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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总结,构建政府调解平台 化解重大社会纠纷——我国政府调解制度初探演讲范文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余世亮

调解制度是调解人采用依法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相关权益等纠纷的制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主要由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构成一个完整的调解体系。①法院调解,就是指在诉讼中,由人民法院主持,依法说服教育使诉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对民间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② 行政调解是现代社会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所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是行政主体作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事实行为。③根据行政主体中行政机关的分类,笔者将行政调解相应的分为两类:各级人民政府主持的调解和政府职能部门等组织主持的调解。前者称为政府调解,后者称为部门调解。现在所谓的行政调解,绝大多数属于部门调解,政府调解工作开展极少。然而,社会发展又迫切需要比政府各职能部门更具综合性和权威性的各级人民政府介入社会纠纷的调处,鉴于目前政府调解实践经验较少,学界也缺乏系统研究,笔者在此作初步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政府调解的哲学基础与法理分析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特殊性是指不同的事物及其各个侧面,在不同发展阶段上,其矛盾各有特点。这就要求我们面对实际,具体地分析具体事物的矛盾,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不同性质的矛盾,这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难发现,人民内部矛盾所引起的社会纠纷,总的来讲,都是因为纠纷当事人就相关权益发生了争执。但就具体情况而言,由于纠纷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争执发生的原因不同,争执所涉及的事实的复杂程度不同,争执所涉及的性质不同等原因,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纠纷。而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也因纠纷解决主体的不同,解决纠纷的程度不同,纠纷解决的结果所反映的意志不同,而形成不同类型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作为反映社会问题的各类纠纷,要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的解决,就需要有针对其特点的,能与解决纠纷核心问题相适应的解决方式的存在。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对一些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社会纠纷,有关部门又难以解决的,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纠纷当事人以国家法律、政策为依据,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教育、劝解和说服等方法,促使纠纷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平息纠纷。 二、政府调解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一)社会需要政府介入调解工作 现阶段的人民内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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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大调解工作总结二o一o年,我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政法工作部署,紧密结合我镇实际,始终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着力发挥“大调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全力精心构筑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努力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大调解”活动中,我镇各级调委会共调处群众各类民间纠纷20余起,涉及人数130余人,调解率达100% ,调解成功率达98 %。其中群集性来访13批,涉及人数170余人;个体性纠纷9件,涉及人数67人;涉及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劳动保障、低保、建筑纠纷等各类社会矛盾以及一些个体性问题。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整体稳定,有效地保障了我镇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健全网络,明确职责。今年,镇委下发了《关于成立xx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和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通知》,党政办、综治、司法、公安、信访、土地、村建等各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我们还着力巩固和整顿了11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调委会都选聘了2名专职调解员,充实调整了71名义务调解员和71名义务纠纷信息员。在村(居)民小组建立维护稳定群众自治协会组织,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治安积极分子的积极作用,排查反馈存在基层群众中的各种不稳定信息,及时化解各类矛盾,从而形成“村(社区)—村(居)民小组—群众协会”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工作网络。同时,明确了各级组织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严格实行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管辖责任制,坚持分工负责和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做到了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重大矛盾纠纷,明确责任主体,实行定领导责任、定单位(部门)责任、定调处时限的工作制度,努力做到纠纷矛盾调处件件有回音,事事有反馈,重大案件有报告,从而有力地保证了“大调解”机制的正常运行。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机制。村(社区)相应建立健全了预警机制,形成信息员、村(居)民小组、、镇四级预警网络。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指导村(社区)调处中心、村(社区)调委会每半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重大节日和敏感期必须及时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区调处中心。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每月最后一天上报市大调解联席会议办公室。 查看全文>>>
建设局大调解工作总结在今年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按照我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指派专人负责,确保了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现总结如下一、领导高度重视,机构健全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行政纠纷、社会矛盾纠纷,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我局成立了行政调解工作、矛盾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和指导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人任成员,下设“行政调解室”和“矛盾纠纷调解室”,并配备专人负责,行政调解具体工作由两个科室分别牵头负责,其中城市监察大队负责我局行政纠纷的排查、调处、化解和信息报送工作。二、完善工作制度,化解纠纷(一)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力度。进一步强化了依法行政观念,大力加强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建设和透明化建设。我局针对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国有资产租赁工作中出现的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工作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矛盾纠纷激化,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积极发挥行政调解职能,强化尽职尽责和服务意识,以“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严格落 “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行政调解办公室坚持实行领导每日轮流接访制度,对群众的来访,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及时移交相关责任科室限时解决,对于确实不能解决的也坚持向群众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严格落实接待登记制度,对群众的每一件来信来访事项均认真进行登记,做好记录,并交由相关责任科室限期办理,及时向来信来访群众告知办理结果,积极进行调节和疏导,力求在我局内解决争议。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每月一次排查不稳定信息上报制度,认真疏理了存在的不稳定因,并针对性地制定了有效处置方案,有效防止了非正常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以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二)切实加强“大调解”联调力度。坚持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原则,畅通调解工作流程。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未达成协议的,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进行解决。(三)切实加强综合治理协调力度。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汇总各调节机构的运转情况,建立了“调解”信息平台,实现优势互补。针对责任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我局邀请相关责任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无 查看全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纪实**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纪实 “如果在以前,我们与企业发生劳资纠纷了,首先想到的是告状、上访。但是,现在我们不会打官司了,而是要通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社部门的调解工作的确高效、快捷、给力。”近日,在**区**工业园区,一家企业员工**深有体会地说。 **是**工业园区一家建筑企业的技术员,今年6月份**与工友们就工资问题与企业发生纠纷,找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通过调解只用了三天时间就为他们要回了工资。**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给力工作使**等人心中多年的观念得到了改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办公室主任苗建军说,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资纠纷,官司进入法律程序后,一件劳动争议案经过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有的案子结了,但案件结果往往与职工和企业老板的心里预期还有很大差距,劳资双方的心结却没有化解。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定位在“调”上,目标追求在案结、事了、人和上,这让高某等人感到满意。实践证明,双方不管分歧多大,只要坐在一起,通过情、理、谅、让,就会把分歧、矛盾梳理得泾渭分明。“近年来,我区90%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结案。它不仅有效地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依法保证了企业的正当权益,实现了劳资双方共赢。”**区人社局局长牛玉万感慨地说。 拓展平台,率先建立基层调解组织 20xx年以来,为积极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行劳动争议“基层预防、一线调解”工作法,工作前置抓预防,关口前移抓调解,把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网络延伸到乡镇和企业,先后成立了14个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6个企业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两个行业调解委员会,配备了专兼职调解员62人,率先在全市实现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全覆盖。同时,积极建章立制,推进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区劳动仲裁办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指导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一步明确职责,协助基层调解组织建立完善了案件登记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文书和档案管理、纠纷排查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规范的调解程序,有效提升了基层调解组织的办案质量和水平。区人社部门还通过日常学习和举办业务培训等形式,切实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并将调解工作 查看全文>>>
镇工会工作总结-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职工队伍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没有广大职工的稳定,社会和谐将无从谈起。如何有效预防和化解劳资矛盾,处理劳动争议,代表和维护好职工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职工队伍稳定,是我们工会组织的突出任务。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牌楼镇总工会,加强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建设,努力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职工队伍的稳定。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形成“多方联动、重在调解”的工作格局 近几年来,我们镇私营企业迅猛发展,企业职工、农民工数量近万人,劳资关系日渐复杂,争议案件逐渐增多。为了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有效化解劳动争议,根据海城市委办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们镇工会牵头,联合镇信访办、司法所,建立牌楼镇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作为辖区内受理劳动争议调解的专门机构,调解中心主任由镇总工会主席担任。按照各个部门的职权范围,专门就企业职工劳资矛盾予以调解和处理,争取最大限度地把争议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基层。对于超越范围的业务,积极和上级相关单位汇报、协调,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调解中心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每季度召开1—2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沟通调解趋势,针对矛盾突出问题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 二、结合实际,预防为主,力争从源头上预防劳动争议案件发生 为了有效预防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我们牌楼镇总工会牵头,与其他联动部门,组织召开镇内企业管理人员座谈会,宣传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探讨发生劳动争议的原因,通过召开座谈会,增加了感情,促进了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我们还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座谈会,在职工中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增强职工法律维权意识的同时,教育职工工作中要遵守厂规厂纪,尽量减少了劳动争议产生的潜在因素。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们积极深入企业,推行职代会制度,并指导企业签订集体合同。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工作,目前,全镇非公企业基本上都建立了职代会制度,全部签定了集体合同,企业一些重大事项基本上都能经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的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职工培训等通过集体合同进行了规范,有效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三、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调解职能,切实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在调解联动机制建设中,我们工 查看全文>>>
民事诉讼调解要“八防”文章标题:民事诉讼调解要“八防” 找文章到免费网更多原创-() ——县人民法院响堂法庭庭长 目前,诉讼调解已成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审判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之案情各不相同,在调解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个别案件调解后没有做到“案结事了”。通过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在诉讼调解中应当注意防止出现八个方面的问题。一防:因急于求成而进行不良调解现象。如无原则调解、违法调解和强行调解,造成过分迁就无理方,压制有理方过于让步。这些不良做法有违立法本意,也有违公正理念和司法为民宗旨。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二防:向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时对法律规定曲解或断章取义而使当事人调解后发动再审。实践中有为促成调解而故意对法律规定曲解或断章取义的现象,这样很容易造成当事人以违背其真实意思为由提起申诉或再审,也不利于树立公正司法形象。三防: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因双方达成协议而漏列其他当事人。这就要求熟知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相关程序规定,并做到准确运用。如继承案件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四防:忽视调解参与人的诉讼资格而出现的问题。如当事人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其家属与对方进行调解,但是其并未办理全权委托手续,或者其他代理人委托手续不是全权委托并得到特别授权而代理当事人调解并达成协议,后来因当事人本人不予事后追认导致尴尬和工作被动局面出现,造成“调解后遗症”。这里关键是掌握好特别授权代理、一般代理、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权限关系。尤其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是离婚案件的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十二条有特别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五防: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要注意识别诸如当事人一方协议将有案外共有人份额的财物全部给付对方的情况,如:离婚案件中双方将与老人共同所有的房产协议给 查看全文>>>

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体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或其他承包方式、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其他方式,对集体组织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按照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的原则,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规定,也给农村土地流转赋予了法律地位。

我县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流转数量和规模逐步增长。随着农村劳动力增多,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直接促使农村土地流转加速;2、流转形式以转包出租为主。3、流转主体呈多样化。在农户之间流转的基础上,近些年一些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入农业经营,参与流转的主体日益多元化。

随着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数量增多,在流转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一、流转程序不规范。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没有统一的规范规定,流转随意性很强,手续不完备,导致以后发生纠纷时,不利于保护农户的权益。

二、土地流转登记制度流于形式。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农村土地承包法将登记的决定权交给农民,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登记。

三、流转行为不够规范。我县土地流转以口头协议为主,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即使签订书面合同,也大多条款不规范,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够明确。

面对土地流转中的种种问题和各种土地纠纷,该如何妥善处理这类案件。首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普法工作。使流转土地的农户,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按5个程序签订承包合同。其次,提高法官审理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能力,丰富纠纷调解机制。要求审理土地纠纷案件的法官要有全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以便娴熟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纠纷。最后,如何正确、稳妥地处理好此类诉讼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法官一定要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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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技巧之我见诉讼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高效、便捷、和谐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有着重要作用。诉讼调解是一种操作难度很高的审判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规律可循,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和选择不同的场合及主体进行调解,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以下笔者就有关诉讼调解的技巧发表浅见。 一、把握好最佳调解时机 调解时机是指在整个纠纷过程中,最适宜调解的阶段,这个阶段既可能在诉讼内也可能在诉讼外,本文只讨论诉讼内即从纠纷诉讼来院后至审理期限结束前的调解时机。各类民事纠纷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调解的的最佳时机也不相同,同一类型纠纷由于当事人情况不同,调解的的最佳时机也有所不同。民事纠纷诉讼调解时机可以分为: (一)“乘热打铁”。即案件受理时立即进行调解,制止事态扩大,及时化解矛盾,把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乘热打铁”一般适用于标的争议不大、当事人具有一定社会地位身份或对法院比较信任以及初次涉讼等纠纷,如欠款、借贷、一般债务、相邻关系等。此刻当事人解决纠纷心切并且对法院认可自己的理由寄予希望,纠纷初期事态尚未扩大,矛盾不尖锐对立面较小小,及时解决纠纷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有利于诉讼调解。 (二)“冷却处理”。即案件受理后不急于调解,等待时机成熟时再进行调解。“冷却处理”一般适用于当事人感情比较冲动、对立情绪强烈或者抹不开面子以及一气之下引起的纠纷等,如离婚、损害赔偿、赡养、继承、分家析产等。此刻当事人正处在气头上,比较固执,都恨不得值对方于死地而后快。因此,必须等待一段时间,让当事人气消了,情绪稳定了,考虑成熟后,有了调和的余地和基础再进行调解。 (三)“欲擒故纵”。即回避当事人的轻率的调解意见,逐步引导当事人走上调解正轨。“欲擒故纵”一般适用于草率诉讼或诉讼另有其他意图的纠纷。对某些纠纷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虽然意见一致,但过于轻率、情绪化、不计后果,或者明显欠缺考虑,简单调解可能会引起不良后果的,不能简单调解,要耐心做工作,摸清找准当事人的真正用意后再调解。如离婚案件一方诉讼并非真想离婚,赡养案件老人诉讼并非只想解决吃住等。 (四)“一气呵成”。即整个调解过程要连贯、快捷、完整,一气呵成。经说理、疏导、教育、批评、帮助后,当事人一有触动,要及时发现并把握时机,迅速拿出可行的调解方 查看全文>>>

在工作生发生工伤应该怎么调解,下面小编跟大家几篇调解协议书,以供参考!

工伤调解协议书一

甲方(工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于2014年10月16日在乙方工厂(郫县团结镇石桥村村委会旁)上班期间,不慎发生工伤,经鉴定致残等级为三级,鉴于双方对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经清楚的了解。为解决甲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考虑在此过程中各方的过错责任,经平等友好协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一、赔偿金额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于本协议签定日之前已经支付甲方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交通费用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在本协议第一条第1项确认各项费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再支付甲方下列各项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偿金、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工资、后续康复医疗费用及其他因本次事故应当支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550000元整(大写:伍拾伍万元整)

3.鉴于乙方已为甲方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号_______________) 因此上述第2条中的赔偿费用总额扣除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给甲方的保险赔偿金,在甲方收到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额后,乙方将在最后一次付款中,在支付给甲方的赔偿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二、支付方式及期限

(备注:赔偿金额550000元,乙方选择分期支付)

1.乙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整);如果乙方违约未按时支付,乙方将支付甲方违约金_______ ,且甲方将有权提起诉讼。

2.乙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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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和消除不安全、不稳定、不文明的因素,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根据县教育局有关全力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活动工作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因地制宜的开展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 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

二、制定了目标任务

坚决防范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事件有效调解校园内各类社会矛盾,防止各类校园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三、制定了工作要求

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坚持把“ 事要解决”作为矛盾纠纷排查活动的重中之重坚持力量下沉,有效疏通民意渠道,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原则,强化不稳定因素排查,有效化解矛盾事件。坚持法要管用,有效解决缠访事件。坚持活动结束后机构不散、人员不散、工作不停,有效确保有关人员满意。坚持信息畅通和及时报送,努力创造和谐、稳定、安全的校园环境。

四、确定了工作主题

“尽职尽责,热情服务”,变上访为下访,主动热情服务群众、家长,力争把各类涉教矛盾纠纷化解在校内,确保“小事不出校、大事不出镇、疑难事不出县”

五、确定了工作原则

坚持责任明确、统筹兼顾原则;坚持求同存异、妥善解决原则;坚持事要解决、法要管用、矛盾化解、群众满意原则;坚持有话就说、有怨就诉有难就解、有事就办的原则。

六、工作措施

一是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与重建成果巩固提升相结合。积极宣传教育灾害重建成果,引导全校师生对灾后教育成果的正确认识,将因灾后学校各类矛盾纠纷转化到管理好、使用好、巩固好教育灾后重建成果的行动上来。

二是将社会矛盾与环境卫生大整治相结合。进一步加大校园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力度,将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出现主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等矛盾纠纷理顺、分清,着力解决,不断完善。

三是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与感恩相结合,继续深化校园感恩教育系列活动,深化“小手牵大手”活动内涵,让师生、家长在活动中受到教育,逐渐将各种怨气、矛盾纠纷转化到知恩于心,感恩于行上来。

四是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与环境净化相结合。全面摸排校园内可能仇视危害社会的重点人员、执意上访人员、“法、轮功”、“门徒会”等xx组织人员、“仇日情绪严重”人员,逐一落实管控措施,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五是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与挂包帮活动相结合。对学校内疏离出的问题矛盾,实行校领导包教师、教师包学生机制,形成做到每个问题(矛盾)有人管、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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