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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个人发言稿

见义勇为的立法评价与思考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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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东


【摘 要】见义勇为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人们呼吁进行立法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见义勇为立法属道德法律化范畴,有着可能性、必然性和现实性。我国古代有关见义勇为的立法实践对我们有着借鉴作用。对见义勇为立法应有完整的理解,包括刑法、民法上的相关规定,但最主要的是制订专门性法规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见义勇为;道德法律化;立法思考

近年来,频频见于报端的见义勇为行为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赞赏。当今社会勇斗歹徒、救灾抢险的英雄事迹层出不穷,但同时又引发了许多问题。如,见义勇为者保护了他人利益,自己受到很大伤害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奖励。对待此类问题我国法律并无十分明确的解决办法,理论上的研究也不够深入。鉴于此,本文试从立法的角度来探讨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分析
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宋史·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追求的道德标准。时至今日,见义勇为作为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更具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和现实意义。然而,“见义勇为”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理论上的研究并不多见。不过,现在已颁布的一些保护见义勇为的地方法规对此有界定。有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① 也有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负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个人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 ② 还有的地方规章,如《山西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规定》将“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罪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行为”也归为见义勇为。通过对这些地方法规的比较分析,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见义勇为是否仅限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抢险救灾是否属于见义勇为。重庆市的何某为勇救落水儿童而献身,然而根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何某的行为却不能评作见义勇为,因为该条例限定见义勇为必须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抢救落水儿童,“显然不在此列”。二、见义勇为是否一定要事迹突出。如《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应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要构成见义勇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见义勇为的主体是不负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公民实施救助行为,其实是其执行职务的必需(如警察抓捕犯罪分子),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便可能构成失职。应当说明的是,“负有法定义务”,是指这一义务与其所实施的救助行为是相适应的,否则,便无所谓“法定义务”。如,消防员负有灭火抢险的义务,却不负有抓捕罪犯的义务。虽然不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却负有与被救助对象约定的义务的人,其实施救助行为,即是履行约定,亦不是见义勇为。
(二)见义勇为者救助的对象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并且这些利益正在或将要遭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见义勇为救助的不应当是自己的利益,救助自己的,构成自救,这与见义勇为的要求不符。
(三)主观上,见义勇为者必须有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的目的。见义勇为者是在这些利益面临危险时,出于崇高的精神而实施的救助行为,其受到社会的褒扬之处也在于此。据此,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危难救助,但主观目的却是为了获得报酬,不能构成见义勇为。
(四)客观上,见义勇为者面临较大的人身危险而积极实施救助。见义勇为获得社会所褒扬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见义勇为者实施救助时都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要实施救助很可能遭受巨大伤害,如伤残,甚至献出生命。然而就是这样,却置自己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一般的助人为乐相比,体现出见义勇为者崇高的思想境界,应该将它们区别开来。值得注意的是,救助应该是以积极的方式表现出来,消极不作为不构成见义勇为。要指出的是,有些地方法规规定,见义勇为必须事迹突出。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见义勇为者面对危险,挺身而出,实属难能可贵。事迹突出,可作为奖励大小的条件,但不应该作为认定见义勇为的条件。况且对事迹突出,并没有很好的界定。难道一定要见义勇为者把命搭上,才能评上见义勇为吗?
二、见义勇为立法的法理思考
当今社会见义勇为层出不穷,这是值得称颂的,但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却让人痛心。人们普遍认为这与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的社会呼声很大。实际上,我国许多省、市相继制订了或正在制订相关的法规来保护见义勇为。然而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在法理上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见义勇为可以说由来已久,一直为我们的社会道德所鼓励与称颂。见义勇为基本上是一个道德概念,法律上几乎不存在这一概念,因此见义勇为立法在法理上首先要思考的问题是道德法律化。
法律是一套行为规则体系,通过规定一定的行为模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对人的行为、活动有着直接的效力。而道德主要用于调整人的观念,并通过调整人的观念来影响人的行为,因而道德对于人的行为的效力是间接的。但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作用于人的行为,道德与法律都具有调整功能,这就决定了道德与法律之间有着共性。其一,它们各自通过自己的方式作用于人的行为,对人的行为发生影响,因此它们都属于社会规范体系,具有规范属性。而社会规范的特征之一就在于普遍适用性。道德与法律都普遍适用于社会上的人(这就是法治社会而言的),道德的普遍适用意味着道德通过观念调整人的行为,会随着社会生活的积累而固定下来,形成一定的行为规则来调整人的行为,“道德可加以普遍化的特征内在地要求把人人能够做得到的道德法律化。”③ 即道德有可能法律化的。其二,道德与法律的调整对象在内容上有交叉重合之处,即有些对象既受道德的调整,也受到法律的调整。当然这就存在着一些社会关系只受到道德的调整,而法律对此没有调整,这就为道德法律化提供了空间。
道德与法律不仅在规范性上有着共性,而且在深层次上也有密切联系。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都有阶级性,主要体现和反映着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志,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可以说,道德与法律都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社会手段。而统治阶级总是采用对自己有利的手段,当统治阶级认为在某种社会关系上采用法律比道德更为有利,便会进行立法加以调整。这就决定了道德法律化有着必然性因素。当然立法者也会顾及整个社会对这种道德行为的认识程度与接受程度。
一直以来,我们的社会道德对见义勇为都是持鼓励、称颂的态度。道德对见义勇为的肯定态度,影响到人们的行为,促使人们去见义勇为。然而法律对见义勇为却没有十分明确的态度,也没有相应的行为规则。可以说,见义勇为受到道德的调整,并未受到法律调整。见义勇为立法就是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对鼓励见义勇为的道德加以确认,实现道德法律化。见义勇为立法在当今社会有着如此迫切的需求,是有一定社会原因的,因为在当今,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完善。人们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一度忽视了社会道德利益,致使社会道德水平有所下降。另外,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使得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遭遇不但影响到见义勇为者个人利益,而且还使得社会上许多人社会安全感的缺乏,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秩序。道德的调整只是间接的,并无强制力,加上社会各界人士对见义勇为立法的呼声高涨,促使立法者必须将见义勇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当然,道德法律化并不是说立法者仅仅将道德规范“翻译”为法律规范。道德鼓励见义勇为,而且还将其作为一种道德义务,而“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立法者不可能将有着较高要求的见义勇为规定为一种法律义务。法律的合理作法是让见义勇为行为有着合法依据,重点是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立法的意义不仅在于使见义勇为者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且通过保护个人增强人们的社会安全感。有了安全感,必须更能够见义勇为,这样的良性循环应是我国法律追求的目标。
三、我国古代见义勇为相关立法的评价与思考④
我国古代虽然没有对见义勇为作出单独的立法,然而在历史记载中我们发现古代统治者对见义勇为都有相关的立法。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古代对见义勇为的立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立法的主要内容有: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对见义勇为者的物质奖励及严惩见义不为者。
古代对见义勇为的保护与鼓励,是通过正当防卫的规定反映出来的。最早的规定见于《易经·蒙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也就是说,凡攻击愚昧无知的人,是寇贼行为,会受到惩罚;对于抵御或制止这种寇贼行为的人,应受到支持或保护。《周礼·秋官·朝士》记载“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盗,指盗取财物;贼,指杀人。当这两种人危及军人或乡邑百姓及自家人安全时,将其杀死无罪。这明显鼓励人们与违法犯罪作斗争,鼓励见义勇为;同时,又通过免责的规定保护了见义勇为者。唐代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制度成熟的阶段,在《唐律疏议》中可以找到对见义勇为的记载,“有人殴击他人折齿、折指以上,若盗及强奸,虽非被伤、被盗、被奸家人及所亲,但是旁人,皆得以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准上条’,持杖拒捍,其捕者得格杀之;持杖及空手而走者,亦得杀之。”可见唐律中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加宽泛的权利,以利于其维护自身安全。唐以后各代基本沿袭了唐的作法。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古代也有对见义勇为者进行物质保护的内容,如,清康熙二十九年刑部规定“其犯罪拒捕拿获之人被伤者,另户之人照军伤,头等伤赏银五十两,二等伤赏银四十两,三等伤赏银三十两,四等伤赏银二十两,五等伤赏银十两。”
古代立法不仅对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而且还有相应的奖励措施。唐玄宗二十五年,唐政府正式颁布了对见义勇为捕获犯罪分子者予以奖励的法令,“诸纠捉盗贼者,所征倍赃,皆赏纠捉之人。家贫无财可征及依法不合征倍赃者,并记得正赃,准五分与二分,赏纠捉之人。若正赃费尽者,官出一分,以赏捉人”。这一规定开创了国家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资奖励的先河。唐以后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大清律例 刑律贼盗中》记载“如邻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拿获一名者,官给赏银二十两,多着照数给赏。”除了这些规定外,还规定了对见义不为者的惩罚。《唐律疏议》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者,杖一百;闻而不救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附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
古代这些规定对于惩治犯罪,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封建政权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很显然,这些规定对于提高当时的社会道德水平及将这种美德传延下来都是大有裨益的。这为我们当今见义勇为立法起着一定的借鉴作用。当然,封建法律制度有其固有的缺陷,在封建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奖励“从未与个人权利有过任何联系,只是为了满足统治秩序所给予的恩赐。在不尊重、不推崇权利的社会中,虽然也能达到秩序的稳定,实现表面上的互助友爱,但却忽视了人性的本质和对人性的尊重,隐藏着深刻的社会危机”。⑤
四、我国当今见义勇为相关立法的评价与思考
(一)对刑法上相关规定的评价与思考
我国刑法上并没有见义勇为这一概念,但是刑法上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却与见义勇为有着密切关系。
正当防卫是公民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作出反击。我国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排除了正当防卫的违法性,保护了防卫人的利益。由于见义勇为的特点,见义勇为者在排除不法侵害的时候处于防卫人的地位,其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排除行为的违法性。这样也就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起到了鼓励见义勇为的作用。“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鼓励见义勇为,草案中增加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⑥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增加的这一相对无限防卫的规定无疑更加有利于防卫人进行正当防卫,同样极大鼓励了见义勇为。刑法上的紧急避险制度可以排除避险人的刑事责任,也同样鼓励了见义勇为。
应该注意的是,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并不是等同的。首先,它们的侧重点并不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侧重于防卫行为、避险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排除防卫人、避险人的刑事责任;而见义勇为并不一定会产生刑事责任。其次,从行为的对象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为了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与危险;而见义勇为包括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和抢险救灾。从行为的目的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可以是为他人利益的,也可以是为自己利益的;而见义勇为都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在处理与见义勇为有关的案件时,可以适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规定,以排除见义勇为者的刑事责任。基于此,可以说我国刑法已有了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这对整个见义勇为立法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二)对民法上相关规定的思考与评价
刑法通过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来排除见义勇为者的刑事责任以达到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的目的。同样,民法上也有相关的规定来调整见义勇为。见义勇为行为引起的民事法律主体一般有三个,即见义勇为者、侵害人和受益人。在没有侵害人的见义勇为(如抢险救灾)中,则只有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不同的主体产生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受到不同法律制度的调整。
1、见义勇为者与侵害人之间
我国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见义勇为,但对公民的防止侵害和紧急避险行为持肯定态度的。公民在实施防止侵害和避险行为时造成侵害人或第三人损害的,《民法通则》第128条、第129条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使正当防卫人、紧急避险人的防卫行为、避险行为合法化,不负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只在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时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样,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侵害人或第三人的损害,可以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相应地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时自身很可能受到伤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侵害人造成见义勇为者受到伤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
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的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人们有所争论,但主要的是从无因管理的角度来阐发的。主张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存在无因管理关系的人认为,见义勇为具备无因管理的全部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主观上管理人有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客观上实施了处理他人事务的积极行为。见义勇为不仅具备此要件,而且还有更高的要求。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两者的关系是种属关系。另外,二者都是受到法律肯定的合法行为,立法的宗旨在于倡导互助友爱的道德风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存在无因管理关系的主张是妥当的。
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的无因管理关系产生了两方面的后果。其一、排除了见义勇为者涉入他人事务的不合法性,肯定了其行为合法性。其二、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存在一定的补偿义务。基于无因管理关系,本人(受益人)负有的义务主要有: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费用;清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以自己名义向第三人负担的必要债务;赔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害。⑦《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进一步解释“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受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着实际的意义。一方面可以体现公平与正义。现实中见义勇为者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挺身而出,自身利益遭受损害,而受益人却溜之大吉,不愿承担任何责任。要求受益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我国已有这样的司法实践。发生在浙江上虞市的全国首例见义勇为损害赔偿案第一审判决认为“见义勇为者(蔡某)的行为符合法律上的无因管理,且其有为受益人(杨某)谋利的意图,因此受益人应当承担8.5万元的责任”。⑧另一方面要求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有利于减轻国家的社会保障压力,也有利于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的保护。
我国现有的民事规定对于调整见义勇为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着重大的作用。民法的相关规定不但起到了排除见义勇为者的民事责任,鼓励见义勇为的作用,而且对于处理见义勇为引起的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有着极大的意义。另外,民法上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整个见义勇为立法的一个部分。应该注意的是,在现实情况下,由于没有侵害人或侵害人根本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而受益人也往往无力提供补偿时,见义勇为者的利益很难较好的保护。单纯依靠民法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进行专门的见义勇为立法尤为重要和迫切。
(三)对见义勇为专门立法的思考与评价
见义勇为与一般的助人为乐不同之处在于见义勇为者在面临着较大的危险时挺身而出,显示出一身正气。正是由于见义勇为者面临较大危险,使得其自身往往容易受到人身伤害,如致残,甚至献出生命。见义勇为者的行为令人敬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流血英雄”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交不起医药费或是生活没了来源。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言利为小人所为,为世人所不齿。这种传统观念是一种很高的道德要求,但对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基本权益是不利的。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会引起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安全感的缺乏,出现道德危机。鉴于此,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呼吁我国尽快立法以保护见义勇为者。马克思说过“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⑨恩格斯说:“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不管当时是那一个阶级统治着),也一定要通过国家的愿望,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⑩
社会的利益要求和呼声引起了立法者的注意。近年来,我国各地纷纷制定或正在制定有关见义勇为的法规。从已经颁布的法规来看,这些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大多是省级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有少数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这些法规的主要内容差别不大,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见义勇为者的保障、奖励,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及资金的来源和相关的责任等。立法的核心在于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者。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保障与奖励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保障措施是维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最起码要求,包括见义勇为者受伤的医疗费用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障措施,死亡的丧葬费用及生前抚养人的抚养费用等。奖励包括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是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与褒扬。
地方法规性质的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立法完善的重要表现,使得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与奖励终于有法可依,而不至于再出现以前那种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这对于我国加强基本人权保护也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不过,问题也还是有的。其一、现有的立法只是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较低,而且各地的差别很大。如,对于救灾抢险中表现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否要求事迹突出,各地的规定就不同。各地方立法“诸侯纷争”,法制的不统一,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因此国家制定见义勇为的法律尤为重要。其二、地方立法并没有很好的定位。见义勇为的立法根据来源于宪法第4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见义勇为立法应属于社会法范畴,具体来说应属社会保障法范畴。地方立法没有很好的定位可能与我国社会保障法领域的立法混乱有关。相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见义勇为者面临危险,挺身而出,可以说他们对社会有着特殊贡献。既然如此,他们应当获得优于一般人的保障与奖励。国家给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者以特别保障,这样既可以解决这部分人的后顾之忧,又有助于褒扬奉献精神。这一点,韩国的作法可以借鉴。韩国相继在1962、1984年颁布了“国家有功者等特别援助法”、“关于国家有功者礼遇的法律”。笔者认为见义勇为立法定位于社会保障法领域的社会优抚法。我国现今的情况是把社会优抚对象仅仅限于军烈属、伤残军人、退伍军人等,这样过于狭窄,应当把见义勇为者也包括进来。况且实际上现有的地方立法在处理见义勇为公民伤残、牺牲问题时几乎都是参照社会优抚办法加以解决。如《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批准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不符和革命烈士条件的以及负伤致残的公民,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抚恤、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工)伤亡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等公民,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对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抚恤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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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见义勇为座谈会上的讲话

见义勇为座谈会上的讲话

《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实施,是在当前社会道德滑坡、民众社会责任感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出台的,是非常及时也是必要的。该条例对见义勇为者应得到的救助、奖励规定得非常具体,免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从制度上避免了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情况的发生,极大地激发了群众同违法犯罪、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的勇气和信心。该条例已经实施一年了,通过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了社会正气,提升了民众的社会责任感,对匡扶社会正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与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对条例的宣传不到位,了解到我省有这个条例的群众很少,对该条例中的相关规定非常清楚的更少,因此对促进见义勇为的效果不明显。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健康发展,舆论导向至关重要。但目前社会上对见义勇为宣传有限,特别是对因见义勇为受到奖励的案例宣传较少,反而是一些负面的,如“小悦悦事件”、“扶不起”等社会责任感缺失或见义勇为遇到麻烦的的相关案例广为流传。正面宣传方面,中央媒体做得多点,建议地方媒体应多作宣传,因为群众身边的见义勇为榜样力量更大。

二、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基金来源不明确,奖励不到位。另外建议扩大见义勇为受将面,对公、检、法、司等单位工作人员在维护治安,执勤履行公务中舍生忘死、英勇斗争、不幸牺牲或负重伤的人员,与一般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同等待遇。

三、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有待进一步细化,提高可操作性。

建议对申报和举荐的见义勇为线索,由综治机构调查后形成事迹材料,除特别重大的见义勇为事迹及时认定外,对一般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定期进行评审,集中确认,大张旗鼓地集中宣传。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除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外,应更多地引入社会公众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评价。

四、由于没形成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见义勇为者还是比较少。此外,即使有见义勇为行为,也可能由于无人申报,导致不为群众所知,建议建立见义勇为联络员制度,在接触到见义勇为行为较多的领域如公安、驾驶员等行业设立联络员,及时反馈申报相关见义勇为信息,争取让每一起见义勇为都能得到奖励,让星星之火,渐成燎原之势,逐渐形成以见义勇为为荣的社会氛围。

五、见义勇为是构建和谐社会,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最好方式之一。警力有限,民力无限,政法综治工作、平安建设工作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只有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支持,只有见义勇为精神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主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才能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平安建设、和谐社会才有了坚强的基础。因此,政法机关应加大对见义勇为的保护力度。我局在执法过程中非常注重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如今年4月16日7时许,陈某骑电瓶车与骑自行车的学生张某(男,15岁)相撞,自行车前轮被撞变形,张某摔倒在地,腿部受伤流血,陈某的电瓶车也有损坏。陈某吓唬张某说:“我的电瓶车三千元,你要赔”,张某一时被唬住,忘了疼痛,连说对不起。此时正值与双方均不认识的叶某骑电瓶车路过,见张某腿部流血,一时起不来,便与旁边的人指责陈某,

要求陈某带张某到医院去,同时叶某将自己的手机交给张某打电话通知其家人。陈某大骂叶某多管闲事,上前抢叶某的电瓶车钥匙未果,便推倒叶某的电动车并踹坏后备箱,随后上前纠缠叶某,撕坏叶某衣服,对叶某又踢又打,随后自行倒地,谎称叶打了自己,随后叫来儿子,儿子到场后,在车后备箱内拿出扳手准备打叶某,被群众制止。陈某还在纠缠不休,谁劝说纠缠谁,直到官埠桥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陈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陈某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我局在调查取证后,对陈某作出了治安拘留处罚。

篇二:周杏武在见义勇为表彰座谈会上的讲话

周杏武在见义勇为表彰座谈会上的讲话

yh.changsha.cn 2010年01月29日10时31分 长沙雨花网

同志们:

值此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我们邀请全区见义勇为的先进代表进行座谈,互致问候、同倡正气,具有特殊的意义。刚才,听了全区见义勇为先进人物代表所谈的体会,非常受感动,也非常受教育。正是你们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紧要关头,直面生与死、血与火的严峻考验,以无私无畏的英雄壮举和奋不顾身的浩然正气,有力震慑和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维护了法律尊严,弘扬了社会正气,捍卫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使人民群众受到了极大的教育和激励。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你们就是平安雨花的忠诚卫士,是和平年代的战斗英雄,是全社会学习的楷模。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区委、区政府,向大家表示崇高的敬意和亲切的慰问!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一句话说得好:“生我所欲也,义我所欲也,两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也”。在新的历史时期,牢固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具有更加重要而现实的意义。下面,我主要就如何更好地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简要谈四点认识,与大家共勉。

1、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必须把握社会舆论导向,努力营造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浓厚氛围。一个崇尚英雄的国家,才是充满希望的国家;一个英雄辈出的地区,才是充满生机的地区。我们只有在全社会各个层面弘扬正气,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热情和积极性,广泛动员全区人民勇敢地与坏人坏事作斗争,才能构筑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铜墙铁壁。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充分挖掘见义勇为的时代内涵,引导全区人民敬仰见义勇为的英雄、崇尚见义勇为的行为,使见义勇为、无上光荣的理念深入人心,扶正祛邪、助人为乐的精神蔚然成风。

2、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必须抓好公民道德建设,切实增强关心社会、关注发展的责

任意识。现在社会上出现的少数人麻木不仁、见义不为、见死不救等现象,与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有很大关系。因此,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必须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通过家庭、学校、机关、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坚持不懈地开展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为重点的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民众的思想道德素质,使人们懂得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嫉恶如仇、见义勇为的良好道德风尚。

3、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推进平安雨花、和谐雨花的创建。见义勇为精神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涵。当前,雨花正处在加快发展的关键节点上,这个阶段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不少,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而见义勇为事业是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政法部门工作最直接、最有力的帮助和支持。我们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就是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平安和谐雨花”的建设中来,争当平安和谐建设志愿者,为雨花实现长沙率先、中部领先、全国争先的奋斗目标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治安环境。

4、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必须健全保护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区动员、全员参与的积极因素。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是每一个有良知和正义感的人的真心呼唤,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责所在。在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要更好地关注英雄、珍惜英雄、爱护英雄,就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湖南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依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通过制度的激励、保障和规范,充分调动全社会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使更多的人敢于在危难面前挺身而出。

同志们,见义勇为是时代的呼唤,正义的呼唤。让我们携起手来、挺起胸来,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和谐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

周 杏 武

2010年1月28日

篇三:见义勇为发言稿

弘扬社会正气 倡导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相信大家对这个词并不陌生,而且,在我们的周围也不难发现这样的人和

事。它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提倡被鼓励,也在道义上获得广泛赞誉。 见义勇为是一

种高尚的价值观,是不容忽视的社会责任感。 有些价值观是永远不能被忽视的,如对正义、行善观念的敬仰和认识。有些原则是永远

不能再受怀疑或被讨论的,像为人的责任和做人的根本。有些观念是永远必须坚持的,这就

是一个民族赖以立身的文化传统。“见义勇为”的观念就是中华民族几千年优秀传统的最重要

组成部分之一——不仅民族的自立需要很多的热血男儿,同时也是我们的民族每一个人品德

完善的需要。

在每一个见义勇为者的身上集中展现出了忠于祖国、热爱人民的赤子情怀,临危不惧、

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舍己救人、不怕牺牲的英雄气概,心系社会、关爱他人的优秀品德,

乐于奉献、甘于献身的高尚情操,众志成城、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 而是为了做好自己,培养自己良好品质。所以,更要懂得尊敬见义勇为的人。 而且,见义勇为并不是鲁莽的表现,只要懂得做好自己、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那

么,无论别人说什么,都会成为过去。经历了这一切,我想你的灵魂也会得到升华。篇二:

见义勇为发言稿发言稿

我院2012级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二班班长胡玉峰同学在高冠瀑布景区勇救落水游

客,帮助落水游客成功脱险,这一行为展现了当代大学生的风采,彰显了社会正能量。 6月

22日,三名游客来到长安区高冠瀑布景区游玩,在经过一处危险河道隔离段时,由于河道湿

滑,一名女游客瞬间跌入水潭,正在惊慌失措当中,一名年轻小伙顾不得解下背包,扑入深

潭救人。在同伴和周围游客的帮助下,女游客最终得以获救,救人小伙顾不得自己浑身湿透,

还不断安慰被救者。在得知女游客没有大碍后,胡玉峰迅速和他的同伴离开了。 在情绪安定后,被救游客决定寻找好心的年青人,他们沿河道多番寻找,最终在一路边

饭馆找到了舍己救人的好青年和他的同伴,再三追问得知年青人名叫胡玉峰,现就读于西安

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当获救者夫妻询问学校领导电话想再次表达谢意时,胡玉峰和他的

同学们一直不肯相告,只是说这是他们应该做的,遇到谁他们都会毫无保留的伸出援手。 看了胡玉峰同学英勇救人的事迹后,我被深深感动,对他的见义勇为产生深深的敬佩之

情。

有人说,不是每一朵花都能代表爱情,但是玫瑰做到了; 有人说,不是每一种树都能耐住干渴,但是白杨做到了; 有人说,不是每一个人都能舍生取义,但是胡玉峰做到了!感动华清,感动2014,一个平凡的伟大的灵魂,一名质朴的当代大学生,为了一个陌生人,

在可能吞噬自己生命的水流中,在无数因救人牺牲自己的先例发生的前提下,他依然毫不犹

犹豫地做出了这个英勇的选择,让我由衷地敬佩!面对这个伟大的青年,任何的语言都是苍白

的,任何豪言壮语都诠释不了他的英雄气概。危险面前,他根本不需要选择,因为这瞬间举

动源自内心品质,一个英雄的真正品质!作为一个当代大学生理应学习他的这种优良品质。

将他的这种品质发扬光大! 发言人:田对

2014年6月27日篇三:见义勇为讲话稿 在见义勇为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为了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倡导见义勇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创造良好

的社会环境,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召开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表彰奖励了我镇涌现出

来的张**、许**两名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我代表镇党委、镇政府,对他们表示热烈的祝贺!

这是他们个人的荣誉,也是我们镇的荣誉,是全镇人民的骄傲和光荣!张**是年满65岁的五保老人,理应在家享清福,但他见山上起火后不顾个人安危主动上

山扑火,临危不惧,表现英勇,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计个人得失,负伤后没

有任何怨言。许**同志勇于伸张正义,协助民警抓住贩毒嫌犯,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他

们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紧要关头,义无反顾、挺身而出,用无私无畏的英

雄壮举和舍生取义的浩然正气,谱写了一曲震撼人心、荡气回肠的正义凯歌,他们是我镇党

员干部扬正气、树新风的优秀代表,他们的英雄事迹和崇高精神在全社会产生了强烈的反响,

并将永远铭记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心中。 在此,我号召全镇国家干部、机关干部、各村干部认真学习两位英雄的典型事迹,积极

加入县见义勇为协会,光荣成为见义勇为协会会员,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时

候勇于挺身,用实际行动来践行见义勇为的精神实质、来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内涵,杜绝冷

漠、努力营造“人人崇尚见义勇为、人人支持见义勇为、人人敢于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氛

围。积极主动、深入扎实地做好见义勇为工作,引导全镇人民敬仰见义勇为英雄、 崇尚见义勇为行为,激励更多的人投身到见义勇为事业当中,使“见义勇为光荣,见义

不为可耻”的风气深入人心,在全镇上下形成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良好风气。 我们做见义勇为工作的基本宗旨是“决不让见义勇为的英雄既流血又流泪”。为此,我们

要在认真做好表彰奖励工作的同时,多方呼吁、多方协调、积极为见义勇为者解决各种实际

困难,要把弘扬正气的工作延伸到表彰奖励之后,确实做好善后维权工作,全镇全体国家干

部、全体机关干部、全体村干部不仅要学习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无私的精神,更应该带头,应

该争先、用实际行动帮助他们排忧解难,积极主动捐款来支持这一事业,鼓励和帮助见义勇

为者,把党和政府的关心、人民群众的关爱,更加具体化。 珍爱和善待英雄,让见义勇为的行为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在张**老人负伤住院期间,县

委、县政府、县见义勇为促进会等社会各界多方努力,为老人筹措资金,使老人得到积极治

疗,目前病情稳定。借此机会,非常感谢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政法委副书记、县见义勇

为促进会会长、秘书长等各级领导,谢谢你们对我镇见义勇为工作的高度重视与支持,特别

是对县委、县政府、县见义勇为促进会精心组织在我们召开今天的表彰大会表示衷心的感谢。同志们,弘扬见义勇为,倡导社会正气,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让我们以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文明和谐新**做出新的

更大的贡献!篇四:见义勇为事迹演讲稿 见义勇为事迹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们:大家好!

我叫**,今年37岁,于1985年参加工作,是**发电公司**电厂待岗员工,现已转入供

电公司。受公司多年的教育和培养,去年我于抢劫犯罪分子进行搏斗,做了一个公民和三电

员工应当做的事,微不足道,可见各级领导对我非常重视,给了许多关怀和鼓励。今天,我

受集团公司及领导的要求,与在座的领导们、同志们汇报一下我与犯罪分子搏斗的经过,以

及发生此事后,区政府、区综治办、区公安局、集团公司、供电公司、发电公司等各位领导

自始至终对我的挂念和关心。谈不上什么作报告,也并不是什么值得大书特书的所谓英雄事

迹。 那是去年9月10日凌晨20分,我因有事从我父母家出来,刚走到鞍子坝小学门口,就

听到鞍子坝上面有人喊:“抓住他,抓抢劫犯!”我听到喊声后,马上意识到有歹徒在搞抢劫。

因为这一带地势偏僻,居住人口复杂,不但晚上,连大白天也有人敢持刀抢劫。于是,我就

站在一盏路灯下张望,恰巧这时,有一个人迎面朝我慌慌张张跑来,身材不高,头发很短,

手里抓着一个女式长带皮包,我当即拦住他的去路,并高声喊道:“站住,干什么的?”这个

男子也顿时对我凶相毕露地吼道:“闪开,不关你的事!”嘴里边说边骂着粗话,企图从我身

边溜走。我瞬间便意识到这就是搞抢劫的歹徒。于是,迅速追上几步将他扭住,两个人撕打

起来。这个歹徒一边挣扎,一边拔出尖刀(是把弹簧刀)在我的腰部连捅两刀,当时我感到

腰部一阵巨痛,我用力将他摔倒在地,大声呼喊:“快来人哪,快抓坏人!”可连喊了好多声,

一个人也没来,好多人只是在远处“观战”。在我搏斗的巷子里,所有住户家里的一盏盏灯光

全部熄灭,也没有一个人出来帮忙。在几十米外的一个茶馆里,有几个人边喊边看热闹。就

这样,我和歹徒在巷子乒乒乓乓,一路摔打搏斗。很快,两人搏斗至一居民屋前,我熟悉这

里的地势,知道这家主人姓唐,专门靠扎帚帕卖,屋门前还摆了个烟摊。每次我来我妈妈家,

路过此处,都要买包烟,照顾他的生意。此刻,我见屋里灯还亮着,里面有人在看电视,于

是踢了卷闸门几脚,边踢边喊道:“快来帮忙!我是经常到你家买烟的那个人,快出来抓抢劫

犯!”,可一连喊了几声,也没有人出来,我知道他们怕多事,但他们根本就没有想到,多一

个人就多一份力量,就多一种气势,歹徒就多一份心虚和害怕,只要有一个人出来,歹徒就

十拿九稳跑不脱。我当时那个气呀,简直没法形容:不可理喻、不通人性、铁石心肠、狼心

狗肺??可气归气,但我理智清醒,还得抓歹徒,于是,又继续和歹徒单打独斗着。这时,歹

徒见我人高马大,一时半会儿摆脱不了我,遂趁机将他的衣服脱掉,将手里抢来的皮包扔下,

来了个金蝉脱壳,挣脱而逃。我当时心里又气又恨,气的是没人来帮我,恨的是歹徒太猖狂,

心想坚决要抓住他。于是,又猛追上去,并在路边捡起一块砖头,作为武器,和歹徒再次扭

打起来。而丧心病狂的歹徒此时也急红了眼,用尖刀在我的头部、颈部、脸部、腰部和手臂

一阵乱捅,尽管我也用砖头不断还击,但由于失血过多,最后还是晕倒在路边,歹徒再次逃

走了。歹徒逃走后,看热闹的人立刻就围上来了,他们认出是我后,便通知我的母亲,我母

亲才立刻将我送到三峡中心医院抢救。歹徒在我的身上共刺了八刀,其中腰部一刀将我的肠

子捅穿,经**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签定为重伤。我住进三峡中心医院后,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和四派的民警们接到报警,提取了被我

抓下的歹徒的衣服和夺回的皮包,并等我醒来后,叫我详细地描叙了歹徒的体貌特征,以及

歹徒留在衣物内的一张暂住证和歹徒被我用砖头击伤脸部等情况。当天早晨7点钟,公安局

的同志们根据歹徒的暂住证地址,前往王家坡抓获,扑了个空。第二天,民警们又前往歹徒

住处布控、守候,捕获未果,后出来在王家坡街心花园发现一脸上带伤的男人,其体貌特征

跟我描叙的歹徒特征极相吻合,于是果断将其叫住盘问,并从身上搜出一把带有血迹的弹簧

刀(正是刺伤我的那把弹簧刀),但歹徒百般狡赖,拒不承认犯罪事实。9月12日,公安局

的同志 们带着歹徒的5张照片来到医院叫我仔细辨认,这些照片有半身的,有全身的,还有一

张面部特征的,张张都十分清晰。由于和歹徒近距离搏斗了十几分钟,印象相当深刻,当我

一看到这些照片,一眼就认出是这个家伙无疑。根据我的辨认和回忆,公安局当即拘捕了这

个歹徒,并进行突审。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嚣张猖狂的歹徒顿时垂头丧气,乖乖地低

下了罪恶的头,承认了他的犯罪事实。那是9月10日凌晨1时%

见义勇为氛围的形成需要制度的跟进演讲范文


重庆解放碑发生袭警夺枪案不久,13日晚8时30分左右,重庆江北区最繁华的地段———观音桥商圈发生一起持枪抢劫案,一卖西瓜的男子在追歹徒时不幸中枪。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两案是否有联系。然而,因见义勇为的男子却面临着无钱医治困境。(《天府早报》8月15日)

见义勇为是我们这个社会经久不衰的话题,其原因是在于我们大家都渴望身处在危难中,他人都能站出来援之以手。然而,现实却总与我们愿望形成巨大反差,勇于、敢于见义勇为的人实在太少了,并且更令人心酸的是见义勇为的英雄经常流血又流泪。这就让我们不得不去思考,如何才能在全社会有效地形成见义勇为氛围?

无庸讳言,道德的教化始终是我们倡导见义勇为的有效途径,我们要擅于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典型的事例进行大力宣传,弘扬正气。但是,仅仅如此恐怕还远远不够,相关的制度跟进也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笔者认为,要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用制度来倡导见义勇为的氛围,制约国家工作人员见义不为。中国社会向来有“民以吏为师”的传统,官员的举动影响着老百姓的价值取向,对官员的道德要求比普通百姓要更高。因而,除了法律规定的对于负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形的见义勇为是其职责外,有必要在所有国家工作人员中推行应当见义勇为的准则,对于能见义勇为而不为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明确规定,检察人员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可取。

其次,法律要采取有力措施来弘扬见义勇为氛围,要确保英雄流血不流泪。目前,对于被求助者不理、不问见义勇为的情形,只能用民法中的无因管理的规定,要求被求助者给予适当补偿,但这是远远不够的。笔者认为,对于被求助者不作证、作伪证及不及时救助受伤或处于困境的见义勇为者,法律应当规定要视情形给予被求助者行政、刑事处罚,并且法律还应当规定见义勇为者在这种情形下,有权要求法院判决被助者给予惩罚性的赔偿。

再次,要尽快建立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国家补偿和鼓励制度。从理论上讲,国家有义务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英雄的见义勇为行为实际上是承担了国家本应当承担的义务,因而,国家就应当补偿英雄的损失,鼓励其为国家分忧的行为。当前,许多地方虽然成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但这种基金会大多是民间性质的组织,其资金来源没有保障,其能救济的数额较小,受惠的对象也较少。因而,国家应尽快建立相关的机构,确保每个见义勇为者在经济上无后顾之忧,并且对见义勇为者对象、性质的界定不宜过窄。前不久,吉林省长春市知名自由撰稿人阿芒为保护女友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不受劫匪的侵犯,在住所楼道里与5名持刀劫匪搏斗中不幸身亡。有人认为:见义勇为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也就是在陌生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时给予帮助。笔者认为,为弘扬人人都站起来与犯罪作斗争的社会正义,就不应该对见义勇为作如此过窄的理解,对于为保护女友与犯罪作斗争当然也应算是见义勇为。

但是,笔者并不赞同参照西方一些国家的规定将见义不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用刑罚的手段来处罚。因为,见义不为的行为在中国还不能算是突破了全社会不可容忍的最低道德底线,需要用刑罚处罚。并且,在当前许多群众还奉行“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观念的情形下,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是一种迷信刑罚万能的思想,必然也会带来“法要责众”的尴尬局面。

演讲稿大全:见义勇为演讲稿


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演讲稿大全:见义勇为演讲稿》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演讲稿大全:见义勇为演讲稿

郭宏林,一位洪石乡胜利村三组的农民。XX年镇坪,以他为骄傲!7月9日,他在涛天巨浪中舍己救人,谱写了一曲“见义勇为”的英雄之歌。
镇坪人一齐把目光投向了这个来自农村的“平民英雄”,全城传唱起这首见义勇为的“英雄之歌”。
7月9日,是郭宏林英勇救人的日子,也是所有镇坪人认识英雄的日子。当时曾目睹整个情形的69岁的郑达银老人说:“郭宏林真是好样的,了不起!当时那个险啊,真是无法形容,下水后命就不是自己的了!就算给再多的钱,估计一般的人也不敢去救!”
让我们把目光聚焦在XX年7月9日这天……
XX年7月,镇坪连日阴雨,而在9日这天更是雷鸣电闪,风雨交加,下起了一场罕见的特大暴雨。以落差大、水流急着称的竹溪河河水暴涨。中午11点10分,一辆冒雨急驶的客货两用车,行至竹溪河顺达汽修厂下方大拐弯处,因刹车失灵,再加上雨大路滑,带着惯性几个侧翻,连车带人一起栽进洪水中。
车在翻滚过程中,将乘客田金红、刘定贵和蒋世宏等人相继从车内抛出,落入湍急的水中。而蒋世宏的妻子谭仁琴则被困在车内,巨大的洪流将车淹没,几起几落后,冲到深潭边的汽车侧立着摇摇欲坠。
被洪水冲走的刘安贵,在水中拼命挣扎,好不容易抓住崖壁,可一个急流,又将他冲走。如此反复了三四次,最后终于抠住岸边的一块崖壁。当他用尽全力爬上岸后,十指血肉模糊,指甲全部被抠掉。而蒋世红的情形并不比刘安贵好到那去,历经九死一生,爬上岸时浑身是血,脸上、腿上、手臂上到处都被石块划伤。
而最先被洪水冲走的田金红,凭着求生的本能,在离出事地点100米左右的地方,死死抱住一块洪水中凸起的石头,远远望去,仿佛抱住一朵浪花。她撕心呼救,可巨大的洪流淹没了她的声音,淹没了她的身躯,她只能拼命昂着头,挣扎着呼吸。
此时,雨越下越大,暴涨的洪水渐渐淹至到田金红脸部。公路上围观的人也越来越多,大家奔走呼救,急促的“救人”声和着巨大的波涛声,令人感到异常窒息。
岸上不断有人尝试着跳进急流中涉水救人,可水流湍急,冲力实在太大,根本就站不稳脚跟。顺达汽修厂工人袁仁军,一下水就飘了起来,险些被冲走。他说人下水就如一片树叶飘着,根本站不稳。而被人称为“水上老大”的余国顺,自幼与南江河打交道,可他下水还没走到三步,就被洪水冲走,幸好水性好,才得以爬上岸来。
雨根本没有停歇的意思,反而越来越猛。此时,被困在车里的谭仁琴,也被一位农民用长杆子救了起来。只剩下田金红,还是困在河中间,已经开始绝望。
就在人们用尽一切办法,仍然无济于事的时候,有人喊了声“让开!”。
大家回头一看,是顺达汽修厂职工郭宏林。原来郭宏林修完车正准备吃饭,突然听到急促的“呼救”声,跑出来一看,一名妇女被困在洪水中,而汹涌的水流,人们根本没办法靠近她。而此时,疯狂的波涛已开始从她的头顶扑过,眼看妇女性命难保,郭宏林心急如焚。或许是急中生智,他猛然想到绳子,便赶紧叫人找来绳子,同时,喊了声“让我上”。郭宏林让人用绳子的一头拴紧自己的腰,另一头栓在电线杆上,跳进汹涌浑浊的洪水中向被困者艰难游去。洪水又急又猛,他每前进一步,都异常艰难。一次次被洪水冲倒,又一次次爬起来,好几次险些被洪水冲走。每前行一步,大家的心就跟着紧缩一下,心都提到嗓子眼了。

见义勇为氛围的形成需要制度的跟进


/  重庆解放碑发生袭警夺枪案不久,13日晚8时30分左右,重庆江北区最繁华的地段———观音桥商圈发生一起持枪抢劫案,一卖西瓜的男子在追歹徒时不幸中枪。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两案是否有联系。然而,因见义勇为的男子却面临着无钱医治困境。(《天府早报》8月15日)
见义勇为是我们这个社会经久不衰的话题,其原因是在于我们大家都渴望身处在危难中,他人都能站出来援之以手。然而,现实却总与我们愿望形成巨大反差,勇于、敢于见义勇为的人实在太少了,并且更令人心酸的是见义勇为的英雄经常流血又流泪。这就让我们不得不去思考,如何才能在全社会有效地形成见义勇为氛围?
无庸讳言,道德的教化始终是我们倡导见义勇为的有效途径,我们要擅于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典型的事例进行大力宣传,弘扬正气。但是,仅仅如此恐怕还远远不够,相关的制度跟进也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笔者认为,要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用制度来倡导见义勇为的氛围,制约国家工作人员见义不为。中国社会向来有“民以吏为师”的传统,官员的举动影响着老百姓的价值取向,对官员的道德要求比普通百姓要更高。因而,除了法律规定的对于负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形的见义勇为是其职责外,有必要在所有国家工作人员中推行应当见义勇为的准则,对于能见义勇为而不为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明确规定,检察人员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可取。
 其次,法律要采取有力措施来弘扬见义勇为氛围,要确保英雄流血不流泪。目前,对于被求助者不理、不问见义勇为的情形,只能用中的无因管理的规定,要求被求助者给予适当补偿,但这是远远不够的。笔者认为,对于被求助者不作证、作伪证及不及时救助受伤或处于困境的见义勇为者,法律应当规定要视情形给予被求助者行政、刑事处罚,并且法律还应当规定见义勇为者在这种情形下,有权要求法院判决被助者给予惩罚性的赔偿。
再次,要尽快建立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国家补偿和鼓励制度。从理论上讲,国家有义务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英雄的见义勇为行为实际上是承担了国家本应当承担的义务,因而,国家就应当补偿英雄的损失,鼓励其为国家分忧的行为。当前,许多地方虽然成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但这种基金会大多是民间性质的组织,其资金来源没有保障,其能救济的数额较小,受惠的对象也较少。因而,国家应尽快建立相关的机构,确保每个见义勇为者在经济上无后顾之忧,并且对见义勇为者对象、性质的界定不宜过窄。前不久,吉林省长春市知名自由撰稿人阿芒为保护女友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不受劫匪的侵犯,在住所楼道里与5名持刀劫匪搏斗中不幸身亡。有人认为:见义勇为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也就是在陌生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时给予帮助。笔者认为,为弘扬人人都站起来与犯罪作斗争的社会正义,就不应该对见义勇为作如此过窄的理解,对于为保护女友与犯罪作斗争当然也应算是见义勇为。
但是,笔者并不赞同参照西方一些国家的规定将见义不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用刑罚的手段来处罚。因为,见义不为的行为在中国还不能算是突破了全社会不可容忍的最低道德底线,需要用刑罚处罚。并且,在当前许多群众还奉行“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观念的情形下,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是一种迷信刑罚万能的思想,必然也会带来“法要责众”的尴尬局面。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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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关于“见义勇为个人发言稿”的相关内容差不多已经结束了,如果对《见义勇为的立法评价与思考演讲范文》还无法解决您的需求,请继续看我们为您准备的“见义勇为个人发言稿”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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