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统计法的学习体会。
《周易》:仁者见之谓之仁,智者见之谓之智。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心得也不例外,在学习中,我们每一个人应该都尝试过写心得体会吧,心得体会可以总结出具体的经验和想法。你是否会写相关心得体会呢?小编为大家呈上收集和整理的新统计法的学习体会,希望能为你提供更多的参考。
新统计法的出台,使我们站到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新统计法的贯彻实施必将推动统计工作特别是统计法制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多年来,统计法在总体上得到了贯彻执行,但在某些领域、某些地方执行得不够好,甚至存在着公然违背统计法的现象,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必须正视这些问题。要切实增强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切实增强执行统计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挺起腰板,擦亮眼睛,以不怕挨扳子、不怕挪位子、不怕丢帽子的“三不怕”精神,勇于亮剑,敢于斗争,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坚决捍卫统计法的尊严。
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法治理念。理念是一种信仰,有了坚强的理念,我们就会不屈不挠地去追求、去奋斗。每一位统计工作者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牢固树立统计法治理念,使统计法治精神融入自己的血液,浸透自己的思想,指导自己的行动,以统计法的各项规定作为行动指南,以统计法赋予的职责、职权为“三个提高”提供法律保障。统计法规定应当做的,必须坚决地、不折不扣地照办;统计法禁止做的,必须坚决地、毫不含糊地不做。
一、严格依法规范统计调查活动
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必须进一步强化对统计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统计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不断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要依法健全统计调查组织保障体系,确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确保乡镇设置统计工作岗位;要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强化对统计调查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的审查,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矛盾;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从严控制承接委托统计调查项目;要严格依法搜集统计资料,依法审核统计资料,依法加工汇总统计资料,坚决抵制对统计数据的各种干扰;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统计数据质量评估,严禁借评估之名擅自修改或者篡改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
二、严格依法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
加强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统计法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三个提高”的基本要求,是充分发挥统计服务经济社会重要作用的迫切需要。要加快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健全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统计资料的信息共享机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发布统计数据,严格执行统计资料公布审核制度,切实维护政府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要进一步增强统计工作的透明度,积极诠释统计指标,加大统计调查过程和方法制度的公开力度。要严格执行统计资料保密制度,统计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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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执行新统计法心得体会
新统计法的出台,使我们站到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新统计法的贯彻实施必将推动统计工作特别是统计法制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多年来,统计法在总体上得到了贯彻执行,但在某些领域、某些地方执行得不够好,甚至存在着公然违背统计法的现象,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必须正视这些问题。要切实增强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切实增强执行统计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挺起腰板,擦亮眼睛,以不怕挨扳子、不怕挪位子、不怕丢帽子的“三不怕”精神,勇于亮剑,敢于斗争,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坚决捍卫统计法的尊严。
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法治理念。理念是一种信仰,有了坚强的理念,我们就会不屈不挠地去追求、去奋斗。每一位统计工作者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牢固树立统计法治理念,使统计法治精神融入自己的血液,浸透自己的思想,指导自己的行动,以统计法的各项规定作为行动指南,以统计法赋予的职责、职权为“三个提高”提供法律保障。统计法规定应当做的,必须坚决地、不折不扣地照办;统计法禁止做的,必须坚决地、毫不含糊地不做。
一、严格依法规范统计调查活动
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必须进一步强化对统计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统计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不断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要依法健全统计调查组织保障体系,确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确保乡镇设置统计工作岗位;要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强化对统计调查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的审查,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矛盾;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从严控制承接委托统计调查项目;要严格依法搜集统计资料,依法审核统计资料,依法加工汇总统计资料,坚决抵制对统计数据的各种干扰;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统计数据质量评估,严禁借评估之名擅自修改或者篡改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
二、严格依法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
加强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统计法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三个提高”的基本要求,是充分发挥统计服务经济社会重要作用的迫切需要。要加快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健全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统计资料的信息共享机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发布统计数据,严格执行统计资料公布审核制度,切实维护政府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要进一步增强统计工作的透明度,积极诠释统计指标,加大统计调查过程和方法制度的公开力度。要严格执行统计资料保密制度,统计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三、坚决查处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
贯彻执行统计法,推进“三个提高”,必须认真履行统计法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坚决查处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敢不敢查办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案件,敢不敢追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责任人的责任,是对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是否具有大局意识、法治观念和坚强执行力的具体检验,是对各级统计机构推进“三个提高”的重要考验。对于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干预统计数据或者对弄虚作假行为失察的,对于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编造和篡改统计数据的,要下大力气严肃查处,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四、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第一,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从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统计法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贯彻执行统计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
第二,要大力推进统计法制队伍建设。各省(区、市)统计局都要把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按照全国统计工作会议的要求,积极构建由市级以上政府统计专门执法机构和县级专职执法人员组成的执法体系,大力充实统计执法检查力量,力争今明两年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实现新的突破。
第三,要切实落实执法责任。各级统计局、调查队必须牢固树立不执法就是不作为、就是失职的观念,建立健全统计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推动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制机构和法制工作人员,是统计法律尊严的维护者,是统计法律利剑的执柄者,是反对统计弄虚作假行为的尖兵,要敢于充当、善于充当与形形色色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的“黑脸包公”。
第四,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普法宣传,以统计法进党校、进行政学院为抓手,重点抓好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普法宣传,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要充分利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和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时机,充分利用宣传、司法行政部门的宣传渠道、宣传阵地和优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广泛开展面向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普法宣传。主动通报和公开统计违法案件,发挥警示和教育作用,切实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为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制环境。
统计局:学习贯彻执行新统计法心得体会
统计局:学习贯彻执行新统计法心得体会
新统计法的出台,使我们站到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新统计法的贯彻实施必将推动统计工作特别是统计法制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多年来,统计法在总体上得到了贯彻执行,但在某些领域、某些地方执行得不够好,甚至存在着公然违背统计法的现象,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必须正视这些问题。要切实增强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切实增强执行统计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挺起腰板,擦亮眼睛,以不怕挨扳子、不怕挪位子、不怕丢帽子的“三不怕”精神,勇于亮剑,敢于斗争,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坚决捍卫统计法的尊严。
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法治理念。理念是一种信仰,有了坚强的理念,我们就会不屈不挠地去追求、去奋斗。每一位统计工作者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牢固树立统计法治理念,使统计法治精神融入自己的血液,浸透自己的思想,指导自己的行动,以统计法的各项规定作为行动指南,以统计法赋予的职责、职权为“三个提高”提供法律保障。统计法规定应当做的,必须坚决地、不折不扣地照办;统计法禁止做的,必须坚决地、毫不含糊地不做。
一、严格依法规范统计调查活动
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必须进一步强化对统计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统计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不断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要依法健全统计调查组织保障体系,确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确保乡镇设置统计工作岗位;要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强化对统计调查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的审查,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矛盾;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从严控制承接委托统计调查项目;要严格依法搜集统计资料,依法审核统计资料,依法加工汇总统计资料,坚决抵制对统计数据的各种干扰;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统计数据质量评估,严禁借评估之名擅自修改或者篡改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
二、严格依法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
加强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统计法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三个提高”的基本要求,是充分发挥统计服务经济社会重要作用的迫切需要。要加快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健全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统计资料的信息共享机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发布统计数据,严格执行统计资料公布审核制度,切实维护政府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要进一步增强统计工作的透明度,积极诠释统计指标,加大统计调查过程和方法制度的公开力度。要严格执行统计资料保密制度,统计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三、坚决查处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
贯彻执行统计法,推进“三个提高”,必须认真履行统计法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坚决查处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敢不敢查办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案件,敢不敢追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责任人的责任,是对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是否具有大局意识、法治观念和坚强执行力的具体检验,是对各级统计机构推进“三个提高”的重要考验。对于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干预统计数据或者对弄虚作假行为失察的,对于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编造和篡改统计数据的,要下大力气严肃查处,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四、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第一,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从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统计法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贯彻执行统计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
第二,要大力推进统计法制队伍建设。各省(区、市)统计局都要把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按照全国统计工作会议的要求,积极构建由市级以上政府统计专门执法机构和县级专职执法人员组成的执法体系,大力充实统计执法检查力量,力争今明两年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实现新的突破。
第三,要切实落实执法责任。各级统计局、调查队必须牢固树立不执法就是不作为、就是失职的观念,建立健全统计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推动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制机构和法制工作人员,是统计法律尊严的维护者,是统计法律利剑的执柄者,是反对统计弄虚作假行为的尖兵,要敢于充当、善于充当与形形色色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的“黑脸包公”。
第四,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普法宣传,以统计法进党校、进行政学院为抓手,重点抓好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普法宣传,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要充分利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和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时机,充分利用宣传、司法行政部门的宣传渠道、宣传阵地和优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广泛开展面向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普法宣传。主动通报和公开统计违法案件,发挥警示和教育作用,切实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为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制环境。
统计员学习新统计法个人学习心得体会
统计员学习新统计法个人学习心得体会
作为工作在统计执法检查第一线的普通执法队员,我们要经常运用《统计法》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在平常的执法工作中遇到许多问题使我们捉襟见肘,随着新修订的《统计法》的颁布,这些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一、明确规定企业要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
在平时的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有些企业的统计数据往往是统计人员随手上报的,并没有经过该单位领导的审核,上报时依据的原始财务数据也没有归档保存,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往往无证可循,新修订的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统计审核签署制度的建立,必将规范企业的统计工作,提高上报数据的质量。
二、明确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可采取的措施
在一次对一家外企的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该公司的统计人员拒绝让检查人员登记保存该单位的会计资料,针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统计法》则有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货物存放地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等资料,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像、复制等。
三、明确规定政府相关部门要与统计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查处违法行为
我们在平时的执法检查中往往只是统计部门单独的行为,很少与政府相关部门相互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但有时候单纯依靠统计部门自身查处违法行为往往有些势单力孤,新修订的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交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四、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提升《统计法》的执行力
现行《统计法》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度是五万元以下,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五万元的罚款已经达不到惩戒统计违法行为的效果,一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接受处罚后依然对统计工作不重视,数据质量依然很差,没有起到教育警戒的作用,新修订的《统计法》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由以前的5万元以下调整到20万元以下,明显加大了统计违法成本,而且新《统计法》细化了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罚款数额,情节严重的,对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的《统计法》大大强化了统计法律责任,为惩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特别是打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提供了比较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我们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对于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论是什么地方、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切实维护统计法的尊严。
我作为一名战斗在统计执法第一线的统计人员,新修订的《统计法》将成为我们日常工作的必备武器,我们不仅要学懂它,更要宣传它,在执法检查服务中自觉成为新《统计法》的宣传员,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深入企业,接触大量的基层统计人员,这正是宣传新《统计法》的有效时机,所以我们应该身先士卒、带头学习、严格自律、规范自我,在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过程中积极发挥表率作用,将《统计法》带到基层,为实现每个人、每个地方、每个单位都能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这个目标而努力!
《统计法》学习心得体会
《统计法》学习
都佳郁
作为一名从事统计工作的基层工作人员,通过对《统计法》的学习让我对从事统计工作法律方面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统计法》不仅仅是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更是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而且对规范统计程序、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全面提升政府统计的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切实增强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增强执行统计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更加高质量完成统计工作。
一、 严格执法规范统计调查活动
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必须进一步强化对统计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统计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不断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统计是政府进行宏观管理、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要做到科学管理、科学决策,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就需要科学统计。要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制度,强化对统计调查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的审查,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矛盾;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严格依法所以统计资料,依法审核统计资料,依法加工汇总统计资料,坚决抵制对统计数据的各种干扰;要严格执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严禁借评估之名擅自修改和篡改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
二、 全面执法避免统计上的弄虚作假
贯彻执行统计法,必须认真履行统计法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坚决查处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例如我们劳动工资的专业,在劳动工资统计中,主要依据单位的财务账本、凭证来检查数据准确性,财务上的账本、凭证就是劳动统计的原始资料,在财务账本中记载着有多少人领了劳动报酬,因为单位发给就业人员的每一笔在财务上都有账务的往来记录,所以我们在劳资统计执法检查中不能单纯的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和统计台账,而是结合财务上的账目来检查统计报表的真实性。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数据意识、敬业意识、服务意识、使命意识,才能把大到国家机关,小到单个法人单位的统计资料,数据来源的原始记录凭证保存完整,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从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树统计人权威。
三、 严格依法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
加强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统计法的重要内容。要加快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对四上四下单位要有总揽全局的意识。建立健全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统计资料的信息共享机制,严格按照发布权限发布统计数据,严格执行统计资料公布制度,切实维护政府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更要严格执行统计资料保密制度,统计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就必须严格保密。例如,此次第四次经济普查,入户调查时,企业和个人可能会对调查表上的数据提供存疑,害怕数据信息会泄露,作为统计工作人员,要坚决向他们保证数据信息是绝对不可能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由此可见,要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尤为重要。
学习《统计法》不仅是提高作为统计工作人员的个人业务能力,更是帮助我们在完成统计工作中的一剂强心针,统计执法目的不在于惩罚,而是为了保证统计调查顺利完成,统计数据 保质保量。我们应该身先士卒、带头学习、严格自律、规范自我,在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过程中积极发挥表率作用,将《统计法》带到乡镇带到企业,为实现每个人、每个地方、每个单位都能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这个目标而努力!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
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XX5年8月31日通过,自XX年12月1日起实施。新安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为今后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新安法的出台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强调主体责任落实是根本。新安法凸显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政策措施,强化责任落实。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七项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新安法要求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参与制定本企业相关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专项经费,同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有效解决了企业安全生产谁负责、负什么责的问题,杜绝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当甩手掌柜的现象;二是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要求。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七项职责,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规定不能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法律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一方面解决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没人管、没人会管的问题,另一方为安全管理人员充分履职提供法律保护;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有本单位负责,明确了企业是落实安全责任的唯一主体,避免企业和中介机构就安全责任出现推诿的情况;四是规定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要求,新安法将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竣工验收改为企业自主实施,进一步强调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中的主体责任,较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五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强调企业负责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自查自纠机制,安全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二、明确监管责任是根本。按照新安法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要求,政府监管是关键:一是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强调各级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负责,对涉及多部门监管的领域提供协调平台,对重大隐患实施协调督办;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安法严格落实XXX关于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讲话要求,强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责任;三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各地乡镇尤其是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易发多发的情况比较突出,新安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的安全监管职责,提出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具体,为基层政府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提供了法律、人员等相关要素保障。
三强化责任追究是保障。按照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要求,新安法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一是明确终身行业禁入,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大内的主要负责人,促使企业主要负责人从企业发展和个人发展两方面重新考量安全生产在企业整体工作中的摆位;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四个事故等级的处罚力度大幅度提升,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最高可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XX万,对主要负责人罚款年收入百分之八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威慑力,让企业切实感受到安全事故发生不起,不仅要面临刑事追责,还要承受巨大经济压力,甚至导致企业倒闭,从而迫使企业不断加大安全投入。新安法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发现隐患可以直接处罚,极大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彻底杜绝企业安全隐患监管部门不发现不改,发现了再改的侥幸心里;三是加大监管部门执法力度,新安法赋予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的,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强制执行。此项规定破解了基层安监部门执法难、难执法的问题,杜绝出现监管部门作出停产指令,企业一意孤行,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的悲剧。
新《义务教育法》学习体会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义务教育法自 1986 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 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在认真研读新《义务教育法》之后,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义务性”。
法律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新修订《义务教育法》针对长期以来在法定义务教育阶段内,老百姓意见比较集中的 “ 上不起学 ” 、 “ 学校安全保障 ” 、 “ 均衡发展 ” 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 体现了国家在推动义务教育的全面普及化与强效化上的决心和意志。
二、新法 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
新法明确规定 “ 不收学费、杂费 ” ,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首先,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新法明确规定, “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 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第二,为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从法律上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适龄少年儿童提供了一个平等入学的机会,学生将不会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现实中,尤其是象我们这里的贫困山区,适龄儿童少年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不在少数,单靠个人或学校的力量是无法改变这种状况的,但新法从法律上予以保障,相信今后不再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了。第三,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 47 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 ,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这一规定进一步体现了新法的公益性,有利于加快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
三、新法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 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 第一次将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符合教育规律和身心发展”、“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 还明确提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 可以说,过去的义务教育主要是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普及上做了很多规定和相关工作,而在今后,我们则要实施并完成高质量、高水平的义务教育。时代需要创新型人才,让学生学会独立思考、善于发现问题是拥有创新精神的种子,勇于实践则是实现创新的关键,因此,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是我们一线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教师应真正转变观念,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鼓励学生创新,大胆发表自己的见解,让学生“自由徜徉”于学校内外、课堂内外、课文内外、学科之间,改变过去的“重分低能”和“书本奴隶”的状况,教师要加强教学的实践性、开放性和弹性以顺应时代的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个人学习体会
XX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并将于今年12月1日施行。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针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特点以及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作了完善,这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下一阶段在安全生产这个大舞台上如何更好地扮演自己的角色提供了剧本。
一是为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提供了剧本。新安法的第三条提出了综合治理的方针,并增加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的内容,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现代化、安全生产共治的要求。综合治理的内涵,就是依靠建立多方参与和合作的共治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方积极作用推动安全生产,改变以往政府部门过分倚重行政监管、大包大揽抓安全的状况,这应该是一种趋势。像我省目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试点就是对综合治理的实践和探索。
二是为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提供了剧本。新安法第十二、十三条对有关协会组织、第三方安全专业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社会化、市场化服务作了具体规定,同时也提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因第三方机构参与服务而发生转移。第四十八条增加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今年我局下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将企业委托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自治、保险(金融)业参与管理等模式作为服务的主要形式。这些工作目前各地都在探索推进,如宁海、东阳等地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实施安全托管,委托安全专业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供服务,金华、义乌等地在电镀行业、老旧住宅用电安全整治中,有关行业协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险(金融)业参与安全管理,通过金融、保险行业的防灾防损、风险培训、风险评估、费率调整等风险管理手段,能够协助企业在事前、事中、事后实施风险管理和控制,有效降低事故率,这种形式在国外比较成熟,但在浙江省乃至全国尚处起步阶段,通过这次安法的修改,相信在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中肯定会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是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了剧本。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浙江省自XX年开始首先在机械制造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创建工作以来,目前已有23000余家企业通过达标,安全标准化创建为企业带来安全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也日益显现。新安法第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在国家法律层面首次提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这项工作,这必将对我们下步持续深入推进产生重要影响。
四是为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了剧本。历次事故教训证明,事故都是由隐患引发的,消除了隐患,事故就可防可控。新安法第三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应该说,许多工作我省多年来一直都在推进实施,有些措施相对也比较成熟,比如省安委办每年挂牌督办一批工矿商贸、火灾等领域的重大隐患,并列入各市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如宁波和温州通过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开展两化一网建设,推动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工作,降低了事故发生率。这次国家通过立法将这些好的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必将会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的落实。
五是为做好承包发包方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剧本。由于转包分包行为延伸了安全生产责任链,使得责任链变细变长,也淡化了相关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旦责任链断裂,极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像去年的杭州萧山区5.23永杰铝业火灾事故,今年的岱山县1.28修船厂爆燃事故以及丽水8.4中毒窒息事故,都暴露出业主单位以包代管,施工方包而不管的问题。这次新安法第四十六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等行为进行了规范,特别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同时,新安法也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转包分包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处罚力度相对较大,比如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规定针对性很强,也很实,对于承包方、发包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会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