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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心得体会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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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心得体会

本文作者:柳河 原创投稿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调动了各方面的力量来和腐败行为作斗争。特别重要的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赋予了党政“一把手”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一肩挑”的重大责任。这对提高反腐败斗争的工作地位、工作力量上和工作效果,都具有重要作用。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这不仅是我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手段和保证十七大各项任务得以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必须把好以下三个关键环节。
一、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条款,要明确责任的主体。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的就是为了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强调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实践证明,腐败的客观条件是有权利和权利失去制约,主观条件是思想道德防线崩溃。反腐败斗争要取得成效,因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关键取决于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业领导人、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对反腐败斗争的认识、决心和重视程度。因此,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时,除了要明确领导班子的责任外,应把重点放在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上。按照中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一级地落到实处,特别是要对“一把手”的责任提出明确的要求。中央明确规定,“一把手”要生产经营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一肩挑”。 增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两个责任”意识,使“两副担子”、“两个责任”在形式和内容上充分地体现出来.此外,要着重抓好管理人、财、物的部门和负责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等重点、热点部门的领导的责任制建立。近年来的情况表明,腐败现象的多发点亦是经济建设的热点和权力监督制约的“空白点”。这些部门如果管理薄弱,很容易导致问题的发生。明确规定这些部门的领导和职工的廉政责任,加强对这些部门的监督制约,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要明确责任的具体内容。不仅要明确党风廉政责任的重点人员和重点部门,更为重要的是,要明确“应该做什么,不准做什么,违反了要怎么样”。应根据各单位的工作实际,按照每个领导、部门的职责、权利和任务特点,以及在廉政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制定出针对性较强的责任条款,力戒“大而空”,力求具体实在。例如:在进行企业的重大决策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三项议事规则》;财务部门不准私设“小金库”;工程管理部门对基建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物资供应部门进行物资采购时必须引入竞争机制,进行比价采购;干部的选拔、使用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各种经济合同必须进行审计等。总之,凡是可能出现问题的方面,都要有具体的责任条款、制约措施和违规应受到的处罚规定。这些措施经过一定程序讨论决定后,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方式,按干管权限,由上级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与下级签订。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违规也要受到处罚。因为,违规是违法违纪的必经之路,这条路不堵死,违法违纪的问题迟早要发生。现在的规章制度已经不少了,但是许多制度和措施往往得不到落实,从而导致了许多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所以,我认为,当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保证各项廉政制度、措施得到认真落实,也就是如何从制度上加强防范的问题,我们的工作应该在这方面下工夫。
二、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不能走过场、搞形式。
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双重作用。一是准确地评价一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准确,奖惩也就谈不上准确,就会失去考核的本来意义,有害而无利。二是科学、严格的考核工作,能使干部职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一种严肃感和信任感。有了这种严肃感和信任感,廉政建设工作才能有效地推进。因此,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工作,一定要认真严肃,一定要严格准确,一定要善始善终。切勿走过场、搞形式。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考核的目的。
一是要突出对党政领导班子的考核。重点考核党政领导班子“一岗双责”是否履行到位,党委(党组)如何实施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党政班子如何齐抓共管等。二是要突出对重点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对于惩防体系建设中的重要部门以及其他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联系紧密的一些重点部门的领导班子,要作为责任制考核的重点。结合各部门具体特点和年度任务,提出不同的工作目标,一个部门一个责任书,细化责任;在集中检查时,要作为必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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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专班,采取多种形式全面检查。三是要突出对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中,一把手是关键。要强化一把手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加强对一把手三管情况(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好所在地方或所在部门的党风廉政)的检查考核。
考核要走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路线。一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搞得好不好,干部是否廉洁,这个单位的群众最有发言权。腐败最怕群众,群众的监督最有力,应加大群众的监督力度。考核工作除应坚持原有的一些好的做法外,要把民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方法,引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如召开被考核单位的党员、中层干部、职工代表、党代表参加民主测评大会,专门对企业领导班子和每个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前,每个领导作一年来党风廉政情况的专题述职,然后进行测评。测评分为“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或“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测评的结果作为考核评价这个单位和每个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重要依据。这种方法比小范围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评价的准确性和监督效果都会好得多。
三、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是一项具有强制性、威慑性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考核结果能否得到充分运用,能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是保证考核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所在。
落实责任追究制就是领导班子集体或领导个人对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得不好,出现严重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又不能及时解决,引起群众强烈不满或给国家、集体带来严重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的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责任主体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出了问题怎么办的问题。通过落实责任追究制,使各级责任主体感觉到对反腐败工作不抓不行,不真抓、抓不出成效不行,抓得不严出现问题也不行。出了问题对号入座进行处理,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搞“下不为例”、“集体负责”,增强“责任追究制”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强制性,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软”变“硬”。
落实责任追究制,必须坚持考核与评事用人有机结合,突出考核结果的运用和制约。一是要与干部的管理使用挂钩。根据考评得分,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对每个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的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记入干部政绩考核档案和廉政建设档案,结合干部考核进行运用,对能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群众反映好的领导干部,建议予以提拔重用;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群众反映意见比较集中的领导干部,不予重用或进行岗位调整。二是要与地方和部门的工作评价挂钩。要将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列入总体工作目标的重点内容,作为政绩业绩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有较大比重的分值,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要与责任追究挂钩。对在考核和民主测评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差距较大、不合格和廉洁自律有问题票较多、群众不满意以及有苗头性、倾向性违纪违法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和诫勉谈话,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力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起到教育警示和惩戒的作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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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心得体会


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心得体会

今年是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0周年。近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制度。10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成效,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工作中仍存在的问题。他指出,党的十七大强调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毫不松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力度,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胡锦涛总书记这一讲话对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对提高反腐败斗争的工作地位、工作力量上和工作效果,都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党的党风廉政建设一系列方针政策的学习和思考,本人认为,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必须抓好以下三个环节。

一、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条款,要具体明确,敢于抓住要害

明确责任,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首要环节,是责任制的基础。因此,在制定责任制的时候,必须根据各单位的实际,紧紧围绕着“谁该承担责任、在哪些问题上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提出明确具体的责任条款,具体地讲,必须做到“三个明确”:

一是要明确责任的主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主体,领导班子首当其冲,但在实际操作中应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为重点。实践证明,腐败的客观条件是有权利和权利失去制约,主观条件是思想道德防线崩溃。反腐败斗争要取得成效,因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关键取决于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人、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对反腐败斗争的认识、决心和重视程度。因此,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时,除了要明确领导班子的责任外,应把重点放在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上。应根据职权和任务的不同,规定不同的责任。特别是要对“一把手”的责任提出明确的要求。中央明确规定,“一把手”要经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一肩挑”。 “一把手”能否把“两付担子”一起挑起来,做到“两手抓”、“两手都硬”,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管辖的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象下达经济指标任务那样,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也要提出明确的任务和要求。“软任务”也要有必要的“硬指标”。使“两副担子”、“两个责任”在形式和内容上充分地体现出来,增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两个责任”意识。

二是要明确责任的具体内容。不仅要明确党风廉政责任的重点人员和重点部门,更为重要的是,要明确“应该做什么,不准做什么,违反了要怎么样”。应根据各单位的工作实际,按照每个领导、部门的职责、权利和任务特点,以及在廉政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制定出针对性较强的责任条款,力戒“大而空”,力求具体实在。按干管权限,由上级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与下级签订具有可操作性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

三是要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签订责任状关键在于落实,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只要违规就要受到处罚。因为,违规是违法违纪的必经之路,这条路不堵死,违法违纪的问题迟早要发生。现在的规章制度已经不少了,但是许多制度和措施往往得不到落实,从而导致了许多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所以,本人认为,当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保证各项廉政制度、措施得到认真落实,也就是如何从制度上加强防范的问题,我们的工作应该在这方面下工夫。

二、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要功过分明,敢于揭短亮丑

有好的责任制度,这只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严格、科学地进行考核,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另一关键环节。

考核工作决不能走过场、搞形式。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双重作用。一是准确地评价一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准确,奖惩也就谈不上准确,就会失去考核的本来意义,有害而无利。二是科学、严格的考核工作,能使干部职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一种严肃感和信任感。有了这种严肃感和信任感,廉政建设工作才能有效地推进。如果走过场、搞形式,或者虎头蛇尾,就会使善良的人们“看破红尘”,使贪赃枉法者胆子更大。因此,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工作,一定要认真严肃,一定要严格准确,一定要善始善终。切勿走过场、搞形式。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考核的目的。具体地讲,我们的考核要走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路线。一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搞得好不好,干部是否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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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单位的群众最有发言权。腐败最怕群众,群众的监督最有力,应加大群众的监督力度。考核工作除应坚持原有的一些好的做法外,应把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方法,引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应召开被考核单位的党员、中层干部、职工代表、党代表参加民主测评大会,专门对领导班子和每个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前,每个领导作一年来党风廉政情况的专题述职,然后进行测评。测评分为“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或“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测评的结果作为考核评价这个单位和每个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重要依据。这种方法比小范围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评价的准确性和监督效果都会好得多。试想,如果一个单位或一名干部在党风廉政问题上,被群众评为“不满意”或“不合格”的时候,会产生多大的监督效应呢。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要赏罚分明,敢于动真格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是一项具有强制性、威慑性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能否执行好这一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又一关键环节。对考核结果能否做到赏罚分明,敢不敢对分管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能否真正得到加强的问题。如果有规不行,违规不究,或者是重违轻罚,势必造成制度荒废,法纪松驰,问题更多。现在有许多问题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法执纪不严。因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得到很好落实,就必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责任追究必须敢于撞硬,敢于动真格。责任追究不同于一般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对象是直接的违纪者,对直接违纪者的处理尽管有时也会遇到一些干扰,但相对要容易得多。而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没有履行好领导责任而导致分管的单位(部门)、人员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各级领导)。对这种追究责任者的处理要困难得多。因为,长期形成的“工作中出点问题是难免的”、“没有功劳有苦劳”、“要以肯定成绩为主”的思维方式,往往会“一俊遮百丑”、“以功诿过”而不了了之。或以经济处罚为由,逃避执纪;或以集体决策失误为由,逃避个人责任。使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特别是对“一把手”的责任追究更难。为此,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在单位发展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对他们功、过的准确评价、奖惩,对于促进他们的工作,进而促进单位的管理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责任重大,工作辛苦,当他们对单位发展作出贡献时,该重奖的要在精神上、物质上给予重奖;当他们工作失职或失误给单位造成损失时,该追究的也要动真格追究其责任。如果干好干坏一个样,或者只讲权力,不讲责任,只有奖,没有惩,单位的“三个文明”建设就难以搞好。只有责、权、利平衡,赏罚分明,才能促使他们尽职尽责,在竞争中不断成长与发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心得体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心得体会

坚守政治担当 履行主体责任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党中央站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高度提出的新要求。我们要坚持向中央基准看齐,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紧紧抓住党委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科学有效预防腐败,坚决有力惩治腐败,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旅的工业生态旅游城市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推动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

一、强化主动担当的政治素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十八届中纪委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党委主体责任的五项内容,并强调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作为基层党委的主要负责人,首先,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坚定不移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关乎人心向背,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关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能否得以实现。作为基层党组织,要恪尽兴党之责、善谋治党之策,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必须履行的政治担当、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抓好落实。其次,主体责任是分内责任。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的法定职责。基层党委负责人必须始终牢记自己是责任主体,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视为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和分内之事,自觉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第三,主体责任是直接责任。主体责任由党委集体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党委成员领导责任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都是直接责任,我们要按照“既要挂帅更要出征”的要求,亲力亲为,示范带动,切实做到党委“不松手”、党委书记“不甩手”、党委成员“不缩手”。

二、强化执行到位的行动自觉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重在“落实”二字。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的主责、是首责、是本责,抓好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渎职。落实好党委主体责任,必须做好“两个重在”:一是重在率先垂范。要充分认识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像抓经济发展、抓社会稳定一样抓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委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带头讲廉政党课、带头作廉政承诺、带头述责述廉、带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做落实主体责任的引领者、示范者和推动者。二是重在落地执行。主体责任落实得怎样,关键看行动。要加强“不愿腐”的廉政教育,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六进”工作。要充分发挥廉政警示教育作用,坚持日常教育与节庆教育、集中教育与个别提醒相结合,常吹“廉政风”,常敲“警示钟”。要加强“不能腐”的制度建设,实行党委主体责任双报告、述责述廉和评议、廉政谈话和约谈、“两个责任”专项检查等制度。要加大“不敢腐”的惩戒力度,全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惩治腐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并实行通报曝光制度,使每一名党员干部铭记教训、严守纪律。

三、强化监督问责的刚性约束

强化监督问责机制,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一个关键环节,必须充分发挥各个监督主体的作用,探索对监督的再监督,构筑常态化、立体式监督格局。一是主动接受全面监督。各级党组织要主动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的监督、重大决策的监督、干部人事的监督、党务政务公开的监督、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监督的保障措施等六个方面,接受同级纪委、纪检组的监督,以党委、党组的自觉行动,引领带动全市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常态。二是大力加强专项监督。全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仗剑执纪,对腐败现象高发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监督,特别是针对“三公”经费、公车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公务接待、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进行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真督实查,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切实为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撑腰壮胆。

四、强化制度体系的常态长效

反腐败的核心在于管住权力,党委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必须围绕强化权力制约监督这个重点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制度管根本、管长远的作用,特别是要强化“三项机制”。一是强化“一岗双责”制。班子成员自觉带头,既抓好经济社会发展,又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并且经济社会发展延伸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就必须跟进到哪里,在全市形成一种导向,让清廉成为干事创业的前提和保证。要树立“两手抓、两手硬”的责任观念,做到改革发展的力度有多大,党风廉政建设的力度就有多大,切实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应尽之责、分内之事。二是强化责任分解制。市委常委会要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把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市委、市政府班子及每位成员,落实到部门单位和镇(办、处、区)。各地各部门也要班长负总责,班子成员各负其责,有重点、有节点,既到人、又到岗,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落实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制度格局。三是强化管理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积极探索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考核评价体系,提高主体责任考核权重,班子成员结合主管分管工作,日常检查、半年述职、年终考核,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客观性、公正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强化结果运用,切实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乡镇、市直各单位领导班子业绩评定和对领导干部奖惩、选任的重要依据,形成重视责任制落实的工作导向。

优秀心得体会范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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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考核、责任四个环节中,实行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环节。只有责任追究到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才能落到实处。近年来,庆元县委以责任追究为抓手,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任务的落实,党风政风得到明显好转。

一、几个典型案例

一是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每年年终,组织考核组对乡镇、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全县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列末位的单位和第一责任人违纪违法被立案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XX年年,有4个单位5名领导干部被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二是对廉政建设方面发生重大案件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XX年年以来,庆元县林业局及其下属的庆元林场、森林公安分局、营林公司、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等单位共15人因受贿、渎职相继被查处,其中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县纪委报经县委同意,决定对县林业局班子进行责任追究,对县林业局党组诫勉一年。林业局下属基层单位申报先进集体、林业局班子成员个人评优评先均因党风廉政问题被“一票否决”。

三是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XX年年,县食用菌科研中心发生菌株错种事件,影响6省23个县食用菌生产,造成109批次群众上访,给菇农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该县纪委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责成县食用菌科研中心主任陈某引咎辞职,给予分管副主任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另一位副主任被诫免半年。

近两年来,该县按照规定,对领导干部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自身存在的不廉洁等问题进行了责任追究,共取消了9个单位10名领导干部的评优评先资格,廉政诫勉谈话23人次,党纪政纪处分7人。实践证明,只有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才能促使广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才能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得到落实。

二、责任追究过程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把准追究尺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责任追究有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在具体实施中,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宽严相济、松紧有度”的原则。不履行职责和不正确履行职责有所区别,前者要从严追究;因责任心造成的工作失误和因能力水平造成的工作失误有所区别,前者要从严追究;对违反规定引发重大事故与组织部署不周密导致重大事故有所区别,前者要从严追究;对发生问题不闻不问甚至包庇纵容的与能主动查处或协助查处的有所区别,前者要从严追究。工作中,要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处理好上级责任与下级责任的关系,不以下级责任代替上级责任;处理好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不以集体责任掩盖个人责任;处理好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关系,不把主观责任规避为客观责任。

(二)灵活运用方法。在责任追究过程中,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不同对象在事件中履行的职责不同,讲究政策,区别对待,灵活运用不同的手段和方法,以期达到责任追究最大的社会效果。一是对问题性质严重,且已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严肃党纪国法,平民愤,树正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该重处分的要重处分。二是对问题性质不很严重,只在本系统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为教育本人和系统内的干部职工,可采取组织处理的形式追究责任,如免职、责令辞职、调离重要岗位等。三是问题性质一般,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应引起警示,防止类似问题再发生的,主要运用教育手段进行责任追究,如通报批评、诫免谈话、责令检查等。庆元县食用菌科研中心发生菌株错种事件后,该县坚持“分清责任、区别对待、灵活处理”的原则,对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了纪律处分,对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的干部作出责令辞职的组织处理,对承担次要领导责任的干部诫免半年,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纪律效果。

(三)注重组织协调。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要敢于组织协调,善于组织协调,找准位置,演好角色,最大程度地整合各种力量,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真正将反腐倡廉工作融入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之中,推动全局工作的开展。具体落实到责任追究工作中,重点是建立健全三种协调机制:一是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科室之间责任追究案件的协调机制。由委局领导牵头,办公室、信访室、纪检室、党风室、执法监察室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职责范围内责任追究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纪检室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查清直接责任的同时,查清领导责任并予以追究;执法室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导致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信访室发现有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或因处置不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科室之间信息共享,配合协作,形成合力。二是建立纪检监察系统上下级之间责任追究案件的协调机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或进行专项检查中,遇到因干部管理权限问题而不便追究时,及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及时将案件移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是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执法执纪部门责任追究案件的协调机制。发挥反****协调小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和反****协调小组的成员单位之间做到情况互通、案件互送、成果共享。司法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涉案单位或个人违反党纪国法,应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材料和证据;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和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责任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审计材料。反****协调小组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移送案件和报告情况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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