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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科工作计划

行政计划。

为了保持良好的工作质量,那么,为下一个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就是必须的了。写工作计划是我们不可或缺的一项技能。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来写工作计划呢?有请阅读小编为你编辑的行政计划,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理教学部20xx年行政工作计划20xx年实施是“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是迎接20xx年学校本科教学评估的关键年,按照《攀枝花学院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攀枝花学院十一五科研工作发展规划》以及《数理教学部“十一五”发展规划》内容,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充分发挥理学学科的教学资源优势,发展理学专业,培养理学专业人才”目标,提出“数理教学部20xx年行政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教学、科研运行机制,提高教师整体教学和科研能力,为建设“一支学历层次、年龄层次、职称结构和专业结构更加合理的,适应学校理学发展变化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打好基础。

2、围绕“本科教学评估”工作中心,以教学基本建设为重点,注重提高质量,加强素质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加强理学建设,积极申报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办出学科特点。

3、坚持学科建设与专业建设同步发展,坚持科技创新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地方经济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紧紧围绕“科技兴校和人才兴校”的战略方针,优化理学资源,变更单位名称,扩大办学内涵,申报理学本科专业。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1、变更单位名称,扩大办学内涵,恢复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招生,同时申报应用物理学或理论与应用力学专业;

2、成立与理学学科、专业相匹配的理学应用研究所,同时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科研或教研教改课题;

3、完成大学物理实验室(完善)(49.68万元)和数学建模实验室(40万元)的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行;

4、圆满完成20xx年的教学工作和“教学评估”任务;

6、《大学应用物理》申报四川省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三、对策与措施

2、加强基础建设,核心是“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建设。

(1)加强学习,转变教育教学观念、提高团队教学质量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树立本科教育教学思想。抓住学校实行教考分离这个契机,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动性和能动性。继续实施集体备课和集中答疑制度,以提高基础课教学整体质量。各基础课教研室认真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发挥老教师和学术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传、帮、带”作用,带动全体教师积极、认真、深入地研究教学对象、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方法,保证教师的备课质量和教学效果,从而促进教学水平的整体提高。

(2)加强办学条件建设,提高办学水平

加强数学学科和物理学科建设,按照省级精品课程建设标准、要求建设《大学应用物理》。

加强科研、教研教改工作是强部之路,是提升我部影响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在开展好学科建设的同时,加大科研、教研教改工作的力度,并注重效果。鼓励教师参加科研、教研教改工作,提高教师科研能力,促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建设理学研究所,开创教研教改工作新局面。加快筹建数学建模实验室,完善普通物理实验室建设。

利用我系基础课教学资源的优势,开展考研复习工作,通过逐步探索和研究本科考研数学教学的模式,方法,总结经验、建立题库,提高考研数学的教学水平,锻炼教师队伍,为我校学生考取研究生做出努力和贡献。

加强数学建模的培训与竞赛工作,合理安排培训的时间,制定适合我校实际情况的培训计划,同时开设数学建模选修课,在我校的学生中创造一个良好的学生科技氛围,以此来提高教师的教学与科研水平,革新教学方法、手段,提高我校在同等高校中的竞争能力。(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力度,提高教学质量

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苦练内功,积极应对学校试行学分制,进一步完善相关教学管理制度、津贴分配制度等配套制度建设,解决好教学任务繁重、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与师资队伍培训、提高的矛盾,顺利完成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和师资队伍建设成效显著的双重任务。以学校系级考核目标管理体系和教研室目标管理体制为契机,加强部、教研室的管理,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各教研室应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开展教研活动,提高教研活动的质量,充分调动教师对参加教研活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组织教师深入钻研、领会课程教学大纲,转变教育教学思想观念,使之符合高等教育法的要求,符合人才培养规格的要求。同时,加强公开课、示范课和观摩课的开设,加强教师间的交流和合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氛围。br>(4)完善制度、提高效率

本部管理工作将继续坚持民主管理的科学管理方式,采取调研决策、计划、组织实施、检查督促、总结表彰的工作方式,不断完善规章制度的建设,保证管理工作的有效性、规范性。继续实行部主任会、部务会、部党政联席会和部教职工大会制度,部上重大事件经部主任会、部务会讨论、研究,及时形成部务会纪要,张贴公示。充分调动部秘书、教研室主任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部级管理、教学管理中的作用。加强部秘书、教研室主任政策法规、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学习,不断提高骨干队伍的政策、业务水平。采取各种措施,集中财力,鼓励教职工积极参加教研教改、科研工作行政计划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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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工作计划:依法行政计划范文


【编辑寄语】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部工作计划:依法行政计划范文,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
一个大目标:稳定

三个工作主题:世博、稳定、改革

二项重要工作:企业文化提炼——统一思想

发展战略调整——明确方向

五个完善:针对桥隧路桥设施管养

六个突破:针对企业经营管理

一个目标及三个主题:

稳定改革世博年:稳定为中心,夯实公司管理基础,提升综合竞争能力

一切工作在确保二个稳定(员工队伍稳定、桥隧路桥设施管养的稳定)的前提下展开;

指令性改革过程中力求上述二个稳定:

迎世博、保世博工作稳定有序推进。

以传承为基础,以改进为手段。

二项重点工作:

一、 企业文化的提炼和提升——原属优势内容进一步升华,以便更好地统一大家的思想和对工作的认识

先进的企业文化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现有企业文化在其内涵和外延上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四越”精神必须发扬,但要脚踏实地,不搞空中楼阁。提炼出内部员工、外部社会和顾客对公司切身感受的企业文化,广大员工共识并付诸于行动的企业文化,这样上下才能步调一致,共克时限。

培植企业文化:六道法:知道、明道、悟道、行道、修道、传道,不断培育、完善、提升、实践,大家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大家的企业文化。大家应成为企业文化的悟道、行道、修道和企业文化的修道士。

1、 通过企业文化大讨论,以达到统一的思想、教育员工、净化环境、内聚人心、外树形象、激励辐射之目的。

2、 梳理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经营理念、企业定位、企业品牌、完善并明确相关能使广大员工予以接受的具体内容。

3、 细化并赋予桥隧公司文化新内容,营造民主、信赖、富有人本精神的企业文化。坚持三益并重(员工利益、企业社会效益和企业经营效益),倡导管理上以人(公司员工和社会相关顾客)为本(尊重人、了解人、关心人、引导人、凝聚人、激励人、提高人,人性化管理,满足人的合理要求)、工作上以质(设施管养质量和员工工作质量)为本、经营上以信(人品、产品值得信赖)为本、绩效上以赢(多方共赢)为本的工作氛围。同时,明确以下相应文化内容并予以宣传并影响广大员工;

1)、学习文化:以提高人的学习实践能力为核心,创建学习型企业,强调“系统思维和创造思维根源于知识及知识灵活运用和潜能及智慧的开发”,注重企业学习氛围的培养和学习能力的营建,将学习个融入到企业的管理中,把它当作一个系统,找出企业关键的知识资产,将其组合加以管理,建立鼓励学习和知识交流的环境。同时,加强员工各类分层综合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不持续学习(文化知识、科学理论、处事技能)、终生学习(退休后上老年大学)、相互学习(三人行,必有我师。学他人之长。)、多种类型学习(理论、文化、技能、观察思考、讨论思考、讨论研究、方法改进过程中)。

2)、质量文化: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以质为本”,从广义范围出发,注重工作质量的保证,做任何事追求完美、卓越。质量文化影响的对象是“二品”——人品和产品。质量文化的作用在于对影响产品质量和事施加影响,通过提升人的品质来提高产品质量。a)将质量价值观融入到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全体人员的行为准则中;b)培育和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敬业精神,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和习惯(分散作业尤其重要);c)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充分参与实现企业目标的活动。

3)、安全文化:树立大安全观,除人身安全、生产安全、养护施工作业设备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外,还有桥隧路设施结构安全、防恐安保、综合治理工作。我们的安全工作不仅在员工八小时上班时间内予以落实,而且还要延伸到八小时外对员工社会角色的关注,关注员工的生存、生活安全。

4)、创新文化:管理创新、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结合起来,强化激励力度,挖掘全体员工创造力,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和全面质量管理及qc小组活动。不断增强问题意识、改进意识,不断开展“改进型”活动,采取技术措施,推进机械化养护作业,使公司形成用创新的方法达到有挑战目标的管理氛围,用新的思维方式、新的工作方法追求卓越。创新无处不在,办要有创新之心,必有创新之举。

5)沟通文化: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员工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尤其是管理层和被管理的沟通,培养企业良好的人际关系。以制度形式明确沟通渠道(合理化建议、恳谈会、揭短会,拜好会、意见箱,员工接待日等),形成“精诚合作,上下共识,积极沟通,相互谦让”的良好氛围。另外,相关方的沟通交流机制正常运行。

6)合作(协作)文化:抱成团才能的战斗力。共事是一种缘份。相互补台、相互帮助是工作之需,也是做人之需(行善积德)。与人方便与人方便。“以信为本”,诚信待人,心胸坦荡。(企业是一个家庭,和睦相处,形成合力,方能百战不殆。)

7)服务文化:以顾客为焦点,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从追求服务满意向创造满意顾客的“以信为本”的经营观转变,主动为客户排忧解难,“借路施工”,文明养护,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让给通行顾客,追求“养护零缺陷,服务零距离”的工作境界。内部服务重点提倡,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服务,上级为下级服务,相互服务,创造满意员工。

行政计划诉讼问题


内容摘要:与行政计划相关的诉讼大致可以分为计划的具体内容不服的诉讼、对计划的制定行为不服的诉讼与对计划的变动行为不服的诉讼。对公民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计划不发生诉讼问题,对公民权益发生实际拘束力和直接影响的计划可能涉及诉讼问题;德国与台湾地区确立"集中事权效力"的行政计划裁决,行政计划制定行为可被起诉,大陆尚不具备此制度基础;依据信赖保护原则,计划变动行为可被起诉。

关键词:行政计划诉讼实际影响信赖保护

引言行政计划很早就作为一种国家管理社会的手段而存在[①],但其存在的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在国家行政活动的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化和多元化的情况下,方才日益突现出来的。现代行政在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建设、文化教育等众多领域内很大程度上已经依靠有计划地制定各种法规和规划,以实现行政的前瞻性和有序性。"基于行政计划而展开的计划行政,被称为现代行政的重要特色之一。"[②]

毫无疑问,在众多的计划形式中,以城市规划为典型。城市规划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方方面面的,尤其是有关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上。因此,所要考察的行政计划诉讼问题将主要以城市规划为背景展开。

一、对行政计划具体内容不服的诉讼救济行政计划类型纷繁复杂,其具体内容也同样呈现这一特点。因此,对于行政计划具体内容不服的诉讼问题,并不能轻易地下一个简单的结论,而应加以区别处理。

行政计划具体内容有无对人民发生法的拘束力,将在诉讼法上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对相对人不直接产生法的拘束力的行政计划,例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经济建设计划等政策性计划,或者政府外贸部门公告的外销景气及应对方案之类的建议性(指导性)的行政计划,由于对于人民权益并不产生直接影响,所以一般不能发生诉讼上的问题。而只有那些对公民权益产生实际拘束力和直接影响的行政计划,才有可能引发讼争的问题。

(一)从国外的一起相关案例说起(二)对该案例的一种评述

日本法院在本案中体现了其一贯的立场,即认为只有行政处分[⑤]才能提起诉讼。事实上,它也是各国司法制度的共同做法,而对认定行政处分的要件规定一般有三:其一,具有公权力性。即该行为首先必须是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其二,发生具体的法效果。所谓处分,必须是对公民产生法效果的事项。即使在事实上对公民的权益有着重大影响的行为,形式上不具有法效果也不能承认其具有处分性。其三,所发生的纷争具备的成熟性。一项行政行为,只要没有到达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最终决定的所谓终局阶段,就被认为该纷争尚未成熟,不予受理。[⑥]

对照上述三项要件,容易引起对行政计划提起诉讼的障碍的主要是要件二和要件三。因为行政计划在时间上具有动态展开的要素,内容上具有非完结性和留有一定的余地[⑦],所以一般是预定要由后续行为来将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化。基于上述的特点,抽象的基本计划一般不被认为是对特定个人的具体处分,因而欠缺诉讼的成熟性。[⑧]

但是,对于具体的事业实施计划,则有人认为,实质上它决定着有利害关系者将来的权利关系,并且,若公共事业的实施有非法的地方,早期纠正违法行为,合法地实施有关事业,无论是对于国民来说,都是百利而无一害的。现在多数日本学者认为,也许还不能承认对抽象的基本计划提起诉讼,但当怀疑具体的事业实施计划有违法性质时,应该允许提起诉讼,以谋求阶段性疑问的解除,然后再重新开始公共事业的实施。从这种观点出发,下级法院的判决中,也已经出现了一些承认行政计划可诉性的判决。[⑨]在台湾地区,法院对行政计划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步放宽审查标准的过程。

但是纷争成熟性的认定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最早在美国,认定纷争成熟性的标准除内容外,采取了严格的形式标准,即所指控的行政行为必须是"正式的",如正式决定、正式裁决等。如处在非正式行为阶段,则视为司法审查时机不成熟。六十年代以后,成熟原则的要求逐

渐放宽,审查标准也改为"对当事人造成了不利影响"。即使行政行为尚未变成正式行为,只要它已经给当事人造成了某种不利影响,[⑩]法院即可受理对这种行为的审查诉讼。可见,所谓的纷争成熟性原则更多的是出于政策上的考虑所作的安排。[11]

(三)我国的相关诉讼实践20xx年,温州发生了一起与政府的建设规划有关的行政诉讼。该案的一审原告永嘉县瓯北镇浦西村百余位村民状告瓯北镇人民政府和永嘉县规划建设局违反《城市规划法》,侵犯了他们的通行权。事情的起因是20xx年7月,该村的交通干道破土动工,村民们发现即将盖起的大楼,将把双塔路上的控制红线完全占据,把砻坊巷通往双塔路的出口完全堵塞。居住在巷子里的近百户村民,要想到双塔路就必须绕很远的路。村民们多次向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未果,遂将瓯北镇人民政府和永嘉县规划建设局告上法庭。而被告永嘉县规划建设局则辩称,他们是依法向瓯北镇政府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瓯北镇的总体规划。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瓯北镇人民政府从1990年到现在的12年间,建设规划发生了5次大变动,平均每两年变动一次。处理这样一件涉及老百姓重大利益的公共事务,决策如此轻率随意,不符合群众的根本利益。[13]

这起发生在温州的"百余村民状告规划局讨要通行权"案,一审法院之所以能够受理,就是因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规划建设局向镇政府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而非经过多次变更的建设计划本身的内容。后者常常会被认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不在受案范围之列。二、对行政计划制定行为不服的诉讼救济

但是仅有程序上的规制,而没有规定行政相对人行政计划制定行为本身的不服,并不能对相对人提供充分的保护,也不利于督促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有鉴于此,不少国家或地区已经在其司法实践中承认其可诉性。一般认为,计划的制定(广义上理解,包括制定、修改和废止)属于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对计划制定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德国,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计划的确定行为不服,根据《行政程序法》第74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有关正式行政程序中之决定和撤销的规定,所以相对人行政计划确定行为不服的,可以对其提起撤销之诉。[15]但是计划确定裁决行为以《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3条所规定的正式(听证)程序所作出的,由于该程序的要式形式和因此导致的缜密,对准备程序所提起诉讼是不予受理的。[16]台湾地区1990年的《行政程序法(草案)》第125条规定:"(不服确定计划裁决之救济方法)不服确定计划之裁决者,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1993年的《行政程序法(草案)》第157条则规定:"不服确定计划之裁决者,得不经诉愿或其它先行程序,径行再诉愿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德国和台湾都在立法上允许对行政计划制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与它们在立法上规定了行政计划裁决的"集中事权"效力分不开的。集中事权就是由单一机关统筹依单一程序收件审查,其它机关会同审查,最后由统筹办理之机关核发一张执照,此一执照即为确定计划之裁决书。从德国行政计划裁决之实例来看,裁决书不是像一般行政处分书仅

二、三页,而是一本汇整性小册,其中涉及各种许可与相应措施皆在此一裁决书内。[17]简单地说,集中事权效力就是以程序集中的方式处理达到决定集中的效果。

我国现行有关行政计划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实施及应遵循的原则等作了规定,但这些都是封闭式的内部程序上的规定,基本上是将行政计划作为内部行政行为看待,对行政计划制定行为本身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还处于空白状态。如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行政计划的确定行为是通过上级行政机关的审批程序作出的,而与计划有关的许可程序则是另外进行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是规划建设局以计划审批程序已经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才作出颁发许可证的决定的。对照德国和台湾地区相应的立法例,具有"集中事权效力"的计划确定裁决实质上就相当于我国计划制定行为和许可行为的合二为一。可见,德国和台湾地区允许对行政计划制定行为提起诉讼的制度是不能单独加以移植的,只有在将来法律对行政计划确定行为赋予"集中事权效力",对计划制定过程作出如公开、听证、咨询等程序上的要求,法院也可以据此对计划制定行为的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后,才可能具备移植行政计划诉讼制度的可行性。三、对行政计划变动行为不服的诉讼救济与行政计划相关的纠纷,还有很大一部分都是由于计划的变动(包括变更或中止)所引发的。

计划从拟定到实施的过程常常是经年累月,其间不可避免地会因为政治、经济形势等发生了变化,而使当初的计划不得不变更或中止,可以说变更、中止是计划的"生理现象"。[18]但是在计划行政的背景之下,民众对自身的行为预期及其相应的安排常常就是以各种行政计划为基础的。例如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承诺给予协助完成某项行政计划的相对人以一定优惠待遇时,而相对人亦根据这一计划所提

出的内容采取了相应的行为时,如果行政机关事后中止或变更该项行政计划,就会造成私人所投入的资本、劳力等付诸东流的不利后果。对于计划变更的诉讼救济,各国或地区的司法机关过去一直是采取消极否认的态度,只是在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观念确立和加强后才有所放宽。在台湾地区,行政法院1971年判字第738号判决认为,行政官署本于行政权作用,公告实施一种计划,对于一般不特定抽象之规定,而非个别具体之处置,自不得认为行政处分而对之提起诉愿。行政法院1976年裁字第103号裁定重申了这一观点。[21]但是后来的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对这一观点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正,认为"主管机关变更都市计划,系公法上之单方行政行为,如直接限制一定区域内人民之权利、利益或增加其负担,即具有行政处分之性质,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确定之多数人之权益遭受不当或违法之损害者,自应许其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以资救济"。[22]也就是说,对都市计划的个别变更属于行政处分(具体行政行为),从而相对人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而对都市计划进行通盘检讨后所进行的变更,如果不是涉及该区域内居民之具体权益,而仅涉及政府计划意旨的宣示,则多数学者认为应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只有涉及人民具体权益,例如因土地使用分区管制之划分变更,而影响居民安宁、卫生,或被公共设施保留地,使地价大跌,则可认为是具备处分性。[23]

在德国,立法上所采取的做法虽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做法有所不同,却也起到了异曲同工之效。具体做法是根据各种行政计划的形式和内容,判断公民的信赖状况,并赋予不同的计划保障给付权。具体包括:计划存续请求权、计划执行请求权、过渡措施和补救措施请求权以及补偿请求权。相对来说,德国的这种做法其涵摄的行政计划变动类型更为全面,对相对人的保护也似乎更为有力。[24]

前述发生在温州的"百余村民状告规划局讨要通行权"案虽已得到诉讼的救济,但笔者认为更为恰当而直接的做法应当是,对这类对于影响特定相对人的行政计划,在计划发生变动,以致其利益受到影响时,也可参照德国的法例区别情形由法律赋予相对人撤销变动或者取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结语行政计划在现代社会得到广泛运用,与人民生活关系至为密切。伴随而来的是众多需要法学家们加以关注的问题,不仅是行政法,尤其是行政作用法上的问题,它在宪法领域内的问题也是相当突出的。行政计划所产生的除了公民自由的限制,[25]还包括公民对计划制定的参与权、计划给付的分配以及对计划实施的信赖等等问题。因此,要真正对行政计划的法治化,避免具有广泛"形成自由"的计划裁量权被滥用,也有必要从宪法原则上加以考量。如合理界分中央与地方、立法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计划制定权,[26]充分保障公民和有关专业团体参与行政计划的制定过程,建立利益反映渠道和对话程序机制等。

事实上,行政计划与其他行政行为一样,其不良运用都会都能产生直接限制相对人呢的权利和利益的法律效果。在我国的行政实践中已经发生了不少因为行政计划引发的诉讼。但是,一方面国内学界对行政计划的法律属性、法律效果及其救济等都尚缺乏深入的了解,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上有关受案范围、起诉条件等方面规定的缺失,[27]造成行政计划相对人利益的诉讼救济相当薄弱。这应当成为寻求行政计划法治化的一个突破口。

StudyonprodeedingsofAdministrativeplan

Abstract:Therrarethreekindsofproceedingsrelevanttoadministrativeplan:proceedingsagainstspecificcontentsofplan,formulationofplanandchangeoftheplan.Administrativeplanwithoutfactualinfluenceonrightsoftheprivatepartycannotbesued.FormulationofadministrativeplancanbesuedinGermanyandTaiwanDistrictinChina.Changesofadministrativeplanshouldbesuedaccordingstoprincipleofconfidenceprotecting.

KeyWords:Administrativeplan;proceedings;FactualInfluence;Confidenceprotecting

[①]如传统国家就已存在的财政预算,某种意义上讲也可属于行政计划的范畴。

[②]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564页。

[③]林明锵:《行政计划》,载翁岳生编:《行政法》,翰芦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676页。

[④]对该案(日1964年X等诉东京都案)的案情介绍和评述,参见胡建淼主编:《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765页以下。

[⑤]大致相当于我国行政法上所称的具体行政行为。

[⑥]纷争的成熟性原则即司法审查时机成熟原则,其含义是指被指控的行政行为只有对相对人发生了实际不利影响并适于法院审查时才能接受司法审查。[⑧]在日本最高法院看来,基准性计划和行政指导一样,欠缺撤销诉讼的对象性。如不能通过撤销诉讼来攻击全国综合开发计划。[⑩]比如如果规章要求立即改变人们的行为规则,不服从规章则予以惩罚,那么受此规章管辖的人一提起诉讼,审查时机就成熟了。[12]我国目前虽然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诉讼,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和不能对之进行审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尽管抽象行政行为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但是法院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时对其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14]具体要求有:(1)应听取其它相关行政机关(包含公共团体)之意见;(2)应将计划案提供公众阅览;(3)应给与利害关系人以书面陈述意见之机会;(4)对已提出意见之人应进行听证;(5)应将决定之计划附理由公告之。转引自刘宗德:《现代行政与计划法制》,《政大法学评论》总第45期,1992年6月。

[15]德国《行政法院法》第40条规定:"一切未经联邦法律划归为属其它法院管辖的非宪法性质的公法上争议,对之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16]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148条规定,以正式行政程序所为之行政处分为标的,提起行政诉讼时,于起诉前,不必另经事前(诉愿)程序之审查。[18]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20]黄学贤:《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研究》,《法学》20xx年第5期。

[21]该判决和裁定的出处均为:线上六法全书6law.idv.tw/aa.htm。

[22]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156号(裁判日期1979年3月16日)。[24]各种计划保障给付对应的行政计划类型和内容介绍请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414―418页;林腾鹞:《行政法总论》,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478-480页。

[25]近来报章登载的一则新闻,报道了浙江省苍南县卫生局在制定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的过程中采取了行政高压手段迫使众多合法的个体医生到山区的乡村卫生室行医,禁止个人行医,就是一个以计划行为侵犯公民选择职业自由的典型案例。详情见《"把个体医生统统赶上山去"政府该如何行政?》

,[26]参见戴秀雄:《建立国土综合计划体系中之公权力机关参与机制》,《永续》(析)092-013号。

[27]如今年杭州发生的一起颇受关注的行政案件--"金喜奎诉杭州市规划局撤销浙江省老年大学建设规划许可证案",就遭遇到由于现行诉讼制度上缺乏公益诉讼或行政公诉机制,而导致违反规划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纠正的后果。该案的详情可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xx年2月28日做出的(20xx)杭西行告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

,行政计划诉讼问题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行政计划基本程序


摘要:行政计划基本程序立法模式有:在行政程序法典中规定行政计划程序;制定综合性的行政计划法典;分散规定模式。行政计划基本程序的相关制度有专家参与机制、信息公开机制、计划的监督与评价机制、法律救济机制。在对相关理论进行深入研究的同时,也对行政计划的基本程序进行理性的设计。

关键词:行政计划;基本程序;立法模式;相关制度;程序设计

Abstract:Thebasicproceduresofadministrativeplanlegislationincluderegulatingtheadministrativeplanprocessintheadministrativeprocedurecode,establishingthecomprehensiveadministrativeplancode,anddecentralizingtheregulationmodel.Therelatedprovisionsofthebasicadministrativeplanprocedures

comprisethemechanismofparticipationbyexperts,informationdisclosuremechanism,themechanismformonitoringandevaluation,legalreliefmechanism.Inthepaper,thetheoriesconcernedarediscussedandthebasicproceduresoftheadministrativeplanarerationallydesigned.

Keywords:administrativeplan;thebasicprocedures;legislationmodel;therelatedsystem;theprogramdesign

一、行政计划基本程序立法模式研究(一)在行政程序法典中规定行政计划程序

据目前所知,将行政计划程序纳入正式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国家只有德国。德国在其1976年的《行政程序法》中专门规定了确定计划程序,并且在其后的《行政程序法》历次修订中,均保留了这一内容。受德国行政程序法的影响,日本1983年的《行政程序法(草案)》、韩国1987年《行政程序法(草案)》中均有行政计划内容的规定。但是,日本在1993年公布的《行政程序法》没有行政计划内容的规定,韩国1996年正式公布的《行政程序法》也没有规定行政计划程序。

国内行政法学者们对行政计划程序是否应纳入行政程序法典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如有学者认为:“行政计划是反映行政主体事先安排各项工作的有关活动。它既不是行政立法,也不是行政处分。”“行政计划不是行政法之范畴,而仅是行政学之概念,故不宜作为行政程序法的内容。”①也有学者认为,在我国未来的行政程序法中应当有行政计划的一席之地,至少应确定一些行政计划程序的原则和必经的核心程序,至于行政计划的范围如何确定,可以借鉴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经验,先将一些具体的对当事人权益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计划纳入其中。②

德国《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计划确定程序规定了几个重要步骤,即听证、裁决、变更和废除,并对这些步骤作了详细规定。我国台湾地区1990年的《行政程序法(草案)》由于受德国的影响对行政计划程序的规定与德国大同小异,只是增加了计划的拟定和拟定计划的公开两项规定。

(二)制定综合性的行政计划法典

为什么很少有国家和地区以综合性的行政计划法典的模式去规范行政计划程序,原因是:

第一,行政计划要规范的内容太过庞杂,包括立法计划、城市开发计划、旅游开发计划、土地开发计划、财政计划、环境计划、科技计划等,并且这些行政计划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都无法统一,所以制定综合性的行政计划法典难度过大。

第二,行政计划的形式五花八门。据初步统计主要有七种,即:目标;政策,方针;研究,预测,判断,程序;计划,方案;预算;策略,措施。要制定统一的行政计划法典,就必须统一其形式,能否统一,如何统一也是需要解决的难题。

第三,行政计划具有适时性、易变性的特点,而统一的法典往往难以适时变动,这可能会妨碍行政计划因时而制、因势而动。

(三)分散规定模式

这种模式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的模式。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原本准备采用第一种模式对行政计划程序进行规范,这在其原先制定的行政程序法草案中都有反映,出于种种原因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在正式的行政程序法典中放弃了行政计划程序的规定,转而采用分散的模式对行政计划程序加以规定。如日本的《城市计划法》、《城市再开发法》、《建筑基准法》中都有关于计划制定和实施方面的程序性规定。我国台湾地区颁布实施的《都市计划法》、《区域计划法》也把行政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作为其重要内容加以规范。

比起前两种模式,第三种模式有其独特的优势,即行政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就具体的计划内容而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这也就是此种模式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青睐的原因。

(四)我国将来可能采用的模式探究

我国在规范行政计划程序上,目前采用的是第三种模式。但是,我国不会一直采用第三种模式,采用第一种模式或第二种模式是大势所趋。尽管是否适宜在行政程序法典中规定行政计划程序国内外学者观点不一,国外的现行法也唯有德国有此先例。为了使行政计划程序有统一规范,使我国将来在制定行政计划时更加规范化和合理化,从而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制定统一的行政计划法典难度过大的情况下,行政程序法典中对行政计划程序加以规范是较为合宜的。目前,由姜明安教授主持拟定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中就有关于行政计划程序的内容。这是一种信号,相信我国在不久的将来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正式法典时必有行政计划程序的一席之地。

二、行政计划基本程序的相关制度研究(一)专家参与机制

为了保障行政效益,仅仅靠确立总目标是不够的,还必须在准确地把握社会现状和行政需要的动向的基础上,合理地分配可以利用的一切人力、物力资源,科学地具体选择并设定在一定的时间内能够实现的最接近理想的状态,以此作为行政努力的具体目标。高秦伟:《行政计划及其法律规制》,载《理论探索》20xx年第5期。而要使行政计划做到科学合理就必然要有专家的参与。“科学、实事求是也是行政机关在编制,执行计划时必须遵守的一条重要原则。其要求行政机关在编制、实施和修改及废止行政计划时都必须与国家和当地的自然的、社会的、经济的以及文化的诸条件相适应;应当注重

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公共资源有效配置;应当注意吸收专家学者的建议。”①所谓的专家参与机制,是指在行政计划的某些程序中,行政机关为了使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更科学、更合理而邀请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到计划程序中来的机制。关于专家参与机制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一是专家参与机制是否必须在规范行政计划程序的法律法规中明确得到体现:二是行政计划的哪些基本程序需要专家参与。关于第一个问题,据目前所知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计划程序都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有专家的参与,而实际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制定和实施行政计划时都是邀请专家参与的。也就是法律法规一般不对专家参与计划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是否邀请有关专家参与由行政计划的制定者与实施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安排,而在实施中行政计划的制定者和实施者为了科学合理的制定行政计划一般都会在某些程序中邀请有关专家参与。

关于第二个问题,即在哪些计划程序中必须或可以邀请专家参与进来。我们认为,在计划制定过程中的立项程序、草拟程序和计划实施过程中的评价程序都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在立项程序中,行政计划制定者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论证行政计划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然后由制定者根据专家的论证和建议决定是否立项。在草拟程序中,制定者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一起草拟行政计划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起草行政计划草案。在计划评价过程中,行政计划的实施者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对计划实施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计划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可以根据评价结果决定继续实施该行政计划,还是予以变更或废止。

(二)信息公开机制

原文

(三)计划的监督与评价机制

计划的监督也是计划程序的重要方面,它是计划执行过程中对计划执行单位完成计划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察、督导和纠正……计划监督是计划执行的保障性程序,有利于维护计划的严肃性,最能体现计划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因此这方面的程序制度的积极意义也是非常明显的。计划的监督制度必须对相关的原则和规则包括监督的主体、形式进行确定的规定。“针对我国传统计划工作的一个重要缺陷,计划制定后极少对计划进行科学评价,使得行政计划常常脱离实际,给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损害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建立计划评价机制,从而使计划更科学,定位更准确,更加适应现实的需要。”①

(四)法律救济机制

行政计划是行政主体为保证行政权力的有序行使,而对将来一定时期内所要完成的行政工作的预先安排,它并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直接针对相对人行使权力,而是类似于行政指导的一种行政行为。但行政计划的实施有可能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为相对人设置一套法律上合理的救济机制,那么行政相对人受行政计划的损害将投诉无门,这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也不符合有损害必有救济的原则。

三、行政计划基本程序设计(一)计划提议程序

所谓行政计划提议程序是指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人员认为某项事务需要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计划,从而向行政机关提出制定计划建议时需遵守的步骤和方式。这个定义表明,能够行使提议权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人员以及广大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能够接受行政计划提议的主体为有权管理提议所涉事务的行政机关。

行政计划的提议必须以法定的步骤和方式进行,这样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并且不妨碍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行。当然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人员的提议程序与外部人员和组织的程序不能作等同设计,应分别设计:

1.内部机构和人员进行计划提议程序。当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或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对某项事务制定行政计划时应当先进行初步的调查研究,随后根据初步的调查研究结论制成初步调查报告以及行政计划初步设计,最后把调查报告和初步设计呈送行政首长。

2.外部组织和个人的提议程序。当外部组织或个人认为某项事务需要由相关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计划时,需要制作行政计划建议书,建议书应写明提议者的姓名、地址或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拟呈送的机关名称和建议的事务,就该事务制定行政计划的理由和根据。在制成建议书后连同其它相关材料一起呈送有权机关。

(二)计划立项程序

所谓立项程序是指行政机关认为某项事项需要制定行政计划的或者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计划制定的提议后,经过充分的论证认为某事项确实需要制定行政计划的,从而把制定计划作为本机关的任务确定下来的步骤和方式。计划立项设计的步骤和方式如下:

1.制定可行性报告。行政首长认为需要时可指定有关机构或人员负责就某事项制定计划制定可行性报告。

2.专家论证。行政首长在收到可行性报告后,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专家论证的可邀请有关的专家召开专家座谈会或论证会,行政首长可以指定一人主持专家论证会或亲自主持专家论证会。

3.会议讨论。由于行政计划往往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或多数相对人利益,故一般需要行政机关召开会议,以民主集中的方式进行充分的讨论后才能作出决定。

4.立项决定。是否立项的决定可以由行政首长总结与会者的意见后单独作出,也可以由与会者投票的方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

(三)计划调查程序

所谓计划调查是指行政计划制定机关在计划立项后指派工作人员就计划所涉及的事项进行深入的调查,以获取制定计划所必须的第一手材料和数据,为计划的拟定打下坚实的基础。计划调查程序的方式和步骤如下:

1.指派专门的调查人员。拟制定计划的行政首长应在计划立项后即指派专门的调查人员着手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必须是两人以上。

2.制定周密的调查计划。调查人员确定后,被确定的调查人员应着手制定调查计划。制定的调查计划应包括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手段、调查时间等,周密的调查计划能让调查者在调查时有的放矢。

3.做好调查记录。在做计划调查时,调查者必须详细的记录下相关的结果和数据,调

查记录是行政机关制作调查计划的重要依据之一,所以必须认真仔细。

4.完成调查报告。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和调查记录都是拟定计划草案的重要依据。

(四)计划草拟程序

考虑到计划草拟程序的重要性,我国将来在用法律规范行政计划程序时理应将计划草拟程序归纳进去。计划草拟应遵循下列方式和步骤:

1.组成起草小组。行政机关可委派某个机构的人员或多个机构的人员组成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应该有法律方面的专家、行政管理方面的专家以及相关专业性专家参与。起草小组必须有一名主持人员。

2.组织起草。起草小组应该在主持人员的组织下进行起草工作。起草工作必须由主持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分工,如某部分由何人负责、何人行文、何人统稿等都必须明确,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3.草案的完成。起草者精心编制计划草案后,经统稿者在形式上、结构上、语言文字上的认真校对,经校对无误后由小组主持者上交行政首长。

(五)计划的征求意见与协商程序

由于一项行政计划所针对的事项极有可能涉及到其它行政机关或组织的权力管辖范围,从而造成管辖上的冲突,所以计划制定机关有必要了解该项计划是否有可能涉及其他对该计划事项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并征求它们对该计划的意见,如意见相左时还应上报共同上级行政机关进行裁决。这种就行政计划草案征求其它机关和组织意见及与其它机关和组织进行协商的步骤和方式的总和称为计划的征求意见与协商程序。征求意见与协商程序的方式和步骤如下:

1.计划草案征求意见书的发送。计划制定机关应制作征求意见书附同计划草案一同送交与该计划可能涉及到的行政机关及其它组织,正式向其征求意见。行政机关还可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其它涉及到的机关或组织。

2.接受意见和建议。计划制定机关必须就期限之内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妥当处理,认为意见和建议合理的予以接纳,认为不合理的可与之进行协商。

3.协商。计划制定机关与其它机关或组织就计划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可进行协商,协商可以以书面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座谈会或讨论会的方式进行。

4.裁决。如果计划制定机关与其它机关或组织进行充分的协商后,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交由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进行裁决。

(六)听证程序

计划听证程序也就是行政计划制定机关就计划草案进行公开听证的方式和步骤。

1.听证决定的作出。行政计划制定机关应就是否将计划草案举行听证作出决定,只要行政计划不涉及国家秘密都应举行听证。

2.计划草案的公告。制定机关决定就计划草案举行听证的,应就计划草案举行听证的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应登载在政府公报或其它媒体上。公告应注明计划事项,可提出异议的公众范围,提出异议的期限,应当注意的其它事项以及计划草案的全文。计划草案公告期应以三个月为宜。

3.接收异议。凡是与行政计划有利益关系的公众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异议,无论异议是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还是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制定机关都应记录在案。

4.听证的通知和公告。在异议期限届满之后,计划制定机关即应举行公开听证,举行听证之前制定机关应当在3日之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异议人,异议人数众多的,制定机关应当在7日前发布听证公告,通知和公告都必须注明听证事项以及听证的时间和地点。5.听证会的召开。听证会应当如期召开,听证会应当由非计划起草人员主持,由计划起草者和异议人共同参加。异议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由代理人代理。听证会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由起草者和异议者分别表态,并进行相互辩论。

6.听证笔录。听证会上起草者和异议人的表态和辩论内容,听证会记录人员都必须详细记录下来,在听证会结束之后记录人员请双方核对无误后作成案卷,以供草案修改之用。

(七)计划草案修改程序

听证之后制定机关必须根据听证笔录对草案进行修改。计划草案修改程序是对计划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的方式和步骤。一些国家和地区把草案的修改放在听证程序或确定程序之中去解决。而我国计划草案的修改案宜单独设定程序,计划草案修改的程序为:

1.确定计划草案修改主体。为防止先入为主的倾向,计划制定机关应另行确定草案修改小组,当然修改小组可以适当的吸收起草小组成员参加,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

2.对草案进行修改。修改小组依据其它机关和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听证会的笔录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3.提交修改案。在修改案制作完成之后由修改小组主持者向行政机关递交修改案。

(八)计划的确定和公布程序

计划草案经修改后还需要以法定的程序予以确认并公布才正式生效,计划的确定与公布程序是计划制定的最后程序也是最为关键的程序。世界各国和地区都十分重视该程序。如法国计划草案经部长会议讨论后交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征求意见,政府再参考这些意见进行修改并作出最后裁定;然后交议会两院辩论和修正,最后表决通过,并以法律形式颁布。皮纯协主编:《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页。日本的《地方自治法》规定了议会的决议承认形式;《国土综合开发法》规定了审议会的调查审查认可。①我国计划的确定与公布的方式和步骤应通过以下程序:1.召开计划确定会议。制定计划的行政首长在接到计划草案修改案后,即应召开机关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对计划修改案进行审议和确定。

2.会议审议。在计划确定会议上由草案修改者逐条向与会者宣读草案的内容,并把修改案副本颁发给每个与会者,由与会者对修改案进行审议。

3.与会者的表态。在经过审议后,行政首长即提请与会者对修改案进行表态。表达可以以表决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用其它方式进行。

4.确定。行政首长根据与会者对修改案的表态最后对修改案是否予以确定作出正式决定。

5.审批。某些行政计划需要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审批的,还应由制定机关在行政首长署名后递交上级机关予以审批,上级机关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6.公布。在计划确定后,某些必须审批的机关经过上级机关审批后即可以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的名义对外公布计划,对外公布后即正式生效。

(九)实施程序

为了使行政计划得以适时适当地实施,就必须在实施计划时遵守一定的方式和步骤。虽然计划实施的程序没有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中得以明确地反映,但是,为了提高行政计划实施的效力和效率,法律宜明确对计划实施作出规定。计划实施程序设计如下:

1.实施前的准备。计划实施之前必须作好计划实施的人力、物力上的准备,包括确定实施机构和人员、实施的监督机构和人员、评价机构、确定实施的合作人员、作好实施的预算等。

2.正式实施。一切就绪后,实施机构和人员须以行政计划所确立的对象和内容分阶段、按步骤进行。实施可以采用不同的手段,可以以指导

的方式进行引导、规劝相对人按计划行事,也可以与相对人签订行政合同,还可以采用强制性措施。

3.实施的监督。计划实施的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对实施机构和人员的实施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以防止实施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计划,从而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

4.实施的评价。在计划实施过程中,评价机构和人员需定时对实施效果及计划本身在实施中反映出来的合理性进行评价,以利于及时对不合理的计划进行变更和废止。

(十)计划的变更和废止程序

一项行政计划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合理,制定者事先并非都能准确的预见到,必须在实施后才能得到检验,并且某些计划在制定之初是合理的,但是随着自然环境或社会状况的改变也有可能变为不合理,所以计划的制定机关有必要依据计划实施过程中对计划的评价,适时采取变更和废止措施,以免使不合理的计划影响到国家利益和相对人利益。这种变更和废止也要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步骤进行,以体现其合法性。

1.提出变更和废止的建议。计划实施中的评价人员根据对计划效果和计划本身合理性的评价,认为该项计划需要变更或废止的应适时向计划制定机关提出变更或废止的建议。建议变更的还要就变更的主要内容作出书面修改方案。

2.召开会议。计划的确定一致,行政首长认为评价人员提出的建议合理的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对计划的变更或废止进行讨论。

3.会议表态。在与会人员听了评价人员的建议,并进行充分的讨论后,行政首长可提请与会人员是否同意变更或废止该项计划进行表态。

4.作出决定。行政首长在总结和参考与会人员的观点后作出是否变更或废止行政计划的决定。决定变更的随后就要对需要变更的方方面面作出详细的修改,再由行政首长决定,必要时还可再经会议讨论。

5.公布决定。一旦行政首长作出变更或废止该项计划的决定之后,就必须以行政首长的名义在政府公报或其它媒体上公布该项变更或废止的决定。

6.善后事宜。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一旦作出计划的变更或废止决定,如果其变更或废止的决定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必须作出妥善的处理,该赔偿的赔偿,该补偿的补偿,总之,行政机关需要处理好善后事宜

,行政计划基本程序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行政工作计划:公司行政部工作计划


【编辑寄语】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工作计划:公司行政部工作计划的文章,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
岁末临近,新春将至,不知不觉二零一一年的工作即将告一段落。对于每一个追求进步的人来说免不了会在年终岁末对自己进行一番:“盘点”、也是对自己的一种鞭策。二零一二年是公司生产经营压力空前,市场竞争激烈的一年,同时也是公司市场大发展,支撑体系优化,企业形象增强的一年,面对新形势,二零一二年行政部的工作计划是:在总经理室的行政领导下、在总监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下、强化枢纽作用,前稳服务阵地,超前发挥承上启下,综合协调,参谋助手,多方沟通,督促检查和服务保障作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及宣传
企业文化是公司文化,是老板的文化。是企业中长期形成的共同理想,基本价值观,作风,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的总称、是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对企业成员有感召力和凝聚力,能把众多人的兴趣,目的,需要以及由此产生的行为统一起来。它包含价值观,目标,行为准则、管理制度、道德风尚等内容。它以全体员工为工作对象,通过宣传,教育,培训和文化娱乐,交心联谊等方式,以限度地统一员工意志,规范员工行为,凝聚员工力量、为公司总的战略目标服务。
企业文化内容如下:
1、公司简介。
2、公司训导、企业精神、企业使命、企业目标、企业愿景、企业发展战略、企业发展愿景、价值观念、企业道德、经营理念、服务理念、行为准则、企业作风、企业人才。
3、企业文化辅助:开展篮球比赛、乒乓球比赛、拔河比赛、演唱比赛、野外拓展训练、书法等活动。
4、开展技术标兵评比,员工技术比武等活动。
二、优化后勤保障
没有后勤的保障,就保证不了生产稳定正常的进行。要保证公司稳定正常的生产经营必须要有一个坚强的后勤做后盾。势必首先制定相关制度,优化对食堂,宿舍,水,电,办公用品的监管。优化零星修缮,部分固定资产的的申报监管,优化卫生,环境,车辆等监管(按程序)。
1、加强行政岗位责任制、完善行政岗位制度。
2、加强行政后勤岗位责任制、完善行政后勤岗位制度。
3、加强行政总务岗位责任制、完善行政总务岗位制度。
4、加强保位(保安)岗位责任制、完善保安岗位制度。
5、加强财产管理及零星修缮、完善财产管理及管理制度。
6、加强食堂、宿舍、水、电及办公用品领取等监督管理措施,完善管理制度
7、加强车辆的停放工作。
8、加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9、做好与公司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强化安全保卫
评比一个企业的强大,好坏,盈利,亏损,就在于这个企业势必是具备有一个安全感。所以要安全就得强化公司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保安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四防”工作,落实保安管理制度,培训提升保安队长的管理水平。加强对人员进出,公务访客,车辆物品出入,消防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灾,防破坏、防职业安全事故等管理。同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贯切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创造一个安宁祥和的工作,生活环境,保证公司财产和公司员工的人身及合法财产的安全。
1、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强化消防安全管理,管理到位、层层落实到人,层层签订责任书。开展消防灭火演练。
四、开展员工思想教育培训工作。
1、公司形象教育培训。
2、员工行为礼仪教育培训。
3、办公职场的教育培训。
4、安全教育培训。
五、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

行政部工作计划


为切实配合20xx年公司计划的顺利实施,按岗位职责及任务对20xx年公司行政工作计划做出如下分解:

一、 深化绩效考核成果

通过20xx年近3个月的绩效考核及目标管理,公司各部门对绩效考核的理解及行为转变正在逐步改善,以工作目标结果为导向,用事实和数据说话,本部门在20xx年的工作中将全力配合公司的绩效改革,以提高员工满意度为指导思想,加强与各部门各级员工之间的沟通,切实提高工作绩效。

二、全面响应“全员营销”工作理念

配合公司与营销有关的职能部门,建立一套后勤服务保障体系,实行承诺制,对相关部门提出的协助做出承诺,并写进绩效考核指标,保障公司销售目标的实现。

三、抓节约、保指标

在明年的工作中,行政部必须与各部门充分沟通,出台详细制度,大力抓节约,天天抓,时时抓,日常工作中多进行监督、检查、改进,从“节流”的层面确保公司利润指标的达成。

四、狠抓安全生产

以现有的安全标准化管理平台为基础,多进行安全检查、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注意隐患排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保证安全生产零事故率。

五、企业文化建设

针对这一行政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我们计划以日常企业文化建设为主,主题活动为辅的方式,通过吸收别人先进企业文化经验,在明年内完成公司企业文化框架的搭建工作。

六、创新十主动

作为行政部负责人必须花时间进行思考、针对工作中的方方面面提出独特的改良办法及方式,主动出击,将创新管理分解到明年各月的绩效考核指标内,培养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用创新精神和意识为工作加上助推器。

行政科工作计划


1、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领导决策搞好服务。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和政策理论水平。通过积极参加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自学,使大家的政治思想和理论水平进一步提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进一步提高。二是扎扎实实搞好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工作能力。今年我们将根据我县召开正博会这一重点工作和办公室实际,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一步认真学习好《接待礼仪》、《政府办工作职责》、《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等,还要学习微机、法律、市场等有关知识,以极大提高同志们的业务素质,拓宽大家的知识面,提高服务水平,为更好做好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同时,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认真开展调研活动,为县领导和办公室领导决策搞好服务,每人在县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3篇以上。

2、认真做好办公室值班工作和市长公开电话交办件承办等工作。一是认真做好日常及节假日值班工作,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及时接听好每一个电话,认真做好电话记录,对反映的问题及时答复,重要事项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根据领导指示认真转办、催办,及时汇报办理结果。力争今年值班工作继续被市政府办公厅评为先进单位。二是认真受理市长公开电话和市长短信热线反映的问题,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市长公开电话、市长短信热线交办件和县长公开电话投诉事件,做好登记,及时汇报、交办,并督促落实,确保按时办结率达100%。进一进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力争群众反映问题处理率达98%以上。

3、认真做好政府及办公室会务工作。今年我县大事多、喜事多,尤其是今年正博会将在4月召开。为了使正博会顺利召开,我们将会同县委办努力搞好参会领导的邀请、嘉宾的接待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从会前准备、会中服务、会后总结等各个环节为正博会的召开服好务。同时做好县政府和办公室召开的各种会议的组织、通知、会前准备和会中服务工作。做好会议室、领导办公室的部置、清洁卫生工作。确保县领导工作顺利开展和县政府及办公室各种会议顺利进行。

4、进一步做好印信管理工作。①进一步加强县政府印章和政府办及各科室印章的管理工作,对印章严格按照程序做好请示、登记、盖章管理。②在特殊时期,按上级有关规定或领导指示做好进京信等各种证明信的办理工作。③认真办理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因机构变更启用新印章工作。④做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证办理事宜。⑤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购车报批手续工作。

5、认真做好车辆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办公室车辆管理、车辆用油、车辆维修和保养工作,俭省节约,努力减少跑冒滴漏,确保县领导和办公室办公用车不受影响。

6、继续保持市政府办公厅考核的“值班工作先进单位”、“会务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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