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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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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心得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部署,2016年要对全体政法干警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一重大举措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必将对实际工作产生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通过这一阶段的学习,使我受到了深刻的教育,这里,我结合工作实际,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谈几点心得体会: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非常必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黄金时期”,同时又处于“矛盾凸显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有有利条件,又面临繁重任务;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及社会各界对法治建设尤其是对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使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面临新的考验,使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成为紧迫任务。
第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法治建设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其前提和根基是将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等符合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法治理念信仰化,成为指导执法行为的自觉意识,保证执法工作正确发展方向。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质上是用科学发展观统一执法思想的过程,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执法工作的必然要求。开展法治理念教育,能够促进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按照民主法治要求加强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能够促进检察机关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做到公正执法,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促进检察机关自觉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自身引发的社会不和谐问题,实现执法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既需要在建立法律制度、推动法律实施上着力,又要从树立法治理念上着手,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法治思想的普及和深入。只有把人民主权、保障权利、制约权力、法制统一、公正司法、依法办事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才能保证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和依法执政,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只有在检察机关乃至全社会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为司法改革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氛围,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和各项改革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同时,法治理念教育能够极大地促进司法理论创新,进而推动司法工作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第三,开展社会(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实践执法为民思想,推动政法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日益开放,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必须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自觉树立和落实崇尚法治、平等保护、司法文明、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推动执法观念创新和工作创新,推动各项执法工作健康深入发展。同时,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将执法为民、保障人权等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现代法治理念贯彻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使执法工作更加符合党和人民的要求,更加符合法治建设的规律,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第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执法能力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通过持续开展教育整顿活动,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执法能力不断增强,但有的检察干警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的问题仍有发生。剖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都与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落后密切相关。如有的干警“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配合轻制约”、“重就案办案轻司法服务”等一些错误观念根深蒂固,习惯于老办法、老套路,结果导致执法不严格、不公正甚至刑讯逼供等问题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推进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广大干警自觉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牢固法律信念,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执法问题的发生,做到为民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和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法治思想领域的具体反映,也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法治思想领域的具体反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概括为: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所决定的,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规律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根本特征的,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具有四个鲜明特征:
1、它具有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所决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依法治国是人民治国、民主治国,立法和执法都要服从人民群众根本意愿、服务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是执法为民思想,是人民主权思想在法律意识形态领域的集中体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自觉克服“法律工具主义”、“以法治民”思想。
2、它具有政治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反映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特征,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高度警惕和自觉抵制司法工作“非党化”、“非政治化”、“政治中立”等错误思想。
3、它具有法律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法律现象为意识客体,既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政治意识、道德观念区别开来,又要将法治理念教育与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相互促进,防止和克服“法律虚无主义”、权大于法、以情代法等错误认识和做法。
4、它具有先进性。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一个坚定社会主义法治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过程,又是一个促进法律观念更新、推动执法工作创新发展的过程。
三、检察机关应着重提倡十大法治理念
当前,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要求和现代法治精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要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在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重大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把执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执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通过执法,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主权主体地位。
二要树立崇尚法律理念。自觉遵守法律规则,学习法律知识,认同法律价值,保护法律秩序,维护法律权威,捍卫法律尊严,追求法律理想,严格执行法律,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三要树立司法公正理念。既全面履行司法职责,依法惩治各种犯罪,监督纠正司法不公;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要树立保障人权理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坚持打击、保护、监督、服务并重,既依法履行执法司法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又依法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证人、申诉人、被申诉人等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五要树立法律平等理念。不分贫富、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分国有民营、不分内资外资,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平等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一视同仁地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平等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促进人们和谐相处、社会和谐发展。
六要树立司法效率理念。自觉消除执法中的官僚主义、拖拉作风,努力提高执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严守办案时限,杜绝超期羁押,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涉案单位正常秩序。强化司法管理意识,运用先进理论、科学方法、规范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动态监督,提高司法效率。
七要树立程序正义理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原则,自觉破除程序法只是为实体法服务的、程序规定碍手碍脚、按程序办事麻烦的思想,自觉防止和纠正法外程序、省略程序、违反程序等诉讼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等诉讼权利,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八要树立司法公开理念。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完善执法司法公开的内容,丰富执法司法公开的手段和形式,增强执法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执法和谐。
九要树立司法文明理念。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自觉克服态度粗蛮、方法简单、居高临下的做法,以人道的、人性化的方式对待案件当事人,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执法司法的人文关怀。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处理,加强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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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我见


 通过前一点时间的学习,本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新的认识。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省的具体实践。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不断推进依法治省,把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在各个方面、贯穿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进,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浙江的严格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浙江的贯彻落实,确保我省的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作为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使各方面都能够坚持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
今后,本人将进一步学习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道自己的工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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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做出在全国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决策,这对于坚持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方向、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推动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作为政法干警,首先要有明确的法治理念,要从意识形态领域正本清源,明确我国的宪法制度,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要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保持清醒的头脑,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就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强烈呼声,就要用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去理解和把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主题,就要使检察工作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符合党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
作为检察干警,首先要端正执法思想,做任何工作,思想是先导,正确的执法思想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要使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养成自觉准受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就是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执法为民,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政法工作中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要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的问题。那种执法不公,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以及霸道作风,都是背离检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要求的。坚持了依法治国和执法为民,才能做到公平正义。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公平正义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公平与效率并重,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法机关理所当然地要为党的建设事业服务,服务大局是政法机关职责的根本,也是政法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服务大局要求政法机关必须积极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小康社会的进程,确保国家长治久安。服务大局要求政法干警胸怀全局,立足本职,在执法和法律监督的各个环节发挥政法机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整体效能,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政法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必须正确理解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必须明确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是在党的领导下的相对独立。在我国特定的政治体制下,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党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政权组织中的领导地位是由宪法确定的,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是贯穿于中国检察制度的不能动摇地政治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解决了政法干警执法思想的问题,从思想认识领域、意识形态领域解决执法观念,解决了执法的大方向,对于检察干警来说,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非常必要。我本人要积极响应机关的各种学习号召,认真学习,认真对照检查,认真整改,转变执法思想和观念,坚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用正确的思想指导工作。同时要组织和安排好部门的学习活动,认真完成各阶段的工作,努力达到教育的目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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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这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着力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认真学习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民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一项重要任务。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命题,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确保人民司法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确保在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才能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人民法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人民法官的头脑,保证人民法院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通过深入的学习教育活动,全面准确地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要密切联系法院队伍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教育广大法官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防止西方法治理念的负面影响,清除极左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在思想上真正搞清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
从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来看,还存在一些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淡薄,特权思想较为严重。少数司法人员以管人者自居,“以法治民”思想严重,高高在上,在司法过程中要求服务对象为司法活动提出种种条件,满足司法机关和人员的工作需求,一味强调服务对象的对其服从服务,造成了司法活动中主仆地位颠倒。二是司法效率不高,审判质量较差。少数审判人员不负责任,办事拖拉,造成少数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结,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有的审判人员不注重学习,专业素质较差,导致案件经常出现差错。三是服务大局意识不强,办案的社会效果不够好。有的办案人员就案办案,或偏离了法治的轨道,或忽视了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没有很好地考虑群众的诉求,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导致办案社会效果不佳。四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较为严重。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的执法观,损害了法制的统一。由于司法机关现行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受制于地方,有的司法机关往往以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为重,在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中争取管辖权,对一些执法难度大、无经济利益的案件又相互推诿,或者为“保护”本地企业及本系统部门不顾司法公正,偏袒一方当事人。五是执法不廉、司法不公的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少数审判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对当事人吃、拿、卡、要,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上述问题的存在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不同,但根源还是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科学的执法观,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一些司法人员的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产生混乱,执法工作出现偏差,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制约和阻滞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司法实践、推动司法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人民法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作用,在结合实际、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上下工夫,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同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结合起来,使广大法官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紧密联系“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实际,牢牢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规范体系;要紧密联系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实际,确保人民法院改革向纵深推进,突破长期影响和制约法院工作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束缚和保障性困扰;要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及时解决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最大程度地维护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具体而言,我们在司法活动中要始终做到“五个坚持”。
一是要坚持公正司法。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是对人民法院最根本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赋予了司法机关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就明确提出“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把公正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首要价值目标。对此,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推进法官革命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提高广大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障公正司法的各种有效的监督防范机制。切实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和执法检查,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大公开审判力度,不断完善司法公开的内容,丰富司法公开的手段和形式,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
二是要坚持为民司法。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去年,根据胡锦涛总书记的指示,人民法院确立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由此可见,司(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为此,要切实加强广大法官的思想教育,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做到慎用权力,心系群众,把司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要坚决克服和纠正司法领域的官僚主义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参与诉讼中遇到的困难和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认真落实各种司法便民、利民、护民措施,实行网上立案、上门立案、巡回审判、预约开庭、司法救助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制度,方便群众诉讼。要贯彻群众路线,实行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民情、了解民意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真正做到“人民司法,司法为民”。
三是要坚持高效司法。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上,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体现在效率上。“迟到的正义也是不正义”。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审判效率低,办案周期长。有的官司虽然打赢了,但由于拖的时间太长,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已无法弥补。因此,提高司法效率是当前审判工作的一项重中之重。要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建立和完善高效快捷的审判运行机制。加强案件审限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案件在审限内的结案速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缩短办案周期。加强网络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开展审判工作,逐步实现网上立案、网上审案、网上批案,提高办案效率。
四是要坚持文明司法。党的十六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弘扬司法文明,关键就是要做到文明司法,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自觉克服态度粗蛮、方法简单、居高临下的做法,以人道的、人性化的方式对待当事人和群众,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的人文关怀,努力把人民法院建设成为“最讲理、最文明的地方”。要认真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大力倡导司法礼仪,规范法官言行,切实做到严肃执法,热情服务。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多渠道、多形式接待上访群众和当事人,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严格执行纪律,做到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坚持实行诉讼引导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引导当事人和群众依法、有序诉讼。加大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力度,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和工作作风,争取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是要坚持廉洁司法。司法不廉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因素。人民法官作为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应该做到清正廉明,一尘不染,让人民满意,让群众信任。在当前形势下,加强法官廉政建设,纯洁法官队伍,提高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法官对贪赃枉法行为不愿为、不必为、不敢为、不能为的激励、保障、惩处和制约机制。不断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损害当事人利益、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人和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学习心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学习心得
树立法治理念顺应时代要求
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这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着力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全面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指导和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一、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我们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审判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每一种审判制度都蕴含着一种法治理念,法治理念通过审判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其次,每一位审判人员在行使审判权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审判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审判权来表现出他们的法治理念。再次,法治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审判改革的成败。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审判制度。而有什么样的审判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法治理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命题,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确保人民司法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确保在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才能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人民法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人民法官的头脑,保证人民法院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广大法官要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不断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并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
二、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严格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一种系统的理论提出来,在客观上应当认识到它存在的意义,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开展审判工作的思想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根本指导地位,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指导和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真正树立审判权威的前提条件。审判方式改革首先是理念的变革,没有形成相对成熟的理念对其进行指导,容易导致改革的盲目性,理念的匮乏会造成思想的混乱、信仰的缺失,仅靠口号和群众运动式的动员不可能真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我们审判工作应当遵循的标准和追求的目标。
(一)真正做到司法独立、廉洁、高效
司法的独立性是裁判公正的前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预。司法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秉公办案,不屈从权势,不徇私情,严格执法。同时,人民法院的裁判权事关生杀予夺,更必须置于严密的内外部监督之下,秉公用之,谨慎用之。在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尤其要注意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接受政协、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学习心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学习心得本保证,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权,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方面,必须牢牢抓住这个根本。忘记了这一点,就忘记了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来源,就会丧失正确的权力观。而牢记这一点,就可以有效抵御各种不正常的干扰,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的廉洁性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司法不廉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因素。人民法官作为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应该做到清正廉明,一尘不染,让人民满意,让群众信任。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法官对贪赃枉法行为不愿为、不必为、不敢为、不能为的激励、保障、惩处和制约机制。不断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损害当事人利益、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人和事。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司法的廉洁只是公正的保障,裁判人员不廉洁,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但廉洁的法官也不一定作出公正的裁判,因为裁判的公正还取决于法官的业务素质,是否此文来源于第1遵循程序等多方面因素。司法的高效性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在裁判活动中必须讲究效率,尽量便民利民、努力消除各种不必要的延误和烦琐。因为迟来的正义是不正义,裁判结果即是是公正的,如果违反了效率原则,也不一定是公正的。
(二)确保裁判结果公正
裁判公正是指裁判客观真实,合情、合理、合法。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能够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裁决。裁判是终结诉讼程序、启动执行程序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司法活动。因而,裁判是否公正,在整个司法公正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和深远影响。结果的公正是裁判活动应有的要求,也是诉讼当事人的期望所在。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赋予了司法机关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只有做到实体裁判公正,办案程序合法,裁判文书规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要实现裁判公正必须做到:1、认定事实客观真实。事实客观真实,是裁判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事实失实,则无公正裁判可言。因而,我们在认定事实时,一定要依据证据判断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力争使裁判事实客观真实,要坚决杜绝主观臆断,虚构甚至歪曲事实的现象发生。2、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是裁判的依据,是判断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一般来说,适用法律正确则裁判公正,适用法律错误,则裁判不公。适用法律正确,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都适用正确。3、自由裁量合情合理。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内,能否做到合情、合理,也是判断裁判是否公正的一个标准。在很多案件中,由于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较大,自由裁判选择不当也往往造成裁判不公。因而,审判人员一定要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力争使裁判合情合理。要坚决杜绝假借自由裁量权,进行不公正的裁判。
三、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建立职业化的法官队伍
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官现代化,是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法治理念现代化是法官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官职业本身的要求。
在百姓的眼里,法官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法官要不负人民的期望、不辱法律的使命,必须成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专业知识深厚的、司法技能娴熟的、职业道德高尚的人。审判工作的规律性和特殊性,要求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具有独特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丰富的司法经验,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知识背景和教育经历,接受统一的职业训练。这样才能使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不出现偏差,才能保证司法公正。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可以逐步形成一个具有坚定的法治信仰、良好的专业训练、娴熟的司法技能、优秀的职业素养以及高尚的职业道德的整体,从而形成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近年来,我国许多学者、专家呼吁法官队伍应当由“社会精英”组成,要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这是因为法官肩负着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案件的重任。这不仅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关系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法官必须加强修养,使自己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法官如果不加强自身修养,就不会成为一个合法的法官。
要达到这一目标,法官必须坚持学习科学理论,即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改造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用辩正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立场和方法观察事物、办理案件,正确、适当、合理地处理严格依法办案和“三个有利于”的关系,力求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实践证明,要做到这一点,法官只具有深厚的法律修养、司法技能和良好的品行是不够的,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三是法官应具有良好的品行。这里所说的品行,不是特指法官职业道德,而是指法官作为一个普通人的个人品质和道德操守。法官作为社会的一员,应当遵守公民的道德规范,作一名好的公民。实践证明,一名好公民,不一定可以成为一名法官;但一名法官必须是一名好公民。法官只有在日常生活和处理个人事务以及社会关系中,模范地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才能得到公众的尊敬,才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进而树立法官的个人魅力和权威,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需要。
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在于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增强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对法官的信赖。近年来,少数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极少数司法人员甚至徇私枉法,这与法官队伍素质不高有直接关系。解决这个问题,目前关键在于全面启动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以培育一支具有很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精湛的专业技能的法官队伍。只有全面提高法官素质,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官的高度尊重,才能赢得更高的社会公信力,才能真正树立司法权威,也才能使“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真正得以实现。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司法权威,保障法官司法独立的需要。
不难设想,法官的职业化有利于保障法官中立和独立的审判地位,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法官职业化的重要尺度在于审判的中立和独立程度,因为司法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审判越独立,法官职业的专门化程度也越高;相反,法官的职业化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审判独立和公正。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地对法官提出严格的职业化要求,法官必须具有特殊而鲜明的职业素质和专业特征,这是一条必由之路。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学习心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心得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强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走过了80多年的光辉历程,已经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从一个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长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在当前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所面临的任务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急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为大规模的建设与发展所取代,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成为迫切的任务,党的领导意识和领导方式也应当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而有所前进、有所发展。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常态下的社会管理中,不能再靠个人和个别组织的意愿调动和配置社会资源,调整和规范社会主体之间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否则由社会发展内在本质所要求的效率和公平都难以实现。新中国成立后前30年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已经清楚地表明:没有一个好的体制和制度,仅有良好的愿望和勤奋的精神是难以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的。和平与发展时期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一靠科学,二靠体制,综合起来说,就是要依靠科学的体制。这种科学的体制,包括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要求的经济体制、文化体制、政治体制、社会生活体制等等。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体制形成后,能否得以确立,能否为社会大众所遵守,这一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体制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就是依靠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规范管理国家事务,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依法治国有利于国家治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有利于党从大量具体的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实现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我们的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又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全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倾听民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代表民利是党的性质对党提出的基本要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和法律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在人民的个体——公民不能直接管理国家的条件下,怎样委托和授予权力,怎样表达和形成民意,怎样使国家的权力运行规范有序,怎样防止公权力的私化和私权力的公共化,怎样维护人民的主权地位和公民权利,这些问题都有赖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国共产党作为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党,不仅要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而且要带头实施这一方略,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置于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之中。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则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方式,也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首要环节。中国共产党作为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执政党,不应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应当是完全一致的,党并不谋求也不应谋求凌驾于法律之上和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规范执掌政权,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防止出现超越法律的特权;就是使党的执政方式符合法治原则,使党的执政活动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就是坚持依法执政。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中,离不开党的领导。党必须积极创造条件,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引导国家和社会向着法治化的轨道迈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要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的关系,发挥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第一,党要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要善于把党的主张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坚持执政为民,实行依法治国,就要不断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制度和形式,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主张的体现,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要确保立法机关按照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来起草、制定、实施法律,使法律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
改革开放特别是13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套适应当代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中央和地方党组织还应继续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继续履行好立法职能,力争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 党要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和法律监督职能。在我国,司法机关是在党的领导下履行审判和法律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器,其基本职能同样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不仅仅指物质利益,而是包括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文化利益在内的利益综合体。审判和检察机关是从司法的角度践行“”重要思想,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本质的重要国家机关。它们的职能,不能由其他党政机关来取代,党组织应当通过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积极地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来体现执政为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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