,以此吸纳更多的人口入户丰泽,拉动消费增长和业的健康发展。 (8)要加快服务行业协会的建设步伐,既保护企业的利益又可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要充分发挥商会的协调、沟通作用,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2、资金扶持 (l)鼓励服务业重点企业加快科技兴企步伐,其科技进步项目按《关于扶持科教兴区重点项目的若干规定》优先享受重点扶持的优惠政策。 (2)服务业重点企业科技进步奖励办法,按《关于扶持科教兴区重点项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①被评为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区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奖金数额分别为2万元、1万元、 0.5万元;被评为市科技贡献奖,奖金数额为3万元;被评为省级、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和科技贡献奖,奖金数额以上述标准为基数依次加倍。 ②通过GB/Tl9000-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或 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获合法有效证书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奖励3万元;通过GB/T19000-ISO9000族产品质量认证,每一张合法有效的质量认证证书区政府给予奖励1万元; (3)区财政每年按上年营业税入库数比前年的增量的5%安排商贸服务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商贸设施建设、服务业发展的贷款贴息补助。 ①凡商贸设施建设、新办及扩大原

有规模的服务业,投资额(指开业后经区有关职能部验证确认的实际到资额,下同)达到一定规模的,可享受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标准: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一次性贴息15万元; 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一次性贴息25万元; 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贴息40万元。 ②对我区重点发展的专业市场(包括专业一条街)以及第三产业结构中区政府列入重点引导发展的行业,为促其形成规模,在招商工作开始启动的一年内,客商入市经营,按其经营规模或投资额的大小给予一次性贴 息1-3万元,在经营期满一年后兑现。 ③对星级酒店的投资改造,银行给予优先贷款,财政参照技改扶持政策给予相关优惠。 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大型商贸集团的发展。凡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在17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奖励法人代表3万元。

关于工作场所禁烟落实方案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自5月1日起将在全区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工作场所完全禁止吸烟,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通过深入开展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大力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营造无烟环境,增强人民对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减少“二手烟”在公共场所对不吸烟人群造成的危害,提高人民群众的整体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公共场所与工作场所室内实施全面禁止吸烟工作,最大限度对室内公共场所与工作场所的烟害难禁、二手烟泛滥现象加以控制。严格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履行,扩大禁烟的社会范围,促使全区各部门开展禁烟工作。创造禁烟的环境,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声势浩大的禁烟氛围,降低人群的吸烟率,减少吸烟对健康的直接危害,帮助和控制吸烟者戒烟,让女性和青少年人群远离烟草危害,尤其减少80%的妇女人群在职场、家庭中的二手烟受害率。

三、组织领导

四、职责分工

区爱卫办:负责指导全区公共场所与工作场所禁烟工作;负责协调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对各公共场所与工作场所禁烟工作进行抽查。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中、小学校的禁烟及无烟学校的创建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职能职责范围内的禁烟工作。

区文体局:负责职能职责范围内的禁烟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禁烟工作,巩固医疗机构的常态无烟环境。

区信访局:负责职能职责范围内的禁烟工作。

区工商分局:负责职能职责范围内的禁烟工作。

区卫生监督所:负责职能职责范围内的禁烟工作。

五、工作要求

禁烟工作范围包括各影剧院、礼堂、医院、展览馆、车站、饭店、院校、托儿所、幼儿园、百货商场、图书馆、文化宫、青年宫、少年宫、俱乐部、舞厅、咖啡厅、茶楼、网吧等工作和公共场所。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禁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知晓率。同时按照工作要求逐条对照查找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各部门、各单位要将禁烟工作安排在年度工作目标中。

2.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禁烟领导小组,要求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指派监督员定期巡查。

3.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室内禁烟计划、方案、规划。

4.各部门、各单位要进行工作考评与奖惩制度,将禁烟工作纳入评比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的条件之中。

5.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吸烟人员进行入册调查,鼓励报名戒烟,将个人控烟、戒烟计划单项入卷,定期督导检查。

6.各部门、各单位室内要设有多处明显、醒目的禁烟标识,各办公场所、会议室、接待室不得摆放烟灰缸,产权范围内不得检出烟蒂。

7.各部门、各单位要设有健康教育宣传栏,标准为3平方米,宣传内容包涵禁烟知识,以每年六次为标准定期更换,宣传底稿按时间、期次存入档案。

8.各部门、各单位定期对职工进行禁烟知识培训,以问卷形式开展调查。

9.各部门、各单位禁烟专项工作资料齐全、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市、区两级检查验收后申报禁烟先进单位。

各公共场所、相关单位工作场所要将禁烟工作作为我区一项重要任务。区爱卫办将定期对公共场所、工作场所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将在全区通报,对禁烟工作开展不彻底不认真的单位,将按照国家卫生部规定进行处罚。

扶贫攻坚目标工作方案


扶贫攻坚目标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xxx〔xxx〕xxx号)、《中共xxx市委办公室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x办发[xxx]xxx号)精神,切实瞄准扶贫对象,确保真扶贫、扶真贫,不断提高扶贫开发工作实效,确保我区实现脱贫的目标,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实施精准扶贫,打好新一轮扶贫攻坚歼灭战,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专项扶贫措施与贫困精准识别结果相衔接,锁定贫困村、瞄准贫困户,找准致贫原因,区分贫困类型,制定专门帮扶措施,集中力量扶持,改善贫困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增加贫困农户的收入,加快脱贫致富步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扶贫对象识别到村到户原则。建立贫困村、贫困户信息档案,做到户有卡,村有册,镇(办事处)、区两级建立精准扶贫电子信息系统。
(二)坚持扶贫规划落实到村到户原则。按照“一村一策、一户一法、一户一案”工作措施,分类制定贫困村、贫困户的帮扶脱贫规划和计划,做到村有发展目标,户有增收项目。
(三)坚持扶贫项目资金到村到户原则。专项扶贫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到村到户项目的扶持,各行业部门涉农项目资金要向贫困村、贫困户捆绑投入,各类社会保障项目要对贫困户实现全覆盖。
(四)坚持帮扶措施到村到户原则。组织实施“七个一”的到村到户专门帮扶措施,即一村派驻一个工作队(组)、落实一个以上帮扶单位、制定一套帮扶方案、实施一批扶持项目,制定一套帮扶措施、实施一个增收项目,一户落实一名以上帮扶责任人、确保贫困村、贫困户实现稳定脱贫。
(五)坚持跟踪管理到村到户原则。强化扶贫项目实施效果监测,建立扶贫项目资金到村到户台账,对扶贫对象实施全程跟踪,动态监测管理。
三、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实施和推进精准扶贫、基础设施建设、结对帮扶、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保障扶贫等“七个到村到户”的精准扶贫工程,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和村容村貌明显改善;贫困群众生产能力、职业技能、创业水平及综合素质大幅提升,脱贫致富及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教育、卫生、科技、文化、通信等涉及民生问题的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完善,各项主要指标接近或达到全区平均水平。到2015年底,一是确保我区“十二五”时期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人均年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稳定脱贫,实现脱贫的目标。二是确保提前完成“十三五”扶贫攻坚任务的30%以上,并力争通过今后三年的努力,提前两年全面完成“十三五”扶贫攻坚任务。
(二)工作任务。为确保扶贫攻坚目标的顺利实现,相关办事处要组织制定精准扶贫规划和具体的精准帮扶工作实施方案,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针对致贫原因和发展需求,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一户一案”的分类措施,突出重点的分期分批,精准帮扶到村到户。
1、精准识别到村到户。实施精准扶贫工程。以贫困户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贫困村、贫困户为核查重点,进行再摸底排查和精确复核,以收入为依据,找准致贫原因,划分贫困村、贫困户类型,为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精准扶贫奠定基础。通过完善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资料,实现户有卡、村有册,办事处、区级有网络,切实建立起区、镇(办事处)、行政村三级互联互通扶贫信息系统平台,做到“一户一网页、一户一对策、一户一帮扶措施、一年一结果、一年一核查”,实现各级与贫困户信息直通,切实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通过对帮扶计划、帮扶措施、帮扶项目、帮扶责任人的落实、帮扶效果等进行全程跟踪监测,及时进行数据变更、录入和上传。做到有进有出,逐年更新,分级管理,动态监测。 责任单位:区扶贫办牵头,区统计局配合,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组织实施。
2、结对帮扶到村到户。实施社会扶贫工程。在现有各级定点包村扶贫和企业扶持贫困村的扶助行动基础上,有效整合资源,从区、镇(办事处)抽调干部,组建驻村工作队(组),开展驻村帮扶工作,把项目、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资源输送到村到户。要实现所有贫困村都有帮扶单位,所有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的“两个全覆盖”。要充分发挥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的作用,协助开展精准识别,制定并实施扶持发展规划和脱贫计划,引进资源、筹措资金、指导实施并监督管理扶贫项目,协调组织后盾帮扶单位和当地办事处、村的党员干部、能人大户结对帮扶每个贫困户。要以民营企业扶助贫困村活动为契机,发动组织民营企业弘扬尽我所能、乐于奉献、扶贫济困的美德,关注贫困地区,关爱贫困人口,关心扶贫工作,通过面对面、点对点的方式扶持贫困村、贫困户。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牵头,区扶贫办、工商联、人社局配合,各帮扶单位具体负责,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组织实施。
3、基础设施到村到户。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工程。针对村屯道路、安全饮水、电力保障、安全住房、教育卫生、文化信息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缺项”,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制定各行政村和贫困户稳定脱贫发展规划,确定扶持项目,将各类扶持项目分类归口到相关行业部门,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重点扶持贫困村、贫困户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项目建设,彻底改善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环境,解决制约贫困村、贫困户生产生活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为贫困村、贫困户稳定脱贫,建成宜居生态乡村奠定坚实基础。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牵头,区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农林水利局、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文体局、卫生局、计生局、扶贫办、水库移民局配合,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组织实施。
4、产业扶贫到村到户。实施产业增收扶贫工程。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综合运用扶贫贴息、财政专项补助、农发项目资金等各种扶持政策,扶持有发展能力的贫困户发展特色种养产业,增加收入;创新扶持机制,通过土地流转、龙头企业带动、组建专业合作社、产业扶持资金参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扶持引导贫困村、贫困户与涉农企业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能人大户等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发展产业;通过岗前就业培训,吸纳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形成财产性收入、务工性收入、种养经营性收入等稳定的增加机制。要依托我区生态资源优势,促进休闲农业、旅游产品的开发,发展农家乐、农业观光等旅游项目,带动贫困群众增收致富。
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区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文体局、旅游局、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扶贫办、水库移民局配合,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组织实施。
5、教育扶贫到村到户。实施教育扶贫工程。进一步强化“雨露计划”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对贫困家庭的学生实施从幼儿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学费免除和专项资助制度,坚持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补贴和贫困农户技能培训补贴制度。落实和完善教育资助制度,免除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费,对贫困家庭学生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给予生活费补贴和奖学金资助。对考取一本、二本高校和就读于中高职院校的贫困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给予政策补助,做到“应补尽补”,杜绝贫困家庭因学致贫、因学返贫现象。落实区域劳动力转移就业规划和转移培训资助政策,切实提高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能。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牵头,区财政局、人社局、农林水利局、扶贫办、团区委、妇联、残联等配合,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组织实施。
6、健康扶贫到村到户。实施健康扶贫工程。进一步完善农村标准化卫生室建设,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大力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高贫困人口的“参合率” 和“参保率”。要针对贫困家庭,在提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新农合个人自筹费用和医保个人缴费等,制定特惠的资助扶持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全面实行大病救助和大病保险制度,减轻贫困家庭经济负担;对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特困供养人员全额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定额补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牵头,区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扶贫办、妇联、残联等配合,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组织实施。
7、保障扶贫到村到户。实施社会保障扶贫工程。对于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特困户,在逐步提高保障标准的前提下,民政部门要纳入低保范畴,实行应保尽保;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同时,继续实施孤儿和无生活来源重度残疾人生活费补助及“五保户”集中供养等制度。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养老保险费缴纳上,予以资助扶持。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农林水利局、扶贫办、妇联、残联等配合,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组织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相关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进一步强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和决策职能,发挥扶贫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相关办事处和承担帮扶工作的各有关部门以及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要把扶贫开发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制定详细的到村、到户精准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协调调度,确保各项帮扶措施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要建立片为重点、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精准到人的工作机制,把扶贫对象脱贫增收效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精准扶贫工作的领导责任,通过层层签订扶贫责任状的方式,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对于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不达标、脱贫任务未完成的办事处,除对党政一把手问责外,并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筹措人力、财力和物力,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扶贫工作目标任务。对于承担定点帮扶工作的各有关单位,要落实部门一把手的定点扶贫责任制,动员各级各部门到贫困村、贫困户结对帮扶,进一步夯实帮扶单位和帮扶人员工作责任。
(三)整合资源。坚持政府主导,统筹用好中央和自治区的财政专项资金,整合行业部门人才、项目、资金、技术、信息等各类扶贫资源到村到户。在市本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基础上,落实相应的专项扶贫资金,着重精准扶持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种养产业,切实帮助培育和形成持续稳定增收机制。同时要切实建立起社会参与机制,引导动员和组织民营企业和个人参与扶贫开发,形成多渠道、多方位、多形式的有效扶持,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
(四)配备力量。根据新阶段精准扶贫的工作需要,进一步配齐、配强扶贫攻坚力量,强化扶贫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在扶贫信息的统计监测上,要切实搞好信息系统管理、数据审核及业务培训工作,办事处要有分管领导和专门管理员,行政村要确定一名信息员,专门负责信息录入及数据更新工作。贫困户信息核实完善工作由区扶贫开发部门牵头组织,统计、民政、农业、残联等部门配合,具体工作以办事处为主体组织开展,驻村工作队(组)协助完成。
(五)严格考核。以贫困村、贫困户年度稳定脱贫任务为考核依据,建立精准扶贫工作考核机制。采取定责任、定对象、定规划、定措施、定成效、定督促考核办法,通过实地抽查贫困村、贫困户的形式,区对办事处、办事处对村建立年度脱贫指标考核制度。对办事处年度考核要逐村、并至少对10%的贫困农户进行核查,办事处对村考核要逐户核查,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目标责任考评的重要依据。完善定点扶贫考评工作,把对帮扶单位的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的一项重要依据。

政府采购方案


篇一:政府采购方案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府采购适用单位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购置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和服务的区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均应纳入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机构

为了使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实施采购和监督两分离,拟成立两个机构。

(一)成立杨陵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编制3人,设主任一名,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主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监督协调工作。

(二)成立杨陵区政府采购中心,中心为财政局下属全额事业单位,编制3人,设主任一名,人员由财政局内部调配。采购中心在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政府采购机构工作职责

(一)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是:

采购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采购的管理、领导协调机构,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制定颁布采购政策、制度,听取政府采购工作汇报,解决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为采购管理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工作职责是:

1、拟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有关法规制度的解释;

2、制定集中采购范围,发布《政府采购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

3、负责审批采购单位采购计划;

4、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建立供应商档案;

5、确定招标方式;

6、负责资金结算。

(三)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职责是:

1、依据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2、根据相关法律,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

3、编写采购公告,制作《招标文件》商务标与技术标,合成后报经采购办审查同意后发布;

4、公布招标结果,负责签订招标合同,参与招标商品或劳务的验收;

5、协助办理资金结算。

四、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信用的原则,旨在节约资金,提高效益。

五、政府采购的方式

依据《政府采购法》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一次采购量较大,供应商超过三家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对于采购范围受限制的,采用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未成立或技术性复杂的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来源单一的采购。

(五)询价:适用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是政府采购中普遍运用的一种采购。

六、政府采购程序

(一)采购单位根据资金落实情况编制采购计划,5万元以上报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5万元以下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审批后交采购中心。

(二)采购中心依据采购计划,采用招标、询价等方式组织采购。

(三)采购单位或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四)采购单位会同采购中心对采购的工程、货物进行验收。

(五)采购办依据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办理资金结算。

七、政府采购范围

(一)货物: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通讯工具、空调、电冰箱、电视机、音响、传真机、高级照相机、摄录机、机动车辆及办公设备、教学科研设备、医疗器械等由采购中心统一采购。日常办公用品由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后定点,单位自行采购。

(二)服务:公务用车的保险、加油、维修、公文印刷、来客接待、会议由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定点,单位自行采购。

八、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采购资金来源: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负责落实,资金落实后报采购办。

(二)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由采购办设立专户进行资金管理。凡符合采购条件,由单位将资金划入采购办专户,待采购完成后办理支付。节约的资金按原渠道返回,不足部分由单位补足。

九、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采购办、采购中心应依据采购法、会计法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各负其责。

十、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采购行为,督促采购人员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同时采购中心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十一、法律责任

(一)采购单位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而不进行政府采购,擅自进行采购的,区会计核算中心有权拒付资金,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机构、招标机构的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等不正当行为的,依《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文严肃处理。

本方案自20XX年11月1日起实施。


篇二:政府采购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本市市级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使用单位),为了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政府采购目录的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公布。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领域政务公开。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由市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集中采购;由市采购办会同或者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并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分散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购项目属于高新技术并且复杂、无法提出详细规格的,可以采用技术标和价格标分离的两阶段招标方式采购。

第八条 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合格标的;

(二)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

(三)采用招投标程序的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

第九条 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者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属于专门技术或者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要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因急需而不能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

第十条 采购项目因急需而不能进行招投标程序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属于特定规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应商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采购必须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价格择优选定。

第十二条 除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章 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由市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或者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市采购办为招标单位;由市采购办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该使用单位为招标单位。

第十四 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应当由招标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且有至少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应当由招标单位向3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且有至少3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五 条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编制并报市财政局审查。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使用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采购商品的性质、数量、交货地点,需要实施工程的性质和地点,所需服务的性质和提供地点以及售后服务;

(三)要求供应商品的时间或者工程竣工的时间以及提供服务的时间表;

(四)对申请投标单位的评审标准和程序;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地点;

(六)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七)提交投标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当编制标底,并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申请投标的单位应当在招标公告的有效期限内,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招标单位审查使用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投标单位可以就招标项目中的一项、几项或者全部进行投标,但不能拆项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的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总报价1%至2%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前投标书不得启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递交:

(五)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负责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市财政局代表、使用单位代表、使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和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总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专家由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人员不得少于评标小组的1/3,同时还应当邀请监察等部门派员列席。评标小组成员及列席人员名单在开标时公布,投标单位可以就应当回避的评标小组成员及列席人员向市财政局提出回避申请,市财政局应当在2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标底和投标书提出的质量、价格、期限、服务等条件及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等综合因素,在7日内投票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对于价格作为唯一因素的项目,可以公开竞标,由报价最低者中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在定标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定标后7日内,招标单位向所有落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待合同生效后由招标单位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按照投标书的内容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规定仲裁条款或者处理纠纷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市采购办应当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单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可付款。

第四章 项目申请、预算安排、资金结算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按主管单位系统,每年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向市财政局提交纳入政府采购的有关项目申请报告,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统一安排政府采购年度计划。

使用单位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请理由;

(二)项目的名称、规格、标准、数量、金额;

(三)项目内的汽车、移动电话应当附有车辆管理部门更新鉴定证明或者核定的编制证明;

(四)项目的预期效益;

(五)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九条 对采用集中采购形式的项目,全部纳入市财政预算的,市财政局根据用款进度将采购经费直接拨付给市采购办,由市采购办与供应商直接结算。市采购办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分配方案将实物无偿调拨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收到实物后凭实物调拨单按发票原始价值入帐。

第三十条 对采用分散采购形式的项目,市财政局按合同约定拨款。对配套项目,使用单位自筹资金部分按要求划入市财政指定帐户后,市财政局按合同进度拨款,各使用单位在收到拨款时,必须按规定用途单独核算,由使用单位与应用商直接结算。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合同履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决算。未经市财政局批准,单位自行采购的,市财政局不予拨款。

第三十二条 市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定期依法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察,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书,或者有隐瞒企业资格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财政局责令其退出投标,并且1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抬商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由市财政局责令其2年内不得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向投标单位泄漏标底的,招标无效,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1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由招标单位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由市财政局责令其2年内不得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十九条 招标单位违反招标程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政府采购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XXX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面包车)

2、大轿车

3、摩托车

4、其他专项控制商品

5、计算机微机

6、单位10万元以上的设备、劳务、服务项目及公共工程

7、批量总价在30万元以上的大宗、大型购置

8、会议定点场所单位

9、行政单位编制内车辆统一汽车保险

10、行政单位汽车定点维修


篇三:政府采购方案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或租赁商品、获取劳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诚实、信用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自己的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省政府成立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集中进行;使用财政性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采购单位应当编制采购计划建议书,随同财务收支计划一并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使用计划,结合各单位的资产情况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计划 。

第七条 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议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向三个以上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被邀请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议标采购,也称协商采购,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就生产(制造)工艺、质量、性能(功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协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无法进行竞争的一种协议价格采购方式。

第八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凡一批次政府采购项目估价预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招标后,无人投标或无人中标的,可采取议标采购。

第九条 凡一批次政府采购项目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估计预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现货商品,可采用议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单位不得为了采用此方式而分解采购计划。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一)专利、艺术品、独家制造或供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由于兼容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只能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第十一条 招标人组织招投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编制要求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日期和方法、投标保证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签订方式等内容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后,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中止招标。

(三)审查投标人资格,向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以及相关资料。

(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人可在投标前要求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投标人的投标书必须加盖其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密封后在规定的日期内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提交密封的书面文件。投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作废。

1、未密封的;

2、无投标人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人印鉴的;

3、未按期送达的;

4、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5、与招标文件规定相违的其他情况。

(五)招标人应成立评标委员会,并拟定评标定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由聘请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技术专家不得少于1/2。

(六)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进行。招标人应当当众宣读评标定标方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检验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有效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公布标底并作记录存档。

(七)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事先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决标,确定中标人。

(八)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招标人应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采购,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5天。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省财政部门核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的7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将投标截止日期顺延。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重新投标或退出投标。

第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的主要程序为:

(一)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根据经批准的采购计划制定采购实施方案,并组织采购小组具体实施。

(二)实施方案应当对供应商资格、协商谈判的日程和方法、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签订方式等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采购小组由聘请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且技术专家不得少于1/2。

(三)采购小组依据实施方案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确认。

(四)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小组与供应商谈判取得的符合采购计划要求的成果签定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过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合同争议已提交其他有关机构处理的除外)。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采购活动是否按采购计划进行。

(二)采购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被检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采购金额较大的招标活动,省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派员进行监督。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派员监督。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应当于招标活动结束后10日内就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过程、评标结果等有关情况书面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应当将采购项目的名称、方式、金额等情况定期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采购合同执行期间,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应组织履约监督和验收小组,监督采购合同的履行,并按采购合同条款进行分期或全面验收。验收完成后,根据验收结果,履约监督和验收小组须在验收结算书上签证。

第十八条 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按验收结算书和采购合同有关付款的规定,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手续。新增资产由采购单位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纠正: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实行招标采购而未招标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无法定招标资格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四)与供应商串通,虚假招标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者未按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采购中心、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其行政责任;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政府采购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含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主要指国防、安全等部门);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管理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办法;

(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三)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四)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五)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资格;

(七)确定并调整政府采购目录;

(八)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九)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八条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第九条 集中采购机关是指财政部门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而设立的专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组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

(二)受其他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标事宜;

(三)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库,提供政府采购咨询;

(四)办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十条 采购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关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采用招标以外的其它采购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不得委托给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能力,并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中介机构资格:

(一)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 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 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 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 财政部及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 具有相应民事能力的中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 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 具有良好的缴纳税款及社会保障规费的记录;

(六) 财政部及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外国供应商资格:

(一) 经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或由省政府授权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合理地编制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凡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由集中采购机关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关代其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按照采购品目和单价单独编列,与部门预算一并编报。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交集中采购机关执行。

对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敖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政府采购计划。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详细品名、技术规格、数量、预算和资金构成、采购方式、采购时间、交货时间或开竣工时间、采购单位名称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其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暂时没有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各地自行决定。

集中采购机关不得设立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票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票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与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并择优选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票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 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 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 供应商准备投票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 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可以彩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 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 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 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集中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指集中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下同)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经集中采购机关确认。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票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均应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六条 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其政府采购合同由集中采购机关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其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内容的合同,或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不得转让。按合同约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非因法定条件,签约双方不得单方面变更、中止、解除合同。

第四十条 合同变更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如合同金额超过了预算额度,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经协商终止、解除合同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 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验收办法,对采购标的进行验收。验收后应当写出验收报告,合同当事人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可委托专业检测、评估机构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质量进行验收、评估,其提供的验收评估报告将作为判断供应商是否履约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原产地不在中国境内的,其检验办法依照国家现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合同双方对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异议应协商解决,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政府采购信息

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发布。

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

第四十八条 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一)省人大、省政府或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中介机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

(三)政府采购目录;

(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采购方式、采购日期等);

(五)公开招标信息;

(六)中标信息;

(七)违规通报;

(八)投诉处理信息;

(九)上述信息的变更;

(十)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招标信息、中标信息由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提供指定媒介;也可经同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汇总后,提供给指定媒介。其余政府采购信息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提供给指定媒介。

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第八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要实行政府采购审计制度。审计、监察部门应参与大型政府采购活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

(二)不按相关采购方式所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

(三)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四)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的招标事务的;

(五)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包括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承办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六) 与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七)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八) 中表述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 拒绝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十)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3年内禁止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给政府采购执行机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 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 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 与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或者政府采购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 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集中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 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执行机构和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 拒绝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有一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给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拒绝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不得干涉正常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具体商业活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政府采购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我省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我省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五)财政部、省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

第七条 政府采购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审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委员会由省财政厅、经贸委、计委、建委、技术监督局、外经贸委、审计厅、监察厅、工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领导兼任。

第八条 政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财政厅或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以及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

(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八)确定并调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九)编制省级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十)处理省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地、市、县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政府采购委员会和政府采购办公室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主体

第十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

第十一条 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关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三)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四)办理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非集中采购机关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财政部、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财政部、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外国供应商资格:

(一)经财政部及省政府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境内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5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外,达到财政部及省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另行确定)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机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财政部及省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5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机关确认,采购机关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将合同报送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办公室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办公室对数额巨大的政府采购,应当通知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书面投诉。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采购机关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二条 省财政厅或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政府采购的有关实施规范。

第四十三条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的政府采购具体实施规范。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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