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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防范的演讲稿

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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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文章标题: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电力事业的进步,依法供电不仅是社会各界对电力企业的要求,更是供电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供用电合同作为连接电力企业与客户的纽带,在电力企业依法经营当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笔者将针对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作简单的分析。一、加强供用电合同签约人资格的审核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当中,容易出现用电方主体不适的情形,也为日后的电费追讨和纠纷处理埋下隐患。例如,某些用电企业以内部职能部门的名义签订合同,而这些内部的职能部门往往不具备签约的资格;某些企业营业执照未年检,企业未注销或者企业未成立;还有一些用电方在签订合同当中,起用了代理人,用电方和签约人出现不一致的情形……这些情况都使得电费的追讨复杂化,增加供电企业的诉讼成本甚至惨遭败诉。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核实用电方的主体资格,收集客户的基本情况资料,如客户的身份证、法定住址、营业执照复印件、用电设备情况、客户的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等。对于代理人签约的,应当在供用电合同中附上此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二、重视产权分界点的明确触电人身损害案件是电力企业当中发生比例较高的法律纠纷。目前,我国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大多根据产权分界点来确定责任主体。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归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归用电人所有,发生在供电企业产权范围内的触电事故,由供电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免责情形除外),发生在用户产权范围内的触电事故,则由客户承担责任。某地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由于供用电合同当中文字描述产权归属为用电方,但图纸辨认不清,法院遂以产权划分不明确为由,判决供电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合同当中要明确的划分产权分界点,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运用照片的形式。三、明确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期限目前,现有的供用电合同中设置了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条款,但并未明确合同期限届满后,供用电双方未续签合同时原合同的效力如何。这一点,往往成为法院判决时的一个漏洞。在一起触电案中,由于原合同期限已届满,法院即以合同已失效为由,认定供电方违法供电,从而判决加重供电方的责任。所以,有必要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及时续签,或是在合同有效期的条款中增加“有效期届满后,若供用电双方未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四、对拖欠电费的两点建议由于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加上我国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使得某些技术落后、管理混乱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破产倒闭,影响到电费的正常回收,而且,我国电力商品交易长期采用“先用电,后缴费”的惯例,使得电费的回收更加困难。因此,笔者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两点建议,希望能够有所帮助:(一)、采用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诉讼程序,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时,供电方可依督促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特定的请求,人民法院不经过开庭审理,即可向用电方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或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如果用电方既不履行债务又没有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取得与确定裁判同等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供电方的申请对支付令强制执行。相比诉讼程序来说,督促程序有着简便且成本低的优点,利于保护供电方的债权。(二)、运用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的情况,以致可能危及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供电企业对欠费户采取停电措施的最快时间,也要两个月之后,而一些大客户每月的电费就高达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如果该客户经营状况恶化,已经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时候,仍然等到两个月之后,就有可能造成电费的回收困难,对供电方造成重大损失,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即使进入破产程序,供电方最后得到的清偿可能也只是很小的一部分。所以,我们就必须在发现该客户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履行通知义务,要求用电方提供充分的担保,以此来保证电费的有效回收。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电力经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电力交易的安全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上是笔者对于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一些浅见,还有不成熟之处,权当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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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企业法务管理机制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完善企业法务管理机制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完善企业法务管理机制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我国企业法制建设虽然有了长足发展,但发展仍然很不平衡,特别是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还存在着许多法律漏洞和法律风险。国务院国资委在组建初期的半年中,收到中央企业报送的请求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涉及82家企业,涉案金额250亿元,涉案金额之大,涉案范围之广,令人震惊,引起国家高层的高度重视。这些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意识淡薄等,反映出企业在依法经营观念、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制度控制等方面普遍存在较大差距。国资委由此把“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能力”作为加强中央企业监管的切入点。也有类似通病。近几年公司每年涉诉金额近亿元,债权债务纠纷、劳资纠纷等各类诉讼案件每年有一百多起,这些案件处理是否得当对企业的经营业绩影响颇大。比如,一些项目部证据收集得当、索赔意识强,产生很大效益,据20xx年公司经营管理分析会不完全统计,20xx年工程签证及索赔增加值约占工程总结算收入的5~8%。又如,公司每年的资金清欠指标都在1亿元左右,落实起来涉及的法律问题都非常复杂,利用法律手段进行清欠有立竿见影之效。再如,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不但是投资性子公司效益不佳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且对上海公司的正常经营也造成一定的影响。还有,公司每年签订的合同所涉及金额达数十亿元之巨,特别是一些采购、分包合同,双方的主体地位是否合法有效,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晰,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履约是否适当适时,对公司的经营成果都影响巨大。总的来说,上海公司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正在完善和探索过程中,对于如何强化法务工作的企业管理职能,各方面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很迫切,也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和看法。本文试图结合自己的认识,就当前国内企业法务管理机制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所做的探索以及国际通行解决方案谈点看法,求证于方家。一、建立专门法务机构,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是必然之路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人们一般常从宏观理解,但就微观而言,企业的依法经营对企业的发展也是据有根本性意义的。这一点,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加入WTO后政府以西方法治国家管理模式为取向的职能转变,其意义会更加明显。目前,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内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和规范。政府对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已经从过去的行政政策手段过渡到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企业与企业作为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只能靠合同法等民商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企业内部各种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财务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都要依据劳动法、会计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等法律来调整和规范。笔者认为,“依法经营”对企业而言包含以下几重含义:一、过去企业主要靠“找市长”,现在主要靠“找市场”,而市场已逐步走上法治轨道,法律已经成为一种经营管理资源,被运用于企业经营管理始终,因此具有一定姆伤匮芾梅傻乃嘉砭滴瘢渤晌笠稻霾卟愫凸芾聿闳耸康囊恢直乇富局耙邓匮欢⒁蛭婕胺傻氖挛裨龆啵シā⑽ピ己捅晃シā⑽ピ记趾Φ幕峋退嬷龆啵笠得媪俚姆煞缦站驮嚼丛酱螅蝗⒁婪逗突夥煞缦眨て笠档暮戏ㄈㄒ嬗Φ绷榛钛≡穹晒ぞ撸⑼晟频钠笠捣ㄎ窆芾砘圃嚼丛奖匾?o:gt;
企业遇到的法律事务主要有合同管理、经营决策涉及的法律问题、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规范性问题、企业改制投资、企业登记、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的利用保护、经营纠纷、劳资纠纷处理、安全质量事故处理、保险索赔等。企业法律事务绝不是仅仅“打打官司”,参与诉讼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目前我国的法治大环境下,也是风险最大,成本最高的选择,最好的办法是让精通法律和企业经营管理的人员参与到企业决策和管理过程中,保证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经常处于有利的法律地位。这样才能把握主动权,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纠纷,企业也可把握有利时机,拟定有利策略,灵活选择协商、谈判、投诉、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更为专业地化解风险。
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诉讼风险和非诉损失。诉讼风险,也就是败诉和无意义胜诉,败诉的原因主要是缺乏证据,保留和收集证据材料应贯穿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但如何使证据材料成为有利证据,是十分专业和经验性很强的工作,因此保留、收集和提交证据材料必须要有专业人员指导。无意义胜诉是指败诉方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找根本不到被执行人,对于胜诉方而言,胜诉并无实际意义。非诉损失,一般是潜在的、间接的“机会损失”,企业有时可能没有意识到,但可能隐藏着更大的风险或损失。如企业被起诉,可能有败诉的诉讼风险,人们一般比较重视,愿意重金聘请律师参与诉讼,但在某种意义上讲,被告至少是“被认为占了便宜”,未被起诉很有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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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吃了亏”,因为获利者是不会提起诉讼的。如企业认为自身利益受损,一般选择非诉途径较为有利,中国有息讼、厌讼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制度缺陷,受害者“怕打管司”,非至无奈一般不愿意起诉,因此,善于操纵法律者往往依仗“法律技巧”能获得更大额外利益,使对法律不敏感者常常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非诉风险很大,但受害者往往还并不知晓。
我国企业的法务管理机制普遍是从90年代后期开始建立的,为数不多的大型企业雇佣自己的公司律师,但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养公司律师既不经济,也无效率,而且也很难让律师本人安心企业工作,因此,一般企业都“利用外脑”——以外聘律师兼为法律顾问。“外委”企业业务,尽可能利用社会资源,是目前流行的企业管理思路,有的甚至于将物流、财务等企业的主要业务也外包。其优点是可以减少企业资源占用,降低管理成本,也可以缓解企业资源不足压力。但外包是有前提的,外包委业务的特征是:一、临散性业务,企业没必要雇用专职专业人员,如广告策划;二、灵活性较小的规范流程,给定一个较为固定的工作程序和标准,就可以完成整个流程,如财务、物流、客户服务等。企业法务贯穿在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业务量较大,而且较为复杂,常常很难预测,所以并不适合外包,我国企业之所以走上外聘律师这条路,主要是当时法律人才严重不足和法制环境不佳等因素造成。以现在的眼光分析起来,外聘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代为诉讼,他们不可能较深参与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对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很难防范,因此常常充当“救火队”,“打官司”成为主要任务,企业也常常陷于纠纷和被动,不可能做到规避“法律陷阱”或争取更多权益,法律不但不能保护企业,反而经常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给企业带来巨大显性损失和不可估量的隐性的损失。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一、企业法律事务由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多头管理,无专门法务部门统一把关,预测不到企业行为的法律风险,常使企业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因为法律风险是无形的,对非法律专业人员而言,往往是出现纠纷时才想到去咨询法律顾问,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和手段,只能被动应付和补救。二、法律没有成为一种经营手段,企业缺乏“法律是一种管理资源”的意识,法律顾问没有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全过程。作为经营手段的法律与其他经营手段一样,你不利用它为自己服务,对手就会用它来对付你,纠纷自然会多些。三、一般外聘律师不懂企业经营,提供的法律意见不一定完全适应企业实际,很难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规避和化解法律风险。四、律师受聘企业顾问往往是一种营销手段,其目的是争取其他的代理业务,如果遇到职业道德差的外聘律师,企业反而要增加额外的法律风险。目前,律师行业竞争激烈且不规范,律师“不忠于”被代理人的案例并不鲜见,实践中有很多纠纷是人为制造出来的,毕竟诉讼代理才是我国律师的主营业务。
国际通行的企业法务管理机制是企业设立专门法务机构,配备自己的专职法务人员,统一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如:参与重大经营决策、规范企业改组改制、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处理诉讼非诉讼事务、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等。专职法务人员必须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宗旨是: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其优点是:一、法务人员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其自身利益和声誉与企业利益和声誉密切相关;二、从专业上看,他们是既懂法律、又有企业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三、通过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将企业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在我国,开始是一些“三资”企业采取这种国际通行的法务管理模式,后来随着原国家经委、体改委、司法部及其后的国家经贸委、中央组织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和一些省市等的积极推动和试点,这一模式逐步被各类企业普遍接受。“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是20xx年7月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的,全国有1000多户企业参加。中央企业参加试点工作的73户企业一年多来没有发生因自身经营原因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据抽样统计,试点期间,28家企业通过法律手段挽回损失约37.3亿元,避免损失约16.55亿元(《人民日报》20xx年4月21日第二版)”。目前,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大都设立“法务部”,人才市场上法务专业人员已成为热门人才。
国资委成立以后,把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做为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应对WTO挑战的主要措施之一,强调要建立“两个机制”,即: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对出资人的法律监督机制,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搞好“两个结合”,即:企业法制建设要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与依法维护所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进行企业经营管理结合起来。20xx年国资委出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主要配套法规,其中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比照“三总师”的作用设置)。”“企业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当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这些规定的立法精神是:1、对于大型企业是否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是选择性规定,企业可以不设置;对于中型企业是否设置企业法务管理部门和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是肯定性规定,企业应当从其规定;对于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应否取得执业资格,是强制性规定,企业必须执行。)这一制度设计为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法务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企业微观上是积极利用还是消极应对,取决于自身的经营理念,若还象以前那样,等国家有关部门下来督促检查时再执行,恐怕是等不到了。
二、国有企业创新企业法律顾问机制的实务操作
根据国资委的有关精神,结合国内外企业的实践,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具体操作:
1、准确定位法务部门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1)、法务部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法务部是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其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A、自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B、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本企业服务原则,企业法律顾问不得担任本企业之外的法律事务兼职(有的国家法定禁止此种兼职);C、法务部是企业领导的法律参谋,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D、法务部是企业的管理职能部门,对企业行为和员工职务行为负有合法性管理的责任。
(2)、法务部的职责。A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法务部应通过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为决策提供可靠的法律分析论证报告,保证企业合法权益最大化,避免企业落入“法律陷阱”。B、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法务部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有利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也有利于国家和有关管理部门赋予企业的权利在得以充分利用。C、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此项职责是法务部最主要的职责,日常工作量较大,也最重要。D、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抵押担保、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E、负责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F、安排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参与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3)、法务部的工作方式。 A、参与会议、调研、文件起草,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B、参加合同谈判、审核、管理等,督促有关方面适时履约,确保企业利益最大化;C、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提出意见;D、向企业有关方面和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2、健全法律纠纷防范和应变制度。健全企业法务工作急需完善以下几种工作制度:
(1)、法律论证制度。重大经营决策出台前应经过法律论证,由法务部出据法律意见书。
(2)、合同管理制度。签订合同应经过法务部的审核,重要合同应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谈判和起草;法务部门应跟踪掌握合同的履行状况,督促各方面适当履约,对重要合同的关键“履约节点”要有评审程序。
(3)、企业资产权利变更审核制度。企业资产权利变更涉及到很多法律和政策问题,处理不当很容易带来法律风险。
(4)、企业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企业应积极注册申报商标、专利,重视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开发、经营和保护。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目前虽没有专门适用法律,但还是可以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关键是取决于企业自身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因此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为员工设立严格的保密义务,可以有效防止员工出据不利于企业的证词,泄漏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技术信息,从而维护企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
3、逐步提高企业决策和管理骨干的法律经营管理水平。
(1)法务专业人才的培养与选拔。企业法务人才必须具有法学和企业管理诸方面的知识背景,我国学校目前的专业设置中还没有法律和企业管理相结合的综合专业,所以法律专业从业人员大都缺少企业管理知识,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遍缺乏系统的法律,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设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时主要考虑的就是企业法律顾问从业人员应是法学和企管都懂的复合型人才。目前,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极为紧迫,最好的途径是对一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这里之所以要强调“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是因为法律是专业性很强的学科,仅仅懂一些法律知识、看几部法律条文是不够的,只有经过系统的基础理论学习才可能培养起法律思维能力,才有可能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2)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培育。目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据政策办事的习惯仍未改变,常常循规蹈矩,坐等上级精神,其实,加入WTO后,政府的管理职能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以后不会再像以前那样,凡事都有“政策”、“精神”供企业执行,企业面临的更多的是法律选择而非执行政策,也就是说摆在企业面前现成的路不再存在了,企业决策层面临很多“如何防止被侵害”和“如何避免违法”的选择。我国法制尚不够健全,企业的法律选择空间相当的大,风险也相应地多,所以企业应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积极培养和鼓励他们学法、懂法、用法,把法律作为一种资源充分用运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所谓法律素养,概括而言包括两方面,即: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灵活运用法律的主动性。两者均不可缺,缺少前者,易使企业陷于被动,缺少后者,企业的潜在利益得不到保障;前者利于守――可以确保基本利益不被侵害,后者利于攻――可以争取更大范围的利益。这重素养应当成为企业经理人员的基本职业素养,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不可确保万无一失。比如,企业员工有时提供的证词可能会不利于企业,如何规范员工作证较难把握,把握不当,要么可能侵犯员工言论自由权和阻碍履行作证义务,要么企业的商业秘密得不到保护,克服这种两难选择除了企业需采取适当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外,还有赖于员工法律素养的提高。
上海十三冶建设的下一步战略目标是实现企业的创新提升式发展,能否实现这一目标制度创新是关键,其中包括法务管理制度的创新。良好的法务管理制度对企业改变“广种薄收”、高产值低效益的局面意义重大,因为“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是工程建设行业流行的营销策略,而这一策略能否有效实施,关键取决于企业是否有良好的合同管理机制。随着,企业改革、改制的深入,企业产权结构设计、工商登记、债权债务处理、企业与股东和员工的关系处理、规范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等一系列事务,都需要有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支持,都需要有良好的企业法务管理机制作为制度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讲,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务管理制度,对上海十三冶今后的发展腾飞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完善企业法务管理机制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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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法制建设虽然有了长足发展,但发展仍然很不平衡,特别是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还存在着许多法律漏洞和法律风险。国务院国资委在组建初期的半年中,收到中央企业报送的请求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涉及82家企业,涉案金额250亿元,涉案金额之大,涉案范围之广,令人震惊,引起国家高层的高度重视。这些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意识淡薄等,反映出企业在依法经营观念、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制度控制等方面普遍存在较大差距。国资委由此把“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能力”作为加强中央企业监管的切入点。也有类似通病。近几年公司每年涉诉金额近亿元,债权债务纠纷、劳资纠纷等各类诉讼案件每年有一百多起,这些案件处理是否得当对企业的经营业绩影响颇大。比如,一些项目部证据收集得当、索赔意识强,产生很大效益,据2004年公司经营管理分析会不完全统计,2003年工程签证及索赔增加值约占工程总结算收入的5~8%。又如,公司每年的资金清欠指标都在1亿元左右,落实起来涉及的法律问题都非常复杂,利用法律手段进行清欠有立竿见影之效。再如,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不但是性子公司效益不佳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且对上海公司的正常经营也造成一定的影响。还有,公司每年签订的合同所涉及金额达数十亿元之巨,特别是一些采购、分包合同,双方的主体地位是否合法有效,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晰,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履约是否适当适时,对公司的经营成果都影响巨大。总的来说,上海公司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正在完善和探索过程中,对于如何强化法务工作的职能,各方面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很迫切,也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和看法。本文试图结合自己的认识,就当前国内企业法务管理机制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所做的探索以及国际通行解决方案谈点看法,求证于方家。
一、建立专门法务机构,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是必然之路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人们一般常从宏观理解,但就微观而言,企业的依法经营对企业的发展也是据有根本性意义的。这一点,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加入WTO后政府以西方法治国家管理模式为取向的职能转变,其意义会更加明显。目前,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内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和规范。政府对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已经从过去的行政政策手段过渡到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企业与企业作为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只能靠合同法等民律进行调整和规范;企业内部各种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质量管理、管理等,都要依据劳动法、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等法律来调整和规范。笔者认为,“依法经营”对企业而言包含以下几重含义:一、过去企业主要靠“找市长”,现在主要靠“找市场”,而市场已逐步走上法治轨道,法律已经成为一种经营管理资源,被运用于企业经营管理始终,因此具有一定姆伤匮芾梅傻乃嘉砭滴瘢渤晌笠稻霾卟愫凸芾聿闳耸康囊恢直乇富局耙邓匮欢⒁蛭婕胺傻氖挛裨龆啵シā⑽ピ己捅晃シā⑽ピ记趾Φ幕峋退嬷龆啵笠得媪俚姆煞缦站驮嚼丛酱螅蝗⒁婪逗突夥煞缦眨て笠档暮戏ㄈㄒ嬗Φ绷榛钛≡穹晒ぞ撸⑼晟频钠笠捣ㄎ窆芾砘圃嚼丛奖匾?o:p>
企业遇到的法律事务主要有合同管理、经营决策涉及的法律问题、企业的合法规范性问题、企业改制投资、企业登记、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的利用保护、经营纠纷、劳资纠纷处理、安全质量事故处理、索赔等。企业法律事务绝不是仅仅“打打官司”,参与诉讼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目前我国的法治大环境下,也是风险最大,成本最高的选择,最好的办法是让精通法律和企业经营管理的人员参与到企业决策和管理过程中,保证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经常处于有利的法律地位。这样才能把握主动权,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纠纷,企业也可把握有利时机,拟定有利策略,灵活选择协商、谈判、投诉、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更为专业地化解风险。
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诉讼风险和非诉损失。诉讼风险,也就是败诉和无意义胜诉,败诉的原因主要是缺乏证据,保留和收集证据材料应贯穿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但如何使证据材料成为有利证据,是十分专业和经验性很强的工作,因此保留、收集和提交证据材料必须要有专业人员指导。无意义胜诉是指败诉方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找根本不到被执行人,对于胜诉方而言,胜诉并无实际意义。非诉损失,一般是潜在的、间接的“机会损失”,企业有时可能没有意识到,但可能隐藏着更大的风险或损失。如企业被起诉,可能有败诉的诉讼风险,人们一般比较重视,愿意重金聘请律师参与诉讼,但在某种意义上讲,被告至少是“被认为占了便宜”,未被起诉很有可能是“已经吃了亏”,因为获利者是不会提起诉讼的。如企业认为自身利益受损,一般选择非诉途径较为有利,中国有息讼、厌讼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制度缺陷,受害者“怕打管司”,非至无奈一般不愿意起诉,因此,善于操纵法律者往往依仗“法律技巧”能获得更大额外利益,使对法律不敏感者常常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非诉风险很大,但受害者往往还并不知晓。
我国企业的法务管理机制普遍是从90年代后期开始建立的,为数不多的大型企业雇佣自己的公司律师,但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养公司律师既不经济,也无效率,而且也很难让律师本人安心企业工作,因此,一般企业都“利用外脑”——以外聘律师兼为法律顾问。“外委”企业业务,尽可能利用社会资源,是目前流行的企业管理思路,有的甚至于将、财务等企业的主要业务也外包。其优点是可以减少企业资源占用,降低管理成本,也可以缓解企业资源不足压力。但外包是有前提的,外包委业务的特征是:一、临散性业务,企业没必要雇用专职专业人员,如广告策划;二、灵活性较小的规范流程,给定一个较为固定的工作程序和标准,就可以完成整个流程,如财务、物流、客户服务等。企业法务贯穿在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业务量较大,而且较为复杂,常常很难预测,所以并不适合外包,我国企业之所以走上外聘律师这条路,主要是当时法律人才严重不足和法制环境不佳等因素造成。以现在的眼光分析起来,外聘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代为诉讼,他们不可能较深参与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对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很难防范,因此常常充当“救火队”,“打官司”成为主要任务,企业也常常陷于纠纷和被动,不可能做到规避“法律陷阱”或争取更多权益,法律不但不能保护企业,反而经常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给企业带来巨大显性损失和不可估量的隐性的损失。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一、企业法律事务由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多头管理,无专门法务部门统一把关,预测不到企业行为的法律风险,常使企业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因为法律风险是无形的,对非法律专业人员而言,往往是出现纠纷时才想到去咨询法律顾问,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和手段,只能被动应付和补救。二、法律没有成为一种经营手段,企业缺乏“法律是一种管理资源”的意识,法律顾问没有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全过程。作为经营手段的法律与其他经营手段一样,你不利用它为自己服务,对手就会用它来对付你,纠纷自然会多些。三、一般外聘律师不懂企业经营,提供的法律意见不一定完全适应企业实际,很难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规避和化解法律风险。四、律师受聘企业顾问往往是一种营销手段,其目的是争取其他的代理业务,如果遇到职业道德差的外聘律师,企业反而要增加额外的法律风险。目前,律师行业竞争激烈且不规范,律师“不忠于”被代理人的案例并不鲜见,实践中有很多纠纷是人为制造出来的,毕竟诉讼代理才是我国律师的主营业务。
国际通行的企业法务管理机制是企业设立专门法务机构,配备自己的专职法务人员,统一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如:参与重大经营决策、规范企业改组改制、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处理诉讼非诉讼事务、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等。专职法务人员必须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宗旨是: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其优点是:一、法务人员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其自身利益和声誉与企业利益和声誉密切相关;二、从专业上看,他们是既懂法律、又有企业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三、通过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将企业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在我国,开始是一些“三资”企业采取这种国际通行的法务管理模式,后来随着原国家经委、体改委、司法部及其后的国家经贸委、中央组织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和一些省市等的积极推动和试点,这一模式逐步被各类企业普遍接受。“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是2002年7月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的,全国有1000多户企业参加。中央企业参加试点工作的73户企业一年多来没有发生因自身经营原因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据抽样统计,试点期间,28家企业通过法律手段挽回损失约37.3亿元,避免损失约16.55亿元(《人民日报》2004年4月21日第二版)”。目前,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大都设立“法务部”,人才市场上法务专业人员已成为热门人才。
国资委成立以后,把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做为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应对WTO挑战的主要措施之一,强调要建立“两个机制”,即: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对出资人的法律监督机制,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搞好“两个结合”,即:企业法制建设要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与依法维护所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进行企业经营管理结合起来。2004年国资委出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主要配套法规,其中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比照“三总师”的作用设置)。”“企业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当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这些规定的立法精神是:1、对于大型企业是否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是选择性规定,企业可以不设置;对于中型企业是否设置企业法务管理部门和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是肯定性规定,企业应当从其规定;对于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应否取得执业资格,是强制性规定,企业必须执行。)这一制度设计为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法务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企业微观上是积极利用还是消极应对,取决于自身的经营理念,若还象以前那样,等国家有关部门下来督促检查时再执行,恐怕是等不到了。
二、国有企业创新企业法律顾问机制的实务操作
根据国资委的有关精神,结合国内外企业的实践,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具体操作:
1、准确定位法务部门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1)、法务部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法务部是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其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A、自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B、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本企业服务原则,企业法律顾问不得担任本企业之外的法律事务兼职(有的国家法定禁止此种兼职);C、法务部是企业领导的法律参谋,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D、法务部是企业的管理职能部门,对企业行为和员工职务行为负有合法性管理的责任。
(2)、法务部的职责。A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法务部应通过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为决策提供可靠的法律分析论证报告,保证企业合法权益最大化,避免企业落入“法律陷阱”。B、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法务部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有利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也有利于国家和有关管理部门赋予企业的权利在得以充分利用。C、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此项职责是法务部最主要的职责,日常工作量较大,也最重要。D、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抵押担保、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E、负责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F、安排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参与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3)、法务部的工作方式。 A、参与会议、调研、文件起草,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B、参加合同谈判、审核、管理等,督促有关方面适时履约,确保企业利益最大化;C、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提出意见;D、向企业有关方面和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2、健全法律纠纷防范和应变制度。健全企业法务工作急需完善以下几种工作制度:
(1)、法律论证制度。重大经营决策出台前应经过法律论证,由法务部出据法律意见书。
(2)、合同管理制度。签订合同应经过法务部的审核,重要合同应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谈判和起草;法务部门应跟踪掌握合同的履行状况,督促各方面适当履约,对重要合同的关键“履约节点”要有评审程序。
(3)、企业资产权利变更审核制度。企业资产权利变更涉及到很多法律和政策问题,处理不当很容易带来法律风险。
(4)、企业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企业应积极注册申报商标、专利,重视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开发、经营和保护。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目前虽没有专门适用法律,但还是可以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关键是取决于企业自身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因此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为员工设立严格的保密义务,可以有效防止员工出据不利于企业的证词,泄漏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技术信息,从而维护企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
3、逐步提高企业决策和管理骨干的法律经营管理水平。
(1)法务专业人才的培养与选拔。企业法务人才必须具有法学和企业管理诸方面的知识背景,我国学校目前的专业设置中还没有法律和企业管理相结合的综合专业,所以法律专业从业人员大都缺少企业管理知识,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遍缺乏系统的法律,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设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时主要考虑的就是企业法律顾问从业人员应是法学和企管都懂的复合型人才。目前,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极为紧迫,最好的途径是对一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法律专业。这里之所以要强调“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是因为法律是专业性很强的学科,仅仅懂一些法律知识、看几部法律条文是不够的,只有经过系统的基础理论学习才可能培养起法律思维能力,才有可能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2)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培育。目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据政策办事的习惯仍未改变,常常循规蹈矩,坐等上级精神,其实,加入WTO后,政府的管理职能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以后不会再像以前那样,凡事都有“政策”、“精神”供企业执行,企业面临的更多的是法律选择而非执行政策,也就是说摆在企业面前现成的路不再存在了,企业决策层面临很多“如何防止被侵害”和“如何避免违法”的选择。我国法制尚不够健全,企业的法律选择空间相当的大,风险也相应地多,所以企业应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积极培养和鼓励他们学法、懂法、用法,把法律作为一种资源充分用运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所谓法律素养,概括而言包括两方面,即: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灵活运用法律的主动性。两者均不可缺,缺少前者,易使企业陷于被动,缺少后者,企业的潜在利益得不到保障;前者利于守――可以确保基本利益不被侵害,后者利于攻――可以争取更大范围的利益。这重素养应当成为企业经理人员的基本职业素养,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不可确保万无一失。比如,企业员工有时提供的证词可能会不利于企业,如何规范员工作证较难把握,把握不当,要么可能侵犯员工言论自由权和阻碍履行作证义务,要么企业的商业秘密得不到保护,克服这种两难选择除了企业需采取适当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外,还有赖于员工法律素养的提高。
上海十三冶建设的下一步战略目标是实现企业的创新提升式发展,能否实现这一目标制度创新是关键,其中包括法务管理制度的创新。良好的法务管理制度对企业改变“广种薄收”、高产值低效益的局面意义重大,因为“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是工程建设行业流行的营销策略,而这一策略能否有效实施,关键取决于企业是否有良好的合同管理机制。随着,企业改革、改制的深入,企业产权结构设计、工商登记、债权债务处理、企业与股东和员工的关系处理、规范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等一系列事务,都需要有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支持,都需要有良好的企业法务管理机制作为制度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讲,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务管理制度,对上海十三冶今后的发展腾飞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防范操作风险学习心得


通过学习徐新理事长在全省农信社防范操作风险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我进一步认识到防范操作风险对农村信用社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了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的紧迫性,进一步明确了在职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我们要从通报的蕲春案件中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防范操作风险的能力。现就防范操作风险谈几点体会。
一、员工品德在操作风险防控中显得非常重要
有德有才是正品,有德无才是次品,无德有才是毒品,无德无才是废品。无才的人往往容易被人们忽视,而有才的人常常被人们所关注,这就导致了职业道德往往被放在一个人的能力之后来考察,使得某些毒品有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其危害性比无才之人更大。比如蕲春县联社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能力突出,但职业素质低下,多次有违规操作的情况下仍被安排在信用社主任的重要岗位上,为案件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因此,在人才的选拔方面,我们应该本着严谨、科学的态度,把一个人的德行放在用人标准的第一位。对那些品德存在严重缺陷的人,不能放在重要操作岗位。同时,对员工要经常地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针对防范操作风险,要狠抓案防知识培训,重点学习《湖北省农村信用社案防文件汇编》和《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实务》,不断提高农信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从多个层面来提高人的思想素质。
二、规章制度的监督与执行同等重要
柜台岗位互控、条线业务管控、稽核审计再监督是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的三道防线。蕲春观桥楼分社员工都签订了岗位互控案防责任书,但其员工制度执行不力,只是做了表面工作,根本没有认真贯彻落实。而其主管会计也未对大额现金支取流向进行详细的监督,岗位互控有名无实。这些都是制度执行不力的表现。员工执行制度是一个方面,同时人都是有隋性的,必须用强有力的监督措施,来保证制度切实执行到位。因此,我们在案防工作中,一是牢固树立制度管人的思想。在制度面前要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超越制度。二是及时修改补充完善制度。要针对实际工作出现的问题,不断地修改和完善相关操作规程和相互制约的制度,避免制度出现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三是在制度执行中,要做到严格、严肃、认真,对不落实制度的人和事,要有严格的惩罚措施。四是加强检查监督。除了动用稽核审计等专门监督手段外,更多的是要加强营业网点内部的日常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同时要注重变事后检查监督为事前预警机制来预防案件发生,对重要岗位、重点人员、重点时段采取相应对策,制定预案、提前预警、进行预判,把案件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企业文化建设尤为重要
徐新理事长讲得好,违规行为的背后是文化力量的缺失。我们在防范操作风险中尤其要重视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对企业整体和企业成员的价值及行为取向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对防范操作风险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旦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形成,当我们的行为与企业文化标准产生背离时,企业文化就会进行纠正,并引导我们走向正确的道路。企业文化还具有凝聚功能,它是指当一种价值观被企业员工共同认可后,就会成为一种黏合力,从各个方面把其成员聚合起来,从而产生巨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企业文化还具有激励效应。企业文化把尊重人作为中心内容,以人的管理为中心。企业文化给员工多重需要的满足,并能用它的软约束来调节各种不合理的需要。在防范操作风险中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一是要大力开展合规文化建设,把依法合规作为我们追求的目标之一,通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忠诚教育、作风教育,促进员工自觉依法合规办事。二是要大力组织集体活动和创意活动,不断提高员工的组织认同度和集体荣誉感。让大家能以身在农信为荣,为农信工作为荣,不断提高工作幸福感和工作效率。三是要采取激励机制,满足员工的多种物质文化需要和精神文化需要,不断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搞好案件防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而,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把认识转变为具体行为,不辱使命,不辜负领导期望,脚踏实地地开展案件防范工作,为我社全面健康发展打造安全平台。
张 乐
20xx年8月14日

安全保卫风险防范心得体会


通过集中学习和自学,一方面对基本制度更加熟悉了才能确保正确执行,知道该怎样做,另一方面也清楚如不严格执行制度会有什么样的结果,知道什么不能做。从而使自已更加明确岗位职责和岗位责任。并认识到对同事之间的关心帮助的正确理解是必须坚持原则按制度办事,工作不能掉以轻心,否则害人害已。我所从事的是信用社主任岗位工作,通过学习安全保卫、风险防范等规章制度,我更加清楚自已工作责任的重大。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我将认真吸取深刻教训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做好职工教育工作,增强防范风险意识。

高度重视职工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强大作用,严格要求自已,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以先进典型事例对职工进行爱岗敬业教育,有针对性地对一些社会现象和不良风气进行剖析,并加以正确引导,宏扬积极向上的生活和工作态度。关心职工生活工作中的困难和异常情况,及时把握思想动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不能解决的积极向上反映,争取解决,多与他们沟通交流形成共识,要珍惜自已的工作和幸福的生活。正确对待业务经营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加强法律纪律教育,以正反两方面事例来教育职工,使其认识到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意识到严格按章办事就是保护自已爱护同事,增强防范风险的自觉性。

二、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要通过如以会代训、检查辅导等多种形式对基本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经常性地学习,切实解决不规范操作和乱操作现象,对上级的规章制度和要求及时传达到每一个员工,提高全员业务素质。

三、严格管理,履职到位。

首先应树立严是爱,宽是害的思想,重视管理出效益的作用,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事实告诉我们加强检查监督是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保证,人的自觉性需要培养,要养成自觉执行制度的习惯,就需要切实有效的督促检查,重点对基本制度的坚持等簿弱环节进行检查,认真落实周一查人,周五查库制度,并不定期对具体操作进行抽查,对有章不循违章操作者一视同仁,予以当面指出,同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从严给予处罚,该上报的坚决上报,决不手软,并督促整改,维护纪律制度的严肃性,促使真正发挥岗位间的监督制约作用。按照具体情况认真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权力,充分调动和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遵规守纪的自觉性。不断完善内控制度,逗硬落实奖惩机制。

但案件防范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又长期的工作,在经后的工作中也会有一些新的变化,我将以警钟长鸣,重在坚持八个字时刻提醒自已,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认识,加强学习恪尽职守,真正将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成效落实到具体工作去。

律师执业风险防范心得体会


在行外人看来律师是个高收入的行业,风光无限,但在风光的背后,其实律师行业也是个高风险的行业,在律师执业过程中,会伴随着极大的执业风险。因此,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研究律师执业风险及其个人防范问题。学习了有关律师执业风险防范的相关规定后,本人有如下心得体会。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含义及其主要表现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含义。一般地讲,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中因其执业行为而可能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或后果。
(二)律师执业风险的主要表现。律师执业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民事方面的风险。律师在从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行为或者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
2、行政方面的风险。行业处分风险律师在执业中违反律师法或者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织的行政制裁。如因私自收案和收费、同行之间恶意竞争、双方代理、提供伪证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警告、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等行政处罚。
3、刑事方面的风险。一个国家律师业的发展水平与该国法治进程休戚相关,更是一个社会高度文明发达的标志。但在我国辩护律师的处境每况愈下,举步维艰。甚至到了望刑(辩)生畏的地步。辩护律师既要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监控,又要受制于公检法三家的管制与刁难。稍有不慎,便会成为另一宗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就像戴着镣铐的舞者,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极其尴尬的角色。如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涉嫌伪证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包庇罪,特别是《律师法》、《刑诉法》、《新刑法》相继的颁布施行,律师因违法执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越来越多,律师执业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巨大风险。
4、个人人身安全方面:有的素质较差的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发生肢体冲突。
5、执业声誉、道德评价的风险
二、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
既然,律师的执业风险如此之大,应该如何防范呢?本人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业务学习和道德修养,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和道德素质。依法执业,严格自律是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最有效手段。
1、严格把握自己的底限。包括道德底限、执业底限等,绝不对案件结果向当事人轻易承诺。在对证据的搜集、对证人的辅导方面,千万千万把握好底限。
2、与公、检、法工作人员间应把握如下准则:对事不对人,就事论事;礼节周到,态度诚挚;得理之时,适可而止,把道理讲透则已。
3、注意几类多发案件。宅基地案件、各类伤害案件、对方当事人为群体案件、对方当事人明显素质很差的等案件。
(二)提高警惕,未雨绸缪,防微杜渐.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1) 文本风险的控制。
此类风险主要有:一是文本中的当事人的名字、名称是否发生错误、是否准确、是否一致;二是文本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文的引用是否准确;三是文本中所引用的法规条文是否为现行的、有效的条款;四是文本中所引用的法规条文是否适合文本中的法律事实;五是文本中是否点明了律师的但书条款,也即律师在本中的哪些情况下应当负法律责任;六是文本中应当有的签名处是否为黑色中性笔或黑色墨水书写的;七是送寄给他人的文本,如果是多页,如果以单位名义发出,是否有骑缝章;如果以个人名义发出,在页脚处是否有制作人的每页签名。
(2)开庭风险的控制。
开庭前三天需要准备:1.证据的目录是否清晰;2.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3.各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各是多少;4.案件的焦点;5.案件的重点、关键点;6.案件所涉及的重要法条;7.代理词;8.证据、法律法规、法律事实、诉讼请求之间的对应关系;9.在法庭辩论时向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提问的提纲;10.审查对方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11.审查对方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12.审查对方的诉讼请求或答辩的理由、观点、法律事实;13.审查对方引用的法律条款的准确性、背后的意图。
开庭前一天需要检查:1.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是否已经齐全;2.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中的文本是否有逻辑上的、或文字上的错误或不准确;3.再一次确认开庭的时间、地点及行车路线;4.开庭所用的诉讼材料是否能够在开庭是很有次序、很方便的查阅。
开庭后裁决或判决出现前需要做的是事情:1.及时关注案子的发展,当出现问题时要及时调整应对的策略去说服法官或仲裁员;2.关注对方的状况变化及心态。比如对方是否会利用程序,滥用诉权采取拖延战术或策略,以打击你的当事人的心理或者转移资金、财产以达到合法逃避履行判决、裁决的目的。
(3) 接案风险的控制。
1.杜绝向准委托人夸口案件100%能赢。这是因为一个案子是否能够胜诉则至少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你的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据、所要求的诉讼请求、所阐述的法律事实;二是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所阐述的法律事实;三是本案的法官对诉讼双方的证据的理解、对本案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的理解。此外,管辖本案的法院的审判习惯或实践、本案的当事人是否动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等等许多看不到的因素、有的甚至是偶然的突发的因素对本案也可能会产生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
2.不论所接的案子是否为诉讼案子,都要向你的委托人明示该案子的具体的法律风险。
3.收费既不能低于一般标准,也不能高于法律严格明确的标准。
4.要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律师聘请合同中明确具体的收费方式、收费时间。
律师风险无时不在,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在执业过程中,尽量避免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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