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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优秀范文:严禁利用职务上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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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市委书记李鸿忠主持召开市委常委(扩大),传达学习《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和全省贯彻实施《规定》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市贯彻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李鸿忠强调,坚决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把中央纪委《规定》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会议指出,制定颁布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坚定信心和坚强决心,表明了对新形势下反****斗争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体现了中央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对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党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理解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的部署上来。会议强调,要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党委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各级党委“一把手”是学习传达、贯彻落实《规定》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组织责任、工作责任、纪律责任。要通过多种形式,安排专门时间,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全市国家工作人员中的每一个党员,逐条对照学习《规定》,统一思想认识,稳妥做好对照检查、清理纠正工作,做到不漏一个支部,不漏一名党员。要把贯彻《规定》同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部署的各项任务结合起来,同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一次全会和省纪委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落实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构建我市惩治和预防****体系结合起来,同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权钱交易等****问题的发生。各级纪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和支持下积极开展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纪委的工作。会议要求,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清醒认识自身肩负的重大责任,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廉洁意识,以贯彻落实《规定》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切实加强作风建设,为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维护深圳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做出表率。要带头落实《规定》,坚持干净干事;带头加强党性修养,坚持拒腐防变;带头改进作风,坚持执政为民。市委常委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进一步带头学习《规定》,带头对照检查,带头整改存在的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高标准、严要求地执行《规定》,凡是中央禁止做的,坚决不做;凡是中央提倡做的,要带头去做。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廉洁自律工作。会议根据中央纪委和省纪委的部署要求,结合深圳的实际,就我市贯彻实施《规定》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的安排。当前,重点要抓好四方面的工作:一是组织学习宣传。全市党组织,从党委(党组)到每一个支部,都要召开专题学习会或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央纪委、省纪委会议和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二是开展对照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党员干部对照《规定》条款认真进行检查,如实填报省纪委下发的《落实<规定>情况登记表》,并在规定期限内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纪检机关。三是认真核实处理。四是加强查处和监督。要继续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保持惩治****的高压态势。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向组织说清问题,特别是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会议研究了《深圳市纪念建党86周年、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系列活动方案》。会议认为,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86周年,也是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年,同时适逢香港回归祖国10周年的大喜日子。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围绕纪念建党86周年,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充分运用理论、舆论、文艺等多种载体和手段,创造性地开展各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宣传思想文化系统要以“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通过深入宣传省党代会精神,深入宣传保持党的先进性长效机制建设和特区党的建设工作,深入宣传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生动实践,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动员和激励全市广大干部群众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全面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营造良好的思想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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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范文:严禁利用职务上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昨天上午,市委书记李鸿忠主持召开市委常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全省贯彻实施《规定》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市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李鸿忠强调,坚决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把中央纪委《规定》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会议指出,制定颁布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坚定信心和坚强决心,表明了对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体现了中央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对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理解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的部署上来。会议强调,要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党委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各级党委“一把手”是学习传达、贯彻落实《规定》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组织责任、工作责任、纪律责任。要通过多种形式,安排专门时间,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全市国家工作人员中的每一个党员,逐条对照学习《规定》,统一思想认识,稳妥做好对照检查、清理纠正工作,做到不漏一个支部,不漏一名党员。要把贯彻《规定》同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部署的各项任务结合起来,同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一次全会和省纪委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落实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构建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起来,同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的发生。各级纪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和支持下积极开展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纪委的工作。会议要求,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清醒认识自身肩负的重大责任,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廉洁意识,以贯彻落实《规定》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切实加强作风建设,为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维护深圳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做出表率。要带头落实《规定》,坚持干净干事;带头加强党性修养,坚持拒腐防变;带头改进作风,坚持执政为民。市委常委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进一步带头学习《规定》,带头对照检查,带头整改存在的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高标准、严要求地执行《规定》,凡是中央禁止做的,坚决不做;凡是中央提倡做的,要带头去做。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廉洁自律工作。会议根据中央纪委和省纪委的部署要求,结合深圳的实际,就我市贯彻实施《规定》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的安排。当前,重点要抓好四方面的工作:一是组织学习宣传。全市党组织,从党委(党组)到每一个支部,都要召开专题学习会或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央纪委、省纪委会议和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二是开展对照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党员干部对照《规定》条款认真进行检查,如实填报省纪委下发的《落实<规定>情况登记表》,并在规定期限内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纪检机关。三是认真核实处理。四是加强查处和监督。要继续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向组织说清问题,特别是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会议研究了《深圳市纪念建党86周年、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系列活动方案》。会议认为,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86周年,也是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年,同时适逢香港回归祖国10周年的大喜日子。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围绕纪念建党86周年,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充分运用理论、舆论、文艺等多种载体和手段,创造性地开展各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宣传思想文化系统要以“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通过深入宣传省党代会精神,深入宣传保持党的先进性长效机制建设和特区党的建设工作,深入宣传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生动实践,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动员和激励全市广大干部群众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全面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营造良好的思想舆论氛围

严禁利用职务上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深入推进党


昨天上午,市委书记李鸿忠主持召开市委常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全省贯彻实施《规定》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市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李鸿忠强调,坚决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把中央纪委《规定》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会议指出,制定颁布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坚定信心和坚强决心,表明了对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体现了中央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对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理解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的部署上来。会议强调,要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党委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各级党委“一把手”是学习传达、贯彻落实《规定》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组织责任、工作责任、纪律责任。要通过多种形式,安排专门时间,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全市国家工作人员中的每一个党员,逐条对照学习《规定》,统一思想认识,稳妥做好对照检查、清理纠正工作,做到不漏一个支部,不漏一名党员。要把贯彻《规定》同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部署的各项任务结合起来,同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一次全会和省纪委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落实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构建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起来,同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的发生。各级纪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和支持下积极开展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纪委的工作。会议要求,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清醒认识自身肩负的重大责任,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廉洁意识,以贯彻落实《规定》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切实加强作风建设,为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维护深圳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做出表率。要带头落实《规定》,坚持干净干事;带头加强党性修养,坚持拒腐防变;带头改进作风,坚持执政为民。市委常委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进一步带头学习《规定》,带头对照检查,带头整改存在的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高标准、严要求地执行《规定》,凡是中央禁止做的,坚决不做;凡是中央提倡做的,要带头去做。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廉洁自律工作。会议根据中央纪委和省纪委的部署要求,结合深圳的实际,就我市贯彻实施《规定》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的安排。当前,重点要抓好四方面的工作:一是组织学习宣传。全市党组织,从党委(党组)到每一个支部,都要召开专题学习会或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央纪委、省纪委会议和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二是开展对照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党员干部对照《规定》条款认真进行检查,如实填报省纪委下发的《落实<规定>情况登记表》,并在规定期限内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纪检机关。三是认真核实处理。四是加强查处和监督。要继续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向组织说清问题,特别是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会议研究了《深圳市纪念建党86周年、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系列活动方案》。会议认为,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86周年,也是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年,同时适逢香港回归祖国10周年的大喜日子。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围绕纪念建党86周年,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充分运用理论、舆论、文艺等多种载体和手段,创造性地开展各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宣传思想文化系统要以“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通过深入宣传省党代会精神,深入宣传保持党的先进性长效机制建设和特区党的建设工作,深入宣传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生动实践,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动员和激励全市广大干部群众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全面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营造良好的思想舆论氛围

学习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方案


各党支部、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省纪委、省卫生厅贯彻实施《规定》的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卫生厅《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措施》,切实抓好学习教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依法查办违纪违法行为。通过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增强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廉洁自律行为,坚决遏制新形势下出现的腐败问题,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我省疾控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政治和纪律保障。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标本兼治,统筹谋划周密部署。要将贯彻实施《规定》与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相结合,与疾控工作实际相结合,努力做到既有长远目标,又有具体要求,坚决纠正违纪违法行为,积极探索有效的预防措施,力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新形势下的腐败问题。

2、坚持宽严相济,惩处与保护并重。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交代问题的,在综合考虑违纪人员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处理时可以比平时的自首和主动交代更从宽一些,以达到惩处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

3、坚持积极稳妥,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特别是对于本应开除党籍,但由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说清问题,认为从宽后可以保留党籍的案件,要认真研究,严格审核;特别重大或者把握不准的案件,要及时请示上级部门,防止造成不良后果。

4、坚持从严执纪,严惩违纪违法行为。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对搞权钱交易的腐败分子,必须一查到底,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绝不姑息。同时,对腐蚀贿赂党员干部以及伙同党员干部共同受贿的其他人员,也要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惩治。

二、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中心贯彻实施《规定》工作从XX年6月18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总结上报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8日至6月19日)

1、召开党委专题会议,传达贯彻省纪委6月15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实施意见。

2、按照厅党组制定的工作实施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中心工作实施方案。

3、召开贯彻实施《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动员大会,抓好党员干部的思想发动,提出明确要求,部署贯彻实施工作。

4、近期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一次专题集中学习和研讨。

5、各党支部、各部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纪发[2007]7号文件、省纪委6月15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学习厅党组对贯彻实施《规定》提出的要求。

6、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运用电子屏幕和单位网站等载体,广泛宣传,为贯彻实施《规定》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阶段(6月20日到6月23日)

1、各党支部、各部门要组织党员(含离退休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按照中央纪委《通知》要求,对照《规定》逐条逐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做到不漏一人,不留空白。

2、党员(含离退休人员)认真填写《厅直卫生系统党员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并于6月21日前报党办审核、存档。

3、党委认真填写并按时上报《规定期限内主动说清违反中纪发[2007]7号文件有关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

4、对自查自纠工作督促检查,防止搞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对自查自纠不力的支部、部门,要加以督导,及时帮助整改,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5、党委认真核查党员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党组织说清的问题,及时作出结论。核查过程中,既要核查已经说清的问题,又要核查实际纠正的问题,防止出现只说小问题、隐瞒大问题,以及少退甚至隐瞒赃款赃物等现象。

6、自查自纠期间,对个人主动上交的违纪款物,由党委收缴并统一上交,上交的违纪款物要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三)总结上报阶段(6月24日至6月25日)

1、党委将按时对贯彻实施《规定》工作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于6月2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2、党委汇总《规定时限内主动说明违反中纪发[2007]7号文件有关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于6月30日前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加强领导是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保证。中心成立贯彻实施《规定》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喻和平担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党支部书记、党办、纪检、行办、人事科、财务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贯彻实施《规定》的具体工作。各党支部、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中心《工作实施方案》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各党支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依据中心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责任分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保证贯彻实施《规定》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入学习,广泛宣传

各党支部、各部门要安排专门时间,采取有效形式,广泛开展对《规定》的学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原原本本学习好《规定》,熟悉《规定》、遵守《规定》、维护《规定》,提高对贯彻实施《规定》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党员干部贯彻实施《规定》的自觉性,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纪委的《规定》要求上来,统一到省纪委、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上来。

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规定》,熟练掌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各项具体内容,准确把握《规定》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规定》与相关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为正确适用《规定》奠定基础。

(三)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一是认真核查党员干部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党组织说清的问题,及时作出结论。既要核查已经交代的问题,又要检查实际纠正的情况,防止只说小问题、隐瞒大问题,以及少退和隐匿赃款、赃物等现象。

二是认真排查已经掌握的信访举报案件线索,集中惩治拒不纠正的违法违纪者。对已经掌握一定证据,而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说清问题,特别是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从严查处;对群众有反映的,将要求有关人员解释说明,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置。

三是围绕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提出的办案工作重点,继续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

四是及时发现并有效查处《规定》发布后违反《规定》的行为,继续加大并长期保持惩治权钱交易行为的工作力度。

五是党委将认真剖析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已查处的权钱交易案件,研究问题和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举一反三,健全制度,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同时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新动向、新形式、新手段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身边案例的发案规律和办案经验,不断提高执纪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学习心得体会


 

众所周知,行贿罪的客体特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行为人不论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或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行贿,其行为本身都有已造成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和亵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人之所以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就是因为看中了其所处的地位和手中掌有的权力。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的本质在于其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为国家所雇用而依法履行公务,其报酬只能由国家以薪金的形式支付。此外,不应当接受其他任何机构和任何个人给予的任何财物。而行为人为谋取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的行为是对其公务行为的收买,对其公务行为廉洁性的破坏,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本质特征是一样的。行为人以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只能说明其主观恶性要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行贿行为轻,仅对量刑有影响,有意义,并不影响其严重危害社会性的实质。这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受贿罪不应以当他人谋取利益及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要件,接受了贿赂就是以说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⑸只不过是与行贿罪相比,任何目的(不当和不正当)的行贿行为是从外部对国家工和人员公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并没有实质的差异。因此,为谋取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也应规定为犯罪。当然,我们不能反驳说,因为没有将为谋取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就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样的话就等于什么问题也没有回答。⑹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实然与应然的问题而已。
以上仅就为谋取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对行贿客体的侵犯来说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这是直接造成的危害。其实,一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还不只是对客体直接的侵犯,还包括间接造成的后果。为谋取正当利益之行贿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滋长了行贿行为的进一步发展,进一步造成了权力的异化变质。行贿与受贿是一对孪生兄弟,是消长同步的。行贿行为的泛滥,必然造成受贿行为的成灾,从而更进一步加剧权钱交易的频度和程度。

2、造成了社会公众心理负担。在当前社会中,大多数人都有认定,办任何事情(正事和非正事,大多数情况下是正事)都需要送礼,否则根本办不成事。其与行为人的经常行贿而刑法对谋取正当利益进行行贿行为的宽厚仁慈是分不开的。人们认为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这是正道。因此,在大多数人民不富裕的情况下会因此失去很多应得利益的,因为没钱办不成事,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3、破坏了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谋取福利的党,其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作为一名党员,一名国家工作人员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任何私利,而为谋取正当利益而进行行贿行为严重破坏了执政党的形象,降低了其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人们认为其是金钱政府,而不是为民政府,久而久之只能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

4、阻碍了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发展。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修正案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建成设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更应该身体力行,做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模范,而谋取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促长了国家工作人员对物质的占有欲,从而动摇了其依法行政的信念和观念。

当然,行为人为谋取正当利益而进行行贿到底是无奈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都有不影响其对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收买性质。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其他救济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学习心得体会
众所周知,行贿罪的客体特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行为人不论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或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行贿,其行为本身都有已造成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和亵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人之所以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就是因为看中了其所处的地位和手中掌有的权力。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的本质在于其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为国家所雇用而依法履行公务,其报酬只能由国家以薪金的形式支付。此外,不应当接受其他任何机构和任何个人给予的任何财物。而行为人为谋取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的行为是对其公务行为的收买,对其公务行为廉洁性的破坏,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本质特征是一样的。行为人以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只能说明其主观恶性要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行贿行为轻,仅对量刑有影响,有意义,并不影响其严重危害社会性的实质。这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受贿罪不应以“当他人谋取利益”及“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要件,接受了贿赂就是以说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⑸只不过是与行贿罪相比,任何目的(不当和不正当)的行贿行为是从外部对国家工和人员公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并没有实质的差异。因此,为谋取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也应规定为犯罪。当然,我们不能反驳说,因为刑法没有将为谋取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就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样的话就等于什么问题也没有回答。⑹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实然”与“应然”的问题而已。
以上仅就为谋取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对行贿客体的侵犯来说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这是直接造成的危害。其实,一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还不只是对客体直接的侵犯,还包括间接造成的后果。为谋取正当利益之行贿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滋长了行贿行为的进一步发展,进一步造成了权力的异化变质。行贿与受贿是一对孪生兄弟,是消长同步的。行贿行为的泛滥,必然造成受贿行为的成灾,从而更进一步加剧权钱交易的频度和程度。
2、造成了社会公众心理负担。在当前社会中,大多数人都有认定,办任何事情(正事和非正事,大多数情况下是正事)都需要“送礼”,否则根本办不成事。其与行为人的经常行贿而刑法对谋取正当利益进行行贿行为的“宽厚仁慈”是分不开的。人们认为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这是“正道”。因此,在大多数人民不富裕的情况下会因此失去很多应得利益的,因为“没钱办不成事,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3、破坏了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谋取福利的党,其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作为一名党员,一名国家工作人员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任何私利,而为谋取正当利益而进行行贿行为严重破坏了执政党的形象,降低了其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人们认为其是金钱政府,而不是为民政府,久而久之只能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
4、阻碍了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发展。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建成设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更应该身体力行,做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模范,而谋取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促长了国家工作人员对物质的占有欲,从而动摇了其依法行政的信念和观念。
当然,行为人为谋取正当利益而进行行贿到底是无奈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都有不影响其对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收买性质。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其他救济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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