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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习体会。

对你来说,别人的想法你也不一定会接受。心得体会可以把自己当做书中的「主角」来写。很多人都有写心得体会的经历,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以往思想、工作和学习。心得体会的内容具体要怎样写呢?小编为大家呈上收集和整理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习体会,供您参考,并请收藏本页!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应对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明确法律责任已经迫在眉睫。最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已出台,以下是本人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我认为,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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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扣除凭证办法学习体会


所得税扣除凭证办法学习体会

原创: 财税老桥

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因其规定的事项如空气和水一般遍及企业周身,所以注定将是一个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极其重要的文件。虽然很多专家已经发表了重要意见,老桥还是不揣冒昧,谈几点个人粗浅的理解,期待各位方士给予指正为盼!

一、扣除凭证(主要是发票)的取得时点问题

到目前为止,老桥的理解就是很简单,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与36号文表述相应),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时间截止点就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至于高金平老师所举的借款三年一次还本付息的例子,我承认说的很有道理。但是,对不起了,本办法第六条已经说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基层执法人员,只能照章行事。非要问这么做有什么道理,那就是没办法,高老师的例子只是个例,拿另一个例子来看,就是另一个感受了:大平贸易公司向爱民咨询公司购买一项咨询服务,约定三年后付款开票。如果大平公司在发生当年扣除,这个真实性就存在很大的疑问。整不好到最后,大平公司耍赖不给钱了,说爱民公司说的都没用,甚至导致公司赔了一大笔。又或者这两公司串通起来,合伙做局,就把国家给坑了。

从理论上来说,爱民咨询公司也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发生当年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但是,众所周知,按思维习惯,很多企业是没有这么自觉的。如果指望部门检查来督促,一则要求检查人员素质达标,二则费时费力整天也甭干别的了。所以,来个简单的,上发票吧。企业经营应该适应税收规定,不能倒置。所以,借款三年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情况,需要适当改改发票取得方式了。

二、关于向个人支出的扣除凭证问题

尽管扣除办法说了一大堆,但仍然是云里雾里。即使何冰领导解释后,还是感到不好操作。那么到底该如何把握呢?老桥说说个人的看法:

1、个人的内涵。这里的个人指的就是自然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反推可知,如果是个体户,手里要票有票的,不用如此麻烦。

2、向个人支出的范围。不是所有的向个人支出,都不用索取发票,应该限定于个人的零星经营业务,这都是废话。比如说吧,去菜市场买个菜,有个毛的发票啊?收购个人的旧家电之类的个人使用过的物品,也没有票。但是向个人收购农产品,那可是需要收购方自行开具发票的。另外,如果是个人以某项经营为职业,比如搞装修的,那显然不属于零星经营范围了,那就应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了。这里的金额也不好就是限定在300元或者500元,我认为还是看具体支出项目。

总之一句话:能要票时就要票,实在不行也没辙。

三、恶意取得发票的扣除问题

从办法来看,是不区分善意恶意的,说的是所有虚开的发票的处理。但是在已证实接受了虚开发票情况下,两者在补救措施上又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情形,()付款方向与开票单位一般是一致的,合同也好办,比较容易满足第十四条的扣除要求。而恶意接受虚开,那就是已经被发现票货款方向不一致的。通常是在账上伪造一个资金支付假象,而取得货物又必然存在另一个真实的资金支付。因此,在恶意接受虚开情形下,如果想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扣除,就必须提供非现金方式下的真实资金支付凭据,而不能是帐载的虚假的资金支付凭据,以及与真实货主的合同协议。这又是具有相当难度的一件事,因为这个真协议一旦出现,就立即暴露出真实货主的偷逃税或者找人代开发票的涉嫌犯罪问题。所以还是奉劝广大纳税人,一定要合法经营,否则风险自酿,苦果难咽啊。

四、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自行扣除情形的处理偏松

从办法和官方解读来看,对此情形的处理,仅限于责令60日内补开发票,不能补开的,取消五年补扣期限。虽然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基于义愤,创造性地要求补税并加征滞纳金,但总归是在办法中没有明确依据的。这样的处理,相对于没有发票自行调增的纳税人来说,实在是有点不公平,我担心会造成不好的导向。据传言,某些中介机构已经在跃跃欲试地研发筹划渠道,利用本条漏洞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也盼望着以后能打个补丁,制定一条切实合理公平的规定出来!

最后说一下,对扣除办法里的个别关键字眼的错误表述,诸如增值税劳务、征税项目等等,哈哈一笑也就是了。且不可当真的去执行,尤其税局的同志哥,那样的话,显得格局低了。感到遗憾的是,中税报的文章里,也没能就此瑕疵表示丝毫的歉意,让基层情何以堪啊!

新安法学习体会


新安法学习体会(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法的决定,新法正式公布!我们集团作为在安全评价行业资深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全体员工在公司总裁李志宪博士的带领下对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进行了认真、细致、深入浅出的学习,并以各部门为单位组织了新法"有奖问答"活动。

我和各位同事都积极抢答,气氛活跃又紧张!通过这次学习我对新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和体会,使我更加深刻认识到了我所从事的职业的重要性!新《安全生产法》将成为我今后工作、学习中的指路明灯!

作为一名安全评价行业的普通从业人员,我谈一谈我对新法的认知和体会!首先,新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五、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另外,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赋予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

一是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此举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

二是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修改后的法律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再次,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新《安全生产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人"作为安全生产的核心意义得到了进一步诠释,安全生产工作的本质得到了充分体现,也使得安全生产法制更加向人性化方面进步!

作为一名安全评估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我着重关注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如下几条:

第十三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六十九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社会中介组织违反规定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力度,鼓励从业人员参与外,还应当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发挥市场机制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我深深的为此感到欣慰!中介机构的作用和地位进一步的得到了法律的肯定,这对于我们从业人员来说也是一个很利好的消息,将会进一步减少我们今后在从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阻力!

通过这次对新法的认真学习,我更加坚定了从事安评工作的信念,同时也为我能为安全工作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感到高兴和自豪!我相信,在公司各级领导的带领下,我们所有同事团结一心、共同努力,一定会把我们的公司做得更加壮大,一定会让我们的事业更加辉煌!

我相信我就是我!我相信我就是明天!

新安法学习体会(二)

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颁布实施,这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新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具有很多亮点,结合应急处工作实际,谈几点浅薄体会。

一、新《安全生产法》把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应急救援的制度

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专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当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二是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国家建立矿山、危险物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油气田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特点,建立或者确定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器材。

三是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用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是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五是应急救援费用的承担。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六是加强联动机制。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二、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新法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安全理念,表明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的高度关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有加,同时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强力推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全覆盖

把应急预案管理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应急预案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备案的监督指导,确保应急预案编制率达到100%,并逐步拓展覆盖到各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应急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突出企业预案与政府预案的衔接,要探索应急预案"简明化、程序化、图表化"的方法,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协作机制

针对目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力量分散,调度指挥、资源整合不畅的现状,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市级与区县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研究应急管理工作的对策和措施,分析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形势,及时通报有关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信息,加强协调与沟通,有效发挥各部门及企业在应急处置方面的作用,提高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快速协同响应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构建应急救援区域联动工作制度,努力形成资源共享、装备互补、运转高效的应急协作体制。

(三)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演练

督促企业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演练的指导、监督,尤其是督促高危行业企业、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的重点是企业全体员工的逃生疏散演练和重点部位、岗位的应急处置演练。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普及应急救援知识,提高应急救援意识。

(四)加快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平台建设

全省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平台建设已进入实施阶段。平台建设坚持做好顶层设计的原则,注重与其它系统的融合互通,避免形成信息孤岛。一期项目的主要任务是搭好平台,实现核心功能的正常运转。软件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开发友好的操作界面,可实现应急资源的快速直观查找、移动值班、按需要自动统计有关事故信息和应急资源信息,实现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的功能需求,同时可将安监人员从繁琐的事故报告、统计中解放出来。(五)强化应急机构和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推进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大力加强县(区)级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完善相关制度,实现机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培训"六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向基层和企业延伸,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有人干、有人会干,而且能够干好积极。督促、指导大型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建立应急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建设。培育和扶持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加强培训、考核、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梯次配备、灵敏响应、高效运作的应急救援力量。

新安法学习体会(三)

既有量的突破,也有质的飞跃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感悟

■罗云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历经12年的实践、应用和探索,2014年8月31日终于发布修改版。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大事、盛事。学习通读新安法,感悟良多。笔者从理念更新、策略转变、模式创新、方法突破四个层面,谈谈个人的体会和感悟。

理念更新

从底线思维到红线意识

新安法在总则第一条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的一个目标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两大目的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两大宗旨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新安法的目标宗旨中既有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底线思维,更有生命安全、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要求,彰显了国家、社会和企业的"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

红线意识一方面从事故危害性的角度,取控制线、高压线、临界线之义,是禁区,不可逾越;另一方面相对于底线,从安全工作、安全能力的角度,红线还可以理解为安全线、保障线、标准线,显然这就需要突破、超越,追求卓越,"安全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新安法的"持续健康发展"理念就有这层涵义。

从经济为本到以人为本

新安法在总则第三条明确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强调了"生命至上、安全为天"的理念。"以人为本"首先要求"一切为了人",安全生产的目的首先是人的生命安全,在处理安全与经济、安全与生产、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成本、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时,以及在重大险情应急和灾害事故救援时,必须本着安全优先、生命为大、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人为本"的第二个内涵是"一切依靠人",因为人的因素是安全的决定性因素,事故的最大致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

策略转变

从优先发展到安全发展

新安法在总则第三条提出了"安全发展"的战略总则,明确了"科学发展、健康发展、持续发展"的策略要求。"安全发展"需要做到,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前提。

江苏昆山事故从反面证明了"安全发展"的重要性,诠释了从"优先发展"向"安全发展"转变的必要性。

从就事论事到系统方略

新安法第三条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主体策略和系统途径:"安全第一"是基本原则,"预防为主"是主体策略,"综合治理"是系统方略。特别是"综合治理",具有深刻、丰富的内涵。第一,需要国家和各级政府应用行政、科技、法制、经济、文化等综合手段保障安全生产;第二,要求社会、行业、企业从人、物、环境、管理等角度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第三,从政府到企业、从组织到个人都要具备事前预防、事中应急、事后补救的综合能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和建立保障体系;第四,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同时动员社会、舆论等各个方面积极参与,为安全生产提供支撑力量。由于安全生产面对的是综合、复杂的巨系统,因此,只有采取系统的方略、综合的对策,才能在安全生产保障与事故预防的战役中获得胜利。

模式创新

从二元主体到五方机制

新安法第三条确立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该工作机制首先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系统地阐明了企业、员工、政府、行业、社会多方参与和协调共担的安全生产保障模式和机制。这比仅仅强调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的二元主体模式要全面、充分、合理、科学和有效。

相比国际职业安全健康和劳动保护组织推行的"政府、雇主、雇员"三方模式和机制,具有中国特色的五方机制一定能够为我国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和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提供有力支撑。

从部门管制到协同监管

新安法总则诸多条款明确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必须"原则,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构建各级政府领导协调、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行业部门专业监管的政府全面参与的立体式(纵向从中央到乡镇五个层级,横向政府、安监、行业部门三种力量)监管模式。这一模式同时体现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具体要求,是一种系统、全面的协同监管模式,这比单一的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模式更为全面、系统、深刻、专业。

方法突破

从形式安全到本质安全

新安法充分强调了安全生产"超前预防、本质安全"的方式和方法。如首次明确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等措施。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明确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具有事前预防、超前治本、源头控制的特点,通过隐患的排查治理,实现生产企业的系统安全、生产设备的功能安全、生产过程的本质安全。

新安法第四条明确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制度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是依据国际普遍推行的pDCA管理模式,借鉴全球20世纪90年代以来成功运行的OHSMS(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结合我国国情,创新建立的一套适用于各行业的标准化运行机制和流程,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超前预防能力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从基于经验到应用规律

新安法第二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提出了32条要求,其内容系统、全面,包括落实责任、推行"三同时"、强化安全防护措施、推行安全评价、安全设备全过程监管、强化危化品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加强交叉作业和高危作业管理等制度。其中,安全投入保障、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专管人员、明确安全专管机构及人员职责、强化全员安全培训等是新增加的内容。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人防、技防、管防(三E)的科学防范体系特点要求,体现了时代对基于规律、应用科学的安全方法论的需要,即实现如下方法方式的转变:变经验管理为科学管理、变事故管理为风险管理、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变管理对象为管理动力、变事中查治为源头治理、变事后追责为违法惩戒、变事故指标为安全绩效、变被动履责为主动承诺等。

从技术制胜到文化强基

新安法将原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从六项增加到七项,增加的内容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二十五条新增了全员安全培训的规定。上述法律规范体现了新安法对安全文化和人的素质的重视。这一法律要求符合"事故主因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的因素和"人为因素决定论")的观点。人的安全素质是安全生产基础的基础,安全教育培训是文化强基的重要手段。

在经济基础和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今天,很多行业已经从技术制胜时代转变为"文化引领"的时代。因此,以人的本质安全化为目的的安全文化建设已经成为潮流和未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的前沿阵地及制高点,同时也是报告提出的"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责任失衡到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诸多内容,如主体责任体系,政府、企业、机构、职工等多个层面;层级责任体系,政府层级、企业层级等,追责分类体系,包括事前违法责任和事后损害责任,单位负责和个体责任等;事后损害的法律责任追究方面,又有刑事法律责任追究、行政法律责任追究和民事法律责任追究等;责任性质分类体系,如违法与违纪责任,直接与间接责任,主要与次要责任,刑事与民事责任等。新安法在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责任层级,特别是相应的责任追究方面构建了完整的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体系存在权责失衡、责罚不均、力度偏低等问题。新安法大大提高了个人担责、事前违法责任、事后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如对生产经营单位事前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罚一百万元,发生事故的处罚最高可达二千万元等。同时,对个人和单位事前和事后的追责方式趋于多样化,如个人终身行业禁入、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对单位的社会公告制度,以及与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的联动处罚机制等。

安全生产法从2002年版的七章七十九条增加到七章一百一十四条,在内容、逻辑,要求、标准,层次、体系方面都有量的突破和质的飞跃。如果能够全面贯彻执行,必将对我国安全生产事业的进步发挥极其重大的作用。

(作者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授)

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


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
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
《安全生产法》于××年*日正式颁布实施。《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更加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通过学习《安全生产法》谈一点学习体会。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但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不放过”也为时晚矣。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安全文化”追求的是一种各级领导干部身体力行现出来的安全管理理念,从而促使所有人员表现出较高的重视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并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自己的职业价值中去,从而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为自己工作的行动指南。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核机制,是事故“超前防范”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司已将“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纳入到了各部门的“月度工作计划指标考核”中去,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一个监督和防范的作用。然而,还存在着重视对安全事故的考核,轻视对不安全因素、异常的监控。在这种安全管理体制中,不可避免地抱有了一种侥幸的心里。孰不知,“小病不医,终成大患”。等到安全事故发生后,再找原因谈“几不放过”晚矣。因此,一个完善的考核机制应包含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健全“责任链”的监控系统,提高“防患”意识,从小事做起,建立必备的安全防患措施,坚决杜绝“三违”,养成工作严谨、执行制度认真、工作程序规范的良好工作作风。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做到“三不伤害”,从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风尚。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消灭在萌芽状态。



教育法学习体会


提高师德修养,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作为教师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通过学习教育法,有了深刻的体会。

教育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身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喜欢学生,爱护学生,服务于学生,同时也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职。师魂即师爱。但在实际工作中做到这一点,却是不易。不管如何,教师要对每位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可称得上不辱使命。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那就得不断地更新自己的学识,身为传人“道”,解学生之“惑”,教师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知识时代,教师必须随时代的发展,更新知识。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

这段时间通过学习,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为形成良好的师德风尚而出力;更好地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更好地为学生服务,爱岗敬业,使自己成为一名高素质、合格的教育工作者。

六五普法学习体会


六五普法心得体会:五五普法已接近尾声,六五普法即将开始。在新形式下,能否能继续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进程,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一部适应社会形势需要的普法规划,下面,就六五普法的保障措施谈谈看法。

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保障机制。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全民工作,涉及面广。因此建立一个具有指挥全局的权威的领导机制,是实现普法目标向更高层次迈进的关键所在。前些年,通过各级普法机构的努力,基本保证了普法工作的深入,工作机构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较为突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取得突破性进展,必须形成更加科学的、统一的、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与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合署办公,但应作为常设机构设置,配备一名同级副职为专职副主任和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并单独列编。

二是要强化刚性保障机制。我国已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基本治国方略载入宪法,有些地方也尝试立法。但仅限于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规范,依法治理工作则很少涉及,致使法制建设工作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甚至出现用传统行政手段抓法制建设的现象。因此,国家应尽快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立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其组织、机构、职能、责任、义务等,应确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权威地位。六五普法期间,还要进一步健全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责任制度,考试考核制度,监督制度,评比奖励制度,并用法律法规加以确定,以规范和约束依法治理工作。

三是要强化监督激励保障机制。检查监督是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建立健全包括立法监督、习法监督,行政监督,新闻监督和群众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机制。同时,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对查处的违法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提出整改意见,限其改正,以保证普法任务的落实。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实现。要通过建立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工作。要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三个文明建设的各种奖项之中,广泛表彰学法、守法、依法办事,公正司法等方面的先进集体(个人)。尤其注重对从事普法教育工作的先进典型的表彰奖励,逐步改变五年表彰一次的惯例。同时对习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勇于揭发者也要予以表彰奖励,以弘扬正气。

四是要强化考核评估保障机制。六五普法规划要在量化考核上下功夫,建立一种权威性的长效评估机制,明确创建目标,制定工作标准,定期检查验收,公开评比结果,普法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工作安排,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各部门,各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评议。对连续两年取得考核优秀等级的单位及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单位挂牌整改,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或由普法主管部门建议同级党委,政府予以免职。要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考试考核,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考察,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核等制度。规定领导干部年度普法考试不合格,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级。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考试考核两年未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的,不得提拔重用。在提升职务或跨区、跨行业转任新职务时,还必须在任前接受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暂缓任命并进行补考。两次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以任命或不再提请任命,以督促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重视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

五是要强化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目前,大部分地区都存在普法经费数额不足,不能到位,不能专款专用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影响了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六五普法期间,可借鉴科普法和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关于加大普法经费投入的做法,由习法行政、财政部门研究出台具体的保障办法,明确提出建立依法治理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将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适用增加。同时,要加强硬件建设。对普法必用的东西,微机、摄像机等基本设施( )。

六是要加强队伍建设保障机制。普法队伍建设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但是,就目前队伍建设壮况来看,仍是一个薄弱环节。拿我县来说专职普法人员2人(编制在司法局),基层单位多数是兼职人员,这根本不能满足日常普法工作需要。六五普法期间,一方面可以通过单独列编的形式,彻底解决普法人员不足,不专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制新闻队伍,法制文艺宣传队伍,法制宣传队伍五支队伍建设力度,充分发挥他们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中坚作用。同时加强执法建设,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坚决清除那些违法建纪人员,促进执法状况的全面改善,以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学法,守法和依法办事。

七是要强化理论研究保障机制。加强普法依法治理论研究,可以为加快普法依法治理立法和指导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提供理论支撑。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普法依法治理的环境条件等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果理论研究跟不上形势需要,无异于自断前程。因此,在六五普法期间,要动员一切有志于普法工作的人士特别是基层普法工作者,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形成一套科学指导普法依法治理伟大实践的理论体系,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安全事故学习体会


日前,我们组织学习了《锅炉车间8号炉停炉》和《燃料车间烧毁碎煤机电机》两起事故的安全事故通报,事故主要原因是作业人员未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按章作业,工作负责人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练造成的。此次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工作负责人安全责任不清,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技能,不能正确的处理问题。事实再次证明,如果对业务不熟悉、缺少责任心、不按规定操作,那么,在一定条件下,它就可能演变为事故,后果不堪设想。通过学习,再次强化了大家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并切实落到日常行动中。

通过学习,现体会如下:

重视安全生产,加强责任心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所有的安全事故是可以防止的。安全事故是可以防止和避免的,每次事故的发生都有它的原因,我们从事故的根源入手,釜底抽薪,切断事故发生的条件,这样我们就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这样就需要企业建立安全事故数据库,对各类安全事故进行分析总结,举一反三,将他人的事故作为我们的事故,从中吸取教训,避免事故发生。

二是,各级管理层对各自的安全直接负责。安全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就必须建立一把手的负责制度,奖罚分明,他必须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这样就会给他们足够的压力和动力。

三是,所有安全操作隐患是可以控制的。每种设备都有其操作规程,违反了其操作规程就可能对设备造成损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也就是发生了违章行为。因此,在操作中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规程不能是一纸空文,必须有监督机制使其贯彻实施。

四是,员工必须接受严格的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是使员工了解和掌握安全知识的重要途径,首先你要让你的员工知道怎么做是安全的,怎么做是不安全的,这样他们才会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我怎么做企业才会对我认可,怎么做会危害企业的安全生产。

五是,各级主管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有了各种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到底有没有实施?实施了,那么实施的怎么样?这些也都是关系到企业安全生产程度的因素。既然你制定了这么多规章制度,你就要去监督实施,这就要求企业主管对其进行检查,这样才能使各种规章制度切实得到落实。只有这些安全规章制度得到了落实,安全生产才真正的有了保障。

六是,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更正。经过安全检查后发现了问题后必须及时整改,降低其演变为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如果发现了安全隐患不去整改,那么,我们根本就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去检查。所以安全隐患的整改必须及时彻底。

七是,熟悉电气设备事故处理的方法对值班人员来说十分重要,因为这不仅是靠经验积累而成,还需要不断学习有关规程,了解电气设备的技术性能。值班人员应经常开展事故预想、安全活动讨论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增强对事故处理方法的认识,使真正发生事故时做到头脑清晰,有条不紊,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

八是,工作责任心。“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句话深刻揭示了千里长堤虽然看似十分牢固,却会因为一个小小蚁穴而崩溃的道理。更是警示我们世人,事情的发展是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当存在微小的安全隐患时,如果不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正确及时处理,就会留下无穷的后患。所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防微杜渐,从小事做起,及时处理好不安全因素,避免事故或灾难的发生。

通过此次事故的发生,我们应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结合我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该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和设备管理以及事故通报的学习,提高我们的安全思想素质,做到安全无小事。安全的事情无大小,不要以为一件事情看似微乎其微,就不去认真做,更不要认为一个小小的失误不会影响什么而置之不理,因而发生了小错误酿成了大祸。一点小小的病痛或许会对我们的健康带来致命的危害,同样一点小小的故障或许会对我们的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没有及格,只有满分。

学习违反师德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学习违反处理办法(一)

在本月的例会上,彭主任带领我们全体班主任认真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违反各种师德行为的处理办法,也让所有人再次警醒自己不要触及"教育黄线".众所周知,师德建设决定教师队伍建设的成败,教师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培养人才素质的高低,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学校的教风和学生的学风,决定着教育事业发展的成败。著名的教育学家陶行知曾说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足以可见,教师的道德素质比教师的文化素质更为重要。接下来,我将个人的学习心得与大家分享:

一、热爱每一个孩子,尊重每一位家长。

作为一名教师,首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每一个学生;其次,对学生要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再次,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在教学工作中,我们经常要与不同类型的家长打交道。对于不同的家长,教师要讲究沟通技巧,千万不要去指责、训斥学生家长。对于家长反应的问题,要认真听取并妥善处理。我们要树立为学生、家长服务的思想,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理念。在日常教学中,教师要主动与家长联系,做好沟通交流,取得家长的支持与配合,从而形成教育合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终身学习,不断提高自我素质。

既然我们选择做教师这一行,我们就应该做出一个教师的范。古语云:"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者也。"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我认为更多地体现在"育人"二字上。教书不难,育人则不易。这就需要我们教师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逐步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教师要想在教育事业上精益求精,唯有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不时汲取有营养的书籍,才能更好地完善自我。

三、以身作则,以人格魅力影响学生。

教师要求学生做到的,首先自己要先做到,否则,教育将无的放矢。在校园中,教师的一言一行,都成为学生效仿的对象。经常在教学中发现,一个班的学生写字都很像语 文老师的字,小班干管理班级时所说的话都和班主任老师一个口吻。可见,教师的言行举止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健康成长。因此,教师必须要做到淡泊名利,爱岗敬业,善待学生,为人师表,只有这样,才能以自己高尚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才能培养出诚信明理、自尊自爱、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综上所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为了更好地提醒广大教师严于律己,以诚待人,以德育人,以爱育心。唯有如此,学生才会"亲其师,信其道",才能有效保证教书育人的含金量。

学习违反师德处理办法心得体会(二)

最近几天,我认真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通过本次学习,我更加明确了自己所肩负的重任,认识到了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教师道德及教学就不能提升。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时刻为自己敲响师德的警钟,时刻提醒自己一下几点:

一、教师是学生的启蒙人、开拓者。然而各种学生都有不同的心态,面对学生的过失,教师应予以教育,不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面对不同的学生应有不同的教育方法,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应是和谐可亲的。

二、教师的言行是构成对学生影响的最现实的因素之一,它不仅影响着学生学习状况及其效果,而且影响着学生人格等心理品质的形成和的发展水平,所以在教学和课下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做学生的典范。

三、关爱每个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健康,让"关爱"成为开启学生心灵大门和知识大门的钥匙。以一颗体贴入微的母亲般的爱心,对学生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保持敏感性。当学生处于困境时,及时予以伸出援助之手,一句热情中肯的评语、一次诚心的交谈、一个会心的微笑往往能够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四、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个孩子,不把学生分为三六九等,一视同仁,宽容每一个学生,无论学生是聪明的还是愚笨的、乖巧地还是顽劣的,让自己的师爱阳光均匀地照耀在每一个学生身上。不能因为学生家庭文化、经济、政治等背景以及学生自身智力、性格、情趣等方面的差异而对他们有所不同或者是歧视。

五、和学生一起珍惜课堂,享受课堂,不在课堂上强卖教材,不搞有偿补课,让爱充满每个课时,洋溢在每个孩子的脸上。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三)

学习13 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对于从教多年的我,近一段时间,本人根据教育局与学校有关文件精神,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学习方法,认真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以下是我对对国家教育局2014 年1 月11 日新颁发的教师1 号文件学习心得体会 :

第一、无规矩不成方圆,有规范就得严格执行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我觉得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教师道德及教学就不能提升。教师被誉为" 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 .教师是学生的启蒙人、开拓者。然而特别是教师收礼、有偿补课甚至教师性侵学生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教师整体形象,玷污了原本洁净的师生关系。各种学生都有不同的心态,面对学生的过失,教师应予以教育,不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面对不同的学生应有不同的教育方法,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应是和谐可亲的。

从社会期望来看,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社会责任要远重于其他职业。世界各国都对教师的职业行为都提出更高的伦理道德要求,设定师德红线也是许多重视教育的国家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二、教师应该以德为本,身正为范

教学质量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影响力的大小,而教师的影响力主要由品格因素、才能因素、知识因素和情感因素组成。身教重于言教,因为教师职业的示范性极其重要,所以要求自己必须时时、处处用模范的言行去影响学生、教育学生。

作为教师的我们,面对的是一群活泼天真的孩子,我们对待孩子时要怀着一颗真诚的爱心,要把学生当着自己的孩子一样去关心、呵护。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绝不能厚此薄彼。尤其是对于有缺点或犯了错误的学生,一定要和风细雨,要多一点耐心,多一点细心,多一点责任心,多一点信心,多一点爱心…… 遇事一定要冷静,保持平常心。作为教师,要满腔热忱地帮助学生,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教师严谨治学,以德施教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让学生体会到教师的爱就更加困难。据报载:去年的全国劳模、北师大林崇德 教授认为," 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 因为教师对学生的爱,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只讲付出不求回报、无私的、没有血缘关系的爱,是一种严慈相济的爱。这种爱是极其神圣纯真的。这种圣洁的爱是教师培桃育李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真情友谊,就会" 亲其师、敬其师" ,从而" 信其道" ,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教书育人就实现了其根本功能。

作为教师必须要严谨治学,以德施教,把为人师表、塑造心灵、传承知识当成人生最大的追求,发自内心地关爱每个学生的成长,用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在教书育人上取得新成绩。

作为教师一定要能够给自己适度压力,严格要求自己,把"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当成不懈追求,突出爱与责任这个核心。教师从事的是一种特殊的事业,要求教师对待事业要拥有一颗高度敬业的责任心。对待事业要有责任心,对待他人和自己的生命时更要有责任心。如酒驾的违法行为,就是要我们不要忽视他人和自己的生命。

总之,通过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使我深深地懂得遵守并落实职业道德是一名合格教师的首要素质。要加强师德修养,注重小节,增强规范意识,树立全面育人正确理念,坚决不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再向学生家长推销,不做与教师职业身份不相符合的事情,坚决不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以优异的教育教学实绩、良好的教育教学口碑赢得学校、家庭、社会的尊重,为教育事业增添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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