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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演讲稿

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剖自己以实事求是。

有了信心,就是成功的开始。当我们在演讲现场准备上台时,正式上台前就可以准备好一份演讲稿。为了我们更好的演讲,我们需要演讲稿。您是否在写演讲稿时遇到过瓶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剖自己以实事求是”不妨参考一下。希望你喜欢!

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剖自己

以动真碰硬的作风整改自己

为推进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改进公安作风,创新服务举措,3月份以来,县局党委在全体民警中开展了“我与xx公安团队的关系,我看xx公安党员的形象,我评xx公安民警的陋习”大讨论活动。作为一名青年民警,如何把握县局党委的良苦用心,主动融入到当前正在开展的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进行了认真、深入的思考。

近年来,我们这支有着500多名民警的公安队伍,狠抓教育培训这个强基工程,全力推进警务规范化建设这个关键举措,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队伍整体形象不断改善,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特别是在非典、洪水等自然灾害面前,证明了我们这支公安队伍是一支拉得出、打得响、特别能战斗的队伍。但是,我们也无法回避这样一个客观现实,在绝大多数人交上一份党和群众满意的答卷的同时,也有极少数人落了伍、掉了队。深刻剖析这些人落伍、掉队的原因,不难发现与队伍中存在的各种陋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具体表现在:

有的公仆意识淡薄,遇到群众总有高人一等的姿态、屈尊俯就的心理;有的责任意识不强,对待工作“推、拖、等、看”,不问人间事,只做太平官;有的团队精神缺失,遇有问题只想自己是否有利可图,见到困难就让,见到荣誉就上;有的纪律意识缺乏,执法不守法,听起来满嘴是法,其实是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有的创新意识不够,不想应该如何做,只问过去怎么做,工作上只求应付对付。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这些陋习,有的深入骨髓,根深蒂固;有的影响广泛,四面开花,已经严重制约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是我们争先进位、再创最佳的一只拦路虎。而开展此次大讨论活动,正是县局党委针对队伍中存在的陋习,以自我解剖的勇气,以刮骨疗毒的决心,摒弃各种陋习,塑造团队精神,打造良好团队的有力举措,对于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打造新时期公安工作品牌,更好地服务“两个率先”、建设“平安xx”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实,“只评别人,不评自己”,也是队伍中存在的一种陋习,有时甚至是一个人自然而然的习惯,就象我现在做的这样。说了别人一大堆,自己却一点也不沾边。

正如一位哲人曾经说过的,“你不可能将陋习抛出窗口,但是可以将陋习一步步赶下楼梯。”摒弃陋习必须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每件事做起。联系近阶段的学习和工作,对照先进性教育和大讨论活动的目标要求,我深刻地认识到自身在许多方面存在着不足,突出表现在:

一是学习自觉性不高。常常借口工作忙,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不能围绕工作实际主动学习、系统学习。

二是开拓创新精神不强。在繁忙的工作面前手忙脚乱,陷入事务主义,对如何统筹安排工作、开拓性的开展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迈上新台阶方面思考不多。

三是工作责任意识不强。应付意识强,创新意识少;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总认为上面还有领导把关,实际上是自己有偷懒思想。

四是工作主动性不强。习惯于等待领导布置工作,在主动思考、当好领导参谋助手方面做的不够。

在先进性教育活动分析评议阶段,解剖自己仅仅是一个基础,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确立一个标准,与之对照。我们应该确立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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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演讲稿——实事求是,从我做起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这是21世纪我们党在建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次伟大的创举。它必将带领我们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战胜一切困难。

我校将在47天之后迎来建校以来最最重要的一次考验——评估。作为该校的学生,我们倍感责任的重大。因此我们每一位师生都应该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迎接这次评估。

为此我们应该紧抓学风,提高自己的文明程度,严行律己。这一切必须要我们每一位师生共同努力,从我做起,树立从我做起的观念。

既然要从我做起,我们应该充分了解什么是“学风“?文明是什么?何为自律?等等。这一点在座的评委和观众应该无任何疑义?因为我国自古有句古训“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短短的八个字不仅成就了许多显赫一时的帝王,同时也摧毁许多信心百倍的王朝。

然而什么是学风哪?

也许大多数的同学会认为是学习和风气,其实这些只是学风内涵的一小部分,而且只是很小的一部分。我认为学风乃是指学生与风气。学生才是学校的主体,倘若哪个学校不把学生放在这一位置必将被淘汰。就以我们身边的事情为例,最近我校要搞评估,学校不惜化重金买了许多先进的设备,新建了许多基地与实验室,而且我们老师也加班加点的工作,其实这些都是表面文章,真正的精华还是我们学生。专家来的重点还是要放在我们学生身上,假如学校不把重点放在我们学生身上打胜这一仗简直不可能的,因为学生才是学校的主力军。还好我们学校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学生和风气也就是学生的风气,一个学校要有他的特色,这一点我们大家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有一点不变的是我们学生要有风气,要有朝气。大家不妨想一想,高中时的我们是一副什么样子?除了几个不学习的学生能够花枝招展之外,其他的同学就像在烈日下备受煎熬的小草 奄奄一息。那么让这样的精神面貌去迎接专家组的评估,后果怎样我们可想而知。因此我再次提倡我们系乃至我们院的学长学弟们要打起精神,尽情释放我们的朝气迎接47天后的评估。

那么“文明”又什么哪?

其实文明的范围很广,从人类的出现到现在为止,人类在进化而文明也在不段的进步。它的范围很广,我在这里就不做过的的解释。下面让我向大家讲一讲,当代大学生应有的文明。其实我要说的这些不难做到,但不容易坚持做下来,我们大多树的同学也以不入成年。为什么一个人的成长过程要被划分为儿童,青少年,和成年哪?大家肯定知道,不同年龄段有其不同的特点。小孩子做错事了,我们可以原谅他,毕竟他们还很小。青少年做错事我们也可以原谅他,因为他们正处在一个易冲动的年龄段。然而到了我们这些成年人再犯错,有的人会辩解说:“我不知道或我不懂这件事,这些我们也可以理解,也能原谅他们。但是成年人却做青少年甚至是小孩子就懂的错误的事,你们说还能原谅吗?比如在公共场所抽烟,随地吐痰,说脏话,休息时间打扰别人休息,破坏公物等等这些连小朋友就知道是错的事情,我们这些人还要做,而且还是大学生,这样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大学生,既然不是大学生了,那么我们还有什么资格进行评估哪?

现在我们再谈一谈自律?照字面意思理解“自“就是自己,“律”就是法律或规范。连在一起就是自己规范,反过来就是规范自己,也可以理解为自觉规范。上面我们刚刚谈到了学风与文明。在这里面我们大学生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需要我们加以改正。因此我们应该严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把我们身边的陋习统统的丢掉,一切从我做起从实际做起。倘若每个能够多说一声“谢谢“,”对不起“,多想一想别人的感受等等。我相信我们的生活会变的更加和谐与美好。

同学们,心动不如行动吧!从我做起,从实际做起,让我们以创建文明和谐的校园而努力吧!为把自己培养成为“尊规首纪,文明*自律的大学生而不断拼搏吧!

党支部实事求是闯新路发言稿


发言要直接面向听众,所以,发言的语言一定要简洁明快,尽量不使用啰嗦的句子,更不要使用一些深奥的词句,最好运用大众语言。以下是由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出来的实事求是闯新路发言稿,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实事求是闯新路发言稿

今天,根据江泽民同志对井冈山精神的高度概括:坚定信念、艰苦奋斗、实事求是、敢闯新路、依靠群众、勇于胜利,和胡锦涛同志关于结合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实践,让井冈山精神大力发扬起来的要求,结合这次参加第2期省部级干部弘扬井冈山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专题研究班的学习,向各位汇报自己对如何弘扬井冈山实事求是精神,坚持走科学发展之路的一些体会和思考。

一、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是保证科学发展的基础

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来看,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的事业的成败自始自终是与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凡坚持 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党的事业就成功和发展,凡偏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党的事业就挫折和失败。但有一个事实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就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总是会在不同程度上偏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犯左的错误,即便如毛泽东这样的伟人也无法例外。这是什么原因呢?我认为存在决定意识,这一现象的出现有其深刻的思想和历史的背景。

首先从思想背景来看,按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共产主义作为一种理想信念首先是科学的真理,而不是空想。但根据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真理又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人们只能在实践的过程中无限接近真理,而不可能穷极真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共产主义的理想目标的实现是和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河联系在一起的。实现共产主义是共产党人最基本的理想信念,共产党人以不断探索实现共产主义之路为己任,这一方面决定了党为实现共产主义目标而不懈奋斗的精神,但也往往会或是出于良好的愿望,或是由于思想理论上的幼稚病,提出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政治发展目标。

其次从历史的背景来看,由于中国共产党是在一个经济发展水平非常低下,又长期处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状态的中国探索实现共产主义的道路,与此同时,党又负有维护民族独立、实现民族振兴、强国富民的历史使命,所以始终有一种非常强烈的在生产力发展上赶超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意识。一方面,这种强烈的赶超意识为党提供了奋发向上的巨大动力,但也往往会因为受政治激情的影响、或是因为缺乏知识和经验,提出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的经济发展目标。

最后,由于中国共产党无论是在取得政权的过程中还是在成为执政党以后,长期处于严酷的国际、国内阶级斗争的环境下,由此形成极强的动员能力、组织能力和执行能力。这种极强的动员能力、组织能力和执行能力是党克敌制胜的法宝之一,但如果一旦偏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也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的历史都证明,由于造成偏离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各种因素大多是内生的,因此党所制定的政治会或经济目标一旦偏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纠正起来就会相当的困难,所造成的后果有时候会是在灾难性的,从而拨乱反正的代价也十分巨大。

当前,经过30年来的改革开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最好的时期,但同时也是各类矛盾最为集中和复杂的时期,要解决各类社会和经济的矛盾,保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但我们应该看到,也正是在这样一个时期,党的各种决策最有可能偏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因此我认为,在当前,我们回顾、学习和发扬井冈山实事求是的精神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我们要把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提高到是保证科学发展的基础这一高度来认识。这是我参加本次专题研究班以后的第一个学习体会。

二、实事求是的精神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涵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当今中国共产党人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具体体现,因此,科学发展观不应该仅仅表现在一系列的发展目标、发展规划甚至发展项目上,它应该有它的基于理想信念高度的核心内涵,我认为这一核心内涵就是毛泽东同志在井冈山所倡导的实事求是的精神。

从土地革命时期到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之所以能够领导全党从井冈山的星星之火走向创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燎原,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在总结***失败的血的教训的基础上,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毛泽东同志所倡导并身体力行的这一思想路线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提出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二是紧紧依靠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三是反对本本主义、坚持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这一历史经验是毛泽东同志留给全党的宝贵的精神财富。

但在建国以后,毛泽东同志面对着从领导一个革命党到领导一个执政党的历史性的转变,面对着这一转变,毛泽东同志开始偏离了他自己所创导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企图沿袭革命战争年代阶级斗争和不断革命的方法,毕其功于一役,在其有生之年实现他心目汇中的共产主义理想。在1954年内战后经济刚刚恢复之际,在短短的不到4年的时间里,我们就完成了农村生产关系从互助组到初级社、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从高级社在到人民公社的大变革、城市生产关系从到公私合营,再到国营的大变革,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相当低下的情况下,经济体制迅速从市场经济体制专向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上述一系列的生产关系大变革还未经过实践的检验,毛泽东同志就认为生产关系的大变革必然反作用与生产力,为生产力的大发展提供巨大的空间,于是就有了 1958年的***,其带来的严重后果是众所周知的。1966年,毛泽东同志继续在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领域发动***,希望用在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领域发动带有明显空想色彩的***的方法来推动经济基础的变革,事实证明,最后带来的是10年的浩劫。毛泽东同志留给我们的这一历史教训同样也是我们应该牢记的。

就像当年毛泽东同志在总结***失败的基础上提出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样,邓小平同志也在总结***惨痛教训的基础上再一次恢复和发扬了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优良传统。在当代的历史条件下,邓小平同志所倡导并身体力行的这一思想路线也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大讨论,进行思想路线的拨乱反正,重新确立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二是提出党在新时期的基本路线,切实把党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经济工作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三是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邓小平同志领导全党恢复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思想保证。

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阶段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是体现井冈山实事求是精神的典范,党的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当前,实事求是的精神理所当然应该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涵。这是我参加本次专题研究班以后的第二个学习体会。

三、弘扬井冈山实事求是精神,坚持科学发展

通过本次专题研究班的学习,党在井冈山和中央苏区的奋斗历史告诉我,能否自觉坚持和发扬井冈山的实施求是精神,是检验一个共产党员理想信念和党性的试金石。这是因为:

第一、要坚持和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精神,必须要有坚定不移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特别是,在当前的和平建设年代,这种理想信念的形成不仅仅依靠感性的认识,而更应该依靠理性的认识;不仅仅依靠朴素的感恩心或翻身感,而更应该依靠严密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缜密的理论思考,唯有这样才能自觉地坚持和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并把其贯彻落实与自己的工作中。

第二、要坚持和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精神,必须要有立党为公的觉悟和情操,只有这样,才能在当偏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成为一种倾向的时候,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并把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付诸于自己的行动。

第三、要坚持和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精神,必须要不断提高作为和平建设时期的执政党的执政能力。作为执政党一员的领导干部必须不断学习和探索如何建立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利益发现机制、用非阶级斗争的手段和方法平衡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利益的协调机制、以及更多地通过市场和社会机制,而不是用战争年代简单的动员和组织的方式贯彻党的意志的机制。这是我参加本次专题研究班以后的第三个学习体会。

总之,通过本次专题研究班的学习,我深深感到当前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弘扬井冈山实事求是精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最后套用毛泽东同志的一段话来结束我的汇报:实事求是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实事求是闯新路专题研讨发言稿


发言要直接面向听众,所以,发言的语言一定要简洁明快,尽量不使用啰嗦的句子,更不要使用一些深奥的词句,最好运用大众语言。以下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实事求是闯新路专题研讨发言稿精选,仅供参考。

中国共产党走过的95年光辉历程表明,井冈山精神不仅在艰苦卓绝的革命战争年代起到了凝聚人心、鼓舞士气、激励斗志的重要作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同样发挥着激励人心、增强信心、催人奋进的巨大作用。正如胡同志2009年在井冈山视察时所指出的:“夺取中国革命胜利离不开井冈山精神,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同样需要井冈山精神。”

井冈山精神奠定了中国革命精神的基础,是中国革命精神之源。井冈山精神作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种革命精神,具有开创性和奠基性,是中国革命精神的源头。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所形成的革命精神,无不与井冈山精神有着渊源关系。无论是革命战争时期的长征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还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的大庆精神、“两弹一星”精神、抗震救灾精神等等,都是对井冈山精神的继承和发展。可以说,独创性的中国革命产生了具有开创性的井冈山精神,具有开创性的井冈山精神支撑和推动着独创性的中国革命不断走向胜利。正是在这种历史的延续中,井冈山精神成为贯通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精神血脉,成为中国共产党人永不枯竭的精神动力。

井冈山精神是具有原创意义的民族精神,是革命的民族精神。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井冈山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人培育的、具有原创性的民族精神。它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与人文精神在革命战争年代的沉淀和结晶,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在特定历史时期的体现和升华,是对民族精神的创造性传承。它是经过锻造和培育的革命的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的瑰宝。正是井冈山革命斗争,凸显了中国共产党人是最坚定、最彻底的爱国者,是爱国主义、共产主义高度统一的革命者;正是井冈山道路和井冈山精神,使中国人民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最先进的政治力量;正是井冈山精神,把爱国主义的传统从民族救亡图存的层面升华到民族自立、自新、自强的全新高度;正是依靠和弘扬井冈山精神,中国共产党人不仅开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革命道路,而且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道路。井冈山精神谱就的华彩乐章,既是中华民族精神主旋律的具体表现,又丰富和发展了中华民族精神的主旋律。

井冈山精神体现了强烈的时代性,是当代中国的时代精神。时代精神反映社会发展方向、引领时代进步潮流,是激励一个民族奋发图强的强大精神动力。井冈山精神是近代以来中国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实现祖国统一、民主、富强和文明的历史主题的反映。历史主题未变,反映历史主题的井冈山精神的时代价值也不会变。实事求是、敢闯新路是井冈山精神的核心。从井冈山斗争时期开辟中国革命新道路到改革开放以来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穿始终的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在推进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中,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彰显了改革创新这一时代精神的核心,使井冈山精神在新时期得到弘扬。坚定信念、艰苦奋斗是井冈山精神的灵魂,依靠群众、勇于胜利是井冈山精神的基石。今天,我们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仍然必须保持这样一种理想信念,发扬这样一种优良传统和作风。

“实事求是闯新路”专题学习会发言稿


坚持实事求是闯新路,前提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核心是坚持真理,难点是敢闯敢试,目的是推动事业发展。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发言稿,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一:实事求是闯新路发言稿】

作为井冈山伟大事业的后来者,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我们没有理由不把井冈山精神这块“芯片”植入自己的内心,增强“内驱力”,切实践行井冈山精神,成为其忠实的传播者和实践者。

当好井冈山精神的忠实传播者和践行者,就要始终坚守“坚定信念”这个井冈山精神的魂魄。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各级各地干部因违反法纪落马的消息频传,这既说明了中央反腐的决心,也说明了贪腐堕落已成为党内不容回避的严重问题。对于有些领导干部而言,理想已经轰然坍塌,信念已经彻底溃败,底线已经完全失守。这从反面说明了坚定信念的重要性。试想一下,如果是丧失信念的人在掌控新一轮的改革进程,那么中国共产党将难以避免地丧失执政的社会基础,从而重蹈苏联的覆辙。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教训何其深刻,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牢记神圣职责和庄严使命,坚定信念、追求崇高、恪守内心的道德律令,始终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绝不能让贪腐问题和奢靡之风侵蚀我们党的健康肌体,损害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光辉形象。与此同时,还要探索如何进一步增强制度体系的科学性、约束力,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贪腐的发生。

当好井冈山精神的忠实传播者和践行者,就要深刻领悟“敢闯新路”这个井冈山精神的核心。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在井冈山立足并最终走向胜利,就在于其结合革命斗争实际闯出了一条属于中国革命的新路。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如何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如何在自然资源日益紧张、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保护型社会;如何在民主化进程不断推进、科技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更有效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加快科技创新步伐……要迎接这些挑战,解决这些难题,需要我们发扬井冈山精神中的创新意识,提升创新能力,在破解发展难题、探索发展新路中与时俱进,研究和解决改革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与问题。我们可以容忍创新过程中的失败,就如同井冈山革命斗争中的挫折和低潮,但我们必须高度警惕那些借创新之名损公肥私、中饱私囊,为官商利益集团提供制度保护的可能。

当好井冈山精神的忠实传播者和践行者,就要牢牢抓住“依靠群众”这个井冈山精神的根本。没有依靠群众这个法宝,星星之火无法燎原;没有老百姓的支持和帮助,中央苏区无法建立。中国共产党生来就是一个依靠群众的党。今天我们之所以在全党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脱离群众的严重情况。苏区干部好作风陈列馆里那些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生动例子,在今天显得尤为可贵。正如总书记强调的,“党只有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始终依靠人民推动历史前进,才能做到坚如磐石”。在世情、国情、党情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如何既确保我国这样一个大国的国家财富力,更好地惠及民生,又确保老百姓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值得深思。

应该说,井冈山精神是一面旗帜,也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让我们在井冈山精神的感召和指引下,坚定信念、勇往直前、廉洁奉公、执政为民,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篇二:实事求是闯新路发言稿】

一山一精神,一水一文化。井冈山精神,就在这山水之间。井冈山烈士陵园里,那些无字碑上虽然没有留下名字,革命先烈的事迹却永远镌刻在历史的丰碑上; 在黄洋界的炮台远望,似乎能感受到先辈们“敌军围困万千重,我自岿然不动”的气概。而大井革命旧址群、茨坪革命旧址群、井冈山革命博物馆、一苏大旧址群、二苏大旧址群,一个个历史现场,一件件珍贵文物,无声地讲述着“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伟大历程,生动地阐释着“革命摇篮”、“共和国摇篮”的深刻内涵。毛主席作长冈乡调查纪念馆、苏区干部好作风陈列馆,无声地传颂着我们党“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关心群众、执政为民”等优良传统。无论过去多少年,这些铭刻在历史底片上的画面,都将给前进中的国家以巨大的能量,成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一脉源泉;这些铭刻在我们每个人记忆底片上的画面,将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定格,成为我们坚定理想信念的不竭动力。

井冈山精神是取得胜利的“芯片”

当年看似极度弱小的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取得革命的最终胜利?根本原因,就在于井冈山精神的巨大力量。井冈山精神就是“坚定信念,艰苦奋斗。实事求是,敢闯新路。依靠群众,勇于胜利”。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的强大“芯片”,具有对艰巨任务的超高开发能力,对艰难困苦的超强处理能力,对失误错漏的超强纠错能力,对病毒侵蚀的超强抵御能力。

如果不“坚定信念,艰苦奋斗”,就不会有“为主义而牺牲”的可歌可泣;就不会有“就是剩下我一个人,也要举着红旗,爬山越岭干到底”的革命意志和定力;就不会有“不但小块红色区域的长期存在没有疑义,而且这些红色区域将继续发展,日渐接近于全国政权的取得”的重要结论;就不会有“此去泉台招旧部,旌旗十万斩阎罗”的豪迈气概。

如果不“实事求是,敢闯新路”,就不会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初尝试;就不会有“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正确道路;就不会有可以燎原的星星之火;就不会有革命的摇篮、共和国的摇篮。

如果不“依靠群众,勇于胜利”,就不会有“有盐同咸,无盐同淡”的为民情怀;就不会有“群众比如我们的后台,后台一折,台就会跨,所以这个台要好好保护”的深刻认识;就不会有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支援;就不会有妻送夫、母送子当红军的动人故事;就不会有“分了田和地,工农笑哈哈,跟着毛委员,工农坐天下”的真挚情感。

正是始终保有井冈山精神的强大芯片驱动,红军才拥有了“超强处理器”,我们党才能百折不挠、峰回路转,历尽劫难迎坦途,绝处逢生写新篇。

刑事司法视野中的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演讲范文



张能全 *
(重庆行政学院 重庆 400041)
The principle of Matter of Fact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in the Vision of Criminal Jurisdiction

作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精髓的实事求是原则与作为刑事诉讼国际司法准则的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于不同哲学范畴下的一般原则,前者属于认识论范畴,后者属于价值论范畴。这两项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发挥着重要的规范功能,共同推动刑事诉讼朝民主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实事求是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对于认识案件真实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而无罪推定作为确定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关系的基本原则,对于规范国家刑罚权运行,确保公民个人权利不受非法侵犯,进而保证国家刑事司法民主化、法律实施规范化、权力运行程序化具有终极价值意义。

作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灵魂的实事求是原则与现代国家中确立公民个人一般法律地位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什么样的关系呢?这一问题长期困扰着理论界。有人认为这二者是互相冲突的,①我们认为这二者是统一的、互补的两项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对于刑事诉讼活动的认识活动具有根本指导意义,因为刑事诉讼活动离不开认识过程。同时,刑事诉讼活动不仅仅是一种认识活动,它还是受程序法规制的法律实施活动。刑事诉讼活动面临着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在认识活动与价值选择出现冲突时,必须根据价值论原理,进行取舍。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对于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
其一,涉及认识过程问题,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原则。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被指控者的刑事责任问题,这涉及到国家与公民个人的争端。为了公正而有效地解决此项争端,必须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以罚当其罪。国家专门机关与诉讼当事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就是经历一个对案件由不知到知的认识过程。这一过程不是从主观想象出发,凭猜想、推测所能完成的,而要通过一系列的调查研究才能实现。首先必须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充分地占有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排除矛盾,去伪存真,得出关于案件的真实结论。即借助实事求是的方法论,进行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为刑事诉讼裁判活动提供充分的事实根据。
其二,涉及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问题,应当遵循价值论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价值论原理的一般原则,不仅仅体现在诉讼法律制度领域所规范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以及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法律原则,它更重要的是确认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一项宪法原则。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无罪推定是比刑事诉讼更高层次的体系的组成部分,它说明的不是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它是公民一般法律地位的因素。[1]它所调整的是公民个人与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理性对话关系,是现代民主宪政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在对待刑事诉讼问题上,国家宪法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无罪,他们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有涉嫌犯罪的人都以诉讼主体身份参加到刑事诉讼中,与国家专门机关处于等同的地位,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在于构建了国家与涉嫌犯罪的人进行平等对话的机制和空间,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诉讼民主、保障人权的基本特征。今天,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举世公认的宪法原则和人权原则已经被载入多项国际法律文件,充分说明了该原则的普遍意义。价值论核心之一在于探讨人的主体存在、人的尊严、人的权利、自由、平等、幸福等问题,其目的在于为国家、社会与个人提供一般价值原则和基本行为准则。根据价值论原理,个人的权利与尊严,自由与幸福具有最高的终极价值。国家在处理争端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个人的权利与尊严,尊重公民个人的主体身份。从这一意义上说,无罪推定的价值论意义无法用实事求是原则取而代之,不能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来取代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论。因为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价值论对刑事司法具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其三,刑事诉讼活动作为一项法律实施活动,必须受到程序法的严格限制和规范。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律,具有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双重功能,具有规制国家权力的作用。程序法通过法定程序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为其设定法律边界。以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因为公民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归宿,而个人权利的有效保障以国家权力受到严格限制为前提。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被指控者的合法权益和有效的防御权利,以对抗国家控诉权,使刑事诉讼控辩双方的力量不致过分悬殊,进行了严格的程序安排:将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化为若干规则,即所有涉嫌犯罪的公民在由独立的法庭作出判决之前都是无罪公民,公民个人为确保自身权益以诉讼主体的身份参加到诉讼中来积极行使辩护权。要求控诉方承担证明被指控者有罪的证明责任,如果控诉方不能充分地证明被指控者有罪,裁判者将作出无罪判决。设定了沉默权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尊重被指控者的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权利,保证其消极辩护权的行使。严格规范国家专门机关的职权行为,如果出现了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将被裁定为无效,由此所获得的证据将被排除。确立审判中立、控审分离、控辩平等的诉讼原则,以保证裁判活动的公正性。建立完善的辩护制度和救济制度,以保证被指控者的合法权利等等。单从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认识活动出发,是不能理解刑事诉讼法大量的旨在保障被指控者基本权利的条款用意的,因为它不但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反而会阻碍案件真实的发现。只有从价值论角度来审视,才能对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保护被指控者基本权利的立法设计有较深入的理解。这说明了刑事诉讼法体现了价值论的一般原理,价值论对刑事诉讼立法以及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根本指导作用。
其四,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不是对立的原则,二者统一于刑事诉讼中。我国在对待无罪推定原则问题上,有人认为无罪推定原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不符合中国国情,不能在我国实用。“我们坚决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是西方那种无罪推定,而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判决有罪前推定为无罪。因为,如果这样规定,在法院判决前推定为无罪,那么侦查机关为什么还要进行侦查?!为什么还要采取强制措施?!既然推定为无罪,那么检察机关为什么有的还要审查起诉?!法院为什么还要开庭审理?!我们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在法院判决有罪前,不能说是罪犯,但也不能说就没有犯罪嫌疑,而是实事求是,进行侦查,客观地依法收集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是否犯罪,最后由法院根据事实来审判确定。”
我们不认为强调实事求是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就不能在刑事诉讼中搞无罪推定,强调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对实事求是这一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方法论的背离。因为我们知道实事求是是我们认识任何事物的根本方法,刑事诉讼活动作为一种认识活动也必须遵从马克思主义这一科学方法论。而无罪推定原则是确定公民个人与国家关系的一项法律原则,即国家在行使刑罚权的时候,通过宪法和法律将这一权力交给特定的机关来行使,并在宪法和法律上肯定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的无罪地位,使其能以主体资格参加刑事诉讼与国家进行平等、理性的争辩。其目的在于构建一个民主的解决争端的机制,从而体现现代司法的公正性与民主性。假如没有这项原则或不明确肯定这项原则,国家不承认所有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无罪的主体身份,甚至国家专门机关可以任意怀疑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有罪,这样一来,任何公民都有可能被某些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以有罪之名而任意处分,这必然导致国家权力的恣意和滥用,公民个人权利不保的险境。这势必造成司法专横,冤狱遍地的悲惨情景。从而根本违背实事求是原则。同理,强调无罪推定原则,肯定涉讼公民的诉讼主体身份,并不意味着就不强调实事求是地进行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工作。而是更加要求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案件认识活动。这两项原则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规范刑事诉讼行为,为其提供理论指导与行为规范。如果单从实事求是的认识论角度去看待无罪推定原则,当然会得出比较荒谬的结论,即如果推定为无罪,那为什么还要侦查,还要审查起诉,还要开庭审理的问题。无罪推定原则涉及到哲学价值论问题,任何涉及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问题用认识论方法是不起任何作用的,是无能为力的。例如:在不能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时候,我们无论怎样用实事求是的方法,都不能为此类案件找到解决办法的,必须根据价值论的一般原则,基于人的权利、自由和尊严的需要,对被指控者作出无罪判决。总之,实事求是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是统一的、互补的,共同规范着刑事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活动作为一种认识活动,受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科学指导,作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核心的实事求是原则当然对刑事诉讼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刑事诉讼活动又是一项发生于国家与个人争端的裁判活动,一项法律实施活动,受到国家宪法原则的约束,程序法的严格限制与规范。无罪推定原则作为确认国家与个人关系的一般原则,它肯定了公民个人的无罪的人格主体地位,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和人权保护原则已被绝大多数国家纳入宪法和法律中,作为价值论的一般原则对指导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普遍的、绝对的价值。
鉴于实事求是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意义,我们认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的辩证统一。凡是涉及刑事诉讼的认识活动,必须充分尊重实事求是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凡是涉及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事项,必须尊重价值论原理,进行价值选择。凡是刑事诉讼活动,不管是在哪一个阶段,必须以无罪推定的一般原则为指导,在观念上必须树立所有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个人是无罪的,他们都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推进和诉讼目标的实现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必须以无罪推定原则作为立法与司法的根本指导原则,平衡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关系,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确认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并制定和严格实施具体的行为规则。
结合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在处理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关系时,问题不在于对实事求是原则的强调和贯彻上,而在于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上,在于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的辩证统一上。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我们始终坚持的思想路线和科学的方法论,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同样始终遵从了这一原则。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强调实事求是原则,但不能忽视甚至无视其它原则,乃至认为提出其它原则就是对实事求是原则的背离。对具有同样指导意义的原则,将其中一个强调到极致,而将其中另一个彻底否定,这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我们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不可缺少的一项原则,是依法治国的一项根本指导原则,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座宏伟大厦的中流砥柱,是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前提和基础。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社会主义的民主理当优越于资本主义的民主,公民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也更加协调。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个人有更加广泛的个人权利,更能够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使其最大限度地为人民服务。作为规范国家权力,确认国家与公民个人关系的无罪推定原则,我们岂能以这个原则是资产阶级刑事诉讼法采用的,就认为其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就武断地说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就绝对不能使用,就必须另外寻找比它更好的原则来代替它。无罪推定原则虽然是资产阶级逐步建立和完善的,但是,此项原则既不为资产阶级所独创,也不为资产阶级所独有。因为在事实上,它已经成为当代世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般法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人类社会法制和法律思想的优秀文化遗产,对于促进司法民主化、科学化,政治民主化进程发挥了无与伦比的作用,并将继续发挥这种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难道要将具有如此关键价值的法律原则加以抛弃吗?难道我们宁愿寻找一项替代原则或者将不同性质的原则加以强化就能将它取而代之吗?这样做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者所为的吗?
我们认为,为了早日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全面地系统地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而不同意有的学者所主张的“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还不具备将无罪推定作为原则从立法上加以规定的条件”, 因为这种“条件论”说法仍然是在为我国现行法律抱残守缺寻找合理根据,不利于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因为“承认法律的多元化不能因此而否认公理的一元性,承认基本原则的延展性(弹性)不能否认其内在的质的规定性。”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公理性原则已经超越国家、制度界限,对世界各国法治实践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只有全面地系统地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完善程序法律,国家权力才能在规范的轨道上正常运行。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关系才能明确化、平等化。唯有如此,所有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才能真正以诉讼主体身份参加到诉讼中,共同推进刑事诉讼的完成,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争端才能在民主的氛围中理性地加以解决。为此,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论意义将得到彰显:公民个人有了与国家权力进行理性对抗和争辩的武器,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将得到确实有效的保障,所有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将能够积极地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辩护权,有效地影响着裁决的形成。他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保持沉默,也可以积极地为自己辩护。国家控诉机关不能够存有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有罪的观念,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职权,必须将涉及诉讼公民的犯罪事实证明到刑事诉讼规定的证明标准。否则,裁决者将作出无罪判决,以结束这场争端。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并不妨碍实事求是原则的贯彻,而且更加强调实事求是。因为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国家专门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允许存在被指控者有罪的观念,不允许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诉讼行为。各诉讼主体只有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地收集、审查和判断案件事实的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完成诉讼,解决争端,实现公正。在对刑事诉讼过程进行认识的时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收集证明被指控者有罪、无罪的各种证据。一旦遇到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问题,就应当借助体现价值论原理的无罪推定原则作出选择。例如:被指控者在面临侦查人员提问时,要不要回答的问题。这涉及价值判断,因为根据无罪推定的要求,被指控者是无罪的公民。从尊重公民个人权利出发,回答与否是他的权利,法律就不能设定其有如实回答的义务;某些刑事案件在规定的侦查期限内无法找到证明被指控者有罪的证据或证据不够充分,如何解决此类案件的问题,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再如:对于一审案件中检察机关撤诉后重新起诉与法院自行改变罪名的情况,应当本着保护涉及诉讼公民的辩护权利,进行严格限制,对于二审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基于无罪推定,直接作出无罪判决而不应该发回重审等等。这充分说明了刑事诉讼活动中离不开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实事求是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二者在促进刑事诉讼的民主化、科学化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当然,根据认识论与价值论的基本地位与相互关系原理,若在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事实发现与权利保障的二难选择时,应当根据价值论的最高指导原则作出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尤广辉,时延安,《无罪推定原则之多维分析》,《南都学坛》:人文社科版(南阳),2002年第6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6年3月所作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制定、修改情况和主要内容的说明材料”。
宁汉林,《论无罪推定》,《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4期。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4页。
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刑事司法视野中的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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