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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基层工作总结

县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工作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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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工作思考

关于如何加强县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几点思考

目前,全党上下正在广泛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实践活动,各级人大机关要求人大代表和人大干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要求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和选举单位,到选区或选举单位述职,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体现了人大工作在实践中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了明确要求,代表应当联系选民,应当联系群众,向选民述职,对选民负责。《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联系”。由此可见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联系是法定职责。目前县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还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人大代表如何搞好联系选民向选民述职活动,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索和思考。结合县镇人大工作实际,谈一点个人粗浅看法与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在县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和选举单位工作当中,开展专项视察、调研、开展工作评议、专题询问、述职等形式,促进了县镇两级人大代表同选民的联系,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有“四个不够”:
(一)联系不够正常。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多数农村县镇代表要靠外出经商和搞劳务,并且外出时间多数在三分之二以上,很少有时间和选民直接联系;县镇推荐到选区的领导干部代表,由于忙于自己本职工作和中心工作,很少有时间到选区了解民情民意;农村外出群众较多,在家选民较少,代表到选区述职选民难以组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比例,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县级人大代表所在选区有的由几个村组成,加上有些选民聚居山大沟深比较分散,组织选民开会很困难,代表述职工作开展难度比较大;由于镇级无专职办公人员,靠人大主席组织时间很难保证,靠村级干部组织述职效果难达到。还有许多因素导致县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和述职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二)联系不够广泛。直接选举在原选区居住或工作的县镇人大代表大多数能够深入选区和选民保持一定的联系,也能做到向选民述职,但是政党提名推荐安排到基层参选的人大代表中的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和镇属单位工作人员代表深入选区联系选民较少。特别是由县级政党和社会团体提名推荐到基层参选人大代表的领导干部或人员当选人大代表后,很少以人大代表身份到原选区联系选民和述职,有多数企业老板代表,在选举时都很少到所在选区与选民见面,选民根本不认识,当选代表后几乎没有到选区联系选民,更谈不上向选民述职。间接选举不在本行政区域的代表联系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更少,这样选民或选举单位成为代表联系或述职的一个盲区。
(三)联系不够规范。《选举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全国和各级人大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明确要求县镇人大代表应当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但在实际工作当中,由于选民人数难保证,全体选民不可能都同时参加,有时只有部分选民参加。《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市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级以上的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按要求向选举单位述职,没有统一规范的要求,虽然要求代表每年向选举单位述职,但实际上未做到也难以办到。特别是代表到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述职评议意见没有规范的处置办法,评议好坏无所谓,监督效果不明显。
(四)联系不够密切。述职是人大代表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主要方式之一,联系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是人大代表在人代会议期间工作的延续,也是在闭会期间的主要活动之一。代表由于受到时间、工作、交通和保障等条件影响,也受其他条件的制约,农村条件比较差,没有便捷的电子信箱、互联网站、电子对话,不能通过这种便捷方式实现代表与选民联系,只有面对面与选民交流沟通,了解民情民意,很难达到与选民联系密切程度,就目前这种条件主动与选民、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很少。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思想认识还不到位。一是法律宣传不到位。对《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包括少数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对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还比较模糊,对代表法规定的人大代表的职责、会议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一知半解。二是部分人大代表责任意识不强。个别代表自从当选上代表后,错误认为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称号,没有把人大代表当做一做责任,更没有很好地执行代表职务。三是选民或者选举单位行使监督权不到位。对极少数不履职评议不称职代表没有进行罢免。四是重视支持程度不高。少数领导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错误认为代表联系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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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选举单位,反映社情民意视作是给政府唱“对台戏”、“找茬子”、“添麻烦”,对人大代表视察调研、专项评议、联系选民、向选民述职工作不够重视。
(二)监督机制还不健全。一是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地方组织法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和原选区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缺乏刚性,只是规定“应当”,而不是“必须”,对代表平时是否联系、如何联系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选民没有统一衡量考核标准,联系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广度和深度没有明确。二是监督代表形同虚设。法律明确规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在实际工作中,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怎样监督如何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由谁来组织监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三)代表建议难以落实。一是建议办理不到位。代表联系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目的就是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每次县镇人代会上,大多数意见建议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代表在充分联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基础上收集归纳提炼而成,凝聚了代表的心血,但是有些建议意见连续多年提出得不到解决,对建议意见办理不满意,一府两院的个别承办单位通过给代表做工作,求得满意。二是有少数建议受经济条件和政策限制,部门确实难以办理到位,要给代表做好解释,征得代表谅解。三是有些意见建议应由县镇政府解决或由县镇政府决定后交由相关部门解决的问题,还存在部门办理无法解决或办理不到位现象。四是有些一府两院应该可以解决的意见建议,但存在不够重视,办理不及时或不得力,挫伤了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积极性,久而久之,存在选民对个别人大代表失去了信任。
(四)保障措施难以到位。一是时间难保障。县镇人大代表除了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镇级人大主席是专职外,其他都是兼职,他们忙于本职工作、生产劳动和社会活动,没有专门时间去主动联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二是经费难保障。镇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下拨到政府账户,镇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展活动要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征得同意,还得向镇政府要活动经费,二者缺一不可,往往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县级人大代表到选区联系选民经费代表所在的单位没有专门的预算经费。而现在县镇人大代表活动的实际需要成本大幅度增加,代表联系选民所需要的交通费、住勤费、伙食费以及务工补贴等费用难以保证和落实。三是服务难以保障。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为本级人大代表提供活动服务非常有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只有一名专职主席,个别镇还有一名专职副主席,闭会期间没有常设机构,也没有专职办公人员,平时多数在忙于中心工作和政府事务,没有时间组织县镇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法律法规又没有规定镇级人大主席团成员组织代表活动的权限。
三、开展联系选民活动的对策与思考:
法律对县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要使县镇人大代表密切联系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主要应当完善以下四项制度。
(一)建立完善述职制度。实行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制度,是接受选民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实行述职制度过程中要坚持 “四性”: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常委会指导性的原则。述职的主体是选区或选举单位选出的 人大代表,要想把此项工作开展顺利,离不开党和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在开展活动之前要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人大常委会请示活动实施方案,争取党的领导和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支持,但不要过于干涉代表述职具体过程。二是坚持普遍性的原则。在述职时,不论领导代表还是一般代表,老代表还是新代表,单位代表还是农村代表,都要主动到选区或选举单位述职,接受监督。领导代表要带头述职,可以增强普通代表述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够达到述职的普遍性。三是坚持评议主体(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参与广泛性的原则。对代表开展评议述职活动,必须真正体现民意,这就要求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人数要达到法定人数,广泛征求选民或人大代表的意见,严防以偏概全,违背民意的事情发生。四是坚持公正性的原则。人大代表相对来说是素质较高的群体,但他们不是十全十美的圣人,受各种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 ,他们在执行职务时难免会有不到位的地方,对参加述职评议的选民或人民代表要按照代表述职制度的要求,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客观公正对述职代表进行评议。
(二)建立完善监督制度。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样代表联系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制度要达到“三化”:一是代表履职述职要制度化。县镇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代表每年可到原选区在召开群众会和相关会议上以口头或书面向选民或选民代表报告执行代表职务情况;间接选举的市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在列席下一级人代会时向代表大会或代表书面报告履职情况。二是代表接受询问要常态化。镇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以上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帮助人大代表按照《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立定时、定点接受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询问制度,面对面倾听意见和要求,面对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实打实了解社情民意,对有些意见建议要在人代会上提出。三是选民行使罢免权要规范化。对只挂名,不履职,不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不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表,对代表承诺兑现极差的,对其履职不满意的代表,要按照《选举法》第十章有关条款严格执行,同时要按法定程序、方式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要求。
(三)建立完善分工制度。《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要求代表分工联系所在选区的选民,应当把握好“三关”:一是要把好分工关。对一个选区有两个以上的代表的选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应协助代表小组做好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分工,每个代表联系选民数不一定相等,可以按村(居)民居住情况、划片分工代表联系选区选民,本着代表联系方便的原则划分,为代表联系提供方便。二是把好抽查关。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对代表联系选民情况要不定期开展抽查,及时与代表电话联系、上门联系或在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时让代表同选民集中联系,向选民述职。三是把好代言关。代表联系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目的是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应认真收集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归纳整理,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的乡镇人大和县人大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建议,镇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及时交办、跟踪督办。
(四)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情况要加强考核,建立“四制”:一是建立代表信息公开制。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建立代表基本信息、履职情况和述职情况公开栏,将县镇人大代表的电话、住址、职务等向选民和人民群众公开,便于双向联系,也便于选民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实施监督。二是建立联系选民登记制。县镇人大代表平时要做好走访联系选民的情况记载,掌握选民意见和要求,填好代表履职手册,由各镇汇总登记到代表履职档案和代表联系选民登记册上。三是建立代表履职述职通报制。镇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将代表走访选民、提出建议、参加活动、述职等履职情况进行通报,及时反馈到所在选区或原选举单位,便于选民监督代表,激励人大代表认真履职,保持经常性同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联系的积极性。四是建立履职考核制。由各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对县镇人大代表履职和述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检查代表履职、参加会议、视察调研、为选民办实事等工作进行考核,激发代表联系选民开展述职的积极性,作为评选优秀代表的依据。
总的来说,完善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行动,也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落实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的具体要求。只要各级人大代表增强代表意识、职责意识,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代表履职的关系,人大代表与选民和人民群众关系就会更加密切、代表作用发挥更加到位、代表的先进性效果会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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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之我见


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之我见文章标题: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之我见

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促进各级人民法院改进工作思路,增进人大代表理解与支持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颁布了《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对加强代表联络工作提出了总体工作思路、目标和具体方法、要求。新的形势下,如何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强和创新代表联络工作,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笔者通过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对代表联络工作谈以下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主要是指通过与人大代表建立日常的、多渠道的工作联系,为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使人大代表更好地了解、理解、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工作,进而推进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因此,代表联络工作的基本功能和作用应定位在:它是一项政务性很强的服务和保障工作,即为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提供服务和保障。代表联络工作就其属性而言,它虽然不是审判工作,却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密切相关,与审判业务工作密切相关,与法院的建设与改革密切相关;同时,它也不仅仅是法院内部一般性的事务性工作,而是事关全局的、具有其他工作所不能替代的工作,是特定条件下的特殊政务性工作。代表联络工作不是“中心”但涉及“中心”;不是大局,但关系大局。
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工作包括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都必须贯彻始终,落实在行动上。人大代表直接来自于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他们代表了人民的意愿,反映人民的呼声和要求,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代表和体现。因此,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切实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就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执法的根本宗旨和目的所要求的。
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政体的框架结构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的政治制度,一切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人大代表依法享有建议批评权、询问权、质询权、视察权、罢免权等一系列权力。这都是宪法和《代表法》等有关重要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切实做好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听取和办理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认真回答代表的询问和质询,认真接待安排好代表的视察、评议活动,使人大代表的各项法定职权在法院系统真正落到实处。要做好这一系列工作,就必须重视和加强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加强代表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做好审判工作,推进各项改革和法院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实践证明,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我们做好法院各项工作的重要途径,可以说,加强代表联络工作对法院建设大有裨益。其一,人大代表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对法院工作提出议案和建议,从多层面、多角度为人民法院工作献计献策,促使我们不断改进工作。其二,人大代表通过视察、评议等各种方式,深入了解法院工作的具体情况,为人民法院解决一些难点、热点问题,向党委,政府及社会进行呼吁,充分支持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其三,人大代表通过其广泛接触群众,接触社会的优势,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对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人和事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督促我们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改进各项工作。从近几年的情况看,确有人大代表所提案件是作了改判的,也确有人大代表所提出的个别法官存在违法违纪问题而被追究的。可以说,代表联络工作做好了,体现的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尊重人民意愿,尊重人大代表的务实作风;联络工作越实,法院与代表之间的距离就越近,越有利于代表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同时也使代表看到了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诚意。由此可见,要做好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就必须广开渠道,广纳良言,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二、当前代表联络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法院系统的代表联络工作,在两级法院领导班子和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要求以及人大代表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就整体而言,还有不到位的地方,这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深化。具体表现为:
一是认识不到位,开展代表联络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高。有的同志也曾在思想认识上陷入误区,认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法院系统的一种边缘性工作,是附属的职能,甚至是一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之我见

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之我见项游离于审判工作之外的、与审判无关的“份外活”,把代表联络工作当成额外负担;具体工作措施不力,处于一种被动或应付状态,有的表面上重视,但实际上存在形式主义现象,使联络工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甚至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是办理代表建议和代表来信不及时。从近年来两级法院办理工作的情况看,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展不够平衡,尽管多数单位对此引起高度重视,但仍有少数单位和承办人员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持消极态度,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有的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或者回复不及时,在一些中间环节上表现拖拉,造成上级督办函件和代表信件积压。三是代表联络工作制度不够完备。有的单位由于受“重审判轻联络”观念的影响,导致代表联络工作还没有形成具体的工作制度。有的单位是说的多、做的少,务虚的多,抓实的少。另一方面,代表联络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一直还是一个空白点,虽然有单项的如办理代表建议考核评比,但就整体而言还没有形成一个融于法院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体系之中的联络工作考核办法,这也许是积极性调动不起来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是代表联络工作渠道狭窄,活动单一,缺少生气,在创新和发展联络工作方面还比较薄弱。比如在联络的方式方法上,如何使“请进来、走出去”更好地有机结合?在征求代表意见、认真落实并加以反馈上,如何体现出法院的诚意和信用度?在多方位、多渠道深化代表联络工作方面,如何达到在“双向中沟通、互动中共赢”的最佳效果?在这些方面,我们还缺少认真的研究。
三、加强代表联络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在思想认识上,要确实把联络工作摆上位置,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不断强化三个观念:一是增强法律观念。二是增强服务观念。三是增强整体观念。
(二)建立工作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建立专门机构,是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有效形式和基本保障。为了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建议各基层法院设立相应机构,但对于有的基层法院人数有限、不具备成立专门机构条件的,应配备专人负责。由于代表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政务性较强的工作,所以,联络机构应统一放在督查室,以便与市法院形成对口相接。同时,一定要选调政策理论和业务水平高、有综合协调能力、有严谨细致工作作风的人员从事代表联络工作。在此基础上,两级法院应就代表联络工作的内容、工作程序等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而且要便于操作可行,使联络工作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就目前我市的情况而言,应在今后一、二年内建立起全市法院代表联络工作的网络工作平台。可以借鉴外地法院的经验,结合本地的实际,开发研制代表联络工作管理软件,使全系统的联络工作形成网络化和规范化管理,以便更充分地发挥联络工作的职能作用。
(三)突出工作重点,认真负责地办理好代表建议和代表来信。代表联络工作的内容比较宽泛,其中要做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很多,如果不抓住重点,就可能影响全局。所以根据以重点带全面的原则,应把联络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办好每一件代表建议上,并使一般性的联络工作都要紧扣这个重点,为这个重点的突破开辟“绿色通道”。对所有代表的建议或来信,都要逐件登记、规范办理程序、列入督办事项,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及个人。在办理工作中,要准确把握和坚持最高法院确定的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办理原则,既依法办事,做到对法律负责,又注重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明解释工作,让人大机关和代表满意。要加强督办制度,保证按期办结、按时回复,真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并力争使代表建议的办结率、回复率、满意率达到100%的目标。
(四)不断开拓新思路,拓展新途径,使代表联络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笔者认为,代表联络工作要始终以尊重代表、服务代表为价值取向,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因此,在所采取的联络工作载体上,应尽可能达到科学、规范、合理、有效。因此,今后在开展代表联络工作中,要深入进行探索,使其思路清晰,符合实际;要尽量多组织一些必要的活动,以加强监督与被监督者之间的联系、沟通与理解,不断扩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层面和效果。而无论采取何种联系方式,都要做到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丰富与代表联系的内容,更要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五)切实加强对代表联络工作的领导。代表联络工作是沟通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一个很重要的连接点。作为法院的各级领导同志特别是各单位和部门的一把手,要对代表联络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这种重视不仅仅体现在每年的“两会”召开前后和会议期间开展好联络工作,更要注重贯穿于平时的、经常化的法院中心工作之中。一是应做到统揽全局,统筹安排,既有总体设计,又有短线衔接;既有任务下达,又有具体指导;既有工作框架,又要注意细节的操作;既要求专门机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又要促使全体人员树立人大代表主体意识和接受监督意识,共同参与联络工作的开展,使联络工作紧贴并保障法院中心任务的顺利完成。二是对联络机构的工作要敢于撑腰,为他们创造好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联络工作人员的聪明才干,使他们大胆地、创造性地开展联络工作。三是应建立科学的联络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工作考核办法和相应的措施,对开展联络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通过宣传典型,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不断推动代表联络工作向新的目标迈进,为实现法院工作的新进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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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之我见

乡镇人大代表述职作用


组织人大代表定期向选民述职,监督者同时也被监督,这正是国家权力机关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措施和必要途径。乡镇人大代表述职有其三大功能。

促使代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觉悟。

可以说,代表向选民述职是对代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的一次集中检验。述职中,代表不仅要讲自己如何履行职责,为民办了多少事,办了哪些事,还要讲办事的指导思想、所抱态度等深层次的情况。这样,就必然触及到一个核心问题-执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如何。选民对代表的述职进行审验、测评、分析,给予肯定,提出批评,可以使述职代表从中受到启发和震动,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觉悟得到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得到进一步增强。

帮助代表紧密联系群众。

代表法第4条规定:“代表应当与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代表述职,也就是代表发扬密切联系群众优良作风的汇报。代表只有平时经常深入群众,听取呼声,收集意见,反映要求,排忧解难,联系群众做得好,述职汇报就作得好,也就是说,要想述职汇报好,就要平时密切联系群众好。另一方面,在代表述职过程中,参评选民会随时向代表提出新的意见,反映新的要求,述职代表虚心听取,认真思索,然后作出恰当处置,这本身就给述职代表提供了又一次联系群众的好时机。

推动代表模范遵纪守法。

代表中有相当多数是基层单位的领导,这些代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选民最为关注。在谈及这方面内容时,述职代表要给选民一个满意的交待,决不能含糊。述职代表只有“言必信,行必果”,加强对自己的法纪约束,才能不断用廉洁自律的模范行为向选民交出好答卷。

增强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

作为人大代表,能否受到广大选民的信任和拥戴,除了具备良好的思想、作风、法纪素质外,还须有较强的履行职责的能力。这种能力的提高与增强,既要靠自身主观努力,也要靠人民群众的监督。代表述职,接受选民监督,对每个述职代表来说,既是压力,也是动力,可以让代表增强责任感,时刻牢记人民的重托,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最后归宿,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努力提高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能力。

人大代表十九大学习体会


人大代表十九大学习体会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这一科学论断,深刻揭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征和重要内涵,明确昭示了党中央对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根本要求和重大原则,为人大工作指明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清晰的前进路径。那么,在人大工作实务中,如何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呢?笔者以为,关键是要科学把握三者之间的关系。

坚持以党的领导为“魂”,确保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的第一条,并进一步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和国家的历史充分证明,党的领导是灵魂,是指引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进的旗帜和方向。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以来,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以造福人民为己任,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阶段,领导中国人民开创了独具特色的发展道路。在民主革命时期,党领导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缔造了新中国;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党领导人民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效率、民主与法治紧密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和发挥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效率办成事的优势,从制度上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党领导人民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取得了经济社会建设的巨大成就;进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党领导人民积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努力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持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加充分地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为加快国家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了扎实基础。可以说,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是中国近现代历史的正确选择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党自身先进的指导思想、坚定的理想信念、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必然结果。毛泽东同志指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邓小平同志指出:“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必然四分五裂,一事无成。”习近平同志特别重申:“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实践证明,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的发展就会倒退,就会走上封闭僵化的老路或改旗易帜的邪路;放弃党的领导,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必然会走上东欧和前苏联的死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必然会无法保障;党的领导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唯一正确选择。所以,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党的领导为灵魂不动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接受党的思想、政治、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始终保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以人民当家作主为“体”,确保国家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1945年,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如何防止国家政权“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周期律的提问时,鲜明地表达了共产党人一贯的政治主张:“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党执政的实质,就是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实现了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以国家主人翁身份建设和管理国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所以,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目的不动摇,坚持维护人民主体地位,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权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坚持以依法治国为“用”,确保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社会主义民主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科学有效地治理国家,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方略和重要手段。古语讲“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了法治的保障,党的领导必然会削弱,人民的利益必然会受到损害。我国已逐步走上了法治国家的轨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和法律保障。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动摇,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方面,要善于把党的正确的政策主张通过人大的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法律法规或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再由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另一方面,要通过人大的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总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伟大实践之中。在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过程中,我们要科学把握好三者之间的关系,始终坚持三者有机统一,从制度和法律上保障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怎样才能当好人大代表


怎样才能当好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大工作的主体,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实际承担者。为此,人大代表应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把人民需要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撰写成建议和议案,提交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主席团,再由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主席团交由“一府两院”办理,给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复。那么,怎样才能当好人大代表呢?我认为必须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一、必须加强学习。首先要认真学习《代表法》、《选举法》、《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次要掌握人大代表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三要懂得当人大代表的职责是做些什么?这样,我们才会更好地当好人大代表,发挥代表作用。

二、必须提升素质。一是政治素质。要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密切联系群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敢于和善于替人民说话办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对违法行为和腐败行为能够大胆进行监督。在讨论问题和发表意见时能旗帜鲜明,敢于做人民群众的忠实代言人。二是代表意识。首先要充分认识人大及其代表的地位、性质和作用,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时时想着为党、为国家、为人民负责。其次要有强烈的职责意识,热爱人大工作,积极参加人大组织的各种活动,时刻把履行自己的职责当作第一任务,坚决克服选前争当代表,选后不履行代表职责的现象。三是履职能力。积极“代言”——做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心声,实事求是反映大多数人的意志和要求,做到言之有据,言之依法。敢于“直言”——要以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敢于对违法犯罪行为说“不”, 敢于对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并督促其纠正。善于“谏言”——时刻关注国家大政方针,关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高质量的顺民心、合民意、操作性和可行性强的议案、建议,做到言之有理,有的放矢。四是法律常识。首先要学法、懂法,做法律的明白人。其次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用法律武装群众,引导群众,依法保护好群众的利益。再次要严格依法监督,依法办事,使国家的法律法规顺利实施,落到实处。

三、必须增强观念。一是政治观念。人大代表只有讲政治,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和政治观点,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拥护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好代表的职责。二是法律观念。人大代表必须做到真正知法,自觉守法,进而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否则,人大代表就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甚至给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大局观念。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依法参加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讨论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项的职权。因此,人大代表思考和处理问题都要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出发,自觉服从大局,积极服务大局。四是责任观念。人大代表负有对国家负责和对选民群众负责的双重责任。因此,人大代表应坚持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一致性,积极参加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不辱使命,依法履行代表职责。五是群众观念。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因此必须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呼声,热心为群众办事,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必须履职尽责。法律赋予人民代表权利,就要求人大代表履好职、尽好责,时刻牢记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要关注民生——走访群众,群众难以解决的问题,能解决的就帮助解决,不能解决的向上级反映。时刻想为群众所想,急为群众所急,为群众办实事。只有这样,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做桥梁纽带——通过人大代表到群众中深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力度大、更贴切,人大代表把群众的意愿和心声带上来,向“一府两院”反映,这就使人大代表在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中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接受监督——人大代表每年要在适当的时候,要把思想、学习、工作开展情况向选民报告,接受人民的监督,争取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把自己所做的工作向选民述职,接受组织和选民群众的评议。这样,才能称得上是一个合格的人大代表。

乡镇人大代表述职注意事项


代表向选民述职是广大选民对代表履行职务的监督,也是乡镇人大工作积极有益的尝试。笔者以为乡镇人大代表述职应把握三个环节。

述职内容要规范。

有的代表没能准确把握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不太清楚代表的使命和任务,不知道代表应该做什么工作,或者是没有很好作为,因而在述职时,有的代表主要是汇报自己的本职工作,对为民代言、反映群众呼声、监督和协助“一府两院”推进工作等代表职责之事却讲得很少,有的代表述职会异化成了本职工作汇报会,偏离了主题。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联工委要加强指导,严格把关,规范述职内容。

述职报告要公开。

代表的权力来自全体人民的委托,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对全体人民负责,受全体人民的监督,其履职情况应该要让全体人民知晓。因此,间接选举的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后,直接选举的代表向选民代表述职后,还应通过多种形式把履职情况向社会公开,让该行政区内的全体人民知晓,接受人民的监督。

述职成果要用好。

对表现好的代表要进行表彰,授予“优秀代表”、“代表履职积极分子”等之类的荣誉称号,媒体要加强宣传报道,在推选下届代表时重点考虑,让其连任,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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