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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检讨书

所得税扣除凭证办法学习体会。

针对同一件事,同一部作品,每一个人的感受都不一样,观看了某些作品后产生属于自己的体会叫心得体会,在日常生活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心得体会吧,写心得体会能够培养人思考的习惯。如何写好一份值得称赞的心得体会呢?经过整理,小编为你呈上所得税扣除凭证办法学习体会,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请收藏。

所得税扣除凭证办法学习体会

原创: 财税老桥

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因其规定的事项如空气和水一般遍及企业周身,所以注定将是一个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极其重要的文件。虽然很多专家已经发表了重要意见,老桥还是不揣冒昧,谈几点个人粗浅的理解,期待各位方士给予指正为盼!

一、扣除凭证(主要是发票)的取得时点问题

到目前为止,老桥的理解就是很简单,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与36号文表述相应),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时间截止点就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至于高金平老师所举的借款三年一次还本付息的例子,我承认说的很有道理。但是,对不起了,本办法第六条已经说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基层执法人员,只能照章行事。非要问这么做有什么道理,那就是没办法,高老师的例子只是个例,拿另一个例子来看,就是另一个感受了:大平贸易公司向爱民咨询公司购买一项咨询服务,约定三年后付款开票。如果大平公司在发生当年扣除,这个真实性就存在很大的疑问。整不好到最后,大平公司耍赖不给钱了,说爱民公司说的都没用,甚至导致公司赔了一大笔。又或者这两公司串通起来,合伙做局,就把国家给坑了。

从理论上来说,爱民咨询公司也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发生当年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但是,众所周知,按思维习惯,很多企业是没有这么自觉的。如果指望部门检查来督促,一则要求检查人员素质达标,二则费时费力整天也甭干别的了。所以,来个简单的,上发票吧。企业经营应该适应税收规定,不能倒置。所以,借款三年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情况,需要适当改改发票取得方式了。

二、关于向个人支出的扣除凭证问题

尽管扣除办法说了一大堆,但仍然是云里雾里。即使何冰领导解释后,还是感到不好操作。那么到底该如何把握呢?老桥说说个人的看法:

1、个人的内涵。这里的个人指的就是自然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反推可知,如果是个体户,手里要票有票的,不用如此麻烦。

2、向个人支出的范围。不是所有的向个人支出,都不用索取发票,应该限定于个人的零星经营业务,这都是废话。比如说吧,去菜市场买个菜,有个毛的发票啊?收购个人的旧家电之类的个人使用过的物品,也没有票。但是向个人收购农产品,那可是需要收购方自行开具发票的。另外,如果是个人以某项经营为职业,比如搞装修的,那显然不属于零星经营范围了,那就应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了。这里的金额也不好就是限定在300元或者500元,我认为还是看具体支出项目。

总之一句话:能要票时就要票,实在不行也没辙。

三、恶意取得发票的扣除问题

从办法来看,是不区分善意恶意的,说的是所有虚开的发票的处理。但是在已证实接受了虚开发票情况下,两者在补救措施上又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情形,()付款方向与开票单位一般是一致的,合同也好办,比较容易满足第十四条的扣除要求。而恶意接受虚开,那就是已经被发现票货款方向不一致的。通常是在账上伪造一个资金支付假象,而取得货物又必然存在另一个真实的资金支付。因此,在恶意接受虚开情形下,如果想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扣除,就必须提供非现金方式下的真实资金支付凭据,而不能是帐载的虚假的资金支付凭据,以及与真实货主的合同协议。这又是具有相当难度的一件事,因为这个真协议一旦出现,就立即暴露出真实货主的偷逃税或者找人代开发票的涉嫌犯罪问题。所以还是奉劝广大纳税人,一定要合法经营,否则风险自酿,苦果难咽啊。

四、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自行扣除情形的处理偏松

从办法和官方解读来看,对此情形的处理,仅限于责令60日内补开发票,不能补开的,取消五年补扣期限。虽然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基于义愤,创造性地要求补税并加征滞纳金,但总归是在办法中没有明确依据的。这样的处理,相对于没有发票自行调增的纳税人来说,实在是有点不公平,我担心会造成不好的导向。据传言,某些中介机构已经在跃跃欲试地研发筹划渠道,利用本条漏洞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也盼望着以后能打个补丁,制定一条切实合理公平的规定出来!

最后说一下,对扣除办法里的个别关键字眼的错误表述,诸如增值税劳务、征税项目等等,哈哈一笑也就是了。且不可当真的去执行,尤其税局的同志哥,那样的话,显得格局低了。感到遗憾的是,中税报的文章里,也没能就此瑕疵表示丝毫的歉意,让基层情何以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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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学习心得


通过这次个人所得税的内训学习,了解了我们个人所得薪金的形式和组成,知道了我们所得薪金的组成中哪些需要缴税,哪些不需要缴税,缴税具体缴多少。同时也认识了企业发放薪资的多样化与节省我们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联系。以下是具体的学习内容总结:
一、员工的薪金所得组成:
员工的薪金是由工资收入、奖金、补贴以及其他组成。
二、薪酬与个人所得税的制约:
薪酬水平低,员工个人所得税少,但企业缴纳所得税多;薪酬水平高,员工个人所得税多,但企业缴纳所得税少。
薪酬构成多样化,可以使我们获得不缴税、少缴税的利益。比如,按月均衡发放工资,给我们缴纳充足的社保,增加不缴税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等。工资按月均衡发放,能使我们少交或者不交个人所得税。
工资收入福利化或转为企业经营费用,将我们个人的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企业的经营费用,且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以各种补贴的方式保证我们的实际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从而避免了很多补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少缴措施:
工资纳税金额计算:(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者4800元)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纳税金额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奖金个人所得税减少方法:低收入者,企业可事先估计职工一年的全部收入,按月均摊发放,超过全年免征额的部分年底以年终奖或绩效工资的名义发放。中高收入者,企业在设计薪酬结构时,估计其全年的总收入,大致一半放到工资里按月均衡发放、另一半放到年终奖里发放,其全年的收入就被分解为工资和年终奖两大部分单独纳税,而且每部分收入都可以除以12个月,按照月工资或月奖金水平确定适用税率,这样分配一定能降低中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
综上所述,我们很清楚的知道员工的个人所得中哪些是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哪些是我们可以避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国的税收政策的不完善,导致我们上缴的税收不能有效地服务于人民,所以我们应该尽量合理的避开缴纳过多的个人所得税,尽量减少资金的流失。

企业所得税培训班心得体会


企业所得税培训班心得体会

下面是我们网站的小编给大家推荐的企业所得税培训班心得体会供大家参阅!

在这样一个鸟语花香、绿树成荫的初夏季节,我们来到了美丽的xxxx培训中心参加xxxx市地税局举办的“全市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业务管理培训班”的学习,作为一名地税系统的新兵,我第一次到这里参加培训,倍感荣幸,激动之情溢于言表。这里环境幽静、风景宜人,是一个非常适合学习的地方,我深知此次机会难得,要珍惜这几天宝贵的学习时间,使自己学有所获。

这次培训的主要内容有: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和税收会计。我曾经在大学里接触过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但是再次学习这个税种,完全是不同的感受。大学里学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理论性较强,主要依据是税法,而余处长对企业所得税的讲解与我以前所学的相比,内容更加精细更加偏重实际运用,主要依据是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发文。非居民税收管理,对于我而言,完全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通过胡处长的讲解,我了解了非居民税收的定义、主要内容、主要问题及成因、国税地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工作流程和征收管理等一系列基本知识,使我对非居民税收管理有了一个感性认识,但还需要在以后的实际工作运用中加深理解。

为期五天时间的培训给我的一个最大感触是学无止境。去年的此时此刻,我还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那时离我在学校学完企业所得税不到两年的时间。去年下半年的公务员出任培训学习中,我第二次学习企业所得税,但是与在大学中学的同样都是理论性的知识,而这次第三次学习企业所得税时,才发现很多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怎么去运用、去界定,自己并不是很清楚。为什么会有这种不同?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政策法规本身在不断更新;二是自己的身份发生了转变,由一名学生变为了一名税务工作者。税法和相关政策时时在变化,作为一名税务工作者,必须要与时俱进,时刻更新自己的知识和理念,才能够胜任自己的工作。我们不仅要学习理论,更要思考这些变化的法律条文在实际中怎样去运用。

时代变化日新月异,如何始终跟上时代的步伐,保持与时俱进的品质,如何应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是摆在我们全体公务员面前的现实问题,这无疑促使我们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地税作为一个业务性很强的部门,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素质,我们责无旁贷。

此次培训使我收获颇丰,不仅我的业务知识得到了进一步丰富和充实,提高了我的理论水平,找到了自身差距,明确了以后的努力方向,更教会我如何深入思考。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用心学习、细心思考,工作中立足本职、勤奋学习、扎实工作,自觉的投身到学习中去,做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学习、不断进步的学习型人才。

学习个人所得税法体会


--加强高收入者控管 强化分配调节作用

今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胡主席签署第48号令予以公布。7月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名税务干部,第一时间进行了认真学习,现与大家分享自己的学习体会:

一、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背景和意义。
自二十世纪30年代以来,个人所得税已经逐步成为政府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矛盾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并未很好的发挥,甚至发挥了“逆调节”功能,有“劫贫帮富”之嫌。我国的工资薪金税收缴纳大多实行代扣代缴,客观上难以偷税漏税,且修改前扣除额规定得过低使得中低收入阶层承担了大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高收入阶层由于收入来源较为多样化,大部分收入可以规避纳税。如明星的“走穴”收入,名人的“客串”收入,大多为现金交易,企业主们的个人收入,往往以隐蔽的方式在企业税前列支,等等。这些纳税人由于收入隐蔽,流动性较大,税务机关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和有效途径对其予以监控,使得他们享受高收入却承担低税赋。这种情形的出现严重损害了税负公平。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体现税负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希望通过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减轻工薪阶层等低收入群体税负,并通过强化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达到缩小社会财富分配差距的目的。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出相应修改。

二、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精神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坚持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原则,修改的着重点,主要是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是历次修改内容最多的一次。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四项内容:
(一)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这次改革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每月xx元提高至3500元。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标准也由xx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是对现行工薪所得税率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适当提高高收入者税负。将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适当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减轻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三)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
为平衡税负,此次修改也相应调整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对五档级距都相应作了上调,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有力地支持了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
(四)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期限。
按照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此次修改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时间由原先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其他主要税种的申报缴纳时间一致起来,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集中办税,以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事务性负担。

三、我县贯彻和落实《个人所得税法》的思考
如何认真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体现本次修改的精神,我结合本县实际,谈谈自己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管理。个体工商户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主体,对个体工商户应坚持“抓大、控中、放小”的原则,重点抓好大户的管理。
1、对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免予征税。总局最近调高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月营业收入额xx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按照15%的利润率计算,营业收入xx0元利润为3000元,扣除个人的必要减除费3500元后也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免予征税,既可以体现中央减轻低收入群体税负的精神,又可以大大减少税务人员的工作量,集中精力管好纳税大户、重点税源。
2、对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大力推行查帐征收方式。
过去由于个体工商户帐务不健全、税务机关征管工作任务重等原因,对个体工商户很少实行查帐征收,大量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模式。但是,现行核定征收办法存在许多缺陷。一是破坏了目前的“以票控税”模式,纳税人一经确定为核定征收,成本费用支出可以不必索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入帐,如招待费等支出就不必向餐饮娱乐业等企业索取发票。显然,这又为餐饮娱乐业等行业瞒报营业额提供了方便,进一步增加了收入的隐蔽性,增加了查帐征收的难度,形成恶性循环;二是,核定征收主观随意性较大,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廉政建设;三是不利于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培养。

因此,有必要大力推行所得税查帐征收,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推行查帐征收。为减少工作量,可考虑在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基础上,设定所得税预警指标,利用tfxx征管信息系统进行自动选案,选出案件先进行纳税评估,评估后有重大问题或评估效果不佳的,移送稽查进行重点检查。预警指标可根据收入情况和工作量进行上下适当浮动。对于不按规定建帐的,可先按《征管法》第60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再按总局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从高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促使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
3、改革定额核定方式,提高核定营业额。
对于规模中等的个体工商户,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目前对该类纳税人一般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办法,即核定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和所得税征收率,据此确定应纳税额。普遍存在所得税名义税负率偏高,而核定营业额远低于实际营业额的现象。据调查,有些行业核定营业额只有实际营业额的一至二成。根据新税法的精神,可考虑改革现行核定征收率的定额征收方式,对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改为核定营业收入,建立简易帐,成本费用按实扣除的办法,计算征收所得税。对于该类纳税人,计算机自动选案系统中设置的预警指标可适当降低,并结合随机选案确定检查对象,由基层税务分局实施检查,重点是有无按规定取得发票,有真实业务发生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不认定偷税,不补缴税款,检查中对成本费用真实性有怀疑的,移送稽查局按偷税查处。采用该办法,一方面可以提高核定营业额,增加营业税,同时由于成本费用可以按实扣除,且可享受法定每月3500元的必要减除费用,所得税税负很低甚至不用缴纳,在优化结构的同时企业负担没有大幅增加;另一方面又可以促使其按规定取得发票,减少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隐匿营业收入的现象。
(二)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税控管。
一是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日常税源监控。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加强与银行、房管、土地、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加强涉税信息的获取和应用,逐步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和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二是重点加强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项目征管。建立完善存量房产信息库,不断完善拍卖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等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三是加强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法人企业向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扣缴税款的管理,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高收入者集中的鉴证类中介机构严格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发挥税务稽查力量,打击个税违法行为。
继续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减少收入流失。税务稽查是税收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新型税收征管模式中具有重要地位。要充实懂法律、会计和财务核算软件的专业人员,加强税务稽查力量。定期组织税务稽查人员业务培训,学政治、学业务、学法律、学管理,提高税务稽查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习体会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应对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明确法律责任已经迫在眉睫。最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已出台,以下是本人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我认为,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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