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 心得体会 > 检察官演讲 > 导航 > 优秀范文:检察官党性分析报告

检察官演讲

优秀范文:检察官党性分析报告。

每个人的想法和观念都不一样,你觉得是错的事,别人不一定觉得。心得是自己的理解,也可以是自身受到的感悟和启发。在学习中,我们每一个人应该都尝试过写心得体会吧,心得体会重点的是提出自己的看法或意见。怎么才能在写心得体会时更全面呢?小编为大家呈上收集和整理的优秀范文:检察官党性分析报告,欢迎收藏本网站,继续关注我们的更新!

本页是小编最新发布的《优秀范文:检察官党性分析报告》的详细文章,感觉很有用处,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我围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具体内容的,认真对照平时的实际及思想动态,查摆了自己工作以来在政治思想、组织纪律、为人民服务宗旨、实事求是方面存在的,并对此进行认真剖析,找准原因,明确今后的整改方向,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一、自身存在的问题分析
对照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标准要求和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以此为镜子,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学习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强化。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钻细研,满足于学习了,不全面、不系统,缺乏对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的把握。在学习内容上,对有关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比较认真,忽视了对市场经济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在学习的方式上,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不够,不能真正做到在干中学,在学中干;坚持学习还不够自觉。日常工作中总是有意无意地放松了自我学习,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忙于事务应酬,不愿挤出时间学,即使有了时间也坐不下来、深不进去。在理论学习上还不够用心,理论素养还比较浅薄,与本职业务有关的就学一点,与本职业务联系不紧的就不去学或者很少涉猎,在学习上搞实用主义,知识结构单一,把握形势、了解大局不深不透,还不善于研究思考问题,不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二是思想解放的力度还不够大。对当前改革中的新生事物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工作中循规蹈矩,按部就班,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还不能用全新的思维和方式去做开创性的工作;业务知识不够钻研。对待工作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中遇到难题,不善于思考,动脑筋,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说一步走一步;
三是宗旨观念树立的不牢。不能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还没有自觉地把企业和群众对我们的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立足检察职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好务,谋利益的工作做的还不够到位、全面,还不是那么令人满意,小成即满;
四是开拓创新意识不强。在思维方式上,有时习惯于凭经验考虑问题,想事情在工作立足实际,虽能熟练掌握本单位的工作,但是灵活性掌握的不够活;大胆探索的方式方法比较少;
五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虽然自认为几年来在所呆过的检察业务科室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 工作时间久了,没有新鲜事物出现,会有一种厌倦的情绪产生,对待工作有时抱有应付了事的态度,没有做到脚踏实地,总想在工作中找到捷径,最好不要花费太多的精力可以把事情做好。有时除了自己必需完成的以外,可以不做的就不做,省得多惹麻烦上身。做事情只安于表面,处理方法比较简单,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有时还会把工作作为负担,却没有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
六是精神状态还不能很好的适应形势的要求。工作热情有所降低,精神状态不佳,安于现状,工作不够积极主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还需要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七是工作争强当先的意识不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新观念,大胆工作的思想树立得不牢固,工作中没有新的亮点;没有拼搏精神,争强当先的意识特别缺乏。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以上问题的存在,问题出在表面上,根子生在思想上,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主要是主观愿因造成的。本着只讲主观,不讲客观的原则,认真反思,理性分析,我认为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宗旨观念有所淡化。认为自己工作了近十年,有时产生松口气、想歇歇的念头,致使工作有时不够深入,满足于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淡化,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利用检察职能时,存有重赃轻案的片面性,平时工作上只想完成经济追赃任务,一些职能如通过办案打击一片预防一方,达到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作用没能够及时有效地发挥好;
二是对理论学习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足。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就没有自觉地行动。工作中,之所以存在宗旨观念不牢,理论水平不高等问题,关键就在于放松了自身的理论学习,有时把学习理论当作软任务,把业务工作作为硬指标,出现了理论学习与业务工作脱节的现象。也正是由于缺乏坚实的理论的指导,才使自己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方面做得不够不到位;
三是自我要求有所放松。忽视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提高。工作有时凭经验,按部就班,忽视了自我的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不能紧紧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降低了自我要求,用一般的工作纪律、工作要求代替了党的先进性要求;
四是思想松懈工作标准有所降低。进取意识不同程度地有了淡化,“创”和“争”的意识不够强烈,与各业务科室和领导同事沟通较少,淡化了争创一流的意识,甚至是放弃。由于思想进取意识淡化,工作标准也随之降低,不是高标准严要求,而是处理问题时瞻前顾后、患得患失,得过且过,怕得罪人,不愿碰硬,不能坚定立场、坚持原则,因而影响工作质量。

三、下一步拟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
由于以上问题的存在,最终造成在个别工作上的被动,增加了个别工作上的难度,导致了在个别工作上不能达到十分的满意。在下一阶段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中,我将有如下整改措施:
一是强化学习,突出一个“真”字。
这次教育活动中我要加强学习,决不走过场。在以后的工作中,注意学习方式,系统、全面地学习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场经济、WTO知识,不断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要在确保学习时间、内容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三方面深入学习工作。一要加强共产主义理论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学习,熟记熟识党章,重温好入党誓言,不断强化自身领会先进性教育深刻含义的能力;二要围绕提高党员意识,重点解决提高工作能力,解决理想信念问题,切实达到武装思想、提高素质的目的;三要强化法律、电脑、财会和驾驶技能,抽空学习,准备参加下半年的司法考试。
二是深入实际,突出一个“实”字。
一要认真做到联系思想实际,真正把自己摆进去,加强党性修养锻炼,进一步明确新时期党员先进性的时代内涵,弄清楚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什么必须坚持、什么必须反对。增强政治免疫力。二要做到联系工作实际,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认真搞好案件线索的发掘工作,努力把全年工作任务完成好。三要把办案作为检验教育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找准抓住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做到边学习、边查改、边办案。四要加强自身建设,做到廉洁自律。时刻牢记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要“拒腐蚀、永不沾”,牢记党的宗旨,认真遵守党的廉政建设规定,做到廉洁自律,勤政为民。
三是身体力行,突出一个“质”字。
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适应工作需求。重要的实践在于认清职责,立足本职,老老实实、本本分分为群众做实实在在的事情,真正把本职当作党赋予每个党员的任务和使命,按照党员的先进性要求来实践。正如邓小平同志说的那样:"人民,是看实践。"本人一定要看到自己的责任,要时刻关注人民群众对党充满期待和信赖的眼睛,严格要求自己,用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去自觉实践"三个代表"这一重要思想,真正体现出共产党员的先进性。面对我们党在新时期下的改革形势,需要用新的思维去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思想的解放,观念的创新,以适应新时期工作的需求。二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大协调工作力度。在以后的工作中,树立工作的高标准,大胆负责,敢于碰硬,坚持原则,锲而不舍,进一步加大业务工作力度,使各项业务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通过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学习与活动,作为一名党员应该真诚地向党组织进行认真地汇报,常能自警、自律、自省,使自己不褪色,不断地去打扫思想上的灰尘,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使自己的各方面的综合素质,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努力使自己真正成为一个新时期优秀公务员。应当认清楚自己的工作就是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应尽的职责。同时要不断更新知识结构,通过学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学习,更好的服务于社会,这样我们也才能更好的生存,服务意识是任何时候都不可缺少的。作为新世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变革阶段,城市发展日新月异,注定在这个时期里会任务繁重,但要以正确的观点来看待。要清楚这正是我们树形象求发展的良好机遇,我将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检察工作中去。通过这次党性分析的教育,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名副其实的党员,时时处处用高标准、严要求对照自己,站在队伍的前列,勇往直前,为人民检察事业而鞠躬尽瘁。


2005年4月9日

f132.CoM更多心得体会编辑推荐

人民检察官读检察官论学习心得


《检察官论》是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林钰雄教授于1999年完成的一部关于检察制度研究的专著,后于由法律出版社在大陆地区出版发行。林钰雄教授在德国留学多年,师从著名刑事法学大师罗克辛,对刑事诉讼法、刑法和检察学均有深入研究。

 

《检察官论》围绕检察官和检察制度的形成历史、检察官在诉讼法上的合法性义务与客观性义务、检察官介于行政官和司法官的双重定位、检察一体制对检察官和检察权的监督制衡等检察官制度的核心问题都做作出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并提出了自己创造性、建设性的意见和观点。而这些问题正是我国当前检察理论研究亟须深入研究的课题,其阅读价值不言而喻。

 

当下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种观点和学说众多,特别是关于检察改革在法学界发生了比较大的争议。学术性的批判本身不是目的,批判的目的是为了寻求和达成共识,并最终解决问题。学术研究中解决争论时,学者往往喜欢“回归原点”来重新审视和讨论。关于检察制度的讨论,不妨也让我们回归原点,以检察制度的创设为坐标原点,澄清检察制度研究的基本立场,而《检察官论》正是一部回答“我是谁、我在哪儿”的书。

 

现代检察制度,乃“革命之子”、“启蒙的遗产”,诞生于法国1789年大革命时期,正式奠立于18“拿破仑治罪法典”。客观的说,检察官制度乃是人类司法史上的一个伟大构想。但自检察官制度创建以来,检察官处于法官与警察两大山谷的“谷间带”,在“两大旗帜鲜明集团的夹杀之下,摸索自我的定位”,此命题暗喻了检察官在国家权力上定位问题的解决方向,而罗克辛更是直言检察机关“是一个尚未完成的机关”。

 

创立检察官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主导侦查程序。从检察官形成的历史来看,欧陆刑事诉讼程序引入检察官制度是为了废除当时盛行的纠问制度,确立诉讼上的权力分立原则。破除由纠问法官一手包办刑事追诉与审判工作,由检察官担任控方,“无控方之起诉,即无法官之裁判”,自此,法官被局限于被动消极的角色,但也因此保持了其作为裁判官不可或缺的客观性,以检察官与法官彼此监督节制的方法,保障刑事司法权限行使的客观性与正确性。

 

第二,守护法律。作为大革命时代的产物,检察官是“一剑两刃的客观官署”,不单单要打击犯罪,更要注意搜集有利被告的事证,并切实保障被告诉讼上应有的程序权利。正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大师史密特所言“检察官乃国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传声筒”。作为“法治国之栋梁”,检察官制度的创设,“乃催生法治国并克服警察之国明显指针”。作为受到严格法律训练和法律约束的检察官为守护法律,应监督控制警察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如此一来,“才能在人民眼中获得最好的支持”。

检察官挂职培训心得


检察官挂职心得

王钧

作为一名在江苏岗位锻炼的新疆检察干警,有幸能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派往西南政法大学参加反贪侦查业务专题培训,西南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主,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哲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是全国培养法学专业人才最多的学府,重庆作为直辖市,在全国的反腐行动中,特别是在一些重特大案件的办理中,其办案中积累的经验无疑具有风向标的引导作用。此次培训,给我们授课的是西南政法大学各学院的院长、副院长、教授和参与《修正案(九)》修改的专家,他们既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又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现行职务犯罪已呈现多元化,犯罪行为较为隐蔽,给我们自侦案件查办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如何更好地应对,老师们就职务犯罪侦查策略设计和运用、讯问的技巧和心理突破、如何应用信息化侦查以及办理案件中如何注意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等方面内容,结合实际案例一一作了详细的讲解。

反贪办案困境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就是在新的刑诉法背景下,时间越来越紧,要求越来越高,"戴着镣铐跳舞"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案的真实写照。在这种情形下,没有一些必要的策略、方法是不可能成案的。在此次学习中,老师对各种案例的分析,让我们在轻松的学习氛围中见识了各种手段,特别是在审讯突破,感觉老师们讲的非常贴近实际,可操作性非常强。比如说在对距离的把控上,在对场景的设计上,无一不是审讯实战过程中智慧的凝结。既有对法律理论高屋建瓴的解说,也有对司法实践具体问题的真知灼见,兼顾了理论与实践、理念与操作、实体与程序、法律与政策等方面。从理论到实践的往返,对具体案例的得道分析,的确让我品尝了一周的司法大会餐,营养丰富,可以增强我们解决司法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素质。

近年来基层院一线办案部门的感受之一就是案件越来越难办,但是考核要求在那里,无论是找米下锅还是等米下锅,很多时候都感觉路越走越窄。学习之余我在思考,之所以会有这种感觉,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在发掘案件线索、在对某些似是而非的事实的把握上还不够精准,另一方面是在办理现有案件时的手段、方法、策略还不够成熟,成案率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从一案的办理中挖掘窝串案的能力还可以再进一步。通过此次学习,不仅见识了各位老师深厚的理论功底,更从他们在反贪侦查一线时与被调查人斗智斗勇的实战经验,对我们来说,无疑增加了在以后办理案件的信心。以前我们一直在强调精细化初查,对初查过程的各种情况都要求考虑周全,几乎就是面面俱到。但是在第一次接触对象起,包括后续的审讯,还没有建立起精细化的意识,审讯策略也是常规动作,完全谈不上对策略的设计,至少是没有刻意地设计什么方法。对比下来,差距就是我们以后进步的空间。

作为一名自侦人员,在办案中的一言一行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进程,哪怕是一次细小的动作,都有可能导致案件受到挫折,特别是在办理行、受贿案件中,我们应学会利用矛盾,善于发现嫌疑人口供的矛盾、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以及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巧妙应用证据,采取有效灵活方式,打破行、受贿方的侥幸心理和精神防线,迫使其交代问题的方法,同时办案人员要有谋略、灵活机智的办案能力。

这次培训让我受益匪浅,使我对"忠实、公正、廉洁、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的认识更加深入,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同时更加深入体会了自侦人员所需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人民检察官读检察官论学习心得体会


人民检察官读检察官论学习心得体会

《检察官论》是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林钰雄教授于1999年完成的一部关于检察制度研究的专著,后于由法律出版社在大陆地区出版发行。林钰雄教授在德国留学多年,师从著名刑事法学大师罗克辛,对刑事诉讼法、刑法和检察学均有深入研究。

《检察官论》围绕检察官和检察制度的形成历史、检察官在诉讼法上的合法性义务与客观性义务、检察官介于行政官和司法官的双重定位、检察一体制对检察官和检察权的监督制衡等检察官制度的核心问题都做作出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并提出了自己创造性、建设性的意见和观点。而这些问题正是我国当前检察理论研究亟须深入研究的课题,其阅读价值不言而喻。

当下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种观点和学说众多,特别是关于检察改革在法学界发生了比较大的争议。学术性的批判本身不是目的,批判的目的是为了寻求和达成共识,并最终解决问题。学术研究中解决争论时,学者往往喜欢“回归原点”来重新审视和讨论。关于检察制度的讨论,不妨也让我们回归原点,以检察制度的创设为坐标原点,澄清检察制度研究的基本立场,而《检察官论》正是一部回答“我是谁、我在哪儿”的书。

现代检察制度,乃“革命之子”、“启蒙的遗产”,诞生于法国1789年大革命时期,正式奠立于18“拿破仑治罪法典”。客观的说,检察官制度乃是人类司法史上的一个伟大构想。但自检察官制度创建以来,检察官处于法官与警察两大山谷的“谷间带”,在“两大旗帜鲜明集团的夹杀之下,摸索自我的定位”,此命题暗喻了检察官在国家权力上定位问题的解决方向,而罗克辛更是直言检察机关“是一个尚未完成的机关”。

创立检察官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主导侦查程序。从检察官形成的历史来看,欧陆刑事诉讼程序引入检察官制度是为了废除当时盛行的纠问制度,确立诉讼上的权力分立原则。破除由纠问法官一手包办刑事追诉与审判工作,由检察官担任控方,“无控方之起诉,即无法官之裁判”,自此,法官被局限于被动消极的角色,但也因此保持了其作为裁判官不可或缺的客观性,以检察官与法官彼此监督节制的方法,保障刑事司法权限行使的客观性与正确性。

第二,守护法律。作为大革命时代的产物,检察官是“一剑两刃的客观官署”,不单单要打击犯罪,更要注意搜集有利被告的事证,并切实保障被告诉讼上应有的程序权利。正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大师史密特所言“检察官乃国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传声筒”。作为“法治国之栋梁”,检察官制度的创设,“乃催生法治国并克服警察之国明显指针”。作为受到严格法律训练和法律约束的检察官为守护法律,应监督控制警察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如此一来,“才能在人民眼中获得最好的支持”。

第三,控制司法入口。就司法启动程序而言,检察官乃“刑事程序进展中决定性的过滤器”,具有“筛漏”功能,将不可能为有罪判决的案件先行滤筛,负责第一线的把关工作,控制法官裁判的入口。在诉讼分权原则下,检察官扮演着把关者的角色,有罪判决需要以检察官与法官达成共识为前提,须经两道门槛,足见“求取程序之慎重”。诉讼程序一方面赋予检察官控制入口的大任,另一方面又赋予法官最终裁决本案的权力,各有所司,是诉讼功能分配的一大范例。

检察官是忠实的“法律守护人”,理应严格遵守合法性及客观性义务,“贯彻毋枉毋纵,追求实体真实与实体正义”。刑事诉讼关于检察官义务的规定,是检察官执行职务时的最高准则,更是检察一体化不可逾越的界限。具体来说,检察官在诉讼法上的义务包括以下两大方面:

第一,合法性义务。检察官合法性义务也被称为法定义务,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检察官实施侦查、起诉决定权,但为防范检察官的恣意,原则上并不承认检察官有“裁量权”。因而,法定主义包括侦查法定主义和起诉、不起诉法定主义。从立法意图上我们也不难发现法定主义严格控制检察官处分行为的用意相当明显:行政人员也有“依法行政”的义务,但其违背职务时,除了贪污、贿赂、渎职等刑事可罚行为外,多为行政惩戒。而检察官滥用职权起诉或不起诉时,该行为本身就已单独构成犯罪。这样严格的义务,仅有法官枉法裁判才可以与之相比。“检察官所从事者,乃法之贯彻与实现”,行政人员只负一般合法性义务,而检察官却负有严格法定主义的义务,这也点明了检察官与行政人员的区别。

第二,客观性义务。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并非“一造当事人”,因为“一造当事人”立场与对方对立,并无维护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义务。而检察官则对所有有利与不利被告的证据都要注意,在出现法定事由时更要回避。因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追诉处罚犯罪并保护被告利益,以实现实体真实与正义”,据此,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而最能显现检察官客观性的表征为何?审判程

人民检察官读检察官论学习心得体会第2页

序主张被告无罪也。……在与客观性义务并列观察下,如果检察官依审理期日所得出之心证,认为被告无罪,则检察官应请求法院为无罪判决,不受起诉见解之拘束,这才是一个客观的法律守护人应有之作为。”

《检察官论》是一部回答对检察官角色质疑和诘问的优秀著作。“检察官应仅力求真实与正义,因为他知晓,显露他(片面打击被告)的狂热将减损他的效用和威信,他也知晓,只有公正合宜的刑罚才符合国家的利益”。读罢,让人耳目一新。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