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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自我鉴定

机关工作人员保持清政廉洁的规定。

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为了更快的完成工作任务和目标,我们应该全身心投入到方案的准备中。方案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工作中较为常见。方案怎么写才好呢?小编经过搜集和处理,为你提供机关工作人员保持清政廉洁的规定,请马上收藏本页,以方便再次阅读!

机关工作人员保持清政廉洁的规定为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人素质,保证工作高效、廉洁,特制定如下规定:一、全体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清正廉洁的重要性、反腐倡廉的必要性,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及。二、按照我局《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按照优质规范服务的要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工作不推诿、不拖拉,提高工作效率。四、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有关人员或单位索取财物或吃、拿、卡、要。五、下基层不能摆架子、耍威风,应以工作为重,服务基层,服务养殖户。六、不准借开会、公务接待之名接受或赠送高档纪念品、礼品。七、执法活动中文明礼貌,程序规范;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清政勤政,为民服务。八、发扬团结、奉献、求实、创新的精神,勤奋工作,任劳任怨,不讲报酬,不搞攀比,服务群众,奉献自己。九、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倡新风尚,克服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XXX局 200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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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事项

1、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必须经过批准后,交党政办主任登记。请假1天的,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批准;请假2天以上(含2天)先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再由党委书记或主任批准;党政领导请假一律由党委书记或主任批准。

2、机关工作人员休假(丧假除外)必须先本人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再经人事部门审核,报书记或主任批准后并交党政办主任登记方可休假。休假完毕后,必须及时销假。

3、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急性病及丧假除外)均得事先请假,不得事后补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二、办法及待遇

(一)病假休假办法及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因患急性病需住院治疗的,由本人或委托人写出申请;因患慢性病需需住院治疗的,凭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介绍信按程序办理住院审批登记手续。

2、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扣除其病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按出勤天数比例扣除其病假期间的年终目标管理奖。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扣除其病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扣除其全年年终目标管理奖。

(3)病假超过6个月的,扣除其病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扣除其全年年终目标管理奖,从第7个月开始只发放其基本工资。

(二)事假休假办法及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制度和其他有关的工作制度,非特殊情况不得请事假,确因特殊须书面报告经审批后方可准假。

2、事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1)事假在1个月以内的,扣除其事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按出勤天数比例扣除其事假期间的年终目标管理奖。

(2)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的,扣除其事假期间下乡补助和交通费,并扣除其全年年终目标管理奖。

(3)事假超过2个月的,按请长假人员待遇对待。全额拨款人员每月发300月基本生活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人员每月发260月基本生活费,不在享受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同时还必须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

(三)年休假办法及待遇

1、休假条件。凡正式参加工作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由人事部门确定)已满5年,依法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2、休假天数。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7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4天。

3、休假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4、有关年休假具体问题的处理。(1)在一个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年休假天数,病假累计达1个月的,均不得安排休假。(2)凡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天数,而在本年度内事假、病假累计达到上述天数的,下年度不再享受休假待遇。(3)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最多不能超过两次,休假时间不能跨年度使用。(4)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确需在外地休假的,必须经书记或主任同意,方可前往,其路费自理,路途时间计算为休假时间。

(二)探亲假办法及待遇

1、探亲条件。工作满1年的正式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

3、探亲假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三)产假办法及待遇

1、产假假期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一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

(2)怀孕流、引产假期。经医疗部门证明,女职工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满3个月引产的。给予30天产假。

2、假期待遇

(1)休假期间扣除其下乡补助和交通费。

(2)有岗位津贴的扣除休假期间的岗位津贴。

(3)其他任何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四)婚、丧假办法及待遇

1、婚、丧假假期版权所有

(1)婚假。在职工作人员结婚可休假3天,如本人已达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结婚者增加婚假12天。

(2)丧假。在职工作人员及配偶父母亲病故,可休丧假3天。处理丧事可请3~5天事假料理。

2、假期待遇

(1)休假期间扣除其下乡补助和交通费。

(2)其他任何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机关工作人员守则、行为规范、工作纪律


机关工作人员守则、行为规范、工作纪律

第一章机关工作人员守则

第一条、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维护党和政府权威、声誉,维护机关的整体形象,不得有反党反政府的言论和行为。
第二条、遵纪守法,维护法律,严守纪律,服从组织,保证政令畅通。
第三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实事求是,讲究实效,按程序办事,按时按量完成本岗位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不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脏枉法,过好“金钱关”、“权力关”、“人情关”。
第五条、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机密,保管好各类文件、档案、资料、印鉴,自觉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牢固树立服务宗旨,文明办公,礼貌待人,努力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为来访人员办实事,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七条、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敬老尊贤,团结友爱,爱护公物,厉行节约,自觉维护机关团结,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
第八条、遇有与案件有利益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包庇、纵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充当违法行为的保护伞,也不得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以泄私愤。
第十条、加强学网-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争做政治过硬、业务精良、清正廉明、勤政务实、与时俱进的人民公仆。

第二章、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接待客人
1、机关办事的人,要一视同仁,热情服务,不以衣貌取人,不生熟有别。
2、来客进门后,先起立、让座、倒水,然后询问事由。客人离去时,要出门相送。
3、说话要语气和蔼、态度谦恭,即使对方急躁,也要文明相待,不与其争吵。
4、凡在职责范围内能办的事立即办,不能办的耐心解释;不属职责范围的事,说明情况,主动引见,并帮助联系。
第十二条、接打电话
1、接电话要先问“您好”,再问事由,答复问题要认真,帮助找人热情及时。
2、打电话时电话挂通后主动说出自己的姓名、单位,再询问对方情况,说话要客气,询问和交待事情要清楚,对方不明白要耐心解释。
3、对上级的通知和下级的重要情况报告,要认真做好电话记录,并记清发话人单位、姓名、时间和受话人姓名,记完后与对方复述核对一遍,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外出办事
1、到目的单位要主动自我介绍,说明来意,态度要谦虚,说话要和气,并自觉遵守该单位办事程序、规则。
2、外出办理事务,要公事公办。不掺杂个人情绪,不办不合政策、不合原则的事,更不准假公济私、以权谋私、搞特殊化。
3、严格自律。下基层为企业办事,吃住不搞特殊,办事要认真迅速,尽量减少在外停留时间。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形象
1、衣帽整洁,仪表大方,不穿奇装异服,上班时间不穿裤叉、背心、拖鞋,男同志不蓄长发长须。
2、谈吐文雅,谦逊礼让,不卑不亢,落落大方,平易近人,诚实处事。尊老敬贤,礼貌待人。
第十五条、文明用语。
接待交往中讲究文明用语。如用“请”、“您”、“谢谢”、“对不起”、“再见”、“今后多联系”等。对他人的帮助要道声“谢谢”,不能满足对方要求说声“对不起”、“很抱歉”。称呼年长者用“您”、“老同志”、“老人家”等专称。
第十六条、内务行为
1、团结同志。互相学习,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困难留给自己,方便让给别人。
2、勤俭节约。不浪费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爱护公物。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不化公为私,不假公济私,不损公肥私。
3、保持良好的办公环境和办公秩序。室内卫生由股室人员每天进行一次打扫和擦洗,室外卫生由专人负责每日进行清扫擦洗,要做到门窗、地面干净,桌面整洁,摆放有序。楼道、厕所保持干净卫生。自觉维护公物的完整和安全,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精简效能,权责统一,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原则。根据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时限、收费的合法性,便民、优质、快捷地进行行政审批。
第十八条、处理公务,要严格按程序办,职权范围以内的事认真办理,职权范围以外的事要请示汇报。该请示的问题,一般不越级请示,该处理的问题,一般不越级处理,对职权范围外的急办事项要及时与有关领导和同事联系,不耽搁。
第十九条、坚持原则,讲究实效。工作要分清主次和轻重缓急。能马上办的事情,要马上予以解决,能当天完成的不推到明天。凡属领导交办的事项,要按照批办的时间要求,抓紧办理,按时完成,对符合正常程序的请示,能马上答复的,就立即答复,不能马上答复或不予解

机关工作人员守则、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第2页

决的问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行政监督管理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不感情用事,不拿原则做交易,不滥用职权,不凭借职权刁难下属和管理相对人,不利用职权捞取好处。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必须要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单独执法或业余私自执法,或超权力范围执法。罚没款必须出具《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不得以收代罚,以赠代罚,以白条收取执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知道的不打听。
第二十三条、坚持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属政务公开的内容和重大问题要公布于众,自觉接受群众的质询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区内执行公务活动,一律不准单位用餐,不得接受城区内各行政相对人的宴请;到各乡镇从事公务活动,一般自己解决就餐。特殊情况下接受招待用餐一律不动酒水,吃工作餐,有条件时尽量吃盒饭或在食堂就餐。
第二十五条、尊重领导,关心同志。有问题(包括个人的问题,需要向领导和组织反映的问题)坚持在机关说,不到领导家里说,不允许采取非正常方式解决。对领导有意见当面说,不背后乱说。对部属要关心爱护,对同事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共同进步。
第二十六条、要处理好公共关系。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工作中有了成绩多从客观上分析原因,看哪些做的还不够。工作中出了问题多从主观上找差距。要正确对待荣誉,正确对待批评,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工作时间,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勤。局考勤实行集中张榜、个人登记、办公室监督的考勤制度。
第二十八条、严格遵守五条禁令,在工作日早、中餐和处理公务时不得饮酒。
第二十九条、不得在办公场地打牌、下棋、搞娱乐活动(单位组织的除外);上班时不得擅自离岗、串岗,不大声喧哗,不议论与工作无关的人和事,不办公务以外的事情;不得穿裤叉、背心、拖鞋上班;注意公共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纸屑,不吃零食,做私事。
第三十条、股室人员在工作日,必须按要求填写好去向牌,局长外出必须告知办公室,副局长、股室长外出必须事先报告局长,科员外出必须事先报告股室长。所有人员跨辖区处调、开会、学习及其它公务必须事先报经局长同意。
第三十一条、开会、学习时,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学习纪律,在开会、学习时间内指定一名办公室人员接听电话和接待来客,其他人员不准接待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人和事,不准开手机。

局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局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提高干部素质,树立良好形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是指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在仪表、业务、交际、语言等方面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行为标准。
第二条本日常行为规范适用于本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衣着要整洁得体、端庄大方,不得穿着过于生活化的服装。
第四条仪表仪容须端庄大方,头发常理,指甲常修,男同志不留长发、不蓄胡须,女同志不浓妆艳抹、不染怪发。
第五条遵守出勤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因事、因病不能出勤,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特殊情况须事后补假。
第六条工作时间须集中精力,专心工作,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串岗聊天,不大声喧哗、嬉笑打闹,不在电脑上玩游戏、炒股、看电影、上网聊天和上不健康网站等。公务期间中午不得饮酒。
第七条遵守会议规定,按时参会,不无故缺席。开会时集中精力,认真做好记录,不看与会议无关的材料,不开小会,不吸烟,不随便走动,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均应关闭或处于静音状态,不在会场内接打电话。
第八条对工作精益求精,讲求工作质量,办事撰文要严谨细致,不粗枝大叶,不拖泥带水。讲求工作效率,当日事当日毕,不得推诿拖拉,贻误工作。按程序办事,逐级请示和报告工作,不越级、不越权、不侵权,不推卸责任。
第九条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做到“五个一”,即“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声请坐、一杯茶水、一份满意”。
第十条遵守办公场所管理规定,维护文明办公环境。上班时提前到岗打扫卫生,离开时关闭门窗和电源。办公室布局美观合理,物品摆放有序,办公桌面干净整洁。
第十一条保守工作秘密,不私自传播、泄露不宜公开的会议决定、决议,不传播不宜宣传的单位人事关系方面的事宜。
第十二条遵守机关财务制度,借用公款、领借物品必须履行申报程序和登记手续,借用公款公物须及时归还。
第十三条遵守网络管理规定,保证局域网络健康、安全和通畅。爱护桌椅、微机等办公设备,如有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要节约办公用品,不得浪费。
第十四条尊重他人劳动,不乱丢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放杂物,不在禁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抽游烟,保持办公室和公共场所卫生整洁。
第十五条要顾大局、识大体,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搞好股室之间、同事之间的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第十六条对外交往要热情谨慎,讲求人品,不滥交朋友,保持机关工作人员的优良品德。
第十七条接打电话应轻拿轻放,自觉使用礼貌用语,如“您好”、“请问您找哪位”。接听电话要热情,答复问题要认真,重要事情要记录,通话完毕要说“再见”。
第十八条遵守社会交际礼仪,进领导办公室应先敲门;首次见面应主动问好,对方问好,要相应回答;握手时须等职务高、年长者和女士先伸手,握手时松紧适宜。
第十九条讲究语言文明,尽可能说普通话,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遇见别人谈话不乱插话,确需插话,应征得同意。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范由办公室解释并负责检查,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并列入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某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实施意见


某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实施意见

某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xx]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竞争上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为依据,以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基本目标,实现由分步推进到全面实施,由单项突破到制度配套,确保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科学化轨道。
竞争上岗工作的原则是:
1.党管干部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机关,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事业单位的竞争上岗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竞争上岗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必要时,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允许直属事业单位及下级机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竞争上岗。
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任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三、资格条件
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关内部人员参加竞争上岗,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下级机关人员参加竞争上岗,应符合调任条件。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
(三)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四)年龄在45岁以下的人员,应参加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的计算机培训,掌握计算机知识。
(五)符合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人员,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程序和方法
(一)制定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有关事宜。实施方案应广泛征求本单位干部群众意见,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
(二)公布方案。方案确定后,应将主要内容包括竞争的职位、参与竞争人员的资格条件及竞争方法程序等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
(三)公开报名。一般采取个人自愿报名,也可采取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报名。根据实际,可规定报具体职位,也可规定不报具体职位。填报志愿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达不到2人报名的,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四)资格审查。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由用人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五)笔试。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笔试一般由本单位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笔试范围为中组部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范围。
(六)面试。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或演讲答辩方式进行。
采取结构化面试的,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面试小组由本单位领导、群众代表、干部(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其中外单位人员应占一定比例。面试小组成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或专业水平高、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采取演讲答辩方式组织面试的,竞争者在一定范围内演讲,介绍自己的工作经历、德才情况和做好竞争职位的工作打算,可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七)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在一定范围内,对竞争

某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实施意见第2页

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推荐。一般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单位工作人员在20人以下的,除本单位人员必须参加外,还应邀请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代表参加。参加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布或通知本人。
民主测评要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评价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项,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由干部(人事)部门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即为竞争者民主测评分数。民主测评分数低于60分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进行民主推荐的,推荐票数未超过30%的,不列为考察对象。已组织了民主推荐的可不再开展民主测评。
(八)考察。开展竞争上岗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运用合理的遴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一般可采取综合遴选的方式。即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全部环节的竞争,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和成绩。
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多时,也可采取逐轮遴选的方式确定考察对象。采用逐轮遴选方式,应当公布每个环节入围者的名单及最低入围成绩。
通过综合遴选或逐轮遴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一般应差额确定考察对象,由用人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对其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和能否胜任所竞争职位的工作,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九)讨论决定。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结果和考察情况,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备案同意后确定拟任人选。
决定拟任人选,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党委(党组)可决定暂时空缺。
对通过竞争上岗任职的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用合理的遴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一般可采取综合遴选的方式。即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全部环节的竞争,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和成绩。
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多时,也可采取逐轮遴选的方式确定考察对象。采用逐轮遴选方式,应当公布每个环节入围者的名单及最低入围成绩。
通过综合遴选或逐轮遴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一般应差额确定考察对象,由用人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对其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和能否胜任所竞争职位的工作,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九)讨论决定。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结果和考察情况,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备案同意后确定拟任人选。
决定拟任人选,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党委(党组)可决定暂时空缺。
对通过竞争上岗任职的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任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对外公示。对拟任人选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五、组织与管理
(一)竞争上岗实行部门负责制。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二)切实加强职位管理。各地、各单位必须按照“三定”规定设置职位,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开展竞争上岗工作,不得突破机构规格设置职位,不得突破职数限额、放宽任职条件任命领导和非领导职务。
(三)做好落岗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对在参加竞争上岗中落岗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工作表现不佳又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给予适当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严肃纪律,保证质量。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遵守下列纪律:
1.要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尊重考试考察结果和民意,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2.要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3.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4.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在面试中打人情分、感情分;
5.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在考察工作中夸大、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6.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在竞争过程中弄虚作假、通过请吃、娱乐、送礼、串联进行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接受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检查监督。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对竞争上岗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争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原来有关竞争上岗的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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