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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享受公平、合理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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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享受公平、合理的教育
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享受公平、合理的教育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出台,是教育界的一件大事。通过学习,我对教育的均衡性、公平性问题以及公共性问题,有了一定的认识。在新的《义务教育法》中,这些问题都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得到了很好的落实。义务教育应该是由政府来实施的一种教育类型,提供的应该是一种纯公共产品,这点在《义务教育法》当中已经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一点非常符合中国今天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从最近几年的变化来看,家长对于受教育的观念已经开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受教育的意识有了新的变化,一个是就学权利,当大家基本实现了就学权利平等以后,第二就是就学条件。大家都可以有学上,但是你上的学校占有优势的教育资源,而我上的学校则是比较差的学校,这是教育公平性方面的问题。从现在来看,很多人也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就是追求教育结果。(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大家都是接受的九年义务教育,就应该有统一的教育标准;有统一的课程体系;有统一的教科书的体系,而最终可以达到我们发展的结果是基本上一样的。从最近几年的教育发展来说,家长已经开始从就学权利的平等,上升到就学条件的平等,家长的意识开始不断变化,从要我上学变成我要上学。我觉得在新的《义务教育法》现在要落实的就是如何体现这样一种由国家统一实施的、国家统一保障的公益性的事业,在这点上,新的《义务教育法》确实在很多方面都给予了关注,并做出具体的规定。均衡式、公平式、公共式这样的特点在这部法律当中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均衡式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两个要件:一个是教育资源的总量必须增加。不能把优质资源拉到差的学校去搞平衡化,必须要增加总量,改造薄弱学校,使它达到均衡化。再一个就是要在教育内部,对教育资源的分配必须要有一种公平、合理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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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义务教育法 心得体会
“这部新的法律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亮点是更强调政府责任,法律通过强调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来体现义务教育公共性。

在7月7日教育部举办学习贯彻义务教育法专家座谈会上,北京师范大学长期从事教育法制研究的劳凯声教授如此评价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他认为,法律前三章当中涉及到政府义务教育的责任是非常明显的。

大部分专家认为,政府对义务教育法的责任如何得到落实,是这部法律顺利实施的关键。众位专家最关心的是政府责任如何进一步得到明确、强化督导制度、建立可操作的问责机制三个方面。

实施义务教育 政府负首责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主任侯晓娟说,法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政府负首要责任。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用公共财政支持义务教育发展,使义务教育今后有了可靠的稳定的来源。作为政府负首责重要的内容是,法律明确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基本内容。这一点非常重要,比起在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政府可以在大范围内更高的层次上统筹协调。这样有利于促进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有利于本地区的均衡。同时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义务教育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责任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分项目按比例负担,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加大了省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

劳凯声教授认为,法律能明确政府对义务教育负首要责任,其立法的一个重要背景是公众对于教育的认识在发生变化。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要通过国家强制力的手段,保证每一个人都可以接受义务教育。从最近几年的变化来看,老百姓对于受教育的观念已经开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受教育的意识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一个是就学权利的阶段。大家基本实现了就学权利平等以后,基本上可以上升到第二个阶段,就是就学条件。大家都可以有学上,但是你上的学校占有优势的教育资源,而我上的学校则是比较差的学校,这就是教育公平性方面出了问题。再进一步的发展,很多人也已经意识到要追求教育结果的最大限度公平。大家都是接受的九年义务教育,就应该有统一的教育标准;有统一的课程体系;有统一的教科书体系,而尽可能达到发展的结果基本上是一样的。因为公众对义务教育认识的变化,也对义务教育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督导力度 还有待于加强

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胡平平说,义务教育法不仅仅规定对教育部门的责任,而是规定政府的职责,因此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这部法律的理念,特别是公平、公正、均衡发展这些理念能够深入到各级政府领导的思想当中去。

她举了个例子:今年1月至5月,安徽省教育厅和组织部门开展了对所有的县进行教育督导考核,考核的重点是两个:教育投入和管理体制。考核结果表明,相当一部分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不知道什么是三个“法定增长”(即政府要保证在校生平均义务教育费用、教职工工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更不知道怎么增长,增长用来干什么。由于党委组织部门支持,将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教育责任和负责人的职位挂钩,所以这些县政府负责人说,我过去不知道,学习的不够,我马上改正。一天之内就将拖欠一千多万元的教育附加费打到账户。胡平平建议全国人大要尽快草拟督导条例。她说,安徽省就这么一次督导就回来几个亿,可见督导的重要性。根据这部法律,政府责任不落实怎么办?哪一级政府处理?他不落实谁去查?他同级的教育部门敢告他同级的党委和政府吗?不敢!因此必须有监督和督导跟上去。

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王家勤认为新法明确了督导的主体,是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而不是一个部门的教育督导机构,这样确保督导的权威性和督导的效力;法律强调义务教育督导的主要职责和内容。在法律的第8条里,对义务教育督导工作主要职责和内容是三个方面,即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三个方面是当前以及今后义务教育发展的重点问题;法律还规定了教育督导的结果要公开。但是他认为现在法律所规定的督导力度还不够,建议国务院制定教育督导的条例,确保对义务教育法实施督导更加有效。

问责机制 怎样更具可操作性

如果在实施义务教育法中政府没有尽责,如何得到追究,与会专家认为最关健的是要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的问责机制。

中国甘肃基础教育项目咨询专家胡文斌形容新的义务教育法是教育领域内的“人权法”。他说教育权是基本人权,在这项基本人权里,最基本的权利又是义务教育权。如果没有义务教育的起点,后面的一切教育都建立在沙滩之上。

如何保证这一“教育人权法”的实施,胡文彬认为最应该改进的问题就是问责机制。他说义务教育法对推行义务教育过程中种种不足的行为,或者不严格执行法律的行为提出了问责的要求,也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现在令人担心的是怎么把问责落到实处。他说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违反了义务教育法,这个人还在当官?能否向新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的那样,真的引咎辞职?还有经费的使用情况,是否起到了法律规定的最大的效益?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秦惠民说,法律明确了政府经费保障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法律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他认为法律所说的“检举或者控告”应当包括公益诉讼的行为。因为义务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享有公益性诉讼权利,并不一定公民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才找法院。目前很多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之中,公益性的诉讼案受到很大的障碍,到法院就被驳回了。新的义务教育法在我国法律首开公益性诉讼的先河,这是我国立法的一个进步。


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再次感悟到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又一次提醒我们,教师在教育学生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身为担负着教书育人重任的一线教师,我深深地认识到,爱是教师最美丽的语言。要当好一名教师,就要爱岗敬业,热爱学生,爱得专心致志,爱得无私无畏!

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总之,《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翟利

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义务教育法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到新的修订案通过之日,已经整整走过了20年。
新的《义务教育法》有何突破?它将对今后我国义务教育的实践产生怎样的影响?为此,记者走访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请他深入解析
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孙霄兵:《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提出:“从2006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6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实施,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考虑到全面免除杂费需要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做了授权性规定,明确:“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就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建立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
法律条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孙霄兵: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在东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不同学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因此,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法律修订中的重要原则。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差异,国家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修订案特别强调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均衡。
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法律条文: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孙霄兵:修订案确立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实行省统筹的经费保障新机制。这是此次修订的重大突破,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模式。
为使此项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修订案又从不同角度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如:为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确立了“三个增长”原则,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孙霄兵:修订案根据近年来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确立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调整了义务教育管理的事权,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突出强调了推进实施,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
法律条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孙霄兵:修订案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修订案突出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关注,特别重视提高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重视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修订案还专门就鼓励城市教师、高水平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做了规定。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
法律条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孙霄兵: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上学难、上学贵”等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了预防、管理与监督机制
法律条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孙霄兵:当前“上学难、上学贵”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着手加以解决。修订案根据近年来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做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完善对义务教育办学活动的监督机制,修订案专门就教育督导机构的地位与职能做了规定,明确“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义务教育法》修订案的颁布、施行,为我国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随着法律的贯彻、实施,我国义务教育必将在若干重要方面呈现出全新的面貌,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面更加明确,步伐会进一步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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