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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公司协议书

银团贷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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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定义与结构
2.贷款与担保
3.先决条件
4.提款
5.还款
6.提前还款
7.利息
8.增加成本
9.非法性
10.付款
11.债务证明书
12.陈述与保证
13.约定事项
14.违约救济
15.成本与费用
16.代理行
17.比例受偿条款
18.补偿
19.抵销
20.累积权利与弃权
21.通知
22.协议用语:英语
23.条款的无效
24.协议利益
25.法律适用
26.管辖权承认
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下述各方之间订立:
1.abc一家在(_________)国成立的公司,注册办公地点为(_________),作为“借款人”
2.附录列明的数家银行,作为“贷款人”,以及
3.xyz银行,作为“代理行”。根据以下协议条款与条件,贷款人在此特同意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累积本金最大金额不超过usd_________$的贷款:现在此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结构
1.01 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规定:
“代理行”指以贷款人的代理人资格从事活动的xyz银行,或任何根据16.09条任命的继任代理行。
“银行工作日”指银行同业市场进行美元交易的一个工作日,以及纽约市与新加坡银行从事营业(包括外币存款与兑换业务)的一个工作日。
“借款人”指abc公司及其权利继受人。
“贷款承诺”,关于各贷款人,指附录

录上在各贷款人的名字旁列明的本金数额。
“美元”和“¥”指美国此时及以后的法定货币。
“违约条件”指构成14.01条所指的违约事件的任何事件或情事,“预期违约事件”指任何由于发出通知和/或随着时间流逝和/或任何其它条件之满足将构成一项违约事件的事件或情事。
“最后还款日期”指提款日起60个月后的那一日。
“指示小组”指其贷款参与份额或累积参与份额等于或超过当时贷款总额的50%的一个贷款人或数个贷款人,或者,如果尚未提供提贷款时,其贷款承诺或累积贷款承诺超过最大可供支付款项50%的一个贷款人或数个贷款人。
“银行同业市场”指新加坡银行同业存款市场。
“利息支付日”指任何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利息期”指由7.02条确定的一个利息期。
“贷款人”指附录中列明的数个贷款人以及其相应继受人和被允许的受让人,亦指上述作任何一人。
“贷款”指由贷款人贷给借款人的(_________)美元,或依贷款协议上下文规定,指当时未偿付的累积本金数额。
“利差”指就开始于提款之日起60个月后的那一日或该日之前的任何利息期或其它期间而言,为百分之二(2%);及就开始于上述日期或该日之后的任何利息期或其它期间而言,为百分之一(1%)。
“提款通

知”指一份依照附录i规定的格式给予代理行的通知。
“未偿付债务”指在任何时候在本协议下及根据本协议,借款人所欠贷款人的所有款项。
“参与份额”,关于各贷款人,就贷款或所欠贷款人的其它任何金额而言,指当时及以后任何时间的贷款或所欠该贷款人的其它任何金额的份额比例。
“报价日”就确定贷款利率的任何期间而言,指通常由银行同业市场的主要银行就在上述期间的第一天提供美元存款报价的日期。
1.02 本协议中,除非协议文本另有所指:
一个州或政府的“代理人”包括任何部门、代理机构、理事会、局、委员会、部委、法定公司(不管匿名与否)或其它执行部门或由上述州或政府控制或拥有的任何公司或实体。
一项“授权”包括任何及所有批准、同意、许可、允许、特许经营权、认可、登记、宣告和豁免。
“法律和规章”和“法律或规章”包括所有宪法性条款、条约、协定、成文法、法令、法律、规章、条例、辅助及附属立法、命令、具备法律效力的规则和规章、民事和普通法及衡平法规则、指令、指示、通知、公告、政策声明和指南(不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及其它类似权威性文件。
一个“月”指一个日历月。
一项“命令”包括任何法院仲裁庭作出的判

决、禁令、决定或裁决。
一个“人”包括任何个人、法人、公司、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合伙、企业、合营、信托或任何联营体、州或其附属机构或、任何政府代理人。
一家公司的“子公司”、“控股公司”、“关联公司”应按照1985年重版新加坡公司法第5节和第6节解释。
“税”包括当前及以后施加、征收、预提或评估的任何性质的税费、强制贷款、费用、预提或扣除,“税收”亦应相应解释。
1.03 本协议中,单数用语亦包括复数,反之亦然;对任何词性的所指也包括其它任何词性。条款标题及小标题仅为方便指示而用,在解释条款时应忽略不计。参考条、款及附录,意指参考某条、该条的各款,以及由此所指的附录。
第二条 贷款
2.01 根据协议条款及本协定规定的条件,各贷款人分别地而非连带地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等价于其贷款承诺的本金。
2.02 提供贷款应用于为借款人融通流动资金之需要。
第三条 先决条件
3.01 在代理行收到下述文件时,贷款可供借款人提取(须遵从第四条规定):
一份借款人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的副本,由借款人的一名经授权的官员证明其为真实、完整、最新的副本;
被授权履行本协议的当事人的签名样本,由借款人的一名经授权的官员认证;
 

由代理行任命的律师就与本次交易提出的关于新加坡法或其它相关法律事项的代理行认为必要的法律意见书。
3.02 上述每一份3.01条所指文件均须在形式和实质上令代理行满意。
第四条 提款
4.01 根据本协议;
在贷款提取日(或其它任何代理行为上述目的而同意的时间)以前第三个银行工作日不迟于上午十时之前具备3.01条所指的条件;
根据提款日的事实和情况,借款人在此作出的所有陈述与保证在提款日确属真实和正确;
违约事件或预期违约事件尚未发生(除非贷款人已事先弃权或借款人已事先补救),或将不会在提款日发生;和
代理行应在提款日以前第二个银行工作日不迟于上午十时之前(或代理行同意的其它较迟时间)收到由借款人或为借款人利益而恰当和送达的提款通知书;
借款人应在从该日期开始的一个星期内任何一个银行工作日一次性提取贷款款项。如果在上述一个星期结束之后尚未提款,则贷款人对借款人履行贷款承诺的相应义务亦被取消。
4.02 收到提款通知书后,代理行应即通知各个贷款人,各贷款人应在根据l0.01条确定的日期通过代理行使其贷款承诺的款项可供借款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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