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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实习报告

法律实习小结。

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经历过实习的学生会更明白自己未来的方向,当我们实习结束之后,我们会被要求写实习报告,实习报告可以充分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那么你知道实习报告的格式是什么样的吗?下面是小编为你精心整理的“法律实习小结”,请阅读,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一. 关于刑事诉讼:
1. 人权保护没有和国际标准接轨. 国际基本人权公约对被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主要有三种:被告人的防御性权利,被告人的救济权利,被告人拥有的程序保障的推定性权利。这些国际标准,目的在于使刑事被追诉人在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我国在沉默权的规定上并没同国际标准完全相符。这使得我在庭审当中看到犯罪嫌疑人常常被吼来吼去,必须要回答公诉人员的一切质问,甚至有时是”言语的陷阱”.然而表达自己的思想却是常常收到严厉的限制.
2. 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由于历史及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刑诉价值观上历来强调惩罚犯罪,有罪必罚和实体真实,忽视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请示程序自身独立的价值。这种工具主义程序价值观在实践中必然导致司法的随意、妄断和专制,片面地以为通过打击犯罪来保护人民,本身也就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实际上,打击犯罪所保护的事广大人民尤其是刑事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但并非意为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刑诉法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但实践中仅仅因为怀疑对象可能犯有某种罪刑就任意践踏其合法权益,忽视其基本人权的现象并不鲜见。
3. 控辩力量失衡.我国以前的刑诉结构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特征,强调作为国家专门机关的控方(检察官)和裁方(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导作用,而且在有些情况下,检察院和法院有种心照不宣的默契.这种控辩力量对比的失衡,决定了被追诉对象的权利保护只能主要仰仗公安司法机关的自觉行为,也正是这种刑诉结构的模式,在控、辩双方同志式的联合权力的压迫下,辩方的诉讼权利在有些情况下只能是期待而已。
4. 好的理念和实践有差距.比方说现在刑事案件中推行无罪推定,案件要求零疑点.但事实上,由于整个司法系统的不成熟和技术上的滞后,很多情况下根本无法做到.尤其是一对一的故意杀人案件,常常是要么判死刑,要么判无罪.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苦不堪言.
进步:
1. 能在观念上给自己定位.起码从形式上看工作的流程非常的进步.工作人员也能以国家公职人员的标准进行工作.
2. 错案追究制度。公、检、法等机关均制定有错案追究制.强化了个人的责任.
3. 从实习的经历中看到,公安机关的作风明显好转,在我数次的提审观察和日常接触中中,几乎没有看到以往常见的公安机关非法取证的情况.刑讯逼供被绝对禁止.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也从现象上消失.
4. 司法工作者个人素质明显加强.老师们对问题的分析能力比我预想的强很多.视角很丰富,逻辑很严谨.
二.关于死刑
8月11号以检察院监刑人员的身份观看了死刑执行. 看到了现实的场面,才明白为什么法收回了死刑核准, 即使这都是些十恶不赦的罪犯,不该被同情.但是国家用暴力强制无条件剥夺他人的生命确实是太可怕的事情....
残酷的枪决也就罢了,死者生前悔悟的眼泪和倒地时满脸的献血我也可以视而不见.但是将死刑犯的身体无条件的进行解剖就是我根本不能理解的了.诚然他们是不能选择生死的,但是,他们也该要求将痛苦减低到最低的权利.而且,对于他们的亲属,他死了,就洗刷了所有的罪恶.为什么不可以要求全尸呢?为什么没有选择是否捐赠的权利?为什么法院可以卖掉尸体?医院又从中牟了多少巨利?想到他们"物尽其用",想到老师们说”那些尸体解剖完就丢去火化,那还是个人吗?那就是一堆肉啊!”我终于忍无可忍.
其实我一直认为我们没有理由不承认死刑具有威慑力,但是,我们无法证明死刑具有比终身监禁更大的威慑力。那么,我们便不能不说,国家适用死刑实际上是在以作为国民的犯罪人的生命作赌注进行一场遏制犯罪的赌博。看死刑执行的方式标准,只有给受刑人所造成的痛苦最少的方式才是国际人权法上认为合法的方式,这有助于实现行刑文明.
然而现实的情况根本不是这样.
我们还根本没法追究死者家属的态度,更没法知道给医院给法院尸体的钱用作何途?!
执行结束之后工作人员都要喝”压惊酒”,但是,有些东西,注定不是区区一杯酒就可以被历史遗忘的.
三.关于亲自提审.
头次亲自提审,是九个犯罪嫌疑人的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为了准备这次工作,我详读了几次卷宗,关键的事实和口供几乎是快能背下来了.之后又和老师进行了多次交流.第一个提审的,是我认为态度,最易”公关”的对象.那只是个17岁的小孩.可是,没有想到,一直在公安机关老实交代的他居然一上来就翻供,并且态度及其恶劣.对什么问题都不承认,并且一再叫嚣要叫律师来他才肯讲话.我也很耐心的告诉他,要配合我们的工作,认真的反省自己的行为.而且他的律师下午才能见到.可是他完全置若罔闻.当时我气急之下拍桌叫道”你看香港片看多了吧,少来这一套,回答我们的询问是你的义务!”当时,他也呆了下,然后,潦草的回答了一些提问.老师进来了,看了看情况,然后就说,结束吧,他这态度以后就会吃到苦头.于是我的第一个提审对象就匆匆离开了.他离开的时候好像还有些犹豫,有些话想说.但是终究是回头走了.之后又提审了三个,他们有的配合,有的顽固,但是我一直心神不安.于是老师说,你太温柔了,这些人,进了看守所,没哪个老实的.我看你要多吼点.他哪里知道我正在为自己拍桌遗憾呢.这不正是我一直鄙视的行为吗?
回到家和父亲说了今天的工作,原本以为父亲会安慰一下我.没想到父亲劈头盖脸的教训了我,说,作为一个学了法律的人,居然对犯罪嫌疑人拍桌子,你学的知识到哪里去了?你的那些原则去了哪里?回房的我反省了很久,是的,我应该用法律的知识教化他,用自己的人格威慑他,让他自己感觉到行为的愚昧,心甘情愿的配合工作.即使我做不到,我怎么也不该作出拍桌子吼叫的事情来…这仅仅是发泄自己没有成功怨恨,而不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应有的姿态.
第二次去提审的时候我终于弥补了自己的遗憾.有个犯罪嫌疑人一直翻供,对很多犯罪细节不予承认.我一边循序渐进的进行询问,一边力图寻找他答语中的蛛丝马迹.终于,数个逻辑矛盾浮出水面,他被我设置的反问逼的前言不搭后语,最终承认了自己的主要犯罪情节.这场提审结束以后,我深深吐出了一口气,老师也满脸微笑给予肯定.
事业永远不该沦落为任务.更不可沾上浮躁,急功近利的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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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习报告_[实习报告]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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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习报告实习目的


法律实习报告实习目的
一、实习目的
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二、实习主要内容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分析,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了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 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实习总结:法律实习总结


实习总结
实习时间: XX6年7月26~27日
暑假的小实习,让我体验到了象牙塔外的别样生活。这是第一次正式与社会接轨踏上工作岗位,开始新鲜新奇又充实的生活。每天定时的在规定的地点乘班车上下班,接受组织的领导,认真地对待实习,从未想过草率敷衍了事。一个月的努力,有失误的惭愧,收获的喜悦和成功的幸福。从正是实习开始我们的肩上开始扛着民事责任,凡事得谨慎小心,否则随时可能要为一个小小的错误承担严重的后果付出巨大的代价,再也不是一句对不起和一纸道歉书所能解决的了。
我的实习于7月26日至8月28日一个月期间,在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实习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实习了自己所掌握的新闻学和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应诉、举证通知书、上诉函、开庭公告、传票、送达回证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民事案件庭审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不仅学到了很多法学知识,也为以后更好的法制新闻报道打好基础,更趋近我所学专业的方向法制新闻。
(一)聪明的脑袋VS繁多的法律文书
开始,我做了大量的辅助性工作,最多的就是填写,或打印法律文书。面对一大叠类似的文书需要填写打印,一是要冷静沉着有积极的工作态度,热情能使促使事半功倍,收效较佳。二是就是细心,不放过任何要填写的地方,因为模板中的字眼有时候会因为具体案件的变化而变得不适用的,这就要修改。以为模板万能的心态不要得。万一写错了虽然可作后期的改写和补救,但若该文书是送达给当事人,改写就未免有损法院的权威和尊严,严重的可能惹来笑话。法律在每个人心目中应该是至高无上的,法院出具的文书又岂能马马虎虎呢?司法机关这个社会的安全阀、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的作用又怎么最好地发挥呢?对法律文书的斟酌对较就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负责、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定和繁荣打下一支强心针。三是就是要有条理,思路清晰。因为每个人同时处理的不可能只是一两单案件,往往达数十数二十件。每一件案子去到哪一个阶段,哪些文件未处理好,哪些即将到审理期限,哪些需要延长审期都需要十分清楚,不能有混淆或模糊。
(二)勇气带给我好运气
从来都没觉得自己胆子这么大,拿着简历在法院与检察院的综合大楼前碰运气,认识了薛老师。薛老师真的是个很热心的人,很感动它能帮助我这样萍水相逢的人,第一次出来闯就这么成功,让我对以后的事情都很有信心,现在觉得只要自己努力没有什么不可能的。妈妈说是我运气好,但我更相信是我努力的结果,还有就是好心人还是比较多滴。所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嘛。李宁广告语一切皆有可能;阿迪达斯广告语没有不可能。只要敢做,虽有可能失败,但也会成功。但不去做,一定会失败。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第一次的成功,很荣幸认识您薛老师。这次实习,真正没有让爸爸妈妈费心,反而妈妈会因我自豪。因为我的独立的表现让妈妈对我更放心,这也算是我这次实习的一个重大收获。
(三)活泼开朗VS同事相处
踏上社会,就要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妈妈给我灌输的思想是:由于存在着利益关系,又工作繁忙,很多时候同事不会象同学一样对你嘘寒问暖。而有些同事表面笑脸相迎,背地里却勾心斗角不择手段,踩着别人的肩膀不断地往上爬,在单位里要小心行事,多工作,少说话。听了妈妈的训导,感觉工作了就像进了地狱,阴森恐怖。幸好,我的同事们都很是很阳光派的,平日里办公室总是笑声不断,所以才有最后的留恋,因为我性格外向的原因,很快就会和周围的人打成一片,不管是庭长还是保安工作人员,统统都有认识,一点都不夸张的。妈妈说这样不好,女孩子要矜持一点,但我认为这样没什么不好,多个朋友,多条路嘛。只要人品好,都可以做朋友的不是嘛。他们真的带给我很多,从他们身上学到了很多为人处事的技巧等等,这是书本上学不到的。实习期间,认识了很多律师,一起吃过几次饭,初尝应酬之道。
(四)小结我的实习
其实,实习也挺累的,我不能老是装崇高,大肆宣扬我的实习如何如何轻松,那样估计我会被广大新传院的同学拖出去砍了的。以前放假在家总会疯长体重,今年意外的没胖反而瘦了。很充实的暑假生活,其实我觉得收获最大的就是去感受那种工作氛围,体验人与人相处的乐趣。当然实习自己的专业知识也是尤其重要的,实习了以后才发现所学知识的匮乏,才明白学无止境不是空穴来风。也为以后的学习提供了较好的方向。以后的学习要加油!
仅此,为我的实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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