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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

农民工法律知识宣传材料之四----劳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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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知识宣传材料之四----劳动安全


劳动安全是事关劳动者及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问题,要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注意。本篇将着重向农民工朋友介绍作为劳动者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项,在劳动安全方面享有哪些待遇,万一发生劳动安全事故该怎么处理。
1、进城务工人员应注意哪些消防安全事项?
(1)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2)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3)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严禁在工作、生活场所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暖气等),不能私自乱接乱拉配电导线;
(5)在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禁止吸烟,严禁随地乱抛烟蒂,以防火灾的发生;
(6)严格遵守务工场地的消防安全规定,应当熟悉务工场地的疏散逃生路线,疏散通道要保持畅通;
(7)发生火灾险情时,在进行自救的同时,要立即拔打火警电话119,听从消防人员的指挥。
2、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哪些权利?
主要有以下几项:(1)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2)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劳动者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履行哪些义务?
(1)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者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劳动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劳动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要承担哪些责任?
劳动者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什么样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必须是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什么情形视同工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
7、什么样的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8、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公布。
9、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怎么办?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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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0、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1、职工工伤进行治疗,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费标准的,从工伤保险金支付。住院治疗期间,由所在单位依照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12、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停止?
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在享受工伤待遇期间,出现了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如工亡职工的子女已长大成人参加工作等;(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如工伤职工已经康复需要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13、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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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知识宣传材料之一--农民外出务工的准备


农民工法律知识宣传材料之一--农民外出务工的准备


当您准备进城务工时,要将外出务工需要的一些证件、材料准备齐全。要弄清楚需要携带什么证件,哪些证件在哪里可以办理,办理有关证件时需要哪些材料,以及外出旅途中注意的事项。
1、农民外出务工时需携带哪些证件、材料?
(1)居民身份证。农民外出务工时,一定要携带能证明自己身份的居民身份证。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该证明是由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制作颁发的,用以记载本人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
(3)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该卡是由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制作颁发的,准备外出务工的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即可前往办理。
此外,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应携带其所取得的职业技能培训证明,以便于进城后增加就业务工的机会和提高工资待遇。
2、农民外出务工在务工地需要办理哪些证件手续?
(1)暂住证。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
暂住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地的务工人员,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申领者本人也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暂住证为一人一证。除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可以收缴或者吊销暂住证以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
随着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目前有许多地区已在逐步改革暂住证的管理和申领规定。外出务工农民要注意向务工地公安派出所了解有关暂住证的新规定。
(2)外来人员就业证。外来人员到达务工地后,需要持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当地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等,到务工就业所在地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将要求外来务工人员出示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
3、居民身份证有何用处?
居民身份证是证明我国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凡是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1)选民登记;(2)户口登记;(3)兵役登记;(4)婚姻登记、收养登记;(5)入学、就业;(6)办理公证事务;(7)前往边境管理区;(8)办理申请出境手续;(9)参与诉讼活动;(10)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11)办理个体营业执照;(12)办理个人信贷事务;(13)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14)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15)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16)提取汇款、邮件;(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它情形。
4、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4)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它情形。
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首先出示自己的执法证件。
除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作为抵押。
5、居民身份证如果丢失怎么办?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新证。申请补领新证时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并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
6、哪些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行为?
(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3)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身份证的;(4)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5)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6)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上述行为将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农民外出务工乘坐交通运输工具应注意哪些事项?
(1)外出务工人员需要乘坐汽车、火车、轮船等交通运输工具到达务工地点,从购票后进入乘运人指定的候车地点开始,乘客和承运人之间就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与乘运人之间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外出务工人员一定要保存好自己乘坐交通工具的凭证(车票、船票)。如果在中途乘车的,一定要主动向司乘人员索要车、船票证。
(2)外出务工人员在旅途中,要注意不能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它违禁物品。违反规定,携带或夹带危险品乘坐交通工具时,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为人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

农民工法律知识宣传材料之一--农民外出务工的准备第2页

处罚;如果造成危害后果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8、在城市道路上行走时要遵守哪些交通规则?
(1)行人必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2)横过马路的,须走人行横道。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必须看灯行走。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3)没有人行横道的,须注意车辆,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4)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必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禁止翻越道路隔离栏,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9、农民工进城务工,承包的土地如何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不得以农民工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10.外出务工,请了解你作为劳动者应具备的基本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劳动者在就业时,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选择职业时,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才能、爱好、兴趣的职业;(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7)检举和控告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包括: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等。)
怎样避免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首先,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尤其应该了解《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一些与务工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其次,要签订劳动合同,就合同的必备条款与用人单位进行仔细协商。

农民工法律知识宣传材料之二----寻找工作签订劳动合同


农民工法律知识宣传材料之二----寻找工作签订劳动合同


进城务工的朋友进城以后怎样寻找工作?在找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哪些事项?在这里我们将向您介绍劳动合同的内容、合同的签订以及劳动者怎样通过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寻找工作应注意哪些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寻找工作,应当注意了解该机构有无劳动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照,同时还应注意该机构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
2、职业介绍机构都有哪些类型?
目前,我国职业介绍机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二是非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如政府其他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三是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3、进城务工人员找到用人单位后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应当了解该用人单位是不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合法经营企业,该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同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把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条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4、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包括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可以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协商约定双方共同关心的其他内容,比如使用期限、福利待遇、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等。
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任何单位都得参加。因此,即使在劳动合同中未加约定,劳动者依法仍享有这些劳动保障权利。
5、劳动合同应以什么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合同具有严肃性,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从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非全日制工作,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6、短期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后,过去意义上相对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短期用工仍然要与职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只是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短些或按照工作任务的期限确定。
为保护进城务工人员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尽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7、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注意保存好出工记录、工资凭条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其他书面性的材料等能够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者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联系,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后能够互相作证。必要时还可以请求劳动部门处理。
8、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有几种?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存续的时间及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可长可短,长则几年、十几年,短则一年或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完成某项工作或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合同期限应协商约定,用人单位不能强行规定期限。
9、试用期应该有多长?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地方法规对试用期做出更加严格限定条件的,按地方法规执行。
10、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禁止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等任何费用,禁止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一旦用人单位有以上非法行为,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1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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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个人证件的怎么办?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根据《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还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处以实收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逾期不退还证件的,按每证处以五百元罚款的标准予以处罚。
12、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依法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13、怎么处理无效劳动合同?
对无效劳动合同一般采取变更或撤销的办法。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多是撤销。欺诈、胁迫方应对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4、劳动者何种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内;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劳动者也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应支付哪些赔偿费用?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对劳动者承担下列赔偿责任: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除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外,还须加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16、违反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分别不同情况承担责任:(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法规定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2)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是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整顿;(3)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给劳动者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罚款;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9)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农民工法律知识宣传材料之三----工资与社会保险


农民工法律知识宣传材料之三----工资与社会保险


工资和社会保险是进城务工的朋友最为关心的事项,那么当进城务工人员在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方面享有哪些合法权利呢?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哪些方法寻找帮助,解决问题?
1、什么是工资?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什么是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的技术熟练程度、其所提供的劳动难易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的一种工资支付形式。计时工资又分为日工资、月工资、年薪以及小时工资等。
3、什么是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按照职工生产的合格产品的数量(作业量)和计价单价支付工资的一种工资形式。计件工资又分为个人计件、集体计件、无限计件、有限计件、累计计件等形式。
4、工资应多长时间支付一次?
通常情况下,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实行周、日、时工资制的,也可以按每周、每天、每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5、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怎么办?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不支持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6、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于何时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7、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必须向劳动者额外支付加班费。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部分的报酬按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支付;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8、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给予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9、什么是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项目: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10、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后可获得经济补助吗?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终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历的医疗补助费。1997年2月5日劳办发199718号文对上述规定作了进一步解释:“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历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到十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一到四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12、用人单位可以扣发劳动者的哪部分工资?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扣发劳动者的部分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13、哪些企业应该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基本养老保险

农民工法律知识宣传材料之三----工资与社会保险第2页

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14、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怎样计算?
“无论在哪干,养老保险接着算”。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职工一样,在不同单位就业,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和接续,在不同时间、地点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如果进城务工人员离开就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既可自愿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也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保存其养老保险关系。
进城务工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可由保管其档案并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或部门代其办理申请退休手续,和其他类型职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相关待遇。缴费年限达到15年或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5、哪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必须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此外,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如果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将上述单位及其职工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这些单位和人员就应参加失业保险。
16、进城务工人员怎样参加失业保险?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费用,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17、什么条件下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要申领失业保险金,须符合下列条件:
(1)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了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满一年;
(2)中断就业不是本人自愿的,如本人主动辞职,不能算是失业;
(3)须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8、哪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带来的经济风险。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私营等性质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19、进城务工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随用人单位统一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参保期间,进城务工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20、哪些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患职业病、致残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或供养亲属从国家、社会得到法定的医疗生活保障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补偿包括受到伤害的职工医疗、康复的费用,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质帮助。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法律知识宣传材料之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农民工法律知识宣传材料之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由于生理和身体条件的原因,我国法律法规对他们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在这里,我们将向您重点介绍女工和未成年工在劳动中应该享有哪些特别的照顾,用人单位的哪些行为侵害了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如果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
1、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矿山井下作业;
()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公斤的作业。
2、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经期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3、我国法律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4、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女工的工作有哪些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5、女职工享受多长时间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的流产者,给予42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非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6、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安排哺乳期女工的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7、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1)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
(2)保障妇女平等地享受报酬的权利。
(3)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
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4)用人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健
康和安全,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使妇女在孕期、经期、产期和哺乳期享受特殊保护。
(5)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6)保障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8、什么是未成年工?
未成年工一般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9、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有哪些内容?
(1)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特别繁重的劳动和对未成年工身体健康特别有害的工作;
(2)用人单位录用未成年工时,应对其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能录用,录用后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
(4)组织、指导未成年工的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帮助他们提高文化技术水平;
(5)必要时要缩短工作时间,延长年休假的假期;
(6)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
10、禁止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包括哪些内容?
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包括以下内容:
(1)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等使用童工;
(2)禁止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3)禁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颁发个体营业执照;
(4)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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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6周岁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做童工。
对于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由于工作性质和特点,需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需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按规定批准招用少年、儿童就业,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证他们的身体健康,促进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享受当地规定的义务教育。
1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哪些工作?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8)矿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中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作业;
(17)锅炉司炉。
12、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怎么办?
劳动者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规定或当地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民工打工心得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三八妇女节,在此我祝福全天下的女人们幸福快乐到永远!同时心中的玫瑰常开!我也不知道我今天写的这些是否可以在人大代表会议召开的同时,起到那么一点点的作用和力量!我的文化水平不是很高,也许很多地方写的不是很好, 今天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想写, 其实在很早的时候我就想把自己最想说的话用最朴实的方式表达出来!这就是作为农民工的特点吧!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也没有时间和机会,这次正好在外地出差,抽空写写!

看到那么多关于人大代表会议的新闻,尤其是看到最多的就是关于农民工的发言,说真的我很感动,在我长这么大以来我这次最关心人大代表的会议了!因为唯一的一个亮点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工的,这么一个弱势的群体居然可以有代表出席,可以说这是每一个农民工最想看到的,最期盼的,在我出来打工到今天自己当老板以来,体会过看到过多少对农民工不公平不合理不人性的事情,但是能怎么样呢?那么弱势的群体根本就没人理会,更加的别提什么保障,公平,权利了!但是从现在开始历史会见证这么一天的,农民工也有了代表也有了发言的权利了,在这么一个庞大的群体当中可以被选出来当代表,是非常幸运和荣幸的事情!但是我个人认为他们的压力也是非常大的,作为第一届的农民代表他们一定有太多太多想要表达的话题,但是他们怎么才能做到让农民工满意呢?我想一定很难做到的,他们能表达的一定也是有限的切合民意的事情,在几亿人的群体当中他们不可能做到100%的满意度,但是不管怎么样咱们一定得支持他们!鼓励他们!

我离开家乡已经有10几年的时间了,在这10几年的时间里经历了太多太多了,虽然现在自己也是个小小的个体老板了,但是我永远不会忘记当初自己出来打工的情形,那个时候作为一个农村的小女孩,连县城几乎都没怎么去过的小姑娘,居然一下就跑到了北京这么大的一个城市里面,说真的当我下火车的那一瞬间,我真的很迷茫,头也晕晕的,就更别说东西南北了,这样的情景我永远也不会忘记的!虽然说这边有亲戚在这,短时间里面是可以投靠的,但是做为长远的来说是不可能的,做为这点我想我已经比那些举目无亲的农民工们幸运多了,在那么大的茫茫人海的世界真的是没有任何的方向,就更别谈什么远大的目标了!说真的太难了太难了,和现在相对比真的是天和地的区别,为了一份难得的工作得跑多少路,看多少别人的脸色那就不用谈了,我想应该很多人都有过的体会吧!记得我在北京的第一份工作就是给别人做手工编花了,在那么一个小小的屋子里面有那么多的人在里面忙碌着,两个老师教着我们在那一针针的编织着自己的生活,说真的我都不知道自己能否胜任下来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但是不管结果怎么样我还是得每天的努力着,因为那是我人生的第一份工作,每天就这么忙忙碌碌的奔跑着!突然有一天我们还是很往常一样在那认真的学习编织着我们的(生活),门开了不是轻轻的开的而是被工商管理的人用脚踢开的,我们当时都傻眼了,作为我见到穿这种制服的人,我觉得很害怕和恐惧,感觉自己犯法了,他们进来大体的看了一下问了一下老板是否在?就把我们都给抓了起来带到工商局,当时的我觉得很无助和恐惧,还好有个大哥哥,也就是我们所谓的老师,在那安慰着我让我不用害怕和恐惧,时间就那么慢慢的过去了,每一个人都被叫进去问话了,到现在我也没法忘记那时候工商的人怎么质问我们的,说真的在他们的眼里跟本就没尊重过我们,最后我们才知道我们每天在那拼命的工作的得地方居然是个不合法的公司,老板听到了风声早就跑了,而我们本来就是受害者做为政府工作人员还那样的质问和讽刺我们!简直就没把我们放人看!什么政府官员简直就是一帮土匪,没有素质没有人性!就这样我的第一份工作就这么的结束了,辛苦了那么久什么也没得到生活来源也没了,在里面还压了工资,还进了工商局被调查!那时候想想都觉得可怕!而我还是个幸运的虽然没有拿到自己的那份工资但是我有地方吃住,而其他的同事们真的是很可怜啊.好多人都在那哭在那急的跳,我到现在也没法忘记,觉得自己和这个城市的距离太遥远了!觉得北京虽然是个首都可是也是一跟没有人权的一个城市!

时间过的也是很快的,转眼又换了一份新的工作就是所谓的餐厅服务员,每天就是在饭桌前忙碌着给客人们点菜,给他们最好的服务,但是不管你做的在怎么好?还是有一些很挑剔的客人,有的客人是喝多了故意的捣乱,说菜做的不好什么的,只要能挑的毛病他们是都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挑出来,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老板便宜,记得有一次遇到一桌客人吃完饭了说菜做的不好,而我就只说了一句最直接的话(不好意思你们都吃完了,我们没法给您解决,如果你之前提出来我们会给您调换直到您满意为止)可以说我已经说的非常的婉转了,而其中的一位客人拿起一个盘子就塞到我的嘴里你自己尝尝,说真的我真的没想到会受到那样的侮辱,简直就是人格的侮辱,闹到了老板那里最后的结果还说是我的过错,说我不应该顶撞客人,当时的情形还历历在目,做为老板只想着自己的利益根本就不把我们服务员当人看,更别提尊重和人格了!从那以后我就发誓要做人上人,不在受别人的冷言了.就暗下决心自己有机会也当老板的那天我绝对不会这么对待我的员工!

日子就那么一天天的过去,而每做的一份工作到最终的离开,做为我而言基本都不是因为自己的能力问题而走的,记得我在一个保龄球馆工作的时候,我在工作的时候可以说是很出色的一个,每天就底着头埋头苦干,很少和那些同事们闲聊,我想原因很简单,我毕竟是农村出来的,我的强项就是能吃苦,能做的就是好好的珍惜现有的工作,尽力的做到最好,为的就是能顺利的通过所谓的三个月的试用期!现在想想为了那么一个小小的生活目标得付出那么多的辛苦,真的是付出的和得到的不成正比,时间就这么一天天的过去了,在面临适用期满的头几天,居然发生了一件让我不可思议的事情,我刚买的内衣居然别人偷了,当时觉的很奇怪怎么内衣都有人要呢?可是在更衣室的时候看见了我们一起的同事居然穿着我刚买的内衣,当时我就问她,怎么我的衣服跑到她那了,人家不但不承认,还拿起矿泉水的大桶就来砸我,为什么我是个受害者她还敢这样呢?原来她的舅舅就是我们的总经理,就是因为这个亲戚她就敢这么的嚣张,欺负人,领导不但不去惩罚这种没有道德和修养的人,反倒说我和同事之间不团结,故意找事端,说真的我当时真的觉得很无助,觉得很委屈,可是当时的我也没跟单位签定任何的合同和协议,能怎么样呢?无懒的我只有默默的离开那个每天辛苦工作的地方,拿到的工资也就是那么一点点,现在回头想想真的是觉得那时候的自己太可怜了,在外面在委屈回到亲戚那也不敢说怕他们担心的同时也不理解还觉得是我做的不好呢!就这样的又失去了一份我当时认为很好的工作!又开始了找工作的生涯!

一次次的换工作,没有别的就是因为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做为我而言文化不是很高,但是唯独可以做的最好的就是好好的珍惜每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但是我做的在好又能怎么样呢?在那几年找工作要求的都很高,文化和出生背景都得要求,记得我找过几次工作的时候动不动就问是农村的还是城市的,或者直接说要求本市的户口,想想看到的都是别人的白眼,我想我这样的经历应该很多的人都是有的吧!

记得几年前我弟弟在深圳的时候打工,由于体格过小,在搬运东西的时候不小心把手给摔断了,工厂里面不但不给医疗费用,还把他给开除了,开除的头几天居然钱还让人给偷,可以说是祸不单行,去找谁说理呢?没人管你的,到了当地的公安部门,人家说了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出了事情就自认倒霉吧!我想任何一个人当听到这么样的一句话是一种什么感觉?那种无助,无懒,可怜就不多说了,我想很多人都该有过的体会!记得我看过的一部日本的阿信里面有个剧情就是讲的阿信的姐姐在一家工厂工作,最后因为得了肺唠病,工厂不但不同情还给哄出来了,我想在头几年因为工伤而被无理辞退的人估计数不胜数了!现在慢慢的也好了单位都慢慢的开始合法话了,签定劳动合同了!

有一年我被抢劫了,当时身上有有好几块受伤还在流着血的地方,在大马路上我放声的大哭,身旁经过的人都来安慰我,也有人帮我报警,路边的陌生人看见了都得过来安慰几句,可是在我出事的地点离的很近的地方就是派出所,可以说10分钟的时间足够感到了,可是我确足足的等了快一个小时的时间了,警察见到以后直接就说上车吧,去录口供,那种地方我从来就没进去过,进去以后我看见那么多的警察都围绕着电视在那看,我就问怎么报警那么长时间才来,如果伤势严重死了你们是不是也不管了,警察直接瞟我一眼,居然说今天是球赛,当时我简直就想给他们几个嘴巴子,但是我能怎么样呢?就是按照他们所谓的程序来办案,好比犯人似的在那里给他们做笔录,他们只是问问伤势没什么大碍吧!我实在无法容忍了就拍着他们的桌子说:我不是犯人你们该做的是怎么去找到犯人,我是个受害者是该受到同情的对象,不是象犯人似的审问,可是人家还理直气壮的回答你我们按照程序在办案,有意见找人理论去啊,现在想想觉得真的是不可思议的事情,怪就怪自己没任何的法律意识,可是面对执法的人员都是这个样,还能找谁去理论呢?山高皇帝远的地方谁能管你啊!只要不死人他们也觉得没什么大事情的!

以上讲的都是我自己的亲身经历,一次次的换工作,为的就是能吃饱饭,终于有一天不知道自己是哪里来的想法开始想做点小生意,想来想去以我的能力能做的估计也就是服装了,一次偶然的机会来到了一个服装市场,各方面的情况都比较的适合我,从此就开始我的新的人生旅程了,任何的事情都是万事开头难的,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中间所吃的苦也就不用多说了,打工的时候想的就是那份工资,而做生意想的是怎么不赔钱,想想也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但是让我能够一直坚持下来的理由就是曾经打工的时候别人给我冷眼和所受的侮辱,为了自己将来不在看别人的脸色我必须的坚持,每天早上2:30开始起来去很远的地方进货,为的就是早点去拿点便宜的衣服卖,由于没有太多的钱只能那么每天的坚持一直的做下去,做的头两年可以说是没怎么挣钱,最多就是够日常的开销,但是我觉得很开心,毕竟自己也是个老板了,不用在去看别人的脸色了,条件刚刚好点居然又被抢劫了,简直是老天故意捉弄人,和我居然开那么大的一个玩笑,包里所有的几千元钱是我的全部积蓄,说真的那时候的我真的不知道是怎么过来的?唯一的信念估计就是实现自己小小的心愿不去看别人的脸色,必须得坚持下去,记得那时候弟弟妹妹知道我的情况以后都来帮我了,可是我哪有钱来承担那么多人的开销呢,吃住都得发钱,每天早上睁眼就是想着今天得卖出多少钱来才能保本,够吃饭了,记得我们快有一个月的时间没有见过肉是什么样了?住的房子也是外面大风里面小风冬天的时候还得自己烧煤炉,有一次差点和妹妹重煤气毒了,还好命大我们都有意识!发现的早,说真的我们在外面打工和自己做小生意的人怎么可能住的起那么好的房子呢!在那时候看来租的起带暖气房子的人都是很有钱的人,在我们的等级里面是上等人住的.而我们就是那种最让人看不起的人,没人关心没人照顾没人同情的人.

记得在99年的时候北京查暂住证查的很严格,一但发现没有的人就跟抓犯人似的,往车里推拉进去,我也遇到过,就跟强盗似的强行的让下来,态度别说有多么的恶劣了,我想很多人都经历过了,有的抓了起来家人都不知道怎么回事?担心的要命!那时候给我的感觉就是社会是那么的不和谐那么的不人性!外地人在北京就是低人一等,更别谈什么权利和发言权了!可以说有的是外地农民工的怨声载道!可是能听到的人也就是那些在基层的小兵们,我们有苦没人述说,试问任何一个发达的城市不是靠外来的农民工建立起来的呢?可以说大部分都是外来的农民工们在给他们做贡献,在那为了自己最简单的一个目标就是解决吃饭的问题,但是得到最大的受益的人是谁呢?难道是这些可怜的农民工吗?发达的城市不靠外来农民工给他们建高楼大厦他们的城市能发展的那么快那么好吗?试问哪个城市的居民住的房子不是农民工一砖一瓦辛苦的盖的!在你们住进去的时候请问有几个能想到房子是谁盖的呢?在宽阔的大马路上开着豪华的轿车在平稳的行驶的时候你们想到过路是谁修的吗?在坐上飞机的时候你们想过跑道是谁铺的吗?坐在火车上的时候想到过轨道是谁建的吗?所以我时常的提醒自己做人得有一颗感恩的心!我想几乎很多地方都离不开农民工的身影!就是我们这些弱势的群体没人来关心没人来问候我们需要什么?我们最想解决什么?今年终于有了我们这些群体的代表了,可是有多少民意他们能都表达出来吗?那是很难很难的!

十几年的经历可以说足以写一本长篇的故事了,不可能都在这一一的讲出来的,但是做为今天的我,在历经了12年的奋斗终于有了收获,也在北京买房买车了,我想12年的时间可以说很长了,靠自己的一双手打拼出来的成绩,中间的酸甜苦辣只有自己能够体会和理解的,现在的我在别人看来看到的都是我的成功,但是有几个能真正的去了解曾经是怎么过来的?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我自己给自己定下了目标,靠自信自立自爱而奋斗出属于自己的一片小小的事业,现在的我也是自己当老板,下面也有很多的人为我辛苦的工作,但是我绝对不会去苛刻他们,我能做的就是在他们得到他们的基本待遇的前提下,对他们更加的人性话,多去关心融入到他们的生活中去,在我看来在严格的管理的同时多去关心他们,可以说每个打工的人目的都是为了挣钱,可是在充满了爱和关心的环境下工作他们会更加的努力.人心的管理比钱也许更加的实际了!也许是因为自己曾经的工作经历的原因,所以自己当了老板了很能了解体会到她们的心理所想!虽然做的不能达到每个人的要求,但是我一定会做的最好,争取当一个好的老板,不去做一个让人唾骂的老板!

我想来到北京的应该有很多和我一样怀揣着理想和抱负而来的,但是又有几个能真正的实现自己的梦想的呢?我觉得在看到别人成功的一面的同时多去和人交流创业其间的心得体会,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多听听别人在面对困难的时候是怎么度过的?而不是一个尽的去羡慕和嫉妒!

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今天想起来写这些,我是没有任何的准备的情况下而写的,写的很不连贯,但是都是自己很想说很想写出来让大家共同的来分享!现在是发展的大时代,有很多的人也许奋斗了大半生还什么都没见到,还在为了基本的温饱而拼命的奋斗!有的也许家财万贯了,不管是什么样的?都希望广大的农民工朋友们要勇于挑战勇于承担,(天时地利人和)是不可能都那么俱全的,咱们能做的就是把握好属于自己的每一个机遇,看好了就去挑战,没有能力去挑战也没关系,做好自己能做和应该做的事情就很好了!目的就是生活的幸福和开心!农民工也有自己应该拥有的生活方式!

希望政府更加的关心我们农民工需要什么?希望我们将来在北京以及外地的各位兄弟姐妹们成家立业之后有了孩子不要为了一个高考而放弃所有的事业陪着孩子回到已经离开10几年的农村去参加一个高考!希望将来不要因为一点小感冒花去大半个月的工资!希望不要因为得个病没钱看只能在家等着如何结束所剩的生命!希望遇到困难相关部门不要就知道如何推卸责任!以上是我个人的(5个希望和期望)我想一定还有很多的农民工们想把自己的想法表达出来!想说的就畅所欲言吧!多给咱们的代表们提建议!让他们替咱们表达咱们共同的心声!

还是那句话做人的时候时刻的记住得有感恩之心!祝福全天下的农民工朋友们过的越来越好!咱们翻身做主的那一天就快到来了

法律知识宣传工作的个人体会


通过参加法律知识宣传,我深刻体会到普法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和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充分领会和全面把握有关精神、决策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我认为搞好“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思想重视,宣传到位

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性工程,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建设进程的重要保证,是落实“xxxx”重要思想,实现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社会进步、科技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保障。在日常工作中,对法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只有广大职工都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并善于运用法律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经营才有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因此,作为基层党政领导,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来认识普法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普法工作真正列入到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中去实现各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形成“党委领导、部门实施、全体参与”的工作格局。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充实普法内容,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通过“黑板报”、集中学习上级有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等,与本单位的工作紧密结合,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通过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法制氛围,提高宣传效果,并能指导工作出实效。

二、完善制度,注重考核

众所周知,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着“软指标”的问题,其间有认识上不足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缺少规范的、过硬的制度作保证。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的法制观念不强,观念上的不重视,使得普法工作往往成了“走过场”的形式主义。因此,在“五五”普法中,实现普法教育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相通,把各级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突出出来。建立有效的普法教育考评机制,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法律知识考核,扎实法律知识基本功,并实行与绩效挂钩的操作方法。在此基础上,在单位内部建立健全相关部位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制度,大力提倡和推行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

三、结合实际,学以致用

在普法工作中,要做到以人为本,根据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和广大职工的需求,普法教育要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分类施教。根据职工的不同文化水平,加强普法工作的针对性。要集中搞普法培训班,全面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等,以提高其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堵住普法教育在实施者层面上的漏洞。要继续开展各种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利用大家关心的热点、难点和身边随时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推广,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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