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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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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全文播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xx所作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决定约1.7万字,分七部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xx所作的说明约1万字,分三部分:关于全会决定起草背景和过程;关于全会决定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关于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说明指出,全会决定起草突出了5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工作部署,体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三个全面”的逻辑联系。二是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体现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而不是就法治论法治。三是反映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4个方面作出工作部署。四是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力争提出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五是立足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精神,又不照抄照搬别国模式。

说明还强调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10个问题。

《决定》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落实这个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作出总体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

《决定》公布带来哪些变化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完善立法体制

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不能久拖不决;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提高司法公信力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等等。

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等等。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参审范围;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等等。

●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等,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起草过程

考虑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即着手研究和考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议题。

确定议题

今年1月,中央政治局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点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并作出决定。

开征意见

1月27日,党中央发出《关于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件起草

由xx任组长,张德江、王岐山任副组长的文件起草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进行文件起草工作。

审议修改

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3次会议、中央政治局召开2次会议分别审议全会决定。

审议通过

9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将《决定》稿修改后提请四中全会审议。10月23日四中全会审议通过《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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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该如何理解“全面推进”


依法治国,将渗透到从科学立法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各个环节,将全方位覆盖国家、政府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将更加注重法治建设的民主性与科学性的统一,将努力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互补契合,将对领导干部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能力提出更高要求。这也意味着,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基本方略与根本保障的重要地位更加凸显,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宏大战略布局中发挥更加深刻的影响

党的xx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以来,xx大、xx大、十八大都对依法治国作出重要部署。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对党的xx大以来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的继承与发展,也是在新形势下全面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庄严承诺,为我们明确了法治建设整体推进、共同发展的基本思路。这也意味着,下一阶段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将放在全面推进上,我国的法治建设将呈现出一种全方位、全覆盖的大格局与新气象。那么,怎样准确理解全面推进这四个字的丰富含义呢?

更加注重依法治国的全局性、整体性与系统性

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可以用无法可依来形容当时中国法制的状况。在法制基础相当贫弱的条件下,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务之急就是加强立法、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因此,改革开放30多年来,加快立法、加强立法一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指挥棒和工作重点。立法先行与立法先导在一定程度上亦成为长期以来支配我国法治发展的基本思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之后,即在所谓的后法律体系时代,如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然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挑战与主要任务。在依法治国的整体布局之下,实现立法与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面推进、协同发展,理所当然成为新时期推进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格局进行了整体部署,涵盖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方方面面。即通过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通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努力做到严格执法;通过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等一系列举措,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通过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通过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上述六个方面的任务整体推进、系统发展,共同构成了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系统布局与整体格局。

更加注重立法与法律实施的对应性与协调性

立法是依法治国的起点,执法、司法、守法是依法治国的全面展开与实现。法律的生命在于被赋予真正意义上的实施。法治的目标与价值最终需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来实现。如果静态的法律体系不能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动态法治体系,如果法律不能拥有行动的力量,那么,法治的价值无从实现,法治的权威也就树立不起来。换言之,尽管有规模宏大、形式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而实践当中仍然存在大量的普遍违法、徇私枉法、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法治还只是停留于应然层面,而并不对实际的社会生活产生影响,那么,依法治国还只是一个美好的梦想。故此,十八大以来,xx同志多次强调宪法与法律实施问题,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定出一个好文件,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关键还在于落实文件。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立法与法律实施的有效对应与协调,首先要求有良法,然后才是对其的普遍实施与推行。良法是法治的前提,也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成败。就此,十八届四中全会首先提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强调立法工作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实现立法和改革的相衔接,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此基础上,四中全会着眼于具体的行政执法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注重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健全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设计保证政府严格规范公正执法;从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司法管理体制,规范司法行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等方面保证公正司法;从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推动全民守法。一言以蔽之,即强调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来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实效性,从而实现立法与法律实施的内在契合与协调统一。

更加注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共同发力

十八届四中全会继续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政府,强调政府权力的设定和取得要有宪法与法律依据,政府权力的行使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政府行为符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权责统一、诚实守信等原则。法治社会,重心在于强调社会成员行为的法治化,要求社会成员有良好的法治素养和遵守公共规则的习惯,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通过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与被管理者的社会两方面力量的共同推进、相互支持方能实现,而绝不可能仅凭政府就能够独自完成。简言之,依法治国不是政府一家的独角戏,而是政府与社会共同合作的一场演出。它不仅需要通过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来实现,而且要以法治社会建设、在全社会培育法律意识和提升法律信仰作为依托和支撑。故可言,只有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民众才能认同法治的实践力量,法治社会才能得以建成,法治政府建设才有坚实的保障。

更加注重法治民主性与科学性的内在统一

依法治国,应在民主与科学的原则指引之下全面推进。民主是法治的正当性基础和价值依归,科学是法治的理性内涵与内在要求。民主原则要求法治建设体现民意、顺应民心、以人为本,与社会公众保持密切联系。科学原则要求法治建设从当代中国国情出发,符合法治发展的内在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民主性使得法治能够最大程度获得社会成员的拥护,科学性使得法治能够保持相应的客观与理性。只有真正以民主与科学的精神推动法治建设,实现法治建设的民主性与科学性的统一,才能开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局面。

民主原则与科学原则渗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每一个环节。就民主立法,四中全会强调,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从科学立法角度出发,四中全会提出,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推进严格执法,四中全会要求建立权力清单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以及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制度,从而保证了相关执法行为的科学性与准确性;为保证公正司法,四中全会重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全民守法,四中全会强调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更加彰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辅相成

法律与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就其本质而言,法律是一种制度化的硬约束,是一种外在的他律。道德则是一种软约束,是一种内在的自律。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力规范民众的外部行为,道德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感化民众的心灵、提升民众的认识与觉悟。从二者关系来看,法治与德治相互补充、互相支持。没有法律强有力的保障,道德的高楼大厦将会坍塌,没有道德的正义指引,法律有可能助纣为虐、沦为作恶的工具。故可言,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难以获得民众的尊重和拥护。没有法律保障的道德可能是一种虚无的空想。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律与道德缺一不可。唯有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德法并举,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善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必然选择。XX年,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就依法治国进行集体学习时就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专门指出,要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在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故此,四中全会就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的要求,强调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等社会道德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强调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更加强调依法治官与依法治民二者不可偏废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封建人治思想影响,一些领导干部持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即法是管老百姓的官法王法、法就是驭民之具,权大于法的法外特权思想在实践当中还相当盛行。然而,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就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即将官的权力制服在法律的笼子里。领导干部的行为是社会大众的指标,如果期望民众能够遵纪守法,领导干部必须首先作出表率。这就是古人说的治国者要先受治于法和民以吏为师的道理。在此意义上,领导干部严格守法是民众守法的前提条件,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多次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厉行法治,号召广大领导干部树立法律权限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要求领导干部始终对宪法法律存敬畏之心,坚决反对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并通过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监督领导干部不得随意干扰司法。为把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的要求落到实处,四中全会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干部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并且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这些将对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

综上所言,今后相当长历史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将重点放在全面推进上。依法治国,将渗透到从科学立法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各个环节,将全方位覆盖国家、政府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将更加注重法治建设的民主性与科学性的统一,将努力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互补契合,将对领导干部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能力提出更高要求。这也意味着,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基本方略与根本保障的重要地位更加凸显,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宏大战略布局中发挥更加深刻的影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心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和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首先,建设法治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前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性;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条件;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保障。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维护社会公正,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其次,树立法治权威。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一方面,就党而言,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另一方面,就社会成员来说,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要保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权力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

再次,运用法治思维。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表明,今后的改革将逐步由过去的政策主导型转向法律主导型。要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基础性作用。要不断推进国家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法治化、规范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高度关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法治的力量。要用法治思维化解改革风险,用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有序进行。把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起来。

最后,形成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也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形成法治文化是一篇大文章,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层面来看,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重要内容,要把法治教育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从社会治理的层面看,要把依法解决纠纷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方式,进一步完善教育、医疗、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从干部考察和选拔层面看,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党员干部应该带头遵法守法;从法治教育的层面看,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使全体人民都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的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xx

受中央政治局委托,我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草情况向全会作说明。

一、关于全会决定起草背景和过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即着手研究和考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议题。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落实这个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贯彻落实这些部署和要求,关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顶层设计,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法治。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xx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的xx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xx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我们要实现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作出总体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

基于这样的考虑,今年1月,中央政治局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点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并作出决定。为此,成立由我任组长,张德江同志、王岐山同志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两位省里的领导同志参加的文件起草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进行文件起草工作。

1月27日,党中央发出《关于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征求意见的通知》。2月12日,文件起草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文件起草工作正式启动。2月18日至25日,文件起草组组成8个调研组分赴14个省区市进行调研。

从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实地调研情况看,大家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并作出决定,意义重大而深远,符合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和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期盼。大家普遍希望通过这个决定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深刻阐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针对法治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出强有力的措施,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顶层设计。

文件起草组在成立以来的8个多月时间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专题论证,反复讨论修改。其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3次会议、中央政治局召开2次会议分别审议全会决定。8月初,决定征求意见稿下发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包括征求党内老同志意见,还专门听取了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意见。

从反馈的情况看,各方面一致认为,全会决定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有针对性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呼声和社会关切。各方面一致认为,全会决定鲜明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方向、道路、抓手,必将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方面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中央责成文件起草组认真梳理和研究这些意见和建议。文件起草组对全会决定作出重要修改。

二、关于全会决定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中央政治局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各个领域,必须立足全局和长远来统筹谋划。全会决定应该旗帜鲜明就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回答,既充分肯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又针对现实问题提出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新观点新举措;既抓住法治建设的关键,又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要求;既高屋建瓴、搞好顶层设计,又脚踏实地、做到切实管用;既讲近功,又求长效。

全会决定起草突出了5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工作部署,体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三个全面的逻辑联系。二是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体现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而不是就法治论法治。三是反映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4个方面作出工作部署。四是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力争提出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五是立足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精神,又不照抄照搬别国模式。

全会决定共分三大板块。导语和第一部分构成第一板块,属于总论。第一部分旗帜鲜明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阐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重大问题。

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构成第二板块,从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出发,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行论述和部署。第二部分讲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从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4个方面展开,对宪法实施和监督提出基本要求和具体措施,通过部署重点领域立法体现依法治国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关系。第三部分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6个方面展开。第四部分讲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从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6个方面展开。第五部分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从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4个方面展开。

第六部分、第七部分和结束语构成第三板块。第六部分讲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3个方面展开。第七部分讲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从坚持依法执政、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加强涉外法律工作7个方面展开。最后,号召全党全国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三、关于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第一,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3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全会决定围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提出三统一、四善于,并作出了系统部署。

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第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这个总目标作出了阐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一是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二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第三,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实施宪法要求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这次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第四,完善立法体制。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一个了不起的重大成就。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依然很重。

我们在立法领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还有就是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全会决定提出,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一是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二是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不能久拖不决。三是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需要明确的是,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我们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第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全会决定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全会决定提出了一些重要措施。一是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二是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三是推进综合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是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五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这些措施都有很强的针对性,也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一脉相承,对法治政府建设十分紧要。

第六,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正在有序推进。这次全会决定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对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了更深入的部署。比如,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全会决定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等等。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全会决定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等等。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参审范围;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等等。全会决定还就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和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提出了重要改革措施。

第七,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增多,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导致审判接访压力增大,息诉罢访难度增加,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职能,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不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

全会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样做,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第八,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行政诉讼出现,跨行政区划乃至跨境案件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导致法院所在地有关部门和领导越来越关注案件处理,甚至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不利于平等保护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

全会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

第九,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现在,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依法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范围相对比较窄。而实际情况是,行政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乱作为、不作为。如果对这类违法行为置之不理、任其发展,一方面不可能根本扭转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行政乱象,另一方面可能使一些苗头性问题演变为刑事犯罪。全会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作出这项规定,目的就是要使检察机关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这项改革可以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

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

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制定好这次全会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大家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全面理解和正确对待全会决定提出的重大改革举措,深刻领会有关改革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自觉支持改革、拥护改革。在讨论中,希望大家相互启发、相互切磋,既提出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全会决定提出的思路和方案,又加深理解,以利于会后传达贯彻。让我们共同努力,把这次全会开好。

依法治国心得


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的全面推进和加快这三个关键词,分别从空间范围、发展方向和实践速度三个方面,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执政党最高政治文件和最高政治决策的形式,对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引导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地深化各种体制改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制度化、法治化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法治建设总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用专门决定的形式予以了进一步的拓展和细化。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和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刻理解全面推进和加快这三个关键词的时代意蕴。

法治思维下的全面,要求推进依法治国应当面面俱到,而不能片面褊狭﹔应当环环相扣,而不能相互脱节﹔应当层层相应,而不能顾此失彼﹔应当是整体、系统和统一地推进,而不能是局部、分散和对立地实施。所谓全面,就是要把依法治国事业视为一个庞大的法治系统工程,统筹考虑法治建设的内部方面要素与外部方面要素,统筹安排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护法等各个环节的任务,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能够得到全面有效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中国相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协调发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做到党统领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中央与地方、部门与行业、城市与农村等法治建设的协调推进。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精神和要求,法治思维下的推进,应当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地推进依法治国,而绝不能倒退回撤、更张易帜﹔应当积极稳妥地推进依法治国,而绝不能消极懈怠、无所作为﹔应当扎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力以赴推进依法治国,而绝不能纸上谈兵、敷衍了事﹔应当义无反顾前行,而绝不能使依法治国事业半途而废﹔应当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依法治国,而绝不能因循守旧、固步自封、停滞不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的法治之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法治发展方向,坚决反对和抵制形形色色的人治和专制,防止依法治国的停滞、倒退、歪斜和异化。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任何时候,如果放弃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否定了治国理政的法治基本方式,背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将无从谈起,社会主义社会的美好明天将无从谈起,中国人民的幸福生活将无从谈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将无从谈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法治思维下的加快,既指依法治国的实践进程应当加快,也指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应当加快。没有过程的加快,就不可能有实现目标的快速﹔没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步一个脚印的前进速度,就不可能有加快建成法治中国目标的最终实现。加快表面上看是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和速度要求,而实质上却是对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实践进程的要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加快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的总体要求:一是要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发展战略和目标追求,包括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目标和任务﹔二是要有评价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指标体系﹔三是要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法治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具体路线图和时间表﹔四是要在可能的条件下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成法治中国的时间尽量提速、提前,从而加快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毫无疑问,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这个命题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这里的加快,既不能脱离现阶段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发展的水平,也不能脱离法治自身完善发展的主要轨迹和基本规律,更不能脱离亿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理解、认同、尊崇和遵守。相对于改革时期经济社会变动不居、变迁活跃的发展特点而言,法治具有某种滞后性和保守性,因此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一定要从国家法治发展战略高度把握好其加快的速度和力度,欲速则不达。

由上可以看出,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的全面推进和加快这三个关键词,分别从空间范围、发展方向和实践速度三个方面,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也应当看到,全面推进和加快这三者的要求虽然各有侧重,但它们是统一的,目的都是为了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又好又快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之我见


依法治国之我见
【内容摘要】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法治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本文试就如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进行探讨。
【关键词】职务犯罪对策
依法治国与法治的概念在内涵上是相同的,因为法治本身表达了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关于法治应成为我国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的观点,已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下面仅就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必须要切实贯彻依法行政。法治的本来含义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只是国家用法来治,在真正的法治社会,国家机构本身也受法的统治,即受法的制约和监督,只有在政府的行政权力受到法的严格制约的情况下,才意味着法治的真正建立和完善。在实践中通常流行的所谓“权大于法”,很大程度上就是指行政权力大于法律、行政权力不受法律的制约,这显然是与法治的原则背道而驰的。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权力最大、机构最多、人数最众的一个部门。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
为实行依法行政,我国已先后制订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并已在实施中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尤其是在《行政诉讼法》颁行以后,法院已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司法审查,这对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活动离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行政“执法活动中乱立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越权执法、滥施处罚、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执法违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现象表现得还相当突出。”对此,笔者认为当前应急需解决如下问题:
1.健全对行政规章的审查制度。实行正常的行政管理,需要行政机关制订必要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是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有效地调整社会和经济管理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应当看到许多政府部门制订的规章因受到部门利益的主导,注重的是“设立机构、行使权力、收取费用、罚款没收”,在制订时缺乏合理的科学的论证。一些规章与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某些规章甚至为乱收费、乱罚款提供了根据。从实践来看,建立和完善各类规章的审查制度对保证依法行政十分必要。
2.尽快制订行政程序法,确保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合法。程序是法律的生命(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行政程序的法律化是现代法治国家重要的法律原则。依法行政,不仅仅是要求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合法,而且应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在程序上也应合法。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惩戒、行政处罚、行政调处、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和行政救济等行为时,都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当前,为制止行政机关“乱收费”现象,应当对任何一项收费办法的出台规定一套严格的程序,并对行政机关收费的权限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的支出,违反收费程序的责任、对受损害的公民和法人的补救等,都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3.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行政执法效率的高低,执法人员的廉洁公正,是广大公民极为关心且与其利益极为密切的问题。但行政执法效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明显差距,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对行政执法的合理的监督机制造成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行政自由裁量权受司法审查的范围仍然有限,司法监督需要进一步加强。笔者认为,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财产和人身权利,并在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都应当受理,并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方面,尤其应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应经常展开一些有针对性的、有效的执法检查,而不能做流于形式的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改正,而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及时向人大报告改正的结果。当然,也应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对“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应予以制止,对所谓处罚和收费中的利益分成制度应坚决予以废除,对各种“小金库”和私设的帐户要完全纳入审计的监督范围,从而消除行政执法中因利益驱动而造成的对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
二、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众所周知,当前司法审判工作中最大的弊端是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裁判不公。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各级地方领导从维护本地当事人和地方的特殊利益出发,在执法活动中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横加干预,而一些办案人员也置国家法律及案件事实于不顾,偏袒本地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某些素质较差的法官则以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伞,徇私枉法,处处为本地当事人开脱责任或谋取利益,同时也用以换取个人的好处及非法利益。而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法律素养差等原因而造成的裁判不公在某些地方的法院明显存在,且已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大不满。
笔者认为,保证司法公正,首先需要对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和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为了从体制上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应当改变目前人民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相一致、法院的人事任免完全由地方决定、法院的经费完全由地方政府提供的状况,各级法院在人财物方面应当逐步与地方适当分离,并最终过渡到完全与地方分离。在法院的机构设置方面,应选择司法区域的独立为改革的突破口,使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域不相重合。各地法院的法官应定期实行轮换制,从而摆脱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铲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基础。同时要纠正对司法审判的不当甚至非法的干预。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对执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一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司法部门独立办案的行为……要依据党纪国法严肃查处。”
在审判方式改革方面,需要强调民事、经济案件判决书应该详写判案理由。且每一项判决书都应当向社会公布,以利于社会的监督。判决书不详写理由,不仅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而且会掩盖执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等各种非法行为。从审判实践来看,凡是说理透彻、令当事人心服口服的案件,基本上都能表明法官执法的公正,而仅认定事实,不谈理由或理由不清,牵强附会的判决,即使事实清楚,也不能使当事人信服,其中亦难免不出现执法不公。尤其是对败诉一方而言,要其承担成百成千万的财产责任而不对其讲清任何道理,即使理应败诉,当事人也不会服气。所以在不少案件中,当事人在二审终结后,仍然没完没了地告状、申诉、上访、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如果判决说理透彻,也会大大增强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事实上,许多案件之所以没有披露,很多是因为判决书说理不清而难以披露。要真正加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就应该将依法可以披露的案件一律公开。说理透彻的高质量判决,自然经得起社会公开舆论的评判。
最后,为保证公正司法,还必须强化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加强人大的监督,各级人大应对司法审判工作实行强有力的监督。不过人大的监督主要应是事后的、一般的监督,而不应是对个案的直接监督,不应当对某个具体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法院照办,否则,会妨害法院的独立审判。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应允许新闻界经常披露、报导有关的案件,允许新闻媒体就案件发表评论,展开讨论。当然,这样做绝不意味着法院要受新闻舆论的支配,被舆论导向牵着走。在提倡新闻舆论监督的同时,应切忌出现“舆论判案”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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