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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局辞职信

县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

计划设立目标和标准以利于控制,没有计划,就没有控制。为了方便自己有效完成工作,我们都需要进行策划,来完善我们的方案制定方案对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和规划作用。您对于写好一份方案是否一筹莫展呢?或许"县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是你正在寻找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的学习和工作!

镇安县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实施方案

各司法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根据省、市、县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会议和商政发[2005]33号、镇政法发[2005]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

一、成立以局长杨明军同志为组长、支部书记陈功域、纪检组长蒋立新、副局长胡吉祥、黄文良等同志为副组长的专项整改活动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分抓教育,由副局长胡吉祥、纪检组长蒋立新主抓清理思想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日常工作。以确保专项整改活动的扎实开展。

二、结合行业特点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司法所干警队伍主要解决理想信念弱化,宗旨观念淡薄,工作思路模糊,履行职责不主动,完成任务不坚决,缺乏工作热情和进取精神的问题。二是法律服务行业主要解决,公证行业是否做到公开办证、公开收费标准和公证员实行挂牌服务;律师行业主要解决执业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商业化服务,缺乏诚信,指使、诱导当事人提供假证伪证严重违法乱纪以及其它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基层法律服务主要解决,服务不规范、收费不规范、白条收费、私自收案、管理不规范和少数法律工作者执业道德方面的突出问题。

三、方法步骤。

这次“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要始终贯彻“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采取内部排查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查处违法违纪与弘扬先进典型相结合,整改突出问题与健全完善队伍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学习动员,集中整改(从现在起至6月底)。按照市局和政法委要求,局机关及系统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出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迅速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开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大讨论,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引导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树立正确是人生观、价值观,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认真排查出队伍在执法和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注意群众反映强烈是问题,认真做到“三查三看”:走群众观念、看有无“冷横硬推拖”、“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作风和“吃、拿、卡、要”问题;查违纪观念,看有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徇私枉法问题;查敬业爱岗精神,看是否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通过“三查三看”将查找的问题向全系统通报,接受评议和监督改正,对司法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进行“开门整改、公开评议”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基层单位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类。

(二)落实整改、健全制度(7月初至8月底)。针对各单位排查出来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逐一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对重点问题采取集中会诊的办法,重点解决,决不姑息迁就,对一时解决不了的,落实专人负责到底。要突出以下整改重点:一要进一步规范公证、律师事务所、司法所、法律服务等窗口单位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服务内容,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设、增强执法服务的透明度、扩大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二要切实整治作风漂浮、工作不实、形式主义的问题。要紧紧围绕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热情服务、提高效率等四个方面要求,扎实开展便民利民活动。三要切实解决业务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低的问题,严格按照要求达到相应的知识业务能力层次,对不能达到的要创造培训条件限期参学。

针对在专项整改活动中排查和发现的问题,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推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质量考核评估等制度,明确司法行政人员的执法权限和基本职责,规范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的执法行为,努力在源头上铲除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

(三)检查总结、培训考核(9月初至10月底)。

县局将对下属各单位的专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主要看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否排查出来。各项整改措施是否得到落实,涉及的人员是否得到处理,队伍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同时,要对党员干部及法律服务人员学习《公证法》、《律师法》、《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规定》、《法律援助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考试考核。经三次不及格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专项整改活动在司法行政系统的重大意义,教育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以正确的态度对待专项整改活动,防止和消除厌烦情绪,确保专项整改活动扎实开展。

二是精心组织,加强领导。为使这次专项整改活动有效开展,各单位要做到“五个到位”:即组织领导到位、学习动员到位、整改措施制定到位、督促检查到位、解决问题到位、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领导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将这次专项整改工作作为干部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是突出重点,解决问题。要始终把工作着力点放在解决群众意见大、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上,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服务于民。通过这一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树立司法行政行业的良好形象。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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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法行为活动方案


规范执法行为活动方案

根据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市依法治市“十大行动”总体方案》(万法组发﹝2015﹞1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杜绝不良风气,提升执法能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更好地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我局积极开展于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要求,继续巩固深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成效,以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为主要抓手,密切联系近两年工作实际,尤其是近期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检疫出证和证章标识管理,全面提升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以下简称“行动”),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健全规章制度,纯洁执法队伍,强化管理手段,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能力,打造一支政治硬、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树立动物卫生监督队伍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良好形象。

(二)主要内容

提升动物卫生监督人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整改、考核、培训等措施,加强遵纪守法、文明执法、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方针政策、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综合素质,适应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增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凝聚力、执行力,完善相关保障措施,提高执法人员操作技能、综合监管能力、办案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6月)

1、加强领导。成立**市“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领导小组,市畜牧食品局局长周元礼任组长,市畜牧食品局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吴安华任副组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朱静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支部书记邓万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林义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冉立冬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朱静卿兼任办公室主任,林义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鲁文菡为联络员,负责及时将“行动”期间的经验、做法及相关工作以信息形式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全市动员,落实方案。6月底,召开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动员大会,传达、部署**市“提素质强能力行动”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7月-*年4月)

1、人员队伍整顿阶段(7月1日-31日):全体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要求为依据,对过去两年,特别是近期小反刍兽疫防控中的执法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全面梳理,查找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规范动物卫生监督各环节管理。每名执法人员要写出自查自纠报告,交由单位领导班子审核后,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限期整改;对相关人员,单位负责人要进行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等处分。

2、定岗定程序,强化工作制度阶段(8月1日至31日):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动物检疫和监督执法各岗位的人员数量、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对设置不合理的岗位、人员要及时调整,确保动物卫生监督申报点(检查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执法办案、检疫等公主国内组岗位、人员落实到位。要按照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制度和启用动物卫生监督记录表的通知》要求,做好我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痕迹化管理。二是要对于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执法办案等工作岗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查证验物,做好消毒、登记工作。要监督做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关键岗位轮换和执法回避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执法督查和稽查制等制度,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三是要对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检疫规程检疫出证。杜绝只收费不检疫、“越权出证”、“隔山开证”等行为。发现疑似病畜禽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产地检疫出证要基于对规模养殖场或相关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掌握养殖环节动物疫病防控状况,并在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基础上,按产地检疫规程出证。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入场动物的查证验物,严防不合格动物进入屠宰场;做好同步检疫,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场。

3.规范证章标识使用管理专项整治阶段(9月1日至30日):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统一相关执法标识,规范检疫证明的使用管理,严格做到“统一订购、层级发放、网上公布、及时登记、回收和销毁”,落实“专人、专账、专库管理”制度。要及时对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识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清理排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立即整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的签字官方兽医必须为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要严格控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的签字官方兽医人数。要加大区域合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严肃处理不按规定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倒卖或伪造证章等违法违规行为。

4.执法后评估阶段(10月1日至31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组织开展执法案件“回头看”,通过调阅相关执法案卷、回访行政相对人等,对2013年查处的全部案件进行执法后评估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执法程序和效果进行检查和综合评价,纠正不当执法案件,对违规执法人员作出处理。要及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管理程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依法规范、公正透明。

5.举办执法技能竞赛(11月1日至31日):通过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现场执法评判、执法案卷评查和检疫技术比武等活动,对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进行评比,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推动执法人员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6.开展全员教育培训阶段(2015年1月-4月):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制定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培训计划,全面开展检疫监督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活动,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各方面素质。在政治素质上,要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形成“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形象;在法律素质上,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经上岗培训,持省级农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上岗,逐步实现动物卫生执法人员由业务型向依法管理型转变。在业务素质上,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畜牧、兽医等专业知识和相关操作技能,不断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市畜牧食品局要组织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人员,要继续培训至考核通过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总结提高阶段**年5月)

*年5月底前,市畜牧食品局要全面总结本次“行动”取得的成效,认真梳理各环节工作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要认真组织研究下一步工作方案,建立“提素质强能力”的长效机制。并在*年5月底前将本市总结报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四、加强监督检查,形成长效机制

市畜牧食品局和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完善各项制度,争取相关支持,提升监督执法科技支撑能力,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人员队伍整顿、规范证章标识使用管理、执法后评估等活动中,要坚持“边查找、边整改”,及时查漏补缺,重点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市畜牧食品局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内部稽查,对每个阶段实施情况组织督查,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加强指导督办,确保“行动”各项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营造动物卫生监督系统提升综合素质、强化执法能力的良好氛围。

**市畜牧食品局

检察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学习计划



为确保我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学习质量,使学习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通过学习使广大干警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统一执法思想,进一步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特制定本学习计划。
一、学习方式
鉴于我院办公楼装修的实际情况,专项整改活动的学习方式以科室为单位进行,此文来源于小编:wmjy.net由各科室组织本科室干警集中学习;
二、学习时间
每个工作日的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如有办案或出差等情况,需向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请假,并报院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凡因公因事缺课的,要安排补课。
三、学习要求
每名干警学习笔记不少于五千字;每个科室撰写文章一篇;
四、学习内容:
1、《为人民服务》;
2、《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3、《胡锦涛同志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
4、学习中央政法委和高检院以及省委政法委关于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
5、学习全国、省、市检察长会议文件;
6、全国、省、市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会议文件;
7、高检院和省、市院工作报告;
8、贾春旺检察长在贯彻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9、学习领会“”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
10、学习的要求。

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提高广大司法行政工作者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我县“法治**”建设,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目的,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基本目标

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执法数量明显增加,执法力度明显加大,执法质量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

建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法制股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中心),包括法律服务管理股、基层股、办公室、法律援助中心。

(二)实施要求

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1.《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省属市(地区)、县司法行政机构给国务院的请示报告》(1980年7月21日国务院批转 国发[1980]19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5.《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6.《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

五、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行政许可职能(7项)

1.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初审

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审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初审

法律依据: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有关文件。

司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3.律师执业证申领初审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4.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初审

法律依据:

司法部《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七条:申请人通过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5.公证员执业申请初审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初审

法律依据: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7.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接待站(点)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二)行政处罚职能(6项)。

1.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人员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六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对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公证员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报请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 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3.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2)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3)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4)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6)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7)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的;

(8)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9)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10)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11)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2)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13)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14)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15)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16)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1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18)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1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5项。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超越业务范围的;

(2)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3)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4)伪造、涂改、抵押、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5)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6)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取弄虚作假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本所资产的;

(8)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9)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所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5.对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无正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2)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罚款

法律依据:

《**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

《**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

6.对法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处罚

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业整顿处罚,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2)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

(3)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三)行政监管职能(7项)

1.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1)对国有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2)对合作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3)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清算活动进行监督。

(4)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分所应当接受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5)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应当接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2.对律师的监督

(1)对专职律师的监督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对兼职律师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3)对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不适宜承担这项工作的律师,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4)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5)对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实习人员的监督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

(6)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内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3.对香港、澳门律师受聘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三条: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4.对公证机构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5.对公证员的执业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公证员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证员执业档案,将公证员任职审核任命情况,年度考核结果,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以及受奖惩的情况汇入执业档案。

6.对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的监督

法律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7.备案

(1)对实习人员的备案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对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备案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合作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依律师事务所章程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依合伙协议和章程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四)其他行政行为(7项)

1.行政赔偿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

(1)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

(2)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

(3)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2.非行政许可事项

(1)公证机构设立初审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2)公证机构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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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第2页

sp;(3)办理公证员免职提请的报告手续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4)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5)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6)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核准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法律援助审批

(1)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法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

(2)终止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人员和案件处理机关。法律援助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解除委托代理关系: (一)受援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三)受援人故意隐瞒重大案件事实的; (四)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五)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六)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撤销通知辩护的;(八)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4.行政奖励

(1)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2)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5.责令改正

(1)对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36条第2款: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正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2)对公证员的年度考核管理中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24条第3款: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3)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4)对律师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法律授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律师事务所机构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时,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7.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六、履行法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一)履行行政许可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二)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保护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

(三)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向投诉人、举报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四)履行其他具体执法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合法、合理,程序正当,体现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原则。

七、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工作流程、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1.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科(执法岗位2个)

依法实施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初审,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初审,律师执业证申领初审,公证员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初审,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接待站(点)设立申请审查等行政许可职能;实施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人员、违法公证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务机构的处罚等行政处罚职能;实施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的监督,实施对香港澳门律师受聘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监督、实施对公证员的执业监督检查、备案等行政监督;实施受理公证机构设立初审、公证机构变更审核、办理公证员免职提请的报告手续、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审核、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核准等非行政许可事项,责令改正,律师事务所机构变更审核,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变更审核。

岗位执法职权:

(1)对以下申请,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申请;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申请;

律师执业证申领申请;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申请;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地顾问申请;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申请;

公证机构设立申请;

公证机构变更申请;

公证员执业申请;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申请;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申请;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待站(点)设立审批。

(2)对以下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

律师的执业活动;

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

律师和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执业活动;

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

(3)对以下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罚建议: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违法行为;

公证机构、公证员的违法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为。

(4)办理公证员免职提请的报告手续;

(5)办理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或变更核准手续;

(6)接待、办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信访、投诉事项。

岗位执法流程及目标要求:

(1)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要求: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发现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纠正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3)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4)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公证机构、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应予行政处罚的,于立案之日起40日内提出处罚意见;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办公室组织听证会;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要求:查处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5)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执业活动、公证质量、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档案管理、财务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公证员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6)接待、登记来访投诉,对属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40天内提出办理意见。

要求:依法、及时受理,不推诿、敷衍、拖延;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分清责任、教育疏导、妥善处理。

岗位执法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SpA, N(《行政许可法》第72条)

(2)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许可法》第73条)

(3)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员职务任免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及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43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35条)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77条)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60条)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62条)

(7)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或者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6条)

(8)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信访条例》第42条)

(9)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信访条例》第43条)

股长岗位:

对行政许可审核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按规定时间上报。

对针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申请的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核准意见,报分管局长签发。

对安排或者推荐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处理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核准后实施。

对处罚建议,在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行政处罚,需上报上级处罚的,按照规定时间上报。

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对信访投诉事项提出的办理意见,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股长执法责任:

对科室人员的执法责任,依法承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2、基层工作管理科(执法岗位1人)

实施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行政奖励。

岗位执法职权:

受理各地申报的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岗位执法流程及目标要求:

及时受理各地的申请材料,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要求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要求:客观、公正。

岗位执法责任:

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公务员法》第55条)

股长岗位:

对有关行政奖励的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与计生委、纪委、县委政法委等部门做好衔接,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政表彰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核准后报县政府签发。

股长岗位执法责任:

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执法责任,依法承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3、办公室(法制员)(执法岗位1个)

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审核本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对内部行政执法的监督。

岗位执法职权:

(1)对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2)办理行政赔偿案件;

(3)组织听证会;

(4)对法律援助申请人异议的审查;

(5)接待、办理对司法行政有关的信访、投诉事项。

岗位执法流程及目标要求:

(1)对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2)及时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在3日内提出是否予以立案的意见;在40日内对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要求:依法、公正,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办理案件调查机构移送的听证案件的有关听证事项。

要求:按规定时间、要求做好各项听证准备事项,准确记录听证会内容,起草听证报告;制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将案卷材料返回案件调查机构。

(4)对法律援助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要求:依法、及时受理,及时审查。

(5)接待、登记来访投诉,对属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办理意见。

要求:依法、及时。不推诿、附言、拖延;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教育疏导,妥善处理。

岗位执法责任:

(1)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公务员法》第55条)

(2)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信访条例》第42条)

(3)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信访条例》第43条)

主任岗位:

对法制员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立案的意见,在1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对提出的关于行政赔偿请求处理意见,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

对法制员提出的听证报告进行审查后,报局长审定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分管领导批准。

对援助申请人的异议提出的办理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后,报分管局长批准。

主任岗位执法责任:

对法制员的执法责任,依法承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4、法律援助中心(执法岗位3个)

依法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等工作;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实施对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进行奖励。

岗位执法职权:

(1)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提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意见。

(2)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终止法律援助、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等事项;

(3)奖励建议。

(4)对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行为进行监督。

(5)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罚建议。

岗位执法流程及执法目标:

(1)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援助条件并提供法律援助的审查建议;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要求:及时办理、审查是否符合援助条件。

(2)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要求:指派及时、符合操作要求。

(3)对法律援助人员或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事项,应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意见。

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4)对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人员消极履行义务,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事项,应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

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5)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提出奖励建议。

要求:建议合法、公正。

(6)对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7)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法律服务机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投诉,自立案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罚意见。

要求:查处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8)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法律援助人员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谋取非法利益、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投诉,自立案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第3页

罚意见。

要求:查处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岗位执法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援助条例》第26条)

(2)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援助条例》第30条)

主任岗位:

对提出的审查建议,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核准意见。

对提出的终止法律援助、变更法律援助人员建议及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建议,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分管局长审批。

对提出的处罚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后报分管局长审核。

主任执法责任:

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执法责任,依法承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评议考核的要求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的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通过局政务公开栏等方式予以公开,不断增强评议考核的透明度。

(二)评议考核的程序

1.自查自评: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结合检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对照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和本机构的执法职权,在认真总结年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自查自评材料和自评得分结果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互评: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互评。

3.审查和提出考核档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局政治处、纪委监察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报送的自查自评材料进行审查,结合互评情况,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档次,提出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的考核档次建议。

4.局长办公会议确定考核结果:根据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考核档次建议,结合局目标责任考核等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三)评议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结果作为本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年终评先受奖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评先受奖资格。凡年度考核优秀的执法机构,将予以表彰。

九、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责任追究的内容

1.按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执法责任追究。

2.法律服务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办公室、“148”法律援助中心及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经复议机关复议后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有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二)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

1.、对于法律服务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处、办公室、“148”法律援助中心及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分别适用或合并适用下列形式追究: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讨改正;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调离原行政执法岗位,并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5)责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6)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内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1.过错责任的确认。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发现的过错行为,应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有关材料、证据,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提出确认意见,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予以确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的过错行为,可以移送相关执法机构调查核实,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提出确认意见,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予以确认。

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决定书,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直接作为过错责任的确认依据。

2.过错责任的追究。已确认的过错责任,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局政治处、纪检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责任机构和责任人。

3.责任追究的实施。决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后,属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改正的,由其所在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负责实施;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局办公室依法办理;涉及调离岗位及人事任免的,由局政治处依照有关程序规定办理;涉及党政纪处分的,由局纪检监察室办理;涉及经济赔偿方面的,由局办公室办理。

4.异议的处理。对追究过错责任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局行政首长申请复核,局行政首长应在20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县人事主管机关申诉。

检察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第一阶段工作方案



各科室:
根据分院的要求和专项整改活动总体工作方案的部署,现对专项整改活动第一阶段(学习动员和集中整改)具体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主要任务
(一)学习动员
1、学习内容
(1)进一步学习领会“”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
(2)学习的要求;
(3)学习《为人民服务》、《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胡锦涛同志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等著作;
(4)学习中央政法委和高检院、省院以及省委政法委、总局政法委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
(5)学习全国、全省、全省林区检察长会议和全国、全省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会议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院、分院工作报告以及贾春旺检察长在贯彻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通过学习,使广大干警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统一执法思想,进一步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
2、方法要求
(1)深入动员。要进行全员参与的普遍动员,各重点部门要进行重点动员此文来源于小编:wmjy.net,切实提高广大干警对专项整改活动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参与专项整改活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在深入动员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真正形成党组统一领导、主管领导分工负责、工作部门牵头抓、重点部门积极落实、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局面。
(2)领导带头。院党组成员要带头学习,在此期间党组学习中心组要安排几次集中学习。通过学习,党组要形成共识,领导同志要解决好自身认识问题,自觉地把自己摆进去。还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部门的专项整改活动负总责,抓好分管部门的学习动员、查摆和整改工作。
(3)集中辅导。要适时邀请有关专家、领导同志对干警进行重点辅导,举办专题讲座或报告,为干警答疑解惑,进一步提高学习的质量和效果。
(4)坚持自学。要坚持以干警自学为主,按照确定的学习内容和资料,引导广大干警充分利用业余或其他有效时间进行自学,切实提高干警的内动力和积极性。
(5)与实践紧密结合。学习动员要与执法活动紧密结合,边学习动员边提高思想认识,边学习边查摆整改,不能使学习脱离执法工作实际,形成“两层皮”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工作方。
3、时间安排
要把学习贯彻于整个专项整改活动的始终,用学习推动整改工作,通过整改成效检验学习的质量和效果。集中学习安排大约一周时间,从6月1日至6日。
(二)深入查摆
1、查摆内容
⑴分院总《方案》中确定的四个方面20余条问题。
⑵2003年以来涉检上访案件和错案。
⑶检察干警执法违法问题。
⑷属于本部门的具体问题。
⑸社会舆论和涉检上访中暴露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查摆方法
⑴对以前教育整顿中查摆出来的、属于执法方面的问题进行梳理,对已经整改的问题要进行回头看,并总结经验教训;对正在整改和尚未整改的要列为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内容。
⑵开展内部自查,组织本院干警对照四个方面整改内容进行自查自纠。
⑶开门查摆,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意见。
⑷对查摆出的问题分门别类列出明细,进行全面分析,逐一制定整改措施,确定专人,明确期限,进行督促整改。
3、时间安排
大约一周时间,从6月7日至13日。
(三)集中整改
1、整改原则方法
⑴对以前教育整顿中梳理出来的执法问题要首先整改到位。
&n

bsp; ⑵原则上整改要与查摆同步进行,贯穿第一阶段的始终,坚持边查边改,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
⑶对能在年内完成整改的,要逐一列项,限期整改。
⑷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列出专题,加强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作出安排。
⑸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选择一、两件进行公开处理,教育广大干警,扩大社会影响。对整改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2、时间安排
能立即整改的与查摆同步进行,对其他问题安排大约一周时间进行集中整改,从6月14日到19日,主要是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确定完成时限,并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公布。

县司法局2005年工作安排


县司法局
2005年开创性工作安排
根据《邯郸市司法局2005年工作要点》和上级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按照"两头对接,中间激活"的工作思路,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我局的2005年开创性工作安排如下:开展司法所建设"十个一"工程和理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一、基层司法所"十个一"工程
按照一制、一庭、一所、一队、一员、一线、一训、一杯、一会、一考的工作思路对司法所进行规范化建设。
1、"一制":即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的管理体制。为加强对基层司法所的领导力度,使之真正发挥作用,争取将司法所建成县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司法局和基层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2、"一庭":在乡镇建立人民调解庭,村(居)建立人民调解室。县、乡、村三级都要建立健全纠纷排查登记调解制度、规范调解程序、健全档案文书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排查、调解、责任追究机制等。
3、"一所":完善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积极拓展业务。符合条件的依照程序申报一批法律服务所;条件暂不满足的,先行挂靠其他所成立法律服务站,延伸法律服务范围;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站,及时了解辖区内若是群体的法律需求,协助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提供援助服务;建立公证工作联络处,协助县公证处为辖区内的各个生产单位和经营组织及其各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成立外出武功人员法律服务中心,为维权和促进增收提供法律保障。
4、"一队":建立乡镇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通过吸收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律师、法律工作者和热爱法律工作的社会志愿者服务队,协助基层司法所做好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两劳回归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5、"一线":在乡镇司法所设立民间纠纷排查调处综合服务热线电话,每个村(居)要公开一部电话,方便辖区群众,及时发现和化解纠纷。
6、"一员":每个村、居、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都要固定一个民间纠纷信息报告员,对各类纠纷信息及时准确报告,以利于矛盾纠纷化解得最早。
7、"一杯(旗)":在乡镇、村(居)开展以无矛盾纠纷激化为主要内容的"长安杯"(或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8、"一会":县、乡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特别优秀的可向上请功。
9、"一训":乡镇司法所定时开办村(居)法制骨干班,村居要建立法制夜校。乡镇和村都要有针队性的制定年、季、月、周的培训计划、确定培训重点和编制授课教材。两级培训都要健全考勤薄、授课台帐和考试制度以备考核。
10、"一考":量化任务,责任到人。对司法所及干警建立和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对完不成任务或完成不好的,除司法所年终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外,有关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岗位调整或调离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基层司法所要健全对辖区各类调解组织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二、理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为避免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根据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我局拟在2005年成力求县司法鉴定中心,理顺管理体制,并顺利面对社会开展鉴定工作。
2005年2月28日

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实施意见


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实施意见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的部署,结合我县司法行政队伍实际,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到年底,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活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执法为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维护安全稳定的首位意识,端正执法执业思想,规范执法执业行为,严密执法执业程序,加强执法执业监督,提高执法执业公信度,集中整改人民群众反映的执法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队伍素质,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树立司法行政机关良好形象,为服务海西建设,全面建设“平安”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专项活动,全县司法行政队伍执法执业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执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执业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执法执业公信度进一步提高,执法执业中的突出问题得到进一步整改,执法执业形象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队伍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司法行政队伍执法执业工作的满意程度进一步上升。
三、指导原则
(一)坚持开展专项活动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相结合。把专项活动作为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重大措施。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贯彻落实到执法执业过程中;坚持从我县司法行政队伍的实际情况出发,创造性地开展专项活动;坚持以人为本,从严要求,把执法执业行为转化为服务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坚持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执法执业机制,规范执法执业行为,推进专项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坚持开展专项活动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对照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认真检查在法治意识、执法执业观念、执法执业纪律、执法执业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对照公正廉洁执法执业的具体要求,带头整改,带头规范执法执业行为,充分发挥党员的表率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使全系统每一名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永葆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政治本色。
(三)坚持开展专项活动与服务海西绿色腹地建设相结合。自觉将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放到服务海西绿色腹地建设中去定位,放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背景下去开拓,努力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司法行政公务员队伍立足于服务海西、服务基层,积极转变工作作风、畅通办事渠道、提高工作效率;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要围绕服务海西建设大局,按省厅下发的《关于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深入推进工作实践,积极服务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提高执业和服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
(四)坚持开展专项活动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相结合。结合贯彻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通过组织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围绕提高理论水平、增强工作能力、完善知识结构、提升思想境界,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能力素质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和作风建设,打牢公正廉洁执法的组织基础,树立司法行政机关良好形象。
(五)坚持开展专项活动与执法执业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相结合。通过开展执法执业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使全体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规范执法执业行为,进一步强化职业道德,切实提高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法执业能力、执法执业水平和执法执业公信力。
(六)坚持开展专项活动与抓好突出问题整改相结合。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征求意见,听取社会各界的反映,敢于解剖,善于纠正,边查边改边建,哪些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改那些问题,哪个环节薄弱就重点加强那个环节,哪项制度不健全就重点完善那项制度,特别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四、工作重点
(一)强化思想武装。通过动员教育,澄清模糊认识,使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刻认识开展专项活动的重要性,明确开展专项活动是适应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是解决执法执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建设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的客观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赋予司法行政队伍的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切实增强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公正廉洁执法和依法诚信执业的意识,提高参与专项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领导班子带头。在开展专项活动过程中,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带头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执业行为,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准则,带头参加

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实施意见第2页

学习培训,带头征求基层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群众意见,带头查摆存在的突出问题,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抓好整改落实,带动本部门专项活动深入开展。
(三)组织开展执法执业教育培训。落实轮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要求,抓好全体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法执业教育培训。今年5月底以前,我局党支部要安排一次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执业”为主题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对新任领导干部、新录用公务员开展“公正廉洁执法执业”集中教育时间不少于15天。积极组织新任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省厅举办的培训班。积极组织司法所长和新录用司法助理员参加市局举办的培训班。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特别要把全县律师队伍开展的律师警示教育活动作为专项教育培训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四)加强执法执业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执法执业工作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对执法执业中的每个具体环节作出严密细致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市委反腐办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办事公开等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要将行政许可事项、办事程序向基层和服务对象公开;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行业要进一步细化完善行业管理和执业者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将执业依据、程序、流程、结果、收费标准向服务对象公开。
(五)加快执法执业信息化建设。要继续加强司法行政网和普法网建设,逐步在全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行政工作提速增效。
(六)落实执法执业公开要求。健全完善执法执业公开制度,凡是能公开的工作制度、办事规则都要公开,凡是有条件实行执法执业工作信息化管理的,都要尽快实行信息化管理,以信息化促进规范化。法律服务机构也要将执法执业与服务行为向服务对象及社会公开。要将执法执业公开工作的内容、进度纳入法律服务机构执法执业状况考评的范围。
(七)创新执法执业监督制约机制。全面推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公正廉洁执法执业公开承诺制度,明确承诺事项、保障措施,并主动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健全完善执法执业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明确行为规范,严密工作流程,落实监督责任。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新闻媒体检查执法执业机构的执法执业行为,自觉将执法执业行为置于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之中。
(八)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执法执业考评机制。通过评查活动,严格落实“一案(证)一卡”制度、回访当事人制度,并运用调查问卷、满意率测评等方式,了解掌握群众对公正廉洁执法执业的意见、建议和满意程度。要全面建立执法执业人员公正廉洁执法执业档案,作为执法执业人员表彰奖励、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五、方法步骤
专项活动必须把学习教育贯穿始终,使广大司法行政干警牢固树立执法执业为民观念,切实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执业、为谁服务的问题。专项活动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5月初—5月中旬)。召开专项活动动员会,将上级领导的讲话精神和有关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干警,切实提高广大干警的思想认识和参与专项活动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要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公正廉洁执法执业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重点是学习《律师法》、《公证管理条例》等。要按照省厅、市局的部署,制定出我局开展专项活动的方案,制定阶段性计划,明确活动内容,确保专项活动落到实处。
(二)深入查摆。(5月中旬—7月中旬)。认真开展公正廉洁执法执业专项检查。采取自查、互查、上下帮查、面向社会开门查等方式,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调查问卷,召开专题分析会、专题座谈会等形式,特别要从社会各界的反映中、从群众的批评意见中、从已经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从查处的干警违法违纪典型案例中,深入查摆各部门及个人在执法执业工作中存在的不公正不廉洁的问题,剖析原因、深挖根源。
(三)集中整改。(7月中旬—9月底)。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做到“五个明确”:明确项目、明确目标、明确时限、明确措施、明确责任。做到“问题没搞清楚不放过,整改不落实不放过,处理不到位不放过”。对需协调配合处理的问题,要密切协作配合,发挥部门优势,形成执法执业合力,切实解决影响公正廉洁执法执业的突出问题。
(四)健全制度。(10月初—12月底)。要针对查摆出的问题,从执法执业工作最基础的环节和最基本的要求抓起,从看得见、摸得着的事情做起,认真检查现有的规章制度,通过健全制度、完善程序、强化监督,保证执法执业权的正确有效行使。要把健全完善制度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各部门要把建章立制情况和需要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范的制度建议及开展专项活动的总结上报县局。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推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专题部署,精心指导,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专项活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活动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工,狠抓落实,把专项活动与业务管理密切结合,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检查指导。分管领导要结合联系点工作制度,经常深入基层、帮助工作,树立典型、抓点带面。县局专项活动办公室要督促各部门抓好专项活动任务的落实,并在查摆、整改阶段加强工作指导检查,特别是对执法工作问题较多的部门,重点督查、限期整改。专项活动结束后,组织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部门,要进行补课。
(三)把好舆论导向。专项活动要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从有利于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有利于维护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形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进行必要的宣传,特别要选择一批工作好的典型进行宣传表彰,使人民群众看到司法行政部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决心和行动。

城管大队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计划


龙潭直属大队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 活动计划 按照市局总体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大队工作实际,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规范年”的各项任务和要求,不断提高我大队城管行政执法与市容市貌管理水平,出色完成市局交给的各项任务和本职工作,积极、及时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内容。制定具体活动安排如下: 2 指导思想 以市局下发的活动方案为指导,以效果显著的多样性活动为载体,以健全的和奖惩措施为保障,以提高全体人员城管行政执法与市容市貌管理水平为目标,力争实现执法案件“零过错”;执法服务“零距离”;队伍建设“零违纪”。全面贯彻落实市局制定的各项行政执法规范,使大队执法水平和街路管理工作有质的飞跃。 3 规范内容 1、着装规范;2、工作文明用语规范;3、仪容仪表言谈举止规范;4、执法工作程序规范;5、文书填写规范;6、卷宗装订规范;7、执法行为规范;8、备案规范。 三、具体活动安排 (一)、动员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 4月4日组织大队全体人员召开“龙潭大队开展行政执法规范活动”实施动员大会,由主管执法工作的大队长传达市局关于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局“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会议对全体人员做动员、号召,对大队如何贯彻落实活动提出要求、作出部署,同时明确本大队落实精神、开展活动采取的措施、手段和要达到的效果、目的。 (二)、检查阶段(4月11日至5月31日) 按照市局制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考核标准》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结合市局标准,制定本大队考核管理办法,由大队考核领导小组严格组织实施。我们从以下三个层面入手:一、个人参照标准,查找自身问题、思考产生根源,自己提出改正措施。二、同志之间相互监督进行规劝,促进改正。三、形成个人自查材料,上报大队,并由领导小组观察整改效果。同时将检查情况与大队百分制考核实施细则相结合,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提高遵守规范的意识和确保检查活动收到实效。并将检查结果做为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活动阶段(4月1日至10月31日) (1)、4月1日至5月31日为学习阶段。此阶段,每周组织1次执法规范学习活动,分6次完成学习《执法程序规范》、《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监督规范》。并于5月末举行大队执法规范知识考试,验收学习成果,通过学习活动促进同时进行的自查自纠活动深入开展。 (2)、5月31日-10月31日为具体活动开展阶段。具体计划如下: 6月为“执法规范宣传月”。结合“四公开”,组织大型宣传活动向人民群众宣传规范内容,邀请相对人对我大队执法人员遵守“规范”行为监督,举行1-2次与商家业户座谈会,接受批评、听取意识,以此为基础不断深化活动。 7月至9月为“规范活动开展月”。这一阶段结合规范的具体内容,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内容: 1、开展中队(科室)规范评比工作,以中队(科室)为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开展考评,将考评结果与中队(科室)业绩、人员工资相挂钩。 2、开展遵守规范论文竞赛。大队每人撰写1-2篇学习和遵守执法规范的心得、体会,要求认识深刻、思路清晰、有一定见地,并能提出可行的建议和做法,促进规范活动不断深入,将论文汇总上报。 3、结合大队督察办法,将规范内容纳入督察对象。对着装规范、用语规范,仪表规范进行抽查,对执法程序规范,文书填写规范,备案规范等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上公示板。 4、进行模拟执法现场点评,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5、聘请街路商家业户为业户监督员,对大队执法人员遵守“规范”行为进行监督。 10月为“活动开展检查月”,此阶段对近一年来的“规范”开展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总结,对先进中队(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后进中队和个人进行批评,并将总结上报市局。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在我大队的顺利开展,不断提高大队全体人员城管行政执法与龙潭区市容市貌管理水平,对活动中各项内容的具体开展进行组织实施,检查评比,监督指导,成立龙潭直属大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龙潭直属大队 二○○五年三月七日
城管大队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计划一文由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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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开展法律扶贫工作实施意见


司法局开展法律扶贫工作实施意见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局开展法律扶贫工作实施意见,请大家参阅!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区脱贫攻坚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助力我区脱贫攻坚战略,现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法律扶贫工作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施法律扶贫,助力精准脱贫攻坚战

(一)指导思想:开展法律扶贫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区脱贫攻坚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法治宣传、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努力服务贫困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为贫困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促进社会安全稳定,为全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法律保障。

(二)总体目标: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不断强化公民的法治意识,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到**年底在全区239个行政村、社区,实现“一村一法律顾问”全覆盖;健全法律援助制度,降低贫困村、社区群众的受援门槛,让更多贫困群众享受法律援助阳光;进一步加大安置帮教、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工作力度,全力服务贫困地区社会安全稳定。

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困难群众法治水平

(三)将法律扶贫工作纳入“七五”普法规划,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把普法宣传教育深入到贫困山区每一村、每一户。大力加强贫困村、社区干部法治培训,切实提高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四)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把送法下乡、送法进贫困村、进贫困户作为重点,分批分层次组织农民开展农村法律知识培训,确保贫困家庭户户都有“法律明白人”。

(五)积极组织开展法治文艺汇演、巡演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法治宣传等新媒体新技术,在贫困村、社区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陶冶法理情操,增强法治观念,推动形成依法精准脱贫的社会环境。

(六)大力开展贫困村、社区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以中、省、市民主法治示范村为标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健全“四民主两公开”等村务公开制度,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乡规民约,坚持软件硬件并重,真正实现在法治精神指引下,依法积极为贫困群众提供各种脱贫致富信息,把贫困村、社区民主法治村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健全法律服务网络,实现全覆盖

(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组织网络金覆盖,实现实体服务平台一站通。依托区司法局行政业务用房建立**区公共法律援助中心;依托基层司法所建立(街办)镇公共法律服务站,依托人民调解组织建立村组公共法律服务室,整合法制宣传、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实行一站式、一厅式窗口服务,打造“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及时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提供基础性、公共性法律服务。

(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实现网络服务平台一点通。建立全区公共法律服务网,利用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兴媒体,逐步实现区、镇、村、组四级联通,通过网络咨询、答疑、培训等形式直接服务贫困村、社区,为贫困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网上服务。

(九)推进律师担任行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现“一村一法律顾问”全覆盖。对全区贫困行政村,由区司法局协调,通过政府购买形式,由村委会聘任法律顾问,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开展定向式服务。

四、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维护贫困户合法权益

(十)对全区贫困人群实施免费咨询和法律援助,拓展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将贫困村、社区的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等三类对象,70岁以上老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只要其申请的事项符合有关规定,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对农村五保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人群,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群,重度残疾或者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等五类人群直接受理申请。

(十一)整合优化“12348”公共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实现专线服务平台一线通。将全省“12348”法律援助专线优化为公共法律服务专线,除咨询申请法律援助外,扩充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社区矫正等基本性的咨询服务功能,由派驻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专人值守,实现法律服务热线全天候、无假日服务。

五、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聚力特殊人群帮扶

(十二)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安置帮教基地。加强与监狱、戒毒所的有效衔接,确保每一名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强制戒毒人员至少在安置帮教基地接受一项职业技能培训,通过丰富的培训项目和成熟的培训管理,提高培训效果,达到应培尽培的目标。建立培训工作评价、考核体系,不断提高培训效果和学员的获证率,力争2020年学员获证率达到100%。

(十三)切实做好社会帮扶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安置帮教基地与监所的协调联动,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扎实开展服刑人员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详细甄别“三假”人员,力争2020年核查成功率达到80%。联合当地民政、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积极落实对安置帮教对象在就业、就学、务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协调民政部门、社会机构,对“三无”人员和生活困难的安置帮教对象进行社会救助,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十四)加强贫困村(社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招聘相关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缓解社区矫正工作力量的不足。采取聘用或招募志愿者方式引进心理咨询专业人员,动员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通过“矫正小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十五)发挥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平台作用,把部门(单位)职能优势变为帮扶工作的整体优势,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帮扶工作大格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帮困扶助工作,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医疗、子女上学等方面的生活问题。

六、构建人民调解新机制,促进贫困地区和谐稳定

(十六)全面推广人民调解“358”模式,在巩固完善区、镇(街)、村(社区)三级调解平台和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基础上,实现人民调解与综治、公安、法院、信访和司法行政工作有效衔接。广泛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为扶贫攻坚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七)推进贫困村(社区)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多方参与、扎根基层的人民调解网络,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不断壮大专业调解队伍力量,努力打造贫困村(社区)“全覆盖”的专业化大调解格局。

七、加强法律扶贫组织领导,如期脱贫提供法制保障

(十八)为了切实加强对法律扶贫工作的领导,区司法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法律扶贫工作中的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脱贫攻坚任务的部署和具体落实。根据法制宣传、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扶贫工作内容,分别由区司法局法制宣传科、公律科、法援科、基层科、社区矫正科负责具体指导和落实。

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集中梳理执法依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方案


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集中梳理执法依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容显示中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集中梳理执法依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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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集中梳理工作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37号文件精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职权流程,确认执法责任,完善执法绩效机制,严格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落实到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
二、目标任务
这次集中梳理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达到“四个清楚”:
(一)行政执法依据来源清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梳理,核定行政执法单位有多少执法依据,有多少执法权力,有多少执法责任,编制执法依据目录,确保执法主体、依据及程序来源清楚。
(二)行政职权行使清楚。行政执法单位、岗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处罚裁决等每项行政权力的行使程序规范清楚,职权分解合理,解决平行执法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问题,有效预防越职越权越位执法。
(三)执法考评程序清楚。行政执法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局对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考核主体明确、评议内容规范、评价办法科学,监督体系更加完善、有效。
(四)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清楚。监察、人事、法制部门在执行执法责任制追究工作中的职能、权限、程序更加明确,违法行政行为得到严肃查究,行政乱作为、不作为得到有力追究,责任人得到及时处理,真正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依法行政理念贯穿于每个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全过程。
三、实施步骤
这次集中梳理活动实施步骤共分为五个阶段:
(一)宣传培训阶段(*月*日至*日)。认真宣传开展集中梳理活动的重大意义,并通过以会代训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本文来源于(第1 --有文章需求,请到第1站留言板,12小时内解决您的问题]
(二)自查清理阶段(*月*日至*月*日)。根据市局统一部署,按照列明目录、分类排序的要求,对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市、县政府的“三定”方案进行全面、系统地梳理,逐项列出与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执法主体、依据、机构、权限、标准、程序和责任,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报杞县法制办公室,同时上报市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等待审核阶段(*月*日至*月*日)。此阶段由市局法制部门对我局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分解、执法责任进行全面审核。经审核如果出现依据不足、责任不明、文本格式不规范等情况,县局重新自查和清理。
(四)梳理行政执法依据阶段(*月*日至*月*日)。我局编制人员会同市局专卖办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数据库,编制《**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为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责任追究,完善执法运作体系奠定基础。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阶段(*月*日至*月*日)。此阶段由县局编制人员会同市局专卖办在《**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基础上,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科学地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完善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评议考核体系,规范和监督县局及全体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具体要求
(一)落实专人负责,加大梳理力度。此项工作要以县局专卖办为主,各执法岗位配合,对本部门、本单位执法依据进行逐件法律法规、规章,逐项行政行为的梳理、界定和职权分解,并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明确责任主体,要制定实施方案,按时、按要求、高质量、高效率地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开展。
(二)加强检查督办,落实工作责任。县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办,并把这项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与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结合进行,同考同奖。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没有按时完成任务或者弄虚作假、敷衍应付,造成工作被动的,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从严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责任。


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集中梳理执法依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方案

县司法局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县司法局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34 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委〔20**〕25 号)、《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 2016 年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中央、省、市、县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为做好我局 2016 年精准扶贫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以《**省**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和《**市深化精准扶贫 20**-2018年行动计划》为指导,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逐户制定帮扶措施,做到扶贫对象精确、扶贫措施精准、扶贫责任到位,全面推动精准扶贫再上新台阶,确保 2016 年有 5人以上贫困人口实现脱贫。

二、 工作要求

(一)做好排查工作。瞄准家庭主要劳动力在60岁以下、有劳动能力和较强脱贫愿望、处于扶贫标准线下的农村家庭居民开展精准帮扶。2016年,强化问题导向,精准扶贫到人,对10名扶贫对象给予帮扶。

(二)做好建档立卡。2016年对10户扶贫户实施精准扶贫。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逐户了解情况,分析致贫原因,仔细甄别,因户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做到“一人一本台账、一个脱贫计划、一个帮扶项目、一套帮扶措施、一名帮扶责任人”。对有生产能力、有发展意愿的扶贫户,集中力量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或者再创业。

(三)做好扶贫到户。根据县精准扶贫精神,我局积极通过与挂点村(**乡**村)联系,确定10户为精准扶贫对象,由县机关5名领导干部作为帮扶责任人,每人挂2户贫困户。2016年,实现贫困扶贫项目整合投入2万元以上。

(四)做好扶贫管理。全面提高扶贫科学化管理水平,建立精准扶贫动态管理,各扶贫直接责任人建立健全扶贫对象有进有出信息记录。针对不同致贫原因,在征求贫困户发展意愿的基础上,制定扶贫项目规划和分年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责任人,精准实施扶贫项目。加强扶贫工作队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目标明确,对扶贫业绩突出的帮扶干部予以表彰或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精准扶贫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扶贫工作,坚持扶贫开发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对精准扶贫工作的领导。把扶贫开发工作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建立健全精准扶贫责任制,制定精准扶贫规划,采取过硬措施,帮扶到村到户到人。各直接扶贫责任领导干部要强化精准扶贫理念,切忌“空喊口号”。

(二)开展驻村帮扶高覆盖。按照“领导挂户、干部驻村”的要求,从县局机关派出1个工作队,对挂点村(**乡**村)开展干部驻村帮扶。其中5名领导直接挂贫困户10户,驻村扶贫工作队重点是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扶贫“三件实事”来做,围绕中办发〔2013〕25号文件的“十项重点工作”来抓,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做好扶贫各项工作。

(三)加强挂点村基层组织建设。要加强贫困村基层组织建设,选优配强村级班子,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健全党员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对“一对一”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着力引导扶贫对象树立“脱贫不等不靠,致富敢闯敢冒”意识,自力更生,增收致富。

(四)加强精准扶贫工作考核。2016年起,将精准扶贫工作纳入全局考核内容,严格考核问责。主要考核各直接扶贫责任人帮扶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等。

策划方案,是策划成果的表现形态,通常以文字或图文为载体,策划方案源自于提案者的初始念头,终结于方案实施者的手头参考,其目的是将策划思路与内容客观地、清晰地、生动地呈现出来,并高效地指导实践行动。《县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如果还没解决您的需求,请访问我们为您2024准备的“执法局辞职信”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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