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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培训总结个人,2024年反洗钱培训总结个人范文

反洗钱培训总结个人

最近一段时间行里组织了反洗钱培训,通过这些天的培训,使我们大家对反洗钱有了一定的认识,受益颇多。使我们大家明白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承担的责任有哪些,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同时明白了我国的反洗钱对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着哪些危害性。通过这次培训,我体会到以下几点:  一、 反洗钱认识不够缺乏一定的专业性 在以前,我们对反洗钱的认识是不够的,我们只听说过反洗钱这个名词,或者只是在课堂上学习过一些,但都只是对反洗钱的表面认识,而这次反洗钱的培训,一个个活生生的例子,听得我们毛骨悚然,原来反洗钱处处存在我们的身边,只是我们平时都没有去留意,如果有专业的认识与判断,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们都能揪出很多反洗钱的犯罪分子。做为银行业,反洗钱工作刻不容缓。在平时,我们应该多多学习,同时多参加反洗钱培圳,获得更多的专业知识,通过我们专业的职业判断,将有嫌疑的人都上报至人民银行,从而不漏过任何一个犯罪分子。所以在日常工作中,就加强反洗钱培训的力度和培训的强度,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监督,让大家了解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且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反洗钱队伍的素质, 二、从着得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开始。 在平时,当有客户来开户时,应当严格对其客户的情况有明确的了解和掌握,一定要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核对并登记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要求客户提供相关信息,如预留电话号码,如果客户不愿意提供相关信息,或者相关的信息模糊不清的时候,分析原因认为是客户不方便透露信息,还是客户参与洗钱?我们应提高警剔,我们不应该为了挽留客户,而放松了对客户的身份识别。同时,我们应该留意客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领导。同时,还应准确掌握客户的状态,对客户办理开户和办理其他业务时,应当要求其亲自办理并且在营业部来办理。 三、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健全风险管理架构。 反洗钱的管理贯穿在银行的合规及日常管理中,而反洗钱的管理应该贯穿在全面风险管理中,使反洗钱的管理能与合规管理得到一个平衡,让日常的管理和合规管理中可以渗透到反洗钱的管理中。 四、 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反洗钱操作行为。 以上就是我对这次培训的几点心得体会,通过这次培训,以后我会更严格的要求自己,一切业务都要合规合法,同时更进一步的学习反洗钱,不错漏一个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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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下旬参加了人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主要分为工作介绍及可疑交易报告。听完培训后感慨良多,感觉到有些内容是否应当尽早公布,以利于金融机构操作: 一、培训会上,央行领导含蓄地介绍了部分金融机构工作经验。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反洗钱工作属于机密工作,不能将所有信息透露给不相关人员。通过含蓄地介绍,我发现部分金融机构确实很用心地在做反洗钱工作,比如反洗钱自评估工作、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均设计了很详细的流程操作。据我了解,一家被表扬的外资银行自评估工作流程就写了90多页。惭愧啊,第一年自评估工作,按照人行的宏观要求,以我的能力还真憋不出写这么多东西。 二、听完培训介绍后,又感觉不可理解。为什么这么好的经验(本人感觉流程性的东西不涉密啊!)就不讲给你们听。自己在做相关制度时,就感到无人可询,无从下手,只有象我国的改革工作一样,摸着石头过河。但是,自己还没有过河,一抬头却发现人家早已过河,且过的那么的漂亮,我咋就没能想到(或者想到,也没有实施)呢?这倒不是最可怕的,恐怖的早万一央行检查以先进的措施和方法来考量你的工作,那真的完蛋了,只要一句话就可以断送你的工作,人家做到了,你为什么没有做到?就可以叫你无言以对,否定你全部工作。(当然这是最悲观的结果) 三、反洗钱工作是否能够落到实处。可疑交易防御性报告也不是说了一、两年了,今年总算引起央行重视。但是研究央行文件发现,可疑交易报告真可以说是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你报多了,打你个没有质量,你漏报了,性质更加严重,怎么着,都有问题。每家金融机构的海量交易,不出现问题可能吗? 四、多么希望有公共规范、多么希望有定期交流制度、多么希望看到其他机构的先进经验,多么希望监管机构不要对反洗钱工作及其人员再下杀手培训中曾经和其他金融人员交流,都觉得从事这项工作的风险性太大,而且吃力不讨好,内部得不到很好的支持、外部调查手段又非常有限,总感觉反洗钱工作由金融机构负责不是特别合适。 五、当然,反洗钱工作也是有些好处的,比如当你发现一笔可疑交易并顺序追踪时,无论该交易是否有犯罪嫌疑,总有一种追踪成功的愉悦感。但我希望反洗钱工作要落到实处,毕竟这项工作不象银行的其他业务,能够实实在在地看到工作效果,也不是搞一些文档、做一下工作检查就能解决问题。我觉得,要做到犯罪嫌疑人不敢到你家洗钱,以及有可疑交易能够迅速发现才是反洗钱工作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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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这部备受社会关注的法律历经5年提案、起草和审议过程,在国家立法层面上确立了反洗钱的各项基本制度,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在法制化和国际化的轨道上又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意义重大,是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的一座重要里程碑,对于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反洗钱法》是一部体现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法律。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这些要求在《反洗钱法》的内容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洗钱犯罪与一系列上游犯罪相关,涉及到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直接关系到社会是否安定有序。洗钱是将非法所得合法化,这严重冲击社会公平、挑战正义,必须依法加以预防和打击。相当一部分洗钱活动是利用虚假证件、假名账户、空壳公司等进行的,这些现象公然违背社会诚信原则,《反洗钱法》对此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二、《反洗钱法》是一部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对于洗钱犯罪,我国《刑法》已经在第191条和第312条明确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与之相配合,《反洗钱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旨在预防、监控洗钱活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反洗钱法》确立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时规定了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从而建立了“一部门主管,多部门配合”的反洗钱行政监管体制。第二,《反洗钱法》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四大反洗钱预防义务: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以及建立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制度,这些制度都是预防和监控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活动的有力保证。第三,洗钱活动渗透到社会经济各个方面,因此《反洗钱法》注重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专门对举报洗钱活动的行为及其保密制度作出了规定,这就可以更早、更快、在更大范围内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通过这些规定,《反洗钱法》构建了一个集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三方面力量为一体的反洗钱预防控制体系。

三、《反洗钱法》是一部贴近中国实际的法律。近些年来,随着走私、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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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反洗钱课程的心得》是一篇好的范文,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重新整理了一下发到这里。

每次网络学院课程的时候,很关注关于反方面的课程,学习我想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了解银行牢固树立反洗钱法律责任和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

首先,通过学习我明白了什么是洗钱活动及其危害性。洗钱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黑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及其收益,犯罪分子通过一系列金融账户转移非法资金,以便掩盖资金的来源、拥有者的身份,或是使用资金的最终目的。

反洗钱工作是银行的重要任务,是打击一切涉毒、走私及恐怖组织的不法洗钱犯罪的举措,是纯洁社会风气,保持社会安定,提高银行信誉,保证信用支付的稳定,促进银行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通过反洗钱学习,我觉得我们在反洗钱工作中有一下不足:

1、对社会工作的反洗钱宣传工作不到位

2、银行从业人员对反洗钱认识不够,缺乏专业人才

3、内控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4、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

通过学习,我深深地体会到了洗钱对社会秩序和金融体系产生的严重危害。身为综合柜员的我,深知反洗钱的重要性。要认真学好反洗钱的理论知识,更应该履行反洗钱的工作职责。洗钱活动不仅帮助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助长新犯罪的滋生,扭曲正常的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腐蚀公众道德影响国家声誉。

作为柜员,在开户和交易等服务时,严格核查客户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并进行联网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的真实有效。由他人代办业务的,同时核查代理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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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优秀范文:认真学习《反洗钱法》切实履行反洗钱职责》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重新整理了一下发到这里。

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这部备受社会关注的法律历经5年提案、起草和审议过程,在国家立法层面上确立了反洗钱的各项基本制度,标志着反洗钱工作在法制化和国际化的轨道上又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意义重大,是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的一座重要里程碑,对于洗钱、遏制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反洗钱法》是一部体现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法律。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这些要求在《反洗钱法》的内容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洗钱犯罪与一系列上游犯罪相关,涉及到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直接关系到社会是否安定有序。洗钱是将非法所得合法化,这严重冲击社会公平、挑战正义,必须依法加以预防和打击。相当一部分洗钱活动是利用虚假证件、假名账户、空壳公司等进行的,这些现象公然违背社会诚信原则,《反洗钱法》对此进行了严格,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二、《反洗钱法》是一部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对于洗钱犯罪,我国《刑法》已经在第191条和第312条明确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与之相配合,《反洗钱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旨在预防、监控洗钱活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反洗钱法》确立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时规定了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从而建立了“一部门主管,多部门配合”的反洗钱行政监管体制。第二,《反洗钱法》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四大反洗钱预防义务: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以及建立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制度,这些制度都是预防和监控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活动的有力保证。第三,洗钱活动渗透到社会经济各个方面,因此《反洗钱法》注重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专门对举报洗钱活动的行为及其保密制度作出了规定,这就可以更早、更快、在更大范围内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通过这些规定,《反洗钱法》构建了一个集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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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反洗钱制度遏制犯罪经济诱因

中国反洗钱法草案今年将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法律很可能采取列举的方式将贪污、贿赂等严重犯罪均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一信息首先显示,全社会重点关注的反腐败工作将获得新的法律支持。遏制贪污、贿赂及形形色色腐败犯罪高发是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严峻任务,腐败犯罪与洗钱存在直接联系。近年来,国内有多少赃款赃物被“漂白”难以计数。舆论一再聚焦贪官外逃所裹挟的巨额资金,事实上,在国内就地改头换面的犯罪所得比例更高。一些人采用“洗钱”一词的“词源”方式(上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社会分子开设洗衣店,把贩毒所得现金转化为合法经营收入),通过办企业“漂白”赃款;更方便的则是与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勾结,以“伪造交易”的办法,达到洗钱目的。由于反洗钱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至今刑法仅规定贩毒、走私、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4种犯罪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造成腐败犯罪于反洗钱这一关键环节逃脱打击。上游犯罪的列举范围囊括贪污、贿赂的反洗钱法如得以尽快出台,有望填补法律空子,为依法惩治腐败提供有效工具。其次,它提示,在法律体系的协调与相互促进、具体实施方面,反洗钱法立法工作的推进势必促进刑法等相关法律修改;与此同时,推动行政法规如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及部门规章——如央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与效力提升。逐步认识到反洗钱的重要性之后,近年国家行政部门主要针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台了初步监管要求,在银行业建立了反洗钱报告和信息监督基本框架。但由于法律规定滞后,法规与规章“单兵突进”面临障碍。实际运作中,自去年3月施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制度以来,银行机构“机械”上报的信息占绝大多数,带分析意见上报“可疑交易”的案例罕见。一个浮在表层而全国城乡屡见不鲜的现象是,“存款实名制”要求开户人持有本人身份证,而银行业务人员在做大业务的动机驱动下,对身份证是否与开户人相符视而不见。惟有以反洗钱法的形式明确规定金融机构所承担的反洗钱法律责任,一旦违法依据条文追究,才能促使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逐步养成反洗钱责任意识,落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要求。反洗钱法潜在的作为空间十分广大。银行业外,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类别金融机构则至今未受到反洗钱法规 查看全文>>>

反洗钱心得体会

下面是我们网站的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反洗钱心得体会供大家参阅!

为了加强反洗钱的学习,总行特别邀请了人行相关领导为我们普及反洗钱的知识。通过领导的讲课,让我更加深入的了解反洗钱的相关知识,真是受益匪浅!通过这次学习,我认识到洗钱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它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安全、社会安定以及国际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一、基本制度客户识别制度

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有效地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借鉴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的国际标准,结合我国的实践,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对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第十七条还规定,金融机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为保障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第十八条赋予了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有关身份信息的职权。

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因此,法律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其中,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当按照要求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反洗钱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在规定期限内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洗钱行为的线索。

三、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设立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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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心得 老师解读了最高法关于洗钱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他从的角度,分别阐述了洗钱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罪名认定的司法解释的变化。主观方面,将“明知”的认定范围扩大为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即包括“明知”和七种“推定为明知”,司法实践中“推定为明知”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主观方面的范围扩大更有利于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客观方面,在叙述了银行业的四种洗钱方式后,又详细阐述了第五种洗钱方式“其他方法”的具体内容,最新的司法解释通过七款法条诠释了“其他方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其中亦有针对行业洗钱的犯罪方式:通过……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投资即包括保险投资。罪名认定,明确上游七种犯罪体现了洗钱罪的立法完善,法条竞合后从重处罚反应了我国加大了对洗钱犯罪的惩罚力度,只需查清上游犯罪事实即可定罪洗钱提高了洗钱案件的司法效率。曹老师在授课之时穿插了几个生动的案例,其中不乏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最终放弃犯罪的情形,这也体现了我国反洗钱宣传的震慑作用。司法解释的完善既反应了我国近年来反洗钱工作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又为我们打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我们保险行业要守法,必先知法,故而反洗钱的宣传就必不可少了。 老师详细阐述了如何识别、分析、报告真正的可疑交易,传授银行、和保险三大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的识别方法,其中系统描述了保险行业可疑交易的洗钱方式及其识别的关键点,保险行业要重点关注保险交易人投保时的身份信息核对,保险责任期间的非正常行为,以及退保时的退保理由。在传授识别方法后回答了如何分析可疑交易,针对保险行业,第一步需要业务员认真观察客户投保时的言行举止,并结合监控录像分析客户的投保动机。其次通过互联网、其他金融机构客户数据库等方式核对其提供的身份信息,分析其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最后调取客户近几年的交易记录,通过数据透视表和数据透视图比较分析其交易行为的特点,进而判断其是否为可疑交易。分析出可疑交易之后要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其报告格式也要做到言简意赅、图文并貌、有理有据。 下午,老师以“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解析”为题,全面讲述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重要作用和执行方法。他认为以往单纯通过分析可疑交易的方法披露非法客户只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只能扬汤止沸。现在应该全面了解你的客户,进而分析、判断可疑交易 查看全文>>>
参加反洗钱体会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于11月18日,邀请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总分析师柴青松老师为上海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作了一次精彩的培训,听完这次培训的培训的感受是非常给力,但又觉得无助于反洗钱实践工作。 基于柴老师是总分析师,所以这次的培训侧重于可疑交易分析工作。柴老师对目前金融业上报的可疑交易工作基本持否定态度,认为中国金融业的可疑交易报告是无效垃圾的堆积,根本就是在浪费资源,没有任何用处。根据人家的权威统计,金融机构上报可疑交易有效性不足1‰,重点可疑交易最后可能有案件价值的不足5%。这个数据是令人震惊的,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投入的巨大的资源,而产出的是什么,这种资源配置是否合理,值得所有的反洗钱工作人员深思? 柴老师认为,首先是制度和整个机制方面出现了问题,这个判断从央行的领导嘴里讲出来,令我非常意外,却与我的一些想法吻合。曾经在网络上报道,香港的梁爱诗女士列席反洗钱法草案分组审议时,曾提出反洗钱牵头机构应当设在国家权力机关,比如公安部门,这样才能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可惜这个建议未予采纳。现在由金融机构负责上报可疑交易,人民银行审核,再交公安部门侦破,费时费力,大量线索都被浪费了,连反洗钱分析中心都很无奈。据说修改《反洗钱法》已列入人民银行12-5规划,说明监管单位也已经发现了问题,但修改法律可能不是5年内能够办到的。 还比如现在的反洗钱工作给金融机构造成的非常沉重的负担,如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强行要求留存客户的身份证件(注:此条内容实际上07年2号令制订的比较宽松,没有明确的方式,但最近央行的文件却有明确的要求需要留存复印件);大额交易的要素项过多,如果没有填补就会被强制退回等。这是困扰我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前段时间对我们上报大额交易进行检查,发现还有一部分信息只能手工填补,无形中带来很大工作压力。央行对大额报告的要求很细,很具体,比如需要上报客户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我真的不太明白,以累计金额为单位上报的大额交易利用价值又有多少呢? 第二,培训中提及了现场检查问题,认为现在的反洗钱现场检查过多过滥,而且罚款过于严厉,不利于反洗钱工作开展,对这个意见,我感同身受。反洗钱工作人员就怕央行检查,来检查肯定有很多问题。既有法律、规章较为模糊无法执行的问题,还有执行尺度没有量化或准确的依据,再有反洗钱工作与业务发展之间的 查看全文>>>
反洗钱心得总结 11月下旬参加了人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主要分为工作介绍及可疑交易报告。听完培训后感慨良多,感觉到有些内容是否应当尽早公布,以利于金融机构操作: 一、培训会上,央行领导含蓄地介绍了部分金融机构工作经验。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反洗钱工作属于机密工作,不能将所有信息透露给不相关人员。通过含蓄地介绍,我发现部分金融机构确实很用心地在做反洗钱工作,比如反洗钱自评估工作、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均设计了很详细的流程操作。据我了解,一家被表扬的外资银行自评估工作流程就写了90多页。惭愧啊,第一年自评估工作,按照人行的宏观要求,以我的能力还真憋不出写这么多东西。 二、听完培训介绍后,又感觉不可理解。为什么这么好的经验(本人感觉流程性的东西不涉密啊!)就不讲给你们听。自己在做相关制度时,就感到无人可询,无从下手,只有象我国的改革工作一样,摸着石头过河。但是,自己还没有过河,一抬头却发现人家早已过河,且过的那么的漂亮,我咋就没能想到(或者想到,也没有实施)呢?这倒不是最可怕的,恐怖的早万一央行检查以先进的措施和方法来考量你的工作,那真的完蛋了,只要一句话就可以断送你的工作,“人家做到了,你为什么没有做到?”就可以叫你无言以对,否定你全部工作。(当然这是最悲观的结果) 三、反洗钱工作是否能够落到实处。可疑交易防御性报告也不是说了一、两年了,今年总算引起央行重视。但是研究央行文件发现,可疑交易报告真可以说是“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你报多了,打你个没有质量,你漏报了,性质更加严重,怎么着,都有问题。每家金融机构的海量交易,不出现问题可能吗? 四、多么希望有公共规范、多么希望有定期交流制度、多么希望看到其他机构的先进经验,多么希望监管机构不要对反洗钱工作及其人员再下杀手……培训中曾经和其他金融人员交流,都觉得从事这项工作的风险性太大,而且吃力不讨好,内部得不到很好的支持、外部调查手段又非常有限,总感觉反洗钱工作由金融机构负责不是特别合适。 五、当然,反洗钱工作也是有些好处的,比如当你发现一笔可疑交易并顺序追踪时,无论该交易是否有犯罪嫌疑,总有一种追踪成功的愉悦感。但我希望反洗钱工作要落到实处,毕竟这项工作不象银行的其他业务,能够实实在在地看到工作效果,也不是搞一些文档、做一下工作检查就能解决问题。我觉得,要做到犯罪嫌疑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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