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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员工工作总结

个人购房借款合同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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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与金额

 

第二条 贷款用途与担保方式

2.1房屋贷款

2.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

2.3本笔贷款担保方式具体约定为:

第三条  贷款期限

本合同贷款期限为60个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4.1本合同贷款利率为:6.6125‰

4.2贷款放发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处理方式为: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条 放款

5.1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5.2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贷款人的相关管理规定,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借款人对其提供的收款账户的性质与真实性负责。

   借款人要求贷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的,应向贷款人提出提款申请,并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同意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劵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如违反上述承诺,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5.3贷款发放方式:将贷款一次性划入约定账户:   

 

5.4贷款从贷款人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因贷款资金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5.5本合同生效以后,贷款发放以前,抵押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或涉及房屋质量、权属等纠纷,或贷款人无法联络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免除贷款发放的义务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且不承担由此给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六条 还款

6.1借款人按如下方式还款: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以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息×(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6.2每期还款日,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

6.3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至贷款人处办理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处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在获得贷款人审批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

7.2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下列条件: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7.3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7.4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贷款利率确定方式包括两种A按原贷款利率计息;B自缩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四条约定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第八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则借款人扔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罚息

9.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约定为:9.91875‰ 。

9.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约定为:13.225‰ 。

9.3贷款利率按第4.2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十条   保证担保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

10.1全程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2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满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的保证人对该项条件满足之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的免除保证责任。

A、本合同第20.2条约定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上述抵押预告登记信息的房屋他项权证;

B、本合同第20.2条约定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上述正式抵押权预告登记信息的证明证件。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时贷款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贷款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东港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12.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共   份数。

第十三条 补充条款

 

 

第十四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4.1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重要事实;

C、借款人所购房产或抵押物、权属等纠纷,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D、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E、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借款人因被羁押、刑事拘留、劳动教养等被限制人身自由,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F、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G、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贷款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H、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与卖房人、第三方因任何原因达成房屋处分相关协议的;

I、抵押登记办妥前,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抵押物或以抵押物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

J、抵押房屋被有关机关查封、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以物抵债、被裁决给第三人的;

K、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L、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4.2 借款人发生14.1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3)停止发放本合同及依据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的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4)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5)解除本合同;

 (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7)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扣收

 16.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

   第十七条 费用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八条抵押物

18.1 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

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驶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18.3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孽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8.4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18.5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18.6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8.7 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合同不仅仅是是维护法律权益的证明,更是对自身责任的规划。在阅读了这篇《个人购房借款合同2024》之后如果还想阅读更多相关文章,请多多关注我们2024员工工作总结,欢迎下次再来,在此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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