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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新修正法律诉讼时效的心得。

有些事情解决不了不如换个想法,像数学定理一样,它还有逆定理。心得体会可以把自己当做书中的「主角」来写。在日常的生活中,大家都写过心得体会吧,写心得体会为了更好的记忆,也是为了可以把这些感悟都记录下来。心得体会书要如何规范的书写呢?经过小编精心整理,推出新修正法律诉讼时效的心得,可能你会喜欢,欢迎分享。

新修正法律诉讼时效的心得

引子:在我回到广州后的停偿善后工作中,接触到这么一个诉讼的案子。有一天,一个下属单位着急忙慌地过来报告,最近内部审核发现,在2016年年底前关停物业中,有四家承租户拖欠租金和水电费累计近300万,人都已经跑路了,请示应该怎么办。怎么办,现在到哪里去找人要账去?即使找到了,人家怎么会为2年前的欠账老老实实地承认了、然后全部还清?于是2018年4月的某一周,我一口气起诉了四家欠租的承租户。

故事就从这里开始了。6月底,第一家开庭了,这位承租户甲先生当时租物业是用于餐饮,因为边营边亏,后面捱得很艰难,所以从2015年9月起欠租,我们2016年4月30日强制关停、赶走人家收回物业的时候,已累计欠了租金水电费近110万。后面期间,因为改革动荡,管理物业的单位几经更换,也兴许是忘了,根本就没有人去催促和向对方主张追缴。我和律师从诉讼策略角度,追加了场地占用费、违约金、滞纳金,没收租赁保证金等系列主张,把主张对方付我的金额提高到了200多万。2018年6月某日开庭一看,对方一个人来的,挺老实,而且也没有请律师,很快就配合地承认了欠租,并且同意还清所有欠款,因为确实这几年做生意不行了、没钱,承诺写书面还款承诺和列还款计划.....

事后,我们聘请的两位给力律师告诉我,好惊险,对方还好没请律师、而且不懂法,但凡懂法,都知道关于这种欠租金的情况,债权人从开始欠款期限到期一直到现在,中间有一年的诉讼时效期,超过这个期间如果我们没有追索,对方有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完全可以不还这笔钱的,而且从法律上我们还真的那他们一点办法都没有,法官也不会支持我们的所有主张。这个新情况使我惊出了一声冷汗,也更使我觉得法律,原来并不是我之前自以为的那样,更让我重新拾起自赴香港工作时定下的考过司法的决心,只不过,目的和内容发生了一些质的变化。言归正传,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统一将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

小伙伴可能看不懂,我也是一知半解。那,通过对话来解释一下吧:

泡:新出台的诉讼时效的实际意义,我的理解有以下几点:

1.以前的民法诉讼时效有1、2、3年的,现在其他的时效通通没有了(概括看),只有3年这一个;

2.已经在1、2年到期了的,没经审判或者没生效的,按新的3年时效来裁判。比如甲先生案如果在开庭当时提出抗辩,有效;这个时效新出来以后再提出抗辩,无效;

3.我们其他那三家欠债跑路的官司,新诉讼时效应该是于我更有利的。因为有效期延长到了3年,他们没有办法就诉讼期限提起抗辩了。对么?

律师:总结其实还应该有一句话,没有特殊诉讼时效了,全部都算3年。以前诉讼时效是一年的就还有四种,追索租金就是其中之一。总结下来,有四点:

1.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因诉讼时效改成三年再折腾,不再审,不翻案。

2.民法总则把诉讼时效改成三年,没有1年或2年的诉讼时效了;

3.民法总则实施(2017.10.1)前,1年或2年特殊诉讼时效已满的,诉讼时效已过,不再适用3年诉讼时效规定。比如甲先生案件,他2016年10月1日前租金,如果我们在2017.10.1前没有主张过债权,就过了诉讼时效。2016年11月的租金,2017.10.1民法总则实施时没有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故可以使用民法总则3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可算至2019年11月;

4.诉讼时效法官不能主动适用,只能由被告自己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官才能审查。具体到甲先生案,得他自己提出来,法官才会审查,如果他不提,法官是绝对不允许提醒他的。但是他在法庭上承认我们一直有电话跟他沟通,催过他,及时没有书面通知,没有书面催缴证据,也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了,因为他承认我们一直有追缴的。法庭有禁反言的原则,他无法再改口我们没有催缴过。

泡: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在从2016年4月对方离开以后,每隔一段时间定期地主要尽到督促对方归还租金、并且得到对方接收到我们正式追缴的回馈证据,那么诉讼时效就中断了,重新开始计算,这个时效也会相应延长?

律师:对的。最近另一家跑路的案子开庭,这次的承租人有经验(是个老赖),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我们有发函追缴租金,承租人不收件,追缴租金函件没有送达,但我们提供对方拒收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里面,有一种情况就是债权人主张债权。我们只要能证明主张债权的动作了就行,对方是否收到函件,在所不问。

泡:中国有句古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人死了进棺材都会带着债一起的,那,法律为什么会专门规定这么个坑爹的诉讼时效呢?

律师:这是各个国家法律界通行的一种办法,核心目的在于:避免债权人怠于行使合法权利,而是躺在债务上睡大觉,也利于把矛盾问题前置到尽早更方便地解决,而不是变成找不齐、理不清、断不明的历史遗留问题。像这样存在的诉讼时效,在法律上还有好多,刚刚那个是民法里面的,还有行政法里面的申请复议、起诉,刑法里面的自诉、亲诉等,都会存在时效。

泡:原来是这样。我又学习到了。不过,这个时效抗辩的规定,确实给一些老赖以可乘之机,趁着债权人不懂法、讲面子、不按时追债,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欠债不偿了。我注意到,在刑事诉讼法里面也提到20年的追诉期,杀了人,20年没被发现,20年又1天发现了就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律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实际的法务实践中,法律给这些老赖设置了很多障碍呢,比如你刚刚说的20年刑事犯罪追诉期问题,必须要经检、法层报批准同意,才可以不追的。更何况,如果真的通过这种方式赖过了债务、躲过了处罚,从对方道德诚信上也是有很大污点的,真的就是把良心债带到了棺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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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新行政学习心得

新行政诉讼法将于今年5月施行,这是一部充分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大力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法律。新行政诉讼制度的确定和执行,将更加有效处理公民与行政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

放宽受案范围有助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受时代环境限制,旧行政诉讼法对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只有对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可对抽象行政行为起诉。此外,行政相对人大量人身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益,如受教育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渠道来解决此类争议。根据社会实践的发展,新行政诉讼法则不再从概念上区分可诉行政行为,而将对"具体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有权向法院起诉,且不仅限于人身权、财产权。这将更加重视"行政行为"的整体性和连贯性,也将促使整个行政行为从决策、规则制定到具体执行、处置过程都会受到行政相对人以至司法审判的监督和制约。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方面规范自身权力行使,明确权力清单及界限,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改进履职方式、提高履职能力、增强履职实效,由政府一元单向的管理,向政府、市场、社会和公民多元交互共治转变,这也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跨区域管辖案件要求强化公正司法能力。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经最高人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这是对跨区域办理案件的重大突破和探索,在跨行政区划管辖尚未建立的情况下的一种过渡性管辖措施,以弥补现有属地管辖制度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司法改革中地方政府干预司法这一顽疾,强化中级、基层法院对于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与司法权威。

跨区域管辖案件的实施,必然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实行跨区域管辖的各地行政审判庭,应借此机会在法官选拔、职级晋升、办案机制等领域进行探索试点,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有益经验。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彰显国家公信力。在"民告官"行政诉讼实践中,"告官不见官"已是惯常现象。近年来,不少地方党政机关和人大还出台了行政领导出庭应诉的制度,也促使行政机关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领导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的日益增多。据此,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在微观层面能够迅速调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积极性,加大行政案件判决的执行力;中观层面则对切实化解行政审判难问题、增强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和应诉能力、重塑司法公信力有明显推动;宏观层面而言,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的大时代背景下,对于提升和彰显国家和政府公信力都具有重要的宣示价值和引领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活动开始向公共行政和公共治理转化,行政主体也正由单一行政机关向多元主体转变。一些被授权行使公共行政职能的主体,也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要实现依法治国,就应让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新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就是要构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体系,助力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新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但依法行政本身却不等同于法治。由于对法治的理解不同,依法行政的表现形式往往多种多样。

一、治的内涵

第一,法律至上原则。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规范。2.依法行政规则。政府的依法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法律没有规定时,行政机关无权像公民那样自由地活动。3.合法性规则。行政行为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设定。4.保证实施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的职责是执行和实施法律,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而且有积极的义务采取行动,保证法律的实施。

第二,正当程序原则。程序是实体的保障。没有正当程序的规范,行政法治要求的法律至上就难以实现。因此,行政法治对法律至上的要求必然要通过正当程序来实现。

第三,公平救济原则。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渠道纠正行政侵权行为,也就是必须存在公平有效的行政救济。

二、行政控权 依法治国

我国依法行政的提法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如果说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权 ,体现依法治国实质要求的依法行政,必然以行政控权作为其本质内容,这是我国依法行政的本质特点。

三、走向行政法治的具体步骤

1、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如果说,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前提的话,那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是行政执法的关键。十五大文件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和评议考核制。 "从而把依法行政与保障人权紧密结合起来。行政执法在国家各种权力中是最活跃、最经常、最普遍、最直接运用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着最密切关系,因此最容易发生侵权问题。以前,行政机关责任意识淡薄。行政权力必须服从于法律的预设,法律的行政权力处地支配和控制地位,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发挥管理功能,服务功能并适当运用自由裁置权,树立行政机关的新形象至关重要。

2、提高公务人员素质。公务员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形象,执法的好坏将影响到整个西部开发的成功与否。守法、护法又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只有全民法律意识增加了,行政执法才有广泛的基础。

总而言之,行政机关应积极能动地发挥其管理功能,服务功能,并适度运用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效率。必须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民救济原则。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体系,强化依法行政观念,为实现依法治国起引导、桥梁作用。

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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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90年起实施了25年的《》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要合法,还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三是对执法的影响。在日常办案中,我们一般都比较注重实体公正,对执法办案中的程序相对比较忽略,不注重程序。实践中受警力及各种因素限制,单人询问,事后签名,有时还会出现询问人时间冲突,有时虽然时间没有冲突,但询问地点距离较远,询问时间相差只有两三分钟显然不足以到达等错误。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就是说,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即使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也会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不能因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导致最终的行政行为违法。
新的《行政诉讼法》从解决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着手,将受案范围扩大,审查立案变为登记立案,延长起诉期限,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执行判决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复议机关无论是否变更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告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对公民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可以预见,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将大量增加,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提高,作为执法民警,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养,迅速适应新法的变化,做到规范执法,减少执法争议,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和败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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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行政》

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90年起实施了25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要合法,还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三是对执法程序的影响。在日常办案中,我们一般都比较注重实体公正,对执法办案中的程序相对比较忽略,不注重程序。实践中受警力及各种因素限制,单人询问,事后签名,有时还会出现询问人时间冲突,有时虽然时间没有冲突,但询问地点距离较远,询问时间相差只有两三分钟显然不足以到达等错误。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就是说,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即使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也会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不能因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导致最终的行政行为违法。

新的《行政诉讼法》从解决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着手,将受案范围扩大,审查立案变为登记立案,延长起诉期限,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执行判决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复议机关无论是否变更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告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对公民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可以预见,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将大量增加,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提高,作为执法民警,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养,迅速适应新法的变化,做到规范执法,减少执法争议,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和败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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